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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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逐步实现会计工作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管理全国的会计电算化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电算化工作。

第三条财政部门管理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研究制定会计电算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会计电算化管理规章及专业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评审会计核算软件,引导会计核算软件质量不断提高;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会计软件市场;组织和管理会计电算化人才培训工作;总结、交流、推广会计电算化经验,指导基层单位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据业务分工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具体负责军队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经过评审。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或者财政部组织进行。

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经财政部批准,也可以组织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

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由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核发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

取得《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在国内的销售不受地区的限制。

第七条在国外开发研制并经过实际运行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经过财政部组织的评审,确认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后,可以在我国市场上销售。

第八条会计核算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必须为使用单位提供会计核算软件操作人员培训、会计核算软件维护、版本更新等方面的服务。

第九条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达到财政部发布的《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配有专门或主要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或电子计算机终端并配有熟练的专职或者兼职操作人员;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三个月以上,取得相一致的结果。

会计电算化制度

会计电算化制度

会计电算化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财务处的会计电算化业务,根据《会计法》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岗位责任制管理第二条根据会计制度和会计电算化的要求,设置电算会计主管和系统管理员岗位。

第三条电算会计主管由部领导担任,负责协调和管理整个会计电算化工作;第四条系统管理员负责会计系统和财务部网页及内部局域网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杀毒和更新杀毒软件,每天负责开机、关机,发生故障及时维修和记录备查,保证系统合法、安全、可靠;第三节会计电算化管理第五条硬件管理(一)会计电算化应配备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并需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登记,由专人负责保管;(二)会计信息系统所用的计算机设备必须配备不间断电源,以保其系统正常运行,保障会计数据的安全;(三)机房应安装空调、抽湿等设备,以保证相应的温度、湿度;(四)操作人员应随时保持设备的洁净,并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做好记录;(五)硬件发生故障时,应由专人或定点维修人员负责检修排除,做好维修记录,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拆修;(六)系统的开、关机应由系统管理人员或专人负责,并需严格遵守开、关机顺序。

第六条软件管理(一)选择的财务软件应符合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并且能满足会计电算化的实际工作需要;(二)财务软件应在软件开发商的协助下安装、调试,直至正常运行;(三)系统管理人员应对软件进行正常维护,包括对程序、数据、编码的维护,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并做好维护记录备查;其他任何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对软件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四)会计软件运行发生错误,系统管理人员应立即检查处理,如无法处理,需及时与软件开发商联系,弄清原因,排除故障;(五)会计核算软件的修改必须在处领导批准和监督下进行,严禁擅自修改软件。

第七条操作人员管理(一)财务部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授权认可后方能上机操作,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上机操作;(二)财务部工作人员应按密码和操作权限操作,除系统管理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上机操作;(三)任何人员禁止在网络机器上安装和使用游戏软件;使用外来软盘时应先进行杀毒;使用内部局域网时禁止同时使用校园网等外部网络系统,以保证计算机数据安全和防止感染计算机病毒;(四)任何人员不得直接打开数据库文件进行操作,不允许随意增删和修改数据、源程序和数据库文件结构;不得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程序、数据文件、账册、软盘等;(五)各岗位工作人员在操作使用计算机过程中,如遇异常情况,要及时联系系统管理员进行解决,不得自行解决,不得自行处理。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院会计电算化管理,促进我院会计电算化事业的稳步、有序发展,逐步实现全院会计工作现代化,根据国家《会计法》和《xx省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及的关财政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科长负责安排会计电算化操作人员的培训根据单位发展和财政法规要求,逐步培训出操作员、系统维护员、程序设计员和系统设计员等不同层次的人员。

二、各会计人员要注意会计科目、凭证类型、结算方式、数量、单位保留小数等与我院的经营和管理要求相适应。

三、计算机工作室内的硬件设备经安装调试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如确需挪动,必须经财务科长批准和参与。

四、软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医院《微机员操作规程》和软件本身的要求。

五、财务科长应在财会人员中指定系统数据维护人员、文件管理人员、数据录入人员、数据核对人员、综合控制人员,并有明确的分工,彼此间有严密的内部牵制制度。

六、实行会计电算化必须指定专人进行每日数据备份和会计档案备份,防止机内文件因意外原因丢失。

会计档案备份定期移交一份给档案员管理,并办好移交手续。

七、操作人员根据密码进入会计软件,离开工作台时,必须正常退出软件,防止他人冒名顶替进行非法操作,同时注意不泄漏密码,以防给医院带来损失。

八、实行会计电算化必须建立“上机操作日志”,主要包括操作者姓名、上下网时间等,以便明确责任,促进软件安全、正常运行。

九、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开库操作,以确保各种数据的安全。

十、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录入和处理,凡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开除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实现会计电算化管理所建立的一套制度体系。

该制度主要涉及到会计数据采集和处理的规范、流程以及相关的技术设备和人员配备等方面。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电子化技术手段改进和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使会计工作更加规范、透明和可控。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数据采集规范:明确会计数据的采集方式、要求和频度,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数据处理规范:规定会计数据的处理流程和方法,包括记账、核算、报表编制等过程,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3. 数据存储和备份规范:确保会计数据的安全存储和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或遭到破坏。

4. 技术设备和软件要求:包括会计电算化的硬件设备要求、软件平台选择和使用要求等。

5. 人员培训和管理规定:确保会计电算化人员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他们正确使用相关技术和软件,并加强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6. 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内部控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操作的合规性。

