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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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3号--表决权差异安排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3号--表决权差异安排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3号——表决权差异安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挂牌公司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置、变更和运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挂牌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本指引的规定进行,并规范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特别表决权股东不得滥用其享有的特别表决权损害挂牌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特别表决权仅适用于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大会特定决议事项。

除前述事项外,特别表决权股东与持有普通股份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完全相同。

涉及权益变动等事项的,特别表决权股东持股比例以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数(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计算。

第二章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置第五条科技创新公司可以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股份。

主办券商应当对挂牌公司是否属于科技创新公司发表专项意见。

第六条挂牌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还应当符合下列财务条件之一:(一)市值不低于6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最近1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市值不低于6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1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三)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合计研发投入占合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

(四)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

[转载]新三板公司4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要安排在哪一天?

[转载]新三板公司4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要安排在哪一天?

[转载]新三板公司4⽉1⽇召开股东⼤会,股权登记⽇要安排在哪⼀天?原⽂地址:新三板公司4⽉1⽇召开股东⼤会,股权登记⽇要安排在哪⼀天?作者:美⼭明德召开股东⼤会均要确定⼀个重要⽇期——股权登记⽇。

该⽇期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只有在该时点上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才能参加股东⼤会,才对股东⼤会的各项决议拥有表决权。

尤其是对于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由于股票在交易市场上公开交易,股东随时都有可能发⽣变化,公司⾃⼰都⽆法随时掌握股东的分布及持股情况。

因此,⼀般在召开股东⼤会前,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都需要向中国结算(法定股权登记机构)申请查询股权登记⽇的股东名册,以便确定哪些⼈可以参加股东⼤会并⾏使表决权。

那么,股权登记⽇应如何确定?股权登记⽇与股东⼤会召开⽇期的关系是怎样的?何时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查询股东名册才不会影响股东⼤会的顺利召开?⽬前,全国股转系统尚未对股东⼤会股权登记⽇⽇期做限制性要求,那么,是否股东⼤会前的任⼀交易⽇均可作为股权登记⽇为此,我们搜集了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关于股东⼤会股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具体如下:1、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14年修订)第⼗⼋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

股权登记⽇与会议⽇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作⽇。

股权登记⽇⼀旦确认,不得变更。

据此,上市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最早应定于股东⼤会召开前第七个⼯作⽇。

此外,该规定明确股权登记⽇的最晚⽇期。

由于股权登记⽇当天的名册最早只能在下⼀⼯作⽇出具,即要预留⼀天出具股东名册。

因此,股权登记⽇应定在T-1⾄T-7之间(T为股东⼤会召开⽇,下同)。

上市公司股东⼤会⽹络⽹络投票实施细则》(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证券交易所、《上海2、《上海证券第⼗⼋条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互联⽹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本所互联⽹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份认证后,参加⽹络投票。

新三板挂牌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指引

新三板挂牌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指引

摘要:十点注意特别提示:本文默认公司章程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则相同。

如公司章程与本文表述有所出入,读者应以具体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为准。

1.年度股东大会召集者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一般为公司董事长,议题一般主要为董(监)事会有关公司经营的年度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等重大事项;2.年度股东大会应在次年六月底前召开。

公司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至少20日前,通过股转系统公告《年度股东大会通知》;3.除董事会载于《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程之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修改会议议程;4.股东名单及股东持股数额以股权登记日数据为准。

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股东大会无最低法定出席股份数要求,所有议程的表决以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数为计算基准;5.董监高应列席年度股东大会,并接受股东的质询;6.股东大会必须严格按照既定议程逐项审核议案,不应临时改变议程;7.议案如与股东有关联关系,则相关股东表决时须回避;8.议案表决的监票、计票,由律师、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9.年度股东大会需律师全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10.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出席会议股东或代表签字,但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秘签字。

新三板挂牌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则,开会前充分准备会议文件,开会时遵守既定议程与投票规则,开会后及时披露与归档相关文件,实现召开会议合规且高效的目标。

