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附加手术津贴医疗保险产品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XXX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版)XXX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合同效力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即时终止: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局部保险义务和义务免除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义务规模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承认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公道且需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竣事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义务,除尚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2、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义务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到达意XXX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版)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
信诚附加手术津贴医疗保险信诚附加手术津贴医疗保险
职业变更的处 理
4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和职业为基础。续保时根据我们当 时的费率表,按被保险人当时实际年龄和职业核定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内,我们有权于每个保单周年日调整适用本附加合同的费 率表,但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通过。如有费率表调整,我们将以书面 形式于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您。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 加合同为准。
保险合同的构 成
信诚附加手术津贴医疗保险
(信诚[2009] 243 号,2009 年 9 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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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附加住院医疗补贴金保险
附加住院医疗补贴金保险条款(2000年1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附加住院医疗补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本公司指定的一年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主合同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住院补贴金额及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减3日给付住院补贴金。
被保险人1次或者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住院补贴金以180日为限。
被保险人中途在保险单签发地范围内调动工作或者转学,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直至保险期间结束。
但被保险人辞职或者退学或者调动工作去外地或者转学去外地,应通过投保人向本公司办理退保手续,领取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补贴金责任:一、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三、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病房、家庭病房等治疗;四、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五、被保险人整容、先天性缺陷;六、故意隐瞒、欺骗等情形;七、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须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第六条住院补贴金额和保险费一、住院补贴金额每份每日为人民币30元,每一被保险人最多可投保3份。
超出部分的合同无效。
二、每份保险费收费标准见附录,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三、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第七条受益人住院补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住院补贴金的申请一、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由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住院补贴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住院补贴金:1.保险单及主合同的保险单;2.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3.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诊断证明及病历;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周岁(注1)的人士(以下简称
职业变更的处 理
5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依照我们的职业 分类,我们自收到您书面通知之日起按如下规定办理: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保险合同上 批注,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开始。本
1
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保险期间及续 保
7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24时起至次年的对应日零
时止。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至该月最后一日24时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同一次手术涉及二个或以上手术项目时,我们将累 计为各限津。贴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的给付比例给付手术津贴保险金,但以保险金额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30 天为等待期 。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因发生疾 病或症状在医院内施行手术治疗,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除外责任
9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每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 申请续保,且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续保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1年。 本附加合同可按以上续保方式续保,但终止日不能超过主合同的保险期或被保险 人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的出生月日与保单周年日相同,则 终止日不能超过被保险人65周岁当日),以较早到达者为准。
每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审核后不接受续保,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保险责任
8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注 2)、在等待期届满 后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在我们指定的医院(注 3)内施行手术(注 4)治疗, 我们将按以下方法给付手术津贴保险金:
中信保诚-尊享惠康
尊享惠康,呵护您一生
尊享惠康产品优势:
一.90+x, 重大疾病全覆盖。
合同内外都能赔。
未来我们可能要面临更多未知的重大疾病和突发的重大疾病,例如SARS,禽流感等。
这些未来突发的重疾是不会出现的合同里面。
但是我们对于合同之外的重大疾病也能赔付。
二.癌症关怀,额外赔付20%。
现在癌症发病率越来越高,所以针对癌症我们会额外赔付20%,让您可以得到更好的治疗和康复。
三.40种轻症,附加轻症豁免。
如果您不幸得了40种轻症的一种,不仅可以获得额外赔付20%,而且以后剩余的每年保费全部豁免,但是继续保障终身。
四.寿险三项免责(最少):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故意杀害;
2.被保险人两年内自杀;
3.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只要不是以上三种方式的死亡,我们都将给予保额100%赔付。
例如酒驾,地震,自然灾害,战争等都可以赔付。
重磅福利:
1.基因检测
2.肠癌筛查或者四项肿瘤基因检测(保费达到6000元)
3.国际救援寰宇卡(保费到达9000元):国内700万人民币,国外100万美元)。
2信诚保险「至佳搭档 」医疗健康保险计划-产品方案篇
FS Ver2.0
信诚人寿商业学院(CPBA)
8
「至佳搭档 」 A款保险利益
(以1个单位为例)
犹豫期 健康观察期
给付项目
1)住院 (1)基本医疗费用
费用医 (住院费、药品费、其他
疗保险 医疗费)
金
(2)基本医疗外药品费
2)住院前、后门诊医疗保险金 (住院前14天(含)及出院后30 天(含)内)
10天 意外伤害无,疾病有90天
FS Ver2.0
信诚人寿商业学院(CPBA)
