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公证机构及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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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8.06•【文号】司发〔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推动公证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发展的要求,切实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的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证工作的重要性1. 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民商事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具有独特的职能优势和重要作用。

2.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公证工作,近年来,对深化公证工作改革、健全公证制度、发挥公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作出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为公证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公证协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对公证工作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公证法》,大力拓展和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健全完善公证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公证工作管理,实现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3.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公证工作提出新要求;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赋予公证工作新使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对公证工作提出新期待;保障和改善民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证服务需求,对公证工作提出新挑战。

公证工作要积极适应形势和任务发展变化的要求,根据公证服务需求新特点新趋势,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加强公证工作的总体要求4.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执业为民,依法履行公证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切实加强公证工作管理,大力加强公证队伍建设,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推进公证事业全面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6•【文号】国认实联[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9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认实联[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统一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共同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 1 日起实行。

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应依据《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开展,并按照《准则》要求进行评审。

各地要组织宣传贯彻《准则》,及时开展动员工作,督促申请机构按《准则》的要求建立管理体系,参加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在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上级机关。

在取得一定试点经验后,将适时对《准则》进行修订。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国家认监委司法部二○○九年四月十六日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1.总则1.1为了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保持管理体系,确保科学、规范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为司法鉴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正文:----------------------------------------------------------------------------------------------------------------------------------------------------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国务院2000年7月31日批准司法部2000年8月10日印发)1979年公证制度恢复以来,我国的公证事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和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的公证工作改革方向,要加快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尽快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证制度,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把我国的公证事业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公证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一)公证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及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解放思想,积极、稳妥地整体推进公证工作改革,争取在2010年初步建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证制度。

(二)发证工作发展的目标是:1、力争在2002年以前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到2010年基本解决公证工作的法律保障问题,明确公证的法律效力和公证工作的法律地位,健全公证法律体系。

2、按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尽快完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证体制建设。

3、进一步拓展公证业务领域,改进、优化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证服务。

4、积极、稳妥地发展公证队伍,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素质好、效率高、服务优的公证队伍。

到2010年,要使懂政治、懂法律、懂经济、懂科学、懂外语的公证员比现在翻两番。

5、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和公证员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实现公证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甘肃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关于做好2012年度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备案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关于做好2012年度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备案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关于做好2012年度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5.02•【字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关于做好2012年度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司法局公证管理科,甘肃矿区司法局办公室:根据《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就做好2012年度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考核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公证机构考核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审查项目1、2011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包括公证机构在组织建设、开展业务、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档案管理、公证收费和财务管理、公证质量监控、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受奖惩、投诉等方面的情况。

报告中需明确公证机构现行体制、经费管理方式(全额拨款、差额补助、自收自支)、公证员占编情况(行政编制、事业编制、聘用)以及党建工作情况;“公证业务拓展年”活动开展情况;上年度公证业务增长5%的目标落实情况;2012年公证业务拓展重点以及实现业务量增长12%的目标采取的措施等。

2、公证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考核机关需将考核结果填在公证机构年度工作考核记录栏内,并加盖公章。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考核情况确定公证机构的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3、《甘肃省公证机构2012年度考核备案登记表》(附件1)。

4、《甘肃省公证员2012年度考核备案花名册》(附件5)。

二、公证员考核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审查项目1、《甘肃省执业公证员2012年度考核备案登记表》(附件2),指定办证人员填写《甘肃省指定办证人员2012年度考核备案登记表》(附件3)。

在表中“年度工作总结”一栏中须认真填写本年度个人在遵守执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业务学习培训、办证等方面的详细情况;所属公证机构需将对执业公证员(指定办证人员)的考核情况填写在“公证机构考核意见”栏内,并将确定的考核等次优秀、合格或不合格填在考核等次栏内。

司法部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2.04.16•【文号】司发通[2002]41号•【施行日期】2002.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贯彻落实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和全国公证工作改革座谈会的精神,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法律服务业面临的新形势,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公证工作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证工作改革。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并下大力气抓好公证工作改革。

