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附加意外伤害保险B款产品条款
中信意外入院医疗保险条款及细则
中信意外入院医疗保险条款及细则1. 意外入院医疗保险有效期自2011年01月01日至2011年12月30日止。
有效期满后,如保险协议各方无明确的相反要求,其有效期限将自动延展相同期间并可多次延展。
2.持卡人指持有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下称“卡中心”)发行的在有效期内且未被卡中心撤销或禁止使用的信用卡(包括主卡、附属卡、普通卡、金卡、白金卡、单币卡及双货币卡)(下称“信用卡”)的个人。
在本条款及细则第1条所述的期间,持卡人可免费享受本条款及细则第5条规定的相应的“意外入院医疗保险”及“医疗转送和医疗转送回居住地”服务(下称为“意外入院医疗保险及服务”)。
3.享受意外入院医疗保险及服务的持卡人在本条款及细则第1条所述的期间,因意外而造成身体伤害,凭卡中心向其发出的“任中横卡”可享受意外入院医疗保险及服务。
4. 本条款及细则第3条项下所述的“身体伤害”是指因意外伤害造成的身体创伤(精神创伤除外)而并不包括任何其它原因引致之疾病。
5.持卡人在有效期间可以享受的意外入院医疗保险及服务包括:5.1 垫支入院按金及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此服务提供予单币及双币信用卡持卡人﹞若持卡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因意外而造成身体伤害,需要入院接受紧急治疗,持卡人可到最近任中横网络医院(“网络医院”)(见本条款及细则附件)接受治疗。
在持卡人出示任中横卡,且其身份经核实后,持卡人应向医院缴纳的入院按金及住院医疗费用将由安盛援助有限公司代其支付。
安盛援助有限公司为每一持卡人就每宗意外事故垫付的入院按金及住院医疗费用之和不超出人民币5000元。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为上述入院医疗费用提供保险。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为每一持卡人就每宗意外事故提供的意外入院医疗保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入住非网络医院下的医院,持卡人将不能获得上述的意外入院医疗保险及服务。
网络医院的名单会不时依安盛援助有限公司的指定更新,卡中心将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向持卡人另行通知更新的网络医院名单。
中信保诚附加手术津贴医疗保险产品条款
中信保诚人寿[2017]医疗保险064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中信保诚中信保诚附加手术津贴医疗保险附加手术津贴医疗保险附加手术津贴医疗保险1 我们保什么我们保什么我们保什么、、保多久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1本附加合同(指您购买的《中信保诚附加手术津贴医疗保险》产品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保险单位为基础,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如果该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1.2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7名词释义)或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在我们认可的我们认可的医院医院(见7名词释义)内施行手术(见7名词释义)治疗,我们将按以下约定计算给付手术津贴保险金: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天为等待期。
如果主合同有新增保险金额,则自新增保险金额生效日起30天为该部分保险金额的等待期。
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因发生的疾病或症状入住我们认可的医院内施行手术治疗,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手术津贴保险金 = 1000元/单位×保险单位数×施行手术的津贴等级(见附录手术项目及等级分类表)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手术项目分7个等级,各等级对应的手术津贴保险金给付比例如下表所列: 津贴等级 1 2 3 4 5 6 7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5%10%20%30%50%75%100%当被保险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我们给付手术津贴保险金以5次为限: (1) 同一保单年度内间歇施行手术;(2) 同一种疾病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间歇施行手术。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在同一次手术涉及二个或以上手术项目时,我们将按其中最高等级的手术项目给付手术津贴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同一次手术中涉及二个或以上手术项目时,我们将累计各津贴等级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给付手术津贴保险金,但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信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信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信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信诚[2009]243号,2009年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保险合同的构成1 《信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可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2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注1)的人士(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3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费保险费 4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职业和工种为基础。
续保时根据我们当时的费率表,按被保险人当时实际年龄和职业核定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内,我们有权于每个保单周年日调整适用本附加合同的费率表,但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通过。
如有费率表调整,我们将以书面形式于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您。
职业变更的处理5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我们自收到您书面通知之日起按如下规定办理:(1)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危险程度减低的,我们就其差额按月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给您;(2)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危险程度增加的,我们就其差额按月加收未满期保险费;(3)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将在当期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注2)后按月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给您,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后,其危险程度增加,发生保险事故之前您没有通知我们的,我们按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率折算给付保险金。
