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认定标准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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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部分题目及答案

扫黑除恶 部分题目及答案

扫黑除恶部分题目及答案备注:以下答案不完全正确,但按如下答案答题能保证90分以上。

1:【不定项选择颢】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什么时候开始?() A.20xx年12月20日B20xx年1月23日C.20xx年1月20日D20xx年2月13日2 【不定项选择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年A.2B.5C 3D.43【不定顶选拌题]扫黑除恶考项斗争的“总蓝图”是什么( )A20xx年:治标。

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羅突出题得到有遏B.20xx年:治根。

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戚、满意度明显提升。

C.20xx年:治本。

建立健全长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瓜倒性胜利。

D20xx年:动员。

营造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4 【不定顶选抻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 A事关生态环境保护B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C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D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5【不定项选择题】西藏自治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线索举报电话有酃些?()A.0891-12389B.0891-*******C.110D.12337举报平台6【不定项选拌题】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打非治乱专项斗争的工作方案》,我区扫黑除恶打染治乱考项斗争重点打击对象有()类?A.18B.21C.24D.367【不定项抨题】下列哪些属于我区扫黑除恶打非治乱21类重点打击对象?( ) A.戚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B.与达赖集团相互勾联,接受遥控指挥参与实施分裂破坏活动的黑恶势力C以寺庙为靠山,利用宗教控制、蛊意煽动、挟持群众对抗党和政府,干预基层行政、司法、觳育等事务的黑恶势力D.涉邪教、涉“藏独”和涉传销等非法组织8不定项选掉题“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哪些特征?( )A租织特征,较稳定、人飙多,有明确的组织者。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一、背景和目标近年来,涉及黑恶势力的案件在我国逐渐增多,给社会治安和民众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打击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秩序,全国“扫黑办”制定了一系列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措施,其中包括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

以下是相关的知识总结。

二、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1.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或有其它明确的组织标识的,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1)组织成员组织纪律严密,具备明确的组织层级和组织章程;(2)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3)通过经济手段获得巨额非法利益,形成财产形态,并能够影响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行为。

2.涉及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涉及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1)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2)以非法经济手段获得巨额非法利益,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严重的破坏;(3)利用黑恶势力对关键领域产生不正当的影响,严重干扰社会秩序。

三、要求和措施1.全面排查和打击: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排查和打击力度,依法严惩涉黑、涉恶案件。

同时,要推动建立健全黑恶势力打击机制,确保统一协调、高效有序的工作进行。

2.加大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特别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加强对黑恶势力的宣传,使其成为全社会共同打击黑恶势力的力量。

3.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民众积极参与到打击黑恶势力的行动中来,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人员给予奖励,提高全社会的举报意识,并及时处置相关案件。

4.加强协同合作: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同合作,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工作衔接机制,形成合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格局。

吉林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106种犯罪)

吉林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106种犯罪)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吉林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106种犯罪)声明:本文根据近几年最新文件综合整理,内容仅供参考,相关文件已附并标注。

一、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1】【5】(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死亡3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4.交通肇事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超载50%以上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具有上款四种情形之一,又逃逸的;2.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3.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5.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因逃逸致1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根据《吉林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第十一次联席会议纪要》(2002年11月18日)“关于确定交通肇事案件中因无能力赔偿财产损失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问题”的规定:根据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以40万元、70万元作为我省执行该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

二、盗窃罪(刑法第264条)【1】【2】(一)盗窃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涉恶案件法律适用问题(3篇)

涉恶案件法律适用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其中涉恶案件尤为突出。

涉恶案件是指涉及黑恶势力犯罪的案件,这些案件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办理涉恶案件时,法律适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涉恶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现状、原因及对策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恶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现状1. 法律适用不统一在办理涉恶案件时,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异。

有的地方过于宽松,导致涉恶案件难以得到有效打击;有的地方过于严格,导致犯罪嫌疑人受到不必要的冤枉。

这种不统一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2. 法律适用模糊部分涉恶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模糊地带,如黑恶势力犯罪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等,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

这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难以把握,容易导致案件处理不公。

3. 法律适用滞后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犯罪形式不断涌现,而相关法律条文往往滞后于现实需求。

