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教用品免税

合集下载

科教用品申请免税办法和工作流程

科教用品申请免税办法和工作流程

科教用品申请免税办法和工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科教用品免税申请办法与工作流程详解一、引言科教用品是教育和科研机构进行教学和研究的重要工具,为了支持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对部分科教用品实施了免税政策。

关于执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残疾人

关于执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残疾人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执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通知【标 签】科学研究用品,教学用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残疾人专用品【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 号】海关总署令1997年第61号【发文日期】1997-04-10【实施时间】1997-04-10【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出口退税注释:全文废止。

根据《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2007年1月5日 国函[2007]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并要求海关总署制定实施办法和对外发布,有关实施办法,我署正与有关部门拟定中,届时将另行通知。

现将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先予公布,并就实施办法下达前的有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执行问题: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是在原《科教用品报运进口免税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科研、教学的实际需要制定的。

新《规定》在第三条第(三)项和第五条中增加了一些适用单位;在第四条第(八)项、第(十一)至第(十六)项中,增加了特殊院校和专业所需专用教学科研用品等;科教用品免税范围也作了调整,取消了“教学专用闭路电视及其配件”。

为了在实施办法下达前便于各关掌握,现就办理原则明确如下: (一)新《规定》中的免税品种凡与原规定相一致的仍按原审批尺度掌握。

(二)第四条第(四)项进口维修用零部件应严格控制在原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在监管期内)金额的10%以内。

其余新增条款的免税审批一律报经总署关税司审核后方可执行。

对于新《规定》中已取消的品种,海关一律不再受理免税申请。

(三)新《规定》中增加的适用单位,一律由总署关税司审批后下达执行。

进口货物免税 增值税免税

进口货物免税 增值税免税

增值税>>进口货物免税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项目免征进口增值税:(条例第16条)①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②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货物和设备;③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④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2.军队、军工单位进口免税军队、武警、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增值税。

((94)财税字第11号)3.外交免税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国发[1995]34号)4.科研教学用品免税科研机构和学校进口合理数量的直接用于科研或教学的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国函[1997]3号)5.边贸商品免税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增值税。

(国发[1996]2号)6.投资自用设备免税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增值税。

(国发[1997]37号)7.贷款自用设备免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及其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增值税。

(国发[1997]37号)8.技改自用设备免税对国家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增值税。

(国发[1997]37号)9.残疾人物品免税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国函[1997]3号)10.渔用设备免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制造的渔用设备,如渔船、'轮机及甲板设备、冷冻设备、船用加工机械设备、船用通讯设备等,免征进口增值税。

(财税字[1997]64号)11.远洋渔业产品免税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科教用品免税规定

科教用品免税规定

科教用品免税规定科教用品免税规定是针对学校和教育机构购买与教育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物品,免除其支付消费税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利于减轻教育教学机构的负担,促进教育教学的发展。

首先,科教用品免税规定给学校和教育机构节省了大量的经费。

作为教育机构,他们需要购买大量的科教用品,如实验仪器、教学器材、教科书等。

这些物品价格不菲,而且数量庞大,往往会成为学校和教育机构资金紧张的一个重要原因。

免税政策的实行可以减少学校和教育机构的负担,帮助他们节约资金,更好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其次,科教用品免税规定有助于提高教学质量。

免税政策将为学校和教育机构购买科教用品提供经济支持,使他们能够购买更好质量的物品,为教学提供更好的条件。

例如,购买高质量的实验仪器能够提升实验教学的效果;购买最新的教科书和教辅材料,能够帮助教师更好地开展教学活动。

这些科教用品的免税将促进教育教学活动的改善,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另外,科教用品免税规定鼓励了科技创新与教育教学相结合。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科技创新在教育教学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学校和教育机构购买各类科技设备和软件,能够更好地运用科技手段开展教学。

科技设备和软件的免税将鼓励学校和教育机构更加积极地引进和应用科技创新,推动教育教学向信息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最后,科教用品免税规定也促进了教育教学资源的公平分配。