7. 监督和审计规定:建立定期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审计机制,对系统的运行情况和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总的来说,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是为了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而建立的一套规范性的制度体系,通过规定数据采集、处理、存储和备份的规范,以及技术设备和软件要求,人员培训和管理规定,内部控制和监督审计规定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有效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随着会计信息系统的发展,会计电算化已成为会计管理的实施形式。

会计电算化的发展,不仅促进了会计信息技术的发展,也对会计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为企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我国,会计电算化也正在逐步深入,由于各种优质的管理服务,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成为会计行业依赖的管理工具。

首先,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促进了会计信息系统的发展。

它支持客户有效地完成会计工作,构建信息系统,维护和更新系统,有效地实施管理措施,使得会计部门能够更好地应对风险。

通过实施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信息系统得到迅速发展,为企业提供即时的信息服务,进而使会计工作的完成更加及时便捷。

其次,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可以支持企业实施精细化管理。

它能够支持企业建立完善的财务规划、进行资金预算和资金投入、整合会计环节和财务报表,从而有效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

同时,它还可以支持企业实施绩效管理,挖掘内部信息,从而有效支持企业的发展。

此外,实施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还可以有效提高财务风险管理水平,从而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通过实施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可以建立完善的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对重要财务数据的监测,从而有效防止财务风险的发生。

最后,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还可以支持企业实施更加精细化的会计管理。

例如,企业可以实施会计准则、建立财务状况审查流程等,从而有效提高会计协调管理水平,保证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综上所述,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实施无疑可以帮助企业提高会计信息技术水平,为企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因此,企业在实施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时,应当积极投入大量资源,加强技术支持,以确保会计工作顺利运行,为企业发展带来更多机遇。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会计电算化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安全保密,防止丢失;(三)及时归档,便于查阅;(四)定期检查,确保质量。

第二章档案范围第四条会计电算化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等;(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等;(三)会计报表: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四)会计软件及相关资料:包括会计软件系统开发运行中编制的各种文档程序和其他会计资料;(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核算资料。

第三章归档与保管第五条会计电算化档案的归档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财务部门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进行审核、整理,确保其完整、准确;(二)将审核后的资料按照规定格式进行装订、编号;(三)将装订后的档案及时归档,并填写《会计电算化档案归档登记簿》。

第六条会计电算化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会计档案应存放在专用档案柜中,并采取防潮、防尘、防火、防盗等措施;(二)重要会计档案应进行备份,并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三)定期检查会计档案的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安全。

第四章查阅与利用第七条会计电算化档案的查阅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查阅档案应办理查阅手续,填写《会计电算化档案查阅登记簿》;(二)查阅人应遵守档案保管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档案内容;(三)查阅完毕后,应将档案归还原位。

第五章备份与恢复第八条会计电算化档案的备份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定期将会计数据备份至磁性介质,并设立备查登记簿,记录备份时间、数量、保管方式等;(二)备份的会计档案应存放在专用档案柜中,并采取防潮、防尘、防火、防盗等措施。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_共10篇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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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_共10篇范文一: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会计电算化管理,确保会计电算化系统安全可靠运行,进一步明确会计电算工作责任制,特定制本制度。

二、电算会计岗位设置根据电算化的要求,财务部设置如下电算会计岗位:财务负责人岗位(即电算主管岗位)、记账岗位、稽核岗位、制单员岗位。

三、会计电算化操作规定1.所有上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经电算主管认可后方可按上机操作权限进行操作。

2.电算主管按岗位责任制要求设置各操作人员的上机操作权和工作内容,每个操作人员根据电算主管认可的权限,设定自己的密码口令,并注意安全保密。

3.操作人员需遵守计算机的开关程序规定,开机后不得擅自离开工作现场,如需离开应退出会计软件,以防他人越权操作。

4.未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不能据以登记机内账簿。

5.如发现已入账的内容有误,必须按照系统提供的功能编制补充登记或负数冲正的凭证加以改正,不得使用非会计核算软件提供的方法处理会计数据。

6.各类报表的数据各类账册账本,除辅助数据外,任何人不得直接从键盘输入数据形成或修改报表。

7.操作人员未经电算主管批准,不得擅自向任何人提供任何资料、账册及各种数据。

8.建立上机操作记录制度,记录操作人、时间,操作内容和故障情况等内容。

四、硬件软件系统维护和数据管理1.做好计算机硬件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保持设备整洁,定期清洁硬盘,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2.会计软件的使用、升级、更新以及硬件设施的调整必须征得电算主管的同意,需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必须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3.任何操作人员不得打开数据库直接进行操作,未经同意不得修改计算机设置及各种程序。

4.随时做好数据的备份工作,定期打印输出会计数据。

记账凭证、报表及时输出,账簿至少一年输出一次。

5.定期检查计算机病毒,各工作站均应安装防病毒软件。

对于情况不明、来历不清的软盘,严禁使用。

6.运行会计软件的计算机不得上网。

学校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

学校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

学校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规范学校会计电算化操作流程,提高会计工作效率,保证会计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三、职责分工1. 财务处(1)制定和完善学校会计电算化操作规章制度,负责会计电算化操作的管理工作。

