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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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养护规章制度

上海市绿化养护规章制度

上海市绿化养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保护和利用城市绿化资源,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园林条例》和《上海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上海市绿化养护规章制度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上海市绿化养护工作应坚持科学规划、精心设计、合理布局、精心管护,倡导生态环保、绿色发展,建设宜居、宜游、宜业、宜安全的城市环境。

第四条上海市绿化养护工作遵循公益性原则,确保城市绿化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上海市绿化养护工作提倡市民参与,广泛宣传绿色理念,弘扬爱绿护绿的文化。

第六条上海市绿化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市绿化养护工作的统一规划和协调管理,建立健全的绿化养护管理体系。

第七条上海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绿化养护事业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为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第八条凡在上海市范围内从事绿化养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章,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绿化养护工作的基本原则第九条绿化养护工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恢复优先和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十条绿化养护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规范施工、精心养护、持续管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绿化养护工作应当坚持防治疾病、保护生态、提升质量、创新技术的原则。

第十二条绿化养护工作应当坚持节约资源、环保节能、绿色发展和造福人民的原则。

第三章绿化养护管理机构第十三条上海市绿化养护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市园林绿化局、区园林绿化管理处等部门。

第十四条市园林绿化局是上海市绿化养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化养护管理的领导、统筹和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是上海市各区绿化养护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区的绿化养护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所有绿化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绿化养护工作的职责第十七条绿化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开展城市绿化规划和设计工作,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管理,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要求,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园林绿化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建设及其附属建筑物的修缮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上海市绿化林业工程管理事务站(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相关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市和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的统筹安排及计划管理,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加强动态巡查,确保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建设按各项规定要求及程序执行。

上海市绿化林业工程管理事务站(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按职责范围与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开展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发包交易管理、合同登记备案、安全质量生产考核、施工许可( 开工备案)、安全质量监督及竣工备案工作,加强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动态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项目审核)建设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含项目选址等文件),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及性质报市或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

在取得立项批准后按项目实际情况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和土地使用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或作业设计),编制的初步设计(或作业设计)报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7)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7)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7)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海南省规划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现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12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五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投标人应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招标人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12.20•【文号】建城〔2017〕251号•【施行日期】2017.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海南省规划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现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12月20日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五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上海市绿化条例「全文」

上海市绿化条例「全文」

上海市绿化条例「全文」上海市绿化条例「全文」第二十三条绿地、行道树的养护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共绿地、行道树,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养护或者落实养护单位;(二)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负责养护;(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四)铁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水务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确定养护单位。

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

立体绿化,由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养护。

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行道树、立体绿化的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

第二十四条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进行养护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

第二十五条养护单位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树木修剪技术规范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修剪请求。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导致树木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架空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同时向所在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报告。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新建下列管线、设施或者新种树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地下管线外缘与行道树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小于零点九五米;(二)架设电杆、设置消防设备等,与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小于一点五米。

在新建绿地或者规划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迁移树木。

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树木的,建设、养护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因城市建设需要;(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三)树木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上海绿化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上海绿化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上海绿化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工程施工管理,保证绿化工程质量,提高绿化水平,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工程施工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项目,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质高效、节能环保、依法施工、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责任主体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绿化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土地、环保、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工程施工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质量标准、安全措施等内容。

2.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人员参加培训,提高施工技能和质量意识。

3.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4.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需要,准备施工设备和材料。

第六条施工过程中的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2.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对施工过程进行自检、互检和专检,确保工程质量。

3.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4.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保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噪音、扬尘、废水等污染。

5. 施工单位应当合理使用土地和绿化资源,保护绿化设施和生态环境。

6.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与建设单位的沟通协作,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第七条施工后的验收与保修1. 绿化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自检,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2.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3. 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提供绿化设施保修卡,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上海市绿化条例》

