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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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的日照间距

建筑的日照间距

建筑的日照间距国家规定:1994年2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或大寒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两小时。

住宅日照间距主要满足后排房屋(北向)不受前排房屋(南向)的遮挡,并保证后排房屋底层南面房间有一定的日照时间。

日照时间的长短,是由房屋和太阳相对位置的变化关系决定的,这相相对位置以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表示。

它和建筑所在的地理纬度、建筑方位以及季节、时间有关。

通常以建筑物正南向,当地冬至日(大寒日)正午十二时的太阳高度角作为依据。

根据日照计算,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日照间距约为1-1.7倍前排房屋高度。

一般越往南的地区日照间距越小,往北则越大。

在我们购买房子的时候应该选择那种每栋楼都不是太长的住宅小区,如果楼房的长度过长,后排低层的日照时间就会受到前排楼房的遮挡。

现代住房往往是随着街道的走向依街而建,不同走向的街道获得的日照时间也都不尽相同。

在纬度较低的地区,正南正北朝向的楼群冬季得到的日照数量多,在纬度比较高的地区,比如纬度在35度以北的地区偏东南、偏西南平等布置的居住建筑,比正南向、正北向布局的居住建筑更有利于日照。

在北京一般人都认为正南正北的房子最好,可是实际上并不能完全这样说,从日照时数来看,因为纬度不同,太阳的高度角也就不一样,所获得的日照数也不同。

比如:在北京这样的地理位置,对于间距系数为1.7的建筑布局来说,在冬至日,后排低层最多只能享受到大约1小时的日光照射。

但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 5度以内的建筑布局却可以享受到4个小时的日光照射。

一般来说,居室建筑的最佳朝向应该是偏西南或偏东南15-30度以内,比较适宜的朝向应该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

俗话说阳光是人类健康的源泉。

在我国春联中就常常可以看到“向阳门地春常在”这句话,意思就是说一个宅地如果能经常得到阳光的照射,家人就会心情舒畅、精神愉快、健康长寿。

天津市日照分析计算规则-0905

天津市日照分析计算规则-0905

天津市日照分析计算规则一、目的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高层建筑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

本规则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多层建筑不作日照分析,根据天津住宅建筑间距设计标准要求按日照间距控制。

二、日照分析对象、标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 GB 50180-93)规定:居住建筑全天有效日照时间需满足大寒日2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全天日照有效时间需满足冬至日2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全天有效日照时间需满足大寒日1小时;根据《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 GB 50096-1999)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规定: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结合天津实际情况及《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普通居住建筑(不包括公建用地上的酒店式公寓等)的居室全天有效日照时间需满足大寒日2小时,旧城区及中心商业区可酌情降低,但全天有效日照时间需满足大寒日1小时。

老年公寓、敬老院等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日照有效时间需满足冬至日2小时。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

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2、朝向和有效窗户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居室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行业性技术规范2010-03-27 09:49:20 阅读16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恢复性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筑规划管理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批前公示制度。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公示:(一)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和其他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组团以上居住区住宅建筑;(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三)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四)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的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第八条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布局必须避开地下活动断裂和地下文化遗址丰富的区域。

第九条新建居住区、成片改造区的各种配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成。

新建居住区应当集中规划建设配套商业用房,其单体住宅建筑不得混建商业用房。

第十条已经按照详细规划建成的居住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得新建、扩建任何建筑。

天津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0613

天津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0613
筑的高度100米以上的,以其高度的1.4倍为半径,作出扇形的日照阴影范围,该阴影范围最 小不得小于建筑高度100米的实际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半径300米(或240米)的扇形阴影 范围。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 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
主体范围: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应以 300米(或24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
二.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的主要原则
天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的主要原则
2.1 新编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间距的控制方式调整
2.1.2 天津市原建筑管理篇建筑间距的 控制方式
2.1.3 天津市新编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 筑间距的控制方式
主客体形式
天津

多层建筑 住宅
间距 系数
高层建筑 住宅
间距 系数
多层建筑
天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的背景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控制方式
主客体形式
上海 杭州
多层建筑 住宅
间距 系数
单栋高层 住宅
日照 分析
群体高层 住宅
日照 分析
多层建筑
日照
文教卫生 分析
高层建筑
日照
文教卫生 分析
间距 系数
日照 分析
日照 分析
间距 系数
日照 分析
南京
间距 系数
间距 系数
日照 分析
间距 系数
间距 系数
1-0.95 折减系数
均不满足
均不满足
住宅
垂直布置
12m
新区大寒2h 改区大寒1h
均不满足
高层遮挡
南北关系
东西关系

