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一、背景和目标近年来,涉及黑恶势力的案件在我国逐渐增多,给社会治安和民众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打击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秩序,全国“扫黑办”制定了一系列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措施,其中包括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
以下是相关的知识总结。
二、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1.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或有其它明确的组织标识的,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1)组织成员组织纪律严密,具备明确的组织层级和组织章程;(2)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3)通过经济手段获得巨额非法利益,形成财产形态,并能够影响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行为。
2.涉及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涉及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1)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2)以非法经济手段获得巨额非法利益,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严重的破坏;(3)利用黑恶势力对关键领域产生不正当的影响,严重干扰社会秩序。
三、要求和措施1.全面排查和打击: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排查和打击力度,依法严惩涉黑、涉恶案件。
同时,要推动建立健全黑恶势力打击机制,确保统一协调、高效有序的工作进行。
2.加大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特别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加强对黑恶势力的宣传,使其成为全社会共同打击黑恶势力的力量。
3.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民众积极参与到打击黑恶势力的行动中来,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人员给予奖励,提高全社会的举报意识,并及时处置相关案件。
4.加强协同合作: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同合作,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工作衔接机制,形成合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格局。
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界分
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界分恶势力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当前社会治安领域的重点打击对象,它们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由于这些组织的活动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组织性和危害性,对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的打击和控制具有非常大的挑战性。
因此,对于上述两类组织的司法界分,逐步明确其犯罪特征和定性非常必要。
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集团指的是以非法获利为主要目的,以暴力、威胁、打压等手段实施犯罪的团伙。
犯罪分子之间存在着极强的利益关系和组织纪律,通常由一个或几个首领指挥,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模式。
目前,我国司法部门认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和结构。
恶势力犯罪集团通常以两种形式存在,一种是由少数主要成员组成的犯罪小团体,主要活动在某个地区或社区;另一种是由多个犯罪小团体联合组成的犯罪大团伙,覆盖面广,犯罪规模较大。
2.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犯罪。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通常以威胁、打压甚至施暴等手段实施犯罪,对于持不同意见或背离组织纪律的成员进行社会性侵害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权和合法利益。
3.主要活动范围是在推行非法获利活动。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多是以非法获利为主要目的而组织起来的,他们通过逼迫、威胁、收取保护费、敲诈勒索等多种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和谐社会建设的阻碍。
犯罪集团是社会不和谐因素的重要来源之一,它们的非法活动不仅损害了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也对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造成了威胁。
以上特征是司法界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基本标志,这类组织的成员通常有着强烈的组织纪律和脱离群体的性格,一旦产生纠纷就容易上升到大规模的族群或地域冲突,严重威胁到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全。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1.以非法统治、控制某个领域或地域为主要目的。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通常以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侵占某些利益领域或地域,建立起与之相关的非法秩序和非法势力。
恶势力团伙认定标准
恶势力团伙认定标准恶势力团伙是指一些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团伙。
对于这样的团伙,我们需要有一套明确的认定标准,以便及时有效地打击和制止他们的违法活动。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恶势力团伙认定的标准。
首先,恶势力团伙通常具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和分工。
他们会根据不同的犯罪活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这样的团伙通常会有头目、骨干成员和普通成员,他们之间有明确的指挥关系和责任分工。
这种组织结构的存在是认定恶势力团伙的重要标准之一。
其次,恶势力团伙通常会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他们可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富,比如勒索、敲诈、走私等手段。
这些非法的经济来源会支持他们的犯罪活动,并且使他们有能力购买武器、收买人员,从而提高他们的犯罪能力。
因此,稳定的非法经济来源也是认定恶势力团伙的重要标准之一。
此外,恶势力团伙通常会在一定范围内形成恶势力。
他们可能会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控制一定的地盘或者人员,形成一定的势力范围。
在这个范围内,他们可以为所欲为,甚至对当地居民进行勒索、敲诈等活动。
这种地盘和人员的控制也是认定恶势力团伙的重要标准之一。
最后,恶势力团伙通常会有一定的犯罪前科。
他们可能会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多次参与或者策划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比如抢劫、贩毒、杀人等。
这些犯罪前科会成为认定他们的重要依据之一。
综上所述,恶势力团伙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组织结构、经济来源、地盘控制和犯罪前科等方面。
