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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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规范2.0版表证单书归纳

出口退税规范2.0版表证单书归纳

《出口货物劳务放 第二十九条 受理出口企业声明。申报受理岗受理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
弃退(免)税声明 税声明》《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和《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将电子数据读

入审核系统,当场将受理结果反馈给出口企业。
《放弃适用增值税 零税率声明》
第二十九条 受理出口企业声明。申报受理岗受理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 声明》《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和《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将电子数据读入 审核系统,当场将受理结果反馈给出口企业。
《出口卷烟未申报 免税核销及不予免 税核销情况表(已 出口部分)》
第八十条 传递其他出口信息。在每年5月15日后,对上年度海关已核销但未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 明核销的手(账)册,通过审核系统提取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数据,传递至出口企业的主管税务机 关征税部门,由其对出口企业按照规定补征税款。 按月通过审核系统统计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等 情况,填制《出口卷烟未申报免税核销及不予免税核销情况表(已出口部分)》(附件21)和《 已免税购进卷烟不予免税核销情况表(未出口部分)》(附件22),连同经审核确认的《出口卷 烟免税核销申报表》,一并传递给卷烟出口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由其对卷烟出口企业 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不适用出口退 (免)税政策出口 信息明细表》
第四十四条 传递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口信息。审核岗发现出口企业的出口业务不适用出 口退(免)税政策且未包含在系统自动生成的《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口信息明细表》内 的,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审核系统填写《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口信息明细表 》,传递至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1.07•【文号】国税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出口企业核销流程

出口企业核销流程

出口企业核销流程
一、前期准备阶段
1. 出口企业应按照《出口商品清单》或《发票》上的数量和明细打包好货物。

2. 出口企业向海关提交《货物出口报关申报书》,报关后打印《提单》。

3. 出口企业安排运输公司确认物流计划,安排货物装运。

二、装运阶段
1. 运输公司按安排时机前往出口企业取货, 货物与报关单是否一致。

2. 运输公司验货完毕后签收,办理《提单》、《装运单》等随货物一同装运。

三、出口阶段
1. 运输公司将货物按安排运至目的地国家的报关口岸。

2. 报关人向目的地海关提交核对货物数量和详细情况的报关单据。

3. 目的地海关开出《验货单》后,允许提货离境。

4. 出口企业向海关提交运单和采购单据,申请核销《备案凭证》。

5. 海关审核通过后,出具《核销证》。

核销程序完成。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出口核销流程

出口核销流程

出口核销流程出口核销是指国家对出口货物的贸易核销。

出口核销是指出口商与外汇管理部门签订的合同,出口商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和数量出口货物后,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由外汇管理部门核销出口货物的贸易。

出口核销是对出口货物的贸易进行核销,是国家对外贸易的一种管理措施。

一、出口合同签订。

出口核销的第一步是出口合同的签订。

出口商与外汇管理部门签订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了出口货物的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时间等内容。

出口商在签订出口合同后,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和数量出口货物。

二、出口货物申报。

出口商在出口货物后,需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出口货物的情况。

申报的内容包括出口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信息。

出口商需要准确填写申报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外汇管理部门核销。

外汇管理部门在收到出口商的申报后,会对出口货物进行核销。

核销的内容包括核对出口货物的价格、数量是否与合同一致,核对出口货物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要求等。