在教育资源不均衡的背景下,免税政策可以帮助贫困地区学校和教育机构获得更多的科教用品。

这样一来,贫困地区的学生也能够享受到优质的教育教学资源,缩小城乡教育差距。

综上所述,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对于促进教育教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节省了学校和教育机构的经费,提高了教学质量,鼓励了科技创新与教育教学相结合,促进了教育教学资源的公平分配。

相信在国家的支持下,学校和教育机构将能够更好地利用好这一政策,为培养人才、促进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减免税项目的审批与办理程序

减免税项目的审批与办理程序

减免税项目的审批与办理程序一、国家鼓励发展内资项目引进设备免税的审批及办理程序国家对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列名国内投资项目,只要在批准用汇额度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之列,给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待遇。

以上设备免税,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

审批通过后,海关向企业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企业在通关环节凭该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1.国内投资项目法人单位填写《项目备案录入申请表》,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同时需交验如下单证:(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1份;(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4)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办理人出具的办理减免税手续委托书;(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1份。

2.国内投资项目单位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审批手续,同时需交验如下单证:(1)进口发票2份;(2)合同及合同清单2份;(3)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3.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并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审批及办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具体规定为:1、1997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1998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或限制乙类企业以及2002年4月1日后批准成立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以上设备免税,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

审批通过后,海关向企业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企业在通关环节凭该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

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

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填表说明:1.红色字体部分代表需填写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蓝色字体部分需根据设备情况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07年第45号令》、《海关总署2007年第13号公告》清单中找到相应的条款填写,如找不到对应条款请留空。

附《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07年第45号令》、《海关总署2007年第13号公告》清单3•《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lmou@.c n联系人:欧黎明电话:87110550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07 年第45 号令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一)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四)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五)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六)标本、模型;(七)教学用幻灯片;(八)实验用材料;(九)实验用动物;(十)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

经海关核准,上述进口单位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在每5年每种1 台的范围内,可将免税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用于其附属医院的临床活动);(十一)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和农林类院校、专业);(十二)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和艺术类院校、专业);(十三)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和体育类院校、专业);(十四)教练飞机(限于飞行类院校);(十五)教学实验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院校);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院校、专业)海关总署2007 年第13 号公告》附件清单附件1 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清单一、实验环境方面(一)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二)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三)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四)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五)特殊电源、光源(如电极、开关、线圈、各种光源等);(六)清洗循环设备;(七)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九)其他。

大学进口科教用品免税办理及管理办法

大学进口科教用品免税办理及管理办法

大学进口科教用品免税办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申报程序,节约资金,加强校内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XX大学名义申请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

第三条办理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基本程序
1 .签订委托进口代理合同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依据采购合同与外贸代理公司签订委托进口代理合同;外贸代理公司与厂商签订外贸合同。

2 .办理免税证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进口科教用品用途说明、提供仪器设备彩页,国有资产管理处收集相关材料负责办理。

3 .海关批准办理通关。

接受捐赠的进口科教用品须提供赠送函、译文、学校出具的接收函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进口批文等方可办理科教用品免税。

第四条免税科教用品到货后组织安装验收时如有问题须详细记录,并联系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明在到达口岸的90天时限内办理索赔手续。

第五条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使用要自觉接受海关监管,监管期一般为三年,期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经批准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必须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使用情况和监管期内的管理负责。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XX大学免税科教用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用品 具体流程

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用品 具体流程

英文回答:The process for a research institution to import scientific research supplies duty-free entails several crucial steps. Initially, the institution must acquire the requisite certification as a qualified research organization eligible for duty-free import. This may necessitate the submission of documentation to the pertinent government authorities, demonstrating the institution's legitimacy as a research entity. Upon obtaining the certification, the institution can then proceed to select the specific scientific research supplies for importation. This may require collaboration with suppliers and manufacturers to ensure that the products meet the necessary criteria for duty-free import, and may also involve securing any mandatory permits or licenses for the specific items being imported.研究机构免税进口科研用品的过程需要若干关键步骤。

“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

“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

“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在新一轮的“十四五”规划中,中国政府正在推动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积极鼓励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

为了促进科技领域的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政府将出台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政策清单。

