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宣贯
自动扶梯新检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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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几条条款的解读
• 1、第五条:本条要求在开始施工前申请监督检验,是因为目前 附件A的1.1~1.3为“停止点”项目,审查不合格不能进行后续工 作,如果相关企业不注意这项要求,今后反而会影响施工进度和 工作效率,甚至收到罚单。 ◇本条申请定期检验时间的要求源于《条例》相应规定,但文字 描述上略有区别,无“合格”二字,这是新版检规检验工作定位所 决定的,今后相应标志名称也计划进行调整。提前1个月是为留 出检验及可能出现的整改时间,保证在法规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 更换新的标志。不少使用单位担心因此而使下次检验日期不断前 移,而随着标志调整,下次检验日期拟填写到“月”,这样该顾虑 也就不存在了。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新标准、新检规介绍
上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黄文和源自h1第二部分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内容介绍
201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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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文部分
• 一、关于检验定位 电梯的检验工作无论是《条例》要求的监督检验
还是定期检验,都应当是以检测验证的方式进行的一 种查证、验证性的技术监督行为。因为保证电梯安全 要靠设计、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日常维护 保养、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相关工作来实现,设 备是否处于安全状况要靠企业的自检来证明;检验机 构的检验是监督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是否落实了相应 责任,其质量体系是否正常运转,是为科学、定量地 开展电梯安全监察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的一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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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第六条、第七条:本条强调了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当完成的质 量保证工作,概括明确了施工和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与义务。强 调土建工程施工单位进行检查是因为其关系后续工程质量。 ◇强调由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对“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主要是为了强化企业的责 任意识,同时,检验人员不可能全方位具备甄别相关文件、资料 真伪的能力和精力,这样要求也是对检验人员的合理免责。 ◇本条对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提供的技术资 料和配合工作进行了明确,需要注意要求“提交复印件备存”,既 是今后检查检验工作质量的必备资料,也是对检验机构合理免责 提供见证材料。
自动扶梯新检规TSG-T7005-2012全解
• 4、第九条 本条对新版检规中不同类别检验项目的检验程序 进行了明确,实际也是对不同类别检验项目的定义进行了规 定。与旧版各梯种检规的重要项目(※项)、非重要项目相 比,分类更细,选项原则上也进行了一些调整。比如一些涉 及查验零部件配置是否合理的项目未予选入或者不再列为重 要项,主要考虑目前已经具有型式试验全面把关的基础,只 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及其调试有可能出现偏差的项目才 保留下来;考虑到检修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本 版检规A、B项的设定以保障乘客安全直接相关的内容为选择 原则,一些涉及检修人员安全的项目不再列为重要项,因此, 今后电梯检验人员、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这方面能力素 质的考核把关应当更加严格。另外,执行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驱动与转向站 14项
相邻区域 6项
附件A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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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手装置 和围裙板
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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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齿与梳齿板 1项
监控和安全装置 13项
附件A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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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装置 2项
自动启动、 停止 要求
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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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识 2项
运行检查 3项
1 技术资料
1.1 制造资料 A (*)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 覆盖范围原则——国质检
锅【2003】174号,附件1。
告知方式:送达、邮寄、 传真、电子邮件或网上 告知
1 技术资料
(2)施工方案:安装 单位按照其质量管理 体系文件的规定,履 行审批手续。
02版检规无此项要求。
1 技术资料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国质检锅【2003】251号:现 场持电梯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 不得少于2人。 报检时审查;现场查验。
1 技术资料
• (5)驱动或者转向站及总体布置图; •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新版标准与检验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新版标准与检验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23•【文号】质检特函[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新版标准与检验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2011,2011年7月29日发布并实施,过渡期至2012年7月31日,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版检规),经商国家标准委工业标准一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产品供应执行的标准版本(一)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扶梯)供需双方于新版标准批准发布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不含)之前首次签订扶梯供货、安装或者改造正式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及供货,但迟后(最迟2011年10月29日前)才首次签订扶梯供货、安装或者改造正式合同的,可以按照1997版GB16899标准(以下简称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
(二)扶梯供需双方于2011年7月29日(含)之后签订电梯供货、安装或改造正式合同的,如合同中约定交货期在2012年7月31日(含)之前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版本供应扶梯产品;如合同没有约定执行标准的版本,也可以按照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如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在2012年7月31日(不含)之后的,必须按照新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
(三)符合以上要求按照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的项目,由扶梯制造、安装或者改造单位填写《执行旧版标准合同项目情况备案表》(见附件),于2012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报告扶梯安装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
自动扶梯检验规则TSG T7005-2012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1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Escalators and moving walk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2年3月23日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前言略3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1)附件A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附件B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0)附件C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27)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 (33)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进行的检验。
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2017年第2次修改)第3号修改单
附件6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2017年
第2次修改)第3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1. 将正文中出现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分别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市场监管总局”(第二十六条除外)。
二、附件A修改
1. 删除1.2(3),序号1.2(4)、1.2(5)、1.2(6)、1.2(7)相应地调整为1.2(3)、1.2(4)、1.2(5)、1.2(6);
2. 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
(1)~(3)在报检时审查,(3)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4)、(5)在试验时审查;(6)在竣工后审查”;
3. 将1.4(2)中的“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 所述文件资料[1.2的(3)项和1.3的(4)项除外],”修改为“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3(4)除外],”。
三、附件B修改
将1.2按照修改后的附件A作对应调整。
— 35 —。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李红昌TSG_T7001-2009_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宣贯-规则正文
1总则—特殊情况下检规的执行
第四条 如果出现了有关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 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 相应要求。
