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载水处理导则与通函
压载水置换导则(G6)
附件2第MEPC.124(53)号决议2005年7月22日通过压载水置换导则(G6)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有关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在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国际公约方面职责的第38(a)条,还忆及2004年2月召开的国际船舶压载水管理大会通过了《2004年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压载水管理公约》)及其四个大会决议,注意到《压载水管理公约》第A-2条要求只能通过按照本公约附件中规定的压载水管理进行压载水排放,进一步注意到《压载水管理公约》附件中的第B-4条解决了进行压载水置换的条件,同时考虑到本组织制订的导则,还注意到国际船舶压载水管理大会第1号决议邀请本组织作为一项紧急事项,制订这些导则,审议了压载水工作组制订的有关压载水置换导则草案和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第9次会议提出的建议,1. 通过压载水置换导则,列于本决议的附件中;2. 请成员国政府尽快适用本导则,或当公约开始适用;和3. 同意不断审议本导则。
ANNEX 2Page 2附件压载水置换导则(G6)1 序言1.1 本导则的目的是向船东和经营人提供关于制定船舶实施压载水置换具体程序的一般性指导。
在可能的情况下,船东和经营人针对不同的气候、货物和稳性情况,制定适合的压载水置换程序时,应寻求船级社或合格海事检察官的协助。
压载水管理过程和程序的应用对防止、减少和最终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载入的解决方法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压载水置换和较好的压载水管理方法的并用有助于实现这个解决方案。
1.2 压载水置换带来了一些影响船舶及其船员的安全方面的问题。
本导则旨在对海上进行压载水置换提供安全和操作方面的指导。
1.3 考虑到要求进行海上压载水置换的船舶种类各不相同,无法对每种船舶类型提供具体的指导。
提醒船东应考虑其船舶的许多不定因素。
这些不定因素包括船舶的型号和尺寸,压载舱的构造及其附带的水泵系统,航行线路和天气情况,港口国的要求和人员配备。
压载水管理(包括紧急情况)的附加措施导则G13
附件1环保会第MEPC.161(56)号决议2007年7月13日通过压载水管理(包括紧急情况)的附加措施导则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能的第38(1)款,还忆及2004年2月召开的国际船舶压载水管理大会通过了《2004年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国际公约》(《压载水管理公约》)以及4项会议决议,注意到《压载水管理公约》第A-2条要求压载水排放应按照该公约附则的规定,通过压载水管理来进行,进一步注意到《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附件的C节规定了,如果当事国单独或与其他当事国一起确定需有第B节以外的额外措施来防止、减少或消除通过船舶的压载水和沉积物转移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则此种当事国可按国际法要求船舶达到某一规定的标准或要求,同时考虑到本组织制订的导则,还注意到国际船舶压载水管理大会通过的决议1提请本组织作为一个紧急事项来制订导则,考虑到在其第56次会议上,压载水工作组制订的关于压载水管理(包括紧急情况)的附加措施导则(G13)草案,1 通过关于《压载水管理(包括紧急情况)的附加措施导则》(G13),列于本决议附件;2 提请各国政府尽快或在公约对其适用时实施该导则;以及3 同意保持对本导则的审议。
ANNEX 1Page 2附件压载水管理(包括紧急情况)的附加措施导则1 引言1.1 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了来自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
1.2 导则系根据公约第C-1条规定所制订。
导则在第C-1条规定下为一个或多个当事国在决定有必要使用公约第B节以外的附加措施来防止、减少或消除通过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转移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提供了指导。
1.3 应保持对导则的复审,以便利用在应用中获取的经验。
2 对一国有意引入附加措施的评估2.1 总论2.1.1 公约在第C-1条附加措施中,规定了一个当事国可单独或与其他当事国一起引入第B节以外的附加措施。
压载水安全操作规程
压载水安全操作规程
一.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施工,责任重大。
2.全面掌握行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按规定操作,确保安
全施工。
3.坚持以人为本、以安全为核心,增强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施工
的责任意识。
4.重视安全技术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措施,确保质量和施工进度。
5.加强安全培训,确保每位施工人员都具备必要的安全技能。
6.坚决防止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施工质量。
1.施工前准备
(1)仔细检查水泵及其连接件,确保正确安装,牢固紧固,排液口
无杂物卡住;
(2)在施工区域周围严格管护,确保现场安全;
(3)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用具,如安全帽、安全眼镜、安全工作鞋、个人保护服、个人呼吸器等;
(4)确定安全施工距离,写明施工现场封锁范围;
(5)将进水管上安装护栏,防止人员不慎接触或滑入;
(6)确保周边环境清洁,检查工地现场是否有火源或易燃物品混杂;
(7)催促职能部门尽快安排用电安全检查;
(8)熟知全程管理控制措施,准备好可用的安全设备;
2.施工过程
(1)启动前应确保液体清洁。
01 - BWM Convention 压载公约
MEPC.252(67) BWM.2/Circ.42/Rev.1
PSC Guidelines for BWM was adopted at MEPC 67, to be used in association with BWM.2/Circ.42/Rev.1 – Sampling and Analysis Guidance for Trial Use
Seriously affecting human health, cause damage to local aquatic life and local economies 严重地影响人类建康,破坏当地水中生物,环境生态,与地区经济