(2)负责会计电算化软件的维护、更新、升级及审计工作。

(3)组织开展职工会计电算化操作技能培训等工作。

(4)审核制度执行情况,每年定期对会计电算化操作过程进行检查和审计。

2. 单位/部门(1)每月准确填制财务报表及原始凭证,在规定时间内交财务处进行核对、审核。

(2)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册和财务相关资料及信息,不得私自销毁及泄漏。

(3)遵守学校会计电算化操作规章制度,负责维护和使用单位/部门所指派的会计软件。

(4)及时向财务处报告会计电算化操作中出现的异常情况,以便财务处及时解决。

3. 工作人员(1)严格遵守学校会计电算化操作规章制度及相关要求,如有问题及时向所在单位/部门反馈。

(2)认真准确进行财务收支汇总、记录、整理。

(3)积极参与职工会计电算化操作技能培训,更新操作知识,提高工作质量。

(4)牢记保密职责,不得泄漏财务相关信息。

四、操作流程1. 原始凭证处理(1)每个单位/部门每月或每季度将收入、支出、实物交易等原始凭证及时填制,并加盖营业税专用发票。

(2)凭证必须真实、完整、准确,不得篡改、删节、涂抹。

(3)每个单位/部门须自行分几个账户,例如财务、工资、内部等账户。

2. 电算化录入(1)凭证纸质受理后,将转化为电子版,并录入到会计软件中。

(2)录入时要认真仔细核对,确保凭证、账户、金额等信息的准确性。

(3)录入结束后,须核对凭证录入的日期、金额等信息与纸质凭证是否一致,并加盖记账经办人和审核人公章。

3. 报表输出(1)电算化录入完成后,按照软件设置生成财务报表。

(2)审核无误后,输出并进行核对,确保报表准确无误后,方可签署报表。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一、会计电算化硬体设备是指专用於会计电算化的微机及其配套设备,包括伺服器、工作站、网线、印表机、UPS 电源等。

会计电算化硬体设备由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使用,非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应经财务管理中心经理批准,在不影响会计电算化正常工作情况下进行。

二、财务软体是用於完成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业务的软体。

操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软体的设计功能未能正常实现时,应立即与软体发展商联系,进行修改、调试,完成调试後,应及时检查、核对,以确保相应帐务资料和功能模组的正确性。

三、每月10日前对上个月的会计资料进行备份。

操作人员运用财务软体必须是通过系统功能表选项进入系统操作,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操作许可权和密码。

操作人员对使用的硬体设备的安全负责。

下班时,应关闭设备的电源。

设备的开啓和关闭应严格按规范程式进行。

四、公司会计电算化未通过财政部门评审之前,采用微机和手工帐并行的办法。

每月末,会计核算人员必须将手工
帐与微机帐进行核对。

保持手工帐与微机帐一致。

五、企业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的管理,严格按照企业银行电子支付程式和许可权规定执行。

电子支付密码器、智慧IC 卡、帐户密码和操作人员密码是使用企业银行系统的关键要素,应妥善保管,主管卡和操作员卡应按照分管并用的原则,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和操作员分别设制密码,不得一人统管使用。

财务电算化管理制度(精选3篇)

财务电算化管理制度(精选3篇)

财务电算化管理制度(精选3篇)财务电算化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电算化的管理,保证会计数据的真实、完整、安全,以及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及蒙牛公司的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分、子公司的会计电算化工作,应当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各分、子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加强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电算化第四条公司实施财务电算化后,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作如下划分:电算主管、数据录入员、审核记账员(可由电算主管兼任)、系统维护员、数据管理员、数据分析员等岗位。

各公司财务部门可根据自身情况,对上述岗位作适当调整。

1、电算主管一般由财务部长或经财务部长授权的核算主管担任。

2、数据录入员由负责具体业务的相关财会人员担任,但系统维护员不得兼任数据录入的工作。

3、审核记账由负责凭证或票据等审核及登帐的人员担任,但系统维护员不得兼任审核记帐的工作。

4、系统维护员由具有网络维护经验的人员担任,但电算主管不得兼任系统维护工作。

5、数据管理员由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兼任。

6、数据分析员可由电算主管或负责财务分析的财务管理人员兼任。

第五条电算化主管岗位职责:(一)职责内容:1、全面负责本公司会计电算化的工作,并对软件的正常运转及数据的真实、安全负责。

2、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各项。

3、根据会计制度和本单位的核算要求,建立适合本单位的会计电算化操作流程及核算方法。

4、负责对计算机输出的帐、证、表等数据进行审查,确保帐帐、帐证、帐表核对相符,各业务模块与总帐模块核对相符。

5、根据本公司财务部门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电算化各岗位的操作权限。

6、会计电算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任职条件:1、财经类大专以上学历,国家会计师以上资格。

2、大中型企业从事财务核算与管理工作三年以上,能熟练应用计算机进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会计电算化系统管理规定

