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车承运人的法规
无车承运人资质申请需要哪些条件
无车承运人资质申请需要哪些条件无车承运人资质申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该称谓源自于美国的“truck broker”(货车经纪人),是无船承运人在陆地上的延伸。
无车承运人是指没有自己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人或单位。
他们具有双重身份,对于真正的托运人来说,他们是承运人;但是对于实际承运人而言,他们又是托运人。
无车承运人一般不从事具体的运输业务,只从事运输组织、货物分拨、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的选择等工作,其收入来源主要是规模化的“批发”运输而产生的运费差价。
无车承运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
他们具有资源整合能力强、品牌效应广、网络效应明显等特点,利用互联网手段和组织模式创新,有效促进货运市场的资源集约整合和行业规范发展,对于促进物流货运行业的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具有重要意义。
无车承运人业务的基本对象包括委托人、无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和收货人。
基本业务流程包括委托书、运单调度、装车、在途、签收和回单。
货主关心的主要是单据执行状态。
管理难点包括过程监控和运费结算。
与普通运输的区别在于,无车承运人不需要具体关注货物如何装卸,也不需要详细管理车辆。
为了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意见》提出了重点围绕规范经营行为、强化信用建设、落实税收政策、鼓励模式创新、探索管理制度五个方面开展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部将在全国开展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设定了规模条件、信息化条件、安全运营条件和风险赔付条件四个方面的条件,择优选择试点企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经所在地的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试点申请。
此次试点工作将重点针对法规制度、标准规范等方面开展试点和探索,逐步健全完善无车承运人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为无车承运人发展营造有利的制度环境。
在十三五规划期间,要坚定地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并且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部署。
无车承运人税收政策解读
无车承运人税收政策解读无车承运人与托运方来讲是承运人,但对于承运方来说是托运人,所以无车承运人扮演的是两个角色。
无车承运人接受货主授权后,应当组织实际运输活动,整合运力资源进行运输货物,并承担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坏风险。
但是,由于它不是实际的承运人,因此没有必要拥有车辆资产和驾驶员。
具体业务模式如下:1、税负现状和问题虽然无车承运人试点,国家政府发布一系列政策,物流和货运公司的实际需求已得到解决。
即:无车承运人可与委托方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并可以发出11%的道路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无论他们是否有条件他们自己的运输车辆。
肯定无车承运人作为公路运输业主体的法律地位。
因为,现在我国有资格开票的企业,个体运输商有80多家,但他们没有资格开11%的增值税发票。
其结果是销项与进项发票不匹配,增加了企业的税负,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2、解决方案实践(一)无车承运人以各种方式获得足够的进项发票1)无车承运人允许个人运输人以其名义购买车辆,并扣除购买其车辆的发票。
2)无车承运人应按不超过总销售额40%的金额投入燃料进项,并直接购买成品油的增值税发票。
购买虚拟票证的比例约为3%。
(二)无车承运人将部分税务负担转嫁给下游的实际承运人如将部分税负转嫁给下游承运人,例如,如果无车承运人向货主收取1万元的运费,如下游实际承运人可以发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无车承运人给实际承运人付8000元。
否则只能7000元。
(三)无车承运人将注册的承运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通过这种方式,无车承运人可开具出11%的发票,无车承运人可通过购买汽车,购买石油以及道路和桥梁费用来扣除入场费。
但小规模纳税人的现实是,他们根本负担不起更高的会计成本,也就是说,把每个运输个体商变成一个普通纳税人,他们不能分担额外的成本。
(四)无车承运人可谓运输个体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率和实际扣除率有两种处理方式,这是一种常见做法。
无车承运人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ICS03.220.20备案号:R12 DB61 陕西省地方标准DB 61/ T—XXXX无车承运人服务质量管理规范Non truck operater common carrier service quali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送审稿)(本稿完成日期:2019-2-11)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要求 (2)5 业务流程管理 (5)6 风险与应急管理 (7)7 服务评价 (8)8 服务质量监督 (10)9 服务改进 (10)10 主要服务质量指标 (12)参考文献 (15)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陕西省商务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物流学会、中国航空工业供销西北有限公司、陕西新北邦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铁易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阿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别家昕、耿铁鹏、陈新武、李忠琳、季百成、侯海云、周纪念。
