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育]英国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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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院体系

英国法院体系

英国法院体系一、现代英国法院体系的几个特点第一,没有司法部。

英国的法院组织在历史上曾经长期实行二元制,普通法法庭和衡平法法庭自成系统,各自为政。

在他们之上没有一个对两种法院进行统一管理的司法行政部门。

这种现象从16世纪开始。

17世纪初,由于英王和普通法院之间关于管辖权的冲突愈演愈烈,导致了在普通法院和代表国王的衡平法院之间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这种矛盾常被认为是英国革命的前奏之一)。

经过19世纪的司法改革,两种法庭融合为一,但司法系统的中央行政管理机关却没有因此而产生。

直至今日,英国仍没有设立司法部,其司法行政职权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大法官和内政大臣行使。

第二,从法院组织的上下级关系来看,英国法院可以分为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两级。

中央法院包括上议院、最高法院。

它们或是统一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如上议院;或是由其中的民事庭和刑事庭分别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如最高院中的上诉院设有民庭和刑庭。

只有地方法院是按受理案件的性质明确区分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两种,负责审理民事案件的地方法院称为郡法院,负责审理刑事案件的地方法院称为治安法院。

第三,英国的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皇家法院三部分组成,它名义上虽为“最高”,但由于上议院的存在,实际上并非最高审级。

一般而言,上议院被视为全国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级,然而作为欧盟的成员国,欧洲司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裁决的效力要高于上议院的裁决和英国立法。

欧洲司法法院(EJC)主要审理涉及商贸问题和社会问题的案子,欧洲人权法院(ECHR)审理的案件主要涉及到可能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政府行为。

第四,从原则上讲,英国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种,法院组织和诉讼程序也根据这种区分而有所不同。

然而,在实践上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分又不是绝对的,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常对案件的性质不加区分。

二、英国法院体系民事法院系统由四级法院组成:郡法院(County Courts)/ 高等法院(High Court,分为王座庭<Queen’s Bench Division>、家事庭<Family Division>和大法官庭<Chancery Division>,三座法庭又分别设行政庭<Administrative Court>和上诉庭<Divisional Court>)/ 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 上议院(House of Lords)。

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责2008/11/04下列资料谨供参考,中国驻英大使馆不为其准确性、全面性和权威性承担任何责任。

一、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英国的法院按审理案件的性质可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系统(详见以下“英国法院系统组织体系结构图”)。

民事法院系统由四级法院组成:郡法院(County Courts)、高等法院(High Court,分为王座庭<Queen’s Bench Division>、家事庭<Family Division>和大法官庭<Chancery Division>,三座法庭又分别设行政庭<Administrative Court>和上诉庭<Divisional Court>)、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和上议院(House of Lords)。

刑事法院系统分为以下四级法院:地方法院(Magistrate’s Courts,青少年法院<Youth Courts>作为地方法院分支,受理被告为10-17岁的案件)、刑事法院(Crown Court)、上诉法院(刑事庭)(Court of Appeal<Criminal Division>)和上议院。

除上述法院外,英国还有一些特别设立的专门法院,独立于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统之外,主要有枢密院(Privy Council)、反垄断法院(The Restrictive Practice Court)、验尸官法院(Coroners’ Courts)、专业法庭(The Tribunals Service)和军事法庭(Courts Martial)。

英国法院组织体系结构图二、英国刑事法院系统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职责英法院机关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审判机关,负有对犯罪嫌疑人审判、定罪或宣告无罪、判处刑罚等职责。

根据英国法律,刑事犯罪根据轻重被分为三种类型:●简易罪(Summary offences),指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必诉罪(Indictable-only offences),指必须起诉到刑事法院的性质较重的刑事犯罪,如谋杀、强奸等●可诉罪(Either-way offences),指既可以按简易罪在地方法院审判也可按必诉罪在刑事法院审判的犯罪,包括欺诈、盗窃、重婚、与16岁以下女性发生性关系等,被告人有选择以何种方式审判的权利;这三种类型的犯罪分别在不同的法院按不同的方式审理: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是基层刑事管辖法院,是最低级的刑事审级。

the english court structure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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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glish court structure -回复英国的法院结构是英国司法体系的基础,它的目的是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有效。

英国的法院体系分为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体系和苏格兰法院体系两个主要部分。

本文将逐步介绍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体系的组织结构和功能。

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体系是英国的主要法院体系,它们由不同层级的法院组成,每个法院都有自己的特定职责和管辖范围。

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体系的基础是最高法院,它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最高上诉法院,可以审理涉及重大法律和宪法问题的案件。

