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关于河南省计生新规的问题
新版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新版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前言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实行的重要政策之一,旨在控制人口数量和促进人口质量的提高。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计划生育工作,河南省近日发布了新版的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这一重要文件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
基本原则实施细则明确了计划生育的一些基本原则,包括:•不得强制实施计划生育措施,计划生育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公正、人道的原则;•保护夫妻计划生育自主权和合法权益,禁止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干涉个人、夫妻的计划生育决策和选择;•改革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构的体制,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政府责任实施细则明确了政府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责任和职责:•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合法、规范、科学发展;•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和督促检查,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法加强对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遵纪守法、履职尽责;•推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和优生优育,加强对适龄夫妇进行婚姻家庭咨询和性教育的宣传和普及。
夫妻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实施细则对夫妻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包括:•男女夫妇享有依法计划生育的权利;•夫妻应当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自觉掌握计划生育知识,配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完成各项工作;•夫妻应当相互尊重、解决好计划生育事宜并制定好计划生育方案;•经济条件困难、不能生育等,应当依法予以帮助和支持。
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构实施细则对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构的建设、管理和服务作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建设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体系,提供全面、规范、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开展夫妇生育健康评估和疾病筛查,为适龄夫妇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提供常规避孕措施和紧急避孕服务,并积极推广适宜的避孕方法和技术;•依法开展人类辅助生育技术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加强计划生育服务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河南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合理稳定增长,保障人口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条例旨在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促进人口素质提升,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首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的政策,河南省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行全面两孩政策,保障夫妻双方的计划生育权利,禁止强制堕胎和强迫绝育,保障妇女的生育权益。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其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责任。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发展。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他们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此外,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明确了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同时,对于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也将依法追究责任,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最后,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规定了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
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出台,将有利于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促进人口合理稳定增长,保障人口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和全社会共同遵守本条例,共同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条为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保障人口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适用范围:
(一)河南省内的常住人口;
(二)在河南省暂时居住未满一年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
(三)条例适用对象为法定年龄内具有生育能力的男女双方。
第三条建立普及健康生育知识宣传教育制度,坚持“少生优质、计划生育、科学育儿”的政策,形成积极的生育环境。
第四条加强婚育检查,督促女性在结婚登记前,按照国家婚育政策及要求,到当地健康监督站接受婚育检查,以确保生育健康。
第五条加强计生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配合,以共同做好人口健康工作。
第六条推行RT-PCR检测,我省各地区应在合理时间、合理范围内进行普查,以有效防染病患者出入社会,确保社会稳定安宁。
第七条教育机关应及时提高专业教师、家长的计划生育意识,加强制度教育,全面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落实增扶策略,积极扶持因生育原因受到经济压力的家庭。
第九条加强监督,对违反本条例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当地政府可以依据当地实际情况,适时修改或补充该条例。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年)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7•【字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施行日期】2021.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三、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四、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五、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夫妻生育子女,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近年来,我国人口增长速度逐渐放缓,人口结构也发生着明显的变化。
河南省作为我国中部地区的重要省份,也面临着人口发展与计划生育问题的挑战。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于近期通过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新修改。
本文将对该条例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新修改的条例对人口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根据条例,河南省将加强人口基础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人口数据库,及时掌握人口变动情况,为社会政策制定、资源配置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条例还强调要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保障,推动形成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保障体系。
其次,新修改的条例继续强调计划生育的重要性。
根据条例,河南省将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科学性、人性化,为广大夫妇提供更多选择,保障其合法权益。
同时,条例还规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计划生育教育,倡导合理生育观念,培养良好的家庭生活方式。
再次,新修改的条例加大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根据条例,对于故意违法生育、强迫堕胎等行为,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医务人员粗心谬误或者滥用权力导致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医疗责任。
这一举措有助于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正性与合法性,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
最后,新修改的条例还对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根据条例,河南省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机构,强化人员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同时,条例还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参与程度。
