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张强等人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告(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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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类型化与规范化

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类型化与规范化

2023年11月 辽 宁 警 察 学 院 学 报 Nov. 2023 第6期 (总第142期) JOURNAL OF LIAONING POLICE COLLEGE No. 6 (Ser. No. 142)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类型化与规范化王登辉(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 重庆 401120)摘 要:办案机关因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情况相当普遍却一直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

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嫌疑人有利,其有利于实现刑法目的。

这是办案机关的职责和调查权的特点决定的,也是司法的人民性决定的,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征集违法犯罪线索,既要防范权力滥用,也要防范错案风险,提高这一举措的法治化水平势在必行。

关键词:征集违法犯罪线索;侦查机关;类型化;规范化中图分类号: D6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727(2023)06-0026-04收稿日期:2023-08-31作者简介:王登辉(1985—),男,湖北随州人,讲师,博士。

研究方向:刑法学。

随着刑侦技术的进步和办案专业化水平的提高,人海战术、运动式破案的做法已经越发少见。

然而,侦查机关办理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涉众型犯罪案件时,通常需要发布通告或公告,意在通知集资参与人、被害人及时登记、提供证据。

另外,侦查机关为了侦破命案等重大案件,有时也会向社会公开征集线索。

这两类情况与征集违法犯罪线索有一定相通之处。

近年来,办案机关向社会发布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或公告的情况较多,笔者收集、分析了400余份相关公开文件,而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等司法规范文件对此未作规定,以致产生了较大争议,厘清这一重要举措的基础理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形式特点从标题来看,相关文件几乎都使用了“征集违法犯罪线索”字样,个别文件未使用这一提法,而是使用了其他表述。

西安打黑征线索村妇女主任怎么也被通缉

西安打黑征线索村妇女主任怎么也被通缉

青锋西安警方6月1日发布通告公开征集一批涉黑恶犯罪线索,长安区韦曲街办水磨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妇女主任、两名组长等五人出现在征集通告上。

几乎是该村干部被一窝端。

(2019年06月02日澎湃新闻)这起公开通缉中的五人中,在西安市纪委监委之前发布的五起党员干部涉黑涉恶典型问题的通报中,就有长安区韦曲街办水磨村党支部原书记高建民。

该支书被指,为从某企业在该村地域内承建的项目中承揽工程,指使本村村民高建宁、倪建存纠集十余名村民携带机械设备,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围堵施工现场,并索要由此产生的费用17.5万元。

从这些文字表述看,该村支书是典型的坐地虎,依靠自己地理优势,企图霸据一方,疯狂敛财。

近年来,随着打虎威势影响,一些身居高位的腐败分子在反腐高压态势下,从被动被查已经到主动投案自首。

但是,在基层,尤其是农村基层组织中,一些人依仗自己宗族势力,或者多年经营纠结而成的势力,还在不断对反腐进行挑战。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基层干部挪用扶贫款,或者变相为自己家人和亲属办理低保、骗取国家扶贫款、低保金等,时有发生,而且,隐蔽性、长期性等特征尤其明显。

农村基层组织干部贪腐、以权谋私,一般来说大都发生在村支书或者村委主任这种可以一言九鼎,自己说了算的人身上。

但这次西安警方公开通缉的涉黑恶犯罪线索中,村妇女主任赫然在列,在青锋看来还是头一次。

从西安警方曾对外公开的情况看,西安警方扫黑除恶已经进行了“四次集群战役”,而打掉以韦曲街办水磨村原村支书高建民为首的以封门堵路、阻拦施工为手段谋取不当利益的涉恶团伙,是其中一个重大成果。

目前,高建民犯罪团伙已被刑拘16人。

而高建民等六人在逃。

其中就有该村妇女主任。

从警方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水磨村原村支书高建民、原村委主任高选民、村妇女主任等在内的被通缉人员,均已被定性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可见,该村基层组织已经蜕化变质,成了涉黑涉恶团伙。

如果不采取措施及时打掉,势必会后患无穷。

打破“关系网”拔出“保护伞”涉黑家族一家28个官员!

打破“关系网”拔出“保护伞”涉黑家族一家28个官员!