最高法院的主要职责是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正确性,对辖区内其他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和上诉。

下一层级是上诉法院,它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上诉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进行审理和上诉。

上诉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对上诉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

下一层级是高等法院,它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主要民事和刑事法院。

高等法院处理大部分犯罪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法案件。

高等法院下设多个部门,如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和家庭法庭,每个部门负责特定类型的案件。

高等法院下面是郡法院和副郡法院,它们是地方法院,处理较小规模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这些法院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各个地区设有分院,以提供更便利和容易接触的司法服务。

另外,英格兰和威尔士还有一些特殊的法院,如上诉执法庭和特别法院。

上诉执法庭处理有关警务机构和执法部门决策的上诉案件。

特别法院处理一些特殊性质的案件,如商业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

除了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体系,苏格兰法院体系也是英国司法体系的一部分。

苏格兰法院体系独立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庭体系,拥有自己的法律和司法程序。

苏格兰法院体系分为最高法院、上诉法庭、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等层级,每个层级都有类似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体系的组织结构和功能。

总的来说,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体系和苏格兰法院体系构成了英国司法体系的基础。

这些法院通过各自的组织结构和职能,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效率。

英国的司法机关体系

英国的司法机关体系

英国的司法机关体系英国的司法机关可分为中央司法机关、地方法院和特别法院。

中央司法机关由贵族院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构成。

贵族院是英国的最高法院,它作为上诉终审法院执行司法任务。

贵族院审理上诉案件时要受它以往的判例的约束。

只有在拘泥于过去的判例就会显失公平或导致限制法律正常发展的情况下,才可不遵循以往的判例。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建立于1833年,由三至五个常任上诉法官议员、上院议长、现任或曾任高级官员的枢密院成员、曾任英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该法官属枢密院成员且该成员仍由枢密院管辖者,以及枢密院用命令委派的成员组成。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管辖英国各殖民地上诉案件,随着殖民地纷纷独立,它逐步沦为英联邦上诉法院。

英国的地方法院体系复杂,而且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北爱尔兰各不相同。

本文这里只对英格兰、威尔士的地方法院作简要说明。

民事审判权基本上由高等法院掌握。

高等法院内设王座法庭、大法官法庭(衡平法庭)和家庭海事法庭。

王座法庭审理对财产的损害以及危害个人的案件,家庭海事法庭审理家庭纠纷和海事纠纷案件。

至于衡平法庭则审理有关契约、抵押和遗产方面的争讼。

衡平法庭是依据衡平法审理案件的法庭。

所谓衡平法可以说是英国国王个人为处理权利请愿事件而作出的结论所积累起来的一种法律形式。

英国从14世纪开始,有人因为权利问题在法院得不到适当补救而向国王请愿,请求他以正义、慈悲矫正法律上的形式主义,而国王也就以公正、正义的代表者的身份对请愿事件作出结论。

这种结论日积月累便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衡平法。

同时由于请愿事件太多,英王不能亲自处理,便建立了衡平法院。

这种法院最初和普通法院是分开的,现在设置于高等法院之内,但它和普通法院仍有区别:(1)衡平法庭采独任制,而普通法院在辩论案件的法律问题时全体法官必须出席。

(2)衡平法庭审理案件时,被告必须回答法庭的询问,否则以藐视法庭罪论处。

普通法院对被告的询问,被告有时可以拒绝回答。

(3)衡平法院审理的案件多属于禁令和契约履行事项。

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司法体制分析及理论探讨发布日期:2006-05-17 文章来源:互联网(体制简介部分)英国的司法制度渊源流长。

19世纪末英国通过对其司法组织系统进行较大规模改革后初步形成了近代英国司法制度的框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英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机构,尽管它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英国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个地区,其中后两个地区的司法体制与英格兰不同。

这是英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

这里所介绍的英国司法体制仅指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

一、司法行政机关英国没有专门的司法部,司法行政事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法务大臣和内政大臣行使,设有法务大臣办公室和内政部。

在英国,法务大臣是最高法院院长、上议院议长、内阁成员是全国司法部门的首脑,负有司法、立法、行政三种职务。

法务大臣办公室主要职能是:负责管理全国的法院系统;制定并监督执行司法方面的政策及行业标准;向议会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管理全国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录用、培训、考证及工资福利等;负责向全国司法机构的运转提供财政物资保障等。