会计电算化系统管理规定

会计电算化系统管理制度草案一、电算化系统操作管理制度第一章系统使用管理第一条为保证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必须对系统的操作使用做出严格的控制.第二条在会计电算化系统投入运行前, 由系统管理员可由部门经理兼任确定本电算化系统的合法有权使用人员及其操作权限, 并记录备案.运行中需要增减使用人员, 按同样手续办理.第三条对各使用人员明确划分使用操作权限, 形成适当的分工牵制,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第四条本会计电算化系统原则上专机专用, 谢绝无关人员使用机器做其他工作.第五条任何人员不得直接打开数据库文件进行操作,不允许随意增删改数据、原程序和数据库文件结构.第六条出纳人员不允许进行系统性的操作.第七条操作人员应严格在规定范围内对系统进行操作,负责数据的输入、运算、记帐和打印有关帐表.第八条存档数据、软盘、帐表和文档资料等由系统管理员按规定指派专人统一复制、核对和保管.第九条系统管理员必须做好日常检查监督工作, 发现不规范使用应及时制止, 并采取措施避免同样情况再次发生.第二章上机操作规程第十条操作人员必须是合法有权使用人员, 经过培训合格并经系统管理员正式认可后, 才能上机操作.第十一条操作人员上机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尽量减少占用机器时间, 提高工作效率.第十二条操作人员的操作密码应注意保密, 不能随意泄露, 密码要不定期变更.第十三条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权限操作, 不得越权或擅自上机操作.第十四条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凭证输入数据,应保证输入的数据与凭证数据的一致性.已输入计算机的数据,如在记帐前发现差错,可按凭证进行修改,如在记帐后发现差错,必须另作凭证,以红字冲销纠正.第十五条每次上机工作完毕后都要作好工作备份.为防止发生意外事故,重要财务数据每月备份一次,一式两份.备份的数据软盘,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第十六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 操作人员如要离开工作现场, 必须在离开前退出系统, 以防止其他人员越权操作.第十七条任何人如有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命令程序、数据文件、帐册、软盘等行为,依照会计法,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第三章帐务处理程序第十八条帐务系统初始化:在初次建立会计电算化系统时, 需要进行系统初始化工作, 在会计主管或部门经理以下同授权下进行设置会计科目、帐本格式、凭证类型、期初余额等项内容的设定.第十九条帐务系统更改:系统正常运行期间,任何对帐务系统的修改变动,必须得到会计主管的批准.第二十条日常帐务处理:一、凭证处理:会计电算化系统输入的记帐凭证分两种,即:机制记帐凭证和手工编制的记帐凭证.记帐凭证要严格按照国家财会制度规定编制,对不真实、不合理的原始数据、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确切、不完整的原始数据和凭证应予以退还,并要求更改和补充.为适应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正常运行,编制记帐凭证还必须做到:1、机制记帐凭证的编制:机制记帐凭证是指各子系统输入原始凭证如销售原始发票和银行收款凭单由计算机,按有关规定编制并打印的记帐凭证.机制记帐凭证直接通过机内程序转到帐务处理系统进行记帐、编报表等业务处理.机制记帐凭证编制前,要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正确性,输入计算机及打印出的记帐凭证必须做到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需有制单人、审核人、记帐员及财务部负责人章,连同所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2、手工记帐凭证的编制:手工编制记帐凭证是指会计人员根据原始凭证采用手工办法编制的记帐凭证.手工编制的记帐凭证必须做到:1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凭证.经济业务内容、摘要应规范化,措词要确切,其中标准摘要按规范填写正确.2帐户使用正确.3借贷方金额相等.4原始凭证同记帐凭证金额一致.对会计分录的摘要内容必须唯一,即:一种摘要内容,只能对应一个最细的明细科目,据此确定其隶属于那一个一级、二级、三级科目.要求摘要内容简洁、扼要,用尽量少的字表达出该笔业务的内容.凡能归入标准摘要的业务内容,应尽量的使用标准摘要.对于新的业务内容可按上述原则编写新的标准摘要,并注明所对应的科目名称及科目代码.3、记帐凭证编号必须连续.编号间断时应在断号后第一张凭证上说明断号原因并签字盖章.4、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可以由机器直接登记,出纳人员不登记帐簿.为工作方便,出纳人员可以自设备查辅助帐.二、记帐凭证的审核与保管1、记帐凭证必须经凭证审核员严格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登帐处理.2、操作员每输入一张凭证,结束前要自审一次无误后再按结束键.3、输入计算机的凭证、单据应由制单人、审核员、记帐员、财务部负责人签字后方为有效凭证.4、已输入的凭证应在输入操作完毕装订成册后,交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5、同一张凭证,制单和复核不能是同一个人.三、帐表打印和结帐:1、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需要每月打印,并应与出纳库存现金核对无误.2、银行余额调节表、科目汇总表每月打印一次.3、在结帐前按有关规定做好当月各类帐务数据和报表的备份工作.4、月底,以上工作正确完成后,由系统管理员进行结帐,系统自动生成下月期初余额.5、每年年末必须将全部帐簿打印输出,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保存.四、会计报表1、单位应根据帐簿数据准确编制或由计算机自动生成会计报表.帐表之间的数据必须衔接一致.2、会计报表、计算表、分析表,按各核算子系统及管理要求和时间打印输出,经有关财会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方可生效.3、单位上报会计主管部门的会计报表格式与要求,按会计主管部门的统一设计和布置.4、单位必须以软盘和书面形式上报报表,软盘和书面报表的数据必须一致,书面报表必须由机器打印并按规定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集团财务结算中心解释并负责修订.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总裁办公会批准后执行.二、电算化系统软、硬件管理制度第一章系统管理制度第一条财务用计算机应做到专机专用,不要兼做其它工作.第二条除了被允许操作财务软件的人员和系统管理员外,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用机.第三条每次用计算机必须使用不间断电源UPS,以避免意外断电造成核算数据丢失影响系统运行.第四条计算机禁止用外来软盘,坚决禁止在计算机上玩游戏,以防止计算机感染病毒.第五条有上、下级单位送来的数据盘,在使用前,必须做好查病毒工作.第六条计算机发生故障应及时维护.对于无法处理的故障,应通知集团管理中心并及时与销售计算机的单位取得联系.第七条财务软件运行中发生错误时,应及时排除,如无法处理,应通知集团管理中心并及时与财务软件销售单位取得联系以便及时解决问题.第二章系统维护第八条为保障电算化系统的正常运行,需要进行经常性的系统维护,其内容主要包括:一、对系统硬件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二、在系统发生故障和出现异常时,排除和恢复运行;三、在系统扩充时,负责安装、调试,直至运行正常;四、在系统环境发生变化时,随时做好适应性的维护工作;五、系统中的会计数据需要每天进行备份.第三章系统硬件维护第九条一般情况下每月应由集团管理中心全面检查一次计算机硬件系统,并做好检查记录.第十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硬件故障,及时进行故障分析,并做好检查维修记录.