改革的重点是尽快把现有行政体制的符合改制条件的公证处改为事业体制。

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事业法人。

公证工作改革要切实做到“五个有利于”,即:有利于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推进司法改革,有利于公证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有利于对公证处的规范管理,有利于对公证人员的规范管理。

二、加大力度,落实和完善配套措施。

尽快建立、健全和完善适应行政体制、事业体制和合作制公证处的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政税收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落实改制公证处的配套措施,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财税政策,妥善解决编制问题等。

落实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关于公证处已改制为事业法人的,公证收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政策,公证收费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不再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制公证处减免所得税的政策。

公证处及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的工作总结(doc 8页)

公证处及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的工作总结(doc 8页)

公证处及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的工作总结(doc 8页)xx县司法局《关于对县公证处及执业公证员2010年度考核的工作总结》汉中市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的统一部署,县司法局于二〇一二年二月中旬三月初,对我县公证机构、公证机构负责人、执业公证员二〇一一年的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考核。

县局领导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考核领导小组,按照单位和个人述职、民主测评、考核小组量化打分、公示等程序,对xx县公证处二〇一一年度的执业活动、公证质量、内部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考核;对公证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办证数量和质量进行了考核。

现将考核情况总结如下:一、高度重视、认真安排,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考核工作保质完成司法行政全系统年度考核一直是我局的一项年度重点工作。

我局领导班子充分认识到搞好年度考核工作,对于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作用。

我局根据《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陕西省公证机构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公证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实际,扎实开展考核工作。

三月份接到市局2011年度公证机构及人员考核的通知,立即成立专门考核机构,制定具体的考核计划,召开公证处全体人员会议。

认真做好思想发动和各项组织工作,保证了年度考核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注重将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做好被考核人员年度工作述职我局在抓好公证处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坚持平时与定期考核相结合,不断夯实考核基础。

在实施2011年度考核时,将2011年日常考核情况、出勤情况等有关平时考核资料加以整理,与今年三月份开展的年度考核有机结合起来。

积极推行量化管理,增强年度考核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要求被考核对象认真对照年度考核各项要求,客观总结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和德、能、勤、绩各方面的表现,找出不足,做好自我总结、自我评议。

又从履行职责、开拓创新、廉洁自律等方面对考核对象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进行综合客观的评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司法局(简称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是负责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工作的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

1.加强监督管理本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2.强化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为中央在京单位服务的职责。

3.将本市“148”法律援助专线的事务性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指导、监督本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研究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四)监督管理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

(五)指导、监督本市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等工作。

(六)组织本市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

理事会议纪要

理事会议纪要

理事会议纪要理事会议纪要11月3日下午,某某市公证协会四届第二十一次理事会会议在协会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应到理事21人,实到18人。

市司法局副局长、协会党委书记王协,市局公管处副处长兼协会副秘书长徐青等出席会议。

会议由黄群会长主持。

一、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x年度某某市公证行业"服务民生岗位创优"活动的相关事宜,决定授予王琦等五名公证员"某某市公证质量标兵"、万晓雯等十名公证员"某某市公证服务标兵"、冯晓尧等十名公证员助理"某某市优秀公证员助理",并予通报表扬。

二、会议推选了出席中国公证协会第八次代表大会代表名单和理事候选人名单。

根据中国公证协会中公通()31号文《关于召开中国公证协会第八次代表大会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即日起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申报的.地方标准《公证机构服务规范(送审稿)》。

四、会议通报了本市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最新情况,与会人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会议认为,各公证机构应根据市局的部署,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保持与相关部门的密切联系与沟通。

五、会议通报了公证在线服务平台启用准备工作以及月、年报表电子版上报情况。

会议认为,公证在线服务平台即将于20某某年初试运行,为确保公证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各公证机构应于春节前执行使用某某市公证业务软件的所有模块,所办公证事项必须全部在公证业务综合应用系统中完成。