The effects costs millions of dollars to deal with each year 从而带来每年千万美元以上的损失
Implementation dates in BWM 2004 are different, and part of contents are not relevant, hence A.1088(28) need to be amended, so as BWM 2004 in due course
Management System (AMS) – as of 19 May 2016 到 2016年 5月 19日,USCG接受了57 套压载水处理系统为“替代处理系统” (AMSor IMO type approved BWTS: using UV technology – 27, using electrolysis – 16 得到 IMO 型式认可的BWTS : 使用紫外线 – 27,使用电解 – 16
Xian Dong ZHANG
张晓东
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导则G8
适用性
1.12 本导则适用于根据公约对压载水管理系统进行的认可。
1.13 本导则适用于拟安装于所有须符合 D-2 标准的船舶上的压载水管理系 统。
要求概述
1.14 本导则规定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岸基和船上认可要求概述如下。
1.15 设备制造商应根据附件第 1 部分的要求提交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设计、建 造、操作和功能等方面的信息。该信息将作为主管机关对适用性做初步评估的 基础。
4.13 为了便于实施公约规则 B-2,记录应能在控制设备中保存至少 24 个月, 并能按正式的检查要求显示或打印。如果更换控制设备,应采取措施确保更换 前的数据记录在船上保存 24 个月。
4.14 建议船上采用简便的手段检查控制设备中测量装置的偏差、可重复性和 仪表的归零的能力。
5 计划认可程序的典型文件要求
1.6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运作不能影响船舶安全和人员健康,也不能对环境和 公众健康造成任何不可接受的危害。
1.7 压载水管理系统应满足公约规则 D-2 的标准和 D-3 要求的条件。对于为 满足这些标准和条件而设计的系统,本导则用于评估其安全性、环境可接受性、 可行性和生物有效性。获型式认可的设备,其成本效益将被用来确定本导则是 否需要修订。
MEPC 58/23 ANNEX 4 Page 4
目标和目的
1.10 本导则的目标是确保公约中的标准得到统一和恰当地实施。因此,本导 则要根据知识和技术发展水平的要求加以更新。
1.11 本导则的目的是:
.1
确定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测试和性能要求;
.2
协助主管机关确定进行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所需的适当的设
5. 废止第 MEPC.125(53)号决议通过的导则。
MEPC 58/23 ANNEX 4 Page 2
营运船压载水管理计划编制要求
编制依据 主要编制内容 注意事项
目录Leabharlann 编制依据第一部分编制依据
《2004压载水公约》及其修正案 《压载水管理及压载水管理计划编制指南》
(G4),即MEPC.127(53)决议,和MEPC.306(73) 修订案 《压载水置换导则》(MEPC.288(71) ) 《压载水公约应急措施指南》(BWM.2/Circ.62) 压载水公约生效前压载水管理证书签发和根据 A.868(20)决议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 (BWM.2/Circ.40)。 CCS《压载水管理计划编制指南2020》
D-1置换方法作应急措施
D-1置换方法在D-2生效后仅作为应急措施或 者在港口国的特殊要求下使用。
仅对具备D-1置换方法的船舶 也是目前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措施 应在计划中明确描述。
生物污垢管理计划
2012年6月21日生效的美国压载水管理联邦法 案“33 CFR Part151.2050” 第(g)(3)条要求:航 行美国水域的所有船舶应持有“压载水管理计 划(BWMP)”,该计划除应满足压载水公约 要求外,还应包含生物污垢管理计划的内容。
其它程序和报告
压载系统布置
各压载舱的布置、舱容、适用的压载泵、 处理时间
压载管系、泵系的布置
取样点,D-2/D-1的取样点列表或示意图, 注意溢流法或稀释法,不应在溢流管内设 置采样点
安全评估报告
顺序法,典型工况的选取,注意不同船型 的区别,核对空船重量和重心位置
溢流法,溢流阻力计算,注意管路简化和 输入的数据是否正确,包括管径、管路长 度、附件的数量和布置等
BWM.2/Circ.52/Rev.1的豁免)
压载水管理方法的编制要求
MEPC.279(70) 压载水系统管理认可导则G8(新)中
5.同意 2020 年 10 月 28 日之前安装在船上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应根据经 MEPC.174(58)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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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的导则(G8)或最好是附于本决议附件中 2016 年导则(G8)予以认可; 6. 同意就本决议的执行性段落 4 和 5 而言,“安装的”一词系指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合同交
压载水管理系统
4.5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设计和构造应: .1 牢固并适宜在船上环境下操作; .2 满足预定用途; .3 能减轻对船上人员的任何危害(如安装)。能释放危险气体/液体的设备应有至少 2 种探
测和关闭压载水管理系统的独立方式(即达到较低爆炸限制(LEL)的危险气体水平 或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有毒浓度水平);和 .4 采用与所使用的物质、拟定用途、工况和船上环境条件兼容的材料。
3.12 船上试验系指为确认系统符合公约第 D-2 条规定的标准,按本导则附件第 2 部分的 规定,在船上进行的完整的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实船试验。
3.13 成功的试验循环系指一个有效的试验循环,在该循环中压载水管理系统按照其技术 规定运行,且经确定处理过的水满足第 D-2 条中所述的性能标准。