只有当一个团伙符合这些标准时,我们才能认定他们为恶势力团伙,从而采取相应的打击和制止措施。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根据这些标准,及时有效地打击和制止恶势力团伙的违法活动,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黑恶势力认定标准29条
黑恶势力认定标准29条一、组织管理标准。
1. 组织具有一定规模和稳定的成员;2. 组织有明确的领导机构和分工;3. 组织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经费来源;4. 组织有明确的纪律和规章制度。
二、经济利益标准。
5.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6. 通过勒索、敲诈等手段敛财;7. 利用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地下彩票等非法经济活动牟利;8. 通过非法借贷、高利贷等手段敛财。
三、社会影响标准。
9. 经常在公共场所施行暴力、恐吓等违法犯罪活动;10. 恶意传播谣言、煽动民族仇恨、宣扬邪教等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11. 经常进行盗抢、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12. 恶意破坏、污染环境、破坏公共设施等行为。
四、政治影响标准。
13. 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和破坏政府工作秩序;14. 利用非法手段干扰和破坏选举和政治活动;15. 利用非法手段干扰和破坏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工作。
五、组织形态标准。
16. 以黑社会组织、恶势力组织名义活动;17. 以宗教组织、民间组织等名义活动;18. 以商会、行业协会等名义活动;19. 以帮派、社团等名义活动。
六、行为特征标准。
20. 经常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1. 经常进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22. 经常进行非法拘禁、非法私刑等行为;23. 经常进行非法聚众斗殴、非法持械斗殴等行为;24. 经常进行非法拆迁、非法侵占等行为。
七、社会关系标准。
25. 与政府官员、执法人员等建立非法联系;26. 与黑社会组织、恶势力组织等建立非法联系;27. 与境外非法组织、恐怖组织等建立非法联系;28. 与犯罪团伙、犯罪分子等建立非法联系;29. 与其他危害社会安全稳定的组织、个人等建立非法联系。
以上是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29条内容,通过对这些标准的严格把关,可以更加准确地认定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从而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各级执法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都能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标准,共同努力打击黑恶势力,让社会更加安定和谐。
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认定标准
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认定和标准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什么是“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
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三、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四、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五、保护伞的认定标准保护伞的认定标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一)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出资分红型】(二)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黑恶势力最新认定标准
黑恶势力最新认定标准近年来,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了《黑恶势力犯罪认定标准(试行)》,对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全面升级和修订。
本文将就最新认定标准进行详细解读,帮助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和认识黑恶势力犯罪。
首先,最新认定标准对黑恶势力的认定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不仅包括了传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将一些新型犯罪组织纳入了认定范围,如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网络黑恶势力组织、以宗教、民族、职业等为掩护进行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组织等。
这一规定的出台,为更全面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空间。
其次,最新认定标准对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要素进行了明确界定。
包括组织领导者、主要成员、重要保护伞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等要素,对于这些要素的认定标准更加具体和明确。
特别是对于重要保护伞的认定,不再局限于政府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还将私营企业主、媒体记者等人员纳入认定范围,这对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最新认定标准对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
在认定过程中,要充分运用各类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严格依法认定,确保认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同时,对于认定结果的异议申诉程序也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最新认定标准对于黑恶势力犯罪的处置和惩处进行了具体规定。
对于认定的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和成员,将依法采取严厉措施进行打击和处罚,绝不手软。
同时,对于揭发黑恶势力犯罪行为的举报人和协助侦破案件的人员,也将给予应有的保护和奖励,鼓励更多人积极参与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行动中来。
综上所述,最新认定标准的出台,为更有效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恶势力集团的认定
一、“恶势力”的定义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意见》)第14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二、“恶势力”的基本特征《意见》第14条同时指出,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的犯罪事实认定部分,可使用“恶势力”等表述加以描述。
“恶势力”通常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组织特征: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实践中,通常聚合随机,组织松散。
(二)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三)危害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虽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但也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上述规定,“恶势力”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组织的相对固定性、行为的多次违法性、危害的社会影响性以及发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性。
