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发布日期:2011-12-14 浏览次数:61 字体:[ 大中小]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整合基层技术力量,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国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有关规定和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一)本意见所称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下)负责实施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中央财政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牧区水利、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项目。
(二)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法人的指导和帮助。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大力推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和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应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项目法人,负责本县各类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工程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
对项目类型多、建设任务重的县,可分项目类别组建项目法人或由项目法人分项目类别组建若干个工程项目部,分别承担不同类别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对有能力独立实施中小水利工程建设的乡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建管〔2011〕627号
附件: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整合基层技术力量,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国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有关规定和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一)本意见所称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下)负责实施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中央财政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牧区水利、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项目。
(二)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法人的指导和帮助。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大力推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和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应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项目法人,负责本县各类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工程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
对项目类型多、建设任务重的县,可分项目类别组建项目法人或由项目法人分项目类别组建若干个工程项目部,分别承担不同类别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对有能力独立实施中小水利工程建设的乡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四)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11.27•【文号】水建设〔2020〕258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加快建立与新时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项目法人管理制度,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
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2020年11月27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项目法人责任制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对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序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水利工程建设规模的持续扩大,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了项目法人能力不足、履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影响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效能的有效发挥。
同时,随着水利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项目法人责任制也面临着一些新形势和新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加快建立与新时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项目法人管理制度,现就加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要求,以压实项目法人责任为根本,以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为核心,以推动建设管理规范化、专业化为抓手,以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为保障,不断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
深入总结分析督查、稽察、暗访发现的项目法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针对项目法人履职不到位、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管理能力不足、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完善制度、强化措施,更好发挥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水利部关于某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系统地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某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系统地指导意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日益增多,其中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项目。
为了加强对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效益,水利部制定了《关于某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系统地指导意见》。
本文将针对该指导意见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一、背景介绍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我国水利事业中占有重要地位,涉及灌溉、防洪、供水等方面。
然而,由于工程规模小、经费紧张等原因,这类项目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水利部发布了《关于某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系统地指导意见》,旨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效率。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1. 法人管理制度建设根据指导意见,建立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法人管理制度是关键。
要加强对法人的任免、责任追究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项目管理的连贯性和有效性。
2.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相对较小,但投入的资金仍然庞大。
指导意见明确了资金管理的要求,包括项目资金的保障、使用、监督等方面,以确保工程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透明度。
3. 工程建设进度管理项目的进度管理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和节约资金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强调加强对项目进度的监督和控制,确保工程按时、按质量完成。
4.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机制,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把控,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
5. 环保措施和生态保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较大,指导意见明确了加强对环保措施和生态保护的要求,推动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和谐发展。
三、指导意见的意义和影响《关于某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系统地指导意见》的发布,对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水利部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21〕1号
水利部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正文:----------------------------------------------------------------------------------------------------------------------------------------------------水利部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21〕1号根据《水利部制度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办部〔2020〕168号),水利部梳理了部分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已不适用的34个文件(详见附件)。
废止文件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水利部2021年3月23日附件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序号发文字号文件名称1水建管〔1995〕129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水保〔2007〕184号水利部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3办水保〔2007〕94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督察工作的通知4办水保〔2015〕24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5办水保〔2016〕21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6办水保〔2005〕121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意见7办水保〔2016〕12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8办水保〔2016〕22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9水电农水字〔84〕第11号水利电力部关于进一步搞好水土保持重点地区治理工作的通知10水保〔1998〕483号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通知11水保〔1999〕85号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十、百、千”示范工程的通知12水保〔2001〕529号水利部关于加强封育保护,充分发挥生态自我修复能力,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的通知13水保〔2002〕515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14水保〔2003〕236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15水保〔2003〕360号水利部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16水保〔2004〕23号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的通知17办水保〔2005〕6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意见18水保〔2007〕186号水利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19办水保〔2007〕21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水保〔2009〕475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21办水保〔2010〕39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22办水保〔2011〕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23办水保〔2011〕146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年度国家核查办法的通知24办水保〔2011〕42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土高原小流域坝系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和黄土高原淤地坝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5水保〔2003〕284号水利部关于印发《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6水保〔2004〕93号水利部关于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7水保〔2004〕665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8水保〔2010〕455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淤地坝等水土保持拦挡工程建设管理和安全运行的若干意见29水保〔2012〕358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30办水保〔2014〕8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年度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31水建管〔2006〕38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32水总〔2004〕511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33国三峡委发稽字〔2012〕5号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三峡后续工作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34水建管〔2011〕627号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结束——。
