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安全生产法赋予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赋予员工的权利和义务1、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有:(1)知情权,即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建议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拒绝权,即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9)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10)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1)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请简述职工安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职工的安全生产权利有以下几类,即安全生产风险因素的知情权,检举权,获得劳动防护用品权,安全受教育权,紧急避险权等。
3、《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哪些权力和义务?《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哪些权力和义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基本理念,并且,安全生产法也规定了从业人员具有哪些的权利和义务内容。
下面就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吧。
在此背景下,安全生产的核心与关键,就是其从业人员。
新《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责任也有了更为清晰明确的规定。
所谓从业人员就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作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
这其中每一个环节按照新法而行,整个安全生产也就有了保障。
从业人员的权利安全健康保障权新安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两个法定事项:一是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
这种强制性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更是从业人员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二是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全额缴纳保险,并在合同中载明。
新安法还禁止生产经营单位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签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生死合同”。
据成都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新安法禁止订立这种违法的协议,同时订立了这种合同,并不能免除或者减轻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
知情权和建议权知情权方面,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一是存在的危险因素;二是防范措施;三是事故应急措施。
同时,这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履行告知的义务。
建议权则指出,从业人员尤其是工作在第一线的从业人员,对于如何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及作业环境,具有优先发言权。
从业人员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其所在单位要给予重视和尊重,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对不采纳的意见应当给予说明和解释。
监督权首先从业人员依法享有批评权、检举权和控告权等基本权利。
从业人员有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的权利,也有对其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作为
安全生产的关键角色的从业人员,有责任保障安全生产以及大家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我们必须全面清楚的了解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一是权利方面,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的权利包括:清楚了解本人职业危害及预
防规定;受正确的职业危害防护培训和教育;拥有安全生产防护服装和装备;有权要求有关方面采取预防措施,安全有效进行工作;有权拒绝作业,要求生产单位减少或停止不安全作业;有权利向社会监督组织如工会、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检举不安全作业行为等;可以自愿参加安全生产组织并要求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受到恰当的物质报酬和精神报酬的保障;有权利获得新型职业病健康检查、职业恢复治疗等医疗服务等。
二是义务方面,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的义务包括:受过职业危害防护培训并仔
细阅读安全操作规程;实施并遵守安全生产规定、防护措施;正确且完好的使用安全生产设施;发现不安全行为要及时报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遵从安全生产管理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对安全检查;士官健康检查;及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在安全学习培训、法律意识、紧急抢险、责任认识方面做到理解、执行、转变等;有责任带头推动文明施工,实现安全文明目标。
从上述可以看出,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有责任保障安全生产,也有权利享受安
全保障,完善的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就是其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预防措施;
2、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紧急避险权: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以后厂里作业场所;
5、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赔偿权:有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权利;
7、劳保用品: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
8、有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从业人员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有:(1)知情权,即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建议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拒绝权,即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9)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10)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1)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权利有哪些?对照具体条款,《安全生产法》所规百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度的基本权利有这样几个方面: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获得符合国问家标准的劳保用品;有对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和建议答权;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权;在发生生产安全版事故后,有获得及权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
3、《中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从业人员的义务有哪些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021年《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八大权利三项义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一、欧阳光明(2021.03.07)二、《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⑴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⑵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珠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⑶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⑷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⑸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⑹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⑺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⑻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三项义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义务:⑴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⑵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⑶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的权利及义务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义务是:必须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爱护并正确使用防护措施、用品、用具。
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权利是: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操作;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并撤离危险岗位;对漠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领导者,有权批评、检举、控告。
三、企业职工的安全职责《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企业从业人员具有三项保障安全生产的义务,同时从责任制的角度,还具有如下安全生产职责: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完整版)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基本理念,这是新法的最大亮点,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修法之根本。
在此背景下,安全生产的核心与关键,就是其从业人员。
新《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责任也有了更为清晰明确的规定。
所谓从业人员就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作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
这其中每一个环节按照新法而行,整个安全生产也就有了保障。
一、从业人员权利1、安全健康保障权新安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两个法定事项:一是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
这种强制性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更是从业人员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二是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全额缴纳保险,并在合同中载明。
2、知情权和建议权知情权方面,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一是存在的危险因素;二是防范措施;三是事故应急措施。
同时,这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履行告知的义务。
3、监督权首先从业人员依法享有批评权、检举权和控告权等基本权利。
从业人员有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的权利,也有对其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其次,从业人员享有的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的权利。
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不顾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指挥从业人员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
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对于存在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危险因素而又没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作业,强迫命令、要挟从业人员进行作业。
4、紧急情况处置权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该权利简称紧急撤离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a.十项权利①合同权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注我国最近通过了一部新的关于合同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也是对劳动合同的进一步明确。
②知情权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③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④批评、检举及控告权不得报复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⑤培训权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⑥获得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权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注劳动防护用品主要有 1头部防护类。
如安全帽、护发帽2呼吸防护类。
如各式防毒面具、防尘口罩 3面部防护类。
如电焊面罩、护目镜、防冲击护具 4听力防护类。
如耳塞、耳罩等 5防护服装类。
如防静电服、防寒服、防水服等 6手足防护类。
如各种防护手套、防护鞋及专用护肤品 7防坠落类。
如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
劳动防护用品除了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外还有一定的使用期限超过使用期限必须报废和停止使用。
⑦拒绝危险权不得报复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⑧紧急避险权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八大权利三项义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一、《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⑴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⑵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珠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⑶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⑷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⑸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⑹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⑺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⑻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页脚内容1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三项义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义务:⑴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⑵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⑶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的权利及义务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义务是:必须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爱护并正确使用防护措施、用品、用具。
