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务员法立法实施中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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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务员法立法及实施中的不足
1993年,国务院发布施行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管理初步做到有法可依,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公务员法》并于2006年1月1日施行,后国务院、中组部、人社部等又出台了多个配套规定,公务员管理逐步进入法治轨道。但是,从十多年来的实践看,公务员法立法方面、施行方面都存在一些不足。
一、公务员职位分类不科学
(一)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
(二)我国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三)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的不足之处。从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看,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明显存在不足。政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
关等可视为综合管理类,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则明显不属于综合管理类,也不属于专业技术类,应该单独作为司法类分类,即使不考虑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也不完全属于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中的任何一种。虽然公务员法规定,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但为什么明显有司法类却不明确规定,而要留个尾巴呢。而且,公务员法已经实施十一年,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改革正在进行,职位类别正在单独设置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的职位类别却至今也没有个独特的规范的设置。稍学过西方民主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人都知道他们的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的地位相当重要,而公务员法未单设司法类职位,可能让人产生司法地位弱的误解。
二、公务员职务序列设置不科学
(一)职务序列设置不科学。公务员法规定,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
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从公务员法的规定看,我国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只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种,而非领导职务只在厅局级以下设置。这个规定明显不科学。省部级副职以上没有设置非领导职务,如果有省部级副职以上领导被撤职、免职了,那么他既没有了领导职务,也没有非领导职务,从法律意义上来讲竟然没有职务了。有的同志说,别个免职了,还享受着省部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的待遇呢。实践中,这种情况不鲜见。但这里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公务员法没有规定什么级待遇一说,譬如处级县的副县长为县处级副职领导干部,免职了就应该改任副调研员,而不是什么副处级;另一个问题就是享受什么级待遇的如果要重新任同级领导职务,算提拔还是算平调,当然这里还会引出一个公务员职务转换问题,如乡科级正职领导免职后任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任乡科级正职领导。现行公务员法没有职级一说,只有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的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级别共分为二十七级。
因此,应当对公务员法进行修改,要么在省部级副职以上都设置非领导职务,要么在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之间设置职级。(二)非领导职务设置比例不科学。建立非领导职务序列,是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改善机关工作人员结构,稳定和吸引优秀人才在公务员机关工作的一项措施。设立非领导职务的主要
目的,一是减少领导职数,二是为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成长和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更好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规定,县直机关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总数的50%。由于县直机关科级领导职务本来就少,这个规定使非领导职务职数显得稀缺,难以实现设置非领导职务的初衷和目的。而且,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还规定,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职数,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实践中,越往上走,领导与非领导人数的比例越大,或者说非领导人员人数越接近领导人数甚至少于领导人数。这就导致机构规格越高的单位非领导职务晋升越容易、越快,能够晋升的职务也越高,这不利于人才往基层走。因此,建议领导职数与非领导职数设置比例从现在的规定进行倒置,即非领导职务职数不超过领导职数的200%,同时规定下级机关职数多于上级机关。
(三)非领导职务职责不明确。明确职责是管理的基础,
非领导职务是实职,按照“三定”的要求,应当明确不同非领导职务的职责。公务员法规定,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只规定了任职要求和任职年限条件等,却没有规定不同
非领导职务的职责,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等等都不知道自己的职务职责,目前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也没有考虑职务职责而是考核工作岗位职责,一些副调研员以上人员基本不上班已成惯例,大量的工作是科员在做,有人戏说巡视员不巡视,调研员不调研,主任科员也没主任,只有科员是常务。建议用法定形式明确不同非领导职务职责,只有明确了职责,公务员法“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的规定才能真正落实。
三、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制度不完善
(一)工资范围规定有瑕疵。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第三款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第一,从语言表述层面看,公务员法的表述没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准确,既然是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工资范围完全应直接表述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表述为基本工资后,还得再明确哪些是基本工资。第二,从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看,补助也属于工资范畴,但第一款却没有将补助纳入工资范围,如果补助属于福利,应当在福利条文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