《上海市绿化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绿化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1987年1月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9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的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加强树(林)木、绿(林)地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绿(林)地包括:(一)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以及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道路、广场等处的公共绿地;(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内的专用绿地;(三)铁路、公路、海塘、江堤、河道沿线以及水闸管理区和农田中用于防护目的的绿(林)地;(四)林场、苗圃、花圃、草圃以及用于绿化、林业科研等生产用地;(五)城镇和乡村的其他绿(林)地。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制定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本辖区内植树造林绿化建设的实施,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海南省规划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现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12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 2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五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投标人应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 3 -(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上海市绿化条例》

《上海市绿化条例》

上海市绿化条例发布:2015年07月23日实施:2007年05月01日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5-07-23实施日期:2007-05-01发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管理绿化的部门(以下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工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业务上受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和区县、街道、乡镇的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六条本市加强绿化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与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14•【字号】沪建管联〔2015〕725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沪建管联〔2015〕72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下文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园林绿化工程的特点,现对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1.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实行开工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本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2.建设单位申请开工备案,除应当具备《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四)、(六)、(七)项规定的条件以外,还需提供以下文件:建设用地的园林绿化工程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并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其他用地的园林绿化工程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供土地征用或流转补偿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3.建筑工程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开工信息,并接受其监督。

4.以上未涉及的有关工作要求,均按《实施细则》执行。

5.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上海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方案

上海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方案

项目名称:上海XX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地点:上海市XX区XX街道项目规模:占地面积约XX平方米项目类型:住宅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内容:包括景观设计、植物种植、园林小品、道路铺装、景观照明等。

二、施工方案1. 施工准备(1)成立项目组,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2)组织施工人员培训,提高施工技能和安全意识。

(3)制定施工计划,合理安排施工进度。

(4)备齐施工材料、设备,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2. 景观设计施工(1)根据设计方案,进行地形整理,包括挖方、填方、平整等。

(2)铺设景观道路,包括铺装材料的选择、施工工艺等。

(3)设置园林小品,如亭台楼阁、雕塑、座椅等。

(4)安装景观照明,包括灯具的选择、安装位置等。

3. 植物种植施工(1)选择适合当地气候、土壤条件的植物品种。

(2)根据设计方案,进行植物配置,确保景观效果。

(3)挖掘树穴,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

(4)种植树木、灌木、地被等植物,注意种植深度、方向等。

4. 园林小品施工(1)根据设计方案,进行园林小品制作。

(2)安装园林小品,确保位置准确、牢固。

(3)对园林小品进行表面处理,如喷漆、贴膜等。

5. 道路铺装施工(1)根据设计方案,选择合适的铺装材料。

(2)进行道路基础处理,确保道路平整、坚实。

(3)铺设路面,注意接缝处理、平整度等。

6. 景观照明施工(1)根据设计方案,选择合适的照明灯具。

(2)安装照明灯具,确保位置准确、牢固。

(3)调试照明效果,确保满足夜景需求。

7. 工程验收(1)对施工质量进行自查,确保符合设计要求。

(2)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

(3)完成工程验收报告,存档备案。

三、施工管理1. 施工现场管理(1)设立施工现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协调、沟通。

(2)制定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安全、有序。

(3)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施工进度管理(1)制定施工进度计划,明确各阶段施工任务。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

附件二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城市生态安全,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绿化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包括以下内容:(一)各类绿地内的土方工程、树木和花卉等植物种植工程;(二)各类绿地内的园林小品、小型园林建筑、喷泉、水景、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人行桥梁等园林建筑物、构筑物;(三)各类绿地内的给排水灌溉、设备安装等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基本原则)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根据植物种植季节合理安排工期,并应当加强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按照本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工程站)具体实施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过程监管,协同实施本办法。

(本条前二款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机构,统称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建设活动各参与方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任务。

上海市建设工程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范(2021版)

上海市建设工程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范(2021版)