总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新修改,对于适应新形势、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人口管理、完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加大处罚力度等措施,将有效促进河南省人口平衡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同时,该条例也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的高度关注和保护,将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更好的生育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最新版关于河南省计生新规的问题
最新版关于河南省计生新规的问题最新版关于河南省计生新规的问题全文河南版”婚假、产假最终敲定:婚假最长可休28天;产假最多可休190天。
河南省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
关于调整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的相关内容如下:一是删去了对晚婚晚育者给予奖励假的规定。
二是明确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
三是明确释合法律。
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四是明确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
五是明确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相关阅读两会过后,为落实全面二孩政策,地方人大密集审议计生条例。
中国网记者发现,截至目前,已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广西、山东、福建、浙江、安徽、江西、湖北、山西、宁夏、四川、辽宁、河北、江苏、青海等19个省份修改了本地区计生条例,均取消了晚婚假,明确了产假、婚假和男方陪产假天数。
其中,产假最长的是福建(180天),婚嫁最长的是山西(30天),陪产假最长的宁夏和广西(25天)。
闽产假最长180天宁桂陪产假最长25天晋婚假最长30天记者观察到,各地修改后的计生条例对产假天数均延长了,最长的延长3个月,最少的也延长1个月。
各地产假天数大概分为五个档次:福建最长达180天;其次是包括山东、安徽、江西、山西、宁夏、四川、辽宁和青海在内8个省份,产假达158天;再次是广西的148天;第四是河北的143天;第五是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广东、湖北、江苏和重庆的128天。
其中需要说明的是,北京的产假实行弹性调节,明确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3个月。
照此计算,职工产假在原来的128天外,还可弹性调节,最长可达7个月。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措施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措施一、背景河南省,作为中国人口大省,肩负着国家人口调控的重要任务。
一直以来,河南省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努力实现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
本文档旨在阐述河南省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一系列措施。
二、管理措施2.1 生育政策河南省严格执行国家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夫妇合理生育,控制人口过快增长。
针对不同人群,实行差异化的生育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生育二孩、三孩。
2.2 计划生育服务河南省加强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为已婚育龄夫妇提供优质、便捷的计划生育服务。
包括生育指导、避孕知识普及、节育技术服务、产后康复等方面。
2.3 宣传教育加大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省人民的生育观念。
通过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渠道,普及计划生育知识,传播科学育儿理念。
2.4 奖励与扶助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奖励和扶助。
包括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养老保障、医疗救助等。
2.5 政策法规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政策执行力度。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进行查处,保障政策实施的公平、公正。
2.6 人口监测与统计建立健全人口监测与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全省人口动态。
为政策制定和调整提供数据支持。
三、成效与展望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措施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人口增长速度得到有效控制,人口结构逐渐优化,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未来,河南省将继续深化计划生育政策改革,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本文档旨在阐述河南省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一系列活动,为相关政策制定和执行提供参考。
如有未尽事宜,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河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指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法规。
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和管理河南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
根据国家的政策,河南省将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行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
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一孩制度,鼓励晚育、少育,提倡一孩化家庭。
这些政策的制定,有利于控制人口总量,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条例强调了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服务。
河南省将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族的计划生育意识,促进生育观念的转变。
同时,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监督,保障计划生育手术的安全和质量。
此外,还将加强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服务和帮扶,提供相关的医疗保健、教育和就业等服务,促进计划生育家庭的全面发展。
再次,条例规定了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和奖励措施。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同时,对于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经济奖励、政策倾斜等,鼓励广大家庭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最后,条例还规定了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河南省将建立健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同时,还将建立健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评估机制,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为今后的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综上所述,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和管理河南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服务,依法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罚,才能有效控制人口总量,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新实施细则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新实施细则简介为了更好地推进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于2021 年 3 月经过修订并新实施细则,明确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内容和管理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生育服务1. 生育服务对象新实施细则明确了生育服务的对象,包括城乡居民、流动人口,以及计划外的未婚未育人员等人群。
在生育服务中,要坚持精准服务,提供符合服务对象特点的、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
2. 生育服务内容生育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生育健康检查、孕前优生、避孕、生殖器疾病预防和治疗、节育药具配备、生育意愿咨询、计划生育奖励、圆满计划生育家庭评定等。
为居民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全过程的生育服务。
3. 生育服务机构新实施细则规定,生育服务机构分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生殖健康教育服务机构,分别承担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完善生育服务机构体系,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节育措施1. 避孕服务新实施细则强调,要把避孕服务纳入生育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7种避孕方法的介绍和指导,并提供符合个体生理条件、经济承受能力、使用方便等因素的避孕药具和节育器具。
2. 女性节育对于女性节育,新实施细则规定,建立健全女性减肥、减脂、减塑转化期计生健康干预机制,制定节育期女性保健和营养干预指导,针对不同年龄、不同生育史情况、不同经济条件的女性进行个体化干预。
3. 男性节育在男性节育方面,新实施细则规定,增加男性节育的推广宣传和知识普及,完善男性常规体检中的生育健康检查内容,为男性提供多种节育方法的信息和指导。
三、计划生育管理1. 计划生育责任新实施细则规定,建立健全全社会参与的计划生育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强化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和舆论引导。
同时,加强对超生、非婚生育等违法行为的维护和惩处。
2. 计划生育宣传为了推进计划生育政策和思想的深入开展,新实施细则规定,要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深入推进全民计划生育科普宣传月活动,开展成功生育家庭和优生优育家庭模范宣传等。
2024年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新规定
