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犯罪的法律后果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内容提要: 内容提要:本章是刑罚论部分承上起下的 一章,主要阐述刑罚的概念、 一章,主要阐述刑罚的概念、 特征、功能和目的。 特征、功能和目的。 重点: 重点: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的目的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㈠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 刑罚 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 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 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㈡刑罚的本质属性——强制性和惩罚性 刑罚的本质属性 强制性和惩罚性 主刑( ㈢刑罚包括——主刑(五种)和附加刑(四种) 刑罚包括 主刑 五种)和附加刑(四种)
二、刑罚与犯罪的关系
㈠刑罚与犯罪的对立 从国家方面看——破坏与反破坏、反抗 破坏与反破坏、 1、从国家方面看 破坏与反破坏 与扼制的关系 2、从犯罪人方面看————逃脱制裁与不 从犯罪人方面看 逃脱制裁与不 可避免的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 可避免的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 ㈡刑罚与犯罪的统一 1、起源统一 2、相互依存 3、命运相同
三、同 (三)适用对象不同 (四)严厉程度不同 (五)法律后果不同
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
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正确制定、裁量和执行 是指国家正确制定、 刑罚的功能 是指国家正确制定 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一、对犯罪人的功能 ㈠剥夺功能 ㈡惩罚功能 ㈢教育改造功能 二、对被害人的功能 三、对社会的功能 ㈠威慑功能 ㈡教育鼓励功能
案例分析题
甲好逸恶劳,并且染有赌博的恶习。一日, 甲好逸恶劳,并且染有赌博的恶习。一日,甲赌博 时将所有积蓄全部输掉,遂产生了抢劫财产的念头。 时将所有积蓄全部输掉,遂产生了抢劫财产的念头。甲 于某日进入一户人家抢劫, 于某日进入一户人家抢劫,将该户男主人乙打成重伤后 抢走家中的现金一万余元。案发后, 抢走家中的现金一万余元。案发后,甲被公安机关缉拿 归案。被害人乙及其亲属十分气愤,扬言要报复甲。 归案。被害人乙及其亲属十分气愤,扬言要报复甲。通 过公安审理,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15 15年 过公安审理,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15年。在甲被判处刑 罚之后,被害人乙及亲属情绪平稳。 罚之后,被害人乙及亲属情绪平稳。而甲在监狱中通过 劳动改造,逐渐形成了劳动的习惯, 劳动改造,逐渐形成了劳动的习惯,并掌握了汽车修理 的技能。甲减刑提前出狱后,在社区的帮助下, 的技能。甲减刑提前出狱后,在社区的帮助下,利用在 狱中掌握的技能,经营了一家汽车修理厂, 狱中掌握的技能,经营了一家汽车修理厂,开始自食其 力。 本案主要体现了刑罚的哪些功能? 问(1)本案主要体现了刑罚的哪些功能? 结合本案分析刑罚的目的包括哪些内容? (2)结合本案分析刑罚的目的包括哪些内容?
2016浙大远程刑法总论离线作业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刑法总论》课程作业姓名:学号:年级:学习中心:—————————————————————————————第一章刑法概述填空题1.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是__宪法__,实践根据是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2.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3.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其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是其基本内容。
4.广义的刑法不仅包括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5.制定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
6.刑法从体系上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7.刑法的解释,按解释的效力分类,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8.刑法的解释,按解释的方法分类,可分为文理解释、理论解释。
9.我国现行刑法的实施时间是 1997年10月1日。
10.有权对刑法出作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填空题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中最主要的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概括起来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罪刑法定主义有四个派生原则,分别为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4.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除了罪刑法定原则外,还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填空题1.刑法的效力范围可分为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2.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
4.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处理。
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5.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笔记第一章刑罚的起源[行云子1]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也无力享受那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
人们牺牲了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
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
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着和管理者。
人们需要易感触的力量(motivi sensibili)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
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
第二章惩罚权孟德斯鸠: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都是暴虐的。
道德的政治结果要以人类感情为基础。
人们割让自己的一部分交给公共保存的自由要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
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
第三章结论第一个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行云子2]第二个结论:社会通过一项实质上是互尽义务的契约,同各个成员联系在一起。
第三个结论: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第四章对法律的解释第四个结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
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第五章法律的含混性法律是用一种人民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这就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
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会越少。
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第六章刑罚与犯罪相对称[行云子3]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第七章衡量犯罪的标尺[行云子4]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
第八章犯罪的分类有些犯罪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有些犯罪从生命、财产或者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还有一些犯罪则属于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
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取利益目的。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概念
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 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复杂客体。 (1)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 (2)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概念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犯海关法规,逃
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限制进出口或 者一般的应纳税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纳税额 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
(二)构成特点
1.犯罪客体: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管理制度。 (1)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实施准许、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
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 2.在社会主义市场运行或者经济管理活动中实施了非
法经济活动。 3.情节必须严重。
(三)犯罪主体 1.自然人: 2.特殊主体:如,抗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只能是纳 税主体。 3.单位:在本章的犯罪中占大多数。
法运输、邮寄、储存等行
为。
课堂提问:
课堂提问: 被告人置中美合资上海统一执业有限公司中方管理 人员的多次反对于不顾,将16只集装箱计238吨 “废纸”“混合纸”先后5次从美国洛杉矶、奥克 兰等地运抵我国。海关在进行检查时,发现箱中含 有大量污染环境的生活垃圾和少量医用废物,不符 合我国环保要求。被告对上述行为不与否认。 问:被告的行为构成何罪?
