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G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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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

(TSG T7001—2009)第2 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说明:对于部分不影响技术要求的文字或编辑性修订,如将“维修”修改为“修理”,“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修改为“型式试验证书”等,对照表中未予一一列入。

】1. 正文条款号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八条(三)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 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 次定期检验;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 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 次定期检验;检验时如认为附件B 列出而附件C 未列出的项目可能存在不符合,经检验机构批准后,检验人员可以增加相应的适用于受检电梯的检验项目,按照附件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第十三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2号修改单根据电梯检验工作开展情况,质检总局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号修改单)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予批准发布实施。

该修改单发布后,6个安全技术规范将重新印制。

名称编号批准日期施行日期《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TSG T7001-2009 2017-6-12 2017-10-1驱动电梯》第2号修改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2-2011 2017-6-12 2017-10-1——消防员电梯》第2号修改单附件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一、正文修改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二、附件A修改1.删除2.6、2.8、2.9、2.10、3.11、7.1、7.5、8.2、8.8,后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1.1(2)修改为:“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3.将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4.将1.1(4)修改为:“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5.原1.1(5)调整为1.2(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6.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

TSG T7006- (修改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TSG T7006- (修改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前言10月,国度质量监视磨练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度质检总局)特种装备安然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装备局)向中国特种装备检测研讨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矩的草拟义务书.3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草拟组并在姑苏召开初次编制工作会议.3~6月,草拟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正看法,形成收罗看法稿.11月,国度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84号文收罗下层.有关部分.单位和专家及国平易近的看法.3月,根据收罗到的看法和审议反馈的看法,草拟组在南京召开会议对规矩进行了修正并形成报批稿.3月23日,由国度质检总局赞成颁布.本规矩的编制工作,遵守了在知足国度司法.律例请求的前提下,统筹我国杂物电梯相干工作近况的原则.本规矩明白划定了曳引式.强迫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装配.改革.重大维修监视磨练和按期磨练的目标.性质.根据.实用规模.磨练前提.磨练周期.程序与请求.内容和办法,以及磨练结论的及格剖断前提,划定了杂物电梯设计.制作.装配.改革.维修.日常保护保养和应用单位以及从事杂物电梯监视磨练和按期磨练检测机构的职责请求,以指点和规范杂物电梯装配.改革.