因此,下列情形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1.固定成员少于3人的,不是“恶势力”。
2.仅有1次犯罪行为,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是“恶势力”。
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界分
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界分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恶势力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涌现,成为社会安全的重要威胁。
为了维护社会安宁和法律权威,司法机关针对这些犯罪团伙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和制裁。
下面我们将从司法界的角度来分析恶势力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性质和区别。
首先,我们要明确恶势力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和特点。
一般认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一群结伙作案,规模较小,犯罪手段相对简单的犯罪组织。
而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规模较大,组织严密,专业化程度高,犯罪手段更加复杂和暴力的犯罪团伙。
其次,针对这两类犯罪团伙,司法机关采取的打击方式也有所不同。
对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司法机关主要采取行政处罚或轻量级刑事惩罚,如拘留、罚款等,以期对其防范和整治,并将其犯罪影响扼杀在萌芽状态。
而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司法机关则需要采取更为严厉的打击措施,如团伙领导人的逮捕和起诉、财产冻结、强制解散等。
尤其是对于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司法机关还需要追究其主要成员的刑事责任。
最后,恶势力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程度也有所不同。
恶势力犯罪集团主要在社区层面内部犯罪活动,其犯罪行为仅限于私人财产和人身伤害等小范围影响。
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则主要以扰乱社会秩序、贩卖毒品、走私、恐吓敲诈等大规模犯罪活动为主,其危害程度更大,社会影响也更广泛。
总之,恶势力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是危害社会稳定和市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恶势力组织,要求司法机关采取严厉打击和有效制裁措施,让罪恶分子付出应有的代价,维护社会安宁和正义。
最新恶势力认定标准
最新恶势力认定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恶势力的形式也在不断演变,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因此,对于恶势力的认定标准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便更好地应对各种新形式的犯罪行为。
最新的恶势力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组织结构。
对于恶势力的认定首先要考虑其组织结构。
恶势力通常会以一定的组织形式存在,其成员之间存在一定的组织纪律和分工合作关系。
因此,对于一个团伙是否构成恶势力,需要考虑其组织结构是否明确,成员之间是否存在固定的组织关系。
二、犯罪行为。
其次,恶势力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数量。
通常情况下,恶势力会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非法活动,给社会治安带来极大的危害。
因此,对于一个团伙是否构成恶势力,需要考虑其所涉及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数量,以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三、社会影响。
除此之外,对于一个团伙是否构成恶势力,还需要考虑其对社会的影响。
恶势力通常会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人民生活不安宁。
因此,对于一个团伙是否构成恶势力,需要考虑其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以及其对人民生活造成的影响。
四、法律依据。
最后,对于恶势力的认定还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认定恶势力时,需要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照其规定,进行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对一个团伙认定为恶势力。
综上所述,最新的恶势力认定标准主要包括组织结构、犯罪行为、社会影响和法律依据等方面。
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准确地认定一个团伙是否构成恶势力,从而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加以打击和取缔。
希望通过不断完善和更新恶势力认定标准,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生活安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恶势力认定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恶势力"认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0.03.16•【字号】粤检会字〔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3.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扰乱公共秩序罪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恶势力"认定的通知粤检会字〔2020〕5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更加准确地打击恶势力犯罪,统一执法和统计标准,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准确认定恶势力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各地要严格按照《意见》精神,准确认定恶势力,做到既不降低标准,也不拔高认定。
对虽属于恶势力可能实施的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主要违法犯罪活动和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伴随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但不符合恶势力认定标准的,不能认定为恶势力。
以下情况一般不认定为恶势力:(一)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违法犯罪活动;(二)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三)人数较少、纠集者不固定的,如2人以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四)“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刚达到“多次”标准,且尚不足以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或者2年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未达3次的,如偶发性的单次犯罪。
黑恶势力在法律上如何界定知识分享
黑恶势力在法律上如何界定•黑恶势力在法律上如何界定一、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意见》)第14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二、“恶势力”的基本特征《意见》第14条同时指出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的犯罪事实认定部分,可使用“恶势力”等表述加以描述。
