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办法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规定:
1. 中介机构要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执照,合法经营。
2. 中介机构要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取房源信息,并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3. 中介机构要对参与房地产交易的各方进行实名登记,并确保其身份信息真实可信。
4. 中介机构要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包括房地产市场趋势、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咨询。
5. 中介机构要对房地产交易进行监管,确保交易过程的合法、公正、诚信。
6. 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或变相向客户收取费用,收费要公示透明,且不得超过相关规定的标准。
7. 中介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8. 中介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管和检查工作,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这些规定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的法律法规为准。
同时,房地产中介行业是一个相对复杂和敏感的行业,中介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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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出台的管理办法。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内容:
1. 注册登记规定: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才能从事中介服务。
2. 经营行为规范:规定了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包括禁止虚假宣传、不得违法转让、泄露客户信息、不得收取不合理佣金等。
3. 资金监管规定:对于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金管理进行了约束,要求严格管理委托人的资金,禁止将委托人的资金挪用或滥用。
4. 员工培训要求: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确保从业人员能够为客户提供合格的服务。
5. 违规处罚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执照、限制从业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可能因国家、地区或机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上仅为一般性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
中,房地产中介机构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进行合法经营。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坚持服务规范化、信息透明化、收费合理化原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五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注册资本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并按规定缴纳经营保证金。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和人员分工。
第七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经营情况、从业人员信息等相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保护客户提供的各类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散布或滥用客户信息。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要求和管理第九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并不得从事与其运作类似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秉持诚信、敬业的原则,恪守职业操守,不得违法经营、欺骗消费者。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商业秘密,维护行业声誉。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服务内容和收费第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专业、全面的服务。
第十五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明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不得隐瞒费用或变相收费。
第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收取超过约定的费用。
第五章违规行为和处罚第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书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第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如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监管制度,定期检查和评估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经营情况。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房屋中介公司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
第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价员。
第六条 房地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 经委托入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让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介不得增加佣金。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房地产经纪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人,包括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经纪人。
第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并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2. 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标准;3. 设有专职法律事务人员;4. 具备与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技术条件。
第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捏造或者故意隐瞒有关房地产交易的信息。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履行以下义务:1. 准确提供房地产市场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清晰、完整;2. 对房地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解读,引导消费者合理决策;3. 依法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非法使用消费者信息;4. 提供咨询、评估、评估、担保等增值服务,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章注册与执业第六条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年满18周岁;2. 具备与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3. 取得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七条个人申请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 个人联系明;2. 从业经历和取得的相关执业资格证书;3. 相关考试成绩证明。
第八条个人取得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证书后,应当按照规定向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领取房地产经纪员证。
第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工商税务费用,并定期报送经营情况。
第三章信息披露和约定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准确地向当事人提供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信息,不得提供虚假、误导、隐瞒的信息。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人应当与委托人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书面记录约定内容。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修正)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修正)【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3.01【实施日期】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6年3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房产中介机构经营管理办法

房产中介机构经营管理办法一、概述房产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经济组织。
为规范房产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行为,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经营管理要求1. 经营许可•房产中介机构在设立前,需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
•经营许可证是房产中介机构合法经营的凭证,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
2. 经营范围•房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房地产买卖、租赁、评估等服务,不得从事与其许可范围无关的业务。
3. 诚信经营•房产中介机构应当遵守市场规则,诚实守信,不得以欺诈手段获取利益。
•不得在房地产交易中隐瞒事实,故意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后果的,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保护消费者权益•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在房产交易中,应当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遵循合同约定,不得强制干涉消费者的决策。
5. 资金管理•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
•客户资金需专门开设独立账户,不得与机构自身经营资金混为一谈,确保资金的透明和安全。
三、监督管理1. 监督机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房产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置。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并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 行业协会•房产中介行业协会应当对会员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行业秩序。
•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促进房产中介机构更好地遵守规定,提高服务质量。
四、处罚措施1. 警告•对违反经营管理办法的房产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可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整改。
2. 罚款•对经营管理办法违规较为严重的房产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处以罚款。
3. 吊销许可•对严重违反规定,影响严重的房产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可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公布其违法违规情况。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范文(3篇)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买卖、出租和评估等相关中介活动。
第四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确保业务合法、稳定运营。
第五条中介机构应当设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业务操作规范、透明。
第六条中介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证业务质量。
第七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管理制度,保护客户隐私权。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问题。
第九条中介机构应当定期对中介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经营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应当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业务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自查和经营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应当保留业务记录和交易数据,确保业务流程可追溯。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提高知名度和竞争力。
第三章中介人员的职责第十七条中介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介机构的规定,履行职责和承担义务。
第十八条中介人员应当真实、准确地向客户提供相关信息,不得虚假夸大宣传。
第十九条中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尊重客户隐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中介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或索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一条中介人员应当经常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中介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规操作或违反中介机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中介人员应当如实向中介机构报告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或篡改相关数据。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发展需要,针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1. 许可和注册要求: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工商注册和行业许可手续。
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经营场所和操作设备等,并定期进行年检和备案。
2. 从业人员资质要求: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资格,获得相关证书或执业证书。
中介机构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专业知识和服务水平。
3. 服务行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捏造虚假信息、夸大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要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保密性。
4. 佣金收费规定: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收取佣金时,必须按照相关政策和合同约定进行收费,不得乱收费、收费过高或变相收费。
同时要公示收费标准和服务项目,接受监督和投诉。
5. 机构监管和处罚措施: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违法中介机构可能面临撤销执照、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公平、透明和有序运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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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
第三条所有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为市民提供优质、安全、便利的服务。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合适的组织形式,形成规范的管理体系。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公示公司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信息、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以便市民查询。
第七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业人事部门,负责招聘、培训、管理全体员工,确保中介人员具备相关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保证资金安全。
第三章服务行为第九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为市民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地产信息,不得故意隐瞒、篡改、误导。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公开收费标准,不得利用不公正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明确的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房屋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不得介绍、推销违法违规房屋。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地向委托人反馈房屋交易进展情况,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四章纠纷处理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市民的监督,对投诉及时、公正处理。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1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修正,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负责管理和实施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一、总则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在城市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为购房者和出售者提供专业咨询、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1. 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合法注册,具备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资质;2. 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3. 中介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规范运行;4. 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信誉度,确保履行合同义务。
三、信息发布与公示1. 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其经营信息,包括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经营地址等;2. 中介服务机构应在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经营许可证、职业资格证书等;3. 中介服务机构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准确、真实、完整地记录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中介服务行为规范1.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购房者和出售者的需求,提供真实、准确的房源信息;2.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所提供的房屋信息进行核实,并向购房者提供详细的房屋情况和交易风险提示;3.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捆绑搭售、强制交易等方式限制购房者的自主选择权;4.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性销售行为;5.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保护购房者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购房者的个人信息;6.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购房者和出售者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五、纠纷解决机制1.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投诉处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2.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3. 如果消费者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调查结果不满意,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4.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六、监督与处罚1.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重点检查其是否合规经营;2. 如果发现中介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惩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3. 对于涉嫌犯罪的中介服务机构,监管部门应当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处理;4. 消费者可以随时向监管部门举报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对举报的情况进行核实处理。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二篇)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是指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为出租、买卖、租赁、转让、评估、建筑咨询等相关活动提供居民住宅、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和土地等不动产的信息公开、广告宣传、咨询评估、合同签订、交易促成、交易备案等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的管理。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依法合规、责任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第六条地方房地产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评价、奖惩和监督制度。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第七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办公场所、设施和资金。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组织结构、经营范围、人员配备、权责分工等。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从业人员,确保服务品质和服务效率。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提高服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管理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并遵守相关的行业规范和工作流程,严格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任的信息。
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法规及最新信息,为客户提供准确的咨询和服务。
房产中介门店管理规章制度