打破“关系网”拔出“保护伞”涉黑家族一家28个官员!作者:来源:《新传奇》2020年第42期“颍上张家”共有28人在市县重要部门担任公职,非法控制地产、建材等多个行业领域,导致“张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颍上县20年。

“中央来人了”绝非走过场,而是要真“拿人”,平日看似牢不可破的“关系网”,在包案督办的威力下露出了破绽。

今年以来,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111起“钉子案”“骨头案”,并由主任、副主任包案督办其中30起。

北京高福新案、安徽“张氏兄弟”案、江苏徐州周化侠案……在领导包案督办的这些大要案中,运用了什么方法,攻克了哪些难题?“尽锐出战”攻克高福新案全国扫黑办透露,高福新创办的房地产企业,拆迁、建设了北京多处楼盘,牵涉面极广,是官商勾结侵吞国有资产的典型案件。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后,当地开始对高福新展开调查。

直至去年底,公安机关在厦门将高福新抓获,但他到案后拒不配合,案件一度陷入瓶颈。

全国扫黑办领导督办后,办案机关深入调查了高福新控制的企业、建设的项目、结交的人员,还原2007年以来该团伙的主要犯罪轨迹。

在最短时间内查清了高福新侵吞3亿元国有、集体资产的事实,涉案的两名正局級“保护伞”应声落马,立案查处的涉案公职人员比包案前增加了6倍。

据介绍,今年7月,密云区密云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刘学东被“双开”;8月,密云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光辉落马,均与高福新案有关。

目前,高福新案已经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打伞破网”围歼“颍上张家”“保护伞”“关系网”是办案机关侦破案件深挖彻查的最主要阻力,其中较为典型的是安徽颍上县“张氏兄弟”案。

2007年,阜阳市颍泉区形似白宫的区委大楼引发舆论关注,拍板兴建该大楼的时任区委书记张治安被人戏称为“白宫书记”,他因受贿罪、报复陷害罪被判处死缓。

“张氏兄弟”涉黑案的3名主犯张志刚、张志勇、张志斌,正是张治安的3个堂兄弟。

据悉,“张氏兄弟”的父亲张家旺在县委副书记任上退休,张志刚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张志勇是县交通局副局长。

张泉兴骗案件结果公告书

张泉兴骗案件结果公告书

张泉兴骗案件结果公告书引言近期,中国司法机关对张泉兴骗案进行了全面调查和审判。

本公告书旨在向公众公布该案件的结果,以及对相关方面的警示和教育。

案件背景张泉兴,男,现年42岁,曾在某公司担任高管职位。

他以其职务之便,利用职务之便,从事了一系列诈骗活动。

该案件涉及金额巨大,涉及范围广泛,对社会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调查过程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侦查工作,中国司法机关获取了大量的证据,包括银行交易记录、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

这些证据清楚地揭示了张泉兴的犯罪事实和手段。

审判结果经过公正、公开的审判程序,张泉兴被判定犯有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同时,对其非法所得进行了追缴,追缴金额达到800万元。

对受害者的赔偿在审判过程中,法庭特别关注了受害者的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泉兴被判决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精神赔偿责任。

受害者将根据其受损程度获得相应的赔偿金额。

对司法机关的表彰在此次案件中,中国司法机关展现了高度的专业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

他们通过细致入微的调查和审判工作,最终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为受害者伸张了正义。

司法机关的表现值得我们的表彰和赞扬。

对类似案件的警示和教育张泉兴骗案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这个案件揭示了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也提醒我们加强对职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金融安全的保护,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结论张泉兴骗案的结果向我们展示了中国司法机关的高效和公正。

这个案件的审判结果不仅为受害者伸张了正义,也对类似犯罪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我们应该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附录:张泉兴骗案件审判结果概要1.张泉兴被判定犯有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2.追缴张泉兴的非法所得,追缴金额达到800万元。

3.张泉兴被判决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精神赔偿责任。

4.中国司法机关在此次案件中展现了高度的专业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黑恶霸痞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黑恶霸痞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黑恶霸痞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1.22•【字号】鲁公通〔2017〕186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黑恶霸痞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市公安局、财政局:现将《山东省黑恶霸痞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2017年11月22日山东省黑恶霸痞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省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黑恶霸痞违法犯罪,严厉打击黑恶霸痞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黑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涉恶类犯罪团伙线索、涉恶常见各类霸痞犯罪线索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在逃人员线索。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的法定条件,主要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强迫妇女卖淫以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

