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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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供夜夜补贴的通知

关于提供夜夜补贴的通知

关于提供夜夜补贴的通知
关于提供夜班津贴的通知
为了提高一线职工收入水平,调动从事倒班性生产岗位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集团公司下发《关于提供夜班津贴参考标准的通知》文件的精神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特对公司夜班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夜班津贴人员范围
公司执行四班三运转或其他倒班形式的员工。

常日班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生产工作超过23点。

二、夜班津贴标准
1、一线职工(直接从事一线生产)调整为10元/班。

2、二线职工(带有值班性质及非一线生产部门)调整为8元/班。

3、常日班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生产工作超过23点的发放夜班津贴为6元/班。

4、常日班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在夜间(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工作不足三小时的不发夜班津贴。

三、发放办法
夜班津贴实行下发制,即按当月考勤实际上夜班的天数和应享受的津
贴标准在次月工资表中造发。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XX年X月X日起执行。

XX有限公司XXX分公司
组织人事部
二零XX年X月X日。

陕西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陕西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陕西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995-2012)1995年:按照陕政办发[1995]1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1995年1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标准为200元/月;二类标准为175元/月;三类标准为150元/月;四类标准为125元/月。

1997年:按照陕政办发[1997]49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1997年7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标准为220元/月;二类标准为195元/月;三类标准为170元/月;四类标准为145元/月。

在陕政办发[1995]1号文件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每类标准增加20元/月。

2001年:按照陕政发[2001]131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标准为320元/月;二类标准为290元/月;三类标准为270元/月;四类标准为245元/月。

在陕政发[1999]54号文件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每类标准增加60元/月。

2005年:按照陕劳社发[2005]61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标准为490元/月;二类标准为460元/月;三类标准为430元/月;四类标准为400元/月。

2006年:按照陕劳社发[2006]95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工资区540元/月;二类工资区500元/月;三类工资区460元/月;四类工资区420元/月。

2008年:按照陕劳社发[2007]128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工资区600元/月;二类工资区560元/月;三类工资区520元/月;四类工资区480元/月。

2010年:按照陕人社发[2010]103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6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8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3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3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8元/小时。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一、支付项目:1、丧葬费: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2、遗属困难补助金: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2008年9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2011年1月1日至今: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一次性抚恤金:(2013年10月1日开始有,之前没有)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二、支付渠道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3、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遗属条件、范围1、职工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陕西职称补助标准

陕西职称补助标准

陕西职称补助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陕西职称补助标准是指陕西省对取得相应职称的人员进行经济补助的标准,是激励人才,促进人才成长的重要政策之一。

在陕西省,不同职称的人员享有不同的补助标准,以鼓励人才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为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一、陕西职称补助标准的层次划分根据陕西省的有关政策规定,职称补助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层次:1.高级职称:包括正高级职称和副高级职称。

正高级职称一般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如教授、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则是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如副教授、副研究员等。

享有较高的补助标准。

3.初级职称:包括初级职称和初级技术职称。

初级职称主要是初级人员,需要在职称评定中不断提升自己;初级技术职称则是技术初级人员。

享有较低的补助标准。

以上是陕西省对职称补助标准进行的层次划分,不同职称层次享有不同的补助待遇,旨在激励人才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技能和水平。

陕西省对职称补助标准的发放方式主要由人事部门或者单位负责,具体操作如下:1.个人申请:职称人员可以根据省级、市级或县级的相关规定,主动向单位或人事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评定。

2.单位申报:单位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取得职称的员工进行申报,向人事部门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定并发放相应的补助。

3.发放方式:职称补助可以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按月或者年度进行发放,具体发放方式由单位或者相关部门确定。

通过以上方式,职称人员可以及时、准确地获得职称补助,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干劲,也促进了地方的科技、文化和教育等各个领域的发展,为地方经济社会的长足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人才支持。