本文所依据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包括《公司法》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文件对于挂牌公司虽不当然适用,但实践中,许多挂牌公司的章程参照了上述规则,故本文一并进行讨论。

一、开会前1. 会议召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第一顺位召集人为董事会,主持人为董事长。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板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板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板
前言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板适用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该模板详细列举了挂牌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内容,以及披露的时间要求和披露的形式。

信息披露内容
财务资料
挂牌公司需要披露的财务资料包括:
- 年度财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六十日内披露;
- 半年度财务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
- 股东大会决议:在每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
- 公司债券报告书:在每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

公司治理
挂牌公司需要披露的公司治理信息包括:
- 公司章程:在公司设立时披露;
- 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工作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
- 监事会工作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
- 高管变动情况:在变动发生后五日内披露;
- 股权激励计划:在激励方案确定后二十日内披露。

重要事项
挂牌公司需要披露的重要事项包括:
- 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况: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
- 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在修订完成后的五日内披露;
- 公司重大投资的情况: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
- 公司股票的异常波动情况:在出现异常波动后二十四小时内披露。

信息披露形式
挂牌公司需要通过以下形式披露信息: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
- 新三板挂牌公司自主网站;
- 增信渠道。

结论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板为挂牌公司提供了明确的信息披露要求和披露时间要求,并对披露形式做出了具体规定。

挂牌公司需按照该模板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

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节股东第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三板挂牌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新三板挂牌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新三板挂牌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第 4 页共 NUMS 4 页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含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二章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第五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杜绝公司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垫付、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6、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7、不及时追偿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8、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方式。

新三板治理规则

新三板治理规则

新三板治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三板市场的运行,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新三板挂牌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市场参与主体。

第三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按照本规则规范运作。

第四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和财务稳健。

第六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加强独立董事的监督,保障公司决策的科学和合理。

第七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司形象和品牌。

第八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依法合规运作,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各类风险。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九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厘清权责关系,分工明确。

第十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三机构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聘请具备相关经验和能力的独立董事,提供专业化、独立化的监督。

第十二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制定公司章程和各类规章制度,规范公司经营和管理行为。

第十三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定期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等会议,履行公司治理程序。

第十四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董事、高管人员任职和激励机制,激发公司内部活力和创造力。

第三十七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开展风险管理工作,识别、评估、控制和提示各类风险。

第三十九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完善内部审计和合规稽查机制,规范公司内部管理。

第四十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十一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配合相关调查。

第四十二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依法合规运作,拒绝各类非法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

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

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1. 引言本文档为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旨在规范和指导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议事程序,确保会议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2. 会议召开2.1 会议召开的程序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程应提前至少15个自然日通知所有股东。

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每一位股东,并以公司公告的形式发布在公司官方网站上。

2. 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否则会议应按照事先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召开。

若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紧急情况影响会议的召开,应及时通知所有股东,并重新安排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2.2 股东会议的参与方式1.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或者以书面形式提前表决的方式参与股东大会。

2. 股东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参与方式,但参与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2.3 会议召开的主持1.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董事长委派的代表主持。

2. 主持人有权决定会议的议程顺序,维护会议的秩序,确保会议的公正和高效。

3. 会议议事程序3.1 会议的开场1.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介绍与会人员。

2. 主持人介绍会议的议题和议程,并征求与会股东对议程的补充和修改意见。

3.2 报告和决议1. 主持人邀请相关人员对会议议题进行报告。

报告内容应清晰、详尽,便于股东理解。

2. 股东就报告内容进行提问和讨论,报告人应积极回答并给出清晰的解答。

3. 经过充分讨论后,股东对议题进行表决。

表决方式可以是投票、举手等方式,表决结果应被主持人即时宣布。

3.3 议事记录1. 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的议题、讨论和决议结果,确保会议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2. 议事记录应在会议结束后进行整理,由主持人和参会股东共同签字确认。

