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对错误决策沉默也是一种“犯罪”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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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对错误决策沉默也是一种“犯罪”

中新社五月二十二日电,《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六月一日将实行,《办法》对十二类八十三种情况进行责任追究,确立行政首长问责制,集体决策不发表意见也要担责。《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行政决策程序,未经集体讨论擅自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承担直接责任;经集体讨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主要决策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赞同该错误决策和不发表意见的其他决策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明哲保身”是某些领导干部的处世哲学,在集体决策中,既不因为反对错误决策得罪上级领导或者同事,又不因为赞同错误决策而在今后承担行政、刑事责任,他们的明智的方法就是不吭声、不表态,以沉默收场。这套“明哲保身”处世哲学在现实的官场中的确收益多多,许多人屡试不爽。而《追究办法》的出台,就是要向这套官场“潜规则”提出挑战,笔者以为这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二战”期间在德国发生的屠杀犹大人的事件,是人类历史上最惨重的浩劫之一。反思这场浩劫,难道我们只应责备纳粹党人的残暴吗?非也!马丁·尼莫拉牧师在1945年在波士顿犹太人大屠杀纪念碑上与下这样的铭文,引起了世界上每一个人的反思:“当初他们杀共产党,我没有作声,因为我不是共产党;后来他们杀犹太人,我没有作声,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再接下来他们杀天主教徒,我仍然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天主教徒;最后,当他们开始对付我时,已经没有人为我讲话了……”。

是的,每个人在他人违法、犯罪和残暴面前,在他人的肆意妄为危害公众利益的行为面前,都负有挺身而出进行制止的道义上的责任。因为,这种行为在危害他人和社会的同时,实际上或者潜在威胁到你自己。伯克说:邪恶之所以取得胜利,是因为善良之人无所作为。海明威也发出了他的最强声: “因为我包孕在人类之中,所以不必打听丧钟为谁而鸣,丧钟为你而鸣。”所以,没有一个人可以在邪恶面前而全身而退。

如果说普通人在他人违法、犯罪和错误的行为面前,仅仅是负有道义上责任的话,那么,作为官员,特别是那些有权参与决策的领导干部而言,他们就不仅仅是负有道义责任的问题,而更是纪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问题。从权力的源泉与行使目的来讲,官员的权力来自于民,官员参与决策是负有义务的,每一个官员当他参与决策时,就必须发表意见,否则就是一种懈怠,是有负于人民的托付,是不称职的;从权力与责任对等来看,有权力也就意味着要负有责任,有权不行使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法律规定来看,官员也负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

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所以,官员如果面对错误的决策不发表意见,就是对于法定职责的违背,理应受到惩罚。

前一段时间,媒体对“见死不救”是否应当作为犯罪处理进行了一番讨论。“见义勇为”在目前对于普通人而言仅仅是一种道义责任,所以,我个人反对将普通人的“见死不救”作为犯罪处理。然而,对于特定人的“见死不救”,法律却明确规定是应当作为处理,比如负有救护义务的消防队员在灾难现场对于受难者见死不救,那么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其实,有决策权的官员在集体决策中沉默导致决策错误,其原理也是一样的,我们理应对负有一定义务的官员在发生决策错误时追究责任。在这种场合,人们不指望你发出良知的声音还能指望谁,发生错误不追究你还能追究谁?

所以,无论从道义上,还是从职责上,官员都应当在集体决策中发出自己的声音,都应当旗帜鲜明地反对错误的决策,否则就必须承担道义上、法律上的责任。《追究办法》对于这一点的明确,是一种非常有意义的进步,体现行政法治化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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