天津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0613解读

天津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0613解读
3 .居民维权意识提高,日照纠纷增多
现今一方面城市建设在不断发展、高层建筑日渐增多,而另一方面随着城
市品质的不断提升、人们对居住环境质量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人民的维权意 识也在日趋强烈。 各个城市围绕阳光权的纠纷都在不断增多,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矛盾更是 突出。居民认为高层建筑挡光而产生的信访案件或法律诉讼屡见不鲜 , 2007 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后,此类案件必然会进一步增多,若不能提前寻找解 决日照问题的科学方法,将造成大量的法律纠纷,影响社会稳定。
天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的背景
4. 国内主要城市均已修编或正在修编相关管理法案
北京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就成立专门的研究小组,进而在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
作中作出了日照间距的管理要求,于1988年出台《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暂
行规定》。 上海市规划局从1997年开始着手研究日照计算规则及管理办法。2001年内部试 行的《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2002年发布的沪规法[2002]840号,2003年
天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的背景
2.新颁物权法对居住日照权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天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的背景
发布的沪规法[2003]482号及2004年发布的沪规法[2004]302号文件等,
南京市规划局于2004年11月在宁规字〔2004〕267号文件中发布了《南京市 高层建筑日照计算规则》. 杭州市规划局于2005年5月发布了《杭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建筑间距与日照问题

建筑间距与日照问题

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也可以用:xx: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

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

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比如,北京市现在依据的地方法规主要是1994年经人民政府批准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该法规条文是以建筑间距系数和最小距离作为核定建筑间距是否合法的标准。

从现实情况来看,一般业主容易接受同一时期建设完成的居住区中的建筑间距,即使间距很小,也能得到业主的认可。

而当有新建建筑出现并遮挡业主阳光时,业主往往难以接受,进而可能会发生纠纷。

在这一点上,业主一定要经过仔细分析后,方可判断自己的采光权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义上的侵犯。

新建建筑和现状住宅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才可进行建设,否则就是违法建设。

如果业主能够确定对方是违法建设,那么可向对方提出异议;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建设的,即使是遮挡住宅的阳光,那也是合法遮挡,是受法律保护的。

天津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0613

天津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0613

天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的背景
1.2《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 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表4.1.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满足
南≤45°12m 南>45°平行
新区大寒2h 改区大寒1h
满足
高层遮挡 并列布置 南北关系 东西关系
文教 卫生
8m
新区1.2W 改区1.0W 且>14m
新区1.0W 改区0.8W 且>14m
按住宅的 新区执行
无窗8m 有居室窗 新区12m 改区10m
日照分析 新区1.2W 改区1.0W 且>14m
垂直布置
新区
南15-30°1.3H
新区1.5H 改区1.2H
南>30 °1.0H 改区
12m
南15-30°1.1H
南>30 °1.0H
新规定
部颁规范 要求
新规定与部 颁标准比较
新区1.61H 改区1.5H
新区大寒2h 1.61H
改区大寒1h 1.58H
新区满足 改建区低于
1-0.95 折减系数
1-0.95 折减系数
天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的背景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控制方式
主客体形式
上海 杭州
多层建筑 住宅
间距 系数
单栋高层 住宅
日照 分析
群体高层 住宅
日照 分析
多层建筑
日照
文教卫生 分析

建筑物的日照间距计算公式

建筑物的日照间距计算公式

建筑物的日照间距计算公式
建筑物的日照间距计算公式可以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和周边建筑物、树木等遮挡物的距离来确定。

一种常见的日照间距计算公式是使用简化版的直角三角函数公式,即:
日照间距 = 建筑物高度 / (tan(太阳高度角) ×缓冲系数)
其中,
- 建筑物高度为建筑物顶部到地面的高度(单位为米);
- 太阳高度角为太阳光线与水平面的夹角(单位为弧度);
- 缓冲系数为考虑周边建筑、树木等遮挡物的因素而设定的一个系数,一般取1.2。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公式仅适用于地理位置在赤道附近、不考虑地形起伏等条件的情况下。

在实际应用中可能需要考虑更多的参数和限制条件,如地理位置的经纬度、季节、时间等。

建筑物的日照间距计算公式可以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和周边建筑物、树木等遮挡物的距离来确定。

