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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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协议书
甲方(托养机构):
乙方(受托人):残疾证号:
丙方(监护人):
根据中国残联《关于认真做好<阳光家圆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9]13号)和中国残联、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阳光家圆计划>的通知》(残联厅发[2009]14号)以及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残联共同下发《关于印发<海南省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琼残字[2009]68号)文件规定,及家庭提出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申请,经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镇、街道审核并公示,区残联批准,确定为集中托养对象。为明确集中托养期间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特订立本协议。
一、托养时间:自年月日入托起。
二、托养地
点:
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的供养标准为乙方在托养期间提供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吃、住、医,并提供衣服、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
2、甲方不得歧视、侮辱和侵害乙方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乙方的身体情况,提供必要的康复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对重症对象提供必要的特殊护理。
3、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4、托养期间,乙方若有违反托养规章制度或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甲方有权对其批评教育,若经多次教育仍未改正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甲方有权向丙方和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5、托养期间,乙方若生重病、自然病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并协助丙方做好医治和善后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托养期间享受甲方提供的饮食等日常生活所需的各项保障,及必要的康复服务。有权向甲方提出与服务内容相关的需求和合理化建议。
2、乙方托养期间应自觉遵守服务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护理人员的管理,与其他托养人员和睦相处。若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损伤或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如有特殊事由需要回家的,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回家。在家期间发生意外情况,责任自负。
3、应由乙方的赡养义务人承担起的赡养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约定而免除或减少。
4、乙方在入托期间发生的医疗、丧葬等费用按以下规定承担:
A、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除合作医疗报销、政府(慈善总会)医疗救助外,其余部分由乙方家属(监护人)负担;
B、住院期间,由乙方家属(监护人)先行垫付入院费用,并派人陪护,陪护费用由乙方自理;
C、丧葬费用由乙方家属(监护人)负担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有权了解乙方在托养机构的日常生活等情况,提出与服务内容相关的要求和建议。
2、丙方发现甲方在托养期间有歧视、侮辱、侵害乙方行为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3、丙方应经常与乙方沟通,保持联络,保证每月探视乙方一次,增强乙方与家庭的亲情纽带联系。
4、丙方应做好乙方的思想工作,教育其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
5、丙方在接到乙方在托养期间患病的通知后,应及时前往陪护和处理;若因自身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丙方自行负责。
6、乙方在托养期间自然病故的,由丙方及时做好善后工作。
7、如乙方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外的,丙方应每半年向甲方交纳50%的托养费。
四、退出机制
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本着来去自愿,个人申请中,政府批准的原则,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个人和机构可提出申请劝其退出集中托养。
1、乙方和丙方对甲方在托养期间提供的环境、设施、照料、服务和管理不适应、不满意,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
2、乙方在托养期间不能遵守规章制度,不服从护理人员管理,提出非分要求,无理取闹,与其他受照料人员不团结、产生矛盾,影响到托养所正常秩序的。
3、乙方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外,丙方不按时向甲方交付自负部分托养费用的。
4、乙方在入托期间所发生的医疗、丧葬等费用,没有遵守本协议第三部份第(二)款等4项规定的。
五、遇有下列情形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家属带乙方外出时,所造成的一切病情及事故,甲方不负责任。
2、因乙方对自己的疾病及护理要求说明不完整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甲方不负责。
3、受托人在入住期间病情加重或新发疾病,甲方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并采取了急救措施,如因丙方的懈怠造成的一切后果,甲方不负责。
本协议经镇司法所鉴证后,壹式陆份,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司法所壹份,区、镇残联各壹份。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丙方签字(盖章):
签字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