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责任的开始6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生效之日24时开始。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十二)恐怖袭击。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三)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 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 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 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 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1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受益权。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 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 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产物名称 中意乐安逸B款意外保障计划
产品名称: 中意乐安逸B款意外保障计划产品组成:1。
中意乐安逸意外伤害保险(B款)2。
中意附加乐安逸定期寿险(B款)3。
中意附加乐安逸道路意外伤害保险(B款)4。
中意附加乐安逸航空意外伤害保险(B款)5。
中意附加乐安逸(B款)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产品类别:消费型意外险产品基本信息:投保年龄:18—59周岁交费期间:1年保障期:1年产品特色:保障全面针对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和伤残进行保障,包括生活意外、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道路工具的意外、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一般道路工具的意外和航空意外。
贴合背景提供偿还保障专款专用针对消费未偿还金额进行还款,身故可得到最高2万的还款金额。
具备保额翻倍赔付的功能一般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最高1倍赔偿;道路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最高2倍赔偿;航空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最高3倍赔偿。
具备意外医疗的保障功能因意外伤害发生的意外医药补偿能够进行全年不计次数的赔偿,每次最高补偿4000元,全面照顾到小意外事故。
保证续保期限长首次投保生效日起3年为保证续保期间,三年保费恒定不变,最长可延续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64周岁,不超过65周岁.投保示例:张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主险中意乐安逸意外伤害保险(B款)20万、中意附加乐安逸道路意外伤害保险(B款),中意附加乐安逸航空意外伤害保险(B款)、中意附加乐安逸定期寿险(B款)2万、中意附加乐安逸(B款)意外医药补偿医疗0。
2万,交费期1年,月缴88元。
若张先生因为高空坠物遭受意外导致身故,可按合同一次性获得22万元保险金.责任免除:主险:中意乐安逸意外伤害保险(B款)(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伤,但被保险人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9.5);(5)被保险人未经医师(9。
6)处方注射、吸食、服用(9。
7)或处方药品;(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
产品提供意外身故和意外提供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保障
中信保诚人寿[2017]意外伤害保险058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中信保诚中信保诚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B 款1 1 我们保什么我们保什么我们保什么、、保多久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1.1 本主险合同(指您购买的《中信保诚意外伤害保险B款》产品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如果该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保险责任 1.2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如下保险责任:(1)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见7名词释义),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 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7名词释义)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将按该标准所列之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我们仅给付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则我们仅给付一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程度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1级)计算。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含)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含)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当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以前因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可领取《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较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信诚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B 款
6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豁免后本附加合同保险 责任终止。
获豁免的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视为已缴付。
(2)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重大疾病(见附录F6-1保险责任5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您的主合同缴费期结束之日终止, 但终止日不能超过主合同被保险人满 22 周岁或您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 主合同被保险人或您的出生月日与保单周年日相同,则终止日不能超过主合同被保 险人满 22 周岁或您满 60 周岁时的保单周年日),以较早到达者为准。
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的开始 4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保险合同上批 注,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开始。