无车承运人服务质量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无车承运人服务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以及业务流程管理、风险与应急管理、服务评价、服务质量监督、服务改进以及主要服务质量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无车承运企业提供无车承运人服务的作业和管理,也可作为托运人对无车承运人企业进行选择的评价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354-2006 物流术语GB/T 22154-2008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质量要求GB/T 30838-2014 契约承运人服务质量要求T/CAMT 1-2018 钢铁物流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18354-2006 、GB/T 22154-2008、 GB/T 30838-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无车承运人知识
物流知识】无车承运人相关问题2018年08月03日10:53:24一、什么是无车承运人?“无车承运人”是指不拥有运输工具,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即企业本身没有货运车辆,利用互联网平台,与货主、物流企业(车主)签订合同,将线下散乱的车、货资源高度集中,开展物流运输。
信息交易平台,发布货源、车源信息,但是不能承运,取得“无车承运人”试点资格后,才可以开展承运业务。
二、无车承运人的意义降本、降税、规范、数据提供。
是整合资源,有利于节能减排。
降本:通过无车承运会减少中间分包层,减少中间层,可以降低一些成本;通过无车承运信息平台,可实现货与车及时匹配,减少等待和空载。
但结合国情、行业情况,不会消灭有价值的中间层。
降税:解决开票资质、经营资质,开票权和税率统一的问题。
规范:解决发证、监管、规范货运市场问题?提高市场集中度,产业成熟度,建立信用体系,标准化体系,价格体系等。
数据提供:为税收征管提供真实交易数据。
2017年12月18日,无锡市运管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无锡市无车承运人试点运行一年来,车辆空驶率由30%左右降低至10%,车辆实载率提高到80%,比原来上升33.3%,以平台整合车辆1万辆来计算,根据统计干线车辆月平均行驶20000公里,分拨车辆月平均行驶4000公里为例,平台车辆节约行驶里程数干线节约里程数为3040万公里,平台车辆节约燃油9185吨,可减排约2.9万吨二氧化碳,这对于保护环境也非常有益。
从事无锡到福建的专线运输的李师傅表示:我从事专线运输20多年了,使用无车承运人平台后,不仅货源多了,还降低了提送货的成本,同时能把运费通过平台直接结算,非常方便。
线上资源合理配置、线下物流高效运行,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提升综合运输服务品质,打造创新创业平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全面支撑经济社会发展。
三、无车承运人的职责管理和组织。
无车承运人管理制度
无车承运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车承运人的管理行为,促进无车承运人资质的提高,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和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无车承运人、无车承运人之管理部门和有关方面。
第三条无车承运人应当依法取得无车承运人经营许可证,符合相应的服务质量等级,与货主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第四条无车承运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种政策、规章和标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无车承运人应当依法纳税,按规定保险,保持车辆的良好运行状况,保障货物运输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第二章无车承运人的管理要求第六条无车承运人应当拥有稳定的运输车辆、资金、人员等,符合经营要求。
第七条无车承运人应当聘用持证上岗的司机,提供经验丰富、道德品质好的驾驶员,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八条无车承运人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无车承运人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包括车辆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制度,加强车辆的保养和维护,确保车况良好。
第十条无车承运人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火灾、事故等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无车承运人的服务质量第十一条无车承运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路线和方式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第十二条无车承运人应当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货物完好无损。
第十三条无车承运人应当协助货主、收货人办理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项手续。
第十四条无车承运人应当对货物运输情况进行及时、真实地记录和报告。
第四章无车承运人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无车承运人的资质条件、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无车承运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第十七条无车承运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无车承运人档案,做好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无车承运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无车承运人进行考核,并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无车承运的管理制度范文
