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社保新政策
北京市社保2014年新政策
2014年北京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4]116号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现将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如下: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9521元,月平均工资为5793元,比上年增长10.9%。
凡按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均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2014年6月6日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及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京社保发〔2014〕23号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参保单位、存档缴费人员:为确保2014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收缴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及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自2014年起,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调整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二、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一)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期限为2014年6月5日至2014年7月20日。
(二)用人单位以职工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依据,申报录入时,不做上下限的限制。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不得瞒报、漏报。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2014年7月起按照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四)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csibiz)或“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通过企业版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需打印《北京市2014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签字后用人单位和社保经(代)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2014年社保缴费基数
2014年社保缴费基数背景介绍社会保险是指在个人遭受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经济风险时,由国家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提供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待遇,以保障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基础,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则是确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
2014年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情况2014年,我国对社保缴费基数进行了调整。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一般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比例确定。
2013年,全国职工月均工资为5021元,因此,根据调整比例,2014年社保缴费基数也有所提高。
具体数值如下:•养老保险:2014年职工月均工资的60%,即5021元 * 60% = 3012.6元。
所以,2014年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3012.6元。
•医疗保险:2014年职工月均工资的60%,即5021元 * 60% = 3012.6元。
所以,2014年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3012.6元。
•失业保险:2014年职工月均工资的60%,即5021元 * 60% = 3012.6元。
所以,2014年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为3012.6元。
•工伤保险:2014年职工月均工资的60%,即5021元 * 60% = 3012.6元。
所以,2014年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3012.6元。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区对社保缴费基数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上数值仅为示例。
缴费基数的意义及影响社保缴费基数的确定对个人和单位都有一定的影响。
首先,社保缴费基数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个人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的待遇水平。
缴费基数越高,个人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能够获得的金额也会相应提高。
其次,社保缴费基数还涉及到单位的用工成本。
单位需要按照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缴费基数的高低也会影响到单位的经济负担。
较高的缴费基数会增加单位的用工成本,对企业的经营造成一定的负担。
20140704关于确定2014社保年度缴费基数及恢复办理2014年7月社会保险费申报业务的通知(事业网上申报)
关于确定2014社保年度缴费基数及恢复办理2014年7月社会保险费
申报业务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公布2013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4〕107号),现将2014社保年度缴费基数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2013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9061元,月平均工资为4922元。
二、2014社保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养老保险(含医疗、工伤、生育、失业、采暖费,下同)最低缴费基数为2953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4766元/月。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2953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4766元/月,采暖费缴费基数为4922元/月,农民工工伤、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2953元/月执行。
三、即日起恢复办理2014年7月及以后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申报业务。
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4年7月4日
1。
关于2014年度社会保险进一步统一实施登记和缴费工资申报核定工作安排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度社会保险统一登记和缴费工资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各参保单位:根据鄂政办发[2008]1号、武人社办[2014]43号、武人社办[2014]47号、武人社险中心[2014]17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贯彻执行省、市社保部门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登记与缴费工资申报核定的政策,2014年度我区继续进一步开展社会保险五险统一登记与缴费工资申报核定的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社保统一登记、申报、核定的范围和对象实施社保统一登记、申报、核定的五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凡参加上述社会保险的单位2014年度都应统一办理登记、申报、核定等手续。
二、登记、申报、核定工作的内容和相关政策(一)社会保险登记各参保单位按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应参保的全部险种进行登记,不得逃避应参保的险种。
如果参保单位对应参加的社会保险险种不进行登记,区社保经办机构按法规和政策核定这些险种的应缴帐,报区地税部门强制征收。
(二)社会保险申报与核定年度的政策规定根据省、市政府及社保部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一个社会保险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三)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1、缴费工资申报的范围及要求各参保单位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应以本单位申报当月的在册职工为对象,以职工本人在本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申报。