这使得部分涉恶案件的法律适用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导致打击效果不佳。

三、涉恶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原因1. 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在涉恶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不足,如法律条文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操作规范等。

这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难以把握,容易产生适用上的争议。

2. 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法官在审理涉恶案件时,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判断能力。

然而,由于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部分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出现偏差。

3. 地方保护主义部分地方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为了维护地方利益,对涉恶案件的法律适用采取宽松态度,导致案件难以得到公正处理。

四、涉恶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对策1. 完善法律体系针对涉恶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应从完善法律体系入手。

具体措施包括:修改相关法律条文,使其更加明确、具体;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为法官提供操作规范。

2. 提高法官素质加强对法官的法律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判断能力。

同时,选拔优秀法官参与涉恶案件的审理,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10.25•【字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24年10月印发)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和量刑建议工作,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七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非法经营罪1.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1)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的;②违法所得数额达到2万元的;③非法经营卷烟数量达到20万支的;④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达到3万元的。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卷烟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非法经营数额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②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16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③非法经营卷烟数量每增加1.6万支,增加一个月刑期;④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5万元的;②违法所得数额达到10万元的;③非法经营卷烟数量达到100万支的。

反有组织犯罪法释义

反有组织犯罪法释义

反有组织犯罪法释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活动也在不断演变和升级。

其中,有组织犯罪已经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中国政府于2015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该法规定了有组织犯罪的概念、类型、特征、构成要件、处罚等方面的内容,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该法进行解读,以期对相关人士提供帮助。

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有组织犯罪是指由三人以上组成的以实施犯罪活动为目的的团伙组织。

这种犯罪团伙通常由领导者、骨干成员和普通成员组成,其犯罪活动具有明显的组织性、分工性、连续性和协调性。

有组织犯罪的特征在于其组织结构完善、分工明确、纪律严明、资金充裕、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等。

二、有组织犯罪的类型有组织犯罪的类型繁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这种犯罪团伙通常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非法活动,包括敲诈勒索、抢劫、绑架、寻衅滋事等。

2.经济犯罪性质组织犯罪。

这种犯罪团伙通常以非法经济活动为主,包括走私、贩毒、赌博、洗钱等。

3.恐怖组织犯罪。

这种犯罪团伙通常以实施恐怖袭击为主,包括炸弹袭击、劫持人质、暗杀等。

4.网络犯罪性质组织犯罪。

这种犯罪团伙通常利用网络进行非法活动,包括网络诈骗、网络攻击、网络赌博等。

三、有组织犯罪的特征有组织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组织性。

有组织犯罪团伙具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和分工,通常由领导者、骨干成员和普通成员组成。

2.分工性。

有组织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各成员负责不同的工作,以保证犯罪活动的顺利进行。

3.连续性。

有组织犯罪团伙的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连续性,通常是长期进行的。

4.协调性。

有组织犯罪团伙内部协调能力强,能够协调各成员之间的关系,保证犯罪活动的顺利进行。

5.资金充裕。

有组织犯罪团伙通常资金充裕,能够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犯罪活动。

6.手段残忍。

有组织犯罪团伙内部成员通常手段残忍,对受害人进行残忍的打击和威胁。

7.社会影响恶劣。

有组织犯罪团伙的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恶劣,会严重破坏社会安定和秩序。

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认定标准

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认定标准

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认定和标准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什么是“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

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三、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四、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五、保护伞的认定标准保护伞的认定标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一)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出资分红型】(二)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追缴违法所得,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

追缴违法所得,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

追缴违法所得,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裁判要旨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范围不限定在被执行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之内,如果违法所得的财产无法找到、价值灭失、被他人善意取得或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等值等额财产。

案情简介2004年邬某与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

2007年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1)房产A的50%产权归黎某所有,邬某所有的50%产权归三个女儿平均享有;(2)房产B归三个女儿平均享有份额。

两套房产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房产B登记在邬某名下,未办理过户登记。

2016年,邬某等人犯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等罪,黄埔法院刑事生效判决判令追缴邬某等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所得5033600元。