无车承运的管理制度范文无车承运的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车承运业务,保护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无车承运业务的相关主体。
第三条无车承运是指承运人不拥有自己的车辆,依托于其他企业的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的业务行为。
第四条无车承运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登记、备案、申报等手续。
第五条承运人从事无车承运业务应具备符合条件的商业登记、经营许可、资金实力等合法经营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无车承运业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安全、准确地履行运输义务。
第七条无车承运业务应当遵守相关运输管理部门的规定,接受相关监督和检查,保证业务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无车承运业务应当遵守行业自律和社会公德,不得违法作恶,扰乱市场秩序。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无车承运主体,相关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可能暂停或吊销其无车承运业务资格。
第二章承运人的管理第十条承运人从事无车承运业务,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办理商业登记和经营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承运人在办理商业登记和经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信息,并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证经营活动与登记信息一致。
第十二条承运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运输义务,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输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责任,合理规划运力,确保业务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承运人应当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和客观性,避免与运输车辆所属企业之间存在类似委托代办或变相管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承运人应当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与车辆所属企业签订明确的委托合同或运输协议,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十六条承运人应当建立运输资料档案,按照相关规定保管和归档相关运输文件,确保相关数据的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承运人与车辆所属企业之间应当建立正常的业务联系和合作关系,及时沟通并解决运输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11.15•【文号】交办运函〔2017〕1688号•【施行日期】2017.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16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2016年8月,我部印发了《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在全国共筛选确认了283家企业开展无车承运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开展一年来,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对于带动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物流“降本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深化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巩固和拓展试点成果,充分发挥试点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货运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肯定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试点工作开展一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试点企业、科研单位、行业协会协同努力,无车承运业务稳步开展,创新活力逐步释放,示范作用不断增强,成效明显。
一是有效促进了资源整合和集约发展。
无车承运人利用移动互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整合了大量的货源车源,并通过信息网络实现了零散运力、货源、站场等资源的集中调度和优化配置,逐步引导和带动行业从“零、散、小、弱”向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方向发展。
二是有效提升了物流运输的组织效率。
无车承运试点企业通过线上资源合理配置,实现线下物流高效运行,促进行业“降本增效”。
根据典型企业的调查分析,试点企业的车辆里程利用率较传统运输企业提高50%,平均等货时间由2~3天缩短至8~10小时,交易成本下降约6%~8%。
同时,企业积极探索“无车承运+”甩挂运输、多式联运、共同配送等模式,通过模式创新,发挥叠加效应,进一步增强和放大了试点效果。
无车承运人办理流程
无车承运人办理流程
无车承运人(non-truckingcarrier)是指经过取得专业资质,使用自己购买或租赁车辆,配备驾驶员,提供特定货物运输服务的非全时运输公司,也称作“短途承运人”。
无车承运人可自主安排交通工具,独立安排运输线路等,为运输客户提供运输服务,可以避免运输单一性,提高运费收入。
一般来说,无车承运人需要提供的资质文件有: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3、无车承运人资质证书;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5、货物保险单及附件材料;6、司机身份证和驾驶证等。