3.14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系统设计限制系指除要求的型式认可试验参数之外确定的水质和 运行参数,其对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操作非常重要,且对于每个参数,规定压载水管理系统设计 能达到第 D-2 条的性能标准的低值和/或高值。系统设计限制为压载水管理系统正在使用的程序 而设,且不应限于其他评定为型式认可过程部分的参数。系统设计限制应经生产商确定并按照 本导则在主管机关的监督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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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6 年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导则(G8)
压载水管理等效符合导则(G3)
MEPC 53/24/Add.1附件1第MEPC.123(53)号决议2005年7月22日通过压载水管理等效符合导则(G3)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授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的第38(a)条,还忆及2004年2月召开的国际船舶压载水管理大会通过了《2004年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压载水管理公约》)及其四个大会决议,注意到《压载水管理公约》第A-2条要求只能通过按照本公约附件中规定的压载水管理进行压载水排放,进一步注意到《压载水管理公约》附件中的第A-5条提供的对于长度小于50米,压载水满载量为8立方米的仅用于娱乐、竞赛的游艇或搜救船艇的等效符合条款,应由主管当局决定并考虑到本组织制订的导则,还注意到国际船舶压载水管理大会第1号决议邀请本组织作为一项紧急事项,制订这些导则,审议了压载水工作组制订的有关压载水管理等效符合导则草案和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第9次会议提出的建议,1. 通过压载水管理等效符合导则,列于本决议的附件中;2. 请成员国政府尽快适用本导则,或当公约开始对其适用;和3. 同意不断审议本导则。
MEPC53/24/Add.1ANNEX 1Page 2附件压载水管理等效符合导则(G3)1 主管当局在判断船舶是否符合《2004年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第A-5条的等效符合要求时,应考虑本导则。
遵守本导则的船舶视可操作性应尽可能符合公约,如果不具可操作性,应满足第A-5条的等效符合和本导则。
定义2 本公约中的定义适用本导则。
适用3 本导则适用于长度小于50米,压载水满载量为8立方米的仅用于娱乐、竞赛的游艇或搜救船艇。
总长指船壳的长度,不包括船首斜桅、木桁、滑车挂杆,控制室等。
例外4 本导则不适用于压载水和沉积物的加装或排放:.1 在紧急情况时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海上救助人命时采取的必要措施;.2 当用于避免或降低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和.3 公海上的相同的压载水和沉积物.5 另外,本导则不适用于:.1 因船舶或其设备损坏意外排放或加装压载水和沉积物,只要在事前和事后已采取了所有合理的预防措施或发现事故或出于防止或减小排放并且船东或责任人不是故意造成此种损坏;.2 船舶在加装压载水和沉积物的相同地点排放压载水和沉积物,只要排放物中没有混合来自其它区域的未经处理的压载水。
压载水处理标准
一、船舶压载水处理的背景1、船舶压载水的危害船舶航行中,压载是一种必然状态。
船舶在加装压载水的同时,海水中的生物也随之被加装入到压载舱中,直至航程结束后排放到目的地海域。
压载水跟随船舶从一地到它地,从而引起了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传播。
压载水的无控制排放可能会对海洋生态系统、社会经济和公众健康造成危害。
全球环保基金组织(GEF)已经把船舶压载水引起的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列为海洋四大危害之一。
为了更有效的控制船舶压载水传播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04年通过了《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
“公约”自2009年开始,规定所有新建船舶必须安装压载水处理装置,并对现有船舶追溯实施。
“公约”对压载水的处理标准,即处理水中可存活生物的种类及数量作了明确规定(D-2标准)。
2、压载水处理D-2标准3、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的安装时间表(D-1:压载水置换标准;D-2:压载水处理标准)二、认证历程2008年6月建成国内第一个压载水处理陆基实验基地2009年12月通过CCS陆基实验型式认可青岛双瑞公司的Bal C lor TM BWMS在第61次国际海事组织(IMO)大会上获得最终认可。
2010年12月将通过CCS实船实验型式认可,2011年初将通过DNV实船型式认可。
三、BalClor TM BWMS的处理技术BalClor TM BWMS对压载水的处理过程分为“过滤”、“电解海水产生次氯酸钠杀菌”、“中和”三步:“过滤”—压载时,利用过滤精度为50μm的自动反冲洗过滤器对所有压载水进行过滤,该步骤可以过滤掉尺寸大于50μm的大部分的海生物及固体颗粒;“电解海水产生次氯酸钠杀菌”—从压载水主管路引一支路海水进入电解装置,电解产生高浓度的次氯酸钠溶液,该溶液经过除气后,回注入压载水主管路,同主管路压载水混合到一定浓度。
该浓度的次氯酸钠能够有效杀灭经过滤后的残余的浮游生物、病原体及其幼虫或孢子等,达到规定的杀菌效果(D-2标准),压载水管路中活性物质的浓度由TRO分析仪和控制系统自动控制;“中和”—压载水排放时,当其余氯浓度小于IMO规定值时,中和系统不启动,压载水直接排放;当压载水中余氯浓度大于IMO规定值时,中和系统自动启动,向排水管中注入中和药剂,中和残余的TRO,中和剂量由控制系统自动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4.18•【文号】海船舶〔2012〕265号•【施行日期】2012.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关于颁布《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暂行规定》的通知海船舶〔2012〕265号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单位:国际海事组织于2004年通过了《2004年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压载水公约》)。
为使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满足《压载水公约》的有关要求,规范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程序,根据公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暂行规定》。