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将涵盖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进口科学研究仪器设备免税。

科学研究是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的关键力量,为了支持科学研究的开展,政府将对进口的科研仪器设备免税。

这包括实验室设备、测试仪器、分析仪器等,为科研人员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支持,促进科研水平的提升。

其次,进口科技开发设备免税。

科技创新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驱动力,政府将对进口的科技开发设备免税,为科技企业提供更好的条件和环境。

这包括研发设备、生产设备、测试设备等,为科技企业提供更多的创新创业机会,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市场化。

再次,进口教学用品免税。

教育是培养人才和提高社会素质的基础工作,政府将对进口的教学用品免税,为学校和教师提供更多的教学资源和教育工具。

这包括教学设备、教学材料、实验器材等,为教育事业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

此外,政府还将制定其他相关政策,包括对进口科研项目的资金支持、技术转让和合作,促进国内外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出台将为促进科技创新和教育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政府的免税政策将降低科研、科技开发和教育的成本,吸引更多的国内外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参与其中,推动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监管和管理,推动进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创新保护,鼓励科研人员和科技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北京大学进口科教用品免税用途说明》填写要求与说明

《北京大学进口科教用品免税用途说明》填写要求与说明
具体到项目出处:如985等
项目名称:《***项目》
是否进行融资租赁、抵押贷款
可E-amil到:zhangyb@预先审核。
附例1:(整机)
商品名称:高速冷冻离心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组成
部分
离心机主机(含制冷系统)、转子、离心管
工作
原理
离心机是利用离心力,分离液体与固体颗粒或液体与液体的混合物中各组分的机械。
◆建议找厂商的工程师解决
教学科研用途
1、拿具体的课题举例说明即可,即购买该设备的具体使用目的。如果设备价格超过10万美元,还需详细论述具体用途。
比如:在《**》课题中,因为***研究的需要,需要**设备来(分析、检测、培养等)***,来达到**目的。
1、内容中尽量避免“研发、生产(工艺)、临床医疗等用于生产、医疗类说明的字眼”
射频微机械系统(RF MEMS)开关在微波频段具有优异的隔离度和插入损耗,可以应用于开关网络、便携式无线系统、相控阵等。我们现有的探针探测频率没有与开关相匹配的,所以需要购买一个与其频率匹配的探针。
微电子研究院每年有15名以上MEMS方面的研究生和博士生,其中一部分将进行MEMS器件相关研究。我们将把该设备用于教学工作和学生的助研工作,培养学生的工艺能力和器件研究能力。
工作
原理
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和甲基丙烯酸甲酯2-甲基丙烯酸乳酸乙酯为化学试剂高分子聚合物,在高能的电子束的作用下,长的分子链会被电子束轰击而断裂,从而分裂成质量较小的分子,而小分子进而可溶于甲基异丁基酮:异丙醇配比而成的显影液,形成图形。从而可以进行下一步的微加工工艺。
主要
功能
微纳加工工艺过程使用
用途
购置的化学试剂用于微加工工艺中的化学反应,以形成线宽小于100nm的图形化结构,用于金属线条的加工等。用于微纳加工技术中的图形化相关工艺。此批进口试剂为6个月用量

海关总署2007年13号公告关于科教用品免税政策

海关总署2007年13号公告关于科教用品免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办法和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本公告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其中包括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教育学院、管理干部学院、农民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等);高等职业学校;中央党校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校;(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研机构和学校。

