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刑事法第十四章第三节: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梳理并分析刑法分则中罪名的竞合与处理
梳理并分析刑法分则中罪名的竞合与处理所谓法律上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实施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冲突的现象。
而刑法中罪名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一个罪名的情况。
刑法中罪名的竞合情况较为普遍,现在对刑法分则中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部分罪名的竞合与处理进行梳理并分析。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分裂国家罪与背叛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许多妄图分裂国家的犯罪分子在实施分裂国家的活动中都会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有一定的联系。
而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往往以分裂我国即达到其目的。
犯罪分子在实施分裂活动的过程中一旦发生以下情形将认定为是背叛国家罪,出卖国家主权、签订卖国条约;使他国策划对我国发动侵略战争;使他国制造国际争端向我国提出领土要求;使他国干涉我国内政、组织傀儡政权等情形。
反之,则应认定为分裂国家罪。
2.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的,应该按照投敌叛变罪论处。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1.放火罪与以防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务,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现实的案例中,许多行为人通过防火的方式达到其犯罪目的,例如为了杀人而对建筑物放火或者为了破坏生产经营而对厂房等放火。
区分放火罪与以防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关键是看放火的行为是否危及到了公共安全,如果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应认定为放火罪,反之则是其他犯罪。
刑法干货三则之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很绕但非常重要)
刑法干货三则之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很绕但非常重要)1、只有当两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时,才有可能是法条竞合。
包容关系是特别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
如所周知,特别关系的基本特征是,甲法条(刑罚法规)记载(包含)了乙法条的全部特征(或要素),但同时至少还包含一个进一步的特别特征(要素),从而使之与乙法条相区别。
其中的甲法条是特别法条,乙法条是普通法条。
例如:(1)之所以说故意杀人罪是故意伤害罪的特别法条,是因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成立条件不仅包含了故意伤害罪的全部要素,而且有多于(或高于)故意伤害罪的要素(杀人行为与杀人故意)。
(2)之所以说抢劫罪是盗窃罪的特别法条,是因为盗窃是指违反他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而抢劫罪的强取行为也是违反他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抢劫罪不仅包含了盗窃罪的全部特征,而且包含一个进一步的特别特征(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2、法条之间存在包容或者交叉关系时便是法条竞合。
法条之间的包容与交叉关系,不需要借助具体案件事实的联结,而是通过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就可以实现。
换言之,法条竞合是逻辑关系,而非事实关系。
想象竞合则是触犯了数个法条,是具体案件事实是的数个法条被触犯,而被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不一定具有包容与交叉关系。
3、关于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命题人认为,不借助具体案件事实的联结,仅通过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就能够肯定两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是法条竞合的形式标准。
二者区分的实质标准之一是法益的同一性,即一个行为侵害了两个以上犯罪的保护法益时,就不可能是法条竞合,而只能认定为想象竞合。
实质标准之二是不法的包容性,即在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条,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就能够充分、全面评价行为的所有不法内容时,两个法条才可能是法条竞合;倘若适用任何一个法条都不能充分、全面评价行为的不法内容,即使符合形式标准与法益的同一性标准,也只能认定为想象竞合。
犯罪法条竞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法条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导致犯罪行为可能被多个法条同时适用的情况。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法条竞合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犯罪法条竞合的概念、特征、类型、处理原则以及具体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犯罪法条竞合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犯罪法条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导致犯罪行为可能被多个法条同时适用的情况。
简单来说,就是同一犯罪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法条的规定。
(二)特征1. 法条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
这是犯罪法条竞合的本质特征。
交叉是指两个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部分相同;包容是指一个法条包含了另一个法条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2. 犯罪行为可能被多个法条同时适用。
由于法条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同时符合多个法条的规定。
3. 犯罪法条竞合是一种法律现象。
犯罪法条竞合并非犯罪行为本身具有多重性,而是由于法条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复杂化。
三、犯罪法条竞合的类型根据法条之间的交叉或包容关系,犯罪法条竞合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独立竞合。
指两个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完全独立,不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
犯罪行为符合其中一个法条的规定,即可构成犯罪。
2. 包容竞合。