第十一条在设备更新、扩充、修复后,由系统管理员与维护员共同研究决定,并由系统维护人员实施安装和调试.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有集团财务结算中心解释并负责修订.第十三条本制度经总裁办公会批准后执行.三、电算化系统岗位责任制度第一章核算系统人员分工第一条为适应会计工作电算化后会计工作重点的转移和岗位的变动,需要对财会人员的工作内容和任务以及相互分工做出调整.会计电算化后的工作岗位分为基本会计岗位和电算化会计岗位.基本会计岗位可包括:会计主管或部门经理、出纳、会计核算各岗、稽核、会计档案管理等.电算化会计岗位包括电算主管、电算化操作、审核记帐、系统管理、数据分析、档案管理等.以上岗位中系统管理工作与出纳工作不得互兼.第二章会计电算化系统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第二条系统管理员责任制一、负责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并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做到合法、安全、可靠、可审计的要求.在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到场,并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运行.二、定期检查软、硬设备的运行情况;负责系统运行中软、硬件故障的消除工作;负责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工作;按规定的程序实施软件的完整性、适应性和正确性的维护.三、协调本系统各类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四、检查会计凭证的预处理工作,确保各类输入数据符合系统的要求.五、负责计算机输出帐表、凭证数据的正确性和及时性检查工作.六、负责本系统各有关资源包括硬件设备、软件、数据及文档资料等的调用、修改和更新的审批手续.七、负责本系统运行的安全性、正确性、及时性检查工作.八、做好本系统操作运行情况的总结工作,并提出更新软件或修改软件的需求报告.九、负责本系统各类人员的工作质量考评,并提出任免意见.十、完善现有的管理制度,并制定岗位责任与经济责任考核制度.十一、此岗位可由电算主管或部门经理兼任.第三条会计电算化操作员责任制一、负责输入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帐凭证、会计帐簿、报表,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二、严格按照系统操作说明进行操作.三、当天的日记帐数据,做到当日帐当日清.日记帐输入应做好日清,在月末应将核对无误的明细帐和科目汇总表打印输出.四、月末打印记帐凭证.五、每次操作完毕,应及时做好各类备份数据和存档数据.六、注意安全保密,各自的操作口令不得随意泄露,备份数据应妥善保管.七、系统操作过程中发现故障,应及时向系统管理员报告,并做好故障记录和上机记录等事项.八、按分管的内容汇集材料收发、领退单、销售发票、工资变动及停止发放等各类单据.九、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原始凭证准确编制会计记帐凭证.十、编制会计凭证应符合财会制度的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数据正确;代码要合法、恰当、摘要应简明规范.十一、此岗位可由出纳和其他会计核算人员担任.第四条审核员责任制一、负责凭证数据的审核工作,包括各类代码的合法性、摘要的规范性和数据的正确性.二、负责输出数据正确性的审核工作.三、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不规范的凭证,退还各有关人员更正、补齐后,再行审核.四、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凭证和不正确的输出帐表数据不予签章确认.五、此岗位可由电算主管或部门经理兼任.第五条会计档案管理员责任制一、负责本系统各类数据软盘、系统软盘及各类帐表、凭证、资料的备份和存档保管工作.二、做好各类数据、资料、凭证的安全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出借.三、按规定期限,向各类有关人员催交备份数据及存档数据.四、此岗位可由电算主管或部门经理兼任.第三章附则第六条本制度由集团财务结算中心解释并负责修订.第七条本制度经总裁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四、电算化系统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的会计档案包括贮存在磁盘软盘和硬盘上的会计文件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书面形式的会计核算资料.第一章数据资料管理与保密机内数据文件及其备份和作为会计档案资料打印输出的各种凭证、帐册、报表,应按有关财会制度使用、保管.第一条记帐凭证的输出与保管有关会计人员应及时将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手工编制的记帐凭证,输入计算机.月末将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打印输出后,按标准装订成册,妥为保管.第二条科目汇总表、帐簿打印时间.一、现金、银行日记帐每月打印.二、银行余额调整表每月打印一次.三、总分类帐和各种明细分类帐每年打印一次.四、现金、银行存款、记帐凭证的科目汇总表每本打印一次,并同该本记帐凭证一起装订.五、会计报表、计算表、分析表,按管理要求和时间打印输出,经有关财会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生效.第三条由机器打印输出的会计档案发生缺损时,必须补充打印,并要求操作人员在打印输出的帐页上签字盖章,财务主管签字盖章认可.第二章数据备份管理第四条由于会计核算数据的重要性,必须经常进行备份工作.第五条在日常工作中, 准备三套软盘循环使用, 隔日进行备份,以避免意外和人为错误造成对工作的干扰.第六条需要做备份的包括系统设置文件、科目代码文件、期初余额文件、本月帐务文件、报表文件及其他核算子系统的数据文件.第七条机内凭证及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报表,应视同会计资料按月做两套软盘备份,交会计档案保管员或由专人分别放置在不同地方妥为保管.第三章会计档案管理第八条会计档案存档手续: 打印输出的凭证、帐册、报表,必须有会计主管的签章才能存档保管.第九条为保证备份数据的安全, 备份软盘必须贴上写保护标签, 装入盘套, 放进硬盒, 存放在安全、洁净、防热、防潮、防磁的场所.第十条由打印输出的凭证、帐册、报表等书面形式的会计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和管理办法管理.第十一条随计算机配置而来的操作系统、各类应用程序软件以及购买的商品化会计核算系统软件,和以上软件的备份磁盘,作为会计档案保管.第十二条各类会计档案的出借,均必须经过部门经理审批同意并签章,如果对备份磁盘的操作可能危及该备份磁盘的完整性,应制作该备份磁盘的复制件,使用复制件进行操作.第十三条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的保密工作,任何人如有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数据文件、帐册、备份磁盘等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集团财务结算中心解释并负责修订.第十五条本制度经总裁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15篇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1企业(公司)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和规范公司会计电算化工作,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结合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注释:制订该制度的目的、意义和法令依据]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财务核算单位。

