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科教用品免税进口货物管理流程
科教用品进口工作程序及管理办法
科教用品进口工作程序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科教用品的进口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海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教用品进口工作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归口管理,并办理有关手续、履行相应管理职能。
第二章进口设备的一般工作程序第三条购置进口科教仪器设备的申请使用单位在提出设备购置申请后,为了提高学校现有设备的共享程度、保障经费合理使用,设备处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十万元以上)。
专家论证后,经项目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批准并签字、盖公章,报设备处或校领导审核,待批复后方可进行贸易工作。
第四条办理进口批件在签订进口科教仪器设备合同前,须由设备处统一到国家有关单位和部门申请办理相应批准文件,如: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机电产品进口证明、进口配额证明等。
第五条选择供货商、签订外贸合同办理好批件后,按照《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程序进行采购,选择仪器设备品牌、型号和仪器设备供应商。
签订合同时,仪器设备的详细配置清单需经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仔细审查后签字确认。
审查时应着重检查合同的配置清单、安置调试、售后服务、验收标准等。
设备处负责商务审查,包括:最终成交价格、运输方式、到货地点、付款方式、交货日期、验收方式、赔偿条件与方式等。
最终由使用人签字确认,并委托外贸公司签订外贸合同。
第六条付款签订进口科教仪器设备的外贸合同后,由设备处及时通知使用人付款。
所付货款一般由设备处转交外贸公司,外贸公司给外商开具信用证。
付款操作分两次,第一次为货物全额预付款,设备到货验收后,第二次实付余款,余款包括海关监管费、报关费、银行手续费、商检费、外贸公司代理费和市内运输费等。
赠送货物只付以上除货物金额以外的费用。
第七条办理进口免税证明需办理进口科教用品免税手续必须严格执行海关法规;通过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只限用于教学和科研工作,不得擅自转作他用或其他单位。
若确定需要转出学校,必须事先经设备处报海关批准,按海关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大学进口和免税仪器设备的订购、验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大学进口和免税仪器设备的订购、验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进口和免税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处是我校办理进口和免税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未经资产处批准,无权擅自和国内外厂商订立合同。
第三条计划订货和办理免税(一)凡进口仪器设备,首先由订购单位写出申请订购仪器设备的详细说明。
内容包括:申请订购理由,该仪器设备在国内有无同类产品,如有同类产品,哪些指标不能达到使用标准等。
申请订购仪器设备有关技术资料及配置清单,报送教务处审批、财务处审核后转资产处。
由资产处向XX省财政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批复申请,并向XX省政府采购办传送XX省财政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批准并出具的《政府采购外国货物、工程、服务审批表》,完成政府采购流程。
(二)单台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要有详细的论证报告,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具体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报资产处备案。
(三)国外订货(包括在展览会订购仪器设备及其它途径进口的仪器设备)在货物到达之前由资产处统一办理进口和免税手续。
(四)境外捐赠货物在货物到达之前,可由被捐赠单位持境外捐赠正式函和主管部门的批文,报资产处办理免税手续。
第四条进口仪器设备的报关和提运,接到车站、机场或港口的提货通知后,应在该设备的索赔有效期内派专人报关及办理提货或转运手续,力争及早提运到校。
并经常向机场、车站查询仪器设备到货情况。
(一)货物的申报货物进出口时,报关单位在海关规定的限期内填写进口(或出口)货物报送单一式二份,并随附有以下单证:1.进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如:提货单、运单以及陆、空、邮的其它提货凭证;2.进出口货物的国外发票(免税、无偿赠送提供的物品应填写对海关的报价);3.进出口货物的装箱单(散装货物免交);4.海关认为需要的其它证明;5.进出口货物登记表或许可证(凡按国家规定应领进出口登记表或许可证的货物,都必须交验)。
(二)货物提运1.正常国外订货到港后,由资产处负责到港海关办理报关、验关及提货手续。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科教用品进口免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科教用品进口免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8.12.18•【文号】署税[1998]787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正文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科教用品进口免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18日署税〔1998〕787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总署制订了《实施办法》并印发各海关。
《实施办法》分别规定了总署和各海关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的审批权限。
总署机构调整后,为了转变职能,进一步加强管理,简化手续,方便用户,决定将在总署办理的部分进口科教用品的审批工作调整到各项目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
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分别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科委(现更名为国家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2000年以前(包括2000年)进口科教用品的免税审批手续由总署关税司审批后通知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
现调整为由这些单位直接在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
已核定的五批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已发各关,若其中技术中心的名称有更改的,需出具有关批准部门的更名文件,并在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备案,方可办理免税手续。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中心和实验室不能直接在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科研用品免税手续。
二、所在地主管海关对符合《实验办法》规定的科研单位进口的科研用品,予以审批出具减免税证明,并通过《减免税管理系统》将批准情况(包括原由地方海关审批的科教用品)传输至进口口岸海关。
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与进口口岸海关要加强联系,搞好后续管理。
三、取消《实施办法》通知第三项“对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物品,各关应报总署关税司批准后方可办理免税手续”的规定。
大学科教用品免税进口管理办法
大学科教用品免税进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对教育事业经费的加大投入,学校从国外订购的设备逐年增多,这些科教用设备必须通过海关才能正常运抵学校。
按照《海关法》有关规定,在工作中应当认真地遵守海关的法规,坚决执行国家的政策。
为了进一步搞好设备进口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进口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二章购置申请、审批第三条为各单位合理有效使用经费,进口设备申报审批前,需要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属于科教用品减免税范畴。