外汇管理部门会根据核销结果,对出口货物的贸易进行核销。

四、核销结果通知。

外汇管理部门在核销完出口货物的贸易后,会向出口商发出核销结果通知。

通知内容包括核销结果、核销货物的价格、数量等信息。

出口商在收到核销结果通知后,可以按照通知的内容进行后续操作。

五、出口货款结算。

出口商在收到核销结果通知后,可以向进口商要求货款结算。

进口商在收到核销结果通知后,需要按照通知的内容进行货款结算。

出口商在收到货款后,可以完成出口货物的贸易。

六、出口货物跟踪。

出口商在出口货物后,需要对货物进行跟踪。

跟踪的内容包括货物的运输情况、交货时间等。

出口商需要确保货物按时到达目的地,并完成交货。

七、出口货物报关。

出口商在出口货物后,需要进行报关手续。

报关的内容包括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等。

出口商需要按照海关的要求,完成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

出口核销流程是国家对出口货物的贸易进行管理的重要环节。

出口商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完成出口货物的贸易,并确保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烟草四川进出口公司2000出口免税卷烟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烟草四川进出口公司2000出口免税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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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烟草四川进出口公司2000出口免税
卷烟核销情况的通知
【标 签】免税卷烟核销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2001﹞147号
【发文日期】2001-05-15
【实施时间】2001-05-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消费税
成都市、凉山州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具体办法的补充通知》﹝川国税函﹝1999﹞154号﹞规定,现将我局对中国烟草四川进出口公司2000年度出口免税卷烟核销的情况通知如下:
一、中国烟草四川省进出口公司2000年度从西昌卷烟厂购进并出口销往缅甸瓦成福兴兄弟贸易有限公司的CLASSICS﹝古典﹞牌免税卷烟100件﹝件/万支﹞,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度免税出口卷烟数量计划内的卷烟。

经我局对购进卷烟的普通发票﹝复印件﹞、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出口合同、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及报关单、收汇核销单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准予对该公司2000年度从西昌卷烟厂购进CLASSICS﹝古典﹞牌免税卷烟100件予以核销。

二、中国烟草四川进出口公司2000年度从成都卷烟厂购进并出口销信香港中国免税品有限公司的PRIDE﹝娇子﹞牌免税卷烟800件﹝件/万支﹞,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度免税出口卷烟数量计划内的卷烟。

经我局对购进卷烟的普通发票﹝复印件﹞、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出口合同、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及报关单、收汇核销单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准予对该公司2000年度从成都卷烟厂购进PRIDE﹝娇子﹞牌免税卷
烟800件予以核销。

精选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

精选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
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
(七)加强征退税衔接 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有3种税收处理方式:退税、免税、征税。 适用免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应转入成本,不得抵扣。 由于征税部门很难掌握应免税或应征税的出口信息,为避免税款流失,规定“信息管理岗”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将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税、征税政策的待核查信息传递给出口企业主管国税机关的征税部门。 ——《退税规范》第八章
第八章 出口适用免税、征税政策
的管理
一、注意事项(一)免税、征税管理职能的明确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征税政策的管理,由其主管国税机关征税部门按现行规定执行(规范第四十条)。包括:1、免税申报的纳税申报辅导;2、免税货物对应进项税款的转出;3、征税货物的纳税申报辅导;4、征税货物的进项税额的确定;5、《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待核查信息明细表》所列数据的核查。
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
12月3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出口退税机制、促进外贸稳中提质”的4项措施中,前3项是和《退税规范》相关的: 1、下放审批权限 2、实施分类管理 3、采取网络申报、自助办税申报等多种方式, 为企业提供退税申报便利。 4、合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
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
(九)规范调查评估 规定了需由“调查评估岗”负责实施的七种实地核(调)查情形:出口货物的复函、首次申报退(免)税业务、首次申报视同出口业务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首次申报视同自产货物出口业务、申请“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案头审核无法排除疑点或预警评估等。 ——《退税规范》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 规定调查评估岗应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进入出口企业生产经营等场所,查看其生产经营情况、调阅企业账簿、现场取证。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 《退税规范》第六十五条 要求统筹开展同一纳税人的出口退(免)税评估和其他纳税评估工作。规定出口退(免)税评估工作可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规定调查评估岗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案头分析、约谈、发函调查、实地核查程序实施评估。规定评估各环节能确认或排除疑点,可作出评估处理,终止评估程序。——《退税规范》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报关核销流程

报关核销流程

报关、核销和退税的基本流程报关、核销和退税的基本流程1. 核销单申领:先进入出口收汇/核销单申领,申领成功后,去外管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核销单的申请是没有份数的限制的。

也没规定多久要用完。

你可以跟据你们公司的出口量来定要申请多少份。

2.口岸备案:领完核销单进入出口收汇/口岸备案中进行口岸备案。

口岸备案成功后,核销单海关使用状态会依次出现这3种状态:未用(尚未上传海关)—未用(已上传海关,未确认)—未用(已上传海关,可报关),您可以进入出口收汇/组合查询查找一下核销单海关使用状态,如果是这3种状态之一,就已经备案成功。

