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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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农药是农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物质,但是不合理的使用和非法经营可能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
为了确保农药的合理使用和合法经营,国家通过制定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加强对农药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农药市场有序发展,提高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
1.许可管理的对象和范围:农药经营许可管理的对象包括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企业和农药施用单位等。
范围包括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销售等环节。
2.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农药经营许可的条件包括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能力等。
许可的程序包括提交申请、审查评估、实地核查等环节。
3.许可的时限和有效期:农药经营许可的时限一般为一年,并且可以进行续期。
许可的有效期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监督评估结果确定。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农民的农作物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规范农药经营市场,遏制非法经营和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提高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障农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同时,它还可以提高农药经营者的责任感和规范意识,促进农药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目前我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不足、监管责任不明确等。
因此,进一步完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加强农药经营者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公众对农药安全的认知度,建立健全农药市场的监督机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总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制度是保障农药市场健康发展和农民农作物安全的重要制度。
全面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大对农药市场的执法力度,形成多元化的监督机制,可以有效提高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农产品的安全和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农药经营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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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经营管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药经营,是指从事农药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农药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保障农药产品质量,承担社会责任,确保农药安全使用。
第四条国家鼓励农药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农药经营水平,推广安全、高效、低毒、环保的农药产品。
第二章农药经营许可第五条农药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农药。
第六条农药经营许可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农药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仓储设备;(二)有经过培训的农药经营人员;(三)有完善的农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四)有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和农药追溯体系;(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凭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三章农药质量安全管理第八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和检验制度,确保经营的农药产品质量。
第九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农药储存、运输、销售等管理制度,防止农药污染和事故发生。
第十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农药追溯体系,记录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信息,保证农药可追溯。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者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农药,不得经营含有违禁成分的农药。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农药进行质量承诺,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农药。
第四章农药使用指导第十三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农药使用技术指导,告知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者应当根据农药的特性和用途,指导购买者合理选择和使用农药,防止农药滥用和污染。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告知购买者农药的安全间隔期和注意事项,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五章农药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农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7-08-01日起 实施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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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7 年6 月21 日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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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1•【文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7年6月21日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 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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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7年6月21日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简介课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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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简介课件 (一)随着我国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农药的使用也日益普及,但同时也面临着安全问题的日益严峻。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国先后颁布了《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是其主要内容简介。
一、《农药管理条例》1.总则:明确了对于农药的定义、分类、生产、销售、使用等的规范管理。
2.农药生产许可:规定了农药生产企业必须获得许可证才能从事生产活动。
3.农药经营许可:规定了农药经营企业必须获得许可证才能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4.进出口管理:规定了对于农药进出口的管理规范,对于不合格产品实施禁止进口或者退运。
5.登记制度:农药登记为农药管理的重要环节,规定了对于农药登记审查的要求和具体细则。
6.生产质量管理:对于农药生产的各个环节要求质量控制。
7.经营质量管理:对于农药经营及该行业的行为规范进行要求。
8.使用管理:规定了农药使用的各项规范,保障使用者的安全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9.监督管理:对于农药安全的监督机构和机制进行了规定。
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1.经营许可实施主体:这项管理办法规定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实施方案,以及许可证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2.办理程序:针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资质审核、核发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延续、许可证过期等问题,明确了其完善的办理程序。
3.规定了许可期限及承诺制度。
4.管理和监督:规定了对于农药经营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并要求每三年重新申请许可证。
5.法律责任:对于农药经营活动违法的行为和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
总之,对于农药的管理需求和农产品安全问题,我国进行了全面的立法和管理制度建设。
《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作为我国农药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标志性意义。
相信在这些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实施下,我国农业生产质量将会不断提升。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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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是指依法对农药经营人采取许可制度管理,以确保农药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促进农药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的管理办法。
下面,我们将就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许可管理的范围农药经营许可管理范围包括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申请许可的农药经营人应当具备农药经营所需的人员、设备、场地、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条件,同时应当具备从事农药经营活动所需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知识和能力。