第四条设备的购置申请、审批按照《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计划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章进口证明办理第五条根据国家规定,在外贸合同签定前,必须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进口证明,如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进口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等,此项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统一申请办理。
1.一般贸易,如需填报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要报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审批。
2.订购的进口设备属国家配额管理的产品,需报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转递商务部审批,领取配额证明。
3.订购的进口设备属国家特定管理的产品,需报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转递商务部审批,领取进口许可证。
第四章设备采购及外贸合同签定第六条设备的采购按照《大学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招投标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采购程序执行。
第七条外贸合同的签定:1. 供应商与用户教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共同签订国内贸易采购人民币合同。
2. 供应商持内贸合同到学校指定的进出口代理公司签定国外贸易外币合同。
3. 进出口代理公司持外币合同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签订进口代理协议。
委托进出口公司办理机电审、进口许可证批件、换汇、报关、运输、海关监管、商检等手续。
4. 代理协议的人民币金额与内贸金额相同。
第五章进口免税证明的办理第八条合同签订后,根据相关文件办理合同货物的免税手续。
第九条办理免税手续需要提供的材料1.供应商需要提供产品说明书及图片。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根据《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由各类经费购置或者其他渠道进入学校,经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审核入库,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放共享”,是指学院(研究院)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用于学校以外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第四条单价50万元以下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非适用简易程序。
所在学院(研究院)应当在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前,按照“一事一报”原则事先向所在地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免税进口用品用于其他单位使用情况表》。
第五条单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可适用简易程序。
所在学院(研究院)应当在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前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向主管海关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并提交《管理单位适用简易程序申请表》。
适用简易程序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所在学院(研究院)可不必在每次将该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学院(研究院)申请按简易程序办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关手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专人负责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二)建立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台账,完整记录开放共享服务时间、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情况信息;(三)按照数据报送规范,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并已经学校审核。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正文:----------------------------------------------------------------------------------------------------------------------------------------------------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4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61号发布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时废止。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00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规范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第四条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本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需求及国内生产发展情况,适时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进行调整。
第五条依照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大学由国(境)外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暂行)
XXXX大学由国(境)外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暂行)为加强从国(境)外进口科教用品的管理,规范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关于“十X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使用学校管理的资金从国(境)外进口科教用品,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目的在于建立规范的进口科教用品管理程序。
在购置管理过程中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提高透明度,节省资金,服务教学、科研,发挥管理监督职能。
第二章进口科教用品购置第一节购置申请与论证第三条用户申购国(境)外进口科教用品,预算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须经本单位院级主管负责人审批;预算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由本单位院级主管负责人审批后由实验室设备处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预算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填写《XXXX大学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按《XXXX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分级进行可行性论证。
在论证前,项目单位应对拟购仪器设备技术性能进行广泛充分调研。
同时,也应对供应商技术能力、资信状况及售后服务等综合情况进行调研,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选择多个供应商进行比较。
第五条带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类装置的仪器设备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须先到实验室设备处技术安全科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申购审批。