无车承运人办理流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①准备资料:首先,无车承运人需要准备好其他所需的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司机身份证和驾驶证等。
②申请资质:其次,无车承运人需要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资质证书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③投保货物:再次,无车承运人有责任为运输货物投保一定金额的货物保险,以应对意外情况。
④申请登记:最后,无车承运人需要到商业保险公司办理承运人能力审查和登记,申请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资料及费用都在其保单内详细说明。
无车承运人办理流程虽然繁琐,但至关重要,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以确保其可以在运输行业中取得成功。
拥有正规资质,无车承运人可以获得更多的客户,拓展自己的业务,从而获得更多的利润,
也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此外,持有正规资质还可以让无车承运人获得政府补贴,缓解运营成本。
总之,无车承运人在办理流程中应当把握要诀,比如搜集有关资料,申请资质,投保货物,申请登记等,以确保其可以顺利通过审核,加入到运输行业。
只有做到这一点,无车承运人才能真正获得成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也让自己获得更丰厚的收入。
无车承运人
无车承运人前言:继续上次的一篇文章《面对未来,货拉拉、58速运、易货嘀等城配公司将何去何从?》,总觉得写比较仓促,这次我希望能以另外一个视角去和大家分享下笔者对无车承运人发展趋势看法。
城配只是无车承运人中的一个形态,说到无车承运,其实很多人都知道国家希望能够通过这类互联网+物流的方式去解决我国物流某些根深蒂固的痛点。
一、国外无车承运人发展史:美国无车承运人:早在1916年美国政府就已经形成了一套修筑和管理公里的分工责制,以确保货运的连接和畅通,而在1980年美联邦颁发了《公路运输解禁法案》之后,公路货运呈现出井喷式增长;同时全球贸易量的迅速增长更是要求国际贸易货运更加注重效率和效益,催生了著名的“冰茶法案”自此,多式联运时代到来,美国公路货运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有了新的变革,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无车承运在美国最早是来自于当时的方兴未艾的“无船承运人”衍生过来,欧洲无车承运人:在过去的几十年中,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的兴起与发展,货运代理人传统的纯碎代理人的业务已经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
货运代理在运输活动中发挥的作用开始逐渐多样化,这其中既包括从事集装箱拼箱与集运无船承运业务,受到无船承运人在全球兴起与快速发展的影响,一部分货运代理人渐渐从以往传统代理人的角色变成承运人的角色,他们不经营运输工具,却从事运输活动,对货物的整个运输过程负责,就这样无船承运人在陆上的延伸形式—无车承运人诞生了。
运输效率低下:欧洲货运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主要是中小企业,这些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平均每家公司的员工只有4人。
特别是在东欧和南欧,中小企业的数量要比北欧的多得多,由于货运行业的进入壁垒很低,许多运输公司不断地进入或者退出,货运市场极不稳定,使得整个货运市场上的中小企业数目持续增长。
日本无车承运人:每次提到日本,总是拿日本的物流成本来进行对比,日本主要制造业物流成本占销售额的比重更低,到2014年(平成26年)仅在5.91%水平。
无车承运人试点政策
无车承运人试点政策
无车承运人试点政策是指,国家鼓励采用网络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将
货物信息与货车信息进行匹配,由个人或企业注册成为无车承运人,通过
网络平台与货主联系,接单后再与具备车辆、驾驶员和运输资质的承运人(如物流公司)合作,承接货物运输业务,从而实现运输全过程的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该政策旨在促进物流行业的发展,提升物流服务水平,降低物流成本,优化物流供应链结构,推动数字经济及新型业态发展,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目前已在全国多个城市开展试点。
详解无车承运业务及其相关的增值税政策
详解⽆车承运业务及其相关的增值税政策2018年2⽉12⽇,交通运输部官⽹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车承运⼈试点考核合格企业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各试点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要求对试点企业进⾏考核,并依据⽆车承运试点运⾏监测平台统计数据和各省考核情况对试点企业进⾏复核,全国共有229家⽆车承运试点企业考核合格。
该通知还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车承运⼈试点运⾏监测⼯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256号)公布的⽆车承运试点企业名单,对考核合格的试点企业延续试点期⼀年,向符合相关规定的试点企业颁发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运(⽆车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2019年2⽉28⽇,对不在考核合格试点企业名单内的企业,终⽌⽆车承运⼈试点资格。
也许有⼈会疑惑,在政府⼤量简政放权的背景下,交通部为什么对“⽆车承运业务”如此重视并实⾏严格的监管?什么是⽆车承运业务?所谓⽆车承运业务,就是⽆运输⼯具承运货物运输业务,就是经营者以承运⼈的⾝份与托运⼈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的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也就是从本质上看,⽆车承运业务是借⽤现代⽹络平台经济开展货物运输业务,是⼀种货物运输业务,运输业务需要运输资质,当然要受交通部门监管。
通俗地讲,⽆车承运业务就是⽆车承运⼈利⽤托运⼈与运输⼈信息不对称,然后搭建⼀个⽹上平台,将托运⼈与运输⼈对接起来,实现托运⼈与运输⼈的各⾃需求,说⽩了,⽆车承运⼈就是批发商,⼆道贩⼦性质,只不过它贩卖的不是商品,⽽是货物流通。
⽆车承运业务也是互联⽹+的⼀种表现形式!⽆车承运⼈承担货物运输⼈的责任,对货主⽅,它是承运⼈;对实际承运⼈,它是托运⽅,双重⾝份决定了⽆车承运⼈的增值税政策有其⾃已的特殊规定。
