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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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2024年).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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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坚持平稳调整原则,有序进行,不得多频次、大幅度调整,防止 过高收费。
第七条(定调价程序)
(一)提出申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下一年度新学年学费 、住宿费标准的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报告,包括:学校基本情况、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项目现行收费标准(新设立学校除外 )和拟申请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和依据、现行年度收费金额(新设立学校除外), 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新设立学校除外),前2年的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新设立学校除外),以及未来2年的生均教 育培养预测成本(需提供学校未来2年发展规划及预算投入计划)等;
第三章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成本管理
第十一条(成本核定原则)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定价成本核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 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学校教育教学过程相关。
(三)合理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需要,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和人工成本增长 等因素,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第十二条(定价成本构成)
学费定价成本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筹资费用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
(一)人员经费指学校支付给在职教职工的各类劳动报酬和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缴费。具体包括职工基本工资 、津贴、奖金、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社会保险缴费、教育经费(计提)、伙食补助费及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二)公用经费指学校日常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中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具体包括办公费、工会经费、 印刷费、会议费、培训费、教学科研费、交通费、差旅费、劳务费、材料费、图书资料购置费、水电费、邮电费、 维修费、绿化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业务招待费、助学金、医疗费、宣传活动费及其他公用支出等。

上海市宝山区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

上海市宝山区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
学年(期)初上报的班级学生名册;
当前实际名册。学籍管理资料。
4
※6.不举办与办学层次不符合的教学班,不设分校。


财务资产管理
22分
3
财务管理
15分
※7.举办者不抽逃出资,不挪用办学经费。政府下拨的办学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董事会或行政会议对相关经费使用决议的文本;
政府下拨资金使用的相关账册。

8.严格执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稿)》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修订稿)》;财务人员持证上岗。
附件1:
上海市宝山区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Leabharlann 基本要求学校需提供的实证资料
评分
分值
自评
测评
备注

行政管理
20分
1
法人治理结构
10分
1.学校章程合法合规,董事会(或理事会)组成符合法律要求,法人治理结构建全,开展工作正常。
学校章程文本;
董事会成员备案表;
董事会会议记录。
6
2.校长具有任职资质,办学思想端正,熟悉教育教学业务。
常用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放置平面图;
传染病流行有监控机制、过程资料(隔离、报告、善后等)。

10
教育与
管理
10分
27.对师生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有应对各类重大事故的应急预案,形成应急工作机制。
安全卫生教育制度、宣传教育资料和实施记录全;安全卫生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建设的相关文本;
6
8
德育工作
16分
22.德育活动有计划。重视家庭教育的指导,成立家长委员会;学校、家庭、社会形成教育合力。

民办小学财务核算制度

民办小学财务核算制度

民办小学财务核算制度1. 简介民办小学是指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注册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中小学教育资质,依据课程计划向在校师生提供中小学教育的非营利性法人。

民办小学的管理具有很高的自主性,而财务核算是保证学校正常运营的一项重要工作。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财务核算制度是保证民办小学经济管理健康、稳健发展和合规经营的重要任务和保证。

2. 财务管理制度2.1 收入管理民办小学主要靠学费、学杂费等收入维持运转。

收入管理应注意以下几点:•学费、学杂费管理:学费、学杂费要收到齐、收到准、不允许任何减免。

同时学校需要建立收一票、开一票、三方核对的管理机制,确保学费、学杂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物资折旧:对于需要使用多年的资产,如教学设备、教学用具等,需要按照国家折旧标准进行折旧核算,以保障合理分摊各资产在各年度中的费用,避免在单一年度中计入全部费用。

2.2 支出管理民办小学支出主要包括教职工薪资、劳务费、福利费、教育教学设备采购费、维修费等。

支出管理应注意以下几点:•薪酬管理:薪酬管理应根据考勤记录进行发放,同时需要建立考勤数据、工资计算、员工个人清单、发放记录等资料档案,确保杜绝人为操作导致工资泄露等问题。

•采购管理:学校应制定严格的教育器材、教学用具等采购管理制度,建立物品采购申请单、物品验收单等资料档案,确保物品采购合法、真实、正确,不允许虚列发票、冒领成本等问题。

2.3 财务决算管理民办小学每年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财务决算,以体现学校的经济运营情况。

财务决算管理应注意以下几点:•财务报表编制:学校需要根据国家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编制统计表和财务报表,包括收入支出总表、预算执行总表、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