第二节购置第六条购置预算单台(件)或批量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的科教用品,均应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具体采购流程参见《XXXX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进口科教用品,参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在购置工作结束后,用户供应商在进口科教用品配置单上提供的配置及价格确认无误后,签字并送至实验室设备处引进科,实验室设备处开始办理进口批件并准备签订外贸合同。
转 进口设备免税手续办理流程
转进口设备免税手续办理流程进口设备免税手续办理流程针对进口产品,如果其用途为军事、高科技技术改造、国家基础建设或其他特定目录的,进口商一般都会想办法免税。
在国有企业,由于其资金投入一般由国家出面,而进口关税、增殖税也收归国家,"左手进,右手出",因此免税项目很多。
现就我在航天操作的进口免税流程及各环节应注意的相关问题与大家分享交流。
1、筹备项目可行性报告。
在产品进口以前,用户如果决定免税,需要就产品的用途及其积极影响准备一份项目可行性报告。
然后就该产品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该可行性报告与其他规定资料一起提交给有关部门审核(如:军事用途提交给国防科工委,但航天、航空等军事行业进口军民两用产品,即使是民产用途也可能会提交给国防科工委;民用技术改造产品的报告提交给省市经贸委等)。
如果审核通过,上级部门将下发项目批复文件,并出具《项目确认书》。
2、项目备案该备案在用户所在地海关进行,先做预录入,即输机,在海关数据库备案。
审核时间一般为三个工作日。
备案应提供的资料包括:用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用户公章;项目确认书原件;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备案申请书,并加盖用户公章。
应注意的问题:(1)在向海关提交备案资料以前,自己一定要审核项目确认书与项目批复文件上的项目性质是否一致(如:项目确认书上面的项目性质为"国家投资基础建设",而批复文件上描述为"技术改造")。
如果该两份资料描述不符,不能办理免税,须重新提交有关部门审核修改,将浪费很多时间和精力。
(2)注意产品采购金额是否超出项目确认书所批的额度。
如果超资,也不能办理免税,须重新提交有关部门审核,追加额度。
(3)备案申请书为海关规定的电子文本格式,打印出来后,参照项目确认书及批复文件填写。
3、免表办理用户所在地海关办理。
也要输机,审核时间一般为三个工作日。
提交资料包括:免表申请书;进口代理协议复印件(若由外贸公司代理进口);外贸合同复印件;技术协议(须包含中文)。
科教用品
科教用品免税的审批及办理程序科教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免税范围如下:1.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2.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所谓“中试”,一般是指试生产);3.计算机工作站,小型、中型、大型计算机和可编程序控制器;4.依照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需要维修、改进、扩充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金额不得超过整机价值的10%;5.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6.标本、模型;7.教学用幻灯片;8.化学、生化和医疗实验用材料;9.实验用动物;10.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仪器及其附件(仅限于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11.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仅限于农林类院校、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12.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仅限于艺术类院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13.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仅限于体育类院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14.教练飞机(仅限于飞行类院校);15.教学实验船舶所用关键设备(仅限于航运类院校);16.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仅限于院校的汽车专业)。
以上科教用品免税,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
审批通过后,海关向科教用品单位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科教用品单位在通关环节凭该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1.科教用品单位向主管海关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所需交验的单证如下:(1)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成立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2)中央或省市自治区编制委员会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3)经年审的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4)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办理人出具的办理减免税手续委托书;(5)书面申请报告。
2.海关对文件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查看,以决定是否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海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介绍(科教用品)
广州海关 关税处 200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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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讲课重点
科教用品政策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 税管理办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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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海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第一部分
科教用品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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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科教用品政策介绍
一、文件依据 二、免税商品范围 三、科教用品的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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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文件依据及政策概述
其中《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对照 表》(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公告附件).源自6二、免税商品范围
条件一:商品用途 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直接用于科 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国内不能生产的或者 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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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二、免税商品范围