现将此规定发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暂行规定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使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满足《2004年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压载水公约》)的有关要求,规范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拟申请安装在中国籍船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上的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为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的主管机关,负责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的申请受理和审查。
第四条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应满足《压载水公约》和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设计和操作不得危害船舶安全及人员健康和安全,也不得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危害。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性能应能满足《压载水公约》第D-2条的标准,且船上适用。
第五条申请人向主管机关申报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中应书面说明:(1)申请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处理方法及原理;(3)是否使用活性物质的简要说明;(4)制造商的名称及地址。
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交下述文件:1、对于不使用活性物质的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包括:(1)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安全及环境可接受性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包括系统描述、处理过程描述、研发阶段处理压载水的性能测试符合《压载水公约》第D-2条标准的说明以及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安全及环境可接受性评估;(2)研发阶段处理后压载水性能测试的条件和结果报告及试验测试的质量保证计划(QAPP);(3)技术手册(或说明书);(4)参考文献;(5)其他应提交的试验报告、支持数据和有关文件。
压载水管理
压载水管理公约解读及现状1压载水管理公约背景为了控制和防止船舶压载水传播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04年2月9日至13日在英国伦敦IMO总部召开了船舶压载水管理国际大会。
大会以IMO A.868(20)决议通过了《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国际公约》(INTERNA 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 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 2004),简称2004压载水管理公约。
该公约规定的生效条件是,合计占世界商船总吨位不少于35%的至少30个国家批准1年后生效。
2压载水管理公约的主要构成《压载水管理公约》由22条正文和1个附则组成,附则作为公约的技术要求分为5部分。
2.1 公约正文内容包括:定义,一般义务,适用范围,控制有害水生生物和病原体通过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转移,沉积物接收设施,科学技术研究和检测,检验和发证,对违反事件的处理,船舶检查,对违反事件的调查和对船舶的监督,检查并采取行动的通知,避免对船舶的不当延误,技术援助、合作与区域协作,信息交流,争端的解决,与国际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关系,签署和批准,生效,修正程序和退出等。
2.2 公约的附则《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以防止、减少和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转移规则》包括总则(A部分)、船舶压载水管理和控制要求(B部分)、某些区域的特殊要求(C部分)、压载水管理的标准(D部分)和检验发证要求(E部分)等5部分内容。
2.3 为使《压载水管理公约》能统一实施,IMO通过制定一系列技术导则提出具体要求。
截至2008年10月召开的MEPC(58)会议,14个导则都已经完成,还对其中2个进行了修改(见表1)。
表1导则制定和通过时间注:(1)该导则于MEPC(58)会议上修订。
(2)该导则于MEPC(57)会议上修订。
压载水公约知识点梳理
压载水公约相关知识点梳理一、压载水公约相关要求1、压载水公约适用范围:悬挂缔约国国旗悬挂非缔约国国旗,但在缔约国管辖下营运2、压载水管理措施-压载水加装上船后压载水置换(D-1标准)压载水处理(D-2标准)Ø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Ø其他替代措施(如用饮用水作压载水等)Ø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应经主管机关型式认可(按照G8导则(MEPC .174(58)))3、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4、压载水记录簿(BWRB)Ø每艘受到压载水公约约束的营运船舶,到2017年9月8日应持有有效的IBWMC证书/符合证明。
5、D-2标准实施时间表A.1088(28)决议(MEPC70):1、2017年9月8日或以后的首次IOPP换证检验时2、或交船时6、D2标准强制实施日期(不同于A.1088(28)决议,将在MEPC71会议最终决定):1. 对于2017年9月8日或以后的首次IOPP换证检验是在2019年9月8日或以后完成的,应在2017年9月8日或以后的首次IOPP换证检验时;2. 对于2017年9月8日或以后的首次IOPP换证检验是在2019年9月8日前完成的,则应在2017年9月8日或以后的第二个IOPP换证检验时。
3.,或交船时7、加强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的可靠性通过经修订的G8导则(MEPC.279(70))经修订的G8导则应用时间表:主管机关应尽快但不能迟于2018年10月28日使用经修订的G8导则对BWMS进行型式认可;在2020年10月28日或之后安装上船的BWMS,应符合经修订的G8导则;对于在2020年10月28日之前安装上船的BWMS,可按照MEPC.174(58)或者经修订的G8导则进行型式认可。