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年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申报;无本年月平均工资的,以申报当月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工资申报。
各社保险种的缴费工资采取统一申报的办法,一人申报一个缴费工资,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发生较大变化的除外)。
用人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月养老金作为缴费基数申报;无上年度月养老金的,以申报当月的养老金作为缴费基数申报。
2、缴费工资申报流程参保单位要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和缴费工资,不得瞒报、虚报。
申报缴费工资时,单位按“两表两签字”的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即劳动工资报表和财务报表,以及经职工本人和法人代表签字认可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见附件1)、《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养老金申报表》(见附件2)、《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上述三样表格既要提供纸质表,也要提供电子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武汉市2014年7月-2015年6月单位社保缴纳基数及标准(最新)
个人缴费
小计
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
缴费比例
缴纳金额
养老保险
2687.3
20%
537.46
8%
214.98
752.44
医疗保险
2316.5
8%
185.32
2%+7元
53.33
238.65
工伤保险
2316.5
0.50%
11.58
0%
0.00
11.58
失业保险
2316.5
2%
46.33
1%
23.17
5.单位参保必须为员工同时办理以上五险,不能自行选择参保险种。
6.以上缴费项目不包含个人住房公积金,如果需要缴纳,按单位实际需求办理。
7.武汉市中心城区缴费标准指以下九个区:汉阳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东湖高新技术区、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8.五险涨福情况:养老保险较去年标准上涨181.44元;医疗保险较去年上涨39.51元;失业保险较去年上涨11.86元;工伤保险较去年上涨1.97元;生育保险较去年上涨2.77元。五险合计比去年上涨237.55元。
752.44
医疗保险
2316.5
8%
185.32
2%+7元
53.33
238.65
工伤保险
2316.5
0.50%
11.58
0%
0.00
11.58
失业保险
2316.5
2%
46.33
1%
23.17
69.50
生育保险
2316.5
0.70%
16.22
0%
2014年7月社保新政策
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二)一、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Σ(职工月缴费基数×各险种单位缴纳比例+职工月缴费基数×各险种个人缴纳比例)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2014年)温馨提示:1、根据成府发[2011]5号文、成办发[2011]31号文、成办发[2011]32号文、成办发[2011]33号文、成人社发[2011]8号文的规定,2011年4月1日起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按不同人员类别缴费。
2、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可自愿选择参照城镇职工或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3、根据川人社发【2013】57号文、成人社发【2013】228号文的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农民工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4、二类行业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根据成劳社发[2005]156号文的规定,每年4月调整浮动费率。
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职工本人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关于2013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告》,2013年度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9018元;根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13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告》,2013年度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7644元。
根据《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2014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成社办[2014]14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2014年1月起执行,用人单位及职工1至5月期间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应当重新核定或申报并足额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从2014年6月开始执行。
2014年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
2014年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2014年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2014年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2014医保政策,医疗保险改革政策法规,个人医保最新消息。
2014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正式启动。
为完善本市医疗保障政策,让参保居民享受更大的实惠,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将进行新调整,调整后的医保报销水平再次提高,在现行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标准的基础上,报销比例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对于2013年9月至12月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解决。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健康保障问题,是涉及千家万户和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也是国家实施为切实减轻参保群众负担,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惠民政策。
这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以增加政府医疗补助,提高医疗保险待遇为目标,提高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武清区人力社保局城乡医保中心副主任于波向我们介绍:”今年做调整主要是从三个方面,一个是住院的报销比例,还一个住院的起步标准,再一个就是住院的最高支付限额这三个方面有了提高。
在现行的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将报销比例统一提高五个百分点,将普通住院的门急诊、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起步标准统一调整为伍佰元,将住院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七万元、九万元和十一万元,统一调整到十八万元。
”经过调整以后的医保政策将更加完善,提高了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了基金的保障能力,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负担。
正在陪老伴住院的武清区富民里还迁小区的居民石树林告诉记者,自己的老伴有心脏病、肺纤维化等一些慢性病,每年都要住几次院,听到城乡医保再次调整的消息后,他高兴地说:”从明年开始,城乡医保政策改革,报销比例又提高一部分,对我们有病的病人和家属减轻了很大的负担,这是党的政策好啊。
”除此之外,对于已纳入城乡低保和特困救助人员中的重度残疾、单亲、失独、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患病住院治疗(含门诊特定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按照居民医保低档参保报销改为按照高档参保报销。
2014年养老金调整政策解读
2014年园区企业养老金增资解读一、调整的范围对象和时间在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调整对象的养老金调整标准按以下办法计算,各项计算结果的合计数即为本次调整增发的养老金数额,最终计算结果见分进元。