一种常见的日照间距计算公式是使用简化版的直角三角函数公式,即:
日照间距 = 建筑物高度 / (tan(太阳高度角) ×缓冲系数)
其中,
- 建筑物高度为建筑物顶部到地面的高度(单位为米);
- 太阳高度角为太阳光线与水平面的夹角(单位为弧度);
- 缓冲系数为考虑周边建筑、树木等遮挡物的因素而设定的一个系数,一般取1.2。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公式仅适用于地理位置在赤道附近、不考虑地形起伏等条件的情况下。

在实际应用中可能需要考虑更多的参数和限制条件,如地理位置的经纬度、季节、时间等。

住宅日照间距系数的计算方法

住宅日照间距系数的计算方法

住宅日照间距系数的计算方法住宅日照间距系数是用于衡量住宅周围环境对室内采光的影响程度的指标。

它是根据室内房间的采光面积和室外景观要素(如建筑物、树木、地形等)之间的关系来计算的。

住宅日照间距系数的计算方法涉及到多个步骤,包括收集相关数据、处理数据、计算系数等。

下面将详细介绍住宅日照间距系数的计算方法。

1.收集相关数据首先,需要收集以下相关数据:-住宅的平面图,包括房间的位置和尺寸;-住宅周围的环境要素,如相邻建筑物、树木、地形等。

2.处理数据在计算住宅日照间距系数之前,需要对数据进行处理。

具体步骤如下:-将住宅平面图转化为数字化的图表,用于后续计算;-根据住宅平面图,计算每个房间的采光面积。

3.计算系数计算住宅日照间距系数的方法有多种,下面介绍一种常用的方法:网格法。

-将住宅周围的环境要素(如相邻建筑物、树木等)转化为网格,每个网格代表一个要素;-将住宅平面图也转化为网格,每个网格代表一个房间;-对于每个房间网格,计算其采光面积;-对于每个房间网格,计算与其相邻的环境要素网格对其采光的影响程度;-将房间所有相邻环境要素网格的影响程度累加,得到房间的综合采光影响;-将综合采光影响除以房间的采光面积,得到房间的日照间距系数;-对于整个住宅,计算所有房间的日照间距系数的平均值,即为住宅的日照间距系数。

需要注意的是,住宅日照间距系数的计算结果通常为0到1之间的小数,数值越接近1表示室内采光效果越好。

此外,还有其他计算住宅日照间距系数的方法,如基于光线追踪的方法、基于统计学方法等。

每种方法都有其独特的计算步骤和适用条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计算。

总结起来,计算住宅日照间距系数需要收集相关数据,处理数据,然后根据特定方法进行计算。

这些步骤的具体细节可能因方法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总体思路是一致的。

通过计算住宅日照间距系数,可以评估住宅采光情况,为日后的室内设计和改善提供参考。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行业性技术规范2010-03-27 09:49:20 阅读16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恢复性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筑规划管理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批前公示制度。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公示:(一)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和其他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组团以上居住区住宅建筑;(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三)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四)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的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第八条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布局必须避开地下活动断裂和地下文化遗址丰富的区域。

第九条新建居住区、成片改造区的各种配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成。

新建居住区应当集中规划建设配套商业用房,其单体住宅建筑不得混建商业用房。

第十条已经按照详细规划建成的居住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得新建、扩建任何建筑。

日照间距

日照间距

最近关于在高层住宅楼前起非住宅的高层建筑,使用哪一种退让标准的讨论始终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

这几天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咨询了一些相关人士,终于搞清楚了这个问题。

商业高楼起在已建成的住宅楼前仅仅采用最低日照标准“3小时”肯定是不合情不合理的!现将原因总结如下,欢迎大家理性探讨!先从“情”上来看:国家为什么只制定了最低标准,而没有制定最高标准?这是政府“以人为本”,希望尽量改善百姓生活的体现!显然只采用最低日照标准“3小时”是不合情的!再从“理”上来看:目前江苏省统一遵照的是《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在此规定的“第三章建筑管理”里面对此早已有了清楚明确的规定。

引用如下:3.1.6 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3.1.6.2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可按3.1.3条计算确定。

3.1.9.1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以上规定中的两条讲得非常清楚应遵循住宅建筑间距规定退让!3.1.3条如下:3.1.3各市、县(市)正南北向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1.3执行。

3.1.3.1 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L=L1±L2L=建筑间距L1=日照间距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3.1.3.2 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L1=i.HL1=日照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建筑的计算高度3.1.3.3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可按表3.1.3.3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照遮挡的条式住宅之间。

