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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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利弊

比较目前世界上主要的五种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利弊,并进一步分析我国目前出口信用保险的推广模式的利弊。

1. 政府直接办理

政府直接办理的模式是指政府以其财力作保证,成立直属政府管辖的出口信用保险部门,管理并经营本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

特点: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机构本身就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其业务收入与赔款支出是直接纳入国家预算的。

2. 政府全资公司经营模式

指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或政府命令由财政出资组建全资国有公司,专门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政府只负责制定经营政策和方针,并提供资金上的支持,但不具体经营。

特点:政府只负责制定经营政策和方针并提供资金支持,并不具体进行经营。

3. 政府控股公司经营模式

指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是一家股份公司,政府部门或其他公共机构占有该公司超半数以上的股份,作为最大的股东控制公司经营。

代表:新加坡、西班牙、波兰、秘鲁、塞内加尔。

4. 政府委托私人机构办理模式

指政府制定政策、私人机构办理,对于超过其偿付能力以上的信用风险损失由国家提供金融风险担保的方式。

代表:法国、德国、荷兰、葡萄牙、希腊、新西兰、阿根廷、南非、巴巴多斯、津巴布韦。特点:由国家最终承担风险。

5. 进出口银行兼营模式

代表:美国、土耳其、中国台湾、泰国、牙买加、埃及、毛里求斯。

特点:既可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及担保,又可提供出口信贷融资。

出口信用保险的推广模式利弊:

(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的推广

1.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人。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在80年代束发展起来的。1989年,国家责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也有了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权力。目前,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

2.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业务。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可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1992年以前,我国出廿信用保险只开办了以保证出口企业收亍[安全性的短期业务,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办理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现在已初步形成了包括短期出口信综台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用保险、国外来料加工保险、海外工程承包保险和保函类、海外投资保险在内的出口信用保险体系。

3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方式。我国规定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方式必须符台三大原则。其一,统保原则。即要求出口商必须将非信用下结算的全部出口业务统一投保。出口企业在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市场上的所有业务都要一次性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其二,买方信用限额原则保险人对出口商所承担的保险是有限额的,买方信用限额是保险人承担的最大保险责任;

其三,部分赔偿原则对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的赔付多为80%一90%,属部分赔偿。

(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利弊分析

1.承保机构重叠。目前同时在两家机构经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重叠、权责不明’资源浪费,这是不台理的。由非政策性的保险公司承保致策性保险业务不符台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随着我国经济俸制改革的深化,人保转向“国有独资商业保险公司”的角色定位,再由人保继续代表政府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既不利于人保商业性保险业务的开展.也不利于出口信用保险这一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发展。

2.参保比率低。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仍然处于较坻的水平,与外贸的大幅增长不相符合。在我国全部出口额中大概只有11%左右的出口贸易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我国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仅占全国出口企业的3%左右.有的企业甚至不知道出口信用保险的存在。

3.实际费率过高。现行出廿作用保险实行差别费率。根据各国风险状况、资信等级与进口企业的情况分类确定保险费用,大致分为4类。其中,一类费率为0.69%左右,四类费率为383%左右。实行差别费率,符台国际惯例,但我们的差别费率的名义值是合理的、实际值却偏高。这是由于根据出口信用保险的部分赔偿原则,企业要自担10%一20%的风险,出口利润本来就利微,费率偏高导致企业无法承担.不符舍政策性保险的初衷4统保方式收效差。作为政策性保险,实行统保原则主要不是为满足企业最低利润率的需要,而是作为促使企业提高警惕、防范风险的手段之一。当这一原则从根本上影响到外贸企业的出口积极性,这一原则就有待改进。如何通过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企业的出口.同时注重提高风险控制是有待解决的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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