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项内容被列为证券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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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新闻发布稿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2年5月22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9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解释》)的有关情况,并将公布黄光裕等非法经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单位行贿案和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两起典型案例。

《内幕交易解释》共11条,全面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内幕交易解释》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

一、《内幕交易解释》制定的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也呈逐年增多态势。

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

通过对近五年来司法机关查处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的研究和分析,与普通犯罪相比,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社会危害大。

证券、期货犯罪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面广,涉及投资者众多,严重危及资本市场运行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

如在黄光裕案件中,被告人黄光裕作为中关村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重大资产置换、重组信息公告前,前后三次指令他人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4亿余股,成交额人民币18亿余元,账面收益近4亿余元。

二是专业性强。

资本市场关系复杂,技术手段先进,涉及证券、期货、法律、会计、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等诸多领域,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深的专业背景,熟悉资本市场运行规则和信息技术。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一、诚实守信、尽职尽责1、证券业务人员必须坚持诚实守信的执业原则,严格遵守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职责,尽心尽责,以求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秩序,确保证券交易的稳定发展。

2、证券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等业务活动有关的秘密,不得知晓或泄露客户秘密,不得利用自身地位或信息优势损害客户利益,不得利用业务关系进行金钱多少无形财产利益行为或行为违法行为。

二、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1、证券业务人员应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客户投资者保护的相关规定,不得滥用影响客户理性投资决策的手段,不得利用特殊关系,不得以虚假说明、故意遗漏、含糊其词等手段利用客户,净化金融市场环境。

2、证券业务人员在处理客户资金时,必须严格执行客户中付款、申付款及账户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三、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1、证券业务人员应当坚持促进经济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格依照立法规定及证监会有关资讯披露、代理交易、资金管理、业务宣传等的要求进行市场做单操作,并对其错误、失误、失当行为承担责任。

2、证券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以执行证券账户管理、行情调研分析、投资分析分析、投资咨询及代理金融协议作为基本原则,具体行为不得有损市场价值公平性、不得诱导、采取任何不公平竞争行为,不得对股票交易市场进行无谓的干扰和损害之行为。

四、爱护社会财产1、证券业务人员应当牢记社会财产的尊严、重要性,以保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必须廉洁从事证券交易,严格控制违规活动;不得收取、提供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贿赂以及贩贩卖,不得参与任何应该由至少两方参与的交易行为,以及不应该出现在交易市场中的行为;有必要的话,应当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查明真实情况,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平及秩序。

2、证券业务人员义务遵守“保护少儿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收受、贩卖或直接变卖少儿投资者拥有的证券及其它资产、在市场中自行交易;不得以资本利益受损及少儿权力滥用等“保护少儿权益”的任何理由,做出任何会造成损害少儿权益、不利于市场秩序维持的行为。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券、基金新员工入职培训用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券、基金新员工入职培训用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恰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 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
第八条 证券分析师应惜守勤勉尽职原则,是指证券分析师应当本着对客户与 投资者高度负责的精神执业,对与投资分析、预测及咨询服务相关的主要因素 进行尽可能全面、详尽、深人的调查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遗漏与失误, 切实履行应尽的职业责任,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规范的专业意见。
基本准则1
“遵纪守法”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 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 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孟子
国有常法,虽危不乱。——韩非子 法律就是秩序,有良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欺诈承销
通过透支、回扣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投资者 认购证券,或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 认购价格
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比如返还 承销费用、不当许诺、诋毁同行、借助行政手 段干预等等 1997年申银万国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向四家 上市公司返还股票承销费用300万元,被 证监会查处
不正当竞 争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 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 由客户签字确认。业务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的标准格式,由中国证 券业协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和执业证书。

证券从业人员十大禁止行为

证券从业人员十大禁止行为

证券从业人员十大禁止行为证券从业人员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角色,他们的职责是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交易执行和市场分析等服务。

然而,证券从业人员在执行职责时,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正。

为此,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制定了《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其中包括了十大禁止行为,本文将对这些禁止行为进行详细解读。

