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修订原则和内容(许超)

合集下载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交通事故受理第四章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第五章交通事故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协查第四节检验、鉴定第五节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六章处分执行第七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第八章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第九章其他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处理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减少人员伤亡,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和"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处理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本规定处理。

发生特别重大交通事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条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具有二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等级证书后,可以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及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地、县交界的国、省、县道公路上,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址及交通事故报警的提示牌。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管辖区域发生的交通事故。

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当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的,管辖该道路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七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社会经济发展和交通流动的产物。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能会对人民群众和社会的安全带来伤害,因此,应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时、准确地处理交通事故,确保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

一、立案登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报警或接警,由公安部门立案登记。

在立案登记时,当事人应提交证据和现场照片等材料,便于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和调查处理。

二、调查勘察公安部门接到报警后,将立即调派交警及时赶到现场,对交通事故的现场进行勘察。

勘察过程包括对事故现场的勘查、测量、记录、拍照、询问当事人等内容。

勘察的目的是确定事故的原因、责任和损失,为后续的处理提供丰富的证据。

三、责任认定公安机关通过勘查现场、证据审查等程序,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一般而言,责任认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四种情形。

全部责任是指交通事故中,一方车辆的司机完全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其中一方车辆司机的责任比另一方更大。

同等责任则是指双方负同等责任。

无责任则是指双方都没有责任。

四、理赔协商理赔协商阶段是当事人间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引发的经济损失的关键阶段。

在协商过程中,当事人、保险公司等应提供证据,确定赔偿范围,计算赔偿金额。

协商的结果需要写入赔偿协议,同时要注意协商交流的合法和公正性,避免出现不公正的赔偿。

五、司法救助在理赔协商后,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司法救助涉及到法律手续、律师代理、证据提供等程序,涉及大量的时间和成本。

但是,司法救助是证明事故方责任的最终途径,也是不可避免的处理程序。

总之,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是一种标准化的程序,它根据在事故现场采集的相关证据和数据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适用于所有陷入交通事故的人。

同时,它解决了许多当事人之间难以解决的问题,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交通安全和公共利益。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小编搜罗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2022年最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文)(优秀7篇)

2022年最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文)(优秀7篇)

2022年最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文)(优秀7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工作资料、求职资料、报告大全、方案大全、合同协议、条据文书、教学资料、教案设计、作文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model essays, such as work materials, job search materials, report encyclopedia, scheme encyclopedia, contract agreements, documents, teaching materials, teaching plan design, composition encyclopedia, other model essays, etc. if you want to understand different model essay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2022年最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文)(优秀7篇)章管辖篇一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公安部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作者:交宣来源:《汽车与安全》2020年第04期《程序规定》于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对《程序规定》作出修订,进一步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效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规范执法的新期待和新要求,保障交通违法行为异地处理、便利租赁汽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等改革措施实施,更好地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以进一步规范执法、推进便民利民为立足点,《程序规定》重点对6个方面内容作了修改:一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这项措施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在全国全面实施。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要求。

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新规定缩短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同时,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三是增加了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

为保障法律文书能够得到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新规定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明确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同时规定了公告送达程序。

四是完善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为及时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当事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程序,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新修订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新修订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新修订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11月1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工作规范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工作规范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工作规范处理交通事故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去规制程序的执行才行,否则交通事故处理则无从谈起,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就无法调和,对此则会加大司法的压力。

所以下面是我为大家介绍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工作规范的相关知识。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学习。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和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定。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制度。

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取得初级资格,可以主办除造成人员死亡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协助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人员处理死亡事故。

取得中级或者高级资格,可以处理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复核。

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和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

第六条交通警察执勤巡逻时,警车应当配备警示标志、照相机、现场标划用具等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的必需装备,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文书等。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不断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应用水平。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证办案所需经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交通事故受理第四章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第五章交通事故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协查第四节检验、鉴定第五节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六章处罚执行第七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第八章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第九章其他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处理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减少人员伤亡,规X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XX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XX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处理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本规定处理。

发生特别重大交通事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条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具有二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等级证书后,可以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及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地、县交界的国、省、县道公路上,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址及交通事故报警的提示牌。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管辖该道路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七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文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文2

201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文(2)第二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逃逸:(二)破坏,造现场,毁灭证据:(三)隐瞒交通事故真相:(四)嫁祸于人:(五)其他恶劣行为.第二十六条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裁决之晶起生效.被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时,应当制作裁决书,被处罚时应当制作裁决送交当事人,被处罚的人的工作单位和被处罚的机动车驾驶员现籍车轴管理部门.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后十五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古十日内,应当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十五日内向人民法字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九条对军人,武装警察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交由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外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第五章调解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三十一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第三十二条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三十三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2.08.10•【文号】公安部令第10号•【施行日期】1992.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8月10日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实行分级负责,领导审批制度。

第四条交通警察须有三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书,方准处理一般事故以上的交通事故。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县(市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县(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可以经本级公安机关领导人批准,指定其下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本管辖区内发生的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

直辖市、地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发生的案情复杂和涉外的交通事故。

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或最先接到报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管辖确定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条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在未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地方,可经地区(市)公安机关批准,由乡、镇公安派出所处理轻微事故。