二、申请许可的条件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必要的场地设施和管理制度,并能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具体要求如下:(一)有明确的经营计划和经营管理体系;(二)有必要的资质证明、场地租赁合同和经营资金承诺书;(三)具备生产、销售和储存农药的场地、设施和安全措施;(四)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农药从业人员资格证明;(五)具备从事农药经营活动所需的知识和能力。
三、许可申请的程序农药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对农药经营人的资格、场地、设施、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环保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并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许可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经营人的监督和检查,对农药经营人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对农药经营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依照相应的法规和标准予以处理,并可以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总的来说,农药经营许可管理的重点包括了农药经营人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审批流程,以及对农药经营人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等方面。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重视对农药经营许可系统的建设和规范,确保农药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推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打下坚实基础。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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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国家有关农药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农药安全使用。
第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确保农药有效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农药经营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六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保证生产、采购、销售的农药货真价实,确保质量合格、使用安全。
第七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保密农药经营活动中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农药经营许可第八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经营。
第九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未经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行为是属于非法行为。
第十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申请补领新许可证。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所许可的农药品种和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许可证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立即向颁发机关申请补领。
第三章农药经营管理第十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做好农药经营活动全程记录工作。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农药储存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储存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质量追溯机制,确保农药品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库存管理制度,定期盘点农药库存。
第十九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对外销售农药实行实名制销售,对销售对象进行严格审核,确保销售农药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不得提供低于成本的销售价格。
第四章农药经营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12条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12条](https://img.taocdn.com/s3/m/92245776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801f04b.png)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12条一、农药企业经营许可1.农药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经营农药的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经营农药。
2.农药经营企业应年度进行许可证的更新,确保证照期限经营。
许可证一旦过期,企业应立即停止经营农药。
二、农药经营场所要求3.农药经营企业的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满足农药储存、包装和销售的要求。
场所必须干燥、通风良好,并设有专门的农药储存区域。
4.农药经营企业的场所应配备消防器材,并设有灭火器、报警装置等,以确保场所内农药储存的安全。
三、农药产品检测要求5.农药经营企业应定期对所经营的农药产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检测结果应详细记录,以备查验。
四、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6.农药经营企业应确保所销售的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齐全、清晰、准确,并根据产品特性提供相应的警示标识和注意事项。
五、农药经营合同管理7.农药经营企业与购买农药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其他用户之间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内容应包括农药品种、用途、数量、价格、交货方式和服务承诺等。
8.农药经营合同应当明确规定购买方使用农药的范围和周期,避免过度使用或滥用农药,以保护环境和农产品质量。
六、农药储存和包装要求9.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专门的农药储存区域,对农药进行分类储存,保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避免农药受潮、变质或过期。
10.农药经营企业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药包装材料,确保包装的牢固性和密封性,防止农药泄漏和污染环境。
七、农药销售记录和追溯11.农药经营企业应对销售的农药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农药名称、规格、数量、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信息。
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以备查验。
12.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农药销售追溯体系,确保农药流向可追溯。
一旦发生农药质量问题或其他安全事故,能够及时查清销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以上是关于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12条要求,农药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保护环境和农产品质量。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506bc9be04a1b0717fd5ddcd.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7 年 6 月 21 日2018年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删去《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7 年第 5 号)第八条第二款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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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随着农业的发展和农业生产方式的改变,农药在农田生产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农药的使用也需要严格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农产品的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规范农药的经营行为,国家相关部门颁布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许可管理的目的和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农药经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农药市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和农产品的质量。
该管理办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农药管理法》等。
二、经营许可的适用范围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所有从事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获得相关的经营许可。
无论是农药制造企业、经销商还是农户和农资店铺,都需要依法办理经营许可手续。
三、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农药经营许可的核发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农药的条件和要求;2.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和设施,保障员工和公众的安全;3.能够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和服务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销售伪劣产品;4.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营表现。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需要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核发。
一般而言,申请人需要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申请表、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四、许可管理的监督和惩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措施,以确保农药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对于未取得或超范围经营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和处罚,并可能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申请续期或变更经营许可,并定期向农药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情况和农药使用记录。