上海市建设工程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范(2021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8.19•【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范(2021版)各涉林区绿化市容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范》已经我局2021年7月26日第20次局长办公会通过,于2021年8月20日公布,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1年8月19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范根据《森林法》《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和上海市“一网通办”行政许可办事工作要求,为加强建设工程占用林地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落实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实施“占一补一、占补平衡”的审批原则,提高许可审批绩效和管理水平,提出本市建设工程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范。

一、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林地的条件(一)符合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国防项目等建设工程项目及初步设计与选址意见;(二)符合城市总体(国土)规划、街镇国土空间规划(郊野单元规划)、单元(村庄、乡村)规划(单元控制线详细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并批准纳入市、区土地储备或实施计划的单元地块。

二、建设工程占用林地的申请材料(一)占用公益林地(含迁移林木、采伐林木)审核审批申请表;(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包括:由国家、市(区)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生态环保、水利水务、市政交通、农业农村等政府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复,市(区)规划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批复;1. 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等;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

上海市绿化条例「全文」

上海市绿化条例「全文」

上海市绿化条例「全文」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管理绿化的部门(以下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工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业务上受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和区县、街道、乡镇的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六条本市加强绿化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与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绿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绿化发展需要,编制市绿化系统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市绿化系统规划应当明确本市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

区、县绿化规划应当明确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

上海园林绿化工程报监流程

上海园林绿化工程报监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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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条例

上海市绿化条例

米的防护绿地。 (四)新建地面主干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新建其他地面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 不得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五)新建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最低比例,由市绿化管理部门参照上述规定另行制定。 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本市有关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执行。确因条 件限制而绿地面积达不到前两款规定的建设项目, 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应当征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向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建费。绿化补建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专款专用,由绿化管理部 门在建设项目所在区、县范围内安排绿化建设。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道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宜的树种,其胸径不得小于八厘米。 第十七条 本市新建公共建筑以及改建、扩建中心城内既有公共建筑的,应当对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平屋顶实施绿化,屋顶 绿化面积的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新建快速路、轨道交通、立交桥、过街天桥的桥柱和声 屏障,以及道路护栏(隔离栏)、挡土墙、防汛墙、垃圾箱房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 本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在审查上述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本市鼓励适宜立体绿化的工业建筑、居住建筑以及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公共建筑等其他建筑,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本市应当制定立体绿化扶持政策,对发展立体绿化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 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下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 度: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四)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关于批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关于批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本规范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批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2020-04-13 )
索取号
3589258689/2020-00038
载体类型
发布机构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建标定〔2020〕145 号
记录形式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关键词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内容描述
沪建标定〔2020〕145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批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主编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经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701-2020,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原《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TJ08-701-2008)同时废止。

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城市生态安全,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绿化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以及相关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包括以下内容:(一)各类绿地内的土方工程、树木和花卉等植物种植工程;(二)各类绿地内的园林小品、小型园林建筑、喷泉、水景、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人行桥梁等园林建筑物、构筑物;(三)各类绿地内的给排水灌溉、设备安装等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基本原则)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根据植物种植季节合理安排工期,并应当加强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按照本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上海市绿化林业工程管理事务站(以下简称市工程管理站)具体实施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过程监管,协同实施本办法。

本条前二款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机构,统称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建设活动各参与方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任务。

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生产条件,并经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具体实施意见详见附件)。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备案及质量监督简化程序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备案及质量监督简化程序

K2MG-E《专业技术人员绩效管理与业务能力提升》练习与答案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备案及质量监督简化程序来源:未知作者:本着简便、快捷、高效及方便办事对象的原则,对单位工程不超过100万元的园林绿化工程,在进行竣工备案及质量监督时实行本简化程序。

一、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1、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应携带下列资料到园林质监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用。

(1)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表;(2)施工合同;(3)施工单位资质证书;(4)工程概(预)算;(5)施工总平面图及图纸目录清单。