在口岸备案的时候,在使用口岸的地方需要填写关区代码,如宁波关区代码是3100,您直接填写3100即可,不要填写汉字宁波关区。

3. 海关报关:备案成功后去海关报关。

自理报关企业进行网上录入、申报、查询、打印报关单,以及网上查询海关回执等操作:业务流程:1、自理报关单位录入业务流程:(1)、自理报关单位持”报关单录入”权操作员卡的操作员进入中国电子口岸”报关单录入”界面,可先下载本企业征免税证明、加工贸易手册或加工区备案清单后,脱机录入报关单数据(数据暂存在本地数据库);(2)、录入并提交后将录入的报关单数据信息上载到数据中心,进入自理报关审核申报业务流程;4. 交单:货物出口海关打印出报关单后,进入出口收汇/企业交单中输入核销单号码,查找出该核销单及对应的报关单,然后进行交单。

进入出口收汇/企业交单操作时,是只需要在值里输入核销单号,点击条件设定、开始查找,之后点击交单即可。

交单成功后,核销单以及核销单对应的报关单核销联电子数据一并提交成功。

如果涉及退税,进入出口退税/数据报送时,选择查询报送,在值的位置上输入报关单号码,点条件设定,再点开始查找,出来报关单号码后,点号码,会打开报关单的具体内容,核对无误后在表头上有报送的按键,点击即可。

5. 核销:核销交单成功后3天左右去外管局核销。

核销需要的资料有:1).银行的水单 2).海关的出口收汇核销联 3)对应的核销单。

出口卷烟免税核销计划编号

出口卷烟免税核销计划编号

出口卷烟免税核销计划编号出口卷烟免税核销计划是指针对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操作的一项计划,通过该计划,企业可以合法免除部分或全部出口卷烟的税款,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竞争力。

下面将详细介绍出口卷烟免税核销计划的相关信息。

首先,出口卷烟免税核销计划是由政府制定的一项政策,旨在促进国内卷烟生产企业的出口业务发展。

根据该政策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免除部分或全部出口卷烟的税款,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其次,出口卷烟免税核销计划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企业首先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卷烟生产和包装,并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国际标准;2.企业需要提交免税核销申请,包括相关的公司资质证明、出口卷烟合同等材料;3.相关部门会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企业符合免税核销的条件;4.审核通过后,企业可以按照免税核销计划的规定,向海关申请核销出口卷烟免税额度;5.海关会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复核,并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免税额度;6.企业在出口卷烟时,需要按照核销额度进行费用结算,并将免税额度直接减免,从而达到免税的效果;7.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要求,向海关提供相关的报关文件和资料,确保免税核销的合法性和准确性;8.出口卷烟核销完成后,企业需要及时向海关提交相关结算材料,并接受海关的监管和审核。

此外,出口卷烟免税核销计划还有一些具体的条件和限制,例如企业需要具备出口卷烟的生产和销售资质,需要提供相关的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证明文件,以及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和包装等。

通过出口卷烟免税核销计划,企业可以实现多方面的好处。

首先,通过减免税款,企业可以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其次,通过出口业务的发展,企业可以拓展市场,增加收入。

此外,免税核销计划还可以促进卷烟生产企业的技术创新和自主研发能力,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最后,出口卷烟免税核销计划是一个有利于卷烟生产企业发展的政策工具。

企业可以通过合法申请免除部分或全部的出口卷烟税款,在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下,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出口卷烟业务的稳健发展。

出口报关核销流程

出口报关核销流程

出口报关核销流程1、申领核销单企业操作员通过登录本系统企业界面申领核销单;2、外管局发放外汇核销单企业持相关单据前往外汇管理局领取外汇核销单,外管局登录本系统外管局界面查询企业申请记录并向企业发放纸面核销单,发放的外汇核销单共三联第1联为存根联供海关报关及企业向外管局交单使用、第2联供核销使用、第3联为退税专用;3、口岸备案核销单用于出口报关前,企业操作员登录本系统企业界面对核销单进行口岸备案;4、核销单数据传输备案后,系统向海关内网传输核销单数据;5、出口报关单申报出口企业使用中国电子口岸报关申报系统进行报关申报;6、出口报关单数据传输系统向海关内网传输企业申报的出口报关单数据;7、出口报关单审单验放海关操作员使用自身系统对出口报关单进行审单验放;8、出口结关报关单数据传输海关系统通过专有通道向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传输已结关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9、交单出口企业登录本系统查询海关已验核核销单及其对应的报关单数据,向外汇管提交报关单电子数据;10、传输出口结关报关单数据系统将企业已交单确认的出口结关报关单数据传输至外汇管理总局;11、核销出口企业收汇后,持相关单据到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核销,外管局操作员使用自身系统查询从外汇管理总局接收的出口结关报关单数据,核对企业提交的纸面单据,对核销单进行核销。