1.激励干部职工积极进取:陕西职称补助标准的制定,为广大干部职工提供了一个积极向上的动力,鼓励他们不断提高职业水平和专业技能,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2.促进科技文化教育事业发展:通过职称补助标准的设定,可以吸引更多专业人才加入到科技、文化、教育等事业中,为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奉献自己的力量,推动各项事业不断升级。

陕人社发〔2010〕126号 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126号 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2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曾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原“五七工”、“家属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一次性缴纳费用后,按月发放养老补贴。

(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2009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

(三)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人员;或招工手续不全、但有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它原始资料,经认定在原企业工作时间满10年的人员。

凡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截至2009年12月31日,男未满60周岁(不含)、女未满50周岁(不含)的原“五七工”、“家属工”,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按本通知规定缴费后可享受养老补贴和相关待遇。

二、缴费标准200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10000元缴纳;70周岁以下的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按其与70周岁每相差1年(相差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500元缴纳。

三、待遇标准对缴清费用人员,每人每月发给480元养老补贴,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发给冬季取暖费;养老补贴标准适时调整。

在按月领取养老补贴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补贴,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支付死亡丧葬费;若本人缴纳的一次性费用在支付以上相关待遇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审核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单位职工实行内退后如何执行有关政策的请示的函复-陕劳办发[1998]253号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单位职工实行内退后如何执行有关政策的请示的函复-陕劳办发[1998]253号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单位职工实行内退后如何执行有关政策的请示
的函复
正文:
----------------------------------------------------------------------------------------------------------------------------------------------------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单位职工
实行内退后如何执行有关政策的请示的函复
(陕劳办发[1998]253号)
西安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国有企业单位职工实行内退后如何执行有关政策的请示》(市劳办发[1998]133号)已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内退职工因所发生活费与企业发生争议,应属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可以归属工资争议立案受理。

二、根据省政府[1994]69号文件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时,应给职工增加本人标准工资15%的风险性工资补贴,并在职工内退前纳入基本工资,内退职工按基数领取一定比例的生活费,就已包含了一定风险工资,因此,不再另外加发15%的风险性工资。

——结束——。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对职工退休待遇实行补助的通知-陕劳人险发[1986]145号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对职工退休待遇实行补助的通知-陕劳人险发[1986]145号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对职工退休待遇实行补助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对职工退休待遇实行补助的通知(陕劳人险发[1986]145号)西安、咸阳、宝鸡、铜川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了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促进干部新老交替,妥善安排退休职工的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职工退休费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退休费由百分之七十五补助到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二十五年以上至三十年的,补助到百分之八十五。

退休补助所需金额,在原单位退休费项下列支,每月随退休费一并发放。

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省级以上劳模、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和二、三期矽肺病退休待遇的职工,增加这次补助后,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三、退休补助费计发的基数,按现行退休费计发基数计发。

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工资改革后的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企业单位以本人现行标准工资为基数计发;已经退休的职工按本人退休时计算退休费的工资基数计发。

四、凡符合上述条件且已退休的职工,改办补助后,过去的差额不再补发。

今后,国家如有新的统一规定,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退休费补助,由各地、市及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其经济能力,参照本通知自行研究确定。

六、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九日——结束——。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4日阅读次数:1469【字体:大中小】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各用人单位:为理顺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关系,提高企业艰苦岗位和一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稳定艰苦岗位职工队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1〕50号)文件精神,决定调整吉林市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津贴补贴发放标准(一)提高煤矿井下津贴标准1.将井下采掘工津贴标准提高到25元/工以上;2.将井下辅助工津贴标准提高到20元/工以上;3.将安检人员及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提高到20元/工以上。

煤矿井下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

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其它矿山井下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参照煤矿井下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执行。

(二)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1.将前夜班津贴标准提高到10元/班以上;2.将后夜班津贴标准提高到12元/班以上。

(三)建立高温津贴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每日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10元以上。

(四)资金来源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所需资金,均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五)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这次调整的煤矿井下津贴、夜班津贴和高温津贴我们只规定了企业应当发放的最低标准,并没有规定上限标准。