3.1.4 住宅建筑间距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º时, 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º时, 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住宅建筑方位为基准。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规定的间距系数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规定的间距系数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行业性技术规范2010-03-27 09:49:20 阅读16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恢复性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筑规划管理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批前公示制度。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公示:(一)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和其他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组团以上居住区住宅建筑;(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三)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四)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的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第八条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布局必须避开地下活动断裂和地下文化遗址丰富的区域。

第九条新建居住区、成片改造区的各种配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成。

新建居住区应当集中规划建设配套商业用房,其单体住宅建筑不得混建商业用房。

第十条已经按照详细规划建成的居住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得新建、扩建任何建筑。

建筑间距与日照问题

建筑间距与日照问题

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

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

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比如,北京市现在依据的地方法规主要是1994年经人民政府批准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该法规条文是以建筑间距系数和最小距离作为核定建筑间距是否合法的标准。

从现实情况来看,一般业主容易接受同一时期建设完成的居住区中的建筑间距,即使间距很小,也能得到业主的认可。

而当有新建建筑出现并遮挡业主阳光时,业主往往难以接受,进而可能会发生纠纷。

在这一点上,业主一定要经过仔细分析后,方可判断自己的采光权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义上的侵犯。

新建建筑和现状住宅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才可进行建设,否则就是违法建设。

如果业主能够确定对方是违法建设,那么可向对方提出异议;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建设的,即使是遮挡住宅的阳光,那也是合法遮挡,是受法律保护的。

天津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办法

天津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办法

附件天津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日照间距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高层建筑遮挡北侧规划或者保留地块的住宅、敬老院、医院、疗养院、托幼、中小学等有日照要求建筑物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日照分析。

前款所称日照分析是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采用通过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鉴定的计算机分析软件,模拟计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拟建高层建筑,在指定日期对北侧有日照要求建筑物的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日照分析报告》作为本市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日照分析技术参数按照下列标准设置:(一)经度为东经117°10′,纬度为北纬39°08′。

(二)住宅的有效日照时间带为大寒日8:00至16:00;其它有日照要求建筑物的有效日照时间带为冬至日9:00至15:00。

(三)时间计算精度为分钟。

(四)时间累计方式为有效时间段全部累计。

(五)太阳高度角不小于8°。

(六)阳光与墙面、窗面夹角不小于15°。

(七)窗分析计算点为外墙面处的窗台中点。

(八)受影面为室内设计地坪以上900mm的平面。

(九)网格间距不大于1000mm ,现状住宅不大于500mm。

(十)计算均采用真太阳时。

第五条日照分析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建立拟建建筑物计算机模拟模型。

(二)确定日照遮挡客体范围、客体建筑物以及参与遮挡的其它建筑物。

(三)按照电子地形图的建筑物外轮廓建立粗略计算机模拟模型,排除不需要参与分析的建筑物。

(四)绘制拟建建筑物建成后的客体建筑物受影面高度上的外墙轮廓线,等距离布点进行日照时间分析。

(五)客体建筑物的主要采光面在等距离布点日照时间分析不能满足规定日照时间的,对该客体建筑物以及对其形成遮挡的其它建筑物,建立精细计算机模拟模型。

(六)根据需要,对客体建筑物进行拟建建筑物建设前、后逐窗对比分析。

天津市建筑规划管理细则

天津市建筑规划管理细则

关于颁布《天津市建筑规划管理细则》的通知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建筑规划管理细则》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建筑规划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城市规划和各项建筑的规划管理,保证本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城市规划范围、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规划范围和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及建制镇、规划特定的地区。

凡在上款所列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拆修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和与市容街景有关部位的,均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是本市建筑规划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建筑规划管理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接照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则建设。

第五条凡确定由市区外迁的单位,不准在原址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性建筑。

第六条不准在新建居住区内建设未经规划批准的项目。

在按规划已建成的居住区内,不准插建居住建筑,不准将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改作工业?及仓储等建筑。

现有居住区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及仓储建筑,应在旧区改造时,调整合并或外迁。

第七条不准在公园、公共绿地、学校操场、托幼园所及其活动场地、煤场、体育场和?其他体育活动场地建造其配套设施以外的建筑物,并不准将其改作他用。

第八条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存车场地,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改作他用。

第九条申请建造生产易燃易爆产品或在生产作业中产生有害气体及剧毒、强噪、震动?、高温、低冷、恶嗅以及其他对环境有污染的建筑时,须按有关规定先取得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部门的同意,再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条领有建筑工程施工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图纸和要求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发照部门批准。

第三章建筑施工执照第十一条各类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之前,应按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的?分工,向主管的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筑申报手续,凭工程计划任务批准文件及有关附件,填?写《建筑工程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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