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津政发 2005 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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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招投标管理规定

天津市招投标管理规定

天津市招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

政府采购中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建设、商务、工业、财政、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四)政府投资或者融资项目;(五)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第六条医疗设备和药品的采购项目、住宅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和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招标:(一)抢险救灾项目;(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三)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四)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前款规定项目不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部门批准;属于本市重点项目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解读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解读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解读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汪才华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发改委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对2000年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了修订,于2013年10月14日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10月30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意见征求”专栏或法规司子站,进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笔者拟从个人角度来解读征求意见稿,希望对立法部门和同行有所帮助。

一、总体情况解读与原规定相比较,征求意见稿的条文总数量与原规定一致,均为12条,其中完全保留(未进行任何修订)的条文有2条,分别是第一条(立法的目的和依据)、第六条(征求意见稿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原条文删除的条文有2条,分别是第九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及以上的强制招标项目公开招标的特别规定、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和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原则性规定)、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扩大强制招标的规模和标准的原则性规定);在原条文基本上进行修订的条款有8条,分别是第二条(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第三条(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第四条(征求意见稿为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第六条(征求意见稿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第七条(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强制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第八条(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第十一条(本规定确定的强制招标范围和标准的调整)、第十二条(施行时间、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特别规定);新增的条款有2条,分别是征求意见稿的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定义)、征求意见稿的第九条(单项合同估算价的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津政发[2007]109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预算、决算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10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是指纳入市和区县两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预算单位分为主管部门(或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人委托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数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经财政部或市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甲级或乙级)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天津市招投标管理规定

天津市招投标管理规定

天津市招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

政府采购中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建设、商务、工业、财政、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四政府投资或者融资项目;五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第六条医疗设备和药品的采购项目、住宅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和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招标:一抢险救灾项目;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三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四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前款规定项目不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部门批准;属于本市重点项目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在建设工程中关于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招投标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一、招标方式现行招投标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依据《建筑法》第三条的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

依据《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

二使用国家融资的。

综上,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

二、公开招投标的要求依据《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的规定:必须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或者本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发布的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和数量;(三)招标项目实施的地点和时间;(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告发布后,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招投标。

三、具体实施的招投标工作首先,招标人用已获取的项目批准文件到招投标监督部门进行项目报建。

然后就可以发布招标公告。

针对建设项目的规模,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2005)59号文件“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勘察、设计、监理应招标的必须招标,不在规定规模以内的可以直接备案。

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由招标人选择具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的具体工作。

包括:1、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向招标监督部门备案。

2、在招标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并主持开标会。

3、在招标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评标、定标。

四、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投标活动。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廖国勋2020年1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放管服”改革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要求,市人民政府对照3个《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710号、第714号)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6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1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关于《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1.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三条第六款中的“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驻津海洋监察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二)关于《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将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海事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

3.将第四条中的“规划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关于《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1.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市交通委员会”修改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天津市招标管理办法(3)

天津市招标管理办法(3)

天津市招标管理办法(3)天津市招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一)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投标文件的;(二)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担保的;(三)组成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四)不符合招标文件其他要求的。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根据评标结果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参考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排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的三日内,将中标结果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国家或者本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将投标保证金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二)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五)评标报告;(六)中标结果。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投标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第五章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第三十六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人的招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天津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全文」

天津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全文」

天津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全文」天津政府采购实施细则,适用于天津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为完成本单位职能或开展日常活动及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经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或其他自有资金,采取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购置商品或接受服务等,下面实施细则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有效的抑制腐化行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律以及《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财政局受市政府的委托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预算拨款单位、财政投资项目以及属于政府财政性支出单位和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包括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组织、协调、实施和管理政府采购行为。

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为完成本单位职能或开展日常活动及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经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或其他自有资金,采取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购置商品或接受服务等,均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指导思想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采购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和人为干扰,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强化财政预算约束,减少采购环节,其搞资金使用效益。

2、用经济手段间接地协调、引导企业发展,调节经济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生活领域,反映公共财政支出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

3、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人员行为,建立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参与监督的机制,从源头上有效的抑制公共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腐化现象。

4、在性能、价格、服务等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购买本地企业的产品,尤其是名牌产品,从整体上提高本地国有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第二章政府采购内容、形式与经费管理第五条各类办公设施(设备)和办公用品、大型科研设备(器材)、交通、通讯及政府所需的其他劳务等均列入政府采购内容:1、车辆管理:包括购置和更新旅行轿、吉普车、小型轿车,大、中型客车、货车、特种车辆,以及加油保险等。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政发[1988]111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1988.09.13【实施日期】1988.09.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4年7月16日实施日期:1994年7月16日)废止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知(津政发(1988)111号1988年9月13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开展合理竞争,缩短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本市行政区域建设计划(新建、改建、扩建、技改、技措、大修等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含一千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如特级保密工程、特急重点工程、特殊科研工程等)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指定委托施工单位承建外,均须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建设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方可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建设招标。