指一个法条包含了另一个法条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行为符合包容法条的规定,即可构成犯罪。
3. 交叉竞合。
指两个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部分相同。
犯罪行为符合其中一个法条的规定,即可构成犯罪。
四、犯罪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1.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在犯罪法条竞合的情况下,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适用。
即当犯罪行为同时符合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条。
2. 后法优于前法原则。
在犯罪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后颁布的法律优于先颁布的法律适用。
即当犯罪行为同时符合后颁布的法律和先颁布的法律时,应优先适用后颁布的法律。
?法条竞合关系解读
法条竞合关系解读作者:周光权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刑法分则的数个规定,在裁判上只能适用其中的某一罪名,从而排斥其它法条适用的情形。
换言之,法条竞合意味着:从形式上看,某一个行为既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A 罪的构成要件相一致,也部分或者全部地与B罪的构成要件相一致。
但是,如果成立A罪,就优先适用A罪的构成要件,排斥B罪的适用;反之亦然。
所以,从实质上看,法条竞合的行为人只能成立一罪,而不能成立数罪,即法条竞合仅仅具有符合数个构成要件的外观,但因为不同构成要件具有逻辑上的排斥关系,只能根据一个构成要件对行为进行评价。
对此,有学者指出,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数个刑法法规只是表面上相竞合,但实际上是一个刑法法规排除了其它刑法法规,所以,是非真正的竞合。
该非真正竞合的基本思想在于:犯罪行为的不法内容和罪责内容能够根据可考虑的刑法法规之一被详尽地确定。
在刑法典中大量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形,其主要原因是:(1)立法通常比较抽象,而司法上的判断非常具体。
在对行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进行判断时,可能出现不同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重叠、交叉或排斥。
(2)犯罪的基本构成、加重构成规定现实地大量存在,使得法条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
(3)犯罪行为在预备和实行阶段呈现预备、未遂、既遂等形态,相互关系复杂。
(4)在立法上,对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设计与其它犯罪之间的关系梳理并不顺当,对法条关系的考虑并不是特别周密,从而引发法条竞合。
所以,在刑法分则中,法条竞合的存在数量大,法条关系复杂,与此相关的问题就是刑法理论研究上需要加以重视的。
在我国刑法学中,犯罪竞合论的很多问题并未得到充分展开,现有的研究也充斥着混乱。
在竞合论中,想象竞合犯的重要性在近年得到了重视。
法条竞合的研究虽然也有一些,但是,对许多关键问题,尤其是与中国刑法立法紧密相关的问题,并未得到充分讨论。
在笔者看来,就法条竞合而言,特别值得研究的问题有:(1)基于行政刑法上的特别考虑,在经济犯罪中大量增加的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之间的“特别关系”是否还和传统的法条竞合论中的特别关系完全相同?(2)对于行为性质符合特别法条的构成特征,但因数额、数量未达到特别法条要求时,能否转而以普通法条定罪?法条竞合论中的这两个问题,基本上是我国刑法学中需要研讨的独特问题。
刑法分则的适用
数额犯旳数额具有法定性。 数额犯以法定数额作为区别罪与非罪 旳定量原则。 不能把数额犯作为一种犯罪既遂类型。
二、刑法中数额要求旳合用
数额犯应区别成果数额犯与行为数额 犯。
前者是指以发生符正当定数额原则旳 成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旳犯罪。
后者是指以行为所涉及旳数额大小作 为犯罪构成定量原则旳犯罪。
2.法条竞合限于不同犯罪之间在范围上 旳相容而发生旳竞争关系,而非不同犯罪 之间在某些构成要件上旳相同。
后者如:抢劫罪与有意伤害罪之间旳 关系;
一、刑法中旳法条竞合
(二)法条竞合旳类型 1. 包括竞合 (1)全包括:一种法条要求旳犯罪完
全被另一法条要求旳犯罪范围所包括。 图示:
如诈骗罪与协议诈骗罪之间。
二、刑法中数额要求旳合用
行为数额,是指刑法对犯罪行为所指向 或者涉及旳财产价值旳数额要求。涉及:
(1)行为侵害旳目旳数额(如保险诈骗罪 中旳数额较大);
(2)作为行为违法内容旳数额(如伪造有 价票证罪中旳“数额较大”)。
二、刑法中数额要求旳合用
刑法要求旳数额是针对行为还是成果, 应以罪状旳用语体现旳立法精神为判断根 据。假如罪状中使用“造成……”、“致 使……”、“违法所得……”等指向成果 旳语言,就应该了解为有关成果旳数额要 求;不然,就应该是泛指行为数额(涉及 行为旳成果数额)。
一、刑犯 罪旳一部分被另一法条所包括。
图示:
如:交通肇事罪等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之间旳关系。
一、刑法中旳法条竞合
2.交叉型竞合:一种法条要求旳犯罪 旳一部分是另一法条要求旳犯罪旳一部分。
图示:
A
B
如: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之间旳关系
法条竞合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而由于数个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包容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不能再适用的情况。
现实生活中的犯罪是多种多样的,并不像在理论上阐释或者法律条文中规定的那样此罪即此罪,彼罪即彼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行为既是独立的,同时又被包容在另一个犯罪行为之中,成为另一个犯罪行为中的一部分,也有的犯罪行为的一部分被包容在另一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之中,形成此罪中包容有彼罪、彼罪中包容有此罪的情况。
在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中,有的法条规定的犯罪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或者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可能是另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情形,如刑法中规定的军人叛逃罪,既符合第430条规定的军人叛逃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第109条规定的叛逃罪的犯罪构成。
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犯罪故意,客观上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虽然两个法条都对这种犯罪行为作了规定,但是在处理时只能按照一个法条定罪而排除其他法条的适用。