会议决定,此项工作列入机构考核内容,不完成的将予以行业惩戒。

六、会议通报了某某市公证协会关于信息化建设、档案寄存托管和数字化项目的相关进展情况。

七、会议通报了协会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咨询工作情况。

会议决定,协会统一安排全市公证机构参与线上咨询的解答工作。

对参与咨询的公证员给予补贴,对未按规定操作的公证员,二年内不得参与协会组织的会员活动及评优活动。

同时,根据"市司法局行政服务中心功能布局调整专题会"的会议精神,自20某某年1月起行政服务中心(小木桥路470号)的现场咨询工作交由东方公证处负责,协会不再统一安排其他公证处前往行政服务中心值班。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司发[2001]278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司发[2001]278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司发[2001]278号)各律师事务所:各区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为促进北京市律师事业的发展,探索和完善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我局决定开展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

现将《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

附件:《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一、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由一名律师开办的律师事务所。

个人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主任个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人员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2、专职从事律师工作;3、具有北京市户籍并在北京市有固定的住所;4、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十年以上;5、执业期间从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6、品行良好,有三名执业五年以上并担任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专职律师的推荐信。

(二)执业场所及办公设备1、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场所是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市辖区内只能设立一个办公场所,并在北京市司法局登记备案。

2、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3、个人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可以选择居民居住区附近的办公场所,但不得在居民楼内设立办公场所。

4、个人律师事务所应置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电话机等。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3〕36号)按照市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经我局清理,保留审批事项18项。

现将18项审批事项予以公示,请予监督。

附件:审批事项目录2014年10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子项类别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是否初审备注文件条款法定实际承担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市司法局无公民否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7.10.30•【文号】司发通[2007]67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0月30日司发通〔2007〕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现将《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公证机构实施年度考核(以下简称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年度考核与日常检查相结合、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年度考核,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年度考核的内容为上一年度(以下称考核年度)公证机构在下列方面的情况,重点考核公证机构的执业情况、公证质量监控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一)执业活动情况。

包括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遵守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完成公证业务工作任务、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的情况;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的监督以及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执业中存在问题的情况等。

(二)公证质量情况。

包括公证质量自我检查、评估的情况;公证质量自我监督、控制、审查和纠错等相关制度、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大、复杂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受理公证业务投诉、复查、过错赔偿的情况等。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31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31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本市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3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报请市政府同意,自2019年2月25日起,调整本市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完善公证服务收费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各公证机构可在不超过政府规定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目录以外的公证服务收费以及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委托或要求,发生公证业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各公证机构新增公证服务项目或提供其他非公证业务服务应明确具体服务内容,并报市司法局。

各公证机构在政府指导价规定范围内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自主制定或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布,并书面告知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各公证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及本机构网站(网页)首页设置专门栏目公示所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行业监督举报电话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各公证机构应加强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并在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公证业务开展情况及经合法审计后的年度收支情况报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doc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doc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现将《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7年10月30日;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公证机构实施年度考核(以下简称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年度考核与日常检查相结合、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年度考核,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年度考核的内容为上一年度(以下称考核年度)公证机构在下列方面的情况,重点考核公证机构的执业情况、公证质量监控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一)执业活动情况。

包括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遵守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完成公证业务工作任务、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的情况;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的监督以及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执业中存在问题的情况等。

(二)公证质量情况。

包括公证质量自我检查、评估的情况;公证质量自我监督、控制、审查和纠错等相关制度、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大、复杂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受理公证业务投诉、复查、过错赔偿的情况等。

(三)组织建设情况。

包括公证机构党组织建设及活动情况;公证机构符合法定设立条件和机构性质、体制及其运行情况;公证机构负责人选任、履职及调整情况;公证员的配备数量及素质结构变化情况;开展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公证业务知识、技能学习、培训的情况;其他工作人员配备及管理情况;办公设施和办公环境建设情况等。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八公开”内容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八公开”内容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八公开”内容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八公开”内容的通知
现将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八公开”具体内容进一步明确如下:
1、业务范围公开:公开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2、名册公开:公开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姓名;
3、执业类别公开:公开本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类别;
4、程序公开:公开本机构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实施、送达等程序步骤;
5、执业监督公开:公开本机构的投诉电话和投诉负责人;
6、职业道德公开:公开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内容见附件);
7、收费公开:公开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8、标准公开:公开本机构业务范围所涉及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请各机构认真贯彻落实。