具体办法如下:(一)普遍调整第1步:按每人每月40元的定额标准增发。
第2步:按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3元的标准计算月增发额;月增发额不足45元的,补足到45元。
第3步: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养老金数额乘以4%计算增发额。
第4步:上述1-3步增发额合计数低于240元的,再按调整前养老金数额乘以3%计算增发额,不足40元的,补足到40元,但此项增发额与上述1-3步增发额的合计数不超过240元。
第5步:上述1-4步增发额合计数仍低于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养老金数额分段按比例计算的数额的,予以补足,补足金额即为此项增发额。
下表所示各段按比例计算结果的合计数,即为增发额补足对比标准:举例:原养老金5100元的分段调整计算方法。
小于3000元部分增加:3000*10%=300元;3000元至4000元部分增加: 1000*6%=60元;4000元至5000元部分增加: 1000*4%=40元;5000元以上部分增加:100*2%=2元。
分段调整合计:300+60+40+2=402元。
(二)适当增发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75周岁、80周岁的调整对象,在按上述1-5项规定增发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增发:三、有关说明:1、所称调整对象“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养老金数额”,为调整对象本人2014年3月份养老金数额。
2、所称调整对象“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职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按周年计算,不足周年的尾数按一年计算。
3、调整对象的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4、本次增加基本养老金的中间计算过程保留两位小数,合计增加结果见分进元。
2014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细则
2014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细则一、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人社部发〔2014〕17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
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201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新制度条例
201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新制度条例导读:社会养老保险为居民的老年生活做好保障,对于人们的意义重大。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正在不断完善当中,养老保险新政策也在不断出台。
2014养老保险新制度条例有哪些?2014年2月26日,人社部发布消息,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可自由衔接转换,且无论如何转变,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
职工和城乡养老保险可相互转换,这项2014养老保险新政策是继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后出台的又一项重要政策,主要是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制度的衔接问题。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养老保险如何进行转换?《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只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就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不满15年,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暂行办法》提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014养老保险新政策的出台,使广大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进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退可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兜底”。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也坦言,解决了两种制度衔接问题,对于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基本养老金待遇1997年国发26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2014年7月起事业单位改革统一参加社保 建工资增长机制
2014年7月起事业单位改革统一参加社保建工资增长机制点击查看:相关推荐:| | | || |2014年7月起事业单位改革统一参加社保建工资增长机制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2号国务院令,公布(下称《条例》)。
昨日,这部我国首个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由新华社受权播发,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我国现有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3153万人。
《条例》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且其公开招聘、聘用合同、工资收入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呈现出改革亮点。
招录要进事业单位需过三道关《条例》指出,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为:制定招聘方案;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考试、考察;体检;公示拟聘人员名单;订立聘用合同。
■解读:早在2005年11月,原人事部就发布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条例》的出台,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从部门规定上升为行政法规,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和规范这项工作,从而有效杜绝‘萝卜招聘’等违规招聘。
”人社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负责人说,按照《条例》,进事业单位要过考试、考察和体检三道关。
下一步,中组部、人社部将制定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办法,对竞聘上岗的条件、程序等内容作具体规定。
人社部副部长王晓初指出,人社部门还将切实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严肃处理违规操作、违法乱纪行为。
合同聘用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条例》还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可解除聘用合同。
2014年农村社保新政策全文
2014年农村社保新政策全文【导读】:2014年农村社保新政策全文与旧农保相比,新农保最大的亮点还是在于它采取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外加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根据我国最新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2014年农村社保新政策全文与旧农保相比,新农保最大的亮点还是在于它采取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外加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根据我国最新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相关规定。
最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筹集:第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来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纳的标准目前设定的是每年100、200、300、400、500,总共五个档次,地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增设另外的缴费档次。
参加保险的居民可以根据上述档次自行自由选择,多缴则多得。
国家也会依据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增长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缴费的档次。
第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参保人进行缴费补助。