所谓的销售就是指对这些产品进行了批发或者零售。
人民大2024劳动法(第二版) 教学课件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节 其他劳动法律责任
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 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56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总则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劳动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 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责任 第三节 劳动者的劳动法律责任 第四节 其他劳动法律责任
第一节 劳动法律责任概述
一、劳动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劳动法律责任,是指由劳动立法所规定的,劳动法主体违反劳动法的 规定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是劳动法主体违反法定义务或 者约定义务时应该依法承担的责任。劳动法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 的否定。
第二节 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一般民事责任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连带赔偿责任 (三)补偿与赔偿的具体适用问题
第二节 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政法律责任措施主要是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和罚款,其中罚款是最主要的责 任方式。对用人单位的罚款数额都有最高标准的 限制,这是对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行使的一种 控制,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一种法律维护。用人 单位如果认为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不合法或超过 法定标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 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责任
三、用人单位的劳动刑事法律责任
(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三)强迫劳动罪 (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第十四章
(二)法定量刑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9、犯罪人因犯罪造成的损失。
第二节 量刑情节
三、量刑情节的适用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不同情节的关系 (二)正确适用多功能情节 (三)禁止重复评价量刑情节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 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 的本人其他罪行。
第四节 自首与立功
(四)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 如实交待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行为。 (五)自首的法律后果
第67条第1款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 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节 量刑情节
四、间接处罚的禁止
对于罪刑规范并不禁止的事实(行为、 结果等),不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否则 就会形成间接处罚。 A在抢夺B的财物时,导致B身体遭受 轻微伤。B的轻微伤能否成为对A从重量 刑的根据?本书持否定回答。
第十四章 刑罚的裁量
第三节 累犯
第三节 累犯
一、累犯的概念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 行完毕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 定之罪的情况。
第67条第1款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的,是自首。
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既不缩小也不夸大。
第四节 自首与立功
(三)准自首的成立条件
第67条第2款 【准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 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学(第四版)课件第14章
第一节 刑罚预防的概念
一、刑罚预防的概念
刑罚预防,是指国家通过设立和适用刑罚来防止犯罪发生的预防活动,具体来说,就是指国家通过制定刑 罚以及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发挥刑罚的惩罚、威慑和教育改造功能,从而遏制犯罪的专门性活动。
刑罚预防在整个犯罪预防体系中的定位,首先取决于犯罪预防概念的界定。关于犯罪预防的概念,主要有 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广义的犯罪预防包括一切防止犯罪、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活动,它除含有犯罪发生前 的预防外,还包含犯罪发生中和犯罪发生后的打击与改造措施等。狭义的犯罪预防则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前主动 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在这一概念中,只把先于犯罪的实施而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措施视为预防活动,而将犯罪发 生以后对犯罪人采取的预防其再犯的措施排除在预防范畴之外。因此,只有在广义犯罪预防概念的前提下,讨 论犯罪的刑罚预防才有意义。
1.刑罚的适用是否公正 2.刑罚适用的必然性和及时性 3.刑罚的执行是否恰当、有效
思考题
1.如何理解刑罚预防的含义? 2.如何看待刑罚预防在犯罪预防体系中的地位? 3.刑罚预防具有哪些特征? 4.如何认识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 5.影响刑罚特殊预防功能发挥的因素主要有哪些? 6.如何看待刑罚预防的局限性? 7.如何实现刑罚的预防功能?