重大维修监视磨练和按期磨练行动,进步磨练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然包督工作的有效落实.本规矩重要草拟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度质检总局特种装备局何毅夏勇特种装备安然监视磨练研讨院姑苏分院李宁陈驰李杰锋南京市特种装备安然监视磨练研讨院冯月贵深圳市特种装备安然磨练研讨院潘海宁特种装备检测院王旭北京市海淀区特种装备检测所李赵北京愿望电梯有限义务公司刘萍沈阳亿成电梯有限公司陶世全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温爱平易近目次电梯监视磨练和按期磨练规矩——杂物电梯(1)附件A杂物电梯监视磨练和按期磨练内容.请求与办法(6)附件B杂物电梯监视磨练陈述(格局)(20)附件C杂物电梯按期磨练陈述(格局)(27)附件D特种装备磨练看法通知书(格局)(32)电梯监视磨练和按期磨练规矩——杂物电梯第一条为了增强对杂物电梯装配.改革.维修.日常保护保养.应用和磨练工作的监视治理,规范杂物电梯装配.改革.重大维修监视磨练和按期磨练行动,进步磨练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然包督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装备安然监察条例》,制订本规矩.第二条本规矩实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者强迫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防爆杂物电梯除外)的装配.改革.重大维修监视磨练和按期磨练.前款所述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者强迫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以下简称杂物电梯)的临盆(含杂物电梯的设计.制作.装配.改革.维修.日常保护保养,下同)和应用单位,以及从事杂物电梯监视磨练和按期磨练的特种装备磨练检测机构,应该遵照本规矩划定.第三条本规矩所称监视磨练是指由国度质量监视磨练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度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装备磨练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磨练机构),根据本规矩划定,对杂物电梯装配.改革.重大维修进程进行的监视磨练(以下简称监视磨练);本规矩所称按期磨练是指磨练机构根据本规矩划定,对在用杂物电梯按期进行的磨练.监视磨练和按期磨练(以下统称磨练)是对杂物电梯临盆和应用单位履行相干律例尺度划定.落实安然义务,开展为包管和自立确认杂物电梯安然的相干工作质量情形的查证性磨练.杂物电梯临盆单位的自检记载或者陈述中的结论,是对装备安然状况的分解剖断;磨练机构出具磨练陈述中的磨练结论,是对杂物电梯临盆和应用单位落实相干义务.自立肯定装备安然等工作质量的剖断.第四条假如消失了有关杂物电梯临盆和磨练的新技巧.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矩技巧指标和请求的特别情形,国度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形,提出响应请求.第五条实行杂物电梯装配.改革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该在按照划定实行告诉后.开端施工前(不包含装备开箱.现场勘测等预备工作),向磨练机构申请监视磨练;杂物电梯应用单位应该在电梯应用标记所标注的下次磨练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磨练机构申请按期磨练.第六条施工单位应该按照设计文件和尺度的请求,对杂物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涉及杂物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讨,对杂物电梯制作质量(包含零部件和安然呵护装配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载,相符请求后方可以进行杂物电梯施工.施工单位或者保护保养单位应该按拍照干安然技巧规范和尺度的请求,包管施工或者日常保护保养质量,真实.精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保护保养的相干记载或者陈述,对施工或者日常保护保养质量以及供给的相干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及其与什物的一致性负责.第七条施工单位.保护保养单位和应用单位应该向磨练机构供给相符附件A请求的有关文件.材料,安插相干的专业人员合营磨练机构实行磨练.个中,施工自检陈述.日常保护保养年度自行检讨记载或者陈述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第八条磨练机构应该在施工单位自检及格的基本上实行监视磨练,在保护保养单位自检及格的基本上实行按期磨练.实行监视磨练和按期磨练,应该遵照以下划定:(一)对于杂物电梯装配进程,按照附件A划定的磨练内容.要乞降办法,对附件B所列项目进行磨练;(二)对于杂物电梯改革和重大维修进程,除对改革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磨练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革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磨练,磨练的内容.要乞降办法按照附件A的划定;(三)对于在用杂物电梯,按照附件A划定的磨练内容.