房产中介门店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一和规范房产中介门店的管理,维护门店的正常经营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介门店指在房地产交易活动中,依法为客户提供中介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房地产经纪公司、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咨询机构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房产中介门店的管理工作,负责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市场规则,遵守各级政府有关政策,维护行业声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房产交易活动的安全、合法和顺利进行。
第六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明确工作流程,规范业务行为。
第七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考评,激励和约束员工的工作表现。
第八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维护客户权益,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十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保障员工职业安全,保障客户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加强信息管理,保护客户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定期对本规定进行评估,及时修改和完善规章制度,以适应不同时期的管理需要。
第十三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合作,遵守监管部门的规定,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房地产中介门店,将依法给予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房产中介门店负责人审议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行为准则和工作流程。
第三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明确员工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合理分配工作任务。
第四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激励和约束员工。
房产中介的管理规章制度

房产中介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房产中介机构的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经纪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加强内部
管理,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明确组织机构设置,明确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和素质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业务流程,确保房产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管理制度,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杜绝贪污腐败现象。
第九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防范各类风险,保障企业的稳定发展。
第十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遵守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一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定期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保持制度的有效
性和适应性。
第十二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对违反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
第十三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活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
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由房产中介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将受
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房产中介机构的管理规章制度,希望各位同事认真执行,共同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二章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第四条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参与主体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个人,为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代理买卖、租赁、评估、咨询等房地产交易或相关业务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且具备相关从业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费,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规范运作。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房地产买卖、租赁、评估、咨询等交易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保护房地产交易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从业人员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依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并定期更新学习。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房地产经纪机构内部规章制度,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保护客户利益,忠实履行委托事项。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依法妥善保管交易资料,并严禁泄露、篡改或私自使用客户信息。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如实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房地产交易信息。
第四章交易活动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事项、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方面的约定。
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公开信息,提供客观、全面、真实的房地产市场数据和相关咨询。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促使交易各方了解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和自愿原则,推动诚信交易。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违法违规经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投诉,并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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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办法
一、总则
1.本规定办法是为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证经济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而制定的。
2.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行业良好形象。
3.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市场竞争规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有限制竞争行为。
二、许可证买卖规定
1.房地产中介企业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获得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变更备案后方可获得许可证。
2.许可证应当依法自行申领,自行贴装,不得转让、转借、出租、出售或以任何形式转移。
3.许可证失踪、损坏、灭失,应当向原发证机关补办,补办前暂停经营活动。
4.房地产中介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变更后,应当及时向工商、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证。
三、中介服务规定
1.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房地产信息。
2.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执行消费者的委托,严格保密消费者个人及相关信息。
3.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明确及时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收支明细清晰合理,不得强制收费、乱收费、多收费。
4.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根据需要为消费者提供相关咨询及业务办理。
四、中介合同的订立
1.房地产中介企业与消费者的委托和代理关系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为准。
2.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中介服务的内容、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服务期限等事项。
3.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保证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内为消费者提供中介服务,不得随意终止合同,不得有故意拖延、推诿、逃避服务的行为。
五、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1.房地产中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理。
2.开展以下违法违规活动的房地产中介企业,一经查实,责令停业整顿并向当地房管部门报告;情节严重者,吊销许可证并通报社会和同行业:1)非法占有、使用房地产资产;
2)向房地产项目提供虚假资料;
3)隐瞒或歪曲房地产信息;
4)强制或随意提高、减少中介费用;
5)与其他房地产中介企业达成限制竞争协议;
6)伪造、隐匿合同等。
六、附则
1.本规定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本规定办法由负责房地产行政监察的部门负责解释。
3.本规定办法解释权归负责房地产行政监察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