一、擅自操作客户账户证券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操作客户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未经客户授权擅自买卖证券、转账或提现等行为。

如果证券从业人员需要执行上述操作,必须经过客户书面授权,并在操作前告知客户相关风险。

二、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证券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状况、业绩预期、重大合同、股权变动等。

如果证券从业人员知悉了内幕信息,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避免进行相关交易。

三、泄露客户信息证券从业人员不得泄露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姓名、联系方式、资产状况、投资偏好等。

如果证券从业人员需要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客户信息,必须经过客户书面授权,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四、违反交易规则证券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交易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操纵市场、虚假交易、滥用交易权限等行为。

如果证券从业人员发现其他交易者违规操作,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举报。

五、违反职业道德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包括但不限于保持客户利益至上、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等。

如果证券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将面临行业惩罚和社会舆论的谴责。

六、不当宣传证券从业人员不得进行不当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夸大产品优势、隐瞒风险、误导客户等行为。

如果证券从业人员需要进行宣传,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如实介绍产品风险和收益,避免误导客户。

七、违反内部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违反内部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公司制度、操作程序、工作纪律等。

如果证券从业人员发现内部规定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

八、违反监管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违反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监管规章、行业标准等。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题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题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题1.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程序,不包括()。

[单选题] *A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B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C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D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履行职务(正确答案)2. 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单选题] *A 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B 企业债券可以继承和转让,但是不得抵押(正确答案)C 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D 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3. 证券评级机构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未对其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的罚款。

[单选题] *A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正确答案)B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C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D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4. 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

[单选题] *A 20%B 30%(正确答案)C 50%D 100%5. 5.甲公司是一家证券公司,其已委托证券经纪人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承销,则甲公司的下列情况中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是()。

[单选题] *A 甲公司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正确答案)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B 甲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 50 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 20 个小时C 甲公司负责电话回访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D 甲公司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并规定发现异常情况的,记录存档并在 7 日内查明原因6. 6.以下关于监事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2.03.29•【文号】法释[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诈骗罪,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10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9次会议、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

第二条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专项考试试卷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专项考试试卷

姓名:部门:分数:一、单选题(共10题,每题3分,共30分)1.对《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执行情况的检查机构是(A )A.证券业协会B.中国证监会C.证券经营机构D.证券业协会和中国证监会2.(A )有权对证券执业人员或证券经营机构的实施纪律惩戒。

A.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B.证券业协会法律部C.中国证监会D.各地证监局3.(D )有权对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A.证券业协会B.中国证监会及其垂直系统C.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D.各证券经营机构4.对受到证券经营机构处分的证券从业人员,下列做法正确的是(B )A.所在机构不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B.所在机构应向协会报告C.所在机构应向所在地监管机构报告D.所在机构不必向任何单位报告5.证券从业人员的下列哪种行为不符合《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A )A.未取得证券咨询资格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B.通过电子邮件对客户李某进行证券投资教育C.以短信方式提示客户王某注意市场风险D.将投资者教育园地设在营业场所门前6.下列哪种行为不属于从业人员的特定禁止行为(D )A.侵占客户资产B.挪用客户资产C.接受客户全权委托D.泄露客户资料7.下列哪种行为属于从业人员的一般性禁止行为(A )A.证券从业人员甲为争取乙证券公司客户散布乙公司要倒闭的谣言B.张某违反规定向客户李某提供有价证券C.丁某接受客户杨的全权委托D.赵某代理买卖法律禁止买卖的证券8.《准则》中所称的机构不包括(D )A.财务公司B.基金管理公司C.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D.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9.证券营业部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不包括( D )A.接受咨询与处理投诉B.揭示证券投资风险C.介绍各项证券业务D.签订委托理财合同10.证券合规风险不包括(B )A.证券公司因挪用客户资产面临的监管风险B.证券公司员工代客理财面临的监管风险C.证券公司高息揽存面临的声誉风险D.证券公司员工因赌博面临的法律风险二、多选题(共10题,每题5分,共50分)11.《证券执业行为准则》中的证券从业人员是指()A.证券公司的业务人员B.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C.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的企业评级的人员D.证券投资管理人员12.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包括()A.法定代表人B.总经理,副总经理C.部门经理D.营业部副经理13.证券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应当()A.取得证券从业资格B.个人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C.接受协会的后续职业培训D.接受所在单位的后续职业培训14.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遇到自身利益与客户利益可能发生上突时,应当()A.个人利益大于客户利益时,个人利益优先B.及时向单位报告C.客户利益得到公平对待D.客户利益优先15、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包括()A.国家秘密B.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C.客户的个人隐私D.税务机构要求提供的客户交易情况16.张某是甲证券公司经纪人,从该证券公司辞职一年后,下列哪种行为是正确的()A.将自己的客户从甲证券公司带到乙证券公司B.将自己在甲公司时掌握的客户资料带到乙证券公司C.将自己在甲证券公司的同事李某发展为乙证券公司的经纪人D.经甲证券公司同意,将该公司的客户手机号码出售给广告公司17.某证券公司投行业务经理刘某为获得财务顾问项目,让业务人员李某给甲企业总经理送礼,李某应当()A.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告B.向公司董事会报告C.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D.机构未妥善处理的,再向协会报告18.甲乙二人均为证券从业人员,他们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从业人员的一般性禁止行为(ABCD )A.甲因工作关系掌握了某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乙承诺若甲能告知他具体情况,甲可得到重用。