第二节 刑罚的预防价值
二、刑罚预防的局限性
刑罚是国家代表社会对犯罪作出的最严厉的正式反应,刑罚在实现社会正义、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等 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但是,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教训也表明:刑罚对于犯罪的预防作用也是有 限的。
(一)犯罪现象产生的必然性以及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决定了刑罚功能的有限性 (二)刑罚自身的能力也决定了刑罚功能的局限性 (三)刑罚运用所需要的客观条件也决定了刑罚预防的有限性 (四)刑罚适用具有难以避免的副作用 总之,对于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及效果,应当具有客观、清醒的认识。刑罚是国家惩罚和预防犯罪的重要 手段,但不是基本的手段,更不是唯一的手段。因此,指望主要依靠刑罚来实现对犯罪的预防,在观念上是落 伍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第一节刑罚与刑罚权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一)刑罚的概念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剥夺或限制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强制方法。
刑罚具有以下特征:(二)刑罚的特征1.根据的法定性适用刑罚的依据是刑事法律,包括刑事实体法(刑法)和刑事程序法(刑事诉讼法)。
根据《立法法》,实体刑法中的刑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才有权设定、补充和修改。
2.适用过程的合法性审判机关适用刑罚一要符合刑法,二要符合刑事诉讼法。
3.适用对象的唯一性刑罚只能适用于犯罪人。
4.适用机关的专门性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
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社会组织、人民团体或者个人都无权适用刑罚。
5.执行机关的特定性。
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由监狱和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管制、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6.强制的最严厉性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方法。
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和政治权利,而且可以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甚至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而其他制裁方法都不可能达到如此严厉的程度。
二、刑罚与犯罪的关系(一)刑罚与犯罪的对立1.从国家方面看,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抗现行统治关系的斗争,是对统治秩序的威胁和破坏;而刑罚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是对反抗行为的反破坏和扼制。
2.从犯罪人方面看,犯罪者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其物质或精神上的需要;而刑罚的存在,则往往使这些欲望难以实现,甚至化为泡影。
(二)刑罚与犯罪的统一1.起源相同。
犯罪和刑罚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2.互相依存。
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绝大多数犯罪的结局。
3.命运相同。
刑罚不仅伴随着犯罪的产生而产生,而且最终将伴随着犯罪的消灭而消灭。
三、刑罚与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的区别在我国,法律制裁通常是由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经济制裁等处罚措施构成的。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4第十四章单位犯罪000001
二、单位的范围
1、单位与法人 2、所有制问题:国有、非国有 3、国家机关:法院成被告案 4、单位的附属机构
• (1)独立的分支机构 • (2)单位内设机构
5、不属单位犯罪属于自然人犯罪的四种情况
• (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 • (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利益归个人私分。 • (3)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 • (4)成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 • (4)刑法明文规定 ➢ 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共同犯罪(主要是单位领导成员集体
共同犯罪)
2020/12/28
• 2008/四/2部分. •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
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 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 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 • 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 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 • 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 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 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 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 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 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 。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 • 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 [问题]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
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成为 单位犯罪的主体
刑罚概说
第三节 刑罚的目的
二、特殊预防 (二)方式 1. 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适用死刑立即执
行; 2. 对绝大多数犯罪人通过适用期限不同的自由刑; 3. 对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其他贪财图利的犯罪财产
刑; 4. 对某些犯罪独立或附加适用资格刑;
第三节 刑罚的目的
二、特殊预防 (三)实现
妥善处理剥夺、惩罚和教育三者的辩证关系。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5. 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 6. 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特定的。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二、刑罚与犯罪的关系 (一)刑罚与犯罪的对立 从国家方面来看 从犯罪人方面来看 (二)刑罚与犯罪的统一 起源相同 相互依存 命运相同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三、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1. 适用根据不同 2. 适用机关不同 3. 适用对象不同 4. 严厉程度不同 5. 法律后果不同
