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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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为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领导干部素质,促进领导班子政治思想建设,根据区委关于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精神,现就建立完善对教育局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谈话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谈话事项及内容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组织上应予以谈话:

1.干部提拔、工作变动职务调整时。对提拔任用的干部,要依据民主推荐、测评、考察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在干部工作变动和职务调整时,要讲清变动、调整的原由,并根据新的工作岗位的特点,提出相应的要求。对因为不胜任现职而进行调整或免职的,要开诚布公地指出缺点和问题。

2.干部受到表彰、奖励,工作遇到困难、挫折或犯错误受到诫免、纪律处分时。对受到表彰、奖励的,要教育他们正确对待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保持清醒的头脑。对工作中遇到挫折的,或犯错误受到诫免、纪律处分,要帮助分析原因,总结吸取教训,放下思想包袱,努力做好工作。

3.发现干部在执行政策出现偏差时。要指出工作中的偏差,教育他们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坚决同党中央保持政治上、行动上的一致。

4.对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不团结苗头或领导干部之间出现思想隔阂时。要了解情况,分清是非、化解矛盾,加以引导。对无原则纠纷的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5.发现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方面有问题或群众在这方面有反映时。要让干部讲清被反映的问题,澄清事实,注重敲警钟,以防走上违纪违法道路。对确有错误的,要求其限期改正;确需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6.在组织认为需要找干部谈话或干部主动提出谈话要求时。主要是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对合理的,能解决的问题,积极帮助解决;不合理的,或条件不具备的,要详明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

二、分工和要求

对局党委管理的校级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谈话。同领导干部谈话,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管事、管人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1.局党委书记、局长与教育局副局长,区属中小学、幼儿园及局属其他基层单位正职谈话。

2. 局机关部门负责人、区属中小学、幼儿园及局属其他基层单位副职,原则上由同级正职谈话;必要时,也可由局党委其他成员或分管副局长谈话。

3.局纪委、组织等部门,可结合业务对干部进行廉政、职务变动、组织发展等专项谈话。

同干部谈话应提前通知本人,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谈话方式原则上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可采取集体谈话。谈话应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开诚布公的态度,有针对性地面对面交流。

三、落实和要求

1.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谈话制度,按照谈话分工,切实履行谈话职责,并认真填写“谈话记录卡”。民主生活会上要通报谈话情况。

2.本规定由局党委负责解释。

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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