法条竞合情况的发生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概括地说,包含以下几种原因:(1)由于犯罪对象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如与军人配偶结婚的行为,既符合第259条规定的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58条规定的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2)由于犯罪手段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如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既符合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由于犯罪对象和犯罪手段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如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既符合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4)由于犯罪结果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如以刑讯逼供的方式致人伤残的行为,既符合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
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一、法条竞合的概念。
法条竞合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在适用于同一具体情形时,由于规范内容或效力范围的不同,导致相互之间存在矛盾或冲突,从而难以确定应当如何适用的情形。
法条竞合是法律领域中一个常见的问题,也是法律适用中需要解决的难题之一。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法律规范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法条竞合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对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对于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
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直接竞合。
直接竞合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在规范内容上存在明显的矛盾或冲突,导致在适用于具体情形时,难以确定应当如何适用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协调,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2. 间接竞合。
间接竞合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在规范范围上存在重叠或交叉的情况,导致在适用于具体情形时,难以确定应当如何适用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协调,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3. 绝对竞合。
绝对竞合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在规范内容和效力范围上存在明显的矛盾或冲突,导致在适用于具体情形时,无法同时适用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协调,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4. 相对竞合。
相对竞合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在规范内容和效力范围上存在重叠或交叉的情况,导致在适用于具体情形时,需要同时适用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协调,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三、解决法条竞合的方法。
针对法条竞合的存在,司法实践中常采取以下几种方法来解决:1. 优先适用原则。
优先适用原则是指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具有更高效力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高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效力,因此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宪法规定。
2. 解释协调原则。
解释协调原则是指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协调,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刑事法中的犯罪竞合问题
刑事法中的犯罪竞合问题进入刑事领域,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个重要问题——犯罪竞合。
简单来说,犯罪竞合指的是在一个行为中,有两个或多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成立。
换句话说,就是同一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刑法规定。
犯罪竞合是刑事法理论中一个复杂而富有争议的议题,涉及到刑法的适用、行为主体的罪责、犯罪的标准等诸多问题。
本文将就刑事法中的犯罪竞合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犯罪竞合可以分为实质竞合和形式竞合两种情况。
实质竞合指的是不同刑法的规定所要保护的客体或利益基本相同,因此同一行为违反了多个刑法条款。
而形式竞合则是不同刑法的规定所要保护的客体或利益并不完全相同,因此虽然同一行为违反了多个刑法条款,但是其中一个罪名所要保护的利益已经包含在了另一个罪名中。
实质竞合和形式竞合在刑事法中的适用原则和刑罚量刑上有着不同的规定。
其次,对于犯罪竞合问题,刑法学理论界形成了多种不同的观点。
以我国刑法学界为例,可以分为刑法实体主义观点、刑法构造主义观点和刑法结果主义观点三种。
刑法实体主义认为犯罪竞合应该由刑法规定具体的解决办法,比如增加竞合权综合罪名,以实现罪责的合理划分。
刑法构造主义则主张将犯罪行为分解为不同的“构造物”,从而明确每种犯罪行为的要件构成。
刑法结果主义强调的是对于犯罪行为关注其实际所造成的危害和后果,罪责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
另外,对于犯罪竞合问题的解决,我们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被害人的影响力等因素。
在刑罚量刑阶段,是否考虑行为人对于不同犯罪的主观故意以及被害人的影响力等因素也成为一个争议点。
有学者主张应该对竞合罪名进行独立量刑,因为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被害人的影响力会对不同罪名的刑罚程度产生不同的影响。
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竞合罪名的犯罪行为都是在同一行为中完成的,主观故意和被害人的影响力应该被视为共同起作用的因素,不应分别计算。
最后,面对犯罪竞合问题,我们需要坚持刑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维护公正和人权。
法条竞合若干问题探析
法条竞合若干问题探析摘要:“法条竞合”在我国刑事立法中普遍存在,其理论比较复杂。
法条竞合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性质以及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等问题,目前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尚无统一定论。
理论上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选择适用法条。
关键词:法条竞合;概念与种类;法律性质;适用原则一、引言法条竞合最初是由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创立并研究的一个概念,同时在刑事立法上也有所反映。
法条竞合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是相当重要的。
但在我国,几乎很少有学者去专门研究法条竞合的问题。