附:司法部《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略)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68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68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68号北京、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四川、云南、陕西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职能作用,现就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

公证活动可以为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裁判依据,促进审判活动依法高效进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不经诉讼直接成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减少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公证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是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基础性司法资源,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重要承接力量。

近年来,一些地方人民法院积极引入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取得了良好效果。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公证服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是公证助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协助法官集中精力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动社会纠纷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促进公证机构改革创新发展。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国立公证处违法案件情况的通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国立公证处违法案件情况的通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国立公证处违法案件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7.05.02•【文号】司办通(2017) 40号•【施行日期】2017.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国立公证处违法案件情况的通报司办通(2017) 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近期,北京市国立公证处接连发生数起为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导致当事人房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买卖或抵押的情况,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4月25日,北京市司法局研究决定,给予国立公证处公证员李铁林、冯跃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给予国立公证处警告、罚款(共计20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2580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研究决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国立公证处主任薛卫平,免去其公证处主任职务。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国立公证处是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管理的一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执业公证员14人。

经北京市司法局查实, 2016年5月24日,当事人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携自称是张某父母的二人(后经核实系他人假冒张某父母)及出借人牟某伟,向国立公证处申请办理《借款抵押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涉及房产抵押、解押、出售、过户的委托公证,用张某父母名下的房产做抵押担保向牟某伟借款180万元。

公证员李铁林在办理公证时,未能审查发现当事人系假冒他人办理公证的事实,出具三份错误公证书,导致有关房产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过户出售。

2016年11月16日,当事人彭某与自称彭某惠的当事人(后经核实并非彭某惠本人)向北京市国立公证处申请办理房产继承权公证。

彭某称其父彭某明于2016年8月29日在河北省廊坊市死亡,其母肖某玲于2014年6月13日在河北省廊坊市死亡(后经核实彭某明、肖某玲二人均在世)。

自称彭某惠的女子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表示放弃继承权,彭某父母名下两处房产由彭某继承。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01.15•【文号】司发通[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规范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充分发挥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制定了《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充分发挥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员考核任职,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于符合《公证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按规定程序经考核合格,可以任命为公证员,在公证机构专职从事公证业务。

考核任职制度,是公证员基本准入制度的补充,目的是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和解决欠发达地区公证员缺员问题。

第三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应当遵循严格依法、总量控制、因地制宜、满足急需的原则。

第四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采用按年度集中考核任命的方式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的九月份统一受理考核任职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报请司法部审查、任命。

第二章考核任职条件第五条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一)曾在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曾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第六条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除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对《第一批公证业务表格和文书格式》进行修订的通知(2014)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对《第一批公证业务表格和文书格式》进行修订的通知(2014)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对《第一批公证业务表格和文书格式》进行修订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4.02.18•【字号】京司发[2014]103号•【施行日期】2014.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对《第一批公证业务表格和文书格式》进行修订的通知(京司发〔2014〕103号)各区县司法局、各公证处:为了规范公证业务活动,我局于2007年9月19日印发了《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第一批公证业务表格和文书格式>的通知》(京司发[2007]173号)。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第一批公证业务表格和文书格式》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业务表格和文书格式印发各单位,并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希望各公证处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严格按通知要求执行,确保公证业务活动的严肃性、统一性。

北京市司法局2014年2月18日《第一批公证业务表格和文书格式》目录1、公证卷宗封面2、公证卷宗目录3、公证书封面4、公证书格式5、公证申请表(格式一)6、公证申请表(格式二)7、公证申请表(格式三)8、公证受理通知单、受理通知单回执9、询问笔录10、公证审批(签发)表11、公证文书送达回执12、不予办理公证决定书13、终止办理公证决定书14、公证复查决定书15、证物袋封面16、备考表17、公证登记簿封面18、公证登记簿格式公证书(注:字体为宋体初号字加粗,居中,字与字间隔一个汉字,文字上边沿与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的距离约为60mm±1mm)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证处(注:字体为宋体二号字加粗,居中,文字下边沿与公文用纸底端(下白边)的距离约为40mm±1mm)公证书((年度)京(机构简称)(类型)字第×号)申请人:××××××××××(基本情况)公证事项:××××××××××(事项名称)××××××××××××××××××××××××××××××××××××××××××××××××××××××××××××××××××××××××××××××××××××××××××××××××××××××××××××。