在具体执行时,企业可根据其劳动强度、工作环境以及经济效益和企业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在不低于市里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情况下,确定具体的发放标准。

上述三项艰苦岗位津贴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之内,企业应当在最低工资之外加发艰苦岗位津贴补贴。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15•【字号】陕人社发[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7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人事(政治)处、中央驻陕、驻军各有关单位人事(政治)处: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中达到升等级报考年限的技术工人,有步骤地开展升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0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核的范围和条件(一)考核范围已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初、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和2009年以前参加升等级考核,因成绩不合格未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勤技能人员以及学徒期满和见习、试用期满,2009年度单位考核合格以上,可列入升等级考核范围。

对学徒期满和见习、试用期满、聘用合同制工勤技能人员,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报主管部门批准,原则上可列入本等级考核范围。

(二)申报条件工作年限20年(年限计算到2010年,下同)并持有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5年(从取得岗位证书起计算到2010年9月底止,下同)以上,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工作年限10年并持有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5年以上,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2009年底前学徒学习期满和见习、试用期满、聘用合同制工勤技能人员,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提高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提高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提高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提高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1983年3月9日)建国以来,我省召开过八次综合性的全省职工劳动模范大会和先进生产者代表大会。

省人民政府已于去年十二月,对“对文化革命”前六次劳动模范大会和先进生产者代表大会至今仍保持其荣誉的个人代表,颁发了劳动模范荣誉纪念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召开的劳模大会和表彰会,都颁发了劳动模范证书。

现在,我省劳模队伍的情况基本清楚,劳模证件也基本齐全。

根据原省革委会一九七九年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的规定,对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提高退休待遇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我省“文化革命”前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称号的,以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陕西省劳动模范荣誉纪念证》为依据;一九七九年、一九八二年两次劳模会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以省人民政府当时颁发的“陕西省劳动模范证书”为依据,在退休时享受提高百分之十退休费的优异待遇。

二、“文化革命”前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称号的,在全国未颁发荣誉纪念证以前,由省总工会出具证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以会议颁发的“劳模证”为依据,在退休时享受提高百分之十五退休费的优异待遇。

复转到我省的军级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由本人所在单位索取原命名的军级以上单位的证明为依据,在退休时享受提高百分之十五退休费的优异待遇。

三、国务院各部“文化革命”前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称号的,在未颁发荣誉纪念证以来,由各部出具证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以会议颁发的“劳模证”为依据,在退休时享受省级劳模提高百分之十退休费的待遇。

正高级职称待遇问题(退休)

正高级职称待遇问题(退休)

近⽇,有许多同志咨询经国家或省⾼技能⼈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级职称待遇的⾼级技师的养⽼⾦待遇问题,经咨询相关业务部门答复如下: 根据2006年⾄2010年度的历年调整养⽼⾦政策,经国家或省⾼技能⼈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级职称待遇的⾼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级职称的退休科技⼈员调整养⽼⾦政策。

⾼级卫⽣职称考试频道为⼤家推出【2017年⾼级卫⽣职称考试课程!】考⽣可点击以下⼊⼝进⼊免费试听页⾯!⾜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家的通过资格评审梦助⼒!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员基本养⽼⾦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8号)第四条规定:在执⾏第⼀条或第⼆条的基础上,对具有⾼级职称的退休科技⼈员,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缴费年限在20年以下的,每⼈每⽉增加60元;缴费年限满20年⾄25年的,每⼈每⽉增加70元;缴费年限满25年⾄30年的,每⼈每⽉增加80元;缴费年限满30年⾄35年的,每⼈每⽉增加90元;缴费年限满35年以上的,每⼈每⽉增加100元。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对执⾏陕劳社发[2006]88号⽂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函[2006]555号)⽂件规定:具有⾼级职称退休科技⼈员范围是:经国家或省⾼技能⼈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级职称待遇的⾼级技师。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员基本养⽼⾦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80号)第⼆条第⼀款规定:具有⾼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级政⼯师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级技师,每⼈每⽉增加100元,其中,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待遇的⾼级专业技术⼈员及正⾼级专业技术⼈员,每⼈每⽉再增加10元。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员基本养⽼⾦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号)第⼆条第⼀款规定:具有⾼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级政⼯师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级技师,每⼈每⽉增加50元,其中,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待遇的⾼级专业技术⼈员及正⾼级专业技术⼈员,每⼈每⽉再增加10元。