⽆车承运⼈与传统运输者最⼤的不同就是抛弃重资产,轻装上阵,以互联⽹为平台整合物流信息,为货主与运输车辆搭建桥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4.08•【文号】交办运函〔2018〕539号•【施行日期】2018.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5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健全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监测评估机制,优化无车承运人发展环境,促进无车承运人新业态健康规范发展,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深入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试点运行监测评估(一)完善监测平台综合信息服务功能。
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平台管理中心)、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做好部、省两级监测平台的建设维护工作,加强与全国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的合作对接,为试点企业提供便捷、经济、高效的公共信息查询服务。
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向部、省两级监测平台提供总质量12吨及以上的重型普通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入网信息、轨迹信息用于运行监测分析。
(二)定期开展试点监测评估。
平台管理中心要按照《无车承运人试点综合监测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的要求,以2018年1至6月、7至9月、10至12月为评估周期,汇总计算试点企业监测评估结果,并在评估周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评估结果报部。
部将根据平台管理中心报送的评估结果,对试点企业进行综合排名。
(三)加强试点运行重点督导。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综合排名靠后的本区域内的试点企业进行重点督导,及时发现试点企业运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和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不断提高试点企业整体发展水平。
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运营不规范、监测异常率较高且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试点企业,可终止其试点资格。
2021年无车承运人税收优惠政策
2021年安徽无车承运人税收优惠政策“无车承运人”是指不拥有车辆而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人或单位。
对于真正的托运人来说,是承运人;但是对于实际承运人而言,又是托运人。
“无车承运人”一般不从事具体的运输业务,只从事运输组织、货物分拨、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的选择等工作,其收入来源主要是规模化的“批发”运输而产生的运费差价。
在2017年无车承运人牌照正式开放,获得许可证的企业合法化。
从原来的车配货和大型物资转换企业,原有的销售系统迅速扩展到全国各地。
前景越来越广阔,其内部面临的税务问题也愈加显著。
1.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无车承运人平台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需要就收取的运费开具9%的增值税发票给托运人,并缴纳增值税。
平台再委托实际承运人(一般是个体司机)完成运输服务,并支付司机运费,但个体司机不具备开票资质,而个体司机又是无车承运人平台的主要构成之一,平台公司无法获得足够的进项票抵扣,造成平台的增值税税负较重。
2. 无法取得合理的入账凭证:有些无车承运人平台在支付司机运费时采用公对私的方式直接转账,难以取得合法的发票作为入账凭证,无法还原真实的交易记录。
3. 承运司机报税不合规:物流平台的下游是数量庞大的承运司机个人,目前有些平台在支付司机运费时采用公对私的方式直接转账,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有些平台在与司机签订合同时约定由平台承担个税。
现在,无车承运人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进行筹划,在园区设立分公司进行业务,纳税享受当地地方留存部分的奖励:增值税:返还地方留存部分的(地方留存50%)50%----90%;所得税:返还地方留存部分的(地方留存40%)50%-----90%;司机代开:增值税返还地方留存的50%-90%。
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无车承运人的发展在未来也会是一个趋势,解决当下的税务问题,是为以后铺上更好的路。
无车承运人的税负压力有了解决的方法,互联网行业利润高,所得税重又该怎么解决?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到园区,申请核定征收政策,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
无车承运人和货代的区别
无车承运人“无车承运人”是由美国truck broker(货车经纪人)这一词汇演变而来,是无船承运人在陆地的延伸。
“无车承运人”指的是不拥有车辆而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人或单位。
“无车承运人”具有双重身份,对于真正的托运人来说,其是承运人;但是对于实际承运人而言,其又是托运人。
“无车承运人”一般不从事具体的运输业务,只从事运输组织、货物分拨、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的选择等工作,其收入来源主要是规模化的“批发”运输而产生的运费差价。
无车承运人与货代的区别(1)法律地位不同。
“无车承运人”属于承运人的范畴,其业务活动是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货载,并以托运人的身份向实际承运人委托承运,签发自己的提单,并对货物的安全负责。