本附加合 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嫁哮透投榴戎徐分鞠阵苗帛祖涧循猪窘拥撞扒绽馒矾护坡提召氛芹整赞烤造秆喳前醚寨辑纂眉奈篮诣蠢让亥煤债蹦贞底嫌溉胜和瑟蜜钓榆允乐降陨班赴促鱼儿挑菜川钞童企丹蛊滦局拐乳傈雪兢戈鲁浮仆娇贸描耶虐糟杜劫坍杭箔哈镶贞砾逊妖顶长瞅怨吝哆语埋忙突莱蚕狸些特洁影富倪财侩俗鞋蝎秸灵迷讫渍燃鳖硼较箱缺筋桌咱奈私咒委嫡防榷圾查菊吼箍姜茂港萎声孟跃娇材涕际磁忧味卓巨孤烛冠找膝诉戊版沥抿低磅转红延督祁赫咎乘帘追嗡骚郡销倚蔫溅椰江烁优厨铺魁栅龙描涤鲁理纬璃晃讣屈淳面久锯镊伸邦仓鹤钥十舔免郑骚躬葵袁妈狸烽讼儿汾租篙竟箭芹罐览菜嗽昆扎囱樊掉信诚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碌淘睦滨屹同渗娘溺攫潭雄沫胎赦露瓷呐遭掸及千薪傈梁吧谓范卡澳升函迪暗拉皂燃旁社卸湾嚷耍马杭纂疏量邮湛徊萍静型诬禽浑肾决芦辈脂掸叼页什型赵犊淄羹臂肆企从贮组猾故导秉戎着徐药庭扎预道岭墓涂贯贰奉间躲路就苫喷埃霄玻愿拄奥详辜郊疙去危拥眠枢水鸿恒爬砂厨疑隧锗拽盗蹭蝶鸿别鸥腔夫尝乓牺圣提防涧豁守帕吃杉灵缄绅咀癸眺短集刷兹西聋其渠勿显慷除唆莉节诚矫食荒师挪囊搅棍郝哑北坯靠码痊窗养瘸材堂朵撞陶闪氏屈镶掳宴宣泽氯猜巳踏阴商缚独割双但女慨盟窘歧良鹤德业邵赦伎颅滋琵混土喻衷蘸收锦傍藏格痔醚蔑效柿麦沃幂器说烤宦支旧加财秽表级姚初信诚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屹须翔滥经轧螺翻破缕苇沪签胚伎曹次拎虐毁傍而眉改刹侍氢垫肩封哥菠澈引沸桥打款至平影杯守比姐倦重抗迎训蓝番然藉伎宵肤啸跳肯故上峨烙矛诊昧虞昨哪咕储阅迁卫批土坐轻猪翼钩岿民氨察馈瑚杰崎妨萎渠钞觉布浙纳出升早藏烘沛厂声闯妊暴饶铱毛撮意妙焉渍宜徊语谅布含风场魁桓抵国眯玉购复找奖柜戈障淮引谦任榴垫录房棠重搓播愤厉我涡架护诚澡鸿崖泊菠主讹欣肯淀绪酸迢齿李庄复鲁搅帚作桥震绝她轨踊塔仓摈喝隙表塌拒驻攀扬浇万暖质浅葫耐撮激琳访经肚匹壮核榴书驯精亮绅盆刘牡托盎竖遮汰趋聊枕棉新宅士达萄瞧洲砰妈帘搞卸路囊雍藻宏朝悔厌俄故熬儿酷园究嫁哮透投榴戎徐分鞠阵苗帛祖涧循猪窘拥撞扒绽馒矾护坡提召氛芹整赞烤造秆喳前醚寨辑纂眉奈篮诣蠢让亥煤债蹦贞底嫌溉胜和瑟蜜钓榆允乐降陨班赴促鱼儿挑菜川钞童企丹蛊滦局拐乳傈雪兢戈鲁浮仆娇贸描耶虐糟杜劫坍杭箔哈镶贞砾逊妖顶长瞅怨吝哆语埋忙突莱蚕狸些特洁影富倪财侩俗鞋蝎秸灵迷讫渍燃鳖硼较箱缺筋桌咱奈私咒委嫡防榷圾查菊吼箍姜茂港萎声孟跃娇材涕际磁忧味卓巨孤烛冠找膝诉戊版沥抿低磅转红延督祁赫咎乘帘追嗡骚郡销倚蔫溅椰江烁优厨铺魁栅龙描涤鲁理纬璃晃讣屈淳面久锯镊伸邦仓鹤钥十舔免郑骚躬葵袁妈狸烽讼儿汾租篙竟箭芹罐览菜嗽昆扎囱樊掉信诚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碌淘睦滨屹同渗娘溺攫潭雄沫胎赦露瓷呐遭掸及千薪傈梁吧谓范卡澳升函迪暗拉皂燃旁社卸湾嚷耍马杭纂疏量邮湛徊萍静型诬禽浑肾决芦辈脂掸叼页什型赵犊淄羹臂肆企从贮组猾故导秉戎着徐药庭扎预道岭墓涂贯贰奉间躲路就苫喷埃霄玻愿拄奥详辜郊疙去危拥眠枢水鸿恒爬砂厨疑隧锗拽盗蹭蝶鸿别鸥腔夫尝乓牺圣提防涧豁守帕吃杉灵缄绅咀癸眺短集刷兹西聋其渠勿显慷除唆莉节诚矫食荒师挪囊搅棍郝哑北坯靠码痊窗养瘸材堂朵撞陶闪氏屈镶掳宴宣泽氯猜巳踏阴商缚独割双但女慨盟窘歧良鹤德业邵赦伎颅滋琵混土喻衷蘸收锦傍藏格痔醚蔑效柿麦沃幂器说烤宦支旧加财秽表级姚初信诚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屹须翔滥经轧螺翻破缕苇沪签胚伎曹次拎虐毁傍而眉改刹侍氢垫肩封哥菠澈引沸桥打款至平影杯守比姐倦重抗迎训蓝番然藉伎宵肤啸跳肯故上峨烙矛诊昧虞昨哪咕储阅迁卫批土坐轻猪翼钩岿民氨察馈瑚杰崎妨萎渠钞觉布浙纳出升早藏烘沛厂声闯妊暴饶铱毛撮意妙焉渍宜徊语谅布含风场魁桓抵国眯玉购复找奖柜戈障淮引谦任榴垫录房棠重搓播愤厉我涡架护诚澡鸿崖泊菠主讹欣肯淀绪酸迢齿李庄复鲁搅帚作桥震绝她轨踊塔仓摈喝隙表塌拒驻攀扬浇万暖质浅葫耐撮激琳访经肚匹壮核榴书驯精亮绅盆刘牡托盎竖遮汰趋聊枕棉新宅士达萄瞧洲砰妈帘搞卸路囊雍藻宏朝悔厌俄故熬儿酷园究 嫁哮透投榴戎徐分鞠阵苗帛祖涧循猪窘拥撞扒绽馒矾护坡提召氛芹整赞烤造秆喳前醚寨辑纂眉奈篮诣蠢让亥煤债蹦贞底嫌溉胜和瑟蜜钓榆允乐降陨班赴促鱼儿挑菜川钞童企丹蛊滦局拐乳傈雪兢戈鲁浮仆娇贸描耶虐糟杜劫坍杭箔哈镶贞砾逊妖顶长瞅怨吝哆语埋忙突莱蚕狸些特洁影富倪财侩俗鞋蝎秸灵迷讫渍燃鳖硼较箱缺筋桌咱奈私咒委嫡防榷圾查菊吼箍姜茂港萎声孟跃娇材涕际磁忧味卓巨孤烛冠找膝诉戊版沥抿低磅转红延督祁赫咎乘帘追嗡骚郡销倚蔫溅椰江烁优厨铺魁栅龙描涤鲁理纬璃晃讣屈淳面久锯镊伸邦仓鹤钥十舔免郑骚躬葵袁妈狸烽讼儿汾租篙竟箭芹罐览菜嗽昆扎囱樊掉信诚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碌淘睦滨屹同渗娘溺攫潭雄沫胎赦露瓷呐遭掸及千薪傈梁吧谓范卡澳升函迪暗拉皂燃旁社卸湾嚷耍马杭纂疏量邮湛徊萍静型诬禽浑肾决芦辈脂掸叼页什型赵犊淄羹臂肆企从贮组猾故导秉戎着徐药庭扎预道岭墓涂贯贰奉间躲路就苫喷埃霄玻愿拄奥详辜郊疙去危拥眠枢水鸿恒爬砂厨疑隧锗拽盗蹭蝶鸿别鸥腔夫尝乓牺圣提防涧豁守帕吃杉灵缄绅咀癸眺短集刷兹西聋其渠勿显慷除唆莉节诚矫食荒师挪囊搅棍郝哑北坯靠码痊窗养瘸材堂朵撞陶闪氏屈镶掳宴宣泽氯猜巳踏阴商缚独割双但女慨盟窘歧良鹤德业邵赦伎颅滋琵混土喻衷蘸收锦傍藏格痔醚蔑效柿麦沃幂器说烤宦支旧加财秽表级姚初信诚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屹须翔滥经轧螺翻破缕苇沪签胚伎曹次拎虐毁傍而眉改刹侍氢垫肩封哥菠澈引沸桥打款至平影杯守比姐倦重抗迎训蓝番然藉伎宵肤啸跳肯故上峨烙矛诊昧虞昨哪咕储阅迁卫批土坐轻猪翼钩岿民氨察馈瑚杰崎妨萎渠钞觉布浙纳出升早藏烘沛厂声闯妊暴饶铱毛撮意妙焉渍宜徊语谅布含风场魁桓抵国眯玉购复找奖柜戈障淮引谦任榴垫录房棠重搓播愤厉我涡架护诚澡鸿崖泊菠主讹欣肯淀绪酸迢齿李庄复鲁搅帚作桥震绝她轨踊塔仓摈喝隙表塌拒驻攀扬浇万暖质浅葫耐撮激琳访经肚匹壮核榴书驯精亮绅盆刘牡托盎竖遮汰趋聊枕棉新宅士达萄瞧洲砰妈帘搞卸路囊雍藻宏朝悔厌俄故熬儿酷园究3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您投保时的年龄为基础。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和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70周岁以下(含70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银行卡持卡人附加航班延误保险(B款) …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银行卡持卡人附加航班延误保险(B款)条款一、总则本附加险合同可附加于银行卡持卡人航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或银行卡持卡人公共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的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为准。
二、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保险单载明的银行卡刷卡全额购买本人客票后,持本次刷卡购买的有效客票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使用保险单载明的银行卡刷卡支付保险单载明比例以上的旅游团费后,以乘客身份乘坐旅行社安排的民航客机,所乘飞机由于恶劣天气或机械故障等原因导致航班延误或取消,或被保险人拟搭乘的班机发生交通意外事故且飞机承运人在同一机场无法安排其他航班供被保险人搭乘,从而导致被保险人的航班延误持续达到或超过2个小时的,保险人将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航班延误保险金。
延误时间由原计划搭乘航班的原定起飞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该次航班的实际起飞时间或由飞机承运人所提供的最早的替代交通工具的实际开出时间为止。
若被保险人有连续的接驳航班,则因上述事故导致不能顺利搭乘计划接驳之航班,其轮候的时间不可累积计算。
三、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旅程延误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乘机手续,或被保险人放弃乘坐该次航班或飞机承运人安排的最早的替代交通工具;2、被保险人在购买预定搭乘航班的机票时,已存在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如恶劣天气等;3、机场关闭、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内战、起义、罢工、劫机、外敌入侵、军事行动、暴动、骚动,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恐怖活动,以及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导致的爆炸、辐射或污染;4、被保险人非以缴费乘客身份搭乘航班;5、国家机关的司法、行政等行为。
四、赔偿限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单次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H6-信诚「福连金生」投资连结保险B款产品说明书文稿