关于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

关于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

关于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209号来源: 作者:发布时间:2011-12-28 14:19浏览次数:2212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20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曾在我省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经县级及以上原劳动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正式招用手续;(二)曾在我省国有企业工作现已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参加或中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三)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参保缴费(一)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未超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向现档案托管单位或原所在单位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现档案托管单位或原所在单位报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办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1、1993年1月1日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按照陕劳社发〔2002〕77号、陕人社发〔2009〕98号等文件规定补缴1993年1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也可以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原始资料核实其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后,由个人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费(含利息)。

2、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最早由个人从1999年1月起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

以后年度按照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冀人社发[2010]36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冀人社发[2010]36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36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经省政府批准,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月标准各档次分别为900元、840元、760元、690元,对应的小时标准分别为9元、8.4元、7.6元、6.9元。

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本通知印发前已按原最低工资标准发放7月份工资的,可不再补发新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部分。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实施范围。

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用人单位应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夜班津贴怎么算

夜班津贴怎么算

夜班津贴怎么算相对于白天上班来说,晚上上班的班次,叫夜班。

有的机构或企业,一天分成两个班次,白天的叫白班,晚上叫晚班或夜班。

那么,夜班津贴怎么算呢?下面我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全国各地关于夜班津贴的规定,欢迎阅读!全国各地关于夜班津贴的规定地区法律依据条文上海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夜班等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综发(95)7号) 一、从事中班工作到二十二点以后下班的,中班津贴标准调整为二元二角。

从事夜班工作到二十四点以后下班的,夜班津贴标准调整为三元四角。

从事夜间连续工作十二小时的,夜间津贴标准调整为四元四角。

二、五点前上班的早班职工的早餐补助费,调整为八角。

三、正常日班在夜间值班的夜餐费,值班到二十二点以后的,可发给二元二角。

通宵值班不睡觉的,可发给三元四角。

四、事业单位津贴提高部分所需的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五、上述调整津贴办法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江苏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苏劳薪[1995]23号、苏财工[1995]112号)一、三班制的中班津贴为5元,大夜班津贴为6元;两班制的夜班津贴为5元;常日班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生产(工作)超过23点的发夜班津贴5元。

在夜间(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工作不足三小时的不发夜班津贴。

二、企业可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本企业工资制度,自主决定执行的标准和形式,其财务处理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河北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8]50号)二、夜班津贴标准。

轮班性生产、作业岗位:前夜班(含20点以前上班,20点至24点工作4个小时或接近4个小时)10元/班;后夜班(0点至8点上班,工作4个小时以上)12元/班。

前夜班和后夜班连续上班超过10小时的,20元/夜。

值班性岗位的夜班津贴:10元/班。

三、岗位津贴、夜班津贴发放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在岗职工,按实际出勤工作班数计算。

陕西省和西安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2005-2008

陕西省和西安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2005-2008

陕西省和西安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995-2008)2010-01-22 15:36陕西省和西安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995-2008)一、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的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1995]1号。

一类标准为200元/月;二类标准为175元/月;三类标准为150元/月;四类标准为125元/月。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陕劳综发[1995]05号。

渭南市(含渭南市经济开发区)、韩城市、华阴市、大荔县、澄城县、富平县、合阳县、华县执行四类最低工资标准125元月,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1997]49号。

在陕政办发[1995]1号文件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每类标准增加20元月,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一类标准为220元/月;二类标准为195元/月;三类标准为170元/月;四类标准为145元/月。

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99]54号,在陕政发[1997]49号文件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每类标准增加40元月,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一类标准为260元/月;二类标准为135元/月;三类标准为210元/月;四类标准为185元/月。