补助的相关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的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积极鼓励其他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三:政府补贴政府对那些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进行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保险金,当中中央财政要对西部地区按中央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东部地区则是50%的补助。
同时,地方政府应对参保人给予一定补贴,补贴的标准也有了新变化,标准不能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哪些选择了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也可以给予适当的鼓励,具体的方法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对那些农村重要残疾人缴费困难群体,当地政府要为其代缴部分或者是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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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 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按新基数缴费
2014年7月1日起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按新基数缴费导读7月15日,保险岛编者从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官网获悉,2014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将按新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和个体医疗保险。
2013年度郑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622元,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个体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5.6%,商业补充医疗保险110元,据此新缴费年度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各档次缴费基数及缴费金额如下表:名词解释: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一类没有固定的工作、失业或再就业的人属于灵活就业人员。
针对这类人的养老保障,国家颁布实施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
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传统主流的就业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范围内(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人员,包括:自雇型就业,有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自主就业,如自由职业者,律师、自由撰稿人、歌手、模特、中介服务工作者等;临时就业,如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以个体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被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畴,是医疗保险全面覆盖的一个体现。
近年来,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全面医疗保障,各地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让更多的人一朝参保终身保障。
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体系的建立可以大大提高他们抵抗各类风险的能力,降低风险的程度,进而降低他们的预防性储蓄,促进消费,这对于我们改变当前储蓄过度而造成的国内需求不足具有积极的意义。
另外,从长远来讲,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灵活就业人员中相当大比例的农村人即将成为城里人,那么尽快建立这些人的社会保障对我国社会的长远发展是有利的。
2014最新社保政策
2014最新社保政策2014最新社保政策今年,新中国建立以来的首部《社会保险法》将开始实施。
该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政策一: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或处3倍罚款《社会保险法》的目标:建立没有缺失,覆盖上没有遗漏,衔接无缝隙的社保制度,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这些方面都能做到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
其正式实施,标志着”全民社保”跨越设想,进入实施阶段。
政策二:缴费不足15年,两条途径可享受长期养老待遇“累计缴费满15年,是养老保险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的必备条件之一,”长期以来,那些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他们的老年生活缺乏稳定长期的’有效保障,对此,《社会保险法》进行了重大完善和拓展,增加了两种处理方式: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种途径都可以让参保人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
政策三:缴费满15年是享受长期待遇的”门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就是说,最低缴费满15年是参保人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必备条件。
省人社厅副厅长张瑞书介绍说,最低15年的缴费年限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
首先是,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3岁,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收支平衡和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其次,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就业,缴费都累计年限,多数人可以比较容易地达到15年;最后,从国际经验来看,实施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基于缴费与待遇领取长期资金平衡的精算结果,大都规定有最低缴费年限。
2014年深圳社保缴费基数与比例(推荐5篇)
2014年深圳社保缴费基数与比例(推荐5篇)第一篇:2014年深圳社保缴费基数与比例2014年深圳社保缴费基数与比例(深户)深圳2014年度社保缴费基数和待遇偿付基数调高为5218元/月的标准计算,2013年度则为4918元/月。
与此相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缴费基数都将受此影响。
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深圳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涉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均按5218元/月的标准计算。
而深圳2013年度深圳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偿付基数则为4918元/月。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最高不能超过5218元的300%.此外,工伤、医疗、生育、失业等社保几大险种的缴费基数、待遇补偿基数均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挂钩。
本文适用时间范围:2014.07.01--2015.06.302014.07.01开始,4918的基数提升至5218.25,其他缴费基数与比例不变各项险种具体缴纳情况如下:深户2014深圳社保缴费基数养老保险缴纳基数:1808、5218。
1808 ≤ 个人工资≤ 5218.25*3(即社保中养老金每月缴纳金额范围:1808 — 15654.75元)2014年深户社保基数变更一:统一职工缴费基数下限。
综合考虑减轻企业和职工缴费负担等因素,2014年职工缴费基数下限统一规定为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2014年深户社保基数变更二:职工平均月工资增加,基数提高。
2014年2月1日起,深圳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08元/月。
深圳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涉及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将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医疗保险缴纳基数:5218.25。
5218.25*60% ≤ 个人工资≤5218.25*3(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失业保险缴纳基数:5218.25。
工伤保险缴纳基数:1808。
深户2014社保缴费比例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单位缴纳14%,个人缴纳8%,共计:22%。
深圳社保2014年7月调整后缴费标准