22
案情描述
在保单生效90天后,张先生因出现严重的呼吸困难、 胸痛和咳嗽等症状到我们指定医院挂号看病,医生 诊断张先生病情严重需入院治疗,住院期间施行了 肺动脉栓塞栓子摘除术手术(手续等级为5级)并配合 药物治疗,住院7天,出院后30天内因本次住院疾病 门诊复诊3次。 张先生因这次生病产生的费用和赔付情况如下:
9
「至佳搭档 」 B款保险利益
(以1个单位为例)
犹豫期
10天
健康观察期
意外伤害无,疾病有90天
给付项目
每年限额(以一个保险单位数为例) 非社保人群
给付比例 非社保人群
1)住院 (1)基本医疗费用
住院费:
400元
费用医 (住院费、药品费、其他 疗保险 医疗费)
基本医疗药品费: 其他医疗费: 合 计:
略贵,如18岁一个单位353元
理赔时视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社保补偿 专为非社保人群设计,赔付比例较 而提供不同比例保险金赔付。若被保险 信诚「至佳搭档」医疗健康保险计 人已获得社保的补偿,将以保额为限赔 划A款高,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充 付100%的基本医疗费用、80%的基本 足的医疗费用补偿。若被保险人未 医疗外药品费及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获得社保的补偿,我们将以保额为 若被保险人未获得社保的补偿,将以保 限赔付80%的住院医疗费用及住院 额为限赔付60%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 前后门诊医疗费用 医疗外药品费,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 本产品更适合社保人群投保。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是指一种保险附加条款,用于覆盖在意外事件导致身体受伤而需要医疗治疗时产生的费用。
该条款通常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一部分,用于补充基本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存在的缺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内容:
1. 医疗费用覆盖:保险公司将承担意外事件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等。
通常有一个最高限额或百分比来限制保险赔付的金额。
2. 意外身故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给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3. 意外伤残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
赔偿金额通常与伤残程度相关,并根据保险条款中的伤残评定标准确定。
4. 康复费用覆盖:在意外事故导致伤残后,保险公司可能
支付一定金额的康复费用,用于帮助被保险人进行康复治
疗和康复训练。
5. 护理费用覆盖:在意外事故导致严重伤残,需要特殊护
理或护理照料时,保险公司可能支付一定金额的护理费用,以帮助被保险人获得必要的照顾和护理。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会因不
同的保险公司和产品而有所差异。
在购买保险前,应详细
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以了
解具体的保险内容和权益。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保险”)是指在主险(意外伤害保险)基础上增加的附加保险条款,为被保险人提供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的医疗费用补偿。
本条款旨在详细列出保险的保障范围、责任限额、赔偿方式以及其他相关条款的内容,以帮助被保险人更好地了解保险的权益和责任。
一、保障范围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残疾或需要接受医疗治疗的,保险公司将负责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承担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
2. 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a. 住院医疗费用:床位费、手术费、药品费、化验费、手术材料费等;b. 门诊医疗费用: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药物费等;c. 特殊检查项目费用:如CT、MRI等特殊影像学检查费用;d. 康复治疗费用:物理治疗、康复训练等费用;e. 义齿、眼镜等辅助器具费用;f. 其他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二、责任限额1. 本保险的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每位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
具体的责任限额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也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需求进行协商。
2. 如发生多次事故,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将独立计算,不累积赔付。
三、赔偿方式1. 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治疗后,应第一时间将医疗费用结算凭证提供给保险公司,以便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如符合赔偿条件,将根据责任限额进行相应赔付。
2. 赔付方式分为两种:a. 直接赔付:保险公司将直接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
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无需先垫付费用;b. 现金赔付: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费用,被保险人需要先垫付费用,然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四、保险责任免除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自残或自杀;2. 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无合法驾驶证驾驶或参与非法赛车活动;3. 被保险人参与搏斗、斗殴或故意伤害他人;4. 被保险人参与非法活动或犯罪行为;5. 被保险人参与挑战危险运动或极限运动;6. 被保险人在职业运动中受伤;7. 意外伤害发生前被保险人已患有医生预知的疾病或先天性疾病;8. 被保险人饮食不节、不注意休息、缺乏运动等未尽合理预防措施。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本附加保险合同是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财产保险附加合同条款》编写而成,具有合同效力。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指购买本附加保险的人,“被保险人”指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受保险附加责任保险范围内的自然人。
二、保险责任范围本附加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由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和实际支出额度给付的责任。
具体保险责任如下:1.住院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手术费、床位费、治疗费、检查费、护理费、药品费等。
被保险人如有自付的医疗费用,须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收据。
2.门诊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挂号费、诊疗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等。
被保险人如有自付的医疗费用,须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收据。
3.特殊疗法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需要进行特殊疗法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放射治疗、化疗、中药治疗、手术治疗等。
被保险人如有自付的医疗费用,须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收据。
4.康复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需要进行康复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理治疗、康复训练、康复用具等。
被保险人如有自付的医疗费用,须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收据。
5.其他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其他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酌情给付。
三、保险费用与缴费方式1.保险费用:被保险人须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保费金额支付保险费用。
2.缴费方式:被保险人可选择一次性缴纳保险费或分期缴纳保险费。
若选择分期缴费,应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缴费期限和方式进行缴费。
3.逾期未缴纳保险费:若被保险人逾期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将有权暂停保险责任或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暂停或解除之日起不再享有保险责任。
四、保险期间与解除保险合同1.保险期间: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投保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之日,最长不超过被保险人的合法医疗费用支出的时间期限。
招商信诺附加住院手术医疗保险Ⅱ型条款