未经招标的建设项目,不准施工。

第四条施工企业凡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施工证的企业(外地施工企业经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审查,允许投标者),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站或经批准成立的区、县分站(以下简称招标站)具体负责管理,从招标登记、审查、评标、定标到执行合同,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工程应具备的条件:(一)招标项目已列入本年度计划,投资落实。

(二)建设用地已征妥,施工现场具备了三通一平或以三通一平作为招标的内容。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716号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716号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716号各区县发改委(经发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放开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二、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招标代理、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继续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具体是:(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关于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执行。

其中,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服务收费标准如下:单位:万元序号咨询评估项目估算投资额备注1000万元以下1000—3000万元1编制项目意见书1.3—2.52.5—6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2.5—55—123评估项目建议书1—1.71.7—44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1.3—2.52.5—5(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执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有哪些规定,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公告和公示信息时,又该注意哪些要点?本文结合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值得一键收藏!什么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首先,哪些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范畴?《招标投标法》在第三条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招标投标法》从“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两个维度来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即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并且达到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的项目,就必须招标。

两个维度只满足其一的,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以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分别如下。

1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16号令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建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的通知(建筑[2009]31号)各区(县)建委,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项目业主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做好招标投标工作,防止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我委制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招标投标规范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附: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二○○九年一月十六日附: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二○○八年十二月)前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的行为,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写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以下简称“招投标规范”)。

本招投标规范分为18章,包括:总则、术语、招标范围规模标准、招标方式、招标资格、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投标交底答疑会、投标文件、开标、评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最高限价、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监督管理、附录。

本招投标规范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以供今后再修订时参考目录1总则2术语3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4招标方式4.1 一般规定4.2公开招标项目的确定4.3 可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4.4可不招标的项目5招标资格5.1招标人自行招标5.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6招标6.1一般规定6.2招标备案资料6.3 资格预审公告6.4 招标公告6.5 投标邀请书6.6投标申请6.7 重新发布公告7 资格预审文件7.1 一般规定7.2 资格预审文件编制7.3 资格预审文件解答、澄清或修改7.4 资格预审文件发放8 资格预审8.1 一般规定8.2 资格审查委员会8.3 资格预审8.4 确定合格投标人8.5 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9 招标文件9.1一般规定9.2 工程勘察招标文件9.3 工程设计招标文件9.4 工程监理招标文件9.5 货物招标文件9.6 施工招标文件9.7招标文件解答、澄清或修改9.8 招标文件的发售10 投标交底答疑会10.1 一般规定10.2 踏勘现场10.3 投标交底答疑会10.4问题的解答、澄清11 投标文件11.1 一般规定11.2 投标文件编制11.3 投标文件递交和接收12 开标12.1 一般规定12.2 评标专家的抽取12.3唱标13 评标13.1 一般规定13.2 评标专家的更换13.3 评标专家的责任和义务13.4 评标原则和纪律13.5 评标准备和程序13.6 资格审查13.7 初步评审13.8 详细评审13.9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13.10 评标报告13.11 重新招标14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14.1 确定中标人14.2 书面情况报告备案14.3 中标通知书的发放14.4 合同的签订15 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最高限价15.1 一般规定15.2 工程标底15.3 投标报价最高限价16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编制16.1一般规定16.2资格审查内容16.3 初步评审内容16.4 技术标详细评审内容16.5 商务标详细评审内容16.6 资信标内容16.7 中标候选人确定方法16.8 中标人确定17 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17.1 一般规定17.2 投诉17.3 投诉的接收17.4 投诉的不受理18 监督管理18.1 一般规定18.2 违规情形附录A:资格预审合格通知格式附录B:未被确定合格投标人通知格式附录C:确认通知格式附录D:本招投标规范用此说明附录E:制定依据1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招投标规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规〔2020〕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规〔2020〕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规
〔2020〕8号)

【期刊名称】《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1
【摘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按照国务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市人民政府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2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59号)。

二、《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69号)。

特此通知。

【总页数】1页(P5-5)
【作者】无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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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通知(津政规[2020]1号)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促进津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具体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号)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氢能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2号)5.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有效期的通知(津政规〔20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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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年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年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15•【字号】津政发[1998]51号•【施行日期】1998.06.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6月15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发布津政发〔1998〕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完善建筑市场机制,防止和纠正工程建设领域不正之风,规范工程建设交易行为,保障工程建设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含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交易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各方,均须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其依法进行工程建设交易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的保护和约束。

第四条工程建设交易活动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场及工程建设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委授权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交中心)负责工程建设交易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建交中心须组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合同审查、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联合办公,各司其职,实行“一站式”服务,切实提高效率。

第七条对工程建设交易活动,按不同的建设规模,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区、县对规定规模范围内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管理,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新)