3.4 会议总结1. 会议结束前,主持人对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决议结果进行总结,并邀请与会股东发表意见和建议。

2. 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并感谢与会股东的参与。

4. 附则1.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

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

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1. 会议名称及目的a. 会议名称: 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b. 会议目的: 为股东提供参与公司治理和决策的平台。

2. 参会人员a. 股东代表: 所有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均有权派代表参加。

b. 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成员必须参加会议,并就公司管理和决策事项向股东做出解释和回答。

c. 公司高级管理层: 公司高级管理层可以参加会议,但无表决权。

3. 会议召集a. 会议召集权: 会议召集权由公司董事长行使,董事长可在收到股东提议后召集会议。

b. 召集通知: 会议通知应提前至少15个自然日发出,通知应包含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4. 会议议程a. 会议议程由董事长起草并定稿,最终版本应在通知发出前确定。

b. 股东提案: 股东可以在收到召集通知后提交提案,董事长需在会议上为提案设置相应的讨论时间。

c. 议程表: 会议开始前,董事长应向与会股东和董事分发一份完整议程表。

5. 会议程序a. 主持权: 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若董事长不在,由公司董事中的一位代理主持。

b. 议事秩序: 会议宜按照议程顺序进行,董事长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c. 表决规则: 表决采用简单多数原则,即得票最多者胜出。

d. 记要制定: 会议期间应有工作人员制定会议记录,并由董事长签署以便日后查阅。

6. 报告和解释a. 公司业务报告: 董事长或董事会成员应向股东介绍公司过去一年的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计划。

b. 决策解释: 公司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应向股东解释公司重大决策背后的原因和考虑。

7. 决议执行a. 决议生效: 经表决通过的决议,应立即生效并由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b. 决议公告: 公司应及时向股东和公众发布决议的内容和执行情况。

8. 其他事项a. 会议记录保存: 公司应保留所有会议记录、文件和相关资料,以备日后参考。

b. 股东意见反馈渠道: 公司应提供股东意见反馈渠道,接收股东对公司决策和管理的建议和批评。

以上为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新三板挂牌条件指引

新三板挂牌条件指引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的原则,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进行细化,形成基本标准如下: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国有企业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但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批复文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公司和中介机构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按以下方式解决:以国有产权登记表(证)替代国资监管机构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公司股东中含有财政参与出资的政府引导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可以基金的有效投资决策文件替代国资监管机构或财政部门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国有股权由国资监管机构以外的机构监管的公司以及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的下属子公司,可提供相关监管机构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出具的批复文件或经其盖章的产权登记表(证)替代国资监管机构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公司股东中存在为其提供做市服务的国有做市商的,暂不要求提供该类股东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或备案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企业新三板取得挂牌函后的流程

企业新三板取得挂牌函后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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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三板挂牌流程及时间表全记录

企业新三板挂牌流程及时间表全记录

企业新三板挂牌流程及时间表全记录2013年12⽉13⽇,国务院颁布《关于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规定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此新三板扩容问题尘埃落到,并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

随着第⼀批260余家企业在新三板集中挂牌,⾄⽬前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已有660余家。

第⼀资本团队在研究及分析多家挂牌企业法律意见书及公开转让说明书的基础上,对企业新三板挂牌的流程及时间进⾏了归纳及总结,以期为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及相关中介提供借鉴及参考:⼀、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作主办券商、会计师、律师三⽅中介机构分别与申请挂牌企业达成新三板挂牌的合作意向,签订《保密协议》及中介机构服务合同后,进场对公司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公司治理、历史沿⾰、资产、业务资质以及其他重要问题的合法合规事项进⾏尽职调查。