在“无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都负有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二者要承担连带责任;而货运代理人则是受货方委托,代货方办理货物运输的人,属代理人范畴,其业务活动是代理货主办理订舱、报关的等业务,不对货物的安全运输承担责任。
(2)身份不同。
二者虽然都是中介组织,但“无车承运人”是处于中介组织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一种业态形式,兼具二者的共同特性。
“无车承运人”与托运人是承托关系,与收货人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
即对于托运人而言,他是承运人;而对于实际承运人来讲,他又是托运人。
货运代理是受他人委托办理服务事务,与托运人是被委托方与委托方的关系,与收货人则不存在任何关系,而在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承担的只是介绍人的角色。
(3)收费性质不同。
“无车承运人”是以承运人的身份向货主收取运费。
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无车承运人”在收取货主运费后,需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并向其支付运费,赚取两者的运费差价;货运代理人收取的是服务中介费。
因此,是否赚取运费差价,是判断经营者是否承揽无车承运业务的重要依据。
(4)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不同。
按照规定,我国对成立货运代理企业实行审批制,对注册资本规模上做出了严格的要求。
其中,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 万元人民币;经营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 万人民币。
《无车承运人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地方标准
《无车承运人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地方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
任务来源根据《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8年第一批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陕质检标函{2018}27号)要求,本标准由陕西省商务厅提出并归口,列入2018年第一批陕西省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项目编号:2018-F001。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物流学会、中国航空工业供销西北有限公司、陕西新北邦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铁易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阿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别家昕、耿铁鹏、李忠琳、陈新武、季百成、侯海云、周纪念。
2.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无车承运人”是由美国truck broker(货车经纪人)这一词汇演变而来,是无船承运人在陆地的延伸.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交通运输部将在全国开展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
《意见》提出重点围绕“规范经营行为、强化信用建设、落实税收政策、鼓励模式创新、探索管理制度"五个方面开展相关工作,按照“初选论证、企业实施、过程监管、总结评估”的步骤推进。
目前关于无车承运人相关的标准起草和实施工作还是空白,无车承运企业缺乏规范和参考的依据.该标准的建立,可以有效促进道路运输市场中分散的中小货主企业,货运企业和个体户的资源的集约整合,优化市场发展格局,引导和促使货运物流市场结构逐步从分散走向集中,促进道路运输行业的“零而不乱,散而有序”。
3。
标准的编制过程(1)2018年5月《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8年第一批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陕质检标函{2018})27号)研制计划下达后,陕西省物流学会在调研、考察的基础上,选择了在无车承运人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相关企业组成了标准起草小组。
起草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包括中国航空工业供销西北有限公司、陕西新北邦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铁易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阿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六家单位。
无车承运人税收问题
无车承运人税收问题摘要:无车承运人(以下简称“无车承运人”)指的是没有自有运输车辆的个人或企业,承担货物运输任务并委托他人运输的一种物流管理模式。
无车承运人在物流运输行业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近年来,无车承运人的税收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分析和探讨无车承运人税收问题的原因、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一、无车承运人税收问题的原因1.1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目前,我国对于无车承运人的税收政策法规尚不完善,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税收政策的不完善导致无车承运人在税务管理中面临许多不确定性,如征收标准不清晰、纳税义务不明确等,进而增加了无车承运人的税收风险。
1.2 税收管理的困难由于无车承运人通常以个人或小型企业的形式存在,其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税收管理相对复杂。
税务部门在对无车承运人的税收管理上存在缺乏人力、财力等问题,导致税收管理效率低下,很难厘清无车承运人的纳税义务和计税依据,进而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税收处理。
1.3 无车承运人的自主性与监管难度无车承运人不拥有运输车辆,常常借助于其他运输企业进行货物运输。
