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是指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为出租、买卖、租赁、转让、评估、建筑咨询等相关活动提供居民住宅、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和土地等不动产的信息公开、广告宣传、咨询评估、合同签订、交易促成、交易备案等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的管理。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依法合规、责任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第六条地方房地产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评价、奖惩和监督制度。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第七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办公场所、设施和资金。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组织结构、经营范围、人员配备、权责分工等。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从业人员,确保服务品质和服务效率。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提高服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管理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并遵守相关的行业规范和工作流程,严格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任的信息。
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法规及最新信息,为客户提供准确的咨询和服务。
第八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八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第一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概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概念及特点(一)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概念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居间、代理)二、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内容(一)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资格管理(1)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制度(2)国家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包括高级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采取备案、资质分级、资信评价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一般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一般按成交价格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比例一般为0.5%~3%。
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应予以标明。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费用。
第二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一、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组织形式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采取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和备案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收费规定1.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合法合规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制定明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2.中介机构的收费项目应当与经纪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相对应,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
3.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如变更了服务内容或涉及到未约定的工作,需要与委托人重新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1.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市场情况、服务内容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确定收费标准,并公示在机构宣传材料和办公场所。
2.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具有合理性、公平性和透明度,并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附加条件。
3.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收费公式和计算方式,并向委托人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说明。
三、收费须知1.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前,向其提供详细的收费须知,包括收费项目、标准、计算方式等。
2.中介机构应当告知委托人在签订经纪合同前的各种费用,并征得其同意后方可收取。
3.中介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及其官方网站上公示收费标准和收费须知,以方便委托人了解和核对。
四、收费监管1.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收费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无证经营、乱收费等违规行为。
2.委托人若对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有异议,可以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并有权要求退还多收的费用。
3.收费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消费者协会等相关组织投诉或提起仲裁或诉讼。
五、处罚措施1.对违反收费管理办法的中介机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
2.中介机构如涉嫌违法犯罪,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中介机构还应当赔偿因其违规收费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其他规定1.中介机构在办理委托人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应当保护委托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泄露或利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
2.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机制,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培训,提升服务质量和行业形象。
总之,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加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规定:
1. 中介机构要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执照,合法经营。
2. 中介机构要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取房源信息,并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3. 中介机构要对参与房地产交易的各方进行实名登记,并确保其身份信息真实可信。
4. 中介机构要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包括房地产市场趋势、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咨询。
5. 中介机构要对房地产交易进行监管,确保交易过程的合法、公正、诚信。
6. 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或变相向客户收取费用,收费要公示透明,且不得超过相关规定的标准。
7. 中介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8. 中介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管和检查工作,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这些规定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的法律法规为准。
同时,房地产中介行业是一个相对复杂和敏感的行业,中介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 1 页共 1 页。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办法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办法一、总则1.本规定办法是为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证经济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而制定的。
2.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行业良好形象。
3.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市场竞争规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有限制竞争行为。
二、许可证买卖规定1.房地产中介企业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获得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变更备案后方可获得许可证。
2.许可证应当依法自行申领,自行贴装,不得转让、转借、出租、出售或以任何形式转移。
3.许可证失踪、损坏、灭失,应当向原发证机关补办,补办前暂停经营活动。
4.房地产中介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变更后,应当及时向工商、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证。
三、中介服务规定1.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房地产信息。
2.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执行消费者的委托,严格保密消费者个人及相关信息。
3.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明确及时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收支明细清晰合理,不得强制收费、乱收费、多收费。
4.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根据需要为消费者提供相关咨询及业务办理。
四、中介合同的订立1.房地产中介企业与消费者的委托和代理关系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为准。
2.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中介服务的内容、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服务期限等事项。
3.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保证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内为消费者提供中介服务,不得随意终止合同,不得有故意拖延、推诿、逃避服务的行为。
五、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1.房地产中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理。
2.开展以下违法违规活动的房地产中介企业,一经查实,责令停业整顿并向当地房管部门报告;情节严重者,吊销许可证并通报社会和同行业:1)非法占有、使用房地产资产;2)向房地产项目提供虚假资料;3)隐瞒或歪曲房地产信息;4)强制或随意提高、减少中介费用;5)与其他房地产中介企业达成限制竞争协议;6)伪造、隐匿合同等。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出台的管理办法。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内容:
1. 注册登记规定: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才能从事中介服务。
2. 经营行为规范:规定了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包括禁止虚假宣传、不得违法转让、泄露客户信息、不得收取不合理佣金等。
3. 资金监管规定:对于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金管理进行了约束,要求严格管理委托人的资金,禁止将委托人的资金挪用或滥用。
4. 员工培训要求: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确保从业人员能够为客户提供合格的服务。
5. 违规处罚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执照、限制从业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可能因国家、地区或机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上仅为一般性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
中,房地产中介机构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进行合法经营。
房屋中介公司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
第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价员。
第六条 房地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 经委托入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让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介不得增加佣金。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房产中介所规章制度