要乞降办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按期磨练;(四)对于因为产生天然灾祸或者装备变乱而使其安然技巧机能受到影响的杂物电梯以及停滞应用1年以上的杂物电梯,再次应用前,应该按照本条第(三)项的划定进行磨练.但假如对杂物电梯实行改革或者重大维修,应该按照本条第(二)项的划定进行磨练.第九条杂物电梯磨练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各类别磨练程序如下:(一)A类项目,磨练机构对供给的文件.材料(按照附件A具体划定的内容和请求履行,下同)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磨练,并与自检记载或者陈述对应项目标磨练成果(以下简称自检成果)进行比较,按照第二十条的划定对项目标磨练结论做出剖断;不经磨练机构审查.磨练,或者审查.磨练结论为不及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二)B类项目,磨练机构对供给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磨练,并与自检成果进行比较,按照第二十条的划定对项目标磨练结论做出剖断;(三)C类项目,磨练机构对供给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以为自检记载或者陈述等文件和材料完全.有效,对自检成果无质疑(以下简称材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以为及格;假如文件和材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成果有质疑(以下简称材料审查有质疑),应该按照附件A划定的磨练办法,对该类项目进行磨练,并与自检成果进行比较,按照第二十条的划定对项目标磨练结论做出剖断.各磨练项目标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磨练办法见附件A.第十条磨练机构应该根据本规矩划定,制订包含磨练程序和磨练流程图在内的杂物电梯磨练功课指点文件,并且按拍照干律例.本规矩和磨练功课指点文件的划定,对杂物电梯磨练质量实行严厉掌握,对磨练成果及磨练结论的精确性负责,对磨练工作质量负责.第十一条磨练机构应该同一制订杂物电梯磨练原始记载格局及其请求,在本单位正式宣布应用.原始记载内容应该许多于响应磨练陈述(见附件 B.附件C)划定的内容.须要时,相干项目应该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载和整顿.第十二条磨练机构应该配备可以或许知足附件A所述磨练要乞降办法的磨练检测仪器装备.计量器具和对象.第十三条磨练人员应该按照国度有关特种装备磨练人员资历考察的划定,取得国度质检总局颁布的响应资历证书后,方可以从事赞成项目标杂物电梯磨练工作.现场磨练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磨练员或者以上资历的人员进行,磨练人员应该向申请磨练的施工.或者应用单位(以下统称受检单位)出示磨练资历标识.现场磨练时,磨练人员不得进行杂物电梯的补缀.调剂等工作.第十四条现场磨练时,磨练人员应该配备和穿戴必须的防护用品,并且遵照施工现场或者应用单位明示的安然治理划定.第十五条对杂物电梯整机进行磨练时,磨练现场应该具备以下磨练前提:(一)机房温度.电压相符杂物电梯设计文件的划定;(二)情形空气中没有腐化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三)磨练现场(重要指机房.井道.轿顶.底坑)干净,没有与杂物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装备,相干现场(例如层站门口)放置标明正在进行磨练的警示牌;(四)对井道进行了须要的封闭.对于不具备现场磨练前提的杂物电梯,或者中断磨练可能造成安全,磨练人员可以中断磨练,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解释原因.第十六条磨练进程中,磨练人员应该卖力审查相干文件.材料,将磨练情形如实记载在原始记载上(包含已审查文件.材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应用同一划定的简略标识表记标帜,标明“相符”.“不相符”.“及格”.“不及格”.“无此项”等;请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A所述磨练办法中请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请求测试数据但有须要解释情形的项目,应该用简略的文字予以解释,例如“×层层门紧迫开锁装配掉效”;遇特别情形,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原始记载应该注明现场磨练日期,有履行当次磨练的磨练人员签字,并且有个中一名磨练人员的校核签字.磨练机构应该长期保管监视磨练原始记载和施工自检陈述.对于按期磨练记载和日常保护保养年度自检记载或者陈述,磨练机构应该至少保管2个磨练周期.第十七条磨练进程中,假如发明下列情形,磨练机构应该在现场磨练停滞时,向受检单位或原保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装备磨练看法通知书》(见附件D,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请求:(一)施工或者保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进程记载或者日常保护保养记载不完全;(二)杂物电梯消失不及格项目;(三)请求测试数据项目标磨练成果与自检成果消失多处较大误差,或者其他项目标磨练成果与什物状况不一致,质疑响应单位自检才能时;(四)应用单位消失不相符电梯相干律例.规章.安然技巧规范的问题.