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ZTJJLJS-NO电梯定期检验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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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TJ/JLJS- NO: 电梯定期检验原始记录
使用单位名称:
设备代码:
设备类别:
设备品种:
检验日期:
检验员:
校核人:
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
说明
1、本检验记录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7001—2009)第1号修改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7001—2009,2013年第一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及《省质监局关于新增电梯检验项目的通知》(黔质技监特函[2016]191号)文件制定。
2、本检验记录适用于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定期检验。
3、检验用仪器、量具其性能和精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在国家计量部门定期检定的有效期内。
4、本检验记录与检验报告一起存档。
5、本检验记录必须有检验人、校核人签字及检验日期。
6、原始记录填写使用统一的简单标记,表明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规定如下:
(1)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填写实测或计算处理后的数据;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合格的在“检验结果”栏中打“√”,无此项的划“∕”,不合格的划“×”;
(2)检验项目合格的,在“检验结论”栏中打“√”,无此项的划“∕”,不合格的划“×”;
(3)特殊情况,在“检验结果”栏作简要说明。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检验记录
备注:1:如果2.7(3)项(标※)中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8.11、8.12项(标△)的曳引能力验证试验,如轮槽的磨损判断为不会影响曳引能力时, 8.11、8.12两项试验可不做。
2:对于允许按照GB 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标有★的项目可以不检验。其中条文序号为2.7(5)的项目,仅指可拆卸盘车手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检验。
3:标有☆的项目,已经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进行过监督检验的,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检验。
4:一般情况下,除条文序号为2.8(5)、7.1~7.3、7.4(2)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49项)适用于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除条文序号为2.1(3)、2.7(5)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53项)适用于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除条文序号为2.7(3)、2.8(5)、3.15(5)、5.3、7.1~7.3、7.4(2)、8.1、8.2、8.9、8.10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44项)适用于强制驱动电梯。
层门啮合深度检查记录表单位:mm
检验不合格项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