•审核验收:财务决算应由学校领导审批,并经过财务、审计等部门的专业审核验收,确保财务数据准确、真实、完备。

3. 总结民办小学财务核算制度是保证正常运营的重要工作,而财务管理制度、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务决算管理则是财务核算制度的具体内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2)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2)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
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11.18
•【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施行日期】2003.03.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中等教育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
一、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分别修改为:
(一)设立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作出审批决定后的10日内,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设立职业学校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设立中等专业学校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民办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和职业学校招生的计划,经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纳入学校所在地的区、县的招生计划;其中,职业学校跨区、县的招生计划须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民办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须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民办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须报市劳动保障局批准。

三、第三十四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附件:1、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2、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3、新旧核算制度之间衔接的说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年六月二日(联系人:陈永年,联系电话:)主题词:民办教育中小学财务管理通知抄送: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xx年6月21日印发(共印40份)附件1: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着遵循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强民办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民办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中小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办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中小学校包括: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如果出资人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应当在学校的章程中明确载明。

第五条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规范:(一)财务预算和决算制度;(二)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制度;(三)教职工绩效考评与薪酬管理制度;(四)资金结算管理制度;(五)收费标准管理制度;(六)费用开支标准管理制度;(七)收据和发票管理制度;(八)经营承包财务管理制度;(九)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一)专用资金管理制度;(二)其他财务会计工作的制度。

第六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原则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有效落实;促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系。

民办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民办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民办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是指民办中小学为了规范学校财务管理行为,保障财务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1. 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民办中小学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目标、原则和程序,制定详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

2. 财务预算制度:民办中小学应制定财务预算制度,包括年度预算和项目预算,明确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实现财务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布置。

3. 财务报表制度:民办中小学应按规定编制和公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实现财务状况的真实反映和透明度。

4. 财务审计制度:民办中小学应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防止财务违规行为的发生。

5. 资金管理制度:民办中小学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的筹集、使用、保管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6. 财产管理制度:民办中小学应建立财产管理制度,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确保财产的保管、调拨和处置的规范和透明。

7. 财务纪律制度:民办中小学应建立财务纪律制度,包括财务人员的职责和权责、财务管理的核算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促进财务管理的规范和效能。

8. 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民办中小学应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防控和风险应急处理等方面的规定,减少财务风险的发生和影响。

总之,民办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学校财务的正常运转、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和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应该怎么规定,学校财务工作是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关系着财务的走向,下面的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一起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x 发〔2022〕x 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 x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教育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等(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鼓励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明晰产权与风险防范相结合,确保举办者和各类投资捐赠主体、以及校长和学校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相结合。

第四条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确保各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防范并降低财务风险;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加强预算执行控制和管理;有效配置学校资源,节约支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法人财产权,建立完善的财务内控机制,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民办学校应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财务活动,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工作,制定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集中管理学校各种资金。

民办学校如果不具备单独设置财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未设置财务机构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民办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

三、本办法所称的民办中小学校是指:民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

(简称学校)四、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会计核算应当以学校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七、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八、学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发生外币收支的,应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九、学校进行会计核算,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不得改变或重编。

十、学校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十一、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十二、学校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满足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章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出资人、捐赠者、政府部门)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核算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

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

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现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高等学校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依法设立的民办高校。

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办高校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办高校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民办高校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办高校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出资人、教育行政部门、捐赠人、学生及家长)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以它们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
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7.27
•【字号】沪教委规〔2023〕6号
•【施行日期】2023.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
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规〔2023〕6号
各区教育局、各民办高等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市教委制定了《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3年7月27日。

民办学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校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财务收支、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会计核算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2. 实事求是: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反映经济活动;3. 分级管理:明确会计核算职责,实行分级管理;4. 及时准确:及时处理财务信息,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时效性;5. 保密原则:严格保守学校财务秘密,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四条学校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科目设置应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第五条学校会计核算应设置以下主要会计科目:1. 资产类科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2. 负债类科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账款等;3. 净资产类科目:实收资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4. 收入类科目:学费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等;5. 支出类科目:教育教学支出、行政管理支出、维修支出等。

第六条会计凭证的编制、审核、记账、对账、结账等会计核算程序,应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执行。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八条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实行校长领导下的财务主管负责制。

第九条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工作;2. 负责编制、审核、执行学校财务预算;3. 负责学校资金收支、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投资管理等工作;4. 负责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编制和财务分析;5. 负责财务档案管理、财务保密等工作。

第十条学校财务预算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发展规划;2. 依据实际情况,合理编制;3. 优先保证教育教学支出;4. 实行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结合。

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1号

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1号

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九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1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筹资金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教育机构。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的民办学校,除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为本系统或本区域成员子女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举办的民办学校之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海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民办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民办学校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中,民办技工学校由上海市劳动局统一管理。

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包括: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教卫办)、上海市高等教育局(以下简称市高教局)、上海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自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民办学校给予必要的资助。