内政部在司法行政方面的职权主要体现在法律和秩序的管理,对刑法制度负有总体责任,同时负责警察、监狱和其他惩戒机关。

其内部设有消防和警察司,刑事、缓刑和安置司,广播、社区计划、平等机会、移民和国籍司,监狱司,编制司、财政和综合司等多种机构。

二、律师制度英国的现代律师制度是在经历19世纪司法改革后才最终定型的。

目前所有的律师法都已由《1974年律师法》合而为一,该法是根据从1957年至1974年间与律师有关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的。

该法对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对律师的管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英国律师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根据从业方式和从业范围,将职业律师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类。

事务律师在一定意义上是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纽带。

出庭律师是专门从事高级法院辩护业务的律师。

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两种律师资格所要求的条件不同。

英法法律体系案例分析(3篇)

英法法律体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它规定了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渊源、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等基本问题。

英国和法国都是具有悠久法律传统的国家,它们分别代表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本文通过对英国和法国法律体系的分析,探讨两种法律体系的异同,以期为我国法律体系改革提供借鉴。

二、英国法律体系1. 法律渊源英国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其法律渊源主要包括:(1)普通法:普通法是指法院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原则。

普通法主要通过判例法的形式体现,即先例原则。

(2)制定法:制定法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在英国,制定法包括议会法案、欧洲联盟法规和地方政府法规等。

(3)习惯法:习惯法是指长期形成的、被社会普遍接受的习惯和惯例。

在英国,习惯法主要适用于某些特定领域,如财产权和合同法。

2. 法律解释英国法律体系强调法官在法律解释中的重要作用。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遵循先例,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法律进行解释。

这种解释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有助于法律的灵活适用。

3. 法律适用英国法律体系采用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审理案件的事实问题。

法官则负责法律的适用和判决。

三、法国法律体系1. 法律渊源法国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其法律渊源主要包括:(1)宪法:宪法是法国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体系。

(2)立法法:立法法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民法典、商法典等。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 法律解释法国法律体系强调法律解释的严格性。

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必须遵循立法机关的意图,不能随意发挥。

这种解释具有一定的固定性,有助于法律的稳定实施。

3. 法律适用法国法律体系采用专业法官制度,法官由法学专业人才组成。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立法法进行判决。

四、两种法律体系的异同1. 法律渊源英国法律体系以判例法和制定法为主要渊源,而法国法律体系以立法法和行政法规为主要渊源。

英国基本法院体系介绍

英国基本法院体系介绍

英国基本法院体系介绍
英国基本法院体系包括以下几类法院:
1. 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成立于2009年,是英国最高法院,负责审理最高级别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以及宪法案件。

2. 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分为民事和刑事两个法庭,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复审。

3. 高级法院(High Court):是英国重要的民事和刑事法院,同时也是行政和商业法律纠纷的最终解决之地。

4. 区县法院(County Court):对小额诉讼案件进行审理,例如小额债务纠纷。

5. 简易程序法院(Magistrates’Court):是较低级别的法院,主要审理轻罪和违反交通规则等违法行为案件。

6. 家庭法院(Family Court):审理家庭纠纷,如离婚、婚姻财产分割、婚姻无效等案件。

此外,英国还有一些专门处理特定案件的法院,如劳动法庭、专业法庭(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等案件)、破产法庭等。

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司法制度

除了上面12席常任法官席位, 除了上面 席常任法官席位,最高法院院长 席常任法官席位 亦可要求其他资深法官署任最高法院法官, 亦可要求其他资深法官署任最高法院法官, 但人选必须从下列两大类别中选取: 但人选必须从下列两大类别中选取: 第一类是「资深地方法官」:即英格兰及韦 第一类是「资深地方法官」:即英格兰及韦 」: 尔斯上诉法院法官、北爱尔兰上诉法院法官、 尔斯上诉法院法官、北爱尔兰上诉法院法官、 以及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内院的第一庭或第 二庭法官; 二庭法官; 第二类是「补充名单」:即已经退休, 」:即已经退休 第二类是「补充名单」:即已经退休,但年 龄未过75岁的资深法官 这类法官获委任前, 岁的资深法官, 龄未过 岁的资深法官,这类法官获委任前, 需先获得最高法院院长之书面许可。 需先获得最高法院院长之书面许可。
英国的检察制度(简介) 英国的检察制度(简介) 在英国不存在与法院并行的检察机关。 在英国不存在与法院并行的检察机关。 英国检察机构体制是由以总检察长为首长的 中央法律事务部、 中央法律事务部、刑事检察署以及区检察署 构成。 构成。中央法律事务部的首脑称总检察长和 副总检察长。 副总检察长。 检察官分为首席检察官、分部检察官、 检察官分为首席检察官、分部检察官、助理 分部检察官、高级检察官和检察官。 分部检察官、高级检察官和检察官。 英国的检察机关实行分级设置、垂直管理。 英国的检察机关实行分级设置、垂直管理。

