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关于二〇一二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西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陕西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8月25日,记者从“陕西省调整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视频会议”上得悉,陕西省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对xx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的根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水平进展调整提高。
这是我国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后,陕西省首次统一安排、同步调整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
本次调整实行“三结合”的方法。
一是定额调整,重点表达社会公平。
参加本次调整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统一的定额调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7元,让每个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都能充分分享经济社会开展成果。
二是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挂钩,表达效率因素。
企业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缺乏1年的按1年计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同类人员xx年末月平均根本养老金水平为基数增加4%。
三是适当倾斜。
首先,对高龄(70岁及以上)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表达对退休早、养老金水平偏低人员的照顾。
即:在定额调整77元的根底上,对1941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出生的(74岁至70岁),再增加10元,到达每人每月87元;对1936年1月1日至1940年12月31日出生的(79岁至75岁),再增加20元到达每人每月97元;对193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80岁及以上),再增加30元到达每人每月107元。
其次,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根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据悉,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根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根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未参加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退休人员涨工资的通知函
退休人员涨工资的通知函
尊敬的退休人员:
您好!
我代表公司向您致以最诚挚的问候和崇高的敬意。
我们深知您在过去的岁月里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您的辛勤付出和努力是公司宝贵的财富。
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通知您,根据国家关于退休人员工资调整的相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对退休人员的工资进行相应调整。
一、涨工资的具体标准及实施时间
1.本次退休人员涨工资的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具体调整幅度请参照附件《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案》。
2.本次涨工资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将补发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
二、涨工资的相关规定
1.本次涨工资的对象为我国境内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的公司退休人员。
2.涨工资的依据为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公司规定及退休人员的工作年限、职务等。
3.涨工资的审核程序严格遵循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三、退休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为确保涨工资的顺利进行,请您在接到本通知后,于2022年8月31日前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以下材料:
1.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银行账号及开户行信息。
四、其他事项
1.请退休人员保持通讯畅通,以便我们及时与您取得联系。
2.如有疑问,请拨打公司人力资源部咨询电话:XXXXXXXXXX。
3.公司将持续关注国家相关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退休人员工资。
我们再次感谢您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祝您身体健康、家庭幸福、晚年愉快!
敬请予以关注。
顺祝商祺!
公司名称
年月日。
2022陕西退休工龄工资补贴表
2022陕西退休工龄工资补贴表
陕西省发布了2022年退休工龄工资补贴表,这表明,陕西省将对各类退休人员给予尊重,在一定范围内对其进行工资补贴。
根据此补贴表的规定,当男女退休工龄达到20年时,每月补助1000元,20至30年可补
助1500元,30至40年可补助2000元,40至50年可补助2500元,50至60年可补助3000元,60年以上的可补助5000元。
此外,还为军退休干部提供补助,其中轻伤者每月可补助1000元,重伤者每月可补助
2000元,有困难军人家属每月可补助3000元。
此次发布的2022年退休工龄补贴表,显示出陕西省给予退休人员的热情,并鼓励他们为
祖国继续奉献。
政府希望消除低保、贫困和社会病毒的影响,增强老人的生活质量,让他
们能够有一个幸福的退休生活。
希望有这样的补贴政策,未来的老年人将能够更好的享受养老生活,享受将智慧和经验传
承给后代的乐趣,使得社会变得更加和谐、繁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5.16•【文号】人社部发〔2022〕2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
全国调整比例按照2021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确定。
各省以全国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三、调整办法。
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
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应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四、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所需资金,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地方财政对本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新增支出安排资金给予一定补助。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2022年陕西退休职工工龄工资涨幅对照表
2022年陕西退休职工工龄工资涨幅对照表
2022年退休人员养老金会上涨4%。
2022年的养老金调整幅度变化问题,降低了0.5个百分点。
但是我们的养老金是在以往养老金的基础上继续增长的。
今年陕西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调整的?
2022年陕西退休人员养老金怎么调?