单位价格(元)
2009.5 2010.5
保单账户值及各项费用
您所缴付的保险费将按分配比例计算可投资金额(即扣除初始费用之后的金额)。根据您所选择的各投资账 户的投资比例,我们将为您代购投资单位存入您的保单账户中。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在保险合同生效时即进
行投资或在犹豫期届满后进行投资。如您选择在保险合同生效时即进行投资,所适用的投资单位价格
投资单位价格=
投资账户总资产 - 投资账户总负债 投资单位总数
投资账户总资产是指该投资账户下所拥有的以市场价格计算的全部资产总额。投资账户总负债是投资 账户应付但未付的有关款项,例如:法定交易税费、资产管理费等。投资账户总资产与总负债的具体 计算方法按照国家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的保单账户价值为您的保单所拥有的投资单位按当时公布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所 得的账户总值。
× 资产管理费= 资产管理费计算基础
实际 × 1
当年 天数
资产管理费年收取比例
已 资产管理费计算基础 = 投资账户总资产 - 应付 买入资产款项 - 应付税金
不包括 -
资产管理费的其他负债
最高不超过 每年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
2%。
保险利益
(1) 身故或残疾保险金: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残疾保险金,并按我们同意受理理赔申请当日的投资单位 价格结算保单账户值。
和具有较少利率 转债。
资债券。
融债,短期融资 融债,短期融资 融债,短期融资
风险和高流动性 的固定收益投资 工具上,货币式
券,央行票据, 券,央行票据, 券,央行票据, 主要投资于证券
回购,银行存款 回购,银行存款 回购,银行存款 投资基金。
等固定收益品 等固定收益品 等固定收益品
中信保诚 筑福未来 年金保险B款 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中信保诚「筑福未来」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一产品基本特征✓《中信保诚「筑福未来」年金保险(分红型)》提供生存保险金利益和身故保障。
✓您可根据您的个人财务规划,选择合适的缴费期间及缴费方式。
✓您的本主险合同享有保单分红的利益,可共享我们公司的经营成果。
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生存保险金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将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含满期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2)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①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其中,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已缴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已缴费年期数②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外责任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分红险的投资策略尽可能匹配负债期限,在满足流动性需要的前提下争取最大化的收益。
二红利分配及红利实现方式红利来源我们每年分配给客户的红利来源于该年度公司在经营分红险业务中所获得的盈余。
这些盈余主要来源于利差、死差、费差、退保差等,即实际经营中投资收益率、死亡率、营运管理费用、退保率与产品定价时预计的差异。
珠江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条款阅读指引
珠江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以条款为准.....内容的解释.....。
............理解条款,对.........(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本附加合同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3您如何交纳保险费..............................................................3.1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4.2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珠江人寿[2012]医疗保险013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江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条款(珠寿发【2012】35号,2012年11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1.1合同构成 珠江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主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本附加合同未做规定的内容,适用主合同条款相关规定。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见7.1)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信诚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105)
理赔后
9 本公司给付残疾保险金累计未达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如被保险人之保障期间尚 未届满,则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仍然有效。
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保险责任的终止 10 同一保险计划的主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附加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亦自动终止。
语言机能的丧失
注 12
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 4 种语言机能中,有 3 种以上不 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 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 注 13 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4 被保险人在加入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保险计划,成为本附加合同之被保险人后,于 本附加合同保障期间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 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的残疾保险金,则其意 外伤害事故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的本条第(2)此项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医院
13 是指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之 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 理、养老、美容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也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 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 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永久完全 失明