2、刑事法院(皇家法院) 、刑事法院(皇家法院) 根据《 年法院法》 根据《1971年法院法》设立; 年法院法 设立; 拥有上诉管辖权和原始管辖权; 拥有上诉管辖权和原始管辖权; 是被告首次有权要求有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法 院; 刑事法院可以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任何地方 开庭; 开庭; 刑事法院的法官由高等法院法官、 刑事法院的法官由高等法院法官、巡回法官 和首席司法官组成; 和首席司法官组成;

英国法律制度简介

英国法律制度简介

英国法律制度简介英国法律的主要特征简单概况如下:(1)英国法律的基础是普通法的传统,它是几百年来由法官们通过判例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官造法”制度,先例判决是英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渊源;(2)法官在发展判例法和解释议会的制定法的含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法院的审理程序是控辩式,法官不调查案情,只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给法庭的证据作出判决。

法官通常不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在法官眼里,只用证据,没有事实。

一、法院体系英国的法院体系除了各种法院和治安官法庭外,还有许多具有准司法权的裁判所、委员会等,分别根据制定法的授权,专门处理某一方面的争议。

具有制定判例的能力:上议院--英国法院体系中,实际上的最高法院是作为终审法院的上议院。

上议院享有民事和刑事的上诉终审权。

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设刑事庭和民事庭,负责审理上诉案件。

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设王座庭,大法官庭和家事庭,对高等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向上诉法院上诉。

不具有制定判例的能力:王冠法院--Crown Court,分不同辖区设立的刑事法院,目前唯一实行陪审制度的英国法院。

郡法院——County Court,分不同辖区设立的负责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法院,通常由一位法官实行独任审理。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直接向上诉法院上诉。

治安官法庭——Magistrate’s Court,基层法庭,主要负责审理刑事方面的轻微犯罪,民事上限于夫妻分局、抚养和监护、收养等。

二、法官1.大法官(Lord Chancellor):严格意义上并非法官,作为上议院和司法委员会成员,更多的是政治家。

2.上诉法院的两位庭长,从实际意义上讲,它们才是英国最高级别的职业法官。

上诉法院刑事庭庭长(Lord Chief Justice)/上诉法院民事庭庭长(Master of Rolls)3.上议院法律议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4.上诉法院法官(Lord Justices of Appeal)5.高等法院法官(High Court Judge)6.巡回法官(Circuit Judge)7.兼职法官(Recorders)8.治安法官(Magistrate)三、法律渊源1.制定法。

英国的司法机关体系

英国的司法机关体系

英国的司法机关体系英国的司法机关可分为中央司法机关、地方法院和特别法院。

中央司法机关由贵族院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构成。

贵族院是英国的最高法院,它作为上诉终审法院执行司法任务。

贵族院审理上诉案件时要受它以往的判例的约束。

只有在拘泥于过去的判例就会显失公平或导致限制法律正常发展的情况下,才可不遵循以往的判例。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建立于1833年,由三至五个常任上诉法官议员、上院议长、现任或曾任高级官员的枢密院成员、曾任英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该法官属枢密院成员且该成员仍由枢密院管辖者,以及枢密院用命令委派的成员组成。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管辖英国各殖民地上诉案件,随着殖民地纷纷独立,它逐步沦为英联邦上诉法院。

英国的地方法院体系复杂,而且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北爱尔兰各不相同。

本文这里只对英格兰、威尔士的地方法院作简要说明。

民事审判权基本上由高等法院掌握。

高等法院内设王座法庭、大法官法庭(衡平法庭)和家庭海事法庭。

王座法庭审理对财产的损害以及危害个人的案件,家庭海事法庭审理家庭纠纷和海事纠纷案件。

至于衡平法庭则审理有关契约、抵押和遗产方面的争讼。

衡平法庭是依据衡平法审理案件的法庭。

所谓衡平法可以说是英国国王个人为处理权利请愿事件而作出的结论所积累起来的一种法律形式。

英国从14世纪开始,有人因为权利问题在法院得不到适当补救而向国王请愿,请求他以正义、慈悲矫正法律上的形式主义,而国王也就以公正、正义的代表者的身份对请愿事件作出结论。