陕西省2022年养老金调整方案中,定额调整部分为50元,而2021年为56元,也就是说下降了6元。
养老金水平挂钩部分仍旧保持2021年的水平1%。
不得不提的是,关于缴费年限部分,也就是工龄挂钩调整部分,缴费15年及以内的,每人每月增加16元,超过15年缴费部分,每满一年增加2.2元。
虽然说15年及以内的部分下降了9元,但是却在1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增加了0.2元。
将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那么其他省份的定额调整预计相比较往年来说将会有所下降,而挂钩调整中的工龄挂钩部分预计将会加大调整幅度。
对于缴费年限比较短,尤其是退休时缴费年限仅有15年的退休老人,在今年养老金调整的过程中相比较往年来说,养老金的涨幅将会下降。
比如说陕西退休老人70岁,缴费年限15年,养老金水平1500元,在2021年养老金调整时可以享受定额调整56元,工龄挂钩25元,养老金水平挂钩15元,合计上涨96元,涨幅达6.4%。
而在2022年养老金调整时,定额调整50元,工龄挂钩16元,养老金水平挂钩15元,合计上涨81元,涨幅达5.4%。
对比2021年养老金调整方案,2022年养老金调整时,上涨金额少了15元,涨幅下降了1个百分点。
而对于缴费年限长的退休老人来说,尤其是工龄40年及以上的退休老人,仅仅工龄挂钩调整部分就会比15年工龄退休老人多涨55元。
陕西基本养老金2023调整方案公布_陕西养老金
陕西基本养老金2023调整方案公布_陕西养老金陕西基本养老金2023调整方案公布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等文件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202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进行调整提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部分,每人每月增加5元;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5元。
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以退休人员本人2022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为基数增加1.26%。
增加金额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
四、退休人员中,194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8年1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五、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在省级参保的原行业统筹企业以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六、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2023多地上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1、长沙据悉,从2023年1月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再次提高10元。
陕西省最新退休政策
3.结合重大节日和纪念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丰富退休人员的文化生活;
4.鼓励退休人员自发组织各类纪念活动,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二十二、退休人员档案管理
1.建立健全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2.退休人员档案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经历、退休待遇等关键信息;
三、退休待遇
1.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计发;
2.养老金调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陕西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
3.医疗待遇:退休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4.其他福利:按照国家和陕西省规定,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四、退休程序
4.加强对跨区域退休人员的关爱,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陕西省最新退休政策从退休条件、退休待遇、退休程序、再就业、医疗保障、文化生活、合法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为退休人员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和服务。政策强调了社区服务、教育培训、社会公益活动、信访工作、纪念活动等多元化措施,旨在提升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维护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政策还注重信息管理与公开、档案管理、跨区域服务协调,确保退休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持续完善,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这些措施,陕西省致力于构建一个和谐、温馨的退休人员社会环境,让退休人员晚年生活更加幸福美满。
4.对退休人员中的文化人才给予扶持和培养,发挥其在社区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十四、退休人员合法权益保护
1.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退休人员权益的行为;
2.退休人员有权依法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民主管理;
陕西退休工资调整方案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养老金调整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调整水平,既考虑公平,又注重激励。
2.与物价水平挂钩:根据陕西省物价指数变化,合理调整养老金,确保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求。
3.体现倾斜政策:对具有特殊困难的退休人员给予适当倾斜。
四、调整办法
(一)基本养老金普调
1.按照国家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为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设置普调额度。
七、监督检查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退休工资调整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2.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八、附则
1.本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2.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3.本方案解释权归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全文完)
2.普调额度根据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确定。
(二)与工龄挂钩
1.对参加工作满30年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满一年工龄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对参加工作满20年至30年的退休人员,每满一年工龄增加基本养老金0.8元。
3.对参加工作满10年至20年的退休人员,每满一年工龄增加基本养老金0.6元。
四、调整方法
(一)基本养老金普调
1.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设定基本养老金普调额度。
2.普调额度参考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
(二)与工龄挂钩
1.对参加工作满30年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满一年工龄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对参加工作满20年至30年的退休人员,每满一年工龄增加基本养老金0.8元。
二、调整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参加陕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于202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二〇一二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二〇一二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3.02•【字号】陕人社发[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二〇一二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2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和相关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按以下办法调整:(一)193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30元;1932年1月1日至1936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1937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194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4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以上两款依次执行。