(三)涉恶类犯罪团伙是指3人以上共同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犯罪的犯罪团伙。

全国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全国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全国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1. 山东济南案:2018年,一名名叫宫某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重点打击对象在济南被抓获。

宫某曾经以暴力和恐吓手段经营非法产业链,包括娱乐场所、招嫖站、涉赌等。

他以恶势力团伙为后盾,经营期间违法犯罪活动频繁,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秩序。

2. 广东深圳案:2019年,深圳市公安局成功摧毁了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该团伙涉及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这个团伙长时间在深圳地区非法活动,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

3. 河北衡水案:2020年,河北衡水市公安局成功破获了一个恶势力团伙,该团伙主要通过开设赌场非法牟利。

这个团伙不仅非法经营赌博,还经常使用暴力手段,对参与
者进行恐吓和恶意讨债,给当地居民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4. 四川乐山案:2021年,乐山市公安局成功打掉了一个涉黑涉恶团伙,该团伙成员分别在当地开设赌场、运营非法招嫖等违法犯罪活动。

这个团伙在当地社会上形成了较
大影响力,严重扰乱了乐山市社会秩序和正常市民生活。

以上案例仅为全国范围内的典型案例,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仍在持续进行中,各地警方
将持续打击涉黑涉恶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宜良县马老六案例

宜良县马老六案例

宜良县马老六案例
经海西州都兰县公安局缜密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马金山(马老六)、马忠仓(木碗、马富源)、马金福(马老五)、马占忠(马矮头)、冶小成(尕马、老冶)等8人,涉嫌非法经营、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多起案件。

经查,2014年8月至2017年期间,该团伙长期在都兰县宗加镇、诺木洪地区以巡查、堵截、扣押、殴打、威胁、举报等方式对外省客运车辆车主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外省客运车辆车主到该团伙非法经营的客运站发车,并收取站代费。

为彻底查清该团伙全部违法犯罪事实,维护人民群众正当权益,都兰县公安局现面向全社会广泛征集该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对盘踞在都兰县侵害群众利益的一切社会“毒瘤”将一查到底、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通告之日起,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该团伙违法犯罪事实,曾受到该团伙不法侵害的受害人、知情人,请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提供线索,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鉴定人、被害人依法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并依据《青海省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群众进行奖励;二、凡包庇、袒护违法犯罪分子
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证人实施威胁、报复的,将依法从严惩处;三、公安机关敦促曾参与该团伙违法犯罪的人员,尽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对拒不投案自首、甚至隐藏、潜逃的人员,公安机关将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缉拿到案,并依法严惩。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以著名公司招工为诱饵,骗取"介绍费" 以著名公司招工为诱饵,骗取"介绍费"6639元后逃逸的安徽凤台青 元后逃逸的安徽凤台青 年史太虎, 个月, 年史太虎,于2007年7月10日,被闵行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拘役 个月, 年 月 日 被闵行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拘役5个月 并处罚金2000元. 并处罚金 元 2006年10月,史太虎在闵行区昆阳路 年 月 史太虎在闵行区昆阳路1368号旺杰劳务介绍所内张贴虚 号旺杰劳务介绍所内张贴虚 假招工信息,编造ABB高压电机有限公司,上海富康东川木业有限公司, 高压电机有限公司, 假招工信息,编造 高压电机有限公司 上海富康东川木业有限公司, 第三构件厂有限公司等招工信息,诱骗他人前来应聘.同月13日至 日至16日 第三构件厂有限公司等招工信息,诱骗他人前来应聘.同月 日至 日, 史太虎收取了前来应聘的李先生,潘女士等13位受骗者缴纳的所谓介绍 史太虎收取了前来应聘的李先生,潘女士等 位受骗者缴纳的所谓介绍 费6639元,尔后携款潜逃.2007年3月16日,史太虎在安徽省凤台县被公 元 尔后携款潜逃. 年 月 日 安机关抓获. 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史太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 法院认为,史太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 骗取公民财物,数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骗取公民财物,数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史太虎认罪态度较 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好,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①在上述案例中审判史太虎的具体是哪一个司法机关? 它属于哪 在上述案例中审判史太虎的具体是哪一个司法机关? 一级的司法机关? 一级的司法机关? 结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属于基层人民法院. 结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属于基层人民法院. ②此类案件属于什么性质的案件? 依据的是什么法律? 此类案件属于什么性质的案件? 依据的是什么法律? 结论:属于刑事案件,依据的是《刑法》 结论:属于刑事案件,依据的是《刑法》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30•【分类】其他正文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张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例2:“智冠系”非法集资案案例3:尚某某集资诈骗案案例4:孙某等人集资诈骗案案例5:史某、朱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01.张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基本案情】2014年底,被告人张某为筹集建设养老院的资金,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与艾某等人签订合作协议,由后者组建营销团队,通过在老年人聚集的公共场所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到工地参观、召开推介会、发布宣传视频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以提供“养老享老”服务和高息返利为诱饵,引诱老年人出资办理会员卡,并承诺三年期满后可以将会员卡内资金转为住宿费用,期间按年化10-15%的利率返利。