管 外
腋股动脉旁路术
50%
科
股-胫/腓动脉原位大隐静脉旁路移植术 30%
大隐静脉结扎、剥脱术
10%
全胃切除
50%
胃癌根治:经腹
75%
胃幽门成形
30%
高选择性胃迷走神经切断术
30%
胃或肠造瘘关闭
30%
胰十二指肠切除(胰头癌根治术)
75%
普
* 结肠息肉切除(经腹)
30%
通
外
胆管十二指肠吻合
30%
科
直肠癌肛门重建
2
第十二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手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因意外事故而致身体伤害住院后,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 [意外事故]:指突然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并且其发生不是由于疾病的原因而造成,所造成的身体伤害不是出于 当事人的本意。 [身体伤害]:指被保险人直接并单独由于意外事故的发生而对其身体的任何部位所造成的伤害,而且这些伤害是在 本合同有效期间由于外部性的、猛烈的和显而易见的手段所造成的。 [保障疾病]:指本合同生效日期或您方增加保障的申请经我方批准生效之日起六十天之后首次出现的疾病和症状。 当某项疾病已经得以调查、诊断或治疗,或者当其症状或体征已出现而导致被保险人去寻求诊断、护理和治疗时,该疾 病视为已出现。 [住院]:指被保险人由于身体伤害或保障疾病的发生因医嘱而留在医院中并占有病床,在医院接受超过二十四个小 时以上的连续治疗,但不包括在观察室和康复病房的治疗。 [医院]:指深圳市指定医院(详见本合同附表二《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指定医院名单》)及深圳市以 外的任何三级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本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 我们所认可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 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能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 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治疗和护理服务。本合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 1.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部门; 2.养老院、戒毒或戒酒所; 3.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护理、康复、恢复、延伸治疗或休养院。 [医生]:指在医院内合法执业并具有医师执照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是医生的情况,也不包括 任何与被保险人具有商业联系的医生。 [未满期净保费]:指未满期保险费扣除和保险合同相关的手续费后的剩余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最近所支付的保 险费 X(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天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期间天数)X(1- 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
中信保诚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产品条款
中信保诚人寿[2017]医疗保险063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中信保诚中信保诚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1 1 我们保什么我们保什么我们保什么、、保多久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1.1 本附加合同(指您购买的《中信保诚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产品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保险单位为基础,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如果该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1.2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7名词释义)或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在我们认可的我们认可的医院医院(见7名词释义)住院(见7名词释义)接受治疗,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天为等待期。
如果主合同有新增保险金额,则自新增保险金额生效日起30天为该部分保险金额的等待期。
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因发生的疾病或症状入住我们认可的医院治疗,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给付额(25元/单位/天)×保险单位数×住院天数(实际住院天数(见7名词释义)-2天) 同一次住院累计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天数以180天为限。
(2)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住院期间须入住重症监护室(见7名词释义)接受治疗,我们在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同时,按以下约定计算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每日给付额(50元/单位/天)×保险单位数×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的天数同一次住院累计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天数以30天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疾病或症状需间歇性住院治疗,当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间隔时间少于90天的,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1.3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信诚附加老年住院津贴信诚附加老年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同条款样本 2012. 9信诚附加老年住院津贴 信诚附加老年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老年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医疗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的构 1 《信诚附加老年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可附加于我们可 成 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 。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 加合同为准。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 保险金额2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 30 天至 50 周岁(见附录 1 名词释义) 的人士(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3 (1)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若发生以下情景,本 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变更后之保险金额为准。
① 若您在保险期间内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② 若本附加合同发生理赔; ③ 若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因其他附加合同的理赔而减少,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须等额减少。
(2) 老年住院津贴日额 每 60000 元保险金额对应的老年住院津贴日额为 100 元。
若发生本条第一款的第 ①项情形时,该老年住院津贴日额等比例减少;若发生本条第一款的第②项情形 和第③项情形时,该老年住院津贴日额保持不变。
保险责任的开 4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条款的约定适用 始 于本附加合同。
保险期间 保险费5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 24 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 止。
6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为基础。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预期的老年医疗成本发生重大变化,则我们保留调整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的权利。
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 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并须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如有保险 费率的调整,我们将以书面形式于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您。
我们调整保险费率后,F21-1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同条款样本 2012. 9您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缴付保险费。