然而,由于无车承运人的自主性较大,监管难度较大,使得税务部门难以有效监管其税收情况,产生税收漏洞和逃税行为,对税收入收入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无车承运人税收问题的影响2.1 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无车承运人的税收问题导致税收征管的困难,往往难以有效地对无车承运人征收相应的税款。
这不仅减少了税收收入的来源,也对国家财政收入产生了一定影响。
2.2 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由于无车承运人往往没有拥有自有运输车辆,其运营成本相对较低,从而对有车运输企业形成一定程度的竞争力。
然而,无车承运人的税收问题使得其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逃税行为,这会对有车运输企业造成不公平竞争,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原则。
2.3 对物流行业的发展的影响无车承运人作为物流行业中的重要一环,对于物流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然而,无车承运人税收问题的存在会严重影响其经营活动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进而对物流行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无车承运_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无车承运企业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无车承运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司机、车辆、货物、装卸等环节。
三、安全管理制度1. 组织机构(1)成立无车承运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企业无车承运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2)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无车承运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教育培训(1)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对在岗员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 车辆管理(1)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车辆必须配备合格的驾驶员,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件。
(3)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性能。
4. 货物管理(1)严格按照货物性质、体积、重量等要求,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
(2)对货物进行妥善包装,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
(3)确保货物装载、卸载过程安全,防止货物坠落、碰撞等事故发生。
5. 装卸作业(1)装卸作业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确保作业过程安全。
(2)装卸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6. 运输过程管理(1)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2)加强对运输过程中的监控,确保货物安全。
(3)对运输过程中的异常情况进行及时处理,防止事故发生。
7. 事故处理(1)发生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8. 安全检查(1)定期对无车承运业务活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四、奖惩措施1. 对在无车承运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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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车承运人的法规
无车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 NVOCC)是指在航运业中没有自己的船只,但是拥有货物托运业务的公司或个人。
虽然无车承运人没有直接控制货船,但他们能够为客户提供集装箱货物托运的服务,并且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发挥重要作用。
以下是无车承运人的一些法规:
1.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 FMC)
监管NVOCC。
根据美国《海上航运法》(Shipping Act of 1984),NVOCC需要向FMC注册,并遵守相关规定。
2. NVOCC需要与船舶公司签订合同,以确保能够为客户提供
集装箱货物托运服务,并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3. NVOCC需要根据国际贸易规则和相关法律,为货物提供合
适的包装、标记和保险,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止货物丢失、损坏或延误。
4. NVOCC需要向客户提供准确的运输文件,包括提单、海运
运输文件和其他必要文件。
5. NVOCC需要遵守相关财务规定,包括向客户提供透明的费
用结构和详细的账务报告。
6. NVOCC需要与其他相关机构和部门合作,如海关、港口管
理机构等,以确保货物的顺利通关和运输。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NVOCC法规和要求。
因此,在从事国际货物托运业务时,无车承运人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应的法规和规定。
同时,为了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NVOCC也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如与正规船舶公司合作、购买适当的保险以及遵守贸易条款和合同条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