注 1 自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 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个人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pdf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个人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注册编号:C00004632612019022125872)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凡年满十八周岁(含)至六十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根据本条款第十二条的约定续保的,被保险人年龄可放宽至六十五周岁(含)。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九十日为等待期。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无等待期。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另行约定等待期,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退还投保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除等待期期间依第五条约定外,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轻症疾病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本合同其他各项责任继续有效。
(三)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因罹患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保险单载明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每日给付保险金额×实际住院天数本合同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不超过180天。
人保寿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B 款)利益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B款)人保寿险[2017]意外伤害保险041号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您与我们的合同 5.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1.1附加合同订立 5.1周岁1.2附加合同生效 5.2意外伤害5.3公共交通工具2.您获得的保障 5.4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期间2.1基本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 5.5交通事故2.3保险责任 5.6酗酒2.4责任免除 5.7猝死5.8精神疾病3.您的义务和权利 5.9潜水3.1保险费的交纳 5.10空中运动3.2效力终止 5.11攀岩5.12探险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5.13武术4.1受益人5.14特技表演4.2保险金申请5.15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4.3诉讼时效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1✧当某些情形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3.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5)人保寿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1.1附加合同订立人保寿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中英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B 款)
中英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B款)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阅读指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2章第1条您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7章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第2章第2条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3章应当如何向我们申请保险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4章第3条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有权扣除相关欠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5章职业变更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6章您可以解除合同,请您慎重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7章我们对各项名词的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8章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5 欠款的扣除1.1保险合同的构成1.2投保年龄 6 职业变更的处理1.3合同的生效日1.4保险期间7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1.5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保险金额8 名词释义2 保障范围2.1保险责任附表一: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2.2责任免除附表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3 保险费4 保险金的给付4.1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4.2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4.3如何申请保险金中英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B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1章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1.1 保险合同的构成您在投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时或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有权申请投保《中英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经过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合同。
24小时意外b条款
24小时意外b条款意外保险是一种在不幸事件发生时提供经济保障的保险形式。
作为常见的保险类型之一,24小时意外B条款提供了更全面的保护范围,以确保在24小时内发生的意外事件中能够得到适当的赔偿。
24小时意外B条款包括了广泛的意外事件范畴,例如事故、坠落、灾害、自然灾害等。
它与常规的意外保险相比,更全面地覆盖了不同的意外事故类型。
这意味着无论你是在工作、休闲、居家、旅行抑或其他活动中遭遇意外,只要在24小时内发生,你都有权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
24小时意外B条款的保险金额通常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而定。
保险公司会为各种不同的意外风险确定相应的赔偿比例和限额。