2014年11月至2019年8月,张某共向747名老年人吸收资金共计5900余万元。

案发后,相关单位采取多项措施,将集资款尽数追回。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张某等人有自首、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等人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所追回集资款全额发还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养老产业、“银发经济”蓬勃发展,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金融防范意识较差的特点以及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以提供老年服务、建设养老公寓等为由,以老年人为侵害对象进行非法集资,社会危害严重。

为守住老年人的“养老钱”,审理法院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多次与公安、检察机关会商,反复对被告人、辩护人释法明理,讲明退赃从宽的法律政策和法律后果,经多方不懈努力最终将涉案资金全部追回并发还集资参与人,挽回了损失,惩处了犯罪,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王广群抢劫、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广群抢劫、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广群抢劫、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59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聂莹邵明福高婧明【审理法官】聂莹邵明福高婧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吉林省华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英丽【当事人】吉林省华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英丽【当事人-个人】郑英丽【当事人-公司】吉林省华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吉林省华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郑英丽【本院观点】债务应当清偿。

【权责关键词】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轻伤轻微伤并处罚金缴纳和解协议刑事责任能力陪审有期徒刑证据确实、充分关联性质证犯罪记录前科主犯从犯数罪并罚自首执行逮捕可以从轻【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抢劫1、2004年7月29日晚,被告人王广群和肖国平(已判刑)二人从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乘坐赣F×××某某“的士”到抚州“嘉年华”,肖国平付车费时给了一张假百元钞给“的士‘司机李某1找零,李某1因当时没有零钱找给肖国平,肖国平遂留下李某1的手机号码。

同年8月2日晚上,被告人王广群伙同肖国平携带尖刀在抚州街上逻到并拦下李某1的赣F×××某某“的士”,由于李某1当时没有发现肖国平二人就是拿假钞给他的人,就同意载乘王、肖二人。

被告人王广群和肖国平上车后,便持刀威胁李某1将“的士”开到临川区上顿渡镇中洲王家堤坝,然后要李某1打电话回家叫其家人送2000元钱来。

由于当天已晚,被告人王广群和肖国平就抢走了李某1的一部“首信”手机及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并勒令其第二天送2000元钱给他们。

次日上午,李某1拿1500元钱给王广群、肖国平,换回了自己的行驶证等证件。

艾强强与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凤城路派出所行政处罚上诉案

艾强强与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凤城路派出所行政处罚上诉案

艾强强与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凤城路派出所行政处罚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1【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13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毅蒋蒙蒙蒲晨【审理法官】孙毅蒋蒙蒙蒲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艾强强;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凤城路派出所【当事人】艾强强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凤城路派出所【当事人-个人】艾强强【当事人-公司】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凤城路派出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婵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婵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婵【代理律所】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艾强强【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凤城路派出所【本院观点】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并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罚款拘留户籍所在地复议机关质证合法性回避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依法予以确认。

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经过一审庭审示证、质证,二审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并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经查,本案中,经一审庭审示证、质证的微信聊天记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以及违法嫌疑人陈述等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艾强强主动添加案涉人员微信后,进行询价、要求提供照片以及前往约定地点等事实,足以认定上诉人主观上具有嫖娼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嫖娼行为。

张强、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鑫汇冶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强、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鑫汇冶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强、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鑫汇冶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5【案件字号】(2021)冀04民终1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段子勇温永国郭晓丽【审理法官】段子勇温永国郭晓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强;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鑫汇冶金有限公司【当事人】张强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鑫汇冶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强【当事人-公司】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鑫汇冶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邢秋平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邢秋平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邢秋平【代理律所】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强【被告】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鑫汇冶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张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除29700元的内容应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和生活费的一部分的总和及上诉人未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外,其他无异议,鑫汇公司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