在我国刑法教科书中,对这一问题一般也很少涉及,只是在罪数形态论中论及想象竞合时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相区别并对其概念及特征作一简单介绍。
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哪些条文相互间发生法条竞合的关系?在发生法条竞合的情形下如何选择适用特殊法条?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似乎在我国刑法理论中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界定标准或依据。
本文试图从我国刑法理论的角度对这些问题作一浅显的探讨。
二、法条竞合的概念和种类(一)法条竞合的概念对于法条竞合的界定,我国刑法理论界有许多不同的看法,大体可归结为法条形态论和罪数形态论。
法条形态论者认为,法条竞合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律条文,其中一个法律条文与另一法律条文之间有着包容或交叉关系1;也有人认为,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且表现形式是某一法条的全部内容包含于另一法条的内容之中2。
罪数形态论者认为,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3。
1周振想主编:《刑法学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8-309页。
2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11-212页。
3吴振兴:《罪数形态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53-155页。
法条竞合关系指的是立法中针对某一类犯罪所规定的两个刑法条文,它们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外延上具有包容或交叉状况。
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刑法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
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刑法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是指在一起犯罪案件中,当不同的刑法法条同时适用时,应该如何选择和适用法条的原则。
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可以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合理、公平的处理。
一、竞合法条的适用条件刑法规定了竞合法条适用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竞合法条适用的条件包括:(一)数罪并罚情形,即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法条;(二)规定竞合适用的法条没有明确规定惩罚方式的,需要竞合适用不同法条的处罚方式;(三)规定竞合适用的法条对违法行为的触犯程度、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有不同规定。
二、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1.按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处罚,刑事处罚应当基于法定原则进行,即只有经过法定程序,依照法定的触犯程度、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的罪行才能确定刑罚。
竞合法条适用时,要按照法定原则确定具体的罪行和刑罚。
2.按个别法定原则个别法定原则是指在竞合法条适用时,要选择最符合犯罪事实和罪犯过错的法条。
刑法规定的每个法条都有其适用范围和触犯条件,法院应该根据犯罪主体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最符合实际情况的法条。
3.按种类竞合的处理原则种类竞合是指犯罪行为同时违反了不同类别的法律规定,如刑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等。
在这种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
只有当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相应处罚的,才可以适用其他类别的法规。
4.按程度竞合的处理原则程度竞合是指犯罪行为违反了不同法条,但罪行的危害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不同。
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应该选择适用危害程度更为严重的法条进行判决,避免对罪犯形成重复处罚。
5.执行期满竞合的处理原则执行期满是指犯罪行为违反了不同法条,但这些法条规定的刑期不同,并且不同法条规定的执行期限产生了重叠。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刑期最长的法条进行判决,确保罪犯的刑期不会因竞合法条而被减轻。
三、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比重关系综上所述,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包括按罪刑法定原则,按个别法定原则,按种类竞合的处理原则,按程度竞合的处理原则和执行期满竞合的处理原则。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法条竞合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法条竞合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法条竞合。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概念:指几个法条之间存在全部或部分包含关系的情形。
以诈骗为例,分则很多犯罪都包含有诈骗因素。
除侵犯财产罪中有一般的诈骗罪外,另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还有8个金融诈骗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中有合同诈骗罪,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有招摇撞骗罪;此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中的以假充真、骗取出口退税款、虚假广告等工商领域中的许多犯罪,都有一定的欺骗因素。
再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有一般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有8个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
又如走私罪,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还有很多以特定物品为对象的特殊走私罪。
此外,就过失致人死亡而言,除一般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外,其他很多犯罪,如失火、重大责任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玩忽职守等,都可能致人死亡。
注意:对法条竞合,大家既要注意那些显性的法条竞合,也要注意哪些隐形的法条竞合。
就司法考试而言,大家要特别注意以下两处隐性的的法条竞合:(1)刑法分则第五章的一般诈骗罪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很多犯罪都存在竞合关系;(2)刑法分则第四章的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其他很多过失犯罪都存在竞合关系。