山东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强化项目法人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充分发挥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效益”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项目法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依法依规组织工程建设。
第五条在我省境内从事大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自项目法人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其他小型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实施对项目法人的备案、培训、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
省水利厅负责省级以上审批的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各市水利局负责其他工程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及资格条件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按照批准的整体建设项目确定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主体,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
其中,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省水利厅直属项目以及总投资在 2 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
其他地方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对于中小型水利工程,提倡“一县一法人”专职项目法人集中管理模式。
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兼职的,必须配备副职,专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省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强化项目法人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充分发挥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效益”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项目法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依法依规组织工程建设。
第五条在我省境内从事大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自项目法人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其他小型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实施对项目法人的备案、培训、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
省水利厅负责省级以上审批的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各市水利局负责其他工程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及资格条件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按照批准的整体建设项目确定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主体,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
其中,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省水利厅直属项目以及总投资在2 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
其他地方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对于中小型水利工程,提倡“一县一法人”专职项目法人集中管理模式。
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兼职的,必须配备副职,专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等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等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等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 今年我省增发国债水利项目点多面广量大,工程建设任务重,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法人履职能力建设,重点加强项目法人力量配备,保障水利工程建设有序实施。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2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组建的项目法人不能满足相关条件的,应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符合相关要求的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工作,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选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至竣工验收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并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责,但不替代项目法人的责任和义务。
代建单位(包括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实施代建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实行代建制管理的方案,经批复后在施工准备前选定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一项或多项资质以及相应的业绩;或者是由政府专门设立(或授权)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并具有同等规模等级项目的建设管理业绩;或者是承担过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职责的单位。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4.04•【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深度融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现就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要以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为目标,按照依法依规、规范管理、质量第一、安全为本、风险共担、健康发展的原则,积极推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工程设计、施工等活动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水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对于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采取集中建设或分类打捆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项目法人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实行整体工程总承包,也可对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实行总承包。
建设监理、第三方质量检测等工作不应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中的防护工程、库底清理、专业项目等可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
三、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建设项目,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后发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履行相应投资决策审批程序后发包。
四、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为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工程总承包范围包含勘察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还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勘察资质,或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等组成的联合体。
承担项目代建、项目管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第三方检测的单位,或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工程总承包。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10]4号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10〕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发〔2009〕56号)精神,在我省水利工程政府投资工程实施“代建制”,现将《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代建制”是指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和建设阶段的实施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的制度。
“代建制”是国家深化工程建设体制改革,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创新、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有效地控制“三超”(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问题的重要举措。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对于水利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能、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小型项目实施“代建制”,特别是在县级及以下水利工程专业力量相对薄弱的地方实施,对项目法人或运行管理单位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为此,要求厅直属单位要大力推进实施,各市、州、县(市、区)及以下实施的项目每年应按一定的比例推进实施。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水利厅建设处联系。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发〔2009〕5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渝水基[2009]16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渝水基﹝2009﹞16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市水投集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09〕115号)、《市重点建设办公室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扩大内需促增长”建设项目协调服务和建设监管的通知》(渝重办发〔200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前期管理(一)完善项目前期审批手续。
新上项目必须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及《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渝水〔2008〕92号)等相关规定,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审批,完成用地、环评、水保、地质灾害等系列审查手续。
现已在建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各项目法人按上述要求进行自查,凡手续不完备的,务必在5月底前办理完善。
(二)规范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应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的相关要求进行组建,并在项目可研阶段报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调整和变化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凡未按程序报批的一律不得参与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4]288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年8月22日水规计〔2014〕28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年-201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小型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年-201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实施方案》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含)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新建水库或扩建水库。
第三条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由地方负总责,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四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协调督促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五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管理,落实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
第六条项目具体前期工作程序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确定,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应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三个阶段开展。
第七条各阶段项目前期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同时,要同步做好建设移民征地安置规划大纲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指导意见