一:开户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领单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开计划内免税出口卷烟口岸的通知-国税函[2000]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开计划内免税出口卷烟口岸的通知-国税函[2000]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开计划内免税出口卷烟口岸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开计划内免税出口卷烟口岸的通知
(国税函[2000]171号2000年3月7日)
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请求增开免税计划内出口卷烟口岸的函》(国烟办[1999]870号、国烟办[2000]29号)称,为降低卷烟出口成本,进一步扩大卷烟出口,根据目前卷烟出口业务发展的需要,深圳烟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山东进出口公司等企业要求增开土尔尕特、青岛等口岸为计划内免税出口卷烟口岸。

为此,经商海关总署同意,总局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增开土尔尕特、青岛两个口岸为计划内免税出口卷烟口岸,请你们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有关计划内免税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

——结束——。

免税店销售货物如何办理退税手续退税,销售,货物.doc

免税店销售货物如何办理退税手续退税,销售,货物.doc

免税店销售货物如何办理退税手续-退税,销售,货物-商务指南-
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以含税价向生产厂家购货再调拨给免税店,并存入经海关批准的免税店专用保税仓库;免税店售出货物后,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单证,向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1)中国免税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专用税票外贸知识
(2)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专用章的国产品进入免税店保税库的报关单识
(3)海关对国产品的核销证明外贸知识
对国产卷烟,凡列入国家卷烟免税计划内的,由中国免税品公司凭北京国家税务局核签的《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免税向卷烟厂收购,免税销售给免税店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凭主管卷烟厂征税的税务机关核签的《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发函通知主管免税店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已免税卷烟进行。

主管免税店退税的税务机关进入管理后,根据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卷烟进入免税店保税库的报关单,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复函,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接到复函后工作结束。

免税店销售卷烟后
凭上述2、3两项单证向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

出口国家计划内卷烟免税业务的办理.doc

出口国家计划内卷烟免税业务的办理.doc

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卷烟计划内的卷烟,按下列办法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后一律不退税(国税发[1994]031号):出口企业向卷烟厂购进卷烟用于出口的,庆先向主管其出口退各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见下表),然后转交卷烟厂,由卷烟厂据此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已批准免税的卷烟,卷烟厂必须以下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出口卷烟计划的数量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国家出口卷烟计划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计划为准。

年初在出口卷烟税计划下达之前,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出口企业上年年初完成的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的进度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主管卷烟厂征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所列品种、规格、数量核准免税,核准免税后,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并直接寄送主管购货方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1998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

通知规定对出口免税卷烟实行指定海关出口的监管办法。

免税出口卷烟须从黄埔、上海、大连、天津、宁波、满洲里、霍尔果斯、阿拉山口、打洛、瑞丽、晖春、丹东海关(以上均不包括其下属海关)直接报关出口,不得转关出口。

对从上述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卷烟,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不得核签《准免证》,并通知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补税。

出口企业将免税购进的出口卷烟出口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收汇单、出口发票按月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就对出口企业填报的“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的有关信息,根据电子化管理办法进行信息对审,经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和印章(国税发[1996]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字体:【大】【中】【小】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

附件: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2.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3.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4.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5.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6.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8.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10.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1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1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1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1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1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1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17.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18.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19.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20.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21.退(免)税货物、标识对照表22.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23.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24.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2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2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27.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28.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29.来料加工免税证明30.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3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3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33.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3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35.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36.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37.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38.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39.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40.中标证明通知书41.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42.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43.免税卷烟指定出口口岸44.废止文件目录附件下载:附件.zip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税发1994年3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年3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有效成文日期:1994-02-18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一)原油;(二)援外出口货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贷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原油;(二)援外出口货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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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58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事项名称】
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申请条件】
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事项包括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具、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和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管理。

1.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具
卷烟出口企业向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时,应先在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然后将其《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转交给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生产企业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

2.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
已准予免税购进的卷烟,卷烟生产企业需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

卷烟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税后,出具《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并直接寄送卷烟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3.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管理
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第(四)项
【办理材料】
1.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具:
2.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
3.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管理: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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