这两种情况都严格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定特别罪名。
(10年)12.某施工工地升降机操作工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造成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
刘某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
关于刘某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A.(间接)故意杀人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C.谎报安全事故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08延)54.下列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ABD)A.甲在运输放射性物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4人死亡B.乙在工地塌方之后,仍然强令6名工人进入隧道抢救价值2000万元的机械,6名工人由此遇难C.丙遭受不法侵害,情急之下失手将不法侵害人打死,法院认为丙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D.聚众斗殴致人死亡(二)处理原则:两项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重法优于轻法。
刑法体系中的法条竞合是什么
刑法体系中的法条竞合是什么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法条竞合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体系中的法条竞合刑法体系是一个由一系列法条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法条是刑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要素。
而法条不是孤立地存在的,它们之间是有机地联系着的,因此,法条竞合就是法条之间相互联系的客观表现。
那么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条,但从数个法条之间具有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其他法条的适用,此即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所要解决的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哪个法条的问题。
法条竞合的特征有三:一是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二是触犯数法条规定的数个罪名(法条竞合实际是罪名的竞合);三是数个罪名概念之间存在着逻辑关系。
从逻辑上说,法条竞合是法条所规定的罪名概念的竞合。
刑法中每一罪名的规定都离不开概念和概念的运用。
立法者就是在正确认识形形色色的危害社会行为的本质属性的基础上,通过概念将其反映在刑法之中。
根据逻辑学的观点,任何一个真实反映现实的概念都包括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
概念的内涵指的是概念所反映的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
概念的延延指的是概念所反映的本质属性的那一类事物,也就是概念所指的对象的范围。
例如,诈骗罪这个概念,其内涵就是:“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外延则是包括符合上述本质特征诸如言语诈骗、合同诈骗、广告诈骗、身份诈骗、信用卡诈骗等形式在内的一切诈骗犯罪行为。
逻辑学认为,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系指的就是概念外延之间的关系。
相关阅读:法条竞合的四个种类:(1)特别关系: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内有两种情况:一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二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例如刑法上普通杀人罪与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一律适用后法,亦即适用特别规定。
法条竞合特别关系及其处理
3、想象竞合:即一个行为虽然只触犯了一个法律规范,但是由于该规范与其 他规范之间存在关联或互有排斥,因此仍被视为法条竞合。
3、限制和排除:某些法律规范 之间存在限制或排除的关系
1、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某些情况下,对于法条竞合的处理,应尊重当事 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仲裁等方式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
三、案例分析
假设某案件中,一名嫌疑人在盗窃他人财物时同时伤害了被害人,该案涉及盗 窃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法条竞合。在确定特别关系时,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两罪名的构成要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法定刑等。通过比较和分析,我 们可以认为故意伤害罪的特别关系在于其主观恶性较大,对被害人的伤害更为 严重。因此,在处理该案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为主,同时考虑盗窃罪的量刑 情节。
法条竞合的概念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导致法律规定出现重叠或 冲突的现象。从本质上来说,法条竞合是一种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1、全部竞合:即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这些规范之间没 有关联或互不排斥。
2、部分竞合:即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其中一些规范之间存 在关联或互有排斥。
法条竞合特别关系及其处理
01 引言
03 参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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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条竞合的概念
引言
法条竞合是指某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法规,导致法律规定出现重叠或 冲突的现象。在实践中,法条竞合的情况时常出现,因此如何处理法条竞合特 别关系成为法律界的热点。本次演示将探讨法条竞合特别关系及其处理原则, 并通过案例分析加深读者对法条竞合的理解。
四、结论
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确定与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通过对特别关系 的准确把握和处理,可以更好地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维护公民的合 法权益。未来,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法条竞合的现象将更加复杂 多样。因此,我们需要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提高特别关系的确定与 处理的水平,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刑法分则的适用.