2024年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新规定一、前言为了应对河南省人口结构的变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人口发展规划1. 人口规模与结构根据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人口规模和结构,确保人口总量适度,人口结构优化。
2. 人口分布与城乡规划优化人口分布,促进城乡人口协调发展,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市人口承载能力。
三、计划生育政策1. 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夫妇合理生育,鼓励适龄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尊重适龄夫妇生育三个孩子的意愿。
2. 生育调节加强生育政策宣传和指导,提供生育服务,引导家庭合理规划生育。
3. 生育支持加大对生育家庭的支持力度,完善生育保障体系,提高生育待遇,降低生育成本。
四、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1. 人口管理加强人口信息采集与登记,提高人口信息质量,实现人口精细化管理。
2. 计划生育服务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计划生育服务,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3. 监督管理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管理,完善考核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五、政策实施与保障1. 政策宣传与培训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提高公众对政策的认知度,加强对政策执行人员的培训。
2. 政策评估与调整定期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政策。
3. 政策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六、结语本规定旨在促进河南省人口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如有未尽事宜,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日期:2024年1月1日。
河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河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于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资源配置以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河南省作为我国的人口大省,制定并实施了符合本省实际情况的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以规范和引导人口生育行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河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首先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适用范围涵盖了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本原则包括: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遵循人口发展规律,兼顾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念。
在生育调节方面,条例规定了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和条件。
一般情况下,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但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夫妻,如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且只有一个女孩等情况,可以经过批准生育第三个子女。
同时,对于再婚夫妻的生育情况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再婚家庭的生育权益,同时避免出现不合理的生育行为。
为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河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对计划生育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要为育龄夫妻提供优生优育咨询、生殖健康检查、避孕节育措施选择等方面的服务。
同时,要加强对出生缺陷的预防和干预,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对于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应当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在奖励与社会保障方面,河南省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依法享受相应的奖励和福利待遇。
对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户家庭,在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扶贫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和照顾。
例如,在农村分配集体福利、土地补偿费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扶贫、就业培训等方面,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安排。
新版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新版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所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以避孕为主、以经常性工作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依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条例》及本细则的贯彻实施,把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在制定和落实本部门的政策规定时,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实行。
第二章生育调节第六条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按计划生育,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七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1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按照病残儿鉴定的有关规定,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市鉴定委员会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经县级以上鉴定委员会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1个子女后怀孕的;(三)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只有1个子女随其回大陆定居或回大陆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四)经民政等部门证明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是国有企业正式职工,连续从事矿区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5年以上,只。
2020年河南省计划生育法则
2020年河南省计划生育法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则。
第二条本法则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生育政策第三条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施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件的,可以生育三个孩子。
第五条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生育行为,包括非法收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终止妊娠等。
三、生育服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育服务体系,为公民提供生育服务。
第七条提供生育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公民享有生育知识的宣传教育、生育健康检查、生育指导等生育服务。
四、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十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可以享受产假、陪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等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在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五、法律责任第十二条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十三条非法从事生育服务活动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法则规定的,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法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份文档是基于假设性的2020年河南省计划生育法则的内容,实际上河南省在2020年并没有出台名为"2020年河南省计划生育法则"的相关法规。
这份文档的内容并不代表真实的情况,请在使用前进行核实。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豫卫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卫发〔2023〕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公安局,航空港区教文卫体局,南阳市中医药发展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优化工作流程,方便服务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河南省公安厅2023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工作管理第四章签发管理第一节首次签发第二节换发第三节补发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六章废证管理第七章使用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使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以及获得国籍、申报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实行一人一证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擅自发放、收取费用。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分为三联,第一联为正页,由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作为出生登记原始凭证永久保存;第三联为存根页,由签发机构永久保存。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答