证券客户经理结业考试

证券客户经理结业考试

单选题1.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__________规定的发行条件。

2分已手工评判A。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B。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C.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管理条例》D.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学员答案:B 标准答案:B 学员得分:2分2。

以下基金销售人员中,不需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就能从业的是()2分已手工评判A。

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部基金销售人员B. 证券公司总部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C. 证券投资咨询营业网点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D. 商业银行总行从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活动的人员学员答案:D 标准答案:D 学员得分:2分3。

对机构进行检查和调查时,不可以调阅执业人员档案。

此种说法:2分已手工评判A. 正确B. 错误学员答案:B 标准答案:B 学员得分:2分4。

深圳证券交易所没有义务为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查询服务。

2分已手工评判A. 正确B。

错误学员答案:B 标准答案:B 学员得分:2分5.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和专门部门,组织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工作,并强化内部责任追究机制。

2分已手工评判A. 正确B。

错误学员答案:A 标准答案:A 学员得分:2分6. 本规范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此种说法:2分已手工评判A. 正确B. 错误学员答案:A 标准答案:A 学员得分:2分7.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对违反本办法的会员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整改或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该说法:2分已手工评判A. 正确B. 错误学员答案:A 标准答案:A 学员得分:2分8. 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不可以卖出。

2分已手工评判A。

正确B。

错误学员答案:B 标准答案:B 学员得分:2分9. 对于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基金销售人员,统一办理执业注册、后续培训和执业年检的是().2分已手工评判A。

经济法(第三版)第十一章 证券法

经济法(第三版)第十一章 证券法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 的注册。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 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 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4.合法原则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监管原则
四、证券市场
(一)证券市场的概念 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按照市场的职能,证券市场分为发
行市场和交易市场。 (二)证券市场的主体和交易对象 证券市场的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
三、证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1.股票上市的条件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
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应当符合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
(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
(4)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投资 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投资者的信息,也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三节 证券交易及其信息公开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学习资料解析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学习资料解析

报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履行向公司更高一级的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的义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
规定》要求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地向合规总监 报告”,以此督促各证券公司做到主动防止违规、及时发现违规、迅速纠正违规,从而及时、有效地控 制或减少机构的违规风险,将可能的违规概率或损害降至最低。
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可疑资产。
公司员工有义务留意洗黑钱的行为,有权对提供虚假资料的客户、或无理拒绝提供按照 规定要求的资料的客户采取怀疑态度,并向合规部门汇报。
二、基本准则 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为有效保护公司知 识产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应特别注意: 1.对公司自有知识产权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2.在法律允许或权利人同意的范围内使用他人知识产权;
2.禁止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赠送、销售公司资产。
3.不得将公司的任何资源用于个人利益。
二、基本准则
员工外部活动约束 1.公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 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当员工加入公司成为从业人员时,原持有 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2.不得擅自代表公司对外发表有关言论、接受采访,或以个人身份发表 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外部言论,如果需要,必须经过事前的授权或批准。 3.未经许可,员工不得从事影响工作时间、效率和业绩的外部活动。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学习资料
平安证券 合规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