一、刑法中的法条竞合
(2)选择式包含:一个法条规定的犯 罪的一部分被另一法条所包含。 图示:
如:交通肇事罪等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之间的关系。
一、刑法中的法条竞合
2.交叉型竞合: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 的一部分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 图示:
A B
如: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之间的关系
一、刑法中的法条竞合
2.法条竞合限于不同犯罪之间在范围上 的相容而发生的竞争关系,而非不同犯罪 之间在某些构成要件上的相同。 后者如: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的 关系;
一、刑法中的法条竞合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 1. 包含竞合 (1)全包含: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完 全被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范围所包含。 图示:
如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
一、刑法中的法条竞合
理解法条竞合应注意: 1.法条竞合不同于想像的竞合犯。前者 是因为法条之间的相容关系致使一行为触 犯数罪名。后者触犯的数罪名之间无相容 关系,而是因犯罪的事实因素所致。如: 盗割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可能同时触 犯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 一次开枪杀人致死一人又伤及无辜。
一、刑法中的法条竞合
刑法分则的适用
一、刑法中的法条竞合
(一)法条竞合的含义 法条竞合,也称法规竞合,是指因刑法 分则中不同法条所规定的不同犯罪之间在范 围上存在相容关系,因而对某一犯罪行为存 在适用上的竞争关系,致使该行为触犯数个 罪名的情形。 例:某单位生产、销售假药,销售金额 巨大且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致多人 死亡。该行为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两个罪名。
二、刑法中数额规定的适用
数额犯是否存在未遂罪,应区分结果 数额犯与行为数额犯。前者无未遂罪存在 之可能;后者通常有认定犯罪未遂之可能。 对行为数额犯而言,法定的定罪数额 标准应视为既遂行为和未遂行为的共同标 准,但实务中具体掌握时后者可略高于前 者。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一、本文概述在刑法领域,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是两个常被提及但易被混淆的概念。
二者均涉及到犯罪的竞合问题,即一个行为可能触犯多个罪名的情况。
然而,它们在本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内涵、特点及其区分标准,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和指导。
具体而言,本文将首先阐述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包括法条竞合的定义、类型以及判断标准。
随后,将分析想象竞合的内涵及特征,包括想象竞合的定义、产生原因以及与其他竞合类型的区别。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重点探讨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标准,从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行为性质、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通过对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帮助读者更清晰地理解两者的区别,提高司法实践中对犯罪竞合问题的处理能力,从而确保刑法的正确适用和司法公正。
二、法条竞合的概念及特征法条竞合,又称为法规竞合、法律竞合、规范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法条竞合的本质是单纯一罪,而非数罪。
法条竞合具有以下基本特征:数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这是法条竞合的基础。
包容关系表现为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是另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或全部。
例如,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罪之间的关系就是包容关系,因为盗窃枪支、弹药的行为也是盗窃行为的一种。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这是法条竞合的前提条件。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即使这些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法条,也不构成法条竞合。
例如,一个人既盗窃又抢劫,这就不是法条竞合,而是数罪并罚。
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这是法条竞合的关键。
如果数个法条之间完全没有重合或交叉,那么就不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
例如,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就存在重合关系,因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既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只能适用一个法条定罪量刑:这是法条竞合的结果。
试析刑法法条的竞合
试析刑法法条的竞合作者:曾平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12期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司法工作者常常面临法条竞合而难以作出抉择的情况。
罪行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定罪原则,但法条竞合的存在使得依法定罪出现困难,如何在具有交叉竞合的法条之间选择正确恰当的定罪依据是当前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亟待解决和关注的问题。
一、刑法法条竞合的基本理论1、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又称为法律竞合、法规竞合、规范竞合等,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的犯罪构成触犯不同的罪名,而最终只择一个法条适用的情况。
法条竞合是犯罪构成要件的竞合,具体而言,是指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的竞合,当两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之间存在相同、包容或交叉关系时,这两个法条就形成竞合。
对于法条竞合理论的范畴归属,我国刑法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是法条关系说。
认为法条竞合是与犯罪行为无关的、确立和协调刑法条文与刑法之间关系的条文形态,而非确立和协调犯罪行为与刑法条文之间关系的形态。