附件: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整合基层技术力量,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国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有关规定和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一)本意见所称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下)负责实施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中央财政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牧区水利、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项目。
(二)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法人的指导和帮助。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大力推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和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应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项目法人,负责本县各类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工程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
对项目类型多、建设任务重的县,可分项目类别组建项目法人或由项目法人分项目类别组建若干个工程项目部,分别承担不同类别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对有能力独立实施中小水利工程建设的乡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四)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04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 号)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准备、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水建[1995]129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正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9号)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项目建设与经营体制,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我国建设管理模式与国际接轨,在项目建设与经营全过程中运用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改革措施。
为了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现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作为水利建设与改革的大事来抓,领导要亲自抓,抓出成效。
同时要采取组织措施,建立或明确一个管理机构(如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这项工作。
要组织职工全面系统地学习和研究有关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理论及有关政策法规。
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范围根据水利行业特点和建设项目不同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市场需求等情况,将建设项目划分为生产经营性、有偿服务性和社会公益性三类项目。
今后新开工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其它类型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三、项目法人及组成投资各方在酝酿建设项目的同时,即可组建并确立项目法人,做到先有法人,后有项目。
国有单一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项目,应设立国有独资公司;两个及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合资建设的项目,要组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具体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体改委颁发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国家计委颁发的《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以明晰产权,分清责任,行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12.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17年第32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13件、宣布14件失效、修改13件,现予公布。
一、废止《关于建立农村水电安全监察员制度和进行培训发证工作的通知》(1994年6月10日水利部农电司安全办电生字〔1994〕7号发布)。
二、废止《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办法》(1995年9月6日水利部水建〔1995〕339号发布)。
三、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2001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618号发布)。
四、废止《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8月13日水利部水规计〔2002〕341号发布)。
五、废止《水利行业重大活动与建设项目音像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日水利部水办〔2003〕586号发布)。
六、废止《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2004〕90号发布)。
七、废止《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2006年8月24日水利部水电〔2006〕338号发布)。
八、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15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7〕186号发布)。
九、废止《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2009年4月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09〕112号发布)。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1.12.08•【文号】水建管[2011]627号•【施行日期】2011.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1]627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附件: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整合基层技术力量,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国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有关规定和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一)本意见所称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下)负责实施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中央财政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牧区水利、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项目。
(二)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水规字〔2021〕14号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利厅2021年12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第三章项目法人主要职责第四章项目法人职责履行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项目法人履职行为,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落实项目法人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管理。
第三条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督促工程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当于可研阶段的技术文件)中明确项目法人组建主体,提出项目法人机构设置方案。
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初步设计开展之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第五条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以下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双方协商组建项目法人;社会资本方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社会资本方组建项目法人,但组建方案应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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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作的通知
来源于:安徽水利信息网2012-9-4 浏览110次
皖水基〔2012〕293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广德县水务局、宿松县水利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1〕6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项目法人组建工作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水利建设的核心制度,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重视项目法人组建工作,充实项目法人力量,规范项目法人行为,确保项目法人发挥建设管理的核心作用。
二、明确项目法人组建原则与程序
我省中小型水利工程应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集中组建项目法人。
工程建设内容和治理范围跨县(区)的中型水利工程,原则上以市为主体组建项目法人,相关县区可设立现场管理机构;不跨县(区)的中小型水利工程,一般由县(区)集中组建一个项目法人,可分项目类型设立若干工程建设现场管理机构,分别承担不同类型项目的现场建设管理职责。
由市级组建项目法人的,其组建方案经省水利厅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组建;由县(区)组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区)政府批准组建,报省水利厅备案,现场建设管理机构由项目法人组建。
项目法人应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一般应设置综合、计划财务、工程技术与质量安全等部门,各部门应分工合理,职责明确,能较好完成项目法人承担的质量安全、工程技术、计划、财务、合同管理、档案及内部管理、征迁与外部环境协调等全部工作。
项目法人根据需要设立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作为其派出机构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现场建设管理机构的职责,做到责任落实,监管到位。
四、合理配备管理与技术人员
法定代表人一般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比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参加过相应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考虑到便于加强对外协调和内部管理,由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另设常务负责人,专职负责项目法人日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具有水利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有比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参与过类似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工作,具有处理工程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财务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经济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的从业资格,有比较丰富的经济财务管理经验,具有处理工程建设中财务审计问题的能力;法人机构的人员结构要合理,应有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总人数一般不少于9人,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含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
项目法人应健全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一是要建立领导制度,明确班子分工,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等;二是要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三是要完善会议制度,采取办公会、专题会议等方式,研究有关事项;四要是理顺工作机制,规范公文审批、印章管理、信息通报等制度,确保项目法人各项工作顺利衔接。
六、完善法人内部制度
项目法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档案、信息及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做到按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使项目法人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项目法人应参照本通知附件《安徽省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主要参考规章制度范本》,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结合实际进行补充和完善。
七、严格质量和资金管理
项目法人要以工程质量和资金监管为重点,加强中小型水利项目管理,要主动接受政府的质量监督,督促各参建单位认真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充分利用平行检测、竣工检测等技术手段,强化建设过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测和验收前的质量控制;要认真把好价款结算关口,强化投资控制,严格资金管理,对建设资金不拨付到项目法人帐户、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项目,项目法人要专门设立备查帐薄,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建设资金安全、有效利用。
八、强化建设管理绩效考核
项目法人要建立内部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对内设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考核工作要突出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等各项建设目标,通过考核促进内部管理高效有序,保证建设管理程序合规、规范运作。
特此通知。
附件:安徽省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主要参考规章制度范本(另行印制)
201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