09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46723元,月均工资3894元,2010年均工资50456元,月均工资4205元11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5143元,月均工资4595元。
12年年均工资59010元月均4918元2013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2619元(月平均工资为5218元)户籍险种合计缴费比例单位14%31*6.20%=194.120.50%13%个人8%31*2%=62.6208%xx22%xx户籍(最低基一档(综合医疗)31*8.2%=256.74数1808)生育`0.50%xx21%非xx户三档(合作医疗)5218*0.55%=28.705218*0.45%=23.48元5218*0.1%=5.22籍(最低基二档(住院医疗)5218*0.8%=41.75元5218*0.6%=31.31元5218*0.2%=10.44数1808)生育5218*0.2%=10.44元5218*0.2%=10.44元0工伤(最低基数1808)失业(固定基数1808)单位0.4%(浮动费率2014.2)单位1808*2%=36.16元(浮动费率)个人1808*1%=18.08元深圳户口:上年度本市月均工资为5218元,最低缴费基数为1808元,一档医疗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月均工资的60%(31元),不高于月均工资的300%(15654元);二、三档医疗按市月平均工资缴费(现为5218元),18岁以下生育险不缴费。
基数:31xx:单位31*14%=438.34元个人31*8%=250.48元*工伤:单位31*0.2%=6.26元(以实际投保基数计算,最低基数1808)C一档医疗:单位31*6.2%=194.12元个人:31*2%=62.62元生育:单位31*0.5%=15.66元-----买一档综合医疗同时默认购买生育保险,以员工缴费工资为基数,*失业:单位1808*2%=36.16元个人1808*1%=18.08元(以本市最低月工资为基数,不以投保基数变更)非深圳户口:(2012年2月起最低基数1500元,2013年3月最低工资1600元,2014年2月最低工资1808元)基数:1808xx:单位1808*13%=235.04元个人1808*8%=144.64元*工伤:单位1808*0.2%=3.62元A三档劳务工医疗:单位5218*0.45%=23.48元个人5218*0.1%=5.22元(以市上年度月均工资为基数不变)B二档(住院)医疗:单位5218*0.6%=31.31个人5218*0.2%=10.44(以市上年度月均工资为基数,不以投保基数变更)生育:单位5218*0.2%=10.44元------买二档住院医疗同时默认购买生育保险*失业:单位1808*2%=36.16元个人1808*1%=18.08元(以本市最低月工资为基数,不以投保基数变更)。
社保一次性买断缴费2014最新政策
社保⼀次性买断缴费2014最新政策 近年,⼴东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先后下发了《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员申请⼀次性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2号)、《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员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社发[2011]91号)、《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员基本养⽼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粤⼈社发[2011]193)以及《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粤⼈社发[2012]64号),现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社会养⽼保险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的养⽼保险转移接续政策,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 ⼀、严格界定适⽤⼈群范围 上述⼀次性补缴政策涉及不同的⼈群,补缴基数、缴费⽐例以及待遇计发都有所不同,需严格审核申请⼈的⾝份条件、⼯作经历、原企业性质以及申请⼈与原企业建⽴劳动关系的原始资料和证明材料等,不能擅⾃扩⼤适⽤范围。
具体的适⽤⼈群、补缴办法和待遇计发详见附表。
⼆、办理机构 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向直属分局申请办理⼀次性补缴,⼀次性补缴完成后,符合在本市申领按⽉享受基本养⽼⾦条件的⼈员,由直属分局受理。
综合业务处、计财处、征收处、养⽼处和技术保障部进⾏协助。
三、养⽼待遇计发 符合在本市申领按⽉享受基本养⽼⾦条件的⼈员,在本市的缴费年限(不含在本市的⼀次性补缴年限,下同)满10年以上的,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深圳户籍的,按本市养⽼保险政策规定计发待遇;在本市的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深圳户籍⼈员,按⼴东省养⽼保险政策规定计发待遇。
四、其他 ⽬前,《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社会养⽼保险条例》正在修订,若修订后的特区养⽼条例有关于补缴的新规定,则从新条例实施之⽇起从其规定。
附表: ⼀次性补缴政策分类表 类别 适⽤⼈群 ⼀次性缴费办法 个⼈账户 记录 缴费指数 待遇计发 ⾸次参保 时间 养⽼待遇重新核定 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为深圳户籍或最后参保地在深圳的⼴东省城镇户籍⼈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78年6⽉1⽇⾄1993年12⽉31⽇期间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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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二)
一、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Σ(职工月缴费基数×各险种单位缴纳比例+职工月缴费基数×各险种个人缴纳比例)
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2014年)
温馨提示:
1、根据成府发[2011]5号文、成办发[2011]31号文、成办发[2011]32号文、成办发[2011]33号文、成人社发[2011]8号文的规定,2011年4月1日起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按不同人员类别缴费。
2、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可自愿选择参照城镇职工或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3、根据川人社发【2013】57号文、成人社发【2013】228号文的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农民工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4、二类行业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根据成劳社发[2005]156号文的规定,每年4月调整浮动费率。
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职工本人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关于2013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告》,2013年度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9018元;根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13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告》,2013年度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7644元。
根据《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2014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成社办[2014]14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2014年1月起执行,用人单位及职工1至5月期间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应当重新核定或申报并足额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从2014年6月开始执行。
温馨提示: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基数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前为3970元/月。
四、2014年职工申报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月缴费金额(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温馨提示:
2013年的社平工资将使用至2014年的社平工资公布使用为止。
五、2014年职工申报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月缴费金额(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温馨提示:
2013年的社平工资将使用至2014年的社平工资公布使用为止。
六、相关政策文件查询、表格下载:
咨询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