中信保诚附加轻症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pdf
中信保诚人寿[2018]疾病保险072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中信保诚附加轻症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中信保诚附加轻症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产品提供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本条款,我们先介绍几个本条款中的概念。
•“我们”指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您”指投保人,就是购买本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指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1.1基本保险金额1.2保险责任1.3保险期间2我们不保什么2.1除外责任2.2其他免责条款3如何缴纳保险费3.1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4如何豁免保险费4.1豁免保险费的申请4.2保险费的豁免5如何退保5.1解除保险合同6其他权益6.1现金价值7需关注的其他内容7.1保险合同的构成7.2保险金额7.3保险责任的开始7.4投保年龄7.5年龄误告7.6合同效力的终止7.7变更本附加合同7.8身体检查7.9适用主合同条款8名词释义附录1轻症疾病定义中信保诚附加轻症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基本保险金额 1.1本附加合同(指您购买的《中信保诚附加轻症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产品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如果该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保险责任 1.2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见8名词释义)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1中列明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之日起您应缴纳的主合同及约定的附加合同(如有)余下各期保险费,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直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付,本保险责任终止。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为等待期。
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家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
附加家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
一、保险责任
1. 本附加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因家庭意外伤害而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在保险期限内,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和限额,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 本附加保险适用于主险保单中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包括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
二、保险金额
1. 本附加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主险保单中的约定确定,具体金额详见主险保单。
三、保险期间
1. 本附加保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保单保险期间一致。
2. 本保险的保险起期为主险保单生效日,终期为主险保单终止日。
四、免赔额
1. 本附加保险设有免赔额,具体免赔额金额详见主险保单。
五、保险责任范围
1. 本附加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因家庭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2. 家庭意外伤害的定义详见主险保单。
六、索赔处理
1.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
2. 被保险人应提供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证明文件及其他必要的证据。
3.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对索赔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完成后及时支付保险赔偿。
七、合同解除
1. 本附加保险可以解除的情况参照主险保单约定。
八、其他事项
1. 本附加保险的费用和缴费方式参照主险保单约定。
2. 本附加保险的具体条款和保险责任以及保险金额等内容详见主险保单。
以上为附加家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版)条款的内容概要,具体保险条款以主险保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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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人寿[2017]医疗保险064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中信保诚中信保诚附加手术津贴医疗保险附加手术津贴医疗保险附加手术津贴医疗保险1 我们保什么我们保什么我们保什么、、保多久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1本附加合同(指您购买的《中信保诚附加手术津贴医疗保险》产品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保险单位为基础,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如果该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1.2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7名词释义)或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在我们认可的我们认可的医院医院(见7名词释义)内施行手术(见7名词释义)治疗,我们将按以下约定计算给付手术津贴保险金: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天为等待期。
如果主合同有新增保险金额,则自新增保险金额生效日起30天为该部分保险金额的等待期。
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因发生的疾病或症状入住我们认可的医院内施行手术治疗,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手术津贴保险金 = 1000元/单位×保险单位数×施行手术的津贴等级(见附录手术项目及等级分类表)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手术项目分7个等级,各等级对应的手术津贴保险金给付比例如下表所列: 津贴等级 1 2 3 4 5 6 7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5%10%20%30%50%75%100%当被保险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我们给付手术津贴保险金以5次为限: (1) 同一保单年度内间歇施行手术;(2) 同一种疾病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间歇施行手术。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在同一次手术涉及二个或以上手术项目时,我们将按其中最高等级的手术项目给付手术津贴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同一次手术中涉及二个或以上手术项目时,我们将累计各津贴等级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给付手术津贴保险金,但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1.3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2 2 我们不保什么我们不保什么我们不保什么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除外责任除外责任2.1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施行手术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 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4)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见7名词释义)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酒后驾驶(见7名词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名词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名词释义)的机动车(见7名词释义); (6) 参加潜水(见7名词释义)、滑水、跳伞、攀岩(见7名词释义)、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见7名词释义)及特技表演(见7名词释义)等高风险活动; (7) 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8) 遗传性疾病(见7名词释义),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7名词释义); (9) 怀孕、分娩、流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孕、节育(绝育)、产前产后检查、非以治疗为目的之避孕及计划生育手术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0) 牙齿的保健、洁牙、美白、矫形及种牙、镶牙、补牙、拔牙,视力矫正; (11) 矫形整容手术(但因意外事故所致且为必要的治疗手段者,不在此列); (12) 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1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名词释义)期间因疾病而导致的; (1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15)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其他免责条款其他免责条款2.2除第2.1条“除外责任”部分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我们不承担或部分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详见背景突出显示部分。