按期磨练时,对于消失不及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矩第二十一条划定直接剖断为不及格的杂物电梯,《通知书》中应该请求应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实时采纳安然措施,对该杂物电梯进行监护应用.受检单位或者和保护保养单位应该按照《通知书》的请求实时整改,并且在划定的时限内向磨练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成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陈述等见证材料.磨练人员应该对整改情形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形采纳现场验证或者检讨填写了处理成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陈述等见证材料的方法,确认其是否相符请求.对于按期磨练的杂物电梯,假如应用单位拟实行改革或重大维修进行整改,或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则应该在《通知书》上签订响应的看法,并且在划定的时限内反馈给磨练机构,同时按拍照干划定,筹划对应的手续.第十八条磨练工作(包含第十七条划定的对整改情形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陈述等见证材料的,磨练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磨练陈述.磨练结论为“及格”的,还应该同时出具电梯应用标记.磨练陈述的内容.格局应该相符本规矩的划定(见附件 B.附件C),结论页应该有磨练.编制.审核.赞成人员的签字和磨练机构磨练专用章或者公章.磨练机构.施工和应用单位应该长期保管监视磨练陈述.对于按期磨练陈述,磨练机构和应用单位应该至少保管2个磨练周期.第十九条磨练陈述中,磨练项目标“磨练成果”和“磨练结论”应该按照如下请求填写:(一)对于请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磨练成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盘算处理后的数据;(二)对于未请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假如经磨练相符请求,在“磨练成果”栏中填写“相符”;假如经磨练不相符请求,填写“不相符”;(三)对于C类项目,假如材料审查无质疑,在“磨练成果”栏中填写“材料确认相符”;假如材料审查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磨练,分离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请求填写响应内容;(四)对于须要解释情形的项目,在“磨练成果”栏中做扼要解释,难以表述清晰的,在磨练陈述中另加附页描写,“磨练成果”栏中填写“见附页XX”;(五)对于不实用的项目,在“磨练成果”栏中填写“无此项”;(六)“磨练结论”栏只填写“及格”.“不及格”.“—”(暗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第二十条各类磨练项目标及格剖断前提如下:(一)A.B类磨练项目,材料审查.磨练成果相符附件A中的磨练请求;(二)C类磨练项目,材料审查无质疑并且相符附件A中的磨练请求,或者审查.磨练成果相符附件A中的磨练请求.第二十一条监视磨练和按期磨练的及格剖断前提如下:(一)装配监视磨练,磨练项目全体及格,并且经磨练人员确认相干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二)改革或者重大维修监视磨练,磨练项目全体及格,或者改革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干磨练项目全体及格,对于按照按期磨练划定进行的项目,除了前次按期磨练后应用单位采纳安然措施进行监护应用的C类项目之外(应用单位中断对这些项目采纳安然措施,在《通知书》上签订了监护应用的看法),其他项目全体及格,并且经磨练人员确认相干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三)按期磨练,磨练项目全体及格,或者B类磨练项目全体及格,C类磨练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出5项(含5项),相干单位已在《通知书》划定的时限内向磨练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成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陈述等见证材料,应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纳了响应的安然措施,在《通知书》上签订了监护应用的看法,并且经磨练人员确认相干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第二十二条经磨练,凡不相符本规矩第二十一条划定的及格剖断前提的杂物电梯,应该剖断为“不及格”,磨练机构应该按照第十八条划定的时限等请求出具磨练陈述.对于磨练结论为不及格的杂物电梯,受检单位组织响应整改或者补缀后可以申请复检.第二十三条磨练陈述只许可应用“及格”.“不及格”.“复检及格”.“复检不及格”四种磨练结论.第二十四条对于剖断为“不及格”或者“复检不及格”的杂物电梯.未履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请求并且已经超出电梯应用标记所标注的下次磨练日期的杂物电梯,磨练机构应该将磨练成果.磨练结论及有关情形陈述负责装备应用登记的特种装备安然监察机构;对于按期磨练剖断为“不及格”的杂物电梯,磨练机构还应该告诉应用单位立刻停滞应用.