8、避免对先行者(early mover)处罚:在试用期内(公约生效后3年),期间的PSC检查对超标船舶不处罚,基于船舶正确安装、运行、维护和保养符合MEPC.174(58)决议的经型式认可的BWMS。
压载水取样导则(G2)
进一步注意到压载水管理公约第 9 条规定,该公约适用的船舶可以在其 他缔约方的任何港口或近岸码头接受该缔约方适当授权的官员的检查,以确定 该船是否履约。此类检查特别仅限于船舶压载水取样,并根据本组织制定的导 则进行,
放造成的附加影响。
MEPC 58/23 ANNEX 3 Page 5
6.4 在紧急情况下或爆发传染病时,港口国可以使用替代的取样方法,但需 要公布一个简短的通知,并尽力通告进入其管辖区的船舶。虽然在这种情况下 该国可能不需要通知海事组织,但此类通知对于其他当事国是有益的。
6.5 根据上述的 6.4 段而使用的替代取样措施,应对压载水公约第 12 条的要 求给与应有的注意。
这样的取样会得到过高或过低的生物密度估值。
5.4 舱内取样应仅用于压载水在舱内或之前进行了压载水处理的情况。如压 载水处理的任何过程是在压载水排放期间进行,则舱内取样是不合适的。
5.5 考虑到这些可能存在的不利情况,D-2 标准符合性检查的取样,应尽实 际可能地在排放管路中靠近排放点的位置进行。
5.6 一个例外的情况是,当通过直接舷外排放阀排空,如上边舱,而不使用 压载泵时,舱内取样是合适的方法。
/ml;且
.3
指标微生物的排放不得超过:
MEPC 58/23 ANNEX 3 Page 3
(i)
有毒霍乱弧菌(O1 和 O139)少于 1 菌落形成单位(cfu)
/100ml 或小于 1 cfu/g 浮游动物样品(湿重);
(ii) 大肠杆菌:少于 250 cfu/100ml;及
(iii) 肠道球菌:少于 100 cfu/100ml。
批准的通函
MSC 78批准的通函 (2004年5月28日至6月6日) 通函号海安会通函适用日期备注MSC/Circ.1107 关于SOLAS公约第II-1/3-6条-到达和进入油船和散货船货2004.6.6 * 物区域内及货物区域前的适用,以及关于检验通道技术规定的适用 Application of SOLAS regulation II-1/3-6 on Access to and within spaces in, and forward of, the cargo area of oil tankers and bulk carriers and application of the technical provisions for means of access for inspections MSC/Circ.1108 散货船装缷载及压载水交换总纵强度评估导则 2004.6.6 * Guidelines for assessing the longitudinal strength of bulk carriers during loading, unloading and ballast water exchange 2004.6.6 * MSC/Circ.1109 保安误报警和遇险/保安双报警 False security alerts and distress/security double alerts 2004.6.6 * MSC/Circ.1110 与SOLAS第XI-2/6条和第XI-2/7条有关事宜 Matters related to SOLAS regulations XI-2/6 and XI-2/7 MSC/Circ.1111 与执行SOLAS第XI-2章和ISPS规则有关的导则 2004.6.6 * Guidance relating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SOLAS chapter XI-2 and the ISPS Code 2004.6.6 * MSC/Circ.1112 ISPS规则下船员上下岸许可指南 Shore leave and access to ships under the ISPS Code 2004.6.6 * MSC/Circ.1113 港口国官员处理2002年SOLAS公约修正案中非保安要素的导则 Guidance to port State control officers on the non-security related elements of the 2002 SOLAS amendments 2004.6.6 * MSC/Circ.1114 关于救生服和抗暴露服的接缝和密闭性能进行定期试验导则 Guidelines for periodic testing of immersion suit and anti-exposure suit seams and closures MSC/Circ.1115 防止救生艇高处自由降落事故 2004.6.6 * Prevention of accidents in high free-fall launching of lifeboats MSC/Circ.1116 IBC和IGC规则的统一解释 Unified interpretations of the IBC and IGC Codes 2004.6.6 * MSC/Circ.1117 散货船结构检查导则 Guidance for checking the structure of bulk carriers 2004.6.6 * MSC/Circ.1118 执行SOLAS第V/9条 – 水文服务 Implementation of SOLAS regulation V/9 - Hydrographic services 2004.6.6 * MSC/Circ.1119 改善散货船船岸界面 Ship/terminal interface improvement for bulk carriers 2004.6.6 * MSC/Circ.1120 经修正的SOLAS第II-2章的统一解释 Unified interpretations of the revised SOLAS chapter II-2 2004.6.6 * MSC/Circ.1121 海安会确认经修正的1978年STCW公约缔约国已通报了能证明它们对公约有关规定已尽了全力的信息。
压载水处理装置(BWMS)技术条件
船舶压载水处理装置(BWMS)技术条件(企业标准)(第一版)20XX年X月XX日发布20XX年X月XX日实施拟制:批准:日期:日期:1.内容及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的设计,制造,检验,性能测试方法及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的设计、制造和检验。
压载水管理系统,是基于国际海事组织(IMO)关于《国际船舶压载水及其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D-2规定,设计并建造的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目的在于有效控制压载水中的海洋生物,病毒和其它微生物的转移,防止外来物种的迁徙。
本系统适用于远洋船舶的压载水处理。
本系统也适用于中水回用,工业冷却水系统等的末端处理。
本产品特点是采用纯物理处理工艺,不添加或产生任何化学物质,对船舶无任何腐蚀影响。