一、前言 二、基本准则
三、禁止行为
四、监督及惩戒 五、员工合规履职
一、前言
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009年01月19日,中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5.14•【文号】•【施行日期】199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5月14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证券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照本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确认、撤销及有关事宜。

第三条证监会可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办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证券中介机构,指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批准设立的可经营证券业务或证券相关业务的下列法人:1、证券公司;2、信托投资公司;3、证券清算、登记机构;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5、证监会或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可经营证券业务或证券相关业务的机构。

本规定所称证券专营机构,系指前款第1项所列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系指前款第2项所列信托投资公司和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可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是指证券专营机构和证券兼营机构。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从业人员系指下列人员:1、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各项所列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但证券兼营机构和该款第五项规定的机构中不负责证券业务的副总经理除外;2、证券经营机构中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3、证券经营机构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人员;4、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代理发行业务的专业人员;5、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专业人员;6、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7、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内的出市代表;8、证券清算、登记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10、各类证券中介机构的电脑管理人员;11、证监会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从业人员。

证券一般从业--重要知识点整理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完整详细版)

证券一般从业--重要知识点整理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完整详细版)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一、处罚方面5%~15%①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资料等取得公司登记的,对该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的5%~15%的罚款;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资产的,5%~15%的罚款;③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5%~15%的罚款。

3~30万①提交的会计报告材料中虚假记录或隐瞒重要事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3~30万的罚款;5~50万①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50万的罚款;②违反公司法规定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5~50万的罚款;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固有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的,处理5~50万元的罚款(直接负责人是3~30万罚款);5~20万①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关闭,并处以5~20万罚款;二、数字信息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的,必须采用承销团;2、封闭式基金通常有固定的封闭期,一般为10年或15年,开放式基金无发行规模限制3、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决定既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债务的担保,也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的担保。

4、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情形,有一个是: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5、证券记忆所终止上市公司债券发行的情形,有一个是: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6、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予以公告;7、协议收购,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达成30%时,继续收购的,应到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8、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9、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必须是实缴资本。

10、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还应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等无不良记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9.02•【文号】中证协发〔2024〕192号•【施行日期】2024.09.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192号各相关会员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行业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积极践行“五要五不”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投资者保护,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准则》已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准确把握“五要五不”的深刻内涵,积极履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引导从业人员树立崇高精神境界和道德修养,守住合规底线,筑牢廉洁自律意识,督促从业人员规范言行,珍惜行业声誉、公司声誉和个人声誉,坚决抵制与社会公德、中华传统美德、职业道德相背离的不良行为。

二、各单位应加强人员管理制度建设,对照《准则》要求于2025年3月31日前更新完善相关制度文件,并至少组织1次面向全员的职业道德宣导活动。

相关制度中应建立形成道德模范、先进典型的正向激励机制,明确违反《准则》行为的警示、惩戒措施。

三、各单位应加强选人用人管理,把好人员“入口关、晋升关、出口关”,强化对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廉洁从业情况的考察。

对存在负面声誉信息的人员,公司应当审慎聘用、任用。

对存在违法违规、失德失范行为的人员坚决予以出清,不断净化从业人员队伍。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证券从业考试频道为您整理: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欢迎阅读!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机构负责人、客户经理、投资咨询顾问、柜员、经纪人等等都属于证券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执业证书。

按照我国政策法规规定,这些人员不得存在下列行为:(1)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那些“小道消息”,听听就罢了,传播内幕信息可是犯法的,谁能冒那么大风险告诉你呢。