根据一审卷宗材料本案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关于张强请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4103元、停工期间生活费7242.85元问题。

经审查,鑫汇公司已支付29700元,且张强称该笔款项系停工留薪期工资和生活费的一部分的总和,而张强上诉请求的两项合计为21345.85元,低于已支付的数额,故该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黑涉恶线索管理的规定-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黑涉恶线索管理的规定-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黑涉恶线索管理的规定正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黑涉恶线索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工作,确保线索排查到位、移交到位、反馈到位,根据《吉林省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移交反馈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法院涉黑涉恶线索排查、移交和反馈工作。

线索包括全省法院排查发现的线索、群众举报的线索和有关单位转交、移交的线索等。

第三条线索管理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严防泄露举报人信息,依法保护线索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全省法院扫黑办负责线索移交反馈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全省法院应当建立各部门线索移交与查办反馈双向通道,健全完善线索移交、结果反馈机制。

第六条为深化线索排查工作,按照“一案三查”工作要求,重点排查以下三个方面的线索:(一)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二)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问题和“保护伞”线索;(三)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线索。

第七条“一案三查”的范围是近三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办理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

第八条全省法院应建立涉黑涉恶线索登记台账,由专人对收集的线索统一登记,线索登记应坚持及时、准确、保密。

第九条线索台账包括线索来源、线索内容、接收时间、反馈情况、督办情况、查实情况等。

线索登记过程中,杜绝遗漏线索、线索不明等情况。

第十条所有登记的线索,应当即时在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可视化网络平台专栏中登载更新。

第十一条全省法院应当建立院长督导机制。

审判执行业务部门排查的涉黑涉恶及“保护伞”线索报送各院扫黑办时,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张某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

张某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

张某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文章属性•【案由】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裁判规则行为人成立公司组织多人进行非法放贷活动,以喷油漆、扔油瓶、半夜上门滋扰等“软暴力”手段非法讨要债务,通过套路贷实施多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

正文张某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纠集李某、任某、陈某、邰某、王某等人,设立组建某财富公司,在江苏省某市区进行非法放贷活动,以喷油漆、扔油瓶、半夜上门滋扰等“软暴力”手段非法讨要债务。

在放贷过程中,该组织成员还引诱、纠集褚某、朱某、姚某、王某、顾某等在校学生,利用同学、朋友关系诱骗其他未成年学生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在借款中随意扣减“服务费、中介费、认家费”等,并逼迫未成年少女拍摄裸照担保债务,部分未成年被害人被迫逃离居住地躲债,造成辍学等不良后果。

该组织通过“套路贷”,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6000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纠集褚某、李某等11人,形成人员组织稳定,层级结构清晰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成员长期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多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据此,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对其他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亦判处了相应刑罚。

责任编辑:韩绪光法院评论典型意义本案系江苏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第一批挂牌督办的案件之一,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省查处并宣判的第一起以未成年人为主要犯罪对象的黑恶势力“套路贷”犯罪案件。

该案恶势力集团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经济金融秩序,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权益。

公安部关于认真查处殴打公共交通司乘人员案件的通知-[87]公[治]字69号

公安部关于认真查处殴打公共交通司乘人员案件的通知-[87]公[治]字69号

公安部关于认真查处殴打公共交通司乘人员案件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认真查处殴打公共交通司乘人员案件的通知([87]公[治]字69号)近年来,公共交通司乘人员被殴打的案件屡有发生。

据全国总工会和有关地方公安机关的不完全统计,北京、天津、沈阳、西安等十一个城市一九八六年共发生司乘人员被无故殴打案件三千五百多起。

今年五月以来,北京市发生殴打伤害司乘人员案件九十一起,比去年同期上升百分之四十,被伤害的司乘人员达百余人。

今年一至三月中旬,沈阳市发生殴打电车司乘人员案件三十六起,调戏女乘务员十三起。

最为严重的是,沈阳市电车乘务员王謦、西安市公共汽车司机朱春善、合肥市公共汽车乘务员陆忠被歹徒伤害致死。

这些事件的发生,不仅直接危害司乘人员的人身安全,而且严重影响了公共电汽车和出租汽车的正常运营,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