条件二:列入《清单》 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进口列入《免税进 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的科研和 教学用品可予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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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介绍
3.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4.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规定》 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
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
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注意:
如果是改进、扩充件,书面报告需写清如
何改进、扩充,即与原已免税进口设备的原有
功能相比提升了什么功.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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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介绍
5.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 计算机软件;
6.标本、模型;
7.教学用幻灯片;
8.实验用材料(若套入此条,还需符合 海关总署2007年第13号公告的附件1的 具体内容);
9.实验用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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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介绍
10.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 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 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 经海关核准,上述进口单位以科学研究 或教学为目的,在每5年每种1台的范围 内,可将免税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用于 其附属医院的临床活动)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关于〈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关于〈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7.07.10•【文号】署税[1997]585号•【施行日期】1997.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正文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关于〈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7年7月10日署税[1997]585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我署此前已以61号署长令对外公布。
为贯彻此规定,并经国务院授权,现制定《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并就执行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是国务院批准的税收优惠规定,各关应连同本实施办法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并应按清单中所列物品范围进行审批,对难以界定的物品,应及时呈报总署关税司,由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审定,不得擅自扩大解释。
二、部队系统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同样适用于本实施办法。
三、对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的物品,各关应报总署关税司批准后方可办理免税手续。
四、科教用品“登记手续”统一由北京海关印刷,并加有防伪标志。
各关在文到之日七天内将需用数量,报北京海关关税处(联系人:李广荣,电话(010)65194225)以便尽早安排印刷。
本《实施办法》请予八月一日对外公布。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关于《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规定》和本办法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高校进口科教仪器设备免税办理效率提升办法
高校进口科教仪器设备免税办理效率提升办法王晓燕;万国良;李青【摘要】The imported tax-exemption instruments and equipment play important role in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teaching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he tax-exemption application efficiency affects the speed of the imported instruments and equipment so greatly that the procurement department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has to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work. The article puts forward some new ideas on the subject. The measures include implementing campus training policy, making post responsibility system or proxy service system, standardizing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dures, perfecting the management and constructing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etc.%进口科教仪器设备免税工作办理效率是影响设备进口效率的关键因素,为保障高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序进行,高校设备采购部门有必要采取措施提升进口科教仪器设备的免税办理效率。
主要措施包括:实施校内进口科教仪器设备采购培训,建立专人负责或采用代理服务制度,规范实施免税申报,完善后续管理和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科教用品免税进口货物使用说明
科教用品免税进口货物使用说明
进口货物
品名、规格(中文)
使用部门
承许可,不抵押、转让、出售、移作它用或者进行其它处置,如有违反,愿按《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三款,第八十六条第十款和和《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申请单位签章:
年月日
进口设备免税办理程序及资料
进口设备免税办理程序及资料办事指南:一、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上报办理范围:由发改委部门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意见或备案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上报办理条件:1、按照国发[1997]37号文有关规定,项目经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或备案通知后,方可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项目核准申请及核准意见中需明确进口设备名称和用汇额,否则不予办理免税确认。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过渡项目,不予办理免税确认。
4、免税确认是针对投资项目的政策,对非投资项目而进口设备的不予办理免税确认。
三、申报材料(一)限额以下项目1、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申请(以公文行式)3份。
文中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项目建设起止日期,用汇额(万美元)、可研批复、项目核准情况、符合《鼓励目录》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具体条款等内容。
