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育]英国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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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育]英国法院体系
英国法院体系
一、现代英国法院体系的几个特点
第一,没有司法部。英国的法院组织在历史上曾经长期实行二元制,普通法法庭和衡平法法庭自成系统,各自为政。在他们之上没有一个对两种法院进行统一管理的司法行政部门。这种现象从16世纪开始。17世纪初,由于英王和普通法院之间关于管辖权的冲突愈演愈烈,导致了在普通法院和代表国王的衡平法院之间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这种矛盾常被认为是英国革命的前奏之一)。经过19世纪的司法改革,两种法庭融合为一,但司法系统的中央行政管理机关却没有因此而产生。直至今日,英国仍没有设立司法部,其司法行政职权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大法官和内政大臣行使。
第二,从法院组织的上下级关系来看,英国法院可以分为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两级。中央法院包括上议院、最高法院。它们或是统一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如上议院;或是由其中的民事庭和刑事庭分别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如最高院中的上诉院设有民庭和刑庭。只有地方法院是按受理案件的性质明确区分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两种,负责审理民事案件的地方法院称为郡法院,负责审理刑事案件的地方法院称为治安法院。第三,英国的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皇家法院三部分组成,它名义上虽为“最高”,但由于上议院的存在,实际上并非最高审级。一般而言,上议院被视为全国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级,然而作为欧盟的成员国,欧洲司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裁决的效力要高于上议院的裁决和英国立法。欧洲司法法院(EJC)主要审理涉及商贸问题和社会问题的案子,欧洲人权法院(ECHR)审理的案件主要涉及到可能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政府行为。
第四,从原则上讲,英国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种,法院组织和诉讼程序也根据这种区分而有所不同。然而,在实践上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分又不是绝对的,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常对案件的性质不加区分。
二、英国法院体系
民事法院系统由四级法院组成:郡法院(County Courts)/ 高等法院(High Court,分为王座庭
刑事法院系统分为以下四级法院:地方法院(Magistrate’s Courts,青少年法
院
除上述法院外,英国还有一些特别设立的专门法院,独立于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统之外,主要有枢密院(Privy Council)、反垄断法院(The Restrictive Practice Court)、验尸官法院(Coroners’ Courts)、专业法庭(The Tribunals Service)和军事法庭(Courts Martial)。
三、民事法院体系
1(治安法院和郡法院
治安法院又称速决裁判法院,是英国的基层刑事法院,但按1952《治安法院法》,它也有半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对某些即时清偿债务和有关家庭关系的诉讼和一些执照申请有管辖权。它可以受理一定范围的债务案件,如索要收税、电费等案件。在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中,治安法院可以发出收养子女许可令、父子关系认定令,以解决抚养、赡养的问题。治安法院可以准予夫妻司法分居,以及发出给付妻
子抚养费令。英国对一些特殊行业实行许可制度,如酒类销售行业。这些行业就须办理经营许可。治安法院每年处理大量涉及贸易许可制度的案件。在治安法院,家事案件与商事案件分开审理,并且是不公开的。对治安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的上诉,基本上由高等法院家事分庭,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受理。
郡法院是根据1846《郡法院法》成立的专门受理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其受理的案件全是民事案件,主要处理数额较低的民事诉讼。它虽名为郡法院,但其管辖区域与郡的行政区划并非完全吻合。英格兰和威尔士分为400个巡回审判区(郡法院区,是由几所郡法院联合组成的)。每个巡回区设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巡回法官,负责此巡回区内所有郡法院的审判,每个巡回法官每月至少应在每个郡法院开庭一次。开庭时,除海事、欺诈案和一些较大
的案件由当事人申请使用陪审团外,一般不需陪审团参加。
郡法院受理诉讼标的价值不超过5000英镑的合同或侵权纠纷。如今受理衡平法律事务的诉讼标的额已达到30000英镑[1]。它还受理其他涉及房屋、租赁的案件。受指定的郡法院享有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但违法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婚姻案件,不由它们审理。
每个郡法院设有一名书记官长,他领导郡法院的日常工作。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书记官长也可以审理诉讼标的不超过75英镑的案件。对于他做出的判决,郡法官有权审查,当事人不服的也可以向巡回法院上诉。
当事人就法律和事实对郡法院裁判不服可上诉于上诉法院(除破产案件外)。对破产案件的上诉,由高等法院的**官庭审理。郡法院的诉讼程序相对简单,费用也不贵。执业律师和执业大律师都有权参与郡法院的诉讼。
2(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由王座庭、大法官庭和家事庭共同组成。总的来看,高等法院的管辖权非常广泛。就管辖范围而言,它的权力覆盖了整个英格兰和威尔士;从审级上
看,它既有初审权,又有复审权,而且其初审权没有标的数额上的限制。但是,对于郡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法律并不鼓励人们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高等法院的三个分庭都被授权可以审判各种类别的诉讼。但是每个法庭通常审理某一类案件。在实际工作中,高等法院根据诉讼的不同性质,将案件分给不同的分庭。
(1)王座庭
王座庭的管辖范围在高等法院中是最为广泛的。它既受理民事案件又受理刑事案件,既受理初审案件又受理上诉案件。另外还行使以前王座法院的司法监督权。王座庭民事初审案件的管辖范围:有关契约和侵权行为的案件、土地赔偿案件、商事案件(进出口、保险、银行、代理、商业文件的解释等)、海事案件(救助、拖带、碰撞、船舶维修、对外船舶货物供应等)。
王座庭民事上诉案件的管辖范围:房屋租赁案件的上诉及一名法官承办的不公开审理的其他案件的上诉。(其上诉工作范围主要是刑事或行政案件,而不是民事案件)
(2)大法官庭
大法官庭名义上是由大法官主持,但由于大法官既是内阁成员,又是上议院院长,事务繁忙,难以亲自主持该庭审判事务,因而通常由一名副职大法官和其他普通法官负责审理案件。
大法官庭民事初审案件的管辖范围:信托、抵押、不动产、合伙、公司、破产、遗嘱争议、遗产管理、财产处置、税收事务、债权保全、城乡规划和房地产租赁的案件,以及知识产权案件。
大法官庭民事上诉案件的管辖范围:破产案件
(3)家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