第六条民办学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达到基本的教育质量要求。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第八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学有专长并熟悉教学业务和学校管理的校(院)长;(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和教学计划;(三)有按学校类别、层次与规模配备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并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职和兼职教师;(四)有符合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规定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五)有学校的组织章程;(六)有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七)有相应的开办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

上海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财务与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财务与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财务与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加强对本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民办小学的财务与资产管理,促进学校健康发展,依据《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参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就本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本意见适用于已获得本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享受政府财政补贴,免收学杂费、课本与作业本费的,且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以下简称“学校”)。

二、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上海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水平,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资产安全。

三、市、区(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学校办学成本和实际需要,制订经费补贴标准,并随着事业的发展及时调整财政补贴标准,足额拨付教育经费,满足学校教育教学需求。

各区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生源减少的学校,适当调整拨款方式,具体调整系数由各区县自行确定。

课本与作业本费参照本市公办学校标准,由区县财政足额安排。

四、政府经常性办学成本补贴由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两部分组成。

校舍租赁费、校舍大额维修费以及学校保安人员支出不纳入学校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五、区县教育局应设立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专项经费,用于学校的校舍大修、校舍租赁、设备购置和其他专项,由区县教育局依据学校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和财力状况确定拨付额度和拨付时间。

六、学校应根据确定的办学成本补贴标准,按照教育教学经费需求,编制经费预算。

预算安排中应合理确定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比例,人员经费支出比例不低于政府办学成本补贴的60%,公用经费按照学校办学实际需求核定。

经费预算由区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七、区县教育局应认真审核学校预算,及时批复,并按照需求,根据批准的预算,及时下拨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加强民办教育财务会计制度创新,促进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记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会计规范的颁布

加强民办教育财务会计制度创新,促进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记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会计规范的颁布

加强民办教育财务会计制度创新,促进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记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会计规范的颁布
杜莉;李立新
【期刊名称】《教育与经济》
【年(卷),期】2009(000)001
【摘要】近年来随着民办基础教育的发展,民办中小学校财务、会计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为了使教育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民办基础教育的可持续和健康发展,2008年lO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颁布了规范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地方法规.作为一项制度创新,该制度实现了既定的设计目标,解决了制度困境,突破了原有的制度框架,为民办基础教育的发展创造了新的契机.然而,新制度的实施效力还取决于政府职能的转换和民办学校自身的可持续能力建设.【总页数】5页(P43-47)
【作者】杜莉;李立新
【作者单位】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上海,201620;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上海,201620【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08;G4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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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习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开创辽宁民办教育新局面——在辽宁省学习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座谈会上的讲话 [J], 张德祥;;
4.基于《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对《江苏省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修订的理论探究 [J], 陈丽清
5.释放新民促法红利促进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来自民办教育一线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话说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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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办中小学财务会计报告格式 精品

上海民办中小学财务会计报告格式 精品

上海民办中小学财务会计报告格式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稿)>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沪教委财〔2010〕43号)。

注:本次年度检查,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此报告格式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自行选择其中之一填写。

自2011年年度检查开始,各民办中小学与幼儿园必须按照此报告格式填写。

— 1 —(一)资产负债表会民办中小 01表— 2 —(二)业务活动表会民办中小02表— 3 —— 4 —(三)现金流量表会民办中小03表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复核:制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说明(一)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1.本表反映学校某一会计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情况。

2.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数字填列。

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3.本表“期末数”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学校期末库存现金、存放银行各类款项以及其他货币资金的合计数。

本项目应当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如果学校的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且通过“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还应当扣减“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学校持有的各种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短期债券投资等。

本项目应当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3)“应收款项”项目,反映学校期末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应— 6 —收未收款项。

本项目应当根据“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坏账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8.24
•【字号】沪价费[2011]015号
•【施行日期】2011.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
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价费[2011]015号)
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以及本市价格分级管理权限等规定,现就本市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本市现行价格分级管理权限规定,“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授权区(县)人民政府,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管理。

二、民办中小学在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时,向学校业务主管的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部门初审后,报办学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三、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密切合作,加强监管,共同规范民办学校教学和收费行为,维护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
展。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加强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加强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学费及政府扶持资金帐户管理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9.10.16
【实施日期】2009.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学费及政府扶持资金帐户管理通知
各民办高等学校:
为加强本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规范本市民办高校学费及政府扶持资金收支管理行为,根据《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沪教委财〔2008〕124号),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高校要建立学费和政府扶持资金专户
民办高校须在银行开设学费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学费专户”)。