设备布置紧凑,占地小,系统全自动控制,操作简单,维护方便等。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如其中某个标准被修订,使用本标准应参照相应的最新版执行。
IMO,《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及其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IMO,《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导则》(G8)IMO,《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取样导则》(G2)Resolution MEPC, 173(58)中国船级社,《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编制指南》(2006)中国船级社,《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2006)3. 产品组成及型号3.1 产品组成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由全自动自清洗过滤器、紫外杀菌装置和控制系统三个主要部分组成。
3.2 产品命名及型号编制方法防爆型代码额定处理能力(m3/hr)压载水处理装置代码公司代码3.3 产品规格3.3.1 BWMS 设备规格系列3.3.2 自清洗过滤器规格系列3.3.3 UV(紫外)消毒装置规格系列4. 产品技术要求及参数4.2 技术要求:采用机械过滤加中压紫外消毒的工艺对压载水进行有效处理;对于处理后的压载水,按照公约进行压载水管理的排放,达到公约D-2条规定,其中的生物浓度:1).最小尺寸大于或等于50 μm的存活生物少于10个/m3;2).最小尺寸小于50 μm但大于等于10 μm的存活生物少于10个/mL。
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导则G8精品PPT课件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陆基试验——有效试验循环 G8-附件2(2.3.10) :
2.3.10 模拟对照舱和处理舱都应满足: .1 最小容量为200m3; .2 常规的内部结构,包括减轻孔和排水孔; .3 船舶设计、结构和表面涂层符合行业标准惯例;及 .4 为确保岸基试验循环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陆基试验——监测和取样
需监测的项目及取样时间和位置:
需要核验处理设备在测试循环中的运行处在规定的参数范围内, 例如耗电量和流速。 应在采集所述水样的同时测量环境参数,例如PH 值、温度、盐度、 溶解氧、TSS、DOC、POC 和浊度(NTU) 。 在处理循环测试过程中,应在下述时间和位置进行取样:恰好在流 入处理设备前、恰好流出处理设备后以及排放时。 对照循环和处理循环可以同时进行,也可以依次进行。对照循环的 取样也是在流入和排放时按照与处理循环相同的方式操作。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陆基试验——监测和取样
取样要求:
取样应在每一情况下采集三个样品 。 应对下述情况进行单独取样:
1 最小尺寸大于或等于50μm 的生物; 2 最小尺寸大于或等于10μm 但小于50μm 的生物;及 3 对于大肠杆菌,肠道球菌,霍乱弧菌和异养细菌。 4 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以及不使用活性物质或者制剂但 是有可能改变经处理水的化学成分、从而其排放可能会对受纳水体造 成不良影响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对于来自排放管路的经处理的压载水 进行毒性试验。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陆基试验——有效试验循环
有效试验循环条件:
➢ 模拟对照舱和处理舱都应满足G8-附件2(2.3.10) 的规定; ➢ 压载水管理系统均应按其额定处理能力或如G8-附件2 (2.3.13-2.3.15) 所述进行测试; ➢ 流入水生物密度应符合G8-附件2 (2.3.20) 的规定; ➢ 处理水的平均排放满足D-2标准; ➢ 对照水的平均排放密度大于D-2.1 中所述值的10倍; ➢ 对于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以及不使用活性物质或制剂但是有 可能改变经处理水的化学成分、从而其排放可能会对受纳水体造成不良影 响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对每个相关测试循环所排放的经处理水进行毒性评 估。毒性测试应遵循经修订的“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批准程 序”(决议MEPC.169(57))5.2.3 到5.2.7 的规定。
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监督管理办法-上海海事局
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引入的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对我国水域生态环境、人体健康及财产和资源造成污染、影响或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国际航行船舶。
本办法不适用于以下船舶:(一)设计或建造不携带压载水的船舶;(二)仅在我国管辖水域营运的中国籍船舶;(三)军用船舶、渔船及政府所有的非商业营运的船舶;(四)密封在压载舱内不排放压载水的船舶;(五)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免除其压载水管理的船舶。
在我国管辖水域内从事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管理相关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负责全国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发现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中涉及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的要求纳入公司及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指定人员应当熟悉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的管理。
第六条船舶应当持有《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压载水管理计划》和《压载水记录簿》等相关证书文书。
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船舶还应当持有《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证书》的副本或复印件。
