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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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04月07日 15时53分 48
主题分类: 计划物价

 “国民经济”
 “社会发展”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0]2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九日
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改进规划管理工作,切实将规划管理纳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轨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专项规划,是指以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门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不含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包括产业发展和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种行业规划、专题规划,是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细化和深化。

专项规划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及安排政府投资、编制财政支出预算和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专项规划的范围应界定在政府履行公共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专项规划按事权和管理分工组织编制。

由国家部委及省直部门垂直下达编制的专项规划依据国家规定参照本办法进行综合管理。

二、管理部门

专项规划管理主要包括规划立项、衔接审核、咨询论证、审批发布、实施监督等环节。

市发展改革委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市级专项规划的综合管理工作。

三、规划立项

(一)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专项规划立项申请。市发展改革委综合平衡各规划立项申请后制订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

未列入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的专项规划,市财政局原则上不将规划编制经费纳入该部门的部门预算编制范畴。对未列入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但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要求确需编制的,市级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增补立项申请,并附相关文件依据。

(二)专项规划立项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名称;

2.规划编制的必要性、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年限、规划对象和主要内容;

3.规划事项主管部门、编

制单位和负责人以及编制成员的基本情况;

4.规划编制经费预算;

5.规划编制进度计划和完成时限。

(三)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发布后,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四)未经立项编制的专项规划不予审核、审批和发布,各规划事项主管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发布。未能按照进度计划按期完成编制工作的,其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应向市发展改革委说明理由;确有必要继续编制的,转入下一年度专项规划编制计划。

四、衔接审核

(一)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必须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意见,形成书面衔接审核意见。未经衔接审核的规划一律不得发布实施。衔接审核工作原则上由市发展改革委和规划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决定。根据衔接审核意见,由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二)专项规划的衔接审核,应以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空间规划为依据,并注意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衔接审核的重点是主要发展目标、重点发展任务、区域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资源开发、重大项目建设和财政资金平衡等。

五、咨询论证

(一)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相关部门进行咨询论证,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形成咨询论证意见。

(二)对专项规划进行咨询论证时,参加论证的其他相关领域专家不少于专家总数的1/3。

(三)专项规划经咨询论证后,由规划事项主管部门根据咨询论证意见作修改完善,形成专项规划草案。

六、审批发布

(一)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

(二)专项规划报送审批时,由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下列材料:

1.规划草案文本;

2.规划编制说明;

3.书面衔接审核意见;

4.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附社会公众意见);

5.衔接审核意见、咨询论证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七、实施监督

(一)专项规划一经批准,应即予公开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需保密的规划除外。

(二)专项规划发布后,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年度或分期实施计划,认真开展规划组织实施工作,切实落实专项规划明确的各类约束性

指标和限制性、禁止性行为。

(三)坚持“以规划带项目”原则,逐步建立和规范先编规划、后批项目、再安排资金的投资管理及调控工作程序。

(四)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在专项规划实施的中后期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后报市人民政府。

(五)专项规划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调整修改的,由规划事项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修改意见,并按照审批程序进行报批和发布。

八、公布施行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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