及其家属,以防止报复性犯罪活动发生。 3. 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制观念,鼓励他们积极同犯罪作斗
争。
第三节 刑罚的目的
三、一般预防 (三)实现 1. 刑罚的适当性 2. 刑罚的公开性 3. 刑罚的及时性
第三节 刑罚的目的
四、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1. 预防对象的差异性决定了他们的对立性。 2. 目的的一致性决定了他们的统一性。 3. 在刑罚的制定、适用和执行三个不同环节,对两者
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
一、刑罚功能的概念 刑罚功能,是指国家制定、适用与执行刑罚对人
们可能产生的有利作用。 1. 是在国家制定、适用与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发挥出来
的。 2. 是刑罚对人们所产生的作用。 3. 是刑罚可能产生的作用。 4. 是刑罚对人们产生的积极作用。
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
二、刑罚功能的具体内容 1. 剥夺功能 2. 威慑功能 3. 改造功能 4. 教育功能 5. 安抚功能 6. 鼓励功能
第十四章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国家审判机关是适用刑罚的专门机关,在我国,刑罚适用的主体则只能是人民法院。
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依据
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可见,罪刑法定原则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罪的法定,二是刑的法定。易言之,不仅犯罪需要由成文刑法事先作出明文规定,而且刑罚也必须由刑法明文载于法条。这就意味着,刑法总则要对刑罚的种类作出明确规定,刑法分则也要对各种具体犯罪所适用的刑罚作出明文规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制裁方法,便不能以刑罚之名适用于犯罪人。比如我国刑法典第64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就不是我国刑罚明文列举的刑罚种类,因而就不是刑罚。当然在有些国家如日本,它被列为附加刑的一种,所以,它是日本刑法中的刑罚。
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预防犯罪。所谓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二、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1.特殊预防
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执行刑罚,防止其重新犯罪。可见,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也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刑罚的执行机关并不只限于人民法院,也包括公安机关、监狱等。
第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刑罚的目的
一、刑罚目的的概念
所谓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效果。刑罚目的是刑罚论中最重要的概念。刑罚目的理论是刑罚论的核心,它决定或制约着刑罚的其他所有问题,如刑罚目的如何便制约着刑罚对象的范围,刑罚的体系与种类,等等。
第十四章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的裁量
第十四章刑罚的裁量第一节概述一、刑罚裁量的概念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如何适用刑罚的审判活动。
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量刑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量刑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途径第一节概述二、刑罚裁量的内容决定是否判处刑罚决定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决定刑罚的实现方式第一节概述三、刑罚裁量的原则《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量刑应当以犯罪事实为根据量刑应当以刑法规定为准绳第二节刑罚裁量的情节一、量刑情节的概念量刑情节,即刑罚裁量的情节,是指犯罪构成基本事实以外的,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予以考虑的,据以决定刑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事实情况。
量刑情节是犯罪构成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情节量刑情节不仅包括部分案中情节,还包括案外情节量刑情节是能够影响刑罚轻重的各种事实情况第二节刑罚裁量的情节二、法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简称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既包括刑法典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典分则、单行刑法规定的对特定具体犯罪适用的情节。
第二节刑罚裁量的情节三、酌定量刑情节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未作明文规定,仅是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在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灵活掌握的酌情适用的情节。
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后的表现;犯罪之前的表现第二节刑罚裁量的情节四、量刑情节的适用(一)应当型情节、可以型情节与酌定情节的适用当一个案件既有应当型情节、可以型情节,又有酌定情节时,应当是应当型情节优于可以型情节,可以型情节优于酌定情节第二节刑罚裁量的情节(二)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的适用1、从重、从轻处罚《刑法》第62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十四章 刑事责任)【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刑事责任一、刑事责任的概念1.刑事责任的定义(1)责任的含义在刑法学领域,“责任”一词有两种基本含义:①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应受惩罚、制裁的法律地位或可能性,是犯罪所引起的一种法律后果。
②指主观归责的可能性,是成立犯罪的一个基本条件。
(2)理论学说①“责任说”主张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所规定的责任。
②“刑罚说”主张刑事责任就是国家依据刑事法律对行为人判处刑罚。
③“后果说”主张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④“义务说”主张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因犯罪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义务。
⑤“否定性评价和谴责说”主张刑事责任就是国家对犯罪行为和行为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
我国刑法理论界上述不同的刑事责任定义并无根本性的差异,相对而言,否定性评价和谴责说更为妥当,故采此说。
(3)刑事责任的概念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和单位因其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以及对其本人的谴责。