第二十五条本规矩由国度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矩自7月1日起施行,2月9日国度质检总局宣布的《杂物电梯监视磨练规程》(国质检锅[]33号)同时废除.附件A杂物电梯监视磨练和按期磨练内容.请求与办法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附件B陈述编号:杂物电梯监视磨练陈述(格局)应用单位:装备代码:装备名称:装备类型:装备型式:施工类别:(装配.改革.重大维修)施工单位:磨练机构:磨练日期:(印制磨练机构名称)留意事项1. 本陈述根据《电梯监视磨练和按期磨练规矩——杂物电梯》(TSG T7006—)制订,实用于杂物电梯装配.改革.重大维修监视磨练.2. 本陈述应该由盘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笔迹应该工整,修正无效.3. 本陈述无磨练.编制.审核.赞成人员签字和磨练机构的核准证号.磨练专用章或者公章无效.4. 本陈述一式三份,由磨练机构.施工单位和应用单位分离保管.5. 受检单位对本陈述结论若有贰言,请在收到陈述之日起15日内,向磨练机构提出书面看法.磨练机构地址:邮政编码:接洽德律风:杂物电梯监视磨练陈述陈述编号:共页第页共页第页共页第页共页第页注B1:磨练陈述中的“磨练项目及其内容”一栏中所表述具体项目和内容前面的条则序号[如 1.1.1.(1)]与《电梯监视磨练和按期磨练规矩——杂物电梯》(TSG T7006—)附件A“杂物电梯监视磨练和按期磨练内容.请求与办法”中的条则序号一致.注B2:条则序号为 1.1~1.4.2.1~2.6.2.8.2.10.2.11.3.1~3.10.4.1~4.8.5.1.5.2.5.5.6.1~6.9.7.1~7.5的磨练项目(共48项),实用于曳引驱动杂物电梯;条则序号为 1.1~1.4.2.1~2.6.2.8.2.10.2.11.3.1~3.10.4.1~4.8.5.1~5.5.6.1~6.9.7.1.7.2.7.4.7.5(1)的磨练项目(共49项),实用于强迫驱动杂物电梯;条则序号为1.1~1.4.2.1~ 2.5.2.7.2.9.2.10.2.11.3.1~ 3.10.4.1~ 4.8.5.1.5.2.5.4.5.5.6.1~6.9.7.1.7.2.7.4.7.6.7.7的磨练项目(共49项),实用于液压杂物电梯.磨练机构可以根据不合的杂物电梯类型,按照现实的项目及其内容编排磨练陈述.注B3:磨练陈述中的下次磨练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磨练日期下一年度的当月.下次磨练日期以装配.改革.重大维修监视磨练的磨练及格日期为基准盘算.附件C陈述编号:杂物电梯按期磨练陈述(格局)应用单位:装备代码:装备名称:装备类型:装备型式:磨练机构:磨练日期:(印制磨练机构名称)留意事项1. 本陈述根据《电梯监视磨练和按期磨练规矩——杂物电梯》(TSG T7006—)制订,实用于杂物电梯按期磨练.2. 本陈述应该由盘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笔迹应该工整,修正无效.3. 本陈述无磨练.编制.审核.赞成人员签字和磨练机构的核准证号.磨练专用章或者公章无效.4. 本陈述一式三份,由磨练机构.应用单位.日常保护保养单位分离保管.5. 受检单位对本陈述结论若有贰言,请在收到陈述之日起15日内,向磨练机构提出书面看法.磨练机构地址:邮政编码:接洽德律风:杂物电梯按期磨练陈述陈述编号:陈述编号:共页第页注C1:磨练陈述中的“磨练项目及其内容”一栏中所表述具体项目和内容前面的条则序号[如 1.1.4.(1)]与《电梯监视磨练和按期磨练规矩——杂物电梯》(TSG T7006—)附件A“杂物电梯监视磨练和按期磨练内容.请求与办法”(以下简称附件A)中的条则序号一致.注C2:除条则序号为2.7(3).2.9.5.4.7.6.7.7的磨练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32项)实用于曳引驱动杂物电梯;除条则序号为2.7(3).2.9.7.5(2).7.6.7.7的磨练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32项)实用于强迫驱动杂物电梯;除条则序号为 2.6.2.8.7.5(2)的磨练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34项)实用于液压杂物电梯.假如磨练中发明曳引轮绳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才能时(见附件A第2.6(3)项),应该进行附件A第7.5(1)项实验,在此情形下,应该将该项目列入磨练陈述.磨练机构可以根据不合的电梯类型和磨练情形,按照现实的项目及其内容编排磨练陈述.注C3:对于按照JG135—2000及更早期尺度临盆的电梯,条则序号为6.6的项目可以仅检讨端站层门是否设置紧迫开锁装配;条则序号为 6.8(2)的项目,间接机械衔接的门扇中未被锁住门扇上的电气平装配置可以不磨练;其他标有★的项目,可以不磨练.注C4:磨练陈述中的下次磨练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磨练日期下一年度的当月.附件D特种装备磨练看法通知书(格局)编号:(填写受检单位名称):经磨练,你单位(填写装备名称)(产品编号:,应用登记编号:,应用单位装备编号:,应用地点:),消失以下问题,请于年月日前将处理成果报送我机构:注D1: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磨练机构存档,两份送受检单位,个中一份受检单位应该在请求的日期内返回磨练机构.假如按期磨练时消失B类或者超出5项C类项目不及格,或者受检单位未在请求的日期内返回磨练机构,磨练机构还应该报负责装备应用登记的特种装备安然监察机构.。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