四、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131号。

在陕政发[1999]54号文件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每类标准增加60元月,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类标准为320元/月二类标准为290元/月;三类标准为270元/月;四类标准为245元/月。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渭南市属八个县(区)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的批复,陕劳社会函[2003]247号。

临渭区(含渭南高新区)、韩城市、华阴市、大荔县、潼关县的最低工资执行标准由三类区调整为二类区295元月,蒲城县、合阳县、华县的最低工资执行标准由四类区调整为三类区270元月,澄城县、富平县、白水县继续执行三类最低工资标准270元月。

陕西省津补贴标准表

陕西省津补贴标准表

陕西省津补贴标准表一、引言为了规范陕西省的津补贴行为,保障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表。

本标准表旨在明确陕西省各类津补贴项目的发放标准,确保津补贴发放的公平性、透明性和规范性。

二、津补贴项目及标准1、岗位津贴:根据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确定,标准按照岗位等级划分,实行差异化发放。

具体标准见下表:2、绩效津贴:根据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绩效津贴额度与考核结果挂钩。

具体标准如下:优秀:3000元;良好:2000元;合格:1000元;不合格:不予发放。

21、其他津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根据政策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发放。

具体标准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三、津补贴发放管理要求1、各单位应按照政策规定和本标准表要求,认真核定工作人员的津补贴项目和标准,确保发放合法合规。

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津补贴管理制度,明确发放程序和审核责任,防止出现违规发放、滥用津补贴等不良现象。

3、各单位应将津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津补贴发放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4、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津补贴发放的监管力度,对违规发放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结语本标准表是陕西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津补贴发放的指导性文件,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表执行津补贴发放工作。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确保津补贴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

陕西省财政票据收费标准表为了规范陕西省财政票据收费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和《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表。

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1、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营利性组织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时,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时开具的法定凭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更好服务中国制造、中国创造,深入实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激励广大青年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我部组织编写了《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指导企业时参考。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提高技能人才工资待遇,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服务,抓好宣传培训,推广典型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示范引领,推动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1年1月26日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推动企业建立多职级的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建立以体现技能价值为导向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大力提高技能人才职业荣誉感和经济待遇,不断发展壮大技能人才队伍,为中国制造和中国创造提供重要人才支撑,结合企业薪酬分配理论实践和技能人才特点,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旨在为企业提供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可供参考的方式方法。

企业可结合实际,借鉴本指引,不断建立健全适应本企业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体系。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或服务一线从事技能操作的人员。

第四条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按劳分配和按要素贡献参与分配。

体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的价值分配导向,合理评价技能要素贡献。

(二)坚持职业发展设计与薪酬分配相配套。

陕西君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拴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君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拴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君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拴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1【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2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娟陈洁婷姜华【审理法官】李娟陈洁婷姜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陕西君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拴军【当事人】陕西君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拴军【当事人-个人】张拴军【当事人-公司】陕西君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傅晓松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耿嘉睿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赵兵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杨乾坤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傅晓松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耿嘉睿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赵兵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杨乾坤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傅晓松耿嘉睿赵兵杨乾坤【代理律所】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陕西君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拴军【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一、关于夜班津贴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一、关于夜班津贴的问题。

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从事安保工作,工作时间为白班和夜班每月倒一次。

上诉人称其公司的《保安部员工工资构成规定》对夜班津贴的支付有明确规定,且一直以此给被上诉人发放夜班津贴,但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保安部员工工资构成规定》经过民主程序的制定,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知晓该规定,同时被上诉人的工资表中未能反映上诉人已支付夜班津贴的事实,故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夜班津贴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

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2010)

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2010)

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的通
知(2010)
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的
通知(2010)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陕人社发[2010]245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12.23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245号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夜间从事生产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调动一线职工生产积极性,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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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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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陕人社发[2010]245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12.23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245号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夜间从事生产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调动一线职工生产积极性,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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