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和本公告所称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技开发机构)是指:(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五)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三、科学研究机构、学校进口《科教用品免税规定》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所列商品和科技开发机构进口《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所列商品均可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其中:(一)“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和“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以下统称“清单”)第(一)项包括进行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等工作必需的传感器或类似装置及其附件;(二)“清单”第(二)项的“实验室设备”只限于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或与仪器、仪表配套使用的小型实验室设备、装置、专用器具和器械(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除外),如超低温设备、小型超纯水设备、小型发酵设备等,但不包括中试设备(详见附件1);(三)“清单”第(三)项包括网络设备,如数据交换仪、路由器、集成器、防火墙;(四)“清单”第(四)项所列用于维修、改进或扩充功能的零部件及配件只限用于原享受科教用品、科技开发用品优惠政策免税进口并在海关监管期内的仪器、仪表和设备等的专用件;(五)“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第(八)项和“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第(七)项所列实验用材料是指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实验中所需的试剂、生物中间体和制品、药物、同位素等特殊专用材料(详见附件2);(六)“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第(十)项和“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第(九)项所列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是指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及科技开发机构为科学研究、科学试验、教学和科技开发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但不包括用于手术、治疗的仪器设备,例如呼吸机、监护仪、心脏起搏器、牙科椅等;(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第(十二)项和“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第(十一)项所列“专业级乐器”是指艺术类院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及科技开发机构进行创作、教学、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所需的弦乐类、管乐类、打击乐与弹拨乐类、键盘乐类、电子乐类等方面的专用乐器;“音像资料”是指上述院校、科学研究机构及科技开发机构进行教学、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专用的音像资料。

暨南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

暨南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

暨南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暨通[2011]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教用品免税进口申报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益,加强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后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2007))以及关于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有关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暨南大学名义申请免税进口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的用品。

第三条学校进口免税工作由分管校领导主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授权的进口免税办理和后续监管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资格和范围第四条根据海关规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五条学校直属的附属医院(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的教育或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为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可以学校名义申请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须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并经海关核准,放置于附属医院专管使用,在学校进行登记管理。

放置在附属医院专管使用的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按照其主要功能和用途,限每所附属医院每种每5年1台;其他小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应在合理数量内。

第六条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

如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范围执行。

海关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保留解释权。

第三章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办理程序第七条申请办理免税的用户单位需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暨南大学免税进口科教用品说明》,详细说明进口科教用品的使用单位/部门、具体放置地点、主要用途(包括科研课题或教学实验的名称)及工作原理。

大学由国(境)外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暂行)

大学由国(境)外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暂行)

XXXX大学由国(境)外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暂行)为加强从国(境)外进口科教用品的管理,规范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关于“十X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使用学校管理的资金从国(境)外进口科教用品,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目的在于建立规范的进口科教用品管理程序。

在购置管理过程中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提高透明度,节省资金,服务教学、科研,发挥管理监督职能。

第二章进口科教用品购置第一节购置申请与论证第三条用户申购国(境)外进口科教用品,预算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须经本单位院级主管负责人审批;预算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由本单位院级主管负责人审批后由实验室设备处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预算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填写《XXXX大学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按《XXXX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分级进行可行性论证。

在论证前,项目单位应对拟购仪器设备技术性能进行广泛充分调研。

同时,也应对供应商技术能力、资信状况及售后服务等综合情况进行调研,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选择多个供应商进行比较。

第五条带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类装置的仪器设备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须先到实验室设备处技术安全科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申购审批。

第二节购置第六条购置预算单台(件)或批量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的科教用品,均应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具体采购流程参见《XXXX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进口科教用品,参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在购置工作结束后,用户供应商在进口科教用品配置单上提供的配置及价格确认无误后,签字并送至实验室设备处引进科,实验室设备处开始办理进口批件并准备签订外贸合同。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规范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第四条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本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需求及国内生产发展情况,适时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进行调整。

第五条依照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六条经海关核准的单位,其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

第七条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海关总署根据本规定制定海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一)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四)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五)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六)标本、模型;(七)教学用幻灯片;(八)实验用材料;(九)实验用动物;(十)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关于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有关办法)2007-03-30【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 2007-3-30【生效日期】 2007-3-30【效力】 [有效]【效力说明】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办法和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本公告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其中包括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教育学院、管理干部学院、农民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等);高等职业学校;中央党校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校;(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研机构和学校。