执行中发现邬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中仅有少量存款,遂查封执行邬某名下房产B。

邬某的妻子黎某及其三个女儿向黄埔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涉案房产不是违法所得且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被执行,要求解除查封,停止拍卖。

黄埔法院驳回了四人的异议请求,四人遂向广州中院申请执行复议。

广州中院认为,邬某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故法院有权依法裁定查封、拍卖邬某名下的案涉房产。

因上述房产尚未析产,黎某的主张应另案解决。

邬某将房产赠与给三个女儿的处分行为,因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不能排除执行。

黎某等异议人不服广州中院的执行裁定,向广东高院申诉。

广东高院驳回其申诉请求,维持原执行裁定。

裁判思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本案执行邬某名下的涉案房产有无违法不当之处。

广东高院对此的裁判思路如下:一、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范围是否限定在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之内法院认为,在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查无下落等情形时,能否追缴罪犯其他的等值财产,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8年1月16日联合发布的法发〔2018〕1号《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及2019年4月9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九条均规定,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12.30•【分类】其他正文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汤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网络“套路贷”在校大学生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复合危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旨】“套路贷”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类型化犯罪行为。

按照主客观一致原则,对存在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违约金及利息畸高、恶意垒高债务、软硬兼施“索债”等情况,综合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套路贷”犯罪。

对有组织地实施网络“套路贷”犯罪活动,实施“软暴力”催收达到与“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相当的程度,产生欺压、残害群众的效果,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对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犯罪,或因实施“套路贷”导致被害人及相关人员自杀、精神失常的,应该评价为在相关领域造成重大影响,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基本案情】被告人汤某甲,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股东。

被告人汪某柏,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股东。

被告人邓某龙,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股东。

被告人汤某乙,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股东。

其他31名涉案人员基本情况略。

2017年9月起,被告人汤某甲先后邀约被告人汪某柏、邓某龙、汤某乙注册成立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内设技术部、市场部、风控部、贷后部等部门,依托公司形式运作,利用信息网络,通过“任你花”“100分”等7个App平台,采取现金贷或者虚假购物再回购形式,签订虚假合同,以扣除服务费、保证金、中介费名义恶意减少实际放贷数额、恶意垒高违约金等手段,向在校大学生以及大学毕业三年以内的群体实施网络“套路贷”犯罪活动。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制度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制度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制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构建起全面依法治国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核心目标是铲除黑恶势力,打击黑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团体等相关部门和机构。

第四条所有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履行各项职责,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线索排查流程第五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线索排查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关键的任务,必须按照程序进行。

线索排查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线索收集、线索登记、线索核查、线索审查、线索处置。

第六条所有相关部门和机构都应积极主动地收集涉及黑恶势力、黑恶犯罪的线索,源头在线索收集环节进行扩大化。

第七条线索登记环节是对所收集到的线索进行统一规范的登记和记录工作,包括线索来源、线索类别、线索内容等。

第八条线索核查环节是对登记的线索进行核实和验证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比如实地走访、调查取证、侦查讯问等。

第九条在线索审查环节,由专门的审查组对核查过的线索进行综合研判和评估,确定哪些线索真实可靠,哪些线索需要进一步跟进。

第十条线索处置环节是将经过审查确定的线索移交给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处理,比如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移交给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党纪国法处置等。

第三章线索排查工作要点第十一条在线索收集环节,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广泛开展宣传工作,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线索,保障举报人的个人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在线索登记环节,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建立统一的线索登记平台,确保线索信息的及时录入和更新。

第十三条在线索核查环节,相关部门和机构要依法开展核查工作,确保核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在线索审查环节,相关部门和机构要根据审查结果,及时作出决策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线索的快速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02.02•【文号】•【施行日期】2018.02.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扰乱公共秩序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1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二、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扫黑除恶认定标准13条标准

扫黑除恶认定标准13条标准

扫黑除恶认定标准13条标准随着近年来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的愈发猖獗,有关部门加大了打击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扫黑除恶认定标准。

这些标准以明确的原则和具体的细则,为扫黑除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与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们来逐条解析扫黑除恶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第一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即对实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进行打击。