页脚内容2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权利是: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操作;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并撤离危险岗位;对漠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领导者,有权批评、检举、控告。
三、企业职工的安全职责《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企业从业人员具有三项保障安全生产的义务,同时从责任制的角度,还具有如下安全生产职责: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安全生产法8个权利5个义务
《安全生产法》八项权利与五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八项权利:
1、知情权;
2、建议权;
3、批评权、
4、检举、控告权;
5、拒绝权;
6、紧急避险权;
7、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8、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以及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同时赋予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五项义务:
1、有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2、有服从管理的义务
3、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4、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5、有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为做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安全生产强制性保险等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做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了解下列事项:(一)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二)已采取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三)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作业场所公示、书面通知、答复、教育培训等方式,将前款所列事项告知从业人员,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
第四十八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和有关职业安全健康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其他安全生产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参加前款规定的保险,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保险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从业人员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施工作业规程;(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三)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六)从事特种作业的,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以上北京安全生产条例,我认真阅读了,我要认真履行我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有哪些?对照具体条款,《安全生产法》百所规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基本权利有这样几个方面:有关度安全生产的知情权;问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保用品;有对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和建议权;答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采取紧回急避险措施权;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答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
2、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有哪些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包括:(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3)有对安全生产生产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安全生产的义务有:(1)在作业过程中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和安全生产知识;(3)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3、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我国《劳动法》称为劳动者或职工。
从业人员进行劳动,其生命安全和健康受法律保护,法律赋予其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同时现代化的大生产中,要实现安全生产,没有从业人员的积极参与是不可能的,从业人员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安全生产规程、安全技术标准等都需要从业人员通过其具体的劳动来实现。
因此不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从业人员也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1)知情权即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知情权保障从业人员知晓并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从而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员伤亡。
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以人为本安全生产从业人员6大权利6大义务从业人员权利安全健康保障权新安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两个法定事项:一是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
这种强制性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更是从业人员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二是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全额缴纳保险,并在合同中载明。
新安法还禁止生产经营单位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签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生死合同”。
据成都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新安法禁止订立这种违法的协议,同时订立了这种合同,并不能免除或者减轻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
知情权和建议权知情权方面,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一是存在的危险因素;二是防范措施;三是事故应急措施。
同时,这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履行告知的义务。
建议权则指出,从业人员尤其是工作在第一线的从业人员,对于如何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及作业环境,具有优先发言权。
从业人员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其所在单位要给予重视和尊重,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对不采纳的意见应当给予说明和解释。
监督权首先从业人员依法享有批评权、检举权和控告权等基本权利。
从业人员有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的权利,也有对其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其次,从业人员享有的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的权利。
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不顾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指挥从业人员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
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对于存在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危险因素而又没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作业,强迫命令、要挟从业人员进行作业。
新安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因从业人员行使批评权等以上5项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八大权利三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八
大权利三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八大权利三项义务是指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所享有的八大权利和责任义务。
一、从业人员的八大权利
(1)拥有质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参加质量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技术资格证书。
企业应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设施,保证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
(2)拥有安全生产权利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要求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出安全生产意见和建议,向相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演练,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安全生产问题并就安全生产活动提出建议。
(3)拥有安全健康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a.十项权利①合同权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注我国最近通过了一部新的关于合同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也是对劳动合同的进一步明确。
②知情权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③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④批评、检举及控告权不得报复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⑤培训权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⑥获得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权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注劳动防护用品主要有1头部防护类。
如安全帽、护发帽2呼吸防护类。
如各式防毒面具、防尘口罩3面部防护类。
如电焊面罩、护目镜、防冲击护具4听力防护类。
如耳塞、耳罩等5防护服装类。
如防静电服、防寒服、防水服等6手足防护类。
如各种防护手套、防护鞋及专用护肤品7防坠落类。
如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
劳动防护用品除了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外还有一定的使用期限超过使用期限必须报废和停止使用。
⑦拒绝危险权不得报复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⑧紧急避险权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⑨工伤索赔权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八大权利三项义务
从业人员平安生产权利和义务之欧侯瑞魂创作一、二、《平安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⑴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办法和事故应急办法;⑵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元珠平安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⑶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元平安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⑷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⑸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用可能的应急办法后撤离作业场所;⑹依法向本单元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⑺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⑻获得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二、《平安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三项义务《平安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义务:⑴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元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把持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⑵自觉学习平安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平安生产知识,提高平安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⑶危险陈说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服安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元负责人陈说.三、企业职工劳动呵护的权利及义务企业职工的劳动呵护义务是:必需严格执行劳动呵护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平安生产把持规程,爱惜并正确使用防护办法、用品、用具.企业职工的劳动呵护权利是: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把持;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用紧急防范办法,并撤离危险岗位;对漠视职工平安健康的领导者,有权批评、检举、控告.三、企业职工的平安职责《平安生产法》规定了企业从业人员具有三项保证平安生产的义务,同时从责任制的角度,还具有如下平安生产职责: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2)精心把持,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需交接平安生产情况,交班要为接班缔造平安生产的良好条件.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置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置,及时如实向上级陈说,严格呵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和陈说.5)加强设备维护,坚持作业现场清洁,搞好文明生产.6)上岗必需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7)积极介入各种平安活动.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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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预防措施;
2、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紧张避险权: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张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以后厂里作业场所;
5、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赔偿权:有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权利;
7、劳保用品: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
8、有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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