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办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办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办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局相关单位和部门,各区局:为严格规范公证执业行为,提升公证办证质量,进一步明确公证机构内部管理职责,切实维护公证公信力和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及《关于发布公证执业指导案例重申公证执业“五不准”规定的通知》(沪司发〔2017〕97号)等规定,经2018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证办证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办证审批事项除法定公证办证免批事项外,停止执行市、区两级司法局和公证机构自定的所有公证办证免批规定。

每件公证事项均应由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以下简称“审批人员”)审批。

未经市局批准,主管区局、市公证协会、各公证机构不得擅自决定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施行免批。

二、审批人员数量公证机构原则上按照以下规则合理确定审批人员数量:一是根据执业公证员人数,每8名公证员可设置1名审批人员(不包括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二是根据上年度办证件数,每5000件公证可设置1名审批人员,依据上年度办证件数所确定的审批人员数量不得超过依据执业公证员人数所确定审批人员数量的一倍。

经市局同意,公证机构确有特殊情况的,审批人员数量可以适当增加。

三、审批人员备案公证机构应当选择政治信仰坚定、业务能力精湛、责任意识较强、健康状况良好,且在过去五年内未受过公证执业行政处罚、事业单位处分、行业惩戒的公证员(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除外)作为审批人员。

在执业期间,审批人员受到公证执业行政处罚、事业单位处分、行业惩戒或者具有其他不适合再履行办证审批职责情况的,公证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调换。

因审批人员新增、缩减、变更,需要调整公证机构办证审批人员名单的,主管区局应当呈报市局备案。

公证机构办证审批人员名单以市局备案通过的名单为准。

四、办证审批权限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内部管理分工,指定审批人员负责特定公证事项、公证员的办证审批工作。

动拆迁证据保全、执行证书、摇号开奖等涉众的疑难复杂公证事项以及其他极易引发矛盾纠纷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公证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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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公证机构及人员考核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2.12.25
•【字号】京司发[2012]362号
•【施行日期】2012.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证
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公证机构及人员考核工作的
通知
(京司发〔2012〕362号)
各公证处:
为了做好全市2012年度公证机构及人员的考核工作,依据《北京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

年度考核是规范公证执业、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提升公证服务质量的重要制度。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精心安排;要坚决杜绝重年终轻日常、重报告轻实绩、重流程轻标准、单纯以测评分数定考核档次等问题,要切实将考核工作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与执业监督检查相结合,真正发挥年度考核奖优罚劣的作用。

二、按时启动,分步推进。

各单位要依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开展考核。

各公证机构于2013年1月底前完成本机构所属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各区县司法局
于2012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所属公证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工作,并按《北京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的内容和时限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三、严格标准,认真考核。

各单位要始终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严格按考核程序、标准进行考核;对于民主测评、加减分事项审核、公示等重点环节,要做到公开标准、综合衡量,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

四、全面总结,重点督导。

公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要对2012年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公证质量、组织建设、公证档案管理、公证收费及财务管理、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以及参与法律服务村居行活动、拓展业务等主要工作和上一年度考核指出问题改正情况逐项进行认真总结。

各单位应对2012年多次受到投诉举报、公证质量检查存在问题较多的公证员、以及内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公证机构及负责人进行重点考核。

市局将对考核工作组织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以便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同时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五、及时报送信息。

各单位要及时报送年度考核工作信息,反馈考核进展情况。

市局将编发公证年度考核工作简报,汇总、发布各单位的考核信息。

各公证机构于2013年1月5日前将2012年度考核公证员名册报公管处邮箱:***************。

联系人:王彦杰蔡正平
联系电话: 58575656 58575649
北京市司法局
2012年12月25日
附件:
请于2013年1月5日前发至公管处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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