如果项目建设期、用汇额、进口设备发生变化或需要调整,必须详细说明原因。
2、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申请表3份。
3、有关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或项目申请报告2份、项目可研批复或核准意见原件或复印件4份,加盖项目单位印章的进口设备清单原件4份、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
4、其它需要说明或补充的材料。
(二)限额以上项目1、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申请(以公文行式)3份。
文中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项目建设起止日期、用汇额(万美元)、可研批复、项目核准情况、符合《鼓励目录》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具体条款等内容。
如果项目建设期、用汇额、进口设备发生变化或需要调整,必须详细说明原因。
2、有关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原件2份、项目可研批复(核准意见)原件或复印件2份、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必须有本单位盖章)11份、加盖项目单位印章的进口设备清单原件11份、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教育研究用品进口免税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教育研究用品进口免税办法【标 签】教育研究用品,进口免税,免税办法【颁布单位】福建省财政厅【文 号】台財關字第09605503060號令修正發布【发文日期】2005-04-25【实施时间】2005-04-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进出口物品监管 第 1 条 本办法依关税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或研究机关,范围如下: 一 公私立各级学校及幼稚园。
但私立者以完成财团法人登记者为限。
二 公立学术研究、社会教育及职业训练机构。
三 完成财团法人登记,并经其主管机关核转财政部认定之学术研究、社会教育及职业训练机构。
四 经教育部或行政院体育委员会核准参加国际比赛之体育团体。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研究用品之免税品目如下: 一 教育需用之图书、视听器材、标本模型、资讯及电脑媒体及其相关之必需品。
二 研究及实验需用之仪器设备、材料、试药及其相关之必需品。
三 实习及训练需用之机具、器材。
四 收藏品及用于保存、整理或复制收藏品所必需之用具。
五 参加国际比赛之训练及比赛用必需体育器材。
六 医学院附设教学医院用于临床医学实习之医疗仪器设备。
前项教育研究用品以所使用之最后成品为限。
第 4 条 教育或研究机关进口教育研究用品申请免税,依下列规定程式办理: 一、国立各级学校、教育或研究机关迳向进口地海关申请。
二、前款规定以外之公私立各级学校、教育或研究机关,应分别报请中央、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转进口地海关申 请。
依前项规定申请免税进口教育研究用品,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进口教育研究用品免税申请书 (格式如附件一) 。
二、进口教育研究用品明细表 (格式如附件二) 。
第 5 条 申请教育研究用品免税进口,应以教育或研究机关为进口人。
但因特殊原因需委讬国内厂商代为进口,经教育或研究机关叙明理由函请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后,或依政府采购法规定办理采购者,得以国内代办厂商或得标商为进口人,进口报单上应注明原申请教育或研究机关名称;用品进口后应直接交与原申请之教育或研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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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科教用品免税进口货物管理流程第一部分申购一、院(系)(使用单位)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提出购买设备申请报告,与外商签订技术协议,具体采购程序见《东南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工作细则》。
↓ 第二部分办理免税二、授权采购委托1、“设备管理科”填写“东南大学进口货物授权采购委托书”(一式三份:招标办、设备管理科、使用单位各执一份),确定进口货物名称、供货方、合同美圆总价(货物)、人民币总额(根据“东南大学仪器设备进口委托代理合同”的有关规定计算,含货价、代理费等)、付款方式、使用单位等。
2、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管处长签字,“招标办”盖章。
3、“设备管理科”将“东南大学进口货物授权采购委托书”电传给“代理公司”。
↓ 三、“代理公司”根据“东南大学进口货物授权采购委托书”、技术协议(清单)等与“供货外商”签定“外贸合同”。
↓ 四、“代理公司”将与供货外商签订的外贸合同电传给“设备管理科”。
↓ 五、对于部分特定商品由“设备管理科”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机电证、进口许可手续等。
↓ 六、“设备管理科”通知使用单位填写《科教用品免税进口货物使用说明》和办理付款手续。
1、1、使用单位根据“东南大学进口货物授权采购委
托书”确定的人民币总额开具暂付款:使用单位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填写购买设备的经费项目号,使用单位加盖公章;并经“设备管理科”业务负责人审签、加盖“设备管理科”公章。
2、使用单位持审签后的暂付款本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
3、使用单位将转账支票和《科教用品免税进口货物使用说明》交“设备管理科”。
↓ 七、“设备管理科”向“南京海关”办理科教用品免税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由学校盖章;2、《科教用品免税进口货物使用说明》,由使用单位(院、系)、学校盖章;3、《承诺书》,承诺所购仪器设备为教学科研所用,非经营之用,由学校盖章;4、《外贸合同》;
5、货物样本资料。
↓ 八、“南京海关”将审批核准的科教用品免税申请批件给学校,由“代理公司”代取。
↓ 九、“代理公司”收到款后,到银行向供货单位开出信用证或办理汇款。
第三部分送货、验收十、“代理公司”去报关公司提货。
↓ 十一、“代理公司”将货送到学校的使用单位。
↓ 十二、使用单位配合“供货外商”开箱验货,调装测试,设备正常运行后,由使用单位出具验收情况报告,交“设备管理科”盖章。
验收不合格,由“设备管理科”与“代理公司”共同请“供货外商”按合同条款处理。
↓ 十三、“代理公司”
收到验收证明后,向“供货外商”付清剩余货款。
↓
第四部分登账报销十四、“代理公司”给学校开具进(出)口代理业发票。
↓ 十五、“设备管理科”通知使用单位办理报销结账手续。
↓ 十六、使用单位到“设备管理科”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 十七、使用单
位到财务处报销,报销时须具备以下材料和手续:1、“东南大学进口货物授权采购委托书”(原件),须有“招标办”盖章,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管处长签字;2、“代理公司”与“供货外商”签定的“外贸合同”(复
印件);3、“代理公司”进(出)口代理业发票,须使用单位经办人、项目负责人、主管负责人签字、使
用单位加盖公章、办理学校固定资产入账登记、↓ 十八、财务处审核:1、使用单位提供的报销材料齐全、手续齐备、金额正确。
2、“外贸合同”美圆价格= “东南大学进口货物授权采购委托书”的合同美圆总
价 = “进(出)口代理业发票”中的代收代付美圆货价;
3、“进(出)口代理业发票”的人民币总价= “东南大学进口货物授权采购委托书”中的人民币总额。
4、
核销原暂借的暂付款,在相关的项目经费中列支此项
进口设备费用。
↓ 第五部分解除监管十九、“设备管理科”根据海关规定年限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第六部分境外捐赠货物进口二十、“设备管理科”向
“南京海关”办理科教用品免税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由学校盖章;2、《科教用品免税进口货物使用说明》,由使用单位(院、系)、学校盖章;3、《承诺书》,承诺所购仪器设备为教学科研所用,非经营之用,由学校盖章;4、外商赠送函;(使用单位提供)5、东南大学接受函,由使用单位代拟、学校盖章;6、货物提运单;(使用单位提供) 7、货物发票;(使用单位提供) 8、货物样本资料。
(使用单位提供)↓ 二十一、“代理公司”报关、送货、开具代理业务发票。
↓ 二十二、使用单位到“设备管理科”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 二十三、使用单位到财务处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