第二条: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封建迷信组织和“保护伞”。

第三条:实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人必须有明确的组织、纪律、地位和特定的标识性标志。

第四条: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表现是实行暴力、威胁、恐吓、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须经过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部门认定并进行立案侦查,然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第六条:扫黑除恶的工作对象是具有国际、国内组织、纪律、胁迫力、暴力威慑力和地方性强特点,以非法牟利为主要目的,利用特定行业和领域开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犯罪。

第七条:涉及黑恶势力犯罪的人员应当进行彻底排查和人脸识别等措施,割断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联系及控制。

第八条:扫黑除恶的工作要全面、高效、可持续,采取严厉有效措施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第九条:关键要突出,问题要重点,团伙头目及其背后的保护伞人员必须首先打击。

第十条:增强扫黑除恶工作的协同性和行动效果,要加大情报共享力度,建立跨省、跨部门的协查搜捕机制,筑牢防控体系。

第十一条: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实行差别化打击,同时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第十二条:在扫黑除恶中,要保障被侵害人员和群众的权益不受损害,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对于浏览器批量删除评价、收回个人资讯要求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排查。

第十三条:加强预防和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抵制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识,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总的来说,扫黑除恶认定标准是一项严肃而重要的工作,它为卫护社会安宁和民生幸福提供了坚实而权威的支持。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义《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如下特征:(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期压、残害群众;(4)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3、恶势力定义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团伙。

4、恶势力犯罪特征及认定标准(1)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

注意:人数较多,要求不能低于三人;“相对固定”指该纠集者或骨干成员必须参加至少两起八加三类刑事案件。

(2)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表现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或涉黄、赌、毒等,具有一定的多样性。

注意:八加三类案件界定的是案件范围。

团伙的实施的案件原则上必须属于八加三类案件范围。

另外,单一的抢劫团伙案件只有满足两个特定才给予认定;两个特定:特定地点指在学校周围抢劫或者车匪路霸;特定人员指针对学生的抢劫犯罪行为。

村霸五种情形恶霸的立案标准

村霸五种情形恶霸的立案标准

村霸五种情形恶霸的立案标准传统上,村霸在中国农村社会中名声臭名昭著,其侵略性行为被认为是一种各种负面活动的集合。

村霸一般主要是一些无赖经营的农民、游民的氏族或特定的体面的人群,他们在村庄中通过暴力和施压的方式,控制着农民的经济、社会活动,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村庄社会的治理。

特别在一些远离城市的地区,村霸问题十分突出,其侵略性行为被普遍认定为一种犯罪行为,而被霸凌者则受到各种形式的侵害,甚至可能会遭受身体上的伤害,这已经成为对社会的严重威胁。

为了防止村霸的滥用权力行为,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立法,并将其作为重犯罪处罚的行为,被视为诸如反扒拉、侵犯财产、破坏财产等犯罪行为,以及妨碍公务、聚众扰乱秩序、毁灭文物等较轻罪行。

一、运用军兵暴力强加农民:运用军兵暴力,以恐吓、强加农民从而获取财富和土地均属于霸凌行为,并将针对致远灯行为的人员进行追查。

二、损坏农业:恶意拆除农民的房屋,毁坏农田和耕地,妨碍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使农民们致贫仍将被视作霸凌行为,并将对这些人员进行立案处罚。

三、收取农民投资收益:为了牟取暴利,村霸以非正常手段要求农民支付成败费用或非法从农民处获取收取投资收益,属于霸凌行为,将以非法收取保证企业投资收益罪进行立案处罚。

四、掠夺农民财产:恶意抢夺农民的财产、农具、农机等,非法收取农民的钱财和其他财物等,将以盗取、侵占等犯罪行为进行立案处罚。

五、侵犯农民的权利:恶意利用职权,干扰农民发表言论和参加政治活动,以非法方式妨碍农民正常工作和生活,将以职务侵犯(妨害)公民权利利益罪进行立案处罚。

总之,处罚村霸将以相应的犯罪行为进行,以期在防止和严格惩戒村霸犯罪活动方面取得可观的成效。

扫黑除恶知识问答100题

扫黑除恶知识问答100题

扫黑除恶知识问答100题一、什么是扫黑除恶?“扫黑除恶”一词来源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8年1月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这次“扫黑”比“打黑”更加全面深入,是由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由来是什么?2017年1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办《文摘》(第160期)《当前农村涉黑问题新动向值得关注》上作出批示:从此件看,当前农村涉黑问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请中央政法委牵头有关部门加强研究,摸清底数,找准病灶,拿出方案。