2.刑事责任的特点(1)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严厉性主要体现在它的实现形式上。
刑罚作为实现刑事责任的基本方法,是所有的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权和政治权,而且还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之自然人的人身自由,甚至于剥夺其生命。
(2)刑事责任是一种严格的法定责任一个人或者单位对什么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具体怎样承担,必须由刑事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并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遵循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予以追究,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3)刑事责任是以行为人和单位接受国家否定性评价和谴责为内容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具有极强的伦理谴责性。
行为人在应该而且能够选择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时却自主地选择了违反刑法规范的犯罪行为,因而必须接受国家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
(4)刑事责任是因犯罪行为的存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犯罪是产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必然后果。
刑法讲义:刑罚论各章内容提要
(三)刑罚功能
刑罚功能即刑罚的功效,是指刑罚设定、适用和执行所产 生的客观效用。如果说刑罚目的是立法者的主观追求,刑 罚功能则是指刑罚目的的实现程度。 刑罚功能可能是外显的,也可能是潜在的;可能是正向的, 也可能是负向的。[注意:在这一点上,本人与校内教科书上的观
点相左。教科书认为,刑罚功能只能是积极的、有价值的社会效应; 负面的、消极的作用不属于刑罚功能。]
是一种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其实现形式是刑
法以及刑罚的适用与执行。
二、刑事责任的根据(观点简介)
(一)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与法的责
任论(略)
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之间的分野:行为人是
否有自由意志(意思自由),是否有“他行为可 能性”(自由选择可能性)。 法的责任论是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之间调和 与折衷的产物。在德、日刑法学中有较大影响。
3、人格责任论
20世纪30年代末40年代初由德国学者梅茨格尔和博克 尔曼提出。日本的团藤重光进一步发展了人格责任论。 行为责任论与性格责任论的折衷。 基本观点:责任非难的对象是行为人自主形成的人格。 一方面,人格以及人的行为既受素质和环境的决定或制
约,另一方面,人又具有一定的自由意志和选择自由。
的量刑情节;后者是法律无明文规定,但审判实践中酌 情考虑的量刑情节,主要包括犯罪手段、犯罪时间、犯 罪地点、犯罪对象、犯罪危害后果、犯罪动机、犯罪后 态度、犯罪人一贯表现等。
3、从宽情节(从轻、减轻情节)与从严情节(从重情 节)。[注意,我国刑法中无加重情节] 4、“应当”情节与“可以”情节。[法定情节的再分 类]
如果按照教科书的观点把刑罚功能理解为刑罚的积极的、 正面的、有价值的社会效应,那么,刑罚功能与刑罚目的 就是相通的或者重合的。对刑罚功能,教科书列举了9种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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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犯罪的法律后果
第一节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概述
刑事责任是以行为应受刑罚处罚为核心内容的犯罪的法律后果。
①刑事责任的严厉性和专属性
②刑事责任的法定性和平等性
③刑事责任的法律性和伦理性
④刑事责任的应然性和实然性(犯罪黑数)
二、刑事责任的根据
(一)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相对意志自由论)
(二)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
1实质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法律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3事实根据: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
三、刑事责任的实现
1.定罪判刑方式
2.定罪后不适用刑罚而适用非刑罚的处置
第二节刑罚概述
一、刑罚与刑罚权
(一)刑罚
1.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的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罚的本质
刑罚的本质属性是其惩罚性,即使犯罪人承受一定的剥夺性痛苦
3.刑罚的特征
①刑罚的内容以对受刑罚处罚者的权利予以一定的限制或剥夺
②刑罚适用的对象只能是实施犯罪的人
③刑罚的根据在于刑法的明文规定
④决定刑罚适用的主体是国家各级刑事审判机关
4.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措施的区别
①适用根据不同
②适用对象不同
③适用机关不同
④严厉程度不同(行政处罚、劳动教养、收容审查)
(二)刑罚权
刑罚权是国家基于统治权对犯罪人实行刑罚惩罚的权力。
其内容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
二、刑罚的功能
刑罚的功能是指刑罚的创制、适用和执行可能产生的积极效应或作用。
1.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剥夺、惩罚、教育改造
2.刑罚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功能:安抚
3.刑罚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功能:威慑、教育鼓励
三、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在创制、裁量和执行刑罚的刑事法律活动时所预期达到的效果或目标。
1.刑罚的根本目的
刑罚的根本目的是指国家在制定、适用和执行所期望达到的最终目标。
外国学者关于刑罚目的学说:报应刑论、目的刑论、折衷论
2.刑罚的直接目的
(1)特殊预防
◆特殊预防是指预防已经犯罪的人重新犯罪。
①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彻底剥夺再犯能力(贪官免死)。
②适用自由刑,使犯罪人在一定期限内与社会隔离,同时对其进行教育改造。
这是特殊预防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方式。
③适用财产刑(对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其他贪财图利犯罪)剥夺重新犯罪的资本和物质条件。
④适用资格刑,剥夺一定的权利或资格
(2)一般预防
◆一般预防是指预防社会上有犯罪可能性的人犯罪。
.我国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和一般预防目的使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
法院对任何一个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都包含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内容和信息。
因此,法院在适用刑罚时,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使裁量的刑罚符合惩罚和教育罪犯的要求,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使裁量的刑罚满足威慑、儆戒意图实施犯罪的人的要求。
但不是任何时候都是等量齐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