为了维护公共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司乘人员和乘客的人身安全,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地公安机关要旗帜鲜明地积极支持公共交通司乘人员的工作。

对公共交通工具上和车站秩序混乱的,要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整顿,切实维护好公共交通的工作秩序和治安秩序。

二、对殴打公共交通司乘人员无理取闹,故意制造事端的违法分子,一经发现,要认真查处。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要给予处罚,该罚款的要罚款,该拘留的要拘留,不能以罚款代替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可请政府出面,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犯罪分子依法公开处理,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群众。

三、对公共交通司乘人员殴打、伤害乘客的,也应依法严肃处理。

李忠富、朝阳市公安局燕都新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忠富、朝阳市公安局燕都新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忠富、朝阳市公安局燕都新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3【案件字号】(2020)辽13行终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孟凡芹胡文涛佟伦【审理法官】孟凡芹胡文涛佟伦【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忠富;朝阳市公安局燕都新区分局【当事人】李忠富朝阳市公安局燕都新区分局【当事人-个人】李忠富【当事人-公司】朝阳市公安局燕都新区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忠富【被告】朝阳市公安局燕都新区分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燕都新区公安分局对上诉人李忠富越级上访的行为作出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后,因李忠富在执行拘留期间主动承认错误并出具保证书,燕都新区公安分局变更行政拘留为5日,并将变更后的处罚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实际执行的亦是变更后的处罚内容,原处罚决定对李忠富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现李忠富对原处罚决定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行政拘留变更行政处罚拘留新证据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燕都新区公安分局对上诉人李忠富越级上访的行为作出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后,因李忠富在执行拘留期间主动承认错误并出具保证书,燕都新区公安分局变更行政拘留为5日,并将变更后的处罚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实际执行的亦是变更后的处罚内容,原处罚决定对李忠富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现李忠富对原处罚决定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9)辽1302行初127号行政判决;二、驳回原告李忠富的起诉。

安岩黑社会案判决书

安岩黑社会案判决书

安岩黑社会案判决书
据悉,该犯罪组织长期盘踞在哈尔滨市香坊等地区,大肆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危害一方,严重破坏社会经济和治安秩序。

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彻底摧毁该犯罪组织,公安机关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受害人、知情人积极检举揭发该犯罪组织涉嫌违法犯罪线索。

公安机关承诺,对举报尚未掌握的线索,经核查属实的,将根据《哈尔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依法保护举报人人身安全并为其严格保密。

公安机关敦促该犯罪组织其他成员尽快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公安机关警告,对威胁恐吓、打击报复举报人,故意窝藏、资助在逃人员,阻挠干扰取证办案的,将依法予以严惩。

判刑10年。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哈尔滨中的安岩案中的主犯安岩因为涉黑被判处了10年的有期徒刑。

该犯罪组织长期盘踞在哈尔滨市香坊等地区,大肆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为害一方,严重破坏社会经济和治安秩序。

哈尔滨市公安局在2020年的11月份,成功打掉以安岩、赵永林、王敬海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17名主要成员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张强(冀市监石处〔2021〕13018421000562号)

张强(冀市监石处〔2021〕13018421000562号)

张强(冀市监石处〔2021〕13018421000562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冀市监石处〔2021〕13018421000562号【处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266813230100【处罚日期】2021.12.06【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石家庄市【处罚对象】张强【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5:54:51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吊处字〔2021〕005 号当事人:新乐市福涞美拖鞋厂等 1794 户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84MA088Y6H89 经营场所:新乐市良庄村经营者:史增善经查明,新乐市福涞美拖鞋厂等 1794 户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登记事项变更后,未办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情节严重。

以上事实,有以下书证等证据证明:证据一: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实地核查记录表,证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证据二:新乐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的《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公告》及《新乐市福涞美拖鞋厂等1794 户擅自改变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名单》,证明市场监管局对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下达责令改正通知,责令当事人限期变更经营场所。