[注释: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制度包括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度、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计算机硬软件和会计数据管理制度、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注释:制度的内容]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计算机硬件是指支撑财务软件正常运行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计算机软件是指用友财务软件及其他相关软件。

第五条公司应指定专人对财务软件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及对数据库的管理。

各分支机构财务系统技术服务由本单位系统管理员负责。

[注释:以上是总则部分;接下来是分则部分。

]第二章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第六条公司各财务核算单位必须使用公司指定的财务软件进行本单位的财务核算,并建立本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电算化岗位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电算化会计岗位和工作职责划分如下:(一)电算主管岗由财务管理总部设立,负责公司会计电算化的规划和管理,协调公司财务用计算机的使用及财务软件的运行;对电算化操作人员的权限进行分配及管理;负责开、关服务器,管理服务器数据库及数据备份工作;协调、督促财会人员的电算化工作,完善公司的电算化制度。

(二)电算维护岗由信息技术中心指派专人兼任,负责计算机硬件、软件系统管理及维护;维护财务网络的安全、正常运行;协助电算主管规划和推进公司会计电算化工作;会同电算主管负责电算化系统的升级工作等。

(三)软件操作岗由各财务核算单位设立,负责对本单位的会计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并及时输入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负责会计资料的整理、登记、保管、保密工作。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第1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本公司财务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发展,根据《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会计人员都必须经过电算化培训并取得“电算化上岗证书”,方可从事电算化岗位工作。

第2章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度第3条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要明确每个工作岗位的职责范围。

第4条会计电算化岗位可设电算主管、软件操作员、审核员、电算维护员、电算审查员、数据分析员和出纳岗位、档案管理员。

在不违背内部牵制原则下,可一人兼任多个岗位。

1.电算主管。

负责协调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工作,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以及相关的会计电算化组织管理的经验。

2.软件操作员。

负责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的输入工作;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要求达到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的水平。

3.审核员。

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账簿,对打印输出的账簿、报表进行确认。

4.电算维护员。

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常运行,管理机内会计数据;对软件进行维护和升级;负责同软件供应商进行联络;对财务部门无法解决的硬件问题负责同计算机中心联系。

5.电算审查员。

负责监督计算机及财务软件系统的运行,防止利用计算机进行舞弊。

6.数据分析员。

负责对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提供有关分析资料供领导决策参考。

7.档案管理员。

负责财务软件和会计资料档案的管理。

第3章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第5条会计部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电算化主管授权认可后方能进入系统进行上机操作,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操作本系统。

第6条会计部工作人员应按密码和操作权限操作,除系统管理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上机操作。

第7条任何人员禁止在网络机器上安装和使用游戏软件;使用外来软盘时应先进行杀毒;使用内部局域网时禁止同时使用外部网络系统,以保证计算机数据安全和防止感染计算机病毒。

会计电算化相关法规

会计电算化相关法规

会计电算化相关法规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通知3、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4、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5、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6、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7、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 年 1 月2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 年12 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的决定》修正1999 年10 月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5篇)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5篇)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为保障公司会计电算化工作顺利开展,确保电算化条件下会计数据真实、准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度会计电算化工作岗位分为:电算化主管、系统管理员、软件操作员、审核记帐员、会计档案管理员。

在不违背内部牵制原则下,可一人兼任多个岗位。

1、电算化主管:负责组织协调会计电算化正常运行,协调各岗位的工作关系,负责电算化岗位设置、人员分工和设置操作权限,落实岗位责任制。

此岗位可由会计主管担任,电算化主管不能兼任系统管理员,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以及相关的会计电算化组织管理的经验。

2、软件操作员:按照分管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核算要求做好凭证等有关资料的预处理工作,负责输入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按权限进行会计数据处理、输出记帐凭证、会计帐簿、报表。

负责输入会计数据的正确性验核,发现故障应及时向系统管理员报告。

此岗位不得由出纳人员兼任。

3、审核记帐员: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的凭证以及填制的不符合要求的凭证、金额错误的凭证、会计科目和分录错误的凭证,要求操作人员查明原因并进行修改;对正确的会计凭证,通过财务软件进行审核记账同时登记计算机内的有关会计帐簿;对打印输出的账簿、报表进行确认。

此岗位可由会计主管担任,但不得由出纳人员兼任,也不得审核自己输入的凭证(软件有控制)。

4、系统管理员:负责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运行环境的建立,组织协调各工作站对软件的运行工作,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常运行,负责掌管增加、删除帐套和增加、删除操作员的密钥,管理计算机会计数据,负责计算机数据的日常备份,发现软件或硬件问题应及时解决,发生不可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向软件公司技术人员联系尽快解决。