这种结论日积月累便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衡平法。

同时由于请愿事件太多,英王不能亲自处理,便建立了衡平法院。

这种法院最初和普通法院是分开的,现在设置于高等法院之内,但它和普通法院仍有区别:(1)衡平法庭采独任制,而普通法院在辩论案件的法律问题时全体法官必须出席。

(2)衡平法庭审理案件时,被告必须回答法庭的询问,否则以藐视法庭罪论处。

普通法院对被告的询问,被告有时可以拒绝回答。

(3)衡平法院审理的案件多属于禁令和契约履行事项。

英国法和法院系统

英国法和法院系统

大陆法系的法律就像长在盆里的树。

法典的结局就如同盆景的命运一样。

绝世经典的盆景正如旷世法典一样稀少而弥足珍贵。

英美法系的法律(思维)就像大地里的树。

大地的树扎根于土壤的深处,自取所需,自生自灭,它顺应的是自然的法则——最为神圣也最为稀松平常的法则。

一、英国宪法1.宪法的构成包括三部分:成文的宪法性法律、不成文的宪法性惯例以及涉及宪法制度和原则的判例。

《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王位继承法》《国会法》英国宪法属于柔性宪法,其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

2.法的渊源(1)普通法普通法指的是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

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判决由“判决理由”和“附带意见”构成,只有判决理由会对今后类似案件产生拘束力。

普通法的基本特征——程序先于权利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2)衡平法现代衡平法指英国法中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发展的一套判例法规则。

它通过大法官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大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衡平”(Equity law)即平等、公正之意,是相对于普通法(Common law)的一个概念,由于早期普通法传统拘泥于令状主义,无法给予普通法程序规范中所未涉及的诸如信托、借贷、保险等新形式的纠纷中的当事人以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因此从14世纪左右起由衡平法官通过自由心证,依据“良心”与“公正”原则发出禁令或特别履行令,来给予当事人以普通法外的救济手段,从而逐渐形成衡平法判例。

衡平法包括一系列原则,如“衡平即平等”(Equity is equality)“衡平法注重意图而非形式”(Equity looks to the intention rather than the form)“衡平法不允许有违法行为而无法律救济”(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a remedy)“衡平法不做徒劳无益的事”(Equity does nothing in vain)等,突出了衡平法不拘泥于法律程序的约束、给予当事人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的特点。

[转载]英国法院体系

[转载]英国法院体系

[转载]英国法院体系复杂的英国法院体系学习英国法律,一年时间太短,加之学校开设的课程较少,totally也就5个多月,同学们期间总是忙于assignments而较少有时间根据自己的兴趣进行深入学习。

除了assignments涉及的专题之外,对其他的法律部门及具体的法律制度知之甚少,更缺乏对英国法律/司法制度的整体把握。

许多问题都是浮光掠影,一知半解,说起来知道一点,但细究起来,却不甚明了。

有时候自己也想偷懒,找些资料看看就对付过去了,但不是每次都能找到想要的信息,或是找到的资料outdated或自相矛盾,这时候就不得不自己去梳理和辨明,对于我这种不搞研究的人来说并不容易,还好,身边有许多毕业于英国名校的律师以及无所不知的Lucas,在我困惑的时候总能找到他们。

这周所里很多英国同事(包括我领导)休假,不得不感叹英国人假期真多(每年带薪休假26天),即便是最忙碌的律师,休假一天也不会少,他们讲究的是work & life balance,不像国内的律师,从上到下,活得都很累,少有心态好的。

英国的法院体系相对复杂,不像中国法院体系层级分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加之其有三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及司法系统,即英格兰及威尔士、苏格兰以及北爱尔兰,但总体来讲,英国法院体系有二个特点:民事、刑事系统分立及各种专门法庭林立。

本文主要介绍英格兰及威尔士的法院体系。

民事法院系统相对简单,一般由四级法院组成,分别是郡法院(County Courts),高等法院(High Court),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以及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但英国2007年对此前的tribunals(行政裁判所)系统进行改革,将其纳入司法系统,从而使得tribunals成为英国及威尔士司法系统中最基层的司法机构。

刑事法院系统相对复杂,因为英国刑法将犯罪依情节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种类型:即决罪(summary offences),可诉罪(either-wayoffences)及必诉罪(indictable-only offences)。

(中英版)英国法院体系

(中英版)英国法院体系

英国法院体系英国法院体系是由包括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在内的多个法院组成的。

它是英国政府的重要部门,对于制定和实施英国法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英国的最高上诉法院,于2009年成立,其前身是英国上议院。

最高法院负责审理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苏格兰法院的一些重要案件。

最高法院的职责还包括确定英国法律的含义、解释和适用。

在最高法院中,有12位法官,包括一位院长和两位副院长。

法官由英国大臣任命,任期为65岁退休。

在确定法官的任命时,政府将考虑一系列的因素,例如专业背景和能力。

最高法院的决定对于整个英国法院体系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其判决对英国法律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England and Wales)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最高法院之一,由高等院长领导。