一种是数形态说。
认为法条竞合只有体现在具体犯罪行为的时候才有意义,否则无从界定法条竟合的适用范围,法条竞合是一种犯罪形态,并主张用“法条竞合犯”一词取代法条竞合,以与其他犯罪形态相适应。
还有一种是.折衷说。
认为应将法条竞合概念的立法方面与司法方面一分为二,立法方面仍称为法条竞合,司法方面称为法条竞合犯。
法条竞合是立法中产生的不同罪名犯罪构成间的横向关系,这种竞合关系的存在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为必要。
法条竞合犯是个犯罪行为触犯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数罪名的竞合部分,而形成的“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犯罪形态,以现实的危害行为为存在实体,具有形式数罪的特征。
2、法条竞合的形式我国刑法法条竟合的现象非常复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因犯罪主体不同而形成的法条竟合。
(2)因犯罪对象不同而发生的竟合。
例如,盗窃枪支、弹药的行为,既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盗窃枪支、弹药罪的构成要件。
法条竞合的特点包括什么
法条竞合的特点包括什么法条竞合是⾮常专业的法律⽤语,法条竞合的意思是⼀个犯罪⾏为符合多个犯罪构成要件。
那么法条竞合的特点包括什么,关于法条竞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法条竞合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法条竞合的特⾊包含什么(⼀)⼀违法⾏为⼀起契合数个法条所规则的违法构成要件。
⼀个违法⾏为假如只契合⼀个违法构成天然就不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但契合数个违法构成的⾏为未必就是法条竞合犯。
作为法条竞合犯的违法⾏为所契合的数个违法构成在性质和罪名上应都是不同的,不然法条竞合犯不成⽴。
别的,根本违法构成与相应的批改的违法构成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根本违法构成与加重违法构成或减轻违法构成之间也不归于法条竞合。
(⼆)数个违法构成之间在逻辑上的重合联系。
重合联系的内在指⾪属或穿插联系。
违法构成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属或穿插联系是法条竞合的逻辑实质。
这种重合联系源于刑法内部规则的错综复杂,详细表现在违法构成的四个要件上:在违法客体上表现为既适⽤于规模较⼴的社会联系也适⽤于规模较⼩的社会联系;在违法主体上表现为既适⽤于规模较⼴的主体也适⽤于规模较⼩的主体。
(三)⾏为⼈只施⾏了⼀个违法⾏为。
这是构成法条竞合犯的必要条件。
“⼀个违法⾏为”指⾏为⼈根据⼀个犯意施⾏的⼀次损害社会的⾏为,这⼀⾏为不论是单⼀的仍是复合的,只需刑法分则规则了归于某⼀个违法的构成要件,都是⼀个违法⾏为,如抢劫罪中的强制⾏为与取财⾏为⼀起构成⼀个违法⾏为。
“⼀个犯意”天然包含⼀个违法成⼼或⼀个违法过错,但此犯意只能是单⼀的,复合的犯意则不构成法条竞合犯。
“⼀次损害社会的⾏为”也即法条竞合犯的违法⾏为是⼀次性的违法⾏为。
⽚⾯⽅⾯的重合,⾸要是罪过⽅法的重合:⾸要是成⼼的重合,既指内容较⼴的成⼼包含内容较单⼀的成⼼,也指⼀般成⼼包含特定成⼼,违法过错的重合则⾸要是⾏为⼈应当预见的成果规模之间的容纳联系;客观⽅⾯的重合表现在⾏为⽅法的完全相同,⾏为的复合性包含⾏为的单⼀性,或⾏为的多样性包含了⾏为的单纯性。
法条竞合犯处罚原则是什么
法条竞合犯处罚原则是什么如果因为⾏为⼈的犯罪⾏为,触犯了两个法条,这就是法条竞合。
对于法条竞合,仍然是需要对⾏为⼈予以处罚的。
有的朋友就会疑惑,法条竞合犯处罚原则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条竞合犯处罚原则是什么在法条竞合条件下,⼀⾏为触犯数法条,只能适⽤其中的⼀法条定罪处罚。
其选择适⽤法条的原则,主要是:(⼀)特殊优于⼀般原则。
特殊法与⼀般法竞合,⼀般的应实⾏特殊法优于⼀般法的原则,⾏为⼈的具体⾏为符合特殊法的要件的,适⽤特殊法。
因为,正是由于某种⾏为具有某⼀⽅⾯事实的特殊性,侵犯某⼀特定的社会关系,⽴法者才将其制定为特殊法,以别于⼀般法,并且与其特殊的危害性相适应,规定或重或轻或相同的刑罚。
只有实⾏上述原则,才能符合和实现⽴法的意图。
(⼆)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特殊法与⼀般法竞合,⽽前者的法定刑轻于后者,在⼀般情况下,仍应实⾏特殊法优于⼀般法的原则,但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可以实⾏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适⽤⼀般法。
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称法规竞合、法律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错综规定,⼀个犯罪⾏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数个条⽂之间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的包容关系,只能适⽤其中⼀个条⽂⽽排斥其他条⽂适⽤的情形。
这是刑法分则和特别刑法中不可避免的⼀种法律现象。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看,归纳起来,有以下⼀些竞合情况:(⼀)因犯罪主体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378条战时造谣扰乱军⼼罪和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
⼆者的⾏为都是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不同的是后者的主体是现役军⼈,前者的主体是⼀般主体,前者可以包容后者。
(⼆)因犯罪对象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116条的破坏交通⼯具罪与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破坏的对象是特殊财物,即交通⼯具,后者是⼀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三)因犯罪⽬的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363条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第364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像制品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基于特殊的⽬的,即牟利,后者可以是基于任何⽬的,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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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而由于数个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包容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不能再适用的情况。
现实生活中的犯罪是多种多样的,并不像在理论上阐释或者法律条文中规定的那样此罪即此罪,彼罪即彼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行为既是独立的,同时又被包容在另一个犯罪行为之中,成为另一个犯罪行为中的一部分,也有的犯罪行为的一部分被包容在另一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之中,形成此罪中包容有彼罪、彼罪中包容有此罪的情况。