上述三家中介机构在对企业初步尽职调查以后,判断企业是否符合新三板挂牌的条件,并制定企业重组、整体改制与挂牌⽅案。

该阶段⼯作时间只要取决于公司问题之复杂程度及各中介机构的⼯作效率,总体时间应在1个⽉左右。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的挂牌要求之⼀,是申请挂牌的企业必须为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如果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则需要通过改制,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改制过程需确保企业在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和资产等⽅⾯维持同⼀公司主体,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前较为常⽤的⽅式为以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改制需要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净资产进⾏审计、评估,并召开股份公司创⽴⼤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公司董事、监事及⾼级管理⼈员,并办理⼯商变更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该阶段所需时间在1个⽉到两个⽉左右。

三、中介机构制作挂牌申请⽂件为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须制作公开转让说明书、主办券商推荐报告,公司会计师须制作审计报告,公司律师须制作法律意见书等申请⽂件。

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后

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后

XX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XX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八)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新三板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新三板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XXXX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XX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编制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第三条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六条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讨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决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七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2、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13、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4、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16、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1.11.12•【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8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8号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公告为做好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工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本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股转公司2021年11月1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2021年7月30日第一次修订,2021年11月12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升挂牌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

第三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与运作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和选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不同市场层级的挂牌公司制定差异化的自律管理制度。

第四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持续督导协议的约定,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配合核查工作,为主办券商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三法一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法一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法一指引全文及解读《新三板精选层挂牌标准及解读》、《融资融券交易规则及解读》、《交易系统内部控制指引及解读》、《技术系统管理指引及解读》全文如下:一、新三板精选层挂牌标准及解读挂牌标准是企业在新三板市场获得精选层挂牌资格所必须满足的一系列条件。

以下是挂牌标准的解读:1. 申请精选层挂牌的标准和条件申请精选层挂牌的企业必须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并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进入条件》的相关规定。

企业需要具备良好的财务状态和业务发展潜力,同时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的业务运营流程。

2. 财务与业务方面的要求企业需要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同时,企业需要具备良好的商业模式和可持续的业务发展潜力。

3.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机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并且独立董事应当占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股东大会的运作应当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 精选层公司的监管机制精选层公司需要遵守相关的监管规定,包括定期披露财务报告、规范运作、合规经营等。

同时,精选层公司的股票交易需要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融资融券交易规则及解读融资融券交易是一种金融衍生品交易,可以为企业提供融资和融券交易服务。

以下是融资融券交易规则的解读:1. 融资融券交易的基本概念融资交易是指融资做多,即融资买入股票,融券交易是指融券做空,即融券卖出股票。

通过融资融券交易,企业可以进行双向交易,既可以通过买入股票实现资产增值,也可以通过卖出股票获得现金流入。

2. 融资融券的风险和收益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较高的风险性,企业如果不能及时平仓或补仓,可能会面临较大的损失。

同时,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获得的收益也较高,企业可以在市场行情不利的情况下通过融券卖出股票实现盈利。

3. 融资融券的申请和审批流程企业需要向交易所提交融资融券交易申请,并经过审核和批准后才能进行交易。

新三板挂牌股东大会议案

新三板挂牌股东大会议案

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一)股东大会届次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开始时间:2016年月日点分结束时间:2016年月日点分(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

(五)出席对象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是公司全体股东。

(六)会议地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地点是公司办公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一)审议《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二)审议《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协议转让的议案》;(三)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四)审议《关于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适用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五)审议《关于公司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六)审议《关于公司执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七)审议《关于公司执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八)审议《关于公司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

三、会议联系方式:联系人:AAA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附件: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议案一: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增进公司信用,拓展公司融资渠道,进而使公司更加持续健康的发展,切实服务“三农”和中小微企业,成为本地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

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办于2015年10月29日出具的《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的意见》(浙金融办[2015]75号)精神,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公司拟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二: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协议转让的议案经公司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初步沟通,达成共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挂牌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挂牌公司及申请挂牌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应当遵守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任职的挂牌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独立董事对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挂牌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挂牌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职责及履职程序。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第六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精选层挂牌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二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三)最近三年内在境内上市公司、创新层或精选层挂牌公司担任过独立董事;(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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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点注意特别提示:本文默认公司章程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则相同。