《河南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有关问答为帮助大家了解更多关于《河南省人口与方案生育》,以下是给大家的《河南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有关问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xx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的》,并于同一天了,也就是说,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xx年5月27日起开始施行。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我省确定了修改《条例》的根本思路:一是按照《人口与方案生育法》授权,进一步调整完善我省的生育政策。
二是删除不符合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管理措施。
删去了关于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制止生育第三个子女以及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等,删去了关于对自觉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给予2000元以上奖励的规定。
删去了关于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承受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指导、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安康检查、不符合生育条件怀孕的应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等强制性规定。
明确了由育龄夫妻自主选择方案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删去了对不按期参加生殖安康检查、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删去了对晚婚晚育者给予奖励假的规定。
三是结合河南实际,进一步调整完善促进优生优育和方案生育家庭开展及扶助保障的措施。
新《条例》规定的生育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一定条件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第三个孩子。
《条例》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这里“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包括四种情形:一是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二是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三是一方结婚前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四是结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
(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文字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4【实施日期】2020.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6月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6月4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一、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1.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已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照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 (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对《河南省实施》作出修改3.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时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任期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到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公布之日止。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三、对《河南省实施》作出修改4.将第九条第四款修改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成员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
”四、对《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作出修改5.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人民健康,践行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动员全社会力量,预防控制重大疾病,进一步提高社会卫生健康综合治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河南计生条例亮点和福利
河南计生条例亮点和福利河南计生福利有什么福利1:婚假增加18天,最多可休28天《新规》将我省婚假延长天数予以明确: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7日。
婚假期间视为出勤。
看明白没有,这里的“国家规定的婚假”就是法定的3天婚假。
具体婚假这样来计算:法定3天+增加婚假18天+婚检奖励7天=28天。
也就是说,参加婚检的夫妻,最多能享受到28天婚假。
有老师要问了,为什么说婚假最多能休28天,这28天中要是遇到法定节假日再多休1天,那不就突破28天了吗?在这里,小雅明确地告诉您: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时间单位统一表述为“日”,是“自然日”而非“工作日”。
所以说,参加婚检的夫妻,最多能享受到28天婚假。
不参加婚检的夫妻,只能享受到21天婚假。
福利2:产假最多190天,配偶护理假1个月错过28天的“超长婚假”,让很多已婚老师心里塞塞的。
不要紧,您还可以赶上“超长产假”。
同时,配偶还有1个月的护理假。
《新规》将我省产假期和护理假天数予以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
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在国家规定基本的98天生育假基础上,此次我省延长3个月产假。
按照3个月90天计算产假为188天,男方也将给予30天护理假。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管一孩、二孩、三孩,都可以休“98天+3个月”的产假。
如果您足够幸运,3个月的产假中有两个月是31天,就可以休“土豪版”的190天产假。
福利3:独生子女可享受护理假,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据统计,截至20xx年12月,我省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将近65万人。
身为独生子女的老师可没少犯愁:父母都已年过花甲,平时根本腾不出时间护理。
这下好了,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扶助,在以往奖励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20元以上等规定不变的同时,《新规》新增加了独生子女护理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新版关于河南省计生新规的问题
最新版关于河南省计生新规的问题全文
河南版”婚假、产假最终敲定:婚假最长可休28天;产假最多可休190天。
河南省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
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出台。
关于调整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的相关内容如下:
一是删去了对晚婚晚育者给予奖励假的规定。
二是明确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
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
三是明确释合法律。
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四是明确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
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
五是明确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相关阅读
两会过后,为落实全面二孩政策,地方人大密集审议计生条例。
中国网记者发现,截至目前,已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
广西、山东、福建、浙江、安徽、江西、湖北、山西、宁夏、四川、
辽宁、河北、江苏、青海等19个省份修改了本地区计生条例,均取消了晚婚假,明确了产假、婚假和男方陪产假天数。
其中,产假最
长的是福建(180天),婚嫁最长的是山西(30天),陪产假最长的宁夏和广西(25天)。
闽产假最长180天宁桂陪产假最长25天晋婚假最长30天
记者观察到,各地修改后的计生条例对产假天数均延长了,最长
的延长3个月,最少的也延长1个月。
各地产假天数大概分为五个
档次:福建最长达180天;其次是包括山东、安徽、江西、山西、宁
夏、四川、辽宁和青海在内8个省份,产假达158天;再次是广西的148天;第四是河北的143天;第五是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广
东、湖北、江苏和重庆的128天。
其中需要说明的是,北京的产假实行弹性调节,明确女职工经所
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
期1-3个月。
照此计算,职工产假在原来的128天外,还可弹性调节,最长可达7个月。
各地对男方的陪产假也有明确规定,最少的7天,最多的25天,多数是15天。
其中宁夏和广西的陪产假最多,为25天;其次是四川
的20天;再次是河北的18天;第四是北京、浙江、江西、福建、广
东、湖北、山西、辽宁、江苏、青海、重庆等12省份的陪产假都是
15天;第五是江苏的13天;第六是安徽的10天(异地20天);最少的
是天津和山东的7天。
记者注意到,此次计生法修改过程中,各地均取消了晚婚假,但
对婚假天数进行了调整,很多省份把取消的晚婚假天数增加到婚假
中来。
比如,山西省原来晚婚假一个月,现在取消晚婚假,婚假变
为30天。
还有部分省份取消晚婚假,但在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基础
上延长7天,婚假变为10天。
多数省份取消晚婚假,只有国家规定
的3天婚假。
各地婚假规定具体如下:山西30天;河北婚假18天;福建、青海
均15天;江苏13天;北京、上海、辽宁均10天;天津、山东、浙江、安徽、江西、广东、广西、湖北、宁夏、四川等均为3天,未进行
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