[解读] 本条是对出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新情况下如何应对的明确,“影
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宣贯规Leabharlann 正文纲目 总则(1~4条) 单位要求(5~7条) 检验实施(8~18条) 检验报告(19~24条) 附则(24~16条)
1总则—宗旨、目的和依据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 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 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 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解读]新检规与《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以下简称老检规)
在宗旨和目的方面的不同点:实际体现了本版检规最大的变化——检验工作定位的进一步 清晰与明确。
一是对“加强管理”的范围进行了更为准确规定,因为本规则实际强化管理的工作领域 远不只是检验工作,没有企业相关工作的基础,检规意图是无法实现的;
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
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
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
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宣贯
规则正文解读
◇本条要求在开始施工前申请监督检验,是因为目前附件A的1.1~1.3为A 类项目,审查不合格不能进行后续工序工作,如果相关企业不注意这项要 求,今后反而会影响施工进度和工作效率。 ◇本条申请定期检验时间的要求来自于《条例》的相应规定,但文字描述上 略有区别,无“合格”二字,这是本规则检验工作定位所决定的,今后相 应标志名称也拟进行调整。提前1个月是为留出检验及可能出现的整改时间, 保证在法规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更换新的标志。不少使用单位担心因此 而使下次检验日期不断前移,而随着标志调整,下次检验日期拟填写到 “月”,这种顾虑也就不存在了。 ◇需要注意本条两次提到了“规定的检验机构”,这主要针对部分省会城市 或者直辖市具有两个以上检验机构时,具体分工方式各地不尽相同,甚至 部分省(自治区)内具有多个检验机构时,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分别由省 级检验机构或者地市级检验机构执行,申请检验的单位如不了解具体分工, 可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询问,避免影响施工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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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正文解读
第五条 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 前(不包括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 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 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02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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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正文解读
◇本条对电梯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进行了定义,并对政府检验机构开展的这两类检验和 企业自检的工作定位进行了具体明确,如果说02版检规对上述两类检验具有监督、查证 相关单位工作质量和诊断电梯设备主要安全指标的双重定位,而本版检规则回归到监督、 查证相关单位工作质量这一原来就应该强调的正确定位。尽管02版检规已确定这个定位, 但本次明确得更为直接和突出。 ◇本次对电梯检验工作定位能够达成更广范围的共识并形成突破性进展,主要得益于开展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国家质检总局开展这项活动中,特种设备局经过相关讨论, 明确了如下观点: 1.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要靠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落实 主体责任的相关工作来实现,电梯是否处于安全的状况要靠企业的日常维护保养结论与 自检来声明; 2.政府检验机构的检验是查证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是否落实相应责任、质量体系是否正 常运转的重要环节,是为科学、定量地开展安全监察提供技术支持的一项工作; 3.为确认设备是否处于安全状况的检验应该是企业的自检,这一安全检验随着相关基础 工作的夯实,可以成为市场化的检验,但如果企业自检实行市场化,则应对自检资格进 行许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13•【文号】国质检锅[2002]360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2002年12月13日国质检锅[2002]3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与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附件: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
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2002年12月13日,国质检锅[2002]36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
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电梯监督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1.2条
第(4)项
(4)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真实准确,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自检报告经审核人员签字和施工单位盖章;
(4)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授权安装电梯的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真实准确,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自检报告经审核人员签字和施工单位盖章;
(三)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3项(含3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6.3检验方法
(1)对于未设置超速保护装置的,审查整机型式试验报告;
(2)对于设置超速保护装置的,由施工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按制造厂提供的方法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由施工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按制造厂提供的方法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6.5检验方法
模拟驱动元件断裂或者过分伸长的状况,检查动作装置能否使安全开关动作,并且使设备停止运行
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十七条第一款
(一)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自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
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号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2002年12月13日,国质检锅[2002]36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
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TSG_T7005_2013年电梯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则_自动_扶梯及自动人行道___2号修改单版
第十六条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 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使用统一规定 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 项目(即附件 A 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 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的相 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 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自动扶梯与 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受检单位或者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 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填写了处理结 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定期检验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重大维修进行整改, 或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 馈给检验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办理对应的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 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 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1电梯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学习体会
执行。
相应区域
相应区域
• 3.6扶手带距离C
• 注意:新检规的要求扩
展了,不仅且范围包括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原02版检规,仅仅针
对自动扶梯,对自动人
行道无此要求。
扶手装置和围裙板
• 4.1扶手带C
• 扶手带开口处与导轨或
扶手支架之间的距离在
道除外)的要求。
取消旧检规中的“站立时面朝运行方向,脚须离开梯级
边缘”要求。
• 该项目对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也须按新检规要
求执行。
标 识
• 9.2产品标识C
• ①制造厂的名称;②产品型号;
③产品编号;④制造年份;
⑤安全检验标识。
• 除了制造厂的名称和产品型号的要求外,新增
了产品编号、制造年份和安全检验标识的要求
、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 4.检验前应该制定、编写、审批检验方案
使用资料应该注意:
B类项目
1.定检时应该注意维保合同的时间期限,合同中双方的责任是否
符合《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TSG T5001-2009的规
定。
2.推行由电梯制造单位对公共交通领域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
责的制度。公共交通领域电梯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授权的单
在2019年7月1日前已经备案,仍然使用新检规报告检验;
定期检验时应该注意“质检特函〔2019〕28号”规定的内
容。
• 9.1使用须知B
标 识
• ①应拉住小孩;②应抱住宠物;
③握住扶手带;
④禁止使用非专用手推车(无坡度自动人行道除外)。
• 位置要求:在入口处(上、下两处)明显位置
• 增加了“禁止使用非专用手推车”(无坡度自动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