第七条《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应当由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船检机构签发。
《压载水管理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船舶的操作实际并由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船检机构签发。
《压载水记录簿》应包括公约附录II规定的信息。
该记录簿可以是一种电子记录系统,也可以合并到其他记录簿或系统中。
第八条对外开放的港口应当具备满足其作业需求的压载水接收能力,其使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应当持有由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船检机构签发的型式认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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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olution MEPC.228(65) MEPC.206(62)
188(60)
MEPC.175(58) MEPC.163(56) A.1005(25)
Revoked by MEPC.228(65)
Table 3 – List of BWM Circulars related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BWM Convention Circular Title Status BWM.2/Circ.46 Application of the BWM Convention to Mobile Offshore Units Clarification of "major conversion" as defined in regulation BWM.2/Circ.45 A-1.5 of the BWM Convention Options for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for Offshore Support BWM.2/Circ.44 Vessel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BWM Convention Amendments to the Guidance for Administrations on the type Amends BWM.2/Circ.43 approval process for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systems in BWM.2/Circ.28 accordance with Guidelines (G8) (BWM.2/Circ.28) Guidance on ballast water sampling and analysis for trial BWM.2/Circ.42 us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BWM Convention and Guidelines (G2) Issuance of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Certificates prior to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BWM Convention and Ballast BWM.2/Circ.40 Water Management Plans approved according to resolution A.868(20) Information that should be made available in proposals for approval of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systems in BWM.2/Circ.37 accordance with the Procedure for approval of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systems that make use of Active Substances (G9) BWM.2/Circ.33 Guidance on scaling of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systems Applicability of the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Convention BWM.2/Circ.32 to hopper dredgers BWM.2/Circ.29/ Clarification regarding the application dates contained in Rev.1 regulation B-3 of the BWM Convention Clarification regarding the application dates contained in Revokes BWM.2/Circ.29 regulation B-3.1of the BWM Convention BWM.2/Circ.19 Guidance for Administrations on the type approval process BWM.2/Circ.28 for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systems in accordance with Guidelines (G8) Framework for determining when a Basic Approval granted to one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system may be applied BWM.2/Circ.27 to another system that uses the same Active Substance or Preparation Guidance to ensure safe handling and storage of chemicals and preparations used to treat ballast water and BWM.2/Circ.20 the development of safety procedures for risks to the ship and crew resulting from the treatment process Guidance document on arrangements for responding to BWM.2/Circ.17 emergency situations involving ballast water operations BWM.2/Circ.13/ Methodology for information