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

扫黑除恶要与反腐败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

加强基础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之后,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决策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后7次做出重要批示,并亲自批准了《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的时间?2018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

四、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多久?为期三年(2018年-2020年)。

五、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六个围绕、六个重点督导”中“六个围绕”指什么?围绕政治站位、围绕依法严惩、围绕综合治理、围绕深挖彻查、围绕组织建设、围绕组织领导。

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政府贯彻落实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刑事案件若⼲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开展扫⿊除恶专项⽃争的部署要求,正确理解和适⽤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犯罪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件的规定,现对办理恶势⼒刑事案件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办理恶势⼒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 1.⼈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政机关要深刻认识恶势⼒违法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针,在侦查、起诉、审判、执⾏各阶段,运⽤多种法律⼿段全⾯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有⼒震慑恶势⼒违法犯罪分⼦,有效打击和预防恶势⼒违法犯罪。

2.⼈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政机关要严格坚持依法办案,确保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准确认定恶势⼒和恶势⼒犯罪集团,坚决防⽌⼈为拔⾼或者降低认定标准。

要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犯罪嫌疑⼈、被告⼈的主观恶性、⼈⾝危险性、在恶势⼒、恶势⼒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以及在具体犯罪中的罪责,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

3.⼈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各⾃职能,分⼯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坚持以审判为中⼼的刑事诉讼制度改⾰要求,严格执⾏“三项规程”,不断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有效加强法律监督,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充分保障当事⼈、诉讼参与⼈的各项诉讼权利。

⼆、恶势⼒、恶势⼒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 4.恶势⼒,是指经常纠集在⼀起,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段,在⼀定区域或者⾏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5.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案件处理。

范某某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审查与认定

范某某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审查与认定

范某某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组织卖淫、敲诈勒索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审查与认定【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因居于幕后,往往否认指使手下成员实施犯罪行为。

对此,应从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性质、被害人与首要分子或其组织的关系、该组织成员的供述及其他证据等多个方面,综合分析认定首要分子的罪责。

此外,在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应着重体现从严,对一般参与成员可着重体现从宽。

【案号】(2007)昭中刑一初字第8号二审:(2007)云高刑终字第1257号复核审:(2008)刑五复35060064号【案情】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范某某通过收取六合彩赌债结识了宋逢源、王傲,进而网罗了陈思学、宋某某、翟某某、常某等多人,并纠集社会无业人员、劳改劳教释放人员、在校学生,至2005年初恺撒歌城非法开业,逐渐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范某某组织、领导下,该组织以恺撒歌城及范某某持有空股的多家煤矿等经济实体为依托,凭借范某某作为云南省镇雄县林业局林政稽查队队长的身份,在镇雄县大肆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并从中聚敛钱财,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自2004年下半年至2005年底,以范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不断扩大组织势力和影响,与对立的以王林(另案处理)为首的另一团伙长期展开帮派斗争,多次发生殴斗,造成对方2人死亡、1人重伤;殴打与范某某发生纠纷、干预其组织活动的群众,致1人重伤、3人轻伤;多次实施随意殴打、追逐、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损毁他人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寻衅滋事行为;利用恺撒歌城组织多名妇女卖淫;同时,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宋玉奇、段定云、陈琨等人支付六合彩赌债;为收回范某某的工程投资款或收取赌债,拘禁镇雄县板桥隧道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许忠俊和申杰、邓成松;以帮助解决煤矿纠纷为由,迫使镇雄县乌峰镇富华煤矿老板李祖汉,塘房乡兴源煤矿老板李丕清、陈治兴,中屯乡张家院煤矿老板吴某某分别出具收到范某某所谓股金的空股收据,并让4人共出资约40万元给范某某购买丰田路霸越野车;聚众哄闹富华煤矿以威胁原富华煤矿老板李世华;采用滋扰、威胁等手段,迫使熊洪德、徐国超放弃购买张家院煤矿;威胁、殴打富华煤矿职工涂云清,煤矿周边村民张孟学、柯昌达、张孟江、周训江等人以及在恺撒歌城娱乐消费的客人李克江、文浩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测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测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测试题一、单选题(12×3',共36分)1、(),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A. 2021年12月24日(正确答案)B. 2021年10月24日C. 2021年11月24日D. 2021年10月24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施行时间为()。