二、在执行第一条的基础上,再作以下调整:(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原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以下简称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二○一三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宣传提纲》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二○一三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3.20•【字号】陕人社办发[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二○一三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宣传提纲》的通知(陕人社办发〔2013〕3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陕西省二○一三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宣传提纲》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企业退休人员能够准确理解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政策,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努力。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3月20日陕西省二○一三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宣传提纲一、我省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依据是什么?我省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政策依据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3〕3号)。
两个3号文件对2013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起始时间、调整水平和办法、资金渠道等做了明确规定。
3号文件规定,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调整水平按照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
普遍调整要体现公平并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等因素挂钩。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对国家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省份,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水平。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1.05.31•【字号】陕劳社发[2001]204号•【施行日期】200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204号)各市(地)、杨凌示范区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单位及有关单位: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为加快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向统帐结合的新办法过渡,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应按照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系数1.4%进行适当调整,从本文执行时间起退休的按1.5%执行,2002年退休的按1.7%执行,2003年及以后退休的按1.9%执行。
二、按照调整系数后的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照原办法(国发[1978]104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按照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逐步放开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的不得高于10%的限制,从本文件执行之日起不得高于20%,2002年不得高于40%,2003年不得高于60%,从2004年1月1日起,不再限制。
三、按照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以和新办法比较时,计发基数按照陕劳发[1998]161号文件确定的计发基数执行,从2001年开始,计发基数不再进行调整,从200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原办法。
四、本通知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原规定执行。
国家有新规定时,本办法可以适当调整。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
缴费比例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6(000)016
【摘要】为了加快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伐,省政府决定从今年7月份起,将《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方案》(陕政发[1995]72号文件)规定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从5%提高到8%,单位缴费比例相应从25%降低为22%。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今年7月1日起,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22%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8%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发放工资(含奖金、津贴及补贴等收入)时代扣,按规定统一向省财政厅指定的帐户缴纳。
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提高后,对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帐户记入比例作相应调整。
从今年7月份起,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包括:【总页数】1页(P28-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
【相关文献】
1.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J],
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J], ;
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J], ;
5.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2010)-陕人社发[2010]245号
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2010)
正文:
---------------------------------------------------------------------------------------------------------------------------------------------------- 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24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夜间从事生产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调动一线职工生产积极性,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81号)精神,结合我省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因生产工作需要,在二十时至次日八时,连续工作四小时以上的职工,可领取夜班津贴。
二、夜班津贴标准。
在二十四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8-12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12-16元。
其中:纺织、煤炭行业在二十四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10-12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14-16元。
三、提高夜班津贴标准所需资金计入企业成本费用。
四、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条件等情况,在本《通知》确定的夜班津贴标准区间内,选择本企业的具体执行标准。
五、新的夜班津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结束——。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部分退休专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发文字号】陕人社发[2013]64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3.10.24【实施日期】201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下列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和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
二、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同时获得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和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两个及以上称号的人员不能重复领取。
三、人员认定已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审批表》(见附表),并提供档案原始材料、相关获奖证书原件,向审批退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单位提供的原始材料,并在《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审批表》上加盖印章。