2、园林质监站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书”;对文件资料漏缺、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补充通知书”;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质监计划质监员接到监督项目后,根据工程特点,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定“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质监计划书后应及时转交施工单位,质监计划书一式三份,建设、施工单位和园林质监站各存一份。

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1、园林质监站应对工程项目进行定位监督和不定期抽查,每次监督检查均应有书面质量监督记录。

2、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按质量监督计划书的要求,及时通知园林质监站监督员对实物质量进行到位监督检查,未经园林质监站监督检查或同意,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

园林质监站在实物质量抽查的同时,还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

3、监督员制定事先不通知的突击抽查的内控计划,报站长同意后按计划实施。

4、园林质监站对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巡查。

四、竣工阶段质量监督1、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2)施工单位提出工程质量竣工报告;(3)工程竣工资料整理齐全;(4)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5)市绿化局、园林质监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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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管理,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要求,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园林绿化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建设及其附属建筑物的修缮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上海市绿化林业工程管理事务站(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

相关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
市和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的统筹安排及计划管理,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加强动态巡查,确保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建设按各项规定要求及程序执行。

上海市绿化林业工程管理事务站(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按职责范围与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开展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发包交易管理、合同登记备案、安全质量生产考核、施工许可(开工备案)、安全质量监督及竣工备案工作,加强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动态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五条(项目审核)
建设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含项目选址等文件),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及性质报市或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

在取得立项批准后按项目实际情况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和土地使用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或作业设计),编制的初步设计(或作业设计)报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承发包管理)
(一)项目报建。

园林绿化工程批准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以及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附属建筑物修缮工程,建设单位在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后,办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报建手续。

(二)承发包交易。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实行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不属上述范围且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可选择直接发包。

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报建表、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用地范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设计招投标;凭立项批复、资金开户证明、初步设计文件(或作业设计文件)批复等相关材料进行施工招投标;凭建设工程报建表和设计合同登记备案表等材料进行监理招投标。

建设单位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来组织开展。

(三)资质及资格。

中介咨询机构应当具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招投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相应资质,其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证书或经认证的执业证明。

参与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承包工程的资质并经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证书或岗位培训证书。

(四)合同备案。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或者单项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合同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监理合同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在完成相应的承发包交易后需办理设计合同登记备案以及监理合同登记备案(设计合同价或监理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下的可直接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或者单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在完成相应的承发包交易
后需办理施工合同登记备案(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下的可直接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第七条(开工许可)
(一)项目监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凭园林绿化工程的承发包交易证明、工程承包合同登记备案表、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材料,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报监手续。

含有建筑工程还须事先取得审图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同意。

(二)开工备案。

总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园林绿化项目,在完成项目报建、招投标、合同登记备案、安全质量报监等相关手续且建设资金到位后,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征用(或流转补偿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要求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开工备案。

其中,含有建筑工程的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事先取得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应当在办理开工备案前按规定要求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施工管理)
(一)开工准备。

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参与各方应当建立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各自的组织结构,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工程安全、质量控制程序和安全、质量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应具备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开工备案)、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或监理细则等文件内容和相关审批手续,并应经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参与各方的有关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执业证书和岗位培训证书。

(二)施工作业。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应对工程
安全及质量负总责,并按合同条款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安全防护措施费;施工单位应按图施工,及时完成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评定及工程资料整理,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设计单位应及时做好施工建设中的设计变更和按图施工的确认工作;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实行全过程监理,严格实行监理报告制度;园林绿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参与各方的安全质量行为、工程实物质量、工程资料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三)竣工验收。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程序进行。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竣工工程应当全面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的处理已完成,达到竣工标准;园林绿化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园林绿化工程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条(竣工备案)
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园林绿化质量监督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绿化规划审核意见和工程所在区(县)绿化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意见等相关材料办理竣工备案。

未经竣工备案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条(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将依相关法律和法规,根据情节轻重
对责任单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销项目、行政处罚等措施,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其它)
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配套绿地建设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30日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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