证据三: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栏公开张贴的《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公告》及《新乐市福涞美拖鞋厂等 1794 户擅自改变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名单》,证明市场监管局对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下达责令改正通知,责令当事人限期变更经营场所。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的住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我局于 2021 年月日,同时在新乐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栏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张强、嘉祥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强、嘉祥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强、嘉祥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5【案件字号】(2020)鲁08行终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玲李传平惠慧【审理法官】张玲李传平惠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强;嘉祥县公安局;山东万方石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张强嘉祥县公安局山东万方石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强【当事人-公司】嘉祥县公安局山东万方石业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强;山东万方石业有限公司【被告】嘉祥县公安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嘉祥县公安局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对于辖区内扰乱单位工作秩序的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第三人物证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嘉祥县公安局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对于辖区内扰乱单位工作秩序的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上诉人张强是否实施了扰乱原审第三人山东万方石业有限公司施工秩序的行为是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

根据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上诉人并非第一次出现在拦截原审第三人工作车辆的现场,根据与上诉人同时出现在现场的某某村村民的询问笔录显示,该部分某某村村民就是为了阻挠原审第三人的工作车辆而来,而原审第三人正常的施工行为也确因上诉人及其他村民的阻碍而停止,故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实施了扰乱原审第三人施工秩序的行为从而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诉人关于其未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被上诉人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了受理、调查、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复核、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及送达等相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关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张强赌博,殴打他人案(萧公(义桥)行罚决字[2022]05189号)

张强赌博,殴打他人案(萧公(义桥)行罚决字[2022]05189号)

张强赌博,殴打他人案(萧公(义桥)行罚决字[2022]05189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萧公(义桥)行罚决字[2022]0518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200【处罚日期】2022.05.19【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义桥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萧山区【处罚对象】张强【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46:00处罚名张强赌博,殴打他人案称行政处罚决定萧公(义桥)行罚决字[2022]05189号书文号被处罚对象张强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5月18日下午,在萧山区***镇***村桥亭赖**的租房内,张强等人,以搓自摸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用扑克牌作为筹码(每人10人张,每张金额10元),期间,孙**因张强摸牌的事情而发生言语争执并打架,张强用右手臂肘部殴打张强左脸部位,后被***派出所民警依法查获。

案发后,孙**经萧山区第三人民医院诊断:颧弓骨折,另从张强处查获非法获利10元。

张强的行为构成赌博和殴打他人,应当受到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因殴打他人决定给予张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因赌博决定给予张强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张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并追缴人民币10元、并追缴人民币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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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张强等人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告(2019)
近日,绥滨县公安局通过缜密侦查,精心组织部署,成功打掉了以张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为深挖彻查涉案人员的全部违法犯罪行为,现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征集张强等人的违法犯罪线索。

现已查明:该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通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目前该团伙主要成员张强、李德福、刘岩已被绥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庞长清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现在监狱服刑中。

为查清该犯罪团伙全部违法犯罪事实,维护社会安定秩序,保障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现公告如下:
一、号召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张强等人违法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提供张强等人违法犯罪线索。

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必要时可以采取保护措施。

二、鼓励曾受到张强等人侵害的受害人、知情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检举、揭发、提供案件线索,积极支持、配合公安机关侦办案件。

三、公安机关依法保障举报人、受害人、证人的各项权利。

对包庇、袒护、纵容张强等人违法犯罪以及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惩。

四、对提供有价值线索并被采纳的举报人,公安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现金重奖。

五、公安机关郑重敦促该犯罪团伙其他涉案成员认清形势,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违法犯罪行为,争取宽大处理。

六、举报方式:
(1)来访、来信
来访地址:黑龙江省绥滨县松滨大街西段绥滨县公安局扫黑办。

来信地址:黑龙江省绥滨县公安局扫黑除恶办公室收,邮编:156200。

(2)举报电话:0468-*******
联系人:冯警官 *******
郝警官 *******
(3)举报电子邮箱:*******
绥滨县公安局
2019年10月14日
附:主要涉案人员信息如下:
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0468-*******(绥滨县扫黑除恶办)0468-*******(绥滨县公安局)0468-*******(绥滨县检察院)0468-*******(绥滨县法院)0468-*******(绥滨县司法局)
2、信件举报:绥滨县松滨大街100号,县扫黑除恶办收;绥滨县松滨大街45号,县公安局扫黑除恶办收。

3、信箱举报:绥滨县政府大门口两侧“扫黑除恶”举报箱。

4、来访举报:绥滨县松滨大街100号522室;绥滨县松滨大街公安局刑警楼302室。

5、邮箱举报:县扫黑除恶办 *******;县公安局 *******。

6、微信举报:“绥滨扫黑除恶”微信公众号(县扫黑除恶办)。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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