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新)

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开展平等竞争,控制建设工期,保障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及方式,均须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必须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资质能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条件公平竞争。

第四条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建设单位以及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并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年检注册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参加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和投标。

施工招标投标为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市各区、县及有关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三)监督本市辖区内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四)审批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各级管理机构的资格;(五)审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业务代理单位的资格;(六)调解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纠纷,裁决定标结果;(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直接投资或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天津招标文件

天津招标文件

天津招标文件天津作为中国重要的一线城市,无论在基础设施建设还是经济发展上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而在这一过程中,招标文件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本文将对天津招标文件的重要性、构成要素和编写步骤进行分析。

一、招标文件的重要性招标文件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旨在规范招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天津,招标文件的编写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共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

招标文件的重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规范依据。

招标文件明确了招标项目的目标、范围、时间、资质条件等相关信息,为企业提供了参与招标的依据和条件,保证了招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其次,招标文件有助于维护企业利益。

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方提供完整的信息,包括项目需求与技术要求等,这有助于参与招标的企业了解招标方的需求,并能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或服务,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最后,招标文件促进了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

通过公开招标,各个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能力和资质参与竞标,最终中标者能够根据市场规律胜出,确保项目的高效实施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招标文件的构成要素天津招标文件一般由以下几个要素构成:1. 招标文件封面: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文件编号等基本信息,使得招标文件具有形式上的统一与规范。

2. 招标文件正文:包括投标人资格要求、项目技术要求、投标文件组成和格式要求等关键信息。

这些要求可以根据不同的项目进行具体的设置,确保投标人了解项目要求,并能够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投标文件。

3. 投标文件模板:为了提高投标文件的规范性和便于评审,招标文件中通常包含了标书模板或者样本。

投标人可以根据模板填写相关信息,减少了文件编写的难度和错误。

4. 标书费用标准:为了规范招标活动,一些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缴纳一定的标书费用。

这也可以提高招标人的积极性,减少不必要的投标,保证真正有实力和意愿的企业参与。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七部委令2005年第27号)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七部委令2005年第27号)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七部委令2005年第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总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2005]59号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确定本市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项目范围包括:(一)政府特许经营项目:1.供水、供气、供热;2.城市排水;3.污水、固体废物的收集与处理;4.公共汽车、地铁、轻轨等城市公共交通;5.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6.实行特许经营的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二)客运出租车及其经营权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三)政府投资或者融资项目。

第三条确定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5万建筑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投标选择物业管理单位。

第五条下列医疗设备和药品必须通过招标投标进行采购。

(一)医疗设备:1.医疗机构采购爱克斯刀(x刀);2.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r刀);3.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4.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5.正电子发射型断层仪(PET);6.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7.超高速CT和准分子激光治疗仪(PRK)等。

(二)医疗机构采购的成品药,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可以不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外,一律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

第六条政府组织或者资助20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研项目,属于共性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类别,且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并能确定评审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确定承办人。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津财采[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4〕21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统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和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现就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包括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询价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告、更正公告、中标(或成交)公告、废标(或终止谈判、询价)公告8类。

单一来源采购公告适用于单一品牌采购,单一供应商采购的不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二、“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为天津市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指定媒体。

政府采购信息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三、自2014年7月1日起,我市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格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格式文本》(附件1)的规定执行。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信息公告格式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进口机电产品进行国际招标的,信息公告格式按照国际招标的管理规定执行。

四、《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项目文书格式(一)>的通知》(津财采〔2006〕8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格式文本2014年6月10日附件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格式文本编号01:公开招标公告格式(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公告受(采购人名称)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将以公开招标方式,对(采购项目名称)实施政府采购。

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1.项目名称:2.项目编号:二、项目内容(项目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预算、主要标的、简要技术要求等,并注明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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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津政发[2005]59号
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
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确定本市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我市招标投标
活动,根据《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项目范围包括:
(一)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1.供水、供气、供热;
2.城市排水;
3.污水、固体废物的收集与处理;
4.公共汽车、地铁、轻轨等城市公共交通;
5.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
6.实行特许经营的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二)客运出租车及其经营权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三)政府投资或者融资项目。

第三条确定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5万建筑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投标选择物业管理单位。

第五条下列医疗设备和药品必须通过招标投标进行采购。

(一)医疗设备:
1.医疗机构采购爱克斯刀(x刀);
2.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r刀);
3.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4.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5.正电子发射型断层仪(PET);
6.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
7.超高速CT和准分子激光治疗仪(PRK)等。

(二)医疗机构采购的成品药,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可以不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外,一律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

第六条政府组织或者资助20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研项目,属于共性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类别,且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并能确定评审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确定承办人。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所需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一条国家融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二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三条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但属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或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为标准,属于水利工程建设的,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为标准;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但属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为标准;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但属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为标准;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一)、(二)、(三)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如属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以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为标准。

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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