此岗位要求熟练掌握硬件及软件操作技能,可由会计人员兼任,也可配备专职人员担任。

公司财务电算化管理办法

公司财务电算化管理办法

公司财务电算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电算化管理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财务部门的财务电算化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务电算化管理应遵循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保密性的原则。

第二章财务电算化系统的选型与实施
第四条财务部门应根据公司的业务需求,选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财务电算化系统。

第五条财务电算化系统的实施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系统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财务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财务电算化系统的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三章财务电算化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第七条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电算化系统的运行管理制度,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财务电算化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提高系统的稳定性。

第九条财务部门应确保财务电算化系统的数据安全,实行数据备份制度,防止数据丢失。

第四章财务电算化数据的处理与保管
第十条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处理财务电算化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电算化数据的保管,实行权限管理,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财务电算化数据进行审查,发现问题时及时处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司财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门所有。

第十五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电算化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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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司及所属企业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开展 , 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 , 积极替代手工记账 , 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制定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公司、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第二章会计电算化初始化工作第一节会计科目及分析代码编码原则第三条会计科目的编码应科学、规范。

一级科目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编制 , 二级科目除按财政部要求外可根据企业自身核算需求进行设置。

人员、部门、往来单位等在分析科目或核算项目中反映, 建立立体科目结构体系。

科学的科目结构体系应在满足会计核算需要的同时, 满足企业管理和编制报表的需要。

第四条应建立统一会计编码制度, 会计科目及编码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编码要有分类标志, 便于查询和管理。

第五条科目及编码一旦建立, 不得随意修改和删除, 以保证信息的完整性。

第六条根据企业财务管理需求, 进行账务初始化设置, 建立企业财务分析体系, 账务的初始化设计应由企业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共同参与制定。

第二节人员配备和岗位职责第七条在正式使用会计核算软件前必须进行系统管理员和会计操作人员的培训 , 并明确各岗位职责。

会计电算化岗位和工作职责 :(一) 电算主管: 负责协调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工作, 电算化主管可由会计主管兼任。

(二) 凭证录入: 负责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并将数据录入计算机, 打印出记账凭证。

(三) 凭证审核: 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进行审核, 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账簿, 对打印输出的凭证、账簿、报表进行确认。

(四) 系统维护: 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常运行, 管理机内会计数据并负责会计科目、分析科目或核算项目的管理 , 负责对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

此岗要求具备计算机和会计知识, 经过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

采用大型、中型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的单位, 应设立此岗位, 此岗在大中型企业中应由专职人员担任。

(五) 电算审查: 负责监督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 防止利用计算机进行舞弊; 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 此岗可由会计总稽核人员兼任, 大中型企业财务部门应设立专职岗位。

第三章系统使用管理第八条在会计电算化系统投入运行前, 先确定电算化系统的合法有权使用人员及其操作权限, 并报单位主管审核批准后在系统内授予其使用权。

运行中须要增减使用人员, 按同样手续办理。

第九条对各使用人员明确划分使用操作权限, 形成适当的分工牵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条会计电算化系统原则上专机专用, 谢绝无关人员使用机器做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设立“计算机使用登记簿”, 任何人均须登记方可用机。

第十二条任何人员不得直接打开数据库文件进行操作 , 不允许随意增删改数据、原程序和数据库文件结构。

第十三条出纳人员不允许进行系统性的操作。

第十四条操作人员应严格在规定范围内对系统进行操作, 负责数据的输入、运算、记账和打印有关账表。

第十五条存档数据、软盘、账表和文档资料等由系统管理员按规定指派专人统一复制、核对和保管。

第十六条做好日常检查监督工作, 发现不规范使用应及时制止,并采取措施避免同样情况再次发生。

第四章日常运行与维护第一节财务计算机房管理制度第十七条机房的建立: 因会计电算化工作安全性要求高, 各个企业用于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计算机设备应与其他部门设备分开放置和使用。

计算机硬件设备较多的单位, 财务部门可单独设立计算机房。

用于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财务局域网, 不能直接并入企业内部网, 也不能直接上公共网。

第十八条机房安全规定:(一) 机房( 工作台 ) 不得携入易燃、易爆及腐蚀性化学物品;(二) 机房内严禁吸烟;(三) 机房内不准吃饭、吃零食或进行其他有害及污损电脑的行为;(四) 机房严禁乱拉接电源, 以防造成短路或失火;(五) 机房内应安装坚固门锁系统, 以防设备丢失;(六) 机房内不得有卫生死角、可见灰尘;(七) 机房内应调节适合电脑的温度、湿度、负离子浓度, 定时换风;(八) 门窗密封, 防止外来粉尘污染;(九) 机房内不准带入元关物品, 不准睡觉休息;(十) 机房用品定期清洁。

除系统管理员和电算主管外, 未经企业领导批准, 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计算机房参观和操作。

外来人员参观机房, 须有企业指定的人员陪同。

第二节放机使用与维护第十九条严格按规定程序开启和关闭计算机系统。

(一) 开机流程: 接通电源——打开显示器、打印机等外设——开通电脑主机 ( 或服务器 ) ——按显示菜单提示键入规定口令或密码——在权限内对工作任务进行操作。

(二) 关机流程 :退出应用程序及各个子目录——关闭主机 ( 或服务器 ) ——关闭显示器、打印机等外设——关掉电源开关。

第二十条禁止使用与财务工作元关的软件。

严禁在装有财务软件的计算机上玩电脑游戏。

第二十一条计算机维护 :(一) 确定专职或兼职系统维护人员负责电脑系统的维护。

(二) 电脑发生故障时, 使用者作简易处理仍不能排除的, 应立即报告系统管理人员或电算主管。

(三) 电脑维修维护过程中, 首先应对会计信息进行拷贝, 确保资料不遗失。

(四) 电脑软件更换须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同意, 较大程度的更换报集团公司批准。