房产中介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提高房产中介服务水平,保障房产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房产中介所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房产中介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勤勉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管理流程,保证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房产中介所应当设立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符合规模和业务需求的管理组织架构。
第六条房产中介所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等机构,明确公司治理结构。
第七条房产中介所应当设立总经理办公室、市场部、运营部、客服部等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八条房产中介所应当聘用具备相关资格和经验的专业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九条房产中介所应当规范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行为,保证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对员工进行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十一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包括客户接待、信息采集、市场分析、合同洽谈等环节。
第十二条房产中介所应当保护客户的隐私信息,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房产中介所应当确保所提供的房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或虚假宣传。
第十四条房产中介所应当依法履行监管义务,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和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对客户提供的委托协议和合同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合法有效。
第十六条房产中介所应当按照客户的要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方案,并及时跟进服务进展。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七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建立客户档案,记录客户信息和需求,随时掌握客户动态。
第十八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建立房源档案,记录房产信息和交易条件,保证房源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建立财务制度,规范收支管理,保证账目清晰明了。
第二十条房产中介所应当遵守税法规定,及时缴纳税费,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潜在风险加以防范和控制。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范文(3篇)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买卖、出租和评估等相关中介活动。
第四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确保业务合法、稳定运营。
第五条中介机构应当设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业务操作规范、透明。
第六条中介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证业务质量。
第七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管理制度,保护客户隐私权。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问题。
第九条中介机构应当定期对中介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经营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应当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业务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自查和经营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应当保留业务记录和交易数据,确保业务流程可追溯。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提高知名度和竞争力。
第三章中介人员的职责第十七条中介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介机构的规定,履行职责和承担义务。
第十八条中介人员应当真实、准确地向客户提供相关信息,不得虚假夸大宣传。
第十九条中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尊重客户隐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中介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或索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一条中介人员应当经常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中介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规操作或违反中介机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中介人员应当如实向中介机构报告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或篡改相关数据。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0号]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0号)《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六年一月四日经第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六年一月八日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二章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第四条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考核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同事:一、服务收费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在提供相应服务后才能收取费用,不得违背市场原则和职业道德要求,不得收取未提供服务的费用。
2.明码标价原则: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对消费者给予清晰明了的说明,不允许虚标价格或隐瞒费用。
3.合理定价原则: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服务的复杂程度、工作量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合理制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夸大收费额度或逐利。
4.透明度原则: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详细的收费明细和发票,并为消费者提供相关的服务说明和合同等文件。
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1.施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的服务项目,将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划分为不同的类别管理,明确各个服务类别的收费标准和要求。
2.普遍限价:对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常见项目,如房屋买卖代理、租赁代理等,建立统一的收费限价标准,避免市场收费波动过大,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严禁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强迫交易和非法收费行为。
对于违规收费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包括罚款、暂停经营资格或吊销执照等。
4.增加服务质量评估: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鼓励优质机构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并为优质机构提供相应的奖励政策。
5.优化服务费用结构:鼓励房地产中介机构优化服务模式和费用结构,减少不必要的中介环节和费用,提高服务效率和降低成本,使消费者获得更好的服务体验。
三、工作要求1.各级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服务收费的审核和指导,确保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公平合理。
2.房地产中介机构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对消费者进行真实、全面的服务说明,不得强制消费,不得擅自涨价。
3.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服务流程和质量控制,提高服务水平和效能,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发展需要,针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1. 许可和注册要求: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工商注册和行业许可手续。
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经营场所和操作设备等,并定期进行年检和备案。
2. 从业人员资质要求: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资格,获得相关证书或执业证书。
中介机构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专业知识和服务水平。
3. 服务行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捏造虚假信息、夸大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要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保密性。
4. 佣金收费规定: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收取佣金时,必须按照相关政策和合同约定进行收费,不得乱收费、收费过高或变相收费。
同时要公示收费标准和服务项目,接受监督和投诉。
5. 机构监管和处罚措施: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违法中介机构可能面临撤销执照、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公平、透明和有序运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 1 页共 1 页。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
第三条所有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为市民提供优质、安全、便利的服务。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合适的组织形式,形成规范的管理体系。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公示公司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信息、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以便市民查询。
第七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业人事部门,负责招聘、培训、管理全体员工,确保中介人员具备相关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保证资金安全。
第三章服务行为第九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为市民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地产信息,不得故意隐瞒、篡改、误导。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公开收费标准,不得利用不公正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明确的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房屋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不得介绍、推销违法违规房屋。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地向委托人反馈房屋交易进展情况,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四章纠纷处理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市民的监督,对投诉及时、公正处理。
房产中介规章制度doc
房产中介规章制度doc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产中介市场秩序,加强房产中介业行为管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
房产中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租赁、评估、代理等业务。
第三条房产中介服务中介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维护中介市场秩序。
第四条房产中介服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规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健全内部监管机制,保证业务操作规范、公开、透明。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资质要求第五条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取得依法设立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从业人员的条件,有专业人员从事实际操作,有合格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七条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资金实力,保障房产交易的风险。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履行社会责任。
第九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护制度,保护客户隐私信息。
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履行诚信义务,诚实信用经营。