学费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存入学费专户。

民办高校申请各类政府扶持资金的,须在银行开设扶持资金存款账户(以下简称“扶
持资金专户”),扶持资金将直接拨付到扶持资金专户。

政府扶持资金主要包括帮困助学资金、项目扶持资金、政府奖励等。

学费专户与扶持资金专户仅用于核算学费和政府扶持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其他性质的收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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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财〔2010〕4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为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民办中小学校特点,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试行,试行期间我委又多次听取基层单位意见,予以完善,现将修订稿印发给你们,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8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的《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沪教委财〔2008〕85号)同时废止。

各区县教育局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办法,加强对区域内民办中小学财务方面的业务指导和统筹管理,要将此作为对民办中小学政策扶持的必要条件,同时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此作为学校开展年检、审计和专项督导等日常管理的重要制度文本加以执行。

附件:1.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2.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3.新旧核算制度之间衔接的说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年六月十二日(联系人:陈永年,联系电话:23116687)主题词:民办教育中小学财务管理通知抄送: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6月21日印发(共印40份)附件1: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着遵循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强民办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民办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中小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办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中小学校包括: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如果出资人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应当在学校的章程中明确载明。

第五条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规范:(一)财务预算和决算制度;(二)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制度;(三)教职工绩效考评与薪酬管理制度;(四)资金结算管理制度;(五)收费标准管理制度;(六)费用开支标准管理制度;(七)收据和发票管理制度;(八)经营承包财务管理制度;(九)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十)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十一)专用资金管理制度;(十二)其他财务会计工作的制度。

第六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原则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有效落实;促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七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严格履行举办者投入财产的认定和过户手续,保证出资的真实、合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保障财会工作的有序开展;有效落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加强法人财产的管理,防止学校法人财产流失;合理编制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和办学活动情况。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八条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九条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中管理学校的各种资金。

第十条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校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下同)批准后任命,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执行。

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学校的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学校的会计人员必须按时接受本市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落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二条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透明公开、完整科学、及时有效、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三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办学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预算分为收入预算、费用预算和资产预算等。

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部门预算组成。

学校应当根据科学的方法编制预算。

第十四条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

学校校长负责拟订年度预算,由学校决策机构审批后实施,对学校的业务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时,可以报学校决策机构调整预算。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费用预算。

第四章资产和负债管理第十六条学校举办者投入资产的认定和过户:(一)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二)举办者可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举办者投入的知识产权等必须合规、真实。

凡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三)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必须通过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其中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必须通过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证明,且评估基准日为办学批准日;出资人按一定比例从办学结余中取得的合理回报,如再投入到学校,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四)举办者必须在学校法人登记成立后一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将投入资产(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等)过户到学校名下。

本办法试行前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尚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等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学校按法定验资机构或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书面报告合理确定举办者的出资额,依法向教育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如需修改学校章程中有关出资额的记载事项,学校应当按法定验资机构或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书面报告合理确定出资额,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登记管理部门核准。

要依法落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

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依法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学校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学校的资产。

禁止学校利用本校教学设施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十八条学校必须依法加强和规范法人财产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学校应当对国家资助财产、出资人投入学校的财产、受赠财产和办学积累的财产,进行分类核算和管理。

出资人对学校投入的财产和学校接受捐赠的财产,应当按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或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所出具的书面报告中确定的财产,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要对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财产进行分类核算;对获得的专项经费,应当在每年度末向专项经费的提供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6类:(一)房屋和建筑物;(二)专用设备;(三)一般设备;(四)文物和陈列品;(五)图书;(六)其他固定资产。

学校应当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二十一条 为便于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学校应当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民办中小学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的规定执行。

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残值率为5%。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按月提取折旧,文物和陈列品除外。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民办中小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1.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混合结构 3.砖木结构 4. 简易房 40—50年 35—45年 20—25年 8—10年二、专用设备8年 5. 文体设备6. 医疗设备7. 机器、机械设备8. 交通运输工具三、一般设备5年 9. 电教设备10. 印刷设备11. 办公设备12. 家具13. 实验器材14. 电子计算机15. 电子配件3年 四、文物及陈列品— 五、图书3年 六、其他固定资产 10年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实施有效的绩效考评,合理控制教职工薪酬,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

学校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支付方案应当经学校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第五章收入和费用管理第二十四条学校的收入分为: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收入应当按照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并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等。

(二)政府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因国家机构给予的资助而取得的收入。

(三)捐赠收入是指学校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五)其他收入是指学校除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以外的其他收入,如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二十五条学校的费用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所得税和其他费用。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中所发生的与直接提供教育服务相关的费用,可细分为: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缴费、福利费、兼职教师薪酬、劳务费、工会经费、折旧、材料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医疗费、助学金、绿化费、宣传活动费、税费支出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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