(五) UPS只做停电保护之用, 在突然断电的情况下, 应迅速作存盘紧急操作; 严禁在停电时将回 S 做正常电源使用。

(六) 外请人员对电脑进行维修时, 公司应有人自始至终地陪同。

第二节上机操作规程第二十二条操作人员必须是合法有权使用人员, 经过培训合格并经系统管理员正式认可后, 才能上机操作。

第二十三条操作人员上机操作前后, 应进行上机操作登记, 必须填写真实姓名、上机时间、操作内容供系统管理员检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操作人员上机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尽量减少占用机器时间 , 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五条操作人员的操作密码应注意保密, 不能随意泄露,密码要不定期变更。

第二十六条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权限操作, 不得越权或擅自上机操作。

第二十七条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凭证输入数据 , 不得擅自修改凭证数据 (专职会计员, 则应保证输入的数据与凭证数据的一致性 ) 。

如发现差错, 应在输入前及时反映给凭证编制人员或系统管理员。

已输入计算机的数据, 在记账前发现差错, 可按凭证进行修改; 如在记账后发现差错, 必须另作凭证, 以红字冲销纠正, 输入机内, 任何人不能随意修改账目。

第二十八条每次上机工作完毕后都要作好备份, 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备份的数据,应由财务处保管, 下次上机备份要与机内数据复核无误后方可开始运行。

第二十九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 操作人员如要离开工作现场,必须在离开前退出系统, 以防止其他人员越权操作。

第三十条任何人如有伪造, 非法涂改变更, 故意毁坏命令程序、数据文件、账册、备份等行为, 依照《会计法》, 将受到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节关于编制记帐凭证、记帐等会计日常核算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会计人员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要求记账凭证要打印输出为机制凭证。

“制单人”也一并打印输出。

记账凭证编制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 不得省略有关项目、内容。

科目与核算项目必须准确并明细到规定的最低级数。

摘要必须简明、扼要、准确、规范 , 金额要正确。

第三十二条为了保证记账凭证的正确性与合法性, 必须对填制好的机制凭证进行认真审核。

(一) 审核记账凭证所记录经济业务内容是否合法、与原始凭证所反映的内容是否一致 , 科目、分析科目和核算项目及金额是否准确无误。

(二) 审核记账凭证中确认的会计记录是否正确。

(三) 审核记账凭证的手续是否完备 , 内容是否齐全。

(四) 记账凭证审核元误后, 审核人员应在机制凭证上签章, 并对机内凭证进行审核标识。

(五) 只有通过审核的凭证, 系统才能允许登账。

第三十三条记账、对账、结账。

(一) 会计人员可按指定的汇总条件对满足条件的所有凭证进行汇总, 产生科目汇总表、日记账、明细账、总账、会计报表等。

未经审核的凭证不允许记账。

各岗位应做到: 当天发生的业务当天登记入账。

现金账和银行账要做到日清日结。

(二) 为了保证会计核算资料准确、可靠, 必须经常对账, 尤其是在结账之前, 一定要做到所有经济业务全部输入计算机。

对账的基本内容包括:1. 企业应当定期对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 保证账实相实相符。

2. 对账人员应对自己所管账目的核对额进行确认并签章。

3. 对机内会计账簿的更正, 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 结账是在将本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的基础上, 按照规定的方法对该期内的账簿记录进行小结, 结算出本期发生额和余额, 并将其余额结转下期或者转入新账。

1. 结账前 , 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2.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会计期末结账。

结账由审核人员或主管会计使用会计软件来完成。

总账应按月打印, 明细账应按需要定期打印。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当天打印, 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 必须连续编号, 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 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以防止账页的散失或被抽换, 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

第五节会计数据的安全性防范措施第三十四条会计电算化管理应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

保密方法有 :(一) 密级文件存于不同电脑中 ;(二) 设置进入电脑的密码 ;(三) 设置进入财务软件的密码或口令 ;(四) 按人员设置对财务软件进行操作的权限及口令 ;(五) 对电脑文件、数据进行加密处理 ;(六) 为保密需要, 定期或不定期地更换不同保密方法或密码口令;(七) 经特殊申报批准,才能查询、打印有关电脑保密资料。

(八) 电脑操作员对保密信息严加看管 , 不得遗失或私自传播。

第三十五条企业要购买使用公安部颁布批准的电脑杀毒软件产品。

未经许可, 任何人不得携入外来软盘、软件使用, 防止病毒传播。

凡需引人使用的软件, 均须首先进行杀毒。

电脑出现病毒, 操作人员不能清除的, 须及时报系统管理员或电脑主管处理。

在各种杀毒办法元效后, 须重新对电脑格式化, 装入正规渠道获得的无毒系统软件及时关注电脑病毒防治情况和提示, 及时进行杀毒软件的升级,定期对电脑进行杀毒。

第三十六条建立双备份、异地保管制度, 对重要资料除在电脑储存外, 还应拷贝到其他介质上, 建立保管目录, 由专人统一保管, 个人不得随便带离企业, 以防数据文件遭病毒破坏或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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