“恶势力”通常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组织特征: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实践中,通常聚合随机,组织松散。
(二)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三)危害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虽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但也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扩展资料:“恶势力”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一般多插手建筑工程、市场营销等经济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强迫交易、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替人催款讨债等插手经济纠纷行为;2.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套路贷”等诈骗行为;3.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搅得城乡不得安宁等行为;4.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等破坏社会秩序行为;5.地下出警队、充当色情赌博场所打手、包揽诉讼替人摆平事端等破坏公权力主导秩序行为;6.肆无忌惮地进行抢劫、绑架、强奸、污辱妇女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恶势力团伙认定标准
恶势力团伙认定标准恶势力团伙认定标准是国家有关部门为区分犯罪团伙和合法的组织机构,确定恶势力团伙范围和界限,规范国家机关应对恶势力团伙工作和执法管理行为,对恶势力团伙进行定性认定和定量评价,遏制恶势力团伙活动,保障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安全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恢复性处分法》、《民法总则》、《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规,明确非法的恶势力团伙的界定来对恶势力团伙进行认定。
(一)团伙组织实际存在,有组织纪律,把握团伙组织和管理中心。
1.团伙组织必须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及组织纪律,指挥中心在团伙内部具有一定的特殊权力。
2.团伙必须有正式的组织名称,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其内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会议,积极通过民间社会地位,在当地或者地方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以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犯罪利益长期稳定,有非法收入。
犯罪团伙在活动中,必须主要以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要么以收受贿赂、违反信用卡管理管理办法、走私、贩卖毒品、利用宗教活动从事恐怖主义活动、拆除房屋等违法活动获取利益,要么结合网络、地下暗号传播、组织会展、欺骗公款挪用、传销、诈骗、抢夺、赌博等不法活动,通过违法犯罪获取利益。
一般来讲,为达到特殊的利益,犯罪利益必须持续存在,且具有比一般违法犯罪更大的程度,以获取大量的利益,用于发展团伙活动,团伙组织也必须获取非法收入以便比日常支出更持久地发展和做生意。
(三)恶性事实多而严重,给社会和公众造成严重危害。
犯罪团伙在从事不正当活动时,其违法活动较个人违法活动会更具有恶性。
在用暴力威逼、使用恐吓性文件或把持上级职权,扰乱社会秩序、非法出租汽车、破坏文物等不正当活动中,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更多,更严重,给社会和公众造成的危害更大。
扫黑除恶认定标准13条标准
扫黑除恶认定标准13条标准随着近年来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的愈发猖獗,有关部门加大了打击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扫黑除恶认定标准。
这些标准以明确的原则和具体的细则,为扫黑除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与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们来逐条解析扫黑除恶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第一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即对实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进行打击。
第二条: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封建迷信组织和“保护伞”。
第三条:实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人必须有明确的组织、纪律、地位和特定的标识性标志。
第四条: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表现是实行暴力、威胁、恐吓、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须经过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部门认定并进行立案侦查,然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第六条:扫黑除恶的工作对象是具有国际、国内组织、纪律、胁迫力、暴力威慑力和地方性强特点,以非法牟利为主要目的,利用特定行业和领域开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犯罪。
第七条:涉及黑恶势力犯罪的人员应当进行彻底排查和人脸识别等措施,割断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联系及控制。
第八条:扫黑除恶的工作要全面、高效、可持续,采取严厉有效措施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第九条:关键要突出,问题要重点,团伙头目及其背后的保护伞人员必须首先打击。
第十条:增强扫黑除恶工作的协同性和行动效果,要加大情报共享力度,建立跨省、跨部门的协查搜捕机制,筑牢防控体系。
第十一条: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实行差别化打击,同时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第十二条:在扫黑除恶中,要保障被侵害人员和群众的权益不受损害,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对于浏览器批量删除评价、收回个人资讯要求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排查。
第十三条:加强预防和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抵制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识,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总的来说,扫黑除恶认定标准是一项严肃而重要的工作,它为卫护社会安宁和民生幸福提供了坚实而权威的支持。
恶势力团伙认定标准
恶势力团伙认定标准恶势力团伙是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长期从事非法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安全的犯罪团伙。
对于这样的团伙,我们需要有一套明确的认定标准,以便能够及时有效地打击和惩治他们。
下面就是恶势力团伙认定的标准:一、组织结构。
1. 恶势力团伙通常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包括头目、干部和成员等级。
他们之间有明确的分工和职责,严格遵守团伙规章制度。
2. 团伙成员之间有明确的联系和关系网,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组织体系。
他们会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联络和沟通,以便协调和执行犯罪活动。
二、犯罪活动。