高等法院分为三个部分:刑事司法、民事司法和家事司法。

它负责审理最严重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诉讼。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体系中,地区法院和刑事法院是高等法院下属的法院。

在这些法院中,地区法院主要审理较小的刑事案件和一些民事案件,刑事法院则负责审理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

苏格兰最高法院苏格兰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Scotland)是英国法院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它是苏格兰法律体系的最高上诉法院,负责审理苏格兰的刑事和民事上诉案件。

最高法院由15位法官组成,包括院长和两位副院长。

除最高法院以外,在苏格兰法院体系中,还有许多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它们主要负责审理苏格兰地区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北爱尔兰法院北爱尔兰法院(Northern Ireland Court)独立负责处理北爱尔兰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北爱尔兰法院由若干个专用的法院组成,例如地方法院、上诉法院以及独立法院。

这些法院由专业的法官负责处理涉及北爱尔兰法律的事项。

总结英国的法院体系是由最高法院、高等法院、苏格兰最高法院和北爱尔兰法院等多个法院组成的。

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是一个权利、民主和法治国家。

英国司法制度建立在几百年的发展和演变之上,是目前为止最为完善的一种体制之一。

英国的司法制度采取的是普通法制,这意味着法官能够根据先前类似案件的裁决作为法律依据来判定新案件。

这种方式使司法制度能够不断发展并保持适应力,以适应日益变化的社会和经济环境。

英国的司法体系分为三级: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

在最高法院的顶部,是由十一名大法官组成的高度权威的司法机构。

最高法院是负责审理各种个案,以及对英国权利法和公法的最终解释权的机构。

上诉法院是由对法官、法官及其他独立专业人士组成的,其职责是审理上诉案件,并确保被控诉人在审判中得到公平对待。

地方法院则负责处理最多的小型案件,例如交通违法、租赁争端和婚姻离婚等。

英国的司法体系还包括的优于其他国家的监管机构。

例如,英国的公共检察官办公室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负责对犯罪行为进行检察。

检察官会在犯罪疑点得到确认时,调查并采集证据。

然后,他们会向法院起诉或不起诉犯罪嫌疑人。

此外,英国的监狱和社区处罚体系也非常完善。

监狱推行纪律严明但符合人道主义的管理,而社区处罚则注重恢复罪犯的自我价值和社会形象。

正如其他国家的司法体系一样,英国的司法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这些挑战包括不断增长的案件数量、缺乏足够的经费、司法独立的威胁以及案件耗时较长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英国的政府和司法机构正在进行一系列改革,以确保司法体系能够更好地满足公众的需求。

总之,英国的司法制度被认为是世界上最现代化和公正的体制之一。

同时,它也在不断发展和进步,以更好地满足公民和社会的需求。

英国法院体系英语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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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院体系英语作文The UK court system is one of the oldest and most respected legal systems in the world. It consists of multiple levels of courts, each with specific jurisdictions and functions. At the lowest level are the Magistrates' Courts, which handle minor criminal cases and some civil matters. The Crown Court deals with more serious criminal offenses and trials by jury. The High Court is responsible for civil cases of significant value or complexity, while the Court of Appeal hears appeals from lower courts. The Supreme Court, established in 2009, is the highest court in the UK and focuses on cases of the greatest public importance. The UK court system operates on the principles of fairness, independence, and adherence to the rule of law.中文翻译:英国法院体系是世界上最古老和最受尊敬的法律体系之一。

它由多个层次的法院组成,每个法院都有特定的管辖权和职能。

英国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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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事务律师 : 职能和培训过程
初级事务律师学院 初级事务律师 学 院 ( 建立于1 为初级事务 I X) L E 9 6 3 年, 即初级事务律 律师的管理机构 。 该 学 院 为 事 务 律 师 的 助 手 ( 师) 提供培训和职 业 计 划 。 初 级 事 务 律 师 在 法 律 事 务 中 扮 演 着重要角色 , 其业务 涉 及 各 专 业 领 域 , 例 如 遗 嘱 检 验, 信托事 务, 财产转让 , 婚姻 、 民事或刑事诉讼 。 他们受事务律师 雇 佣 , 能够广泛接触当事人 , 管理办公部门 。 他们无权出庭辩护 , 但 可就无争议事项出庭 。 培训过程 培训方案分两部分 : 第一部分涉及对主要法律领域的入 门学习 , 内容广泛 ; 第二部分涉及对四门课程的更深入 学 习。 要成为一名合格的 初 级 事 务 律 师 , 学员必须年满2 并至 5 岁, 少拥有 5 年的法律实践经验 。
国内法
立法程序 一读程序 正式程序 : 审阅议案标题
二读程序
就整个议案展开主要辩论
委员会阶段 , 报告阶段
详细审议议案 , 委员会交 回报告并提出修改建议
三读程序
就整个议案最后投票表决
上议院
拥有有限权力 : 能够建议修改
御准
君主批准议案表示赞同