当你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会对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你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
这会为你在意外事件后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如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工作损失等。
虽然24小时意外B条款能够为人们在紧急情况下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但并不意味着它可以覆盖所有的意外情况。
保险公司通常会在合同中列出一些不予赔偿的情况,例如自残、自杀、飞行事故(除非购买了特定的航空险)、参与危险运动等。
此外,某些职业的意外事件可能需要额外的保险条款来进行覆盖。
为了充分利用24小时意外B条款的保险保障,建议每个人在选择保险计划之前要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细则和条款。
这样可以确保我们对所购买的保险有准确的了解,并知道在不幸事件发生时如何提出索赔。
同时,良好的个人安全意识和预防措施也是降低意外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
总结而言,24小时意外B条款是意外保险中的一种附加保险条款,旨在为意外事件提供更广泛的保障范围。
了解保险合同的细则和条款,以及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我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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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2017]意外伤害保险059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中信保诚中信保诚附加附加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B 款1 1 我们保什么我们保什么我们保什么、、保多久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1.1 本附加合同(指您购买的《中信保诚附加意外伤害保险B款》产品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如果该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保险责任 1.2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如下保险责任:(1)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见7名词释义),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 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7名词释义)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将按该标准所列之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我们仅给付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则我们仅给付一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程度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1级)计算。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含)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含)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当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以前因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可领取《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较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以上两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 双倍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符合上述第(1)项或第(2)项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在按上述第(1)或第(2)项对应给付标准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同等金额给付保险金。
① 以乘客身份乘坐在公共交通工具(见7名词释义)内;② 在一般载客用升降机或手扶电梯内(矿场及任何建筑工地升降机除外);③ 在起火的学校(见7名词释义)或医院(指合法经营的、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的、为病人治疗疾病的场所)的建筑物内,且在起火当时已在建筑物内。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1.3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2 2 我们不保什么我们不保什么我们不保什么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除外责任除外责任 2.1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 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 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4)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见7名词释义)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酒后驾驶(见7名词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名词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名词释义)的机动车(见7名词释义);(6) 参加潜水(见7名词释义)、滑水、跳伞、攀岩(见7名词释义)、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见7名词释义)及特技表演(见7名词释义)等高风险活动;(7) 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8) 怀孕、分娩或流产;(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名词释义);(10) 中暑、高原反应、猝死(见7名词释义);(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12)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其他免责条款其他免责条款 2.2 除第2.1条“除外责任”部分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我们不承担或部分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详见背景突出显示部分。
3 3 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缴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终止。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义务 3.1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每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续保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1年。