1. 恶势力团伙通常以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从事非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敲诈勒索、走私贩毒、抢劫杀人等。
他们会长期在一定地区或行业内活动,对当地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2. 团伙成员之间会有明确的犯罪分工,有的负责策划,有的负责实施,有的负责掩护。
他们会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迫使他人配合或者沉默不语。
三、社会影响。
1. 恶势力团伙的犯罪活动会对当地社会秩序和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引发社会恐慌和不安。
他们会通过滋扰、恐吓和暴力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破坏社会和谐。
2. 团伙成员之间会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横行霸道,对他人施加压力,胁迫他人听命行事。
四、定罪证据。
1. 对于恶势力团伙的认定,需要有充分的定罪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是直接的物证、证人证言,也可以是相关的通讯记录、视频资料等。
2. 这些证据需要能够清晰地证明该团伙的犯罪事实和成员之间的关系,以便能够有效地打击和惩治他们。
总结,恶势力团伙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组织结构、犯罪活动、社会影响和定罪证据等方面。
只有通过严格的认定标准,才能有效地打击和惩治这些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安全的犯罪团伙。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恶势力团伙的打击,维护社会安宁和公共利益。
陕西省高院恶势力认定标准。
陕西省高院恶势力认定标准。
突出本质特征,明确恶势力界限。
《意见》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对于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或者因民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这些规定标示出了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
界定恶势力成员,确保不枉不纵。
认定恶势力,要求“一般为三人以上”。
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存在着“简单处理、沾边就算”的错误做法。
针对这一问题,《意见》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将主观明知恶势力危害性与客观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相结合,准确划定恶势力成员范围,为实现精准打击提供了有力支撑。
细化认定标准,解决争议问题。
实践中对于恶势力团伙的一些特征,诸如“经常纠集在一起”应当如何把握、“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如何计算、“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如何认定等,存在着认识分歧。
《意见》对以上问题逐一释明,有效解决了实践中的主要争议,为执法办案提供了明确依据。
黑恶势力最新认定标准
黑恶势力最新认定标准
黑恶势力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犯罪活动,并且具有一定组织性和持续性的恶势力组织。
为了加强对黑恶势力的打击,我国自2018年开始,制定了一系列的认定标准。
首先,在黑恶势力的组织形态上,要求认定对象是以非法经济利益为核心,依托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链条,建立了一定规模和组织层级的犯罪组织。
这意味着认定对象必须具备一定的组织性和持续性,而且以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
其次,在黑恶势力的行为表现上,要求认定对象具备一定的“三恶”特征,即具有暴力恶性、经济恶性和黑社会性质。
要求认定对象在实施犯罪活动时,采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手段,对社会治安、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并具有明显的黑社会性质。
然后,在黑恶势力的社会影响力上,要求认定对象在一定地区或领域内具备一定的社会控制能力,对当地经济、政治、法律等方面产生不正当的影响。
这意味着认定对象具有一定的威胁能力,能够对当地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犯罪活动。
最后,在黑恶势力的组织结构上,要求认定对象具备明确的领导核心和一定规模的成员人数。
认定对象必须有一个明确的领导核心,以及一定数量的正式成员和非正式成员。
同时,认定对象必须具备一定的组织规模,达到一定的行动能力。
总之,黑恶势力最新的认定标准要求认定对象在组织形态、行为表现、社会影响力和组织结构等方面具备一定的要求。
只有
当认定对象符合这些标准,才能被认定为黑恶势力,从而被依法打击。
恶势力认定标准及量刑
恶势力认定标准及量刑
恶势力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对他人进行侵害,危害社会公共秩序
和安全的行为。
对于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及量刑,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严格遵循的规定。
本文将就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及量刑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行为要素、结果要素和主观
要素。
行为要素是指恶势力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如暴力、威胁等;结果要素是指恶势力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如他人身体受伤、财产遭受损失等;主观要素是指犯罪嫌疑人故意实施恶势力行为的主观心态。
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素,才能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其次,对于恶势力犯罪的量刑标准,司法机关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
具体来说,如果恶势力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受伤或者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将会被认定为严重后果,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将会更加严厉。
而对于那些能够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可能会从轻处罚。
总的来说,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及量刑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严格遵
循的规定。
只有在严格遵循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公正的量刑。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加深入地了解恶势力认定标准及量刑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具体操作流程。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6.13•【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朱和庆周川李梦龙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依法严惩恶势力违法犯罪,在全国扫黑办的统筹协调下,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0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现对《意见》的制定背景、制定过程中的总体考虑和重点内容予以简要介绍和说明。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战略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