议会法 授权立法 这种类型的立法作为权宜之计 , 是必要的 , 但它并非由 议 会自身公布 。 它有时 被 称 为 附 属 立 法 , 但它的效力并不低于 其他立法 。 委员会命令 制定法文件 细则
《 欧洲人权公约 》
保护所有签 约 该公约由欧洲委员会的 4 3 个成员国签署 , 成员国成员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 机构 欧洲人权委员会 4 欧洲人权法院 ( 设在斯特拉斯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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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育]英国法院体系
英国法院体系
一、现代英国法院体系的几个特点
第一,没有司法部。

英国的法院组织在历史上曾经长期实行二元制,普通法法庭和衡平法法庭自成系统,各自为政。

在他们之上没有一个对两种法院进行统一管理的司法行政部门。

这种现象从16世纪开始。

17世纪初,由于英王和普通法院之间关于管辖权的冲突愈演愈烈,导致了在普通法院和代表国王的衡平法院之间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这种矛盾常被认为是英国革命的前奏之一)。

经过19世纪的司法改革,两种法庭融合为一,但司法系统的中央行政管理机关却没有因此而产生。

直至今日,英国仍没有设立司法部,其司法行政职权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大法官和内政大臣行使。

第二,从法院组织的上下级关系来看,英国法院可以分为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两级。

中央法院包括上议院、最高法院。

它们或是统一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如上议院;或是由其中的民事庭和刑事庭分别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如最高院中的上诉院设有民庭和刑庭。

只有地方法院是按受理案件的性质明确区分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两种,负责审理民事案件的地方法院称为郡法院,负责审理刑事案件的地方法院称为治安法院。

第三,英国的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皇家法院三部分组成,它名义上虽为“最高”,但由于上议院的存在,实际上并非最高审级。

一般而言,上议院被视为全国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级,然而作为欧盟的成员国,欧洲司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裁决的效力要高于上议院的裁决和英国立法。

欧洲司法法院(EJC)主要审理涉及商贸问题和社会问题的案子,欧洲人权法院(ECHR)审理的案件主要涉及到可能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政府行为。

第四,从原则上讲,英国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种,法院组织和诉讼程序也根据这种区分而有所不同。

然而,在实践上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分又不是绝对的,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常对案件的性质不加区分。

二、英国法院体系
民事法院系统由四级法院组成:郡法院(County Courts)/ 高等法院(High Court,分为王座庭<Queen’s Bench Division>、家事庭<Family Division>和大法官庭<Chancery Division>,三座法庭又分别设行政庭<Administrative Court>和上诉庭<Divisional Court>)/ 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 上议院(House of Lords)。

刑事法院系统分为以下四级法院:地方法院(Magistrate’s Courts,青少年法
院<Youth Courts>作为地方法院分支,受理被告为10-17岁的案件)、刑事法院(Crown Court)、上诉法院(刑事庭)(Court of Appeal<Criminal Division>)和上议院。

除上述法院外,英国还有一些特别设立的专门法院,独立于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统之外,主要有枢密院(Privy Council)、反垄断法院(The Restrictive Practice Court)、验尸官法院(Coroners’ Courts)、专业法庭(The Tribunals Service)和军事法庭(Courts Martial)。

三、民事法院体系
1(治安法院和郡法院
治安法院又称速决裁判法院,是英国的基层刑事法院,但按1952《治安法院法》,它也有半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对某些即时清偿债务和有关家庭关系的诉讼和一些执照申请有管辖权。

它可以受理一定范围的债务案件,如索要收税、电费等案件。

在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中,治安法院可以发出收养子女许可令、父子关系认定令,以解决抚养、赡养的问题。

治安法院可以准予夫妻司法分居,以及发出给付妻
子抚养费令。

英国对一些特殊行业实行许可制度,如酒类销售行业。

这些行业就须办理经营许可。

治安法院每年处理大量涉及贸易许可制度的案件。

在治安法院,家事案件与商事案件分开审理,并且是不公开的。

对治安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的上诉,基本上由高等法院家事分庭,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受理。