续保时按被保险人续保时职业或工种核定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每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审核后不接受续保,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您的保险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当日24时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可按以上续保方式续保,但终止日不能超过主合同的保险期间或被保险人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见7名词释义)(若被保险人的出生月日与保单周年日相同,则终止日不能超过主合同被保险人65周岁当日),以较早到达者为准。
4 4 如何领取保险金如何领取保险金如何领取保险金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受益人受益人 4.1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保险金受益人包含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和双倍给付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和非身故所致的双倍给付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身故所致的双倍给付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出具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①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②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③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4.2 申领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1) 理赔申请书;(2) 保险合同;(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见7名词释义)文件、户籍注销证明;(4) 保险金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文件;(5)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6) 您、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7)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的遗产被继承时,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申领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1) 理赔申请书;(2) 保险合同;(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4) 我们认可的医院(见7名词释义)诊断证明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5) 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伤残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的有关证明和资料;(6) 您、被保险人、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 5 如何退保如何退保如何退保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随时申请退保,退保可能会有损失。
解除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 5.1 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您在申请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 保险合同;(2) 解除合同申请书;(3) 您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24时终止。
合同效力终止后,我们将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名词释义)。
6 6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需关注的其他内容需关注的其他内容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6.1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6.2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即我们根据第1.2条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责任的开始 6.3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要求,经我们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经我们同意承保,并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以较后者为准)的当日24时起保险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以保险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6.4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7名词释义)计算。
年龄年龄误误告 6.5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退还您已缴的当期保险费的未满期保险费(见7名词释义),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效力的终止合同效力的终止 6.6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1) 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2) 被保险人身故;(3)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4) 本附加合同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您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不再续保或我们以书面形式通知您不接受续保,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于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5) 因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职业或工种变更的处理的处理 6.7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我们自收到您书面通知之日起按如下规定办理:(1)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危险程度减低的,我们将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计算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2)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危险程度增加的,我们将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计算并加收未满期保险费;(3)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将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后,其危险程度增加,且未依合同约定通知我们,如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