为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8年1月出台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于指导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专项斗争全面深入推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方面,一些《指导意见》未作规定或者有关规定尚需进一步细化、完善的问题,越发困扰执法办案一线。
2018年10月,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对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出全面部署,明确提出要进一步统一执法办案思想,在提高法治化水平上实现新突破。
根据全国扫黑办的部署安排,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时间成立了专题调研小组,经过充分调研,在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和突出问题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意见》稿,并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经多次修改和完善后形成《意见》。
《意见》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于2019年4月9日向社会发布并施行。
涉恶立案标准
涉恶立案标准涉恶立案标准是指公安机关对于涉及恶势力犯罪的案件立案的一种标准和规定。
涉恶立案标准的制定,旨在依法打击和遏制恶势力犯罪的蔓延,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立案和侦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及时处理。
首先,涉恶立案标准要求案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性。
这主要体现在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上。
例如,涉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等,其犯罪行为往往具有组织性、计划性和危害性,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较大,因此需要依法予以打击和处理。
其次,涉恶立案标准要求案件具有一定的证据和线索。
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需要充分收集、固定和保全相关证据和线索,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确凿,以便依法审理和定案。
这也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环节。
再次,涉恶立案标准要求案件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
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程序性。
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权利的保障,对案件的合法性和程序性的保障,以及对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及时处理。
最后,涉恶立案标准要求案件具有一定的社会效果和预防效果。
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和预防效果,通过依法打击和处理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涉恶立案标准是对于恶势力犯罪案件立案的一种规定和标准,其制定旨在依法打击和遏制恶势力犯罪的蔓延,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立案和侦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及时处理。
只有如此,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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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
1.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2.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3.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
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
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
恶势力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人员,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因参与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已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
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4.“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对于“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刚达到“多次”标准,且尚不足以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5.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恶势力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
犯罪活动,但仅有前述伴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不能认定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6.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
对于反复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单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单次情节、数额尚不构成犯罪,但按照刑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累加后应作为犯罪处理的,在认定是否属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可将已用于累加的违法行为计为1次犯罪活动,其他违法行为单独计算违法活动的次数。
已被处理或者已作为民间纠纷调处,后经查证确属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均可以作为认定恶势力的事实依据,但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得重新追究法律责任。
7.认定“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结合侵害对象及其数量、违法犯罪次数、手段、规模、人身损害后果、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程度以及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把握。
8.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仍接受首要分子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违法活动。
恶势力犯罪集团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参照《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
9.全部成员或者首要分子、纠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员均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认定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