第三章中介从业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中介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坚守职业操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得从事与房产中介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中介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从事工作。
第十四条中介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激励员工提高服务品质。
第十六条中介从业人员应当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
第四章中介行为的规范第十七条中介机构应当公开自己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确保服务费用合理合法。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房产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者虚假宣传。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一、总则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在城市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为购房者和出售者提供专业咨询、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1. 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合法注册,具备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资质;2. 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3. 中介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规范运行;4. 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信誉度,确保履行合同义务。
三、信息发布与公示1. 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其经营信息,包括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经营地址等;2. 中介服务机构应在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经营许可证、职业资格证书等;3. 中介服务机构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准确、真实、完整地记录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中介服务行为规范1.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购房者和出售者的需求,提供真实、准确的房源信息;2.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所提供的房屋信息进行核实,并向购房者提供详细的房屋情况和交易风险提示;3.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捆绑搭售、强制交易等方式限制购房者的自主选择权;4.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性销售行为;5.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保护购房者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购房者的个人信息;6.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购房者和出售者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五、纠纷解决机制1.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投诉处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2.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3. 如果消费者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调查结果不满意,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4.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六、监督与处罚1.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重点检查其是否合规经营;2. 如果发现中介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惩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3. 对于涉嫌犯罪的中介服务机构,监管部门应当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处理;4. 消费者可以随时向监管部门举报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对举报的情况进行核实处理。
房产中介门店管理规章制度
房产中介门店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一和规范房产中介门店的管理,维护门店的正常经营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介门店指在房地产交易活动中,依法为客户提供中介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房地产经纪公司、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咨询机构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房产中介门店的管理工作,负责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市场规则,遵守各级政府有关政策,维护行业声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房产交易活动的安全、合法和顺利进行。
第六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明确工作流程,规范业务行为。
第七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考评,激励和约束员工的工作表现。
第八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维护客户权益,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十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保障员工职业安全,保障客户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加强信息管理,保护客户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定期对本规定进行评估,及时修改和完善规章制度,以适应不同时期的管理需要。
第十三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合作,遵守监管部门的规定,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房地产中介门店,将依法给予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房产中介门店负责人审议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行为准则和工作流程。
第三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明确员工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合理分配工作任务。
第四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激励和约束员工。
房产中介的管理规章制度
房产中介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房产中介机构的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经纪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加强内部
管理,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明确组织机构设置,明确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和素质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业务流程,确保房产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管理制度,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杜绝贪污腐败现象。
第九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防范各类风险,保障企业的稳定发展。
第十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遵守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一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定期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保持制度的有效
性和适应性。
第十二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对违反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
第十三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活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
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由房产中介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将受
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房产中介机构的管理规章制度,希望各位同事认真执行,共同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范本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包括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管理制度,加强自律,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从业人员的职责,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应当保护甲方和乙方的合法权益,尊重甲方和乙方的意愿,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且不得有虚假宣传行为。
第七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保密投诉信息。
第八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对自己从事的房地产中介业务依法纳税,不得逃避纳税义务。
第二章机构要求第九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房地产中介业务;(二)具备和从业人员相关的专业资质;(三)有相应的办公场所和相关设施;(四)拥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良好的信誉。
第十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不得从事与房地产中介业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借用他人的证照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十二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自己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营业执照号码等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和从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流程、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行为规范等,并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核算,确保财务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二章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第四条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坚持服务规范化、信息透明化、收费合理化原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注册资本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并按规定缴纳经营保证金。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和人员分工。
第七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经营情况、从业人员信息等相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保护客户提供的各类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散布或滥用客户信息。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要求和管理
第九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并不得从事与其运作类似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秉持诚信、敬业的原则,恪守职业操守,不得违
法经营、欺骗消费者。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商业秘密,维护行业声誉。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服务内容和收费
第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专业、全面的服务。
第十五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明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不得隐瞒费用或变相收费。
第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收取超过约定的费用。
第五章违规行为和处罚
第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书等
不同程度的处罚。
第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如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监管制度,定期检查
和评估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经营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述内容仅为范例,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