A. 2022年4月1日B. 2022年5月1日(正确答案)C. 2022年6月1日D. 2022年1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共()。

A. 9章77条(正确答案)B. 8章77条C. 10章77条D. 9章70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为()。

A. 案件办理B.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C. 保障措施D.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正确答案)5、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不按照公安机关的决定如实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下罚款。

A. 二万元B. 三万元(正确答案)C. 一万元D. 五万元6、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协助公安机关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款。

A. 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B. 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C.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正确答案)D.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7、国家工作人员有本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A. 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B. 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正确答案)C. 第五条、第五十二条D. 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8、()应当根据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A、公安机关B、政法机关C、监察机关、政法机关D、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正确答案)9、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知识竞赛题库120题(题目+答案+解析)

反有组织犯罪法知识竞赛题库120题(题目+答案+解析)

反有组织犯罪法知识竞赛题库120题(题目+答案+解析)反有组织犯罪法知识竞赛题库1.XXX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拒不为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应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七十二条。

2.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协助采取紧急支付、临时冻结措施,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七十一条。

3.XXX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拒不为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七十二条。

4.XXX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按照要求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七十二条。

5.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协助采取紧急支付、临时冻结措施,拒不改正的,应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七十一条。

6.金融机构需依法协助公安机关采取紧急支付、临时冻结等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七十一条。

7.XXX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按照要求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的,应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七十二条。

8.如果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如实报告个人财产和日常活动,并且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将会受到以下处罚:B、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9.如果参加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但尚未构成犯罪,将会受到以下处罚:A、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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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认定标准29条
一、组织管理标准。

1. 组织具有一定规模和稳定的成员;
2. 组织有明确的领导机构和分工;
3. 组织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经费来源;
4. 组织有明确的纪律和规章制度。

二、经济利益标准。

5.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
6. 通过勒索、敲诈等手段敛财;
7. 利用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地下彩票等非法经济活动牟利;
8. 通过非法借贷、高利贷等手段敛财。

三、社会影响标准。

9. 经常在公共场所施行暴力、恐吓等违法犯罪活动;
10. 恶意传播谣言、煽动民族仇恨、宣扬邪教等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
11. 经常进行盗抢、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12. 恶意破坏、污染环境、破坏公共设施等行为。

四、政治影响标准。

13. 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和破坏政府工作秩序;
14. 利用非法手段干扰和破坏选举和政治活动;
15. 利用非法手段干扰和破坏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工作。

五、组织形态标准。

16. 以黑社会组织、恶势力组织名义活动;
17. 以宗教组织、民间组织等名义活动;
18. 以商会、行业协会等名义活动;
19. 以帮派、社团等名义活动。

六、行为特征标准。

20. 经常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1. 经常进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2. 经常进行非法拘禁、非法私刑等行为;
23. 经常进行非法聚众斗殴、非法持械斗殴等行为;
24. 经常进行非法拆迁、非法侵占等行为。

七、社会关系标准。

25. 与政府官员、执法人员等建立非法联系;
26. 与黑社会组织、恶势力组织等建立非法联系;
27. 与境外非法组织、恐怖组织等建立非法联系;
28. 与犯罪团伙、犯罪分子等建立非法联系;
29. 与其他危害社会安全稳定的组织、个人等建立非法联系。

以上是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29条内容,通过对这些标准的严格把关,可以更加准确地认定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从而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
的和谐稳定。

希望各级执法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都能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标准,共同努力打击黑恶势力,让社会更加安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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