附件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一、正文修改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二、附件A修改1.删除2.6、2.8、2.9、2.10、3.11、7.1、7.5、8.2、8.8,后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1.1(2)修改为:“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3.将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4.将1.1(4)修改为:“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5.原1.1(5)调整为 1.2(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6.将 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

TSGT7004-2012(修改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

TSGT7004-2012(修改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

前言2009 年 10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 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 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10 年 3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深圳召开工作会议。

2010 年 8 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0 年 11 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0]8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1 年 6 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以邮件形式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

2012 年 3 月 23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液压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液压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液压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液压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夏勇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梁广炽刘锡奎刘东洋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张志豪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王琦北京市海淀区特种设备检测所李赵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张捷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包卫星苏州东南电梯 ( 集团 ) 有限公司赵震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孙伟民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吴岩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原徐成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 2 2222222222222222 (1)附件 A 液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22222222222(7) 附件 B 液压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 格式 ) 222222222222222222 (33) 附件 C 液压电梯定期检验报告 ( 格式 ) 222222222222222222 (42) 附件 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 格式 ) 22222222222222222 (4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 7004—201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液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液压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液压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完整word版)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完整word版)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月日前言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

2005年~2008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年10月,为了确保《电梯检规》修订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新修订的《电梯检规》。

2009年2月根据五省试用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使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

2009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9年8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年月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原则是考虑了我国电梯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

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等方面提出了电梯的检验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电梯监管工作的目的。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石家骏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广州市特检所武星军天津市特检中心孙立新戴光宇江苏省特检院徐州分院原徐成河北省特检所张彦朝上海特检院黄文和湖北特检所毛怀新北京特检中心赵伯锐江苏省特检院苏州分院李宁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陆棕华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鲁国雄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马凌云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温爱民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附件B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8)附件C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37)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 (4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月日前言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

2005年~2008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年10月,为了确保《电梯检规》修订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新修订的《电梯检规》。

2009年2月根据五省试用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使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

2009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9年8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年月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原则是考虑了我国电梯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

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等方面提出了电梯的检验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电梯监管工作的目的。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石家骏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广州市特检所武星军天津市特检中心孙立新戴光宇江苏省特检院徐州分院原徐成河北省特检所张彦朝上海特检院黄文和湖北特检所毛怀新北京特检中心赵伯锐江苏省特检院苏州分院李宁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陆棕华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鲁国雄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马凌云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温爱民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附件B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8)附件C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37)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 (4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五)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B、附件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受检单位或者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受检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2023年电梯监督检验规则

2023年电梯监督检验规则

2023年电梯监督检验规则摘要:一、背景介绍二、2023年电梯监督检验规则概述1.修订依据2.主要内容3.过渡期安排三、新版检规的特点与亮点1.提高检验效率2.强化安全管理3.细化检验要求四、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简介1.检测范围2.检测内容3.检测要求五、总结与展望正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电梯作为特种设备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为了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我国制定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以及《电梯自行检测规则》。

近年来,我国对这两部规则进行了修订,并于2023年发布了新版检规。

二、2023年电梯监督检验规则概述1.修订依据新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的。

在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对旧版检规进行了修订。

2.主要内容新版检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基本要求、程序和内容;(2)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监督等环节提出具体要求;(3)强化电梯安全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和应急救援系统的检验检测;(4)增加电梯物联网技术应用的相关要求;(5)完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要求。

3.过渡期安排为确保电梯检验工作的平稳有序,新版检规设置了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电梯施工单位可根据申请,选择新版检规或旧版检规进行监督检验。

过渡期为1年。

三、新版检规的特点与亮点1.提高检验效率:新版检规优化了检验流程,提高了检验效率,有助于减少企业负担。

2.强化安全管理:新版检规对电梯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的安全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强化了各方安全责任。

3.细化检验要求:新版检规对电梯各部件的检验要求进行了细化,有利于确保电梯的全面安全。

四、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简介1.检测范围:电梯自行检测规则适用于在用电梯的自行检测。

2.检测内容:电梯自行检测包括电梯整体状况、安全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电气控制系统、机械系统、液压系统等方面的检测。

TSG T7006-2012 (修改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TSG T7006-2012 (修改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TSG T7006-2012 (修改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 (修改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是针对电梯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监督和检测的标准。

其中,杂物电梯是其中特殊类型的一种。

本文将围绕TSG T7006-2012 (修改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深入探讨杂物电梯的相关内容。