农药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五、农药经营许可管理的意义《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保障农产品安全、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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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保障农药质量,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照一证制度,即农药经营者必须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四条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农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二)有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四)符合国家有关农药经营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六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产权或者使用证明;(三)质量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四)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
审查内容包括:(一)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是否符合规定;(二)质量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三)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四)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农药经营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农药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方式和条件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保证农药质量,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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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农药经营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二、经营许可1.农药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农药经营许可证书,经批准的农药经营单位方可从事农药的购销经营活动。
2.经营许可证书应当按期更新,过期未更新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三、农药注册1.农药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农药注册管理制度选择经营产品,不得经营未经注册的农药。
2.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了解农药注册情况,定期对库存产品进行检查,发现未注册产品及时处理。
3.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上级农业部门报送农药库存及销售清单,确保库存产品和销售产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四、进货管理1.农药经营单位在进货前应严格审核供货方的资质和产品质量,确保供货方具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书。
2.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进货台账制度,记录进货日期、数量、供货方等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应的票据和合同。
3.农药经营单位在收货后应进行抽样检验,确保进货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五、销售管理1.农药经营单位在进行销售前应核查购买方的资质,确保购买方具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或合法使用农药的资质。
2.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销售台账制度,记录销售日期、数量、购买方等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应的票据和合同。
3.农药经营单位在销售时应提供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提示,向购买方传达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农药经营单位在销售产品时应标明农药的名称、生产批号、有效期等相关信息,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和可识别性。
5.农药经营单位不得销售过期产品、变质产品和伪劣产品,对于发现的问题产品应及时停止销售并向上级农业部门报告。
六、仓储管理1.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农药仓库,对藏品进行储存、保管和管理。
2.农药仓库应按照不同类别、不同规格的农药进行分类储存,避免混淆和污染。
3.农药仓库应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确保库存数量和实际入库出库记录相符。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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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号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7年6月21日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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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农林牧副渔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凡施用于农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农药,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采购、贮存、销售(以下统称为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上海市农业局是本市农药管理的主管机关,其执行机构是上海市农药检定所。
各县农业局和上海市农场管理局负责所属范围内的农药管理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保植检站。
第二章农药的质量监督第五条各种农药必须具有农牧渔业部核发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方可经营和使用。
第六条外国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药登记证》的,不准进口、经营和使用。
外国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药田间药效试验许可证》的,不准进行试验。
第七条凡经农牧渔业部《农药登记公告》宣布禁用和撤销登记的农药,不准再经营、使用和进口。
第八条经营农药的单位在采购、贮存、销售过程中,应做好质量检查工作,保证所经营的农药符合批准登记的质量标准。
第九条农药的包装必须符合保证质量和安全运输的要求,并附有符合《农药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商标说明。
没有商标说明或商标说明脱落、商标说明字迹模糊的农药不准出售。
第十条经营农药的单位为方便销售和使用,需要将原包装农药改装后在本单位门市部零售的,必须附贴新的明显的商品说明。
新的商品说明必须具备农药品名、含量、重量(或容量)、使用方法、毒性标记、原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改装单位、改装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经营农药的单位自行改装的农药,如需对外批发或在本单位以外的门市部零售的,应事先向市农药管理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须在商品说明中注明批准文号。
第十二条凡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降效或失效农药,均必须予以封存,在农药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以前,不得销售和使用。
禁止制造和销售假农药。
第三章农药的安全使用第十三条经营农药的单位,必须持有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配备熟悉农药商品基本知识的业务人员。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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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随着我国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农药的使用不当或者出现假冒伪劣产品,可能会对农作物产量和质量、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为了加强对农药市场的监管,遏制农药安全事故的发生,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二、制度内容1.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农药经营者在进行农药经营活动之前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企业注册证明、农药经营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仓库、办公场所等的租赁或购买证明,以及经营行为的计划书等。
有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企业将获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2.农药经营者的管理要求农药经营者需要遵守国家有关农药的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的管理能力,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
此外,农药经营者还需要定期对农药进行检测,确保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农药经营者还需要积极参与农药市场的监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
3.农药市场的监管农药市场的监管主要包括对农药市场的经营者进行定期的检查,对农药的质量进行监测和抽检,以及对农药市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
对于发现的假冒伪劣农药产品,相关部门将采取强制召回、处罚等措施,确保农药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农民的安全。
三、实施效果实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制度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首先,有效遏制了假冒伪劣农药产品的流入,保障了农药市场的正常秩序。
其次,通过对农药经营者的管理要求,提高了农药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性,减少了农药安全事故的发生。
此外,该制度还推动了农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了农业现代化进程。
总而言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农药市场的安全运行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对农药经营者的管理,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产品的质量,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同时,该制度的实施还需要各级政府、农药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农药市场的健康发展。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严格管控无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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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严格管控⽆证经营农业⾄今还是我国的第⼀⼤产业,所以在农业这⽅⾯国家也是⾮常重视的。
