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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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作的通知

来源于:安徽水利信息网2012-9-4 浏览110次

皖水基〔2012〕293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广德县水务局、宿松县水利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1〕6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项目法人组建工作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水利建设的核心制度,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重视项目法人组建工作,充实项目法人力量,规范项目法人行为,确保项目法人发挥建设管理的核心作用。

二、明确项目法人组建原则与程序

我省中小型水利工程应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集中组建项目法人。工程建设内容和治理范围跨县(区)的中型水利工程,原则上以市为主体组建项目法人,相关县区可设立现场管理机构;不跨县(区)的中小型水利工程,一般由县(区)集中组建一个项目法人,可分项目类型设立若干工程建设现场管理机构,分别承担不同类型项目的现场建设管理职责。由市级组建项目法人的,其组建方案经省水利厅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组建;由县(区)组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区)政府批准组建,报省水利厅备案,现场建设管理机构由项目法人组建。

项目法人应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一般应设置综合、计划财务、工程技术与质量安全等部门,各部门应分工合理,职责明确,能较好完成项目法人承担的质量安全、工程技术、计划、财务、合同管理、档案及内部管理、征迁与外部环境协调等全部工作。项目法人根据需要设立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作为其派出机构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现场建设管理机构的职责,做到责任落实,监管到位。

四、合理配备管理与技术人员

法定代表人一般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比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参加过相应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考虑到便于加强对外协调和内部管理,由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另设常务负责人,专职负责项目法人日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具有水利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有比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参与过类似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工作,具有处理工程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财务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经济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的从业资格,有比较丰富的经济财务管理经验,具有处理工程建设中财务审计问题的能力;法人机构的人员结构要合理,应有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总人数一般不少于9人,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含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

项目法人应健全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一是要建立领导制度,明确班子分工,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等;二是要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三是要完善会议制度,采取办公会、专题会议等方式,研究有关事项;四要是理顺工作机制,规范公文审批、印章管理、信息通报等制度,确保项目法人各项工作顺利衔接。

六、完善法人内部制度

项目法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档案、信息及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做到按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使项目法人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项目法人应参照本通知附件《安徽省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主要参考规章制度范本》,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结合实际进行补充和完善。

七、严格质量和资金管理

项目法人要以工程质量和资金监管为重点,加强中小型水利项目管理,要主动接受政府的质量监督,督促各参建单位认真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充分利用平行检测、竣工检测等技术手段,强化建设过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测和验收前的质量控制;要认真把好价款结算关口,强化投资控制,严格资金管理,对建设资金不拨付到项目法人帐户、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项目,项目法人要专门设立备查帐薄,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建设资金安全、有效利用。

八、强化建设管理绩效考核

项目法人要建立内部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对内设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考核工作要突出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等各项建设目标,通过考核促进内部管理高效有序,保证建设管理程序合规、规范运作。

特此通知。

附件:安徽省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主要参考规章制度范本(另行印制)

20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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