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和本公告所称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技开发机构)是指:(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五)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三、科学研究机构、学校进口《科教用品免税规定》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所列商品和科技开发机构进口《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所列商品均可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其中:(一)“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和“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以下统称“清单”)第(一)项包括进行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等工作必需的传感器或类似装置及其附件;(二)“清单”第(二)项的“实验室设备”只限于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或与仪器、仪表配套使用的小型实验室设备、装置、专用器具和器械(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除外),如超低温设备、小型超纯水设备、小型发酵设备等,但不包括中试设备(详见附件1);(三)“清单”第(三)项包括网络设备,如数据交换仪、路由器、集成器、防火墙;(四)“清单”第(四)项所列用于维修、改进或扩充功能的零部件及配件只限用于原享受科教用品、科技开发用品优惠政策免税进口并在海关监管期内的仪器、仪表和设备等的专用件;(五)“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第(八)项和“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第(七)项所列实验用材料是指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实验中所需的试剂、生物中间体和制品、药物、同位素等特殊专用材料(详见附件2);(六)“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第(十)项和“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第(九)项所列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是指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及科技开发机构为科学研究、科学试验、教学和科技开发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但不包括用于手术、治疗的仪器设备,例如呼吸机、监护仪、心脏起搏器、牙科椅等;(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第(十二)项和“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第(十一)项所列“专业级乐器”是指艺术类院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及科技开发机构进行创作、教学、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所需的弦乐类、管乐类、打击乐与弹拨乐类、键盘乐类、电子乐类等方面的专用乐器;“音像资料”是指上述院校、科学研究机构及科技开发机构进行教学、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专用的音像资料。

四、符合上述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学校和科技开发机构,首次申请免税进口科教用品或科技开发用品前,应持凭有关批准文件向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其中:(一)高等学校(包括成人高等学校,师范、医药类高等职业学校以及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主办的高等职业学校)持凭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文件;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持凭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设立的科学研究机构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科技部认定该单位为科学研究机构的有关文件;(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的科学研究机构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同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该单位为科学研究机构的有关文件。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厅局级科学研究机构还需持凭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四)科技开发机构持凭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核定文件。

经海关审核认定申请单位符合条件的,海关予以办理科教用品、科技开发用品免税资格备案。

五、经批准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活动,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六、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科技开发用品的单位,经海关核准后,其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活动,但不得移出本单位。

七、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活动,需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放置于其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的教育或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附属医院临床使用的,须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并经海关核准。

上述仪器经海关核准进口后,应由医药类院校、医药类专业所在院校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前款规定的上述单位进口放置在附属医院使用的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按照主要功能和用途,限每所附属医院每种每5年1台;放置在附属医院使用的其他小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应限制在合理数量内。

本科院校的附属医院一般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专科学校的附属医院一般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八、违反有关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被处罚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九、接受捐赠进口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办理。

十、上述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2.实验用材料二○○七年三月三十日附件1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一、实验环境方面(一)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二)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三)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四)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五)特殊电源、光源(如电极、开关、线圈、各种光源等);(六)清洗循环设备;(七)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九)其他。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一)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二)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三)微量取样设备(如移液管、取样器、精密天平等);(四)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五)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六)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七)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八)实验室专用小器具(如分配器、量具、循环器、清洗器、工具等);(九)其他。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一)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二)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三)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及材料(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四)特殊电子部件(如电路板、特种晶体管、专用集成电路等);(五)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六)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七)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八)电生理设备;(九)其他。

附件2实验用材料一、无机试剂、有机试剂、生化试剂。

二、新合成或新发现的化学物质或化学材料。

三、研究用的矿石、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副产品。

四、科研用的电子材料、特种金属材料、膜材料,各种分析用的标准物、固定相。

五、实验或研究用的水(超纯水、导电水、去离子水等),空气(液态空气、压缩空气、已除去惰性气体的空气等),超纯氮、氦(包括液氮、液氦等)。

六、科研用的各种催化剂、助剂及添加剂(防老化剂、防腐剂、促进剂、粘合剂、硫化剂、光吸收剂、发泡剂、消泡剂、乳化剂、破乳剂、分散剂、絮凝剂、抗静电剂、引发剂、渗透剂、光稳定剂、再生活化剂等)。

七、高分子化合物:特种塑料、树脂、橡胶(耐高、低温,耐强酸碱腐蚀、抗静电、高机械强度,或易降解等)。

八、其他。

办公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