杂物电梯的定义杂物电梯是指用于运输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工业杂物的电梯。

主要分为往返电梯和载货电梯两种类型。

在生产过程中,杂物电梯需要保证运行平稳、载货量大、升降速度快等特点。

杂物电梯的检验标准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杂物电梯的检验应当在电梯安装和使用过程中进行。

检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杂物电梯安全装置的检查:杂物电梯的安全装置包括限速器、缓冲器、安全钳等。

检查时需要检查其中每一项安全装置的功能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故障或磨损等问题。

2.杂物电梯机房和驾驶室的检查:机房和驾驶室是杂物电梯的重要部件。

需要检查这些部件是否有各种操作、控制、监视以及安全设备等配备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

3.杂物电梯轿厢和井道的检查:电梯轿厢和井道部分也需要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电梯吊鉤、卷筒等部件是否存在严重卡阻或变形等问题。

4.杂物电梯电气系统的检查:电梯的电气系统是电梯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需要检查电气系统是否有漏电、短路等现象。

针对杂物电梯的特点,检验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杂物电梯的轿顶和地坑需要增强防护,以确保电梯外的物品不会入侵电梯轿厢或井道。

2.杂物电梯的电气控制系统还需要进行防雷设施的测试,以确保电梯在雷电天气下的安全运转。

杂物电梯的使用注意事项除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外,在日常使用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以确保电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1.杂物电梯的运行速度一般都比较快,因此乘客应站好平衡,避免失去平衡或者抛物现象。

(完整版)TSG_T7002-201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第1号修改单

(完整版)TSG_T7002-201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第1号修改单

附件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TSG T7002—2011)第1号修改单(对2011年8月第1版的修改)一、正文修改1。

第五条修改为:“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2。

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3。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4。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5.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二、附件A修改(一)“项目及类别”栏修改“3.9 制动装置C”修改为“3.9 制动装置 B”(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1。

1。

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这些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编号(门锁装置除外)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2。

TSGT7002009(修改版)电梯监管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T7002009(修改版)电梯监管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前言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

2005年至2008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年10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

2009年2月,根据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2009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9年8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年12月4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何毅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孙立新戴光宇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李宁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张彦朝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黄文和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武星军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毛怀新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赵伯锐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原徐成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陆棕桦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鲁国雄杭州西子孚信科技有限公司马凌云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温爱民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附件B 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9)附件C 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39)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 (46)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精心整理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

2005年~2008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年10月,为了确保《电梯检规》修订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新修订的《电梯检规》。

2009年2月根据五省试用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号文安装、北京特检中心赵伯锐江苏省特检院苏州分院李宁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陆棕华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鲁国雄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马凌云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温爱民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附件B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8)附件C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37)附件D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 (4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TSG T7004-2012 (修改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

TSG T7004-2012 (修改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
前款所述液压电梯的生产(含液压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液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液压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液压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本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
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原始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第十七条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及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D,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四)对于在1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液压电梯,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液压电梯运行安全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
(五)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液压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液压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液压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涉及液压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液压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液压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TSGT7006-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含第1号和第2号修改单

TSGT7006-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含第1号和第2号修改单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6—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Inspection—Service Lif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2年3月23日再版说明2017年6月12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2017年第44号),批准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含第1号修改单)修改,重新印制。

现《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含第1号修改单和第2号修改单)以第2版印制,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前 言2009年10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10年3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苏州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

2010年3月~6月,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0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0〕8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1年3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

2012年3月2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杂物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式、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杂物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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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单位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注明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XG1-2013修订)第五条修改为::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第七条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录A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

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㈠对于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所列项目进行检验;㈡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项目及其内容进行检验,其他项目按照本条第㈢项的规定进行检验;(XG1-2013修订):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㈢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㈣对于在1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电梯,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运行安全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㈤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㈢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但如果对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本条第㈡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九条电梯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

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㈠A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㈡B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㈢C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B、附件C)规定的内容。

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附件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

第十三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第十四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对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㈠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㈡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㈢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㈣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㈤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

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A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本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

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

对于定期检验原始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第十七条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及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录D,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㈠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㈡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㈢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XG1-2013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㈣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该电梯进行监护使用。

受检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定期检验的电梯,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重大维修进行整改,或者拟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给检验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安全检验标志。

(XG1-2013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见附件B、附件C),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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