(2)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从业人员不许无中生有、捏造信息,不许为了赚取佣金诱使客户频繁交易等。

(3)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贬损同行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会对整个市场秩序的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4)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买卖法律禁止买卖的证券,不仅包括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买卖相关证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义等买卖禁止买卖的证券。

(5)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实际上,任何证券从业人员和机构都没有能力履行最低收益承诺的能力。

(6)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客户之间的融资行为存在较大的不规范和风险,证券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

(7)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谁干营销谁都得考个执业证书,都得和证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协议,不允许私自委托。

(8)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出于业务需要,证券机构有时掌握客户的相关信息,保护这些信息不泄露是从业人员的义务。

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合规执业知识测试题

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合规执业知识测试题

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合规执业知识测试题一、单选题(每题5分):1.以下不属于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的是:()A.完成协会信息登记后,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

(正确答案)B.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C.以化名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D.借他人名义持有股票的。

2.按照《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各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和监督,确保相关人员在从事证券业务()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将经公司审核合格的登记信息提交至协会进行登记。

A.3B.5(正确答案)C.10D.203.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应当牢牢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为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严格落实了解客户和账户实名制等规定,加强客户身份审查,将参与打非工作的要求融入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流程中。

对于发现()等方式进行网络诈骗的行为需要及时报送处理。

A. 非法证券B.假冒公司网站及APP(正确答案)C. 疑似配置D.未完成新员工培训4.()各成员部门应指定本部门打非工作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打非相关的沟通、联系工作。

A.打非工作小组(正确答案)B.合规工作组C.部门负责人D.法律合规部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规问责管理办法》十二条,()如有工作岗位变化、离职或其他不适合担任委员的情形,自动解除委员职务。

委员所在部门名称或职能、组织架构调整的,由承接对应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作为问责委员会委员。

A.营业部负责人B.公司董、监、高C.问责委员会委员(正确答案)D.公司党委6.公司对责任人问责的轻重,原则上应综合()、损害(失)后果两方面因素确定。

A.违规情节(正确答案)B.经济损失C.风险严重程度D.风险评价标准7.公司重点监测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不包括那些:()A.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播出或刊载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B.通过电话、短信、熟人介绍、发传单等方式传播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C.以股民学校、投资者报告会、股市沙龙、专家讲座、学习培训等形式散布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等;D.通过交易所等正规公开信息渠道发布的上市公司公告信息。

证券投资基金法2004年

证券投资基金法2004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七条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三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修改章程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券市场禁入制度是指相关人员因进行证券欺诈活动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被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在一定时期内或永久性不得从事证券业务的制度。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欢迎阅读!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一)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四)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 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
一般性禁止行为包括十一项,分别是: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泄露客户资料;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包括六项,分别是: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虽然我们现在还不是宏源证券的员工但还是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大家能监督我们,教导我们。

让我们在学习是过程中更好的完成工作。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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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项内容被列为证券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第三章中对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的具体规定。

《准则》中既规定了所有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执业规范,又根据不同类别机构证券从业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列举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券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包括十一项内容,这些禁止性规定主要以《证券法》第三章第四节的内容为依据,是《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一)禁止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欺诈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欺诈包括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狭义的证券欺诈是指利用与客户进行交易的机会,或者利用其受托人、代理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使用明知是错误的、虚假的或者隐瞒了重要事实的信息诱骗他人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又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一般而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及其他手段,人为抬高、压低或者固定证券行情,引诱他人参与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上述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和秩序,扭曲了证券市场正常的供求关系,对证券市场秩序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必须予以禁止。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情节严重者最高会被处以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二)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编造是指不以任何事实为依据,无中生有、任意捏造信息的行为。

传播则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介将信息散布给公众。

虚假信息是虚构、捏造的背离事实真相的信息。

误导投资者的信息虽然没有背离事实真相,但其表述存在显著的缺陷或不当,致使投资者无法进行客观、完整、准确的理解和判断,并容易导致投资者形成不符合客观情况的误解和误信。

