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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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办法

一、总则

1.本规定办法是为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证经济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而制定的。

2.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行业良好形象。

3.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市场竞争规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有限制竞争行为。

二、许可证买卖规定

1.房地产中介企业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获得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变更备案后方可获得许可证。

2.许可证应当依法自行申领,自行贴装,不得转让、转借、出租、出售或以任何形式转移。

3.许可证失踪、损坏、灭失,应当向原发证机关补办,补办前暂停经营活动。

4.房地产中介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变更后,应当及时向工商、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证。

三、中介服务规定

1.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房地产信息。

2.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执行消费者的委托,严格保密消费者个人及相关信息。

3.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明确及时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收支明细清晰合理,不得强制收费、乱收费、多收费。

4.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根据需要为消费者提供相关咨询及业务办理。

四、中介合同的订立

1.房地产中介企业与消费者的委托和代理关系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为准。

2.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中介服务的内容、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服务期限等事项。

3.房地产中介企业应当保证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内为消费者提供中介服务,不得随意终止合同,不得有故意拖延、推诿、逃避服务的行为。

五、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1.房地产中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理。

2.开展以下违法违规活动的房地产中介企业,一经查实,责令停业整顿并向当地房管部门报告;情节严重者,吊销许可证并通报社会和同行业:1)非法占有、使用房地产资产;

2)向房地产项目提供虚假资料;

3)隐瞒或歪曲房地产信息;

4)强制或随意提高、减少中介费用;

5)与其他房地产中介企业达成限制竞争协议;

6)伪造、隐匿合同等。

六、附则

1.本规定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本规定办法由负责房地产行政监察的部门负责解释。

3.本规定办法解释权归负责房地产行政监察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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