其中,已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对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569号)和《关于基础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9号)文件规定,在退休时经认定享受基础养老金提高5%的人员不再重复认定,由所在单位向审批退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原认定审批表。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本市认定的人员名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全省符合条件人员进行汇总。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06.21【实施日期】2010.06.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2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曾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原“五七工”、“家属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一次性缴清费用后,按月发放养老补贴。
(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2009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
(三)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人员;或招工手续不全、但有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经认定在原企业工作时间满10年的人员。
凡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截至2009年12月31日,男未满60周岁(不含)、女未满50周岁(不含)的原“五七工”、“家属工”,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按本通知规定缴费后享受养老补贴和相关待遇。
陕人社发〔2011〕145号
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一)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二)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
本人应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3名以上(含3名)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
西安退休工资标准
西安退休工资标准退休工资是退休人员在停止劳动之后根据国家规定所享受的经济待遇,是保障退休人员生活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各地都对退休工资标准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
本文将重点介绍西安市的退休工资标准。
西安市是陕西省的省会,也是一个历史文化名城。
随着城市的发展,西安的老年人口日益增加,对退休工资标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确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西安市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了本地区的退休工资标准。
一、退休工资的计算方法西安市的退休工资按年限和工资水平两个因素来计算。
具体而言,退休人员的工龄越久、工资越高,其退休工资也就相应增加。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 年限因素:根据退休人员的工龄来确定年限系数,年限系数与工龄成正比。
通常,西安市的退休工资计算从退休人员正式参加工作之日起算,每满一年计算1个年限系数。
例如,参加工作满20年的退休人员,其年限系数为20。
2. 工资水平因素:根据退休前的工资水平来确定工资水平系数。
工资水平系数与退休前的工资水平成正比。
具体系数由西安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进行调整。
根据以上两个因素,退休工资=年限系数 ×工资水平系数 ×基础退休金。
二、西安退休工资标准的具体规定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西安市对退休工资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根据西安市政府发布的最新规定所总结出的主要内容:1. 基础退休金标准:西安市对于每个退休人员都规定了一个基础退休金标准。
具体金额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情况和物价水平进行调整。
2. 工资水平系数标准:根据退休前工资的高低来确定工资水平系数。
退休前的工资水平越高,工资水平系数也就相应越高。
3. 年限系数标准:根据退休人员的工龄来确定年限系数。
工龄越长,年限系数也就相应越高。
需要注意的是,西安市对于退休工资的发放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和补贴政策。
例如,对于曾从事特殊工种、特殊工作环境或者特殊岗位的退休人员,西安市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补贴。
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10.24•【字号】陕人社发[2011]145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一)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二)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陕西退休金最详细计算方法
陕西退休金最详细计算方法陕西省退休金最详细计算方法一、适用范围根据《陕西省退休人员福利条例》,在陕西省各单位工作满20年以上(含20年)的职工,经考核合格,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福利待遇。
二、计算公式根据《陕西省退休人员福利条例》第三条规定,计算陕西省退休金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退休金=基本工资×累计工作年限×系数其中:基本工资=当年应发退休金时的工资总额;累计工作年限=20年以上(含20年);系数=0.8~1.0不等,按照相应的发放标准决定。
三、计算实例拿小明来举例,小明在陕西省的一家单位已经连续工作了25年,当年应发退休金时,小明的当月工资总额为3000元,根据《陕西省退休人员福利条例》,小明的退休金的计算公式为:退休金=3000×25×0.9=67500元四、计算注意事项1.退休金计算以当年应发退休金时的工资总额为准,不得包括奖金、津贴及其他收入;2.按照陕西省退休人员福利条例,累计工作年限超过20年以上(含20年)的才能享受退休金待遇;3.系数是根据退休人员福利条例确定,0.8~1.0不等,最终解释权归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有;4.退休金计算均采用整数计算,不能有小数;5.退休前的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不计入退休金的计算;6.退休金的计算不包括失业保险金,生活补助及其他社会保障金的计算。
五、总结陕西省的退休金计算方法是按照《陕西省退休人员福利条例》确定的,需要满足累计工作年限20年以上(含20年)才能享受退休金待遇。
计算时,需要将当年应发退休金时的工资总额与累计工作年限以及相应的系数相乘,得出最终的退休金数额。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退休前的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不计入退休金的计算,也不包括失业保险金、生活补助及其他社会保障金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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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文件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二〇一二年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2〕2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和相关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193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30元;1932年1月1日至1936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1937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194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4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
计算)。
以上两款依次执行。
二、在执行第一条的基础上,再作以下调整: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原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以下简称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对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按上款增加后,每人每月增加60元,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二)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按规定核准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200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
三、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陕政发〔2008〕36号、陕政办发〔2009〕86号和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按以下办法进行调整:
(一)已办完纳入养老保险手续的,按本通知规定办法进行调整;
(二)未办完纳入养老保险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待办完纳入养老保险手续后再按本通知规定计算调整增加的养老金,超出150元的部分予以补足。
四、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五、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已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但未纳入养老保险以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