郡法院是根据1846《郡法院法》成立的专门受理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其受理的案件全是民事案件,主要处理数额较低的民事诉讼。

它虽名为郡法院,但其管辖区域与郡的行政区划并非完全吻合。

英格兰和威尔士分为400个巡回审判区(郡法院区,是由几所郡法院联合组成的)。

每个巡回区设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巡回法官,负责此巡回区内所有郡法院的审判,每个巡回法官每月至少应在每个郡法院开庭一次。

开庭时,除海事、欺诈案和一些较大
的案件由当事人申请使用陪审团外,一般不需陪审团参加。

郡法院受理诉讼标的价值不超过5000英镑的合同或侵权纠纷。

如今受理衡平法律事务的诉讼标的额已达到30000英镑[1]。

它还受理其他涉及房屋、租赁的案件。

受指定的郡法院享有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但违法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婚姻案件,不由它们审理。

每个郡法院设有一名书记官长,他领导郡法院的日常工作。

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书记官长也可以审理诉讼标的不超过75英镑的案件。

对于他做出的判决,郡法官有权审查,当事人不服的也可以向巡回法院上诉。

当事人就法律和事实对郡法院裁判不服可上诉于上诉法院(除破产案件外)。

对破产案件的上诉,由高等法院的**官庭审理。

郡法院的诉讼程序相对简单,费用也不贵。

执业律师和执业大律师都有权参与郡法院的诉讼。

2(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由王座庭、大法官庭和家事庭共同组成。

总的来看,高等法院的管辖权非常广泛。

就管辖范围而言,它的权力覆盖了整个英格兰和威尔士;从审级上
看,它既有初审权,又有复审权,而且其初审权没有标的数额上的限制。

但是,对于郡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法律并不鼓励人们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高等法院的三个分庭都被授权可以审判各种类别的诉讼。

但是每个法庭通常审理某一类案件。

在实际工作中,高等法院根据诉讼的不同性质,将案件分给不同的分庭。

(1)王座庭
王座庭的管辖范围在高等法院中是最为广泛的。

它既受理民事案件又受理刑事案件,既受理初审案件又受理上诉案件。

另外还行使以前王座法院的司法监督权。

王座庭民事初审案件的管辖范围:有关契约和侵权行为的案件、土地赔偿案件、商事案件(进出口、保险、银行、代理、商业文件的解释等)、海事案件(救助、拖带、碰撞、船舶维修、对外船舶货物供应等)。

王座庭民事上诉案件的管辖范围:房屋租赁案件的上诉及一名法官承办的不公开审理的其他案件的上诉。

(其上诉工作范围主要是刑事或行政案件,而不是民事案件)
(2)大法官庭
大法官庭名义上是由大法官主持,但由于大法官既是内阁成员,又是上议院院长,事务繁忙,难以亲自主持该庭审判事务,因而通常由一名副职大法官和其他普通法官负责审理案件。

大法官庭民事初审案件的管辖范围:信托、抵押、不动产、合伙、公司、破产、遗嘱争议、遗产管理、财产处置、税收事务、债权保全、城乡规划和房地产租赁的案件,以及知识产权案件。

大法官庭民事上诉案件的管辖范围:破产案件
(3)家事庭
家事庭民事初审案件的管辖范围:复杂的离婚、儿童监护、无争议的遗嘱检验(有争议的则由大法官庭处理),以及处理有关申请收养、申请婚姻财产等。

就强制执行治安法院关于婚姻纠纷、儿童监护纠纷而作出的决定。

家事庭民事上诉案件的管辖范围:不服治安法院审判的家事案件的上诉。

3(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分为民事庭和刑事庭。

上诉法院民事庭是民事案件的上诉机构,没有初审案件的管辖权。

上诉法院民事庭受理高等法院、郡法院、限制性贸易惯例法院、劳工上诉法庭和各种各样的法庭,尤其是土地法庭的上诉案件。

上议院虽是更高一级的上诉审,但上诉的受理必须经上诉法院或者上议院的批准,所以对绝大多数的案件来说,上诉法院实际上是最后的审级。

4(上议院
不考虑欧洲司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话,上议院是英国民事刑事的最高审级。

理论上讲,上议院的所有贵族都是这个上诉法院的当然法官,但事实上只有**官和根据法律规定由英王
任命的法律专家议员,才是真正的法官。

凡是向上议院上诉的案件,必须得到上诉法院或上
议院的准许,因为只有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案件才能上诉到上议院,所以其实际审理的案件
很少,绝大多数的案件都涉及对议会制定法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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