在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中,有的法条规定的犯罪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或者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可能是另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情形,如刑法中规定的军人叛逃罪,既符合第430条规定的军人叛逃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第109条规定的叛逃罪的犯罪构成。
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犯罪故意,客观上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虽然两个法条都对这种犯罪行为作了规定,但是在处理时只能按照一个法条定罪而排除其他法条的适用。
法条竞合情况的发生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概括地说,包含以下几种原因:(1)由于犯罪对象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如与军人配偶结婚的行为,既符合第259条规定的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58条规定的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2)由于犯罪手段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如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既符合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由于犯罪对象和犯罪手段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如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既符合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4)由于犯罪结果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如以刑讯逼供的方式致人伤残的行为,既符合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
(5)由于犯罪主体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如军人故意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的行为,既符合第398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432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6)由于犯罪目的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如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既符合第363条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364条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法条竞合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不同法律之间的法条竞合,另一种是同一法律之中的法条竞合。
二、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既然法条竞合是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律条文的犯罪构成,那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究竟应当适用哪一个法律条文,这就是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适用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这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不同法律的规定,既符合特别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又符合普通法规定的犯罪构成,适用法律时以特别法的规定处理的原则。
普通法是在普遍范围内适用的法律,而特别法是在特定范围内适用的法律。
特别法的规定或者是针对特定的主体,或者是针对特定的犯罪,或者是针对特定的地域。
立法机关之所以在普通法之外又制定特别法,目的就是为了惩治特定主体或特定地域的特定犯罪,以保护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特别法的立法意图就是对特别犯罪予以特别处罚,从而以特别手段保
护特别的社会关系。
正因为如此,所以对特别犯罪只能依照特别法而不能依照普通法定罪处罚,否则,特别法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二)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
这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同一部法律中的不同条款,既符合特别条款的犯罪构成,又符合普通条款的犯罪构成,适用法条时以特别条款的规定处理的原则。
立法者在一部法律的普通条款之外又规定特别条款,其用意是为了对那些特别的犯罪予以特别的处罚,目的也是为了保护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因此,当出现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部法律中不同条款的情况时,通常应当按照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处理。
(三)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这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同一部法律中的不同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特别条款所规定的法定刑低于普通条款所规定的法定刑,就依照重法优于轻法处理的原则。
刑法的任务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刑法中对不同的犯罪规定或重或轻的刑种和刑度,依据的是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就要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两个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按照法定刑重的条款定罪处罚是合理的。
在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时,需要注意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必须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部法律中的不同条款;(2)必须是特别条款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普通条款的法定刑;(3)必须是刑法中对于适用普通条款没有禁止性的规定。
只有当上述三个条件同时都具备时,才能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