gathering and conduct of work Supersedes Rev.1 of the GESAMP-BWWG BWM.2/Circ.13 Harmonized implementation of the Guidelines for approval BWM.2/Circ.8 of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Systems (G8) Interim Survey Guidelines for the purpos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 Ballast BWM.2/Circ.7 Water and Sediments under the Harmonized System of Survey and Certification (resolution A.948(23)) Note: all tables updated in June 2013. For a full list of resolutions and BWM circulars, please consult the Index of IMO Resolutions and the publically available Circulars at IMODOCS. ___________
Revokes MEPC.125(53) Revokes MEPC.126(53)
Revokes MEPC.150(55)
List of other resolutions and guidelines related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BWM Convention Title Information reporting on type approved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systems Procedure for approving other methods of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in accordance with regulation B-3.7 of the BWM Convention Installation of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systems on new ship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pplication dates contained in the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convention (BWM Convention) Information reporting on type approved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systems Guidelines for ballast water exchange in the Antarctic treaty area Applic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 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 2004 Status Revokes MEPC.175(58)
RELEVANT GUIDELINES AND GUIDANCE DOCUMENTS RELATED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 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 2004 Table 1 – List of Guidelines for the uniform implementation of the BWM Convention Resolution Title MEPC.152(55) Guidelines for sediment reception facilities (G1) MEPC.173(58) Guidelines for ballast water sampling (G2) Guidelines for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equivalent MEPC.123(53) compliance (G3) Guidelines for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and MEPC.127(53) development of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plans (G4) MEPC.153(55) Guidelines for ballast water reception facilities (G5) MEPC.124(53) Guidelines for ballast water exchange (G6) Guidelines for risk assessment under regulation A-4 of MEPC.162(56) the BWM convention (G7) Guidelines for approval of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MEPC.174(58) systems (G8) Procedure for approval of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MEPC.169(57) systems that make use of active substances (G9) Guidelines for approval and oversight of prototype MEPC.140(54) ballast water treatment technology programmes (G10) Guidelines for ballast water exchange design and MEPC.149(55) construction standards (G11) 2012 Guidelines on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to MEPC.209(63) facilitate sediment control on ships (G12) Guidelines for additional measures regarding ballast MEPC.161(56) water management including emergency situations (G13) Guidelines on designation of areas for ballast water MEPC.151(55) exchange (G14) Table 2 – Stat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