如公司章程与本文表述有所出入,读者应以具体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为准。

1.年度股东大会召集者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一般为公司董事长,议题一般主要为董〔监〕事会有关公司经营的年度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等重大事项;2.年度股东大会应在次年六月底前召开。

公司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至少20日前,通过股转系统公告《年度股东大会通知》;3.除董事会载于《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程之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修改会议议程;4.股东名单及股东持股数额以股权登记日数据为准。

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股东大会无最低法定出席股份数要求,所有议程的表决以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数为计算基准;5.董监高应列席年度股东大会,并接受股东的质询;6.股东大会必须严格按照既定议程逐项审核议案,不应临时改变议程;7.议案如与股东有关联关系,则相关股东表决时须回避;8.议案表决的监票、计票,由律师、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9.年度股东大会需律师全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10.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出席会议股东或代表签字,但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秘签字。

新三板挂牌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则,开会前充分准备会议文件,开会时遵守既定议程与投票规则,开会后及时披露与归档相关文件,实现召开会议合规且高效的目标。

本文所依据的主要标准性文件包括《公司法》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文件对于挂牌公司虽不当然适用,但实践中,许多挂牌公司的章程参照了上述规则,故本文一并进行讨论。

一、开会前1. 会议召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第一顺位召集人为董事会,主持人为董事长。

如董事会不能履行职务,则监事会、10%以上股东可依次替补为股东大会召集者。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 会议排期新三板公司召开“三会”的时间,需要进行详细的规划:〔1〕每家挂牌公司需要向股转系统预约披露《年度报告》的日期〔即上图中左侧第一个红色圆点,最迟为四月底〕。

该日期未经股转系统同意,不可随意更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十二条:挂牌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2〕公司发布《年度报告》需要经过董事会、监事会的审议,且根据股转公司的要求,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需在两个转让日内进行披露。

因此,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日期,应安排在预约年报披露日期之前两个转让日内。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十五条:挂牌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以下文件:(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需提前至少20天在股转系统公告通知,且股东大会重要议程之一就是审议《年度报告》。

实践中,董事会审议公司《年度报告》与召集年度股东大会两项议程可在同一次会议中进行,《年度报告》与《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可以同一日在股转系统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二十八条:挂牌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4〕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召开股东大会之间,公司应注意接收临时提案,并相应修改股东大会的议程。

有权提出临时提案的主体为持股3%以上的股东,临时提案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5〕股东名单与每位股东所持股数以股权登记日数据为准。

在股权登记日的选择上,结合不同交易所对股权登记日的不同要求,公司章程通常规定股权登记日为股东大会召开之前3~7日之间。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在参照上述规则进行三会排期的时候,亦需根据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例如,部分公司的章程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要求年度股东大会必须于次年六月底之前召开,则董秘排期时需格外注意。

3. 会议文件三会开始前,公司应着手准备所需的全部文件。

并提前交由律师进行检查。

以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为例〔2017年上半年召开〕,所应准备会议文件包括:二、开会日1. 股东签到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之前,董秘应确定即将出席大会股东名单与持股数,制作好股东签名册;授权委托书模板在会议前应发给股东,并提醒股东按要求填写、签字、盖章。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开会当日,董秘核对出席股东身份、持股数,收集授权委托书;随后,主持人宣布出席股东人数、持股数、持股比例等。

公司董监高可以列席股东大会。

如公司章程要求董监高出席,则董监高应当出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2. 审议与表决股东大会全程有律师见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二十九条: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

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会议应按照既定议程逐项审议,不应审议未列入议程的议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根据所审理的议案不同,表决规则可能有如下的变化:〔1〕一般事项: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重大事项: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表决回避: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方法》,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需要回避表决。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相关股东需要回避。

〔4〕累积投票制:即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累积投票制仅在公司章程已有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且仅在股东大会进行董事、监事选举时可以使用。

任何其他议案中不得使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表决后,计票与监票由律师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三、开会后股东大会后,董秘应负责组织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名。

股东大会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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