第九条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理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交通事故交由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移交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一条需要对交通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公安部令第70号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公安部令第70号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XXX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受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协查第四节检验、鉴定第五节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六章处罚执行第七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八章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处理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

发生特别重大交通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具有二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后,可以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及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地(市)、县交界的国、省、县道公路上,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址及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最新

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最新

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最新交通事故是指在公共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或与行人、非机动车碰撞的事件。

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处罚条例。

本文将介绍中国最新的交通事故处罚条例细则。

2024年10月20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了《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的修订意见,对交通事故的处理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新的交通事故处罚条例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根据最新的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1.交通信号:当交通信号存在严重违反(如闯红灯)行为时,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主要由违反交通信号的一方承担。

2.车辆行驶速度: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车辆应当按照道路限速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行驶,如果超速行驶造成了交通事故,超速行驶的一方将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

3.车辆道路占用:当车辆在道路上违法停车、占用对面车道或非机动车道等违章行为引发交通事故时,该车辆将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

4.醉酒驾驶:当司机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无论责任划分如何,醉酒驾驶的司机将承担全部责任,并受到刑事处罚。

此外,交通事故的处理还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1.交通事故处理的时效性: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当事人要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于未报案、逃逸的,公安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通警察应当在最短时间内进行调查取证,并对事故责任进行鉴定,责任认定结果将作为处理依据。

3.交通事故伤害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责任方进行赔偿。

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赔偿问题。

4.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在中国,所有机动车辆都必须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总的来说,最新的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更加细化和规范,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和处罚进行了明确。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助于提高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4、事故认定
明确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 标准。 (第四十六条)
删除了原《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 条一款中“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 原因: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 二条的规定不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 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 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同 时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 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104号令第四十九条明确了逃逸事故的认 定原则,即: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 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 过错的,确定受害人责任,相应减轻逃逸当 事人的责任。
3、增加了报警内容
新规定第八条,明确了当事人需要报 警的具体情形,并规定了哪些情况下当 事人报警后可以移动事故车辆,以减少 交通拥堵。
4、增加了事故人员疏散条款
明确了驾驶人和乘车人的义务,防止 二次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 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 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 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 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15、增加证据公开程序
新增程序,提高办案透明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 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第四十 七条)
16、交通事故证明
主要用于对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即现在 无法认定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条)
17、复核
▲明确了复核申请、受理的时限。 ▲受理条件,复核形式。(原则上书面审查,当 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 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的结论。(维持和责令重新调查、认定) ▲结论送达方式。(当场或其他法定形式) ▲重新认定后备案。
(1)扩大了简易程序处理的范围;(第十 五条) (2)规范了快速处理程序;(第十六条) (3)明确了除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外的所有 财产损失事故以及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的事 故均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8、现场处置内容的变化
(1)先划定警戒区域,再组织抢救伤员。 目的:保护现场、保护民警、防止次 生事故。(第二十一条) (2)明确规定了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 当由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 出具死亡证明。 ( 第二十二条)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 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 ▲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 并处罚。
明确的意图:鼓励驾驶人自行协商解决,对自 行协商解决的,其违法行为不予追究;否则,一是 罚款,二是对违法行为处罚。
7、简易程序处理变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修订原则及主要内容
一、修改原则
70号令在执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一是执法办案程序存在不规范,民警程序意识、 证据意识存在差距,执法办案的随意性较大。 ▲二是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加剧交通拥堵的矛盾比 较突出,与畅通、高效的交通需求不相适应。 ▲三是法律救济渠道较少。 ▲四是依据的一些法律法规已发生变化。
9、现场调查内容的变化
(1)明确了事故现场调查、勘查现场的内 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主要的变化 现场勘查笔录也要求由参加勘查的交通 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10、取消了律师到场的规定
11、新增取证内容
驾驶人死亡的,必须及时抽血检验。 (第二十五条)
12、新增扣押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 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经审批可延 长三十日。
修改原则: 1、完善执法程序 2、提高事故处理质量和效率 3、促进执法公正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 令第104号)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长办 公会议通过,于2008年8月17日颁布,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04号令共十一章87条(70号令为十章75 条)。与70号令相比,增加了“认定与复 核”一章,将“其他规定”一章调整为 “执法监督”。对70号令的59条内容进行 了修改,删除了7条内容,保留了16条内 容,新增加了19条内容。
18、处罚执行的变化
▲事故认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处罚。 ▲明确吊销驾驶证,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有 罪后执行。(第五十八条)
1、法规名称的变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增加了“道路”两个字 区别于水上、航空、铁路交通事故
2、进一步明确了管辖规定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 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 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 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 场前期处理。
5、受理环节的变化
▲将立案与受理合并 ▲细化了受理记录事项(第十条) ▲明确了事后报案的受理规定(第十二条)
6、自并设定了罚则。 第十三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 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 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 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 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 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13、检验、鉴定规定的变化
(1)缩短了委托检验鉴定的期限 ;(第三十七条) (2)规范了检验、鉴定期限;(第三十八条) (3)规范了检验、鉴定报告的内容;(第四十二条) (4)解决了事故伤情认定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 ; (第三十九条) (5)取消了检验、鉴定机构备案的规定; (6)取消了群众自行委托的规定(损害评估不包含在 内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