(三)禁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或者说是不特定人的利益。

公共利益所包括的范围非常宽泛,如国防、交通事业、水利事业、公共卫生、教育、政府机关及慈善事业等。

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证券业从业人员也不例外。

证券业从业人员受雇于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各项证券业务,对机构负有受托义务,而且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在机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事,严格遵守所在机构的内部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合法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从业人员不能损害所在机构的合法权益,并不意味着从业人员必须事事听从所在机构的指令,当所在机构要求的事项涉嫌违法违规时,从业人员应拒绝执行相关指令,
这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机构的合法权益。

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了除从业人员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是所有社会成员进行社会行为的前提和基础。

从业人员在执业中既要维护客户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又不能损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从业人员才能进行各种业务活动,确保证券市场有序运行。

(四)禁止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为了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对待,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例如,在研究咨询岗位履行职责的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我国相关法规为规避利益冲突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大多数机构都制定了处理利益冲突的具体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在无法确知自己的行为是否涉及利益冲突或对如何处理利益冲突存有疑问之时,应当按照内部规定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报告,寻求内部的专业支持。

(五)禁止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渐开放和成熟,行业竞争越来越充分、也越来越激烈,正常的行业竞争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长足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不正当的竞争不仅会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也会对整个市场秩序的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贬损同行就是其中一种。

贬损同行通常采用的手段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通过不适当的与他人比较的手法贬低或攻击竞争对手。

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杜绝使用各种不正当手段抢夺客户,损害竞争对手利益、扰乱市场秩序。

(六)禁止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一般意义上的贿赂包括受贿和行贿。

受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这些利益并不能从合法途径得到。

行贿则是行为人为了获取上述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证券业从业人员无论行贿还是受贿都会产生负面影响,不但会败坏社会风气,还会扭曲市场竞争,损害投资者利益,阻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因此,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抵制各种贿赂行为。

(七)禁止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由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职业的特殊性,其买卖证券时可能与自己从事的业务发生利益冲突,也可能提前接触到一些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平的交易机会,我国法律明文禁止部分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等规定的证券。

如,我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2009年4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也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员工不得买卖股票。

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买卖法律禁止买卖的证券,不仅包括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买卖相关证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义等买卖禁止买卖的证券,证券业从业人员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八)禁止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证券市场变幻莫测,不管投资经验与专业知识如何丰富,只要做投资都存在亏损的可能性。

如果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则一旦出现亏损,只能由机构承担,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越大,机构的风险越大。

一旦机构倒闭,风险爆发,客户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机构风险可能波及演化为社会风险。

因此,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是被严格禁止的。

(九)禁止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交易。

交易记录是记录和反映证券交易活动的重要资料和证据。

通过交易记录资料,不但可以了解证券交易的有关情况,而且还可以查证有关机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情况。

为真实了解有关情况,减少和防止客户与机构之间的纠纷,并为处理纠纷时提供可靠的证据。

证券从业人员负有的依法保存相关交易记录的义务,具体体现在:1、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有关交易记录。

2、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隐匿是指将交易记录资料转移和隐藏起来。

伪造是指有意制作虚假的交易记录。

篡改是指将原始的真实交易记录用各种方式予以改动,以改变这些交易记录的真实性。

毁损是指把真实的交易记录故意予以毁灭或者损坏。

由于各类交易记录是记录和反映证券交易活动、机构运行状况和业务状况的重要资料和证据,因此,任何从业人员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禁止泄露客户资料。

客户资料包括客户信息和客户隐私。

客户信息是指客户在参与各类证券业务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客户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财产及财务状况、企业概况、注册信息、财务信息、银行信息、诉讼信息、供应商评价、关联公司信息、公共信息、行业分析、企业评级等。

客户隐私主要是指客户的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财产、住房以及其他客户所不愿意让他人知悉、掌握的身份、财务以及交易信息。

客户资料保护是证券业从业人员以及相关机构必须承担的一项重要义务。

监管机构也将是否建立完善的客户资料保护制度作为评价机构是否稳健经营的重要指标。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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