3 3 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缴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终止。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义务3.1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我们有权调整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费率,费率调整将适用于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须按照调整后续保当时的保险费率支付续保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每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续保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1年。
每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审核后不接受续保,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您的保险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当日24时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可按以上续保方式续保,但终止日不能超过主合同的保险期或被保险人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见7名词释义)(若被保险人的出生月日与保单周年日相同,则终止日不能超过被保险人65周岁当日),以较早到达者为准。
4 4 如何领取保险金如何领取保险金如何领取保险金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受益人受益人4.1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4.2申领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见7名词释义)文件;(4) 社会医疗保险结算清单或者结算证明(若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身份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且接受治疗,则需提供); (5) 我们认可的医院诊断证明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6) 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及费用清单;(7) 您、被保险人、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8)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的遗产被继承时,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我们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在其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5 如何退保如何退保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随时申请退保,退保可能会有损失。
解除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5.1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您在申请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24时终止。
合同效力终止后,我们将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名词释义)。
6 6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需关注的其他内容需关注的其他内容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6.1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保险金额 6.2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即我们根据第1.2条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保险金额额。
保险责任的开始 6.3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要求,经我们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责任的开始经我们同意承保,并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以较后者为准)的当日24时起保险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以保险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
投保年龄 6.4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7名词释义)计算。
投保年龄年龄误误告 6.5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填写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如果发生错误年龄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退还您已缴的当期保险费的未满期保险费(见7名词释义),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因此改变。
合同效力的终止 6.6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合同效力的终止(1)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2)被保险人身故;(3)主合同效力终止;(4)本附加合同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您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不再续保或我们以书面形式通知您不接受续保,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于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5)因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适用主合同条款 6.7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1)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2)保险事故的通知;(3)保险金的给付;(4)诉讼时效;(5) 变更保险合同; (6) 变更通讯方式; (7) 争议的处理; (8) 特别约定; (9) 适用币种。
7 7 名词释义名词释义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7.1指外来的、不可预见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并以此为直接原因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我们认可的医院我们认可的医院7.2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美容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也不包括各类诊所、门诊部及台湾、香港、澳门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及客户服务热线获知最新的医院名单。
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我们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利。
手术手术7.3指经医生鉴定,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措施。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7.4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7.5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标准。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证驾驶7.6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5) 学习驾车时,未持学习驾驶证明,或无随车指导人员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 7.7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机动车行驶证;(2) 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