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首乌药材操作规程剖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标准操作规程
文件编号页码共11第1页
文件名称何首乌检验标准操作规程版次
制订人制订日期
审核人审核日期
批准人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质检部颁发日期
执行部门质检部生效日期
分发部门:质检部取代:
目的:建立何首乌检验标准操作规程。
范围:何首乌的检验。
责任人: QC检验员、QC主管、质管部部长。
规程:
1.药材名称:何首乌
2.物料编号:
3.检验项目
3.1性状
3.1.1 仪器与用具
放大镜、直尺。
3.1.2操作方法
取供试品,用目视或用放大镜观察,并用直尺测量其长度和直径;口尝其味。
3.1.3 记录
记录观察的性状,供试品的长和直径的数值。
3.1.4 结果判定
本品呈团块状或不规则纺缍形,长6~15cm,直径4~12cm。表面红棕色或红褐色,皱缩不平,有浅沟,并有横长皮孔及细根痕。体重,质坚实,不易折断,断面浅黄棕色或浅红棕色,
标准操作规程
文件编号页码共11第2页
文件名称何首乌检验标准操作规程版次
显粉性,皮部有4~11个类圆形异型维管束环列,形成层云锦状花纹,中央木部较大,有的呈木心。气微,味微苦而甘涩。
3.2鉴别
3.2.1 显微鉴别
3.2.1.1 仪器与用具
显微镜、目镜测微尺。
3.2.1.2 试药和试液
甘油醋酸试液。
3.2.1.3 操作方法
3.2.1.3.1 取本品用水浸软,进行徒手横切片,用甘油醋酸试液装片,置显微镜下观
察。
3.2.1.3.2 取本品粉末置载玻片上,甘油醋酸试液装片,置显微镜下观察。
3.2.1.4 结果判定
3.2.1.
4.1本品横切面:木栓层为数列细胞,充满棕色物。韧皮部较宽,散有类圆形异型维管束4~11个,为外韧型,导管稀少。根的中央形成层成环;木质部导管较少,周围有管胞及少数木纤维。薄壁细胞含草酸钙簇晶及淀粉粒。
3.2.1.
4.2粉末黄棕色。淀粉粒单粒类圆形,直径4~50µm,脐点人字形、星状或三叉状,大粒者隐约可见层纹;复粒由2~9分粒组成。草酸钙簇晶直径10~80(160)µm,偶见簇晶与较大的方形结晶合生。棕色细胞类圆形或椭圆形,壁稍厚,胞腔内充满淡黄棕色、棕色或红棕色物质,并含淀粉粒。具缘纹孔导管直径17~178µm。棕色块散在,形状、大小及颜色深浅不一。
3.2.2 薄层鉴别
3.2.2.1 仪器与用具
回流装置、水浴锅、蒸发皿、漏斗、层析缸、硅胶H薄层板、紫外灯。
标准操作规程
文件编号页码共11第3页
文件名称何首乌检验标准操作规程版次
3.2.2.2 试药和试液
乙醇、苯、磷钼酸、硫酸、何首乌对照药材。
3.2.2.3 供试溶液的制备
取本品粉末0.25g,加乙醇50ml,加热回流1小时,滤过,滤液浓缩至3ml,作为供试
品溶液。
3.2.2.4 对照药材溶液的制备
另取何首乌对照药材0.25g,同法制成对照药材溶液。
3.2.2.5 检验方法
照薄层色谱法(《中国药典》2005版第一部附录Ⅵ B)试验,吸取上述两种溶液各2µl,分别点于同一以羧甲基纤维素钠为黏合剂的硅胶H薄层板上使成条状,以三氯甲烷-甲醇(7:3)为展开剂,展至约3.5cm,取出,晾干,再以三氯甲烷-甲醇(20:1)为展开剂,展至约7cm,取出,晾干,置紫外光灯(365nm)下检视。
3.2.2.6 记录
记录供试溶液和对照溶液的取用量,画出薄层板经展开剂展开后的薄层图。
3.2.2.7 结果判定
供试品色谱中,在与对照药材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颜色的荧光斑点,判为符合规定,否则判为不符合规定。
3.3检查
3.3.1 杂质
3.3.1.1 简述
药材中混存的杂质系指下列各类物质:来源与规定相同,但其性状或部位与规定不符;
来源与规定不同的物质;无机杂质,如砂石、泥块、尘土等。
3.3.1.2 仪器与用具
放大镜(5~10倍)、分样筛。
标 准 操 作 规 程
文件编号
页 码 共 11第4页
文件名称
何首乌检验标准操作规程
版 次
3.3.1.3 操作方法
3.3.1.3.1 取供试品,摊开,用肉眼或放大镜(5~10倍)观察,将杂质拣出;如其中有可以筛分的杂质,则通过适当的筛,将杂质分出。
3.3.1.3.2 将各类杂质分别称重,计算在供试品中的含量(%)。 3.3.1.4 记录与计算 3.3.1.
4.1 记 录
记录供试品的重量、杂质的重量,计算和结果等。 3.3.1.4.2 计 算 计算公式
杂质(%) = 供试品重量
杂质重量
× 100%
3.3.1.5 结果与判定
计算结果,按有效数字修约规程修约,其数值小于或等于2.0%判为符合规定;其数值大于2.0%时,判为不符合规定。 3.3.1.6 注意
3.3.1.6.1 药材中混存的杂质如与本品相似,难以从外观鉴别时,可称取适量,进行显微、化学、或物理鉴别试验,证明其为杂质后,计入杂质重量中。 3.3.1.6.2 杂质检查所用的供试品,按药材取样法抽取。 3.3.2 水分测定(烘干法) 3.3.2.1 简 述
烘干法适用于受热稳定、不含或少含挥发性成分的药品。 3.3.2.2 仪器与用具
扁形称量瓶、烘箱(最高温度300℃,控温精度±1℃)、干燥器、变色硅胶、手套。 3.3.2.3 操作方法 3.3.2.3.1 称取供试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