农药对农作物看来说很重要,有的补充营养有的杀⾍,但是粗制滥造的假农药也有很多。
⾃2018年8⽉1⽇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施⾏,下⾯就让店铺的⼩编带您看看具体有什么内容吧。
严格管控⽆证经营为规范农药经营⾏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进⼀步落实《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前,农业部通过公布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8⽉1⽇起施⾏。
同时,《农药⽣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农药管理条例》的配套条例也于8⽉1⽇起实施。
《办法》共6章31条,明确了农药经营需要许可,对于⽆证经营予以重罚,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农药经营许可制度。
《办法》明确,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实⾏⼀企⼀证管理,⼀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办法》还对⼀般农药经营者的条件和经营限制使⽤农药的经营者分别从学习经历、农药经营区域、设施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操作规程、⼯作经历、经营布局等等⽅⾯进⾏了严格限定。
同时明确,限制使⽤农药不得利⽤互联⽹经营。
利⽤互联⽹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农药,或者利⽤互联⽹经营限制使⽤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明确农药追溯制度。
《办法》明确,农药经营者必须具备有可追溯电⼦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可经营农药。
为保证农药经营可控可查,需要经营者具备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
进⼀步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农业部门发现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对于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作⼈员,发现违规⾏为,如:不履⾏农药经营监督管理职责,所辖⾏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经营活动造成重⼤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经营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拒不准予经营许可;参与农药⽣产、经营活动;有其他徇私舞弊、滥⽤职权、玩忽职守⾏为,等等,《办法》进⼀步明确了责任: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员和直接责任⼈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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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许可管理,保障农药市场的安全和合法经营,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制度,统一申请和审批程序,确保公正、公开、透明,依法对农药经营者进行许可管理。
第三条凡从事农药经营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并有明确的负责人负责农药经营工作;(二)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和设施,能够保证农药存储、包装、标记、销售等环节的卫生安全;(三)有与农药经营行为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相关资质证书;(四)取得农药经营备案证明和购销合同。
第四条农药经营许可分为临时许可和长期许可。
(一)临时许可:具备前条规定的条件,但未满足长期许可申请条件的,可申请领取临时许可证,临时许可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后不得继续经营。
(二)长期许可:具备前条规定的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领取长期许可证:1. 农药经营期限连续两年以上;2. 农药经营行为未发生重大违法记录;3. 通过农药经营许可部门的审核和评估。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包括:(一)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明;(三)场所和设施相关证明;(四)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资质证书;(五)农药经营备案证明和购销合同。
第六条农药经营许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批准理由。
第七条农药经营许可的有效期限为5年。
第八条凡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和条件经营,不得超范围、超条件经营,不得将农药经营许可证出租、借用、转让或者代理。
第九条农药经营许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农药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依法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对于农药经营许可过程中的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行为的,农药经营许可主管部门有权不予许可,且可依法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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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保障农药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管理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促进农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
第四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并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设施和仓储条件;
具备保障农药质量的检测设备和技术。
第五条申请人应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如实填写申请表格,经审核合格后,予以许可。
第六条农药经营许可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需办理延续手续。
第三章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农药经营许可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监督部门有权随机检查农药经营许可单位的经营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可以撤销其经营许可。
第四章处罚条款
第九条对违反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将面临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处罚。
第十条农药经营许可单位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按照要求整改违法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农药经营许可的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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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搜集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快来看看吧。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
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
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
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仓储场所、经营范围、有效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事项。
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等事项。
农药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经许省份简称发证机关代码经营范围代码
顺序号(四位数)。
经营范围按照农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分别标注。
农药经营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四章变更与延续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
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
第十七条原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十八条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
(二)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农药的。
第二十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将农药经营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采购、销售台账,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必要
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科学推荐农药,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第二十一条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
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第二十二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备案。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发现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农药经营者申请注销的;
(二)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职责,自觉接受农药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上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部门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农药经营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经营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经营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农业部门举报,农业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条农药经营者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但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