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农民工讨薪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工群体逐渐壮大。
然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直困扰着社会,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农民工讨薪法律案件为例,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某建筑公司在某地承接了一项工程项目。
项目施工过程中,该公司雇佣了100余名农民工。
工程完工后,农民工们向该公司索要工资,但遭到拒绝。
于是,农民工们集体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建筑公司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2. 农民工是否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3. 如何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二、案件分析(一)建筑公司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建筑公司应承担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
(二)农民工是否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一种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本案中,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首先,农民工接受建筑公司的雇佣,为其提供劳动;其次,建筑公司支付农民工报酬,双方形成了经济上的联系。
因此,农民工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如何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1. 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
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己的权益,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加强劳动监察力度。
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3. 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
建立多元化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
4. 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鼓励用人单位参加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
三、案件启示1. 企业要依法经营,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2019年5月1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2019年第8次会议通过)一、劳动关系认定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长期两不找”,双方就确认劳动关系、薪酬福利、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除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外,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由于未付出劳动,除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或约定事由外,劳动者请求支付工资、福利、生活费、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诉讼请求的,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应予支持。
2.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予以认可的,如何处理?劳动者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予以认可的,因双方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劳动争议,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双方有其他诉讼请求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除外。
3.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情况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以交叉、轮换等方式使用劳动者,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参照下列原则处理:(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按书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应予支持。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关联企业工作不是履行双方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或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的除外;(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关系;根据上述情况仍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确认劳动关系;(3)在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4.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享受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形成用工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为其提供劳动,按劳务关系处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1.25•【字号】津高法〔2019〕296号•【施行日期】2019.11.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津高法〔2019〕296号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现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1月25日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和诉讼中的疑难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围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中亟需解决的十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广泛征求了全市法院和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意见,现纪要如下:一、仲裁阶段的保全问题1.财产保全的受理与移送(1)10人以上集体争议案件(包括符合集体案件立案条件但分立的案件),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濒临破产、法定代表人逃逸或转移、隐匿财产情形的,劳动者可以依法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不提供担保;(2)对农民工追索工资案件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一般不应要求担保。
如农民工没有提出保全申请,但存在因用人单位转移、隐匿财产等可能导致仲裁裁决、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精选】劳动争议处理方案
劳动争议处理方案一总则编制目的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依据企业劳动关系实际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特制定本方案。
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佳的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适用对象为企业全体员工,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标准均需遵循本方案的规定。
名词定义A.劳动纠纷:劳动纠纷就是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与义务发生的争执。
在我国,具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因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直接相联系的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不协调的反映,只有妥善、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才能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件管理规范B.本方案由人力资源部起草、颁布、修订、解释和执行;C.本方案经总经理批准生效后,于2006年月日起施行,本方案施行之日起,原有规章制度与本方案规定有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D.本方案若有与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按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二劳动争议预防了解沟通E.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下属员工的情绪和劳动关系矛盾,并协同人力资源部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F.人力资源部应广开言路,积极深入到企业员工生活、工作中,了解企业员工的整体思想动态;G.对现有劳动关系形式进行分析,预见可能发生的劳动纠纷问题,及时加以了解和解决。
劳动关系文件的规范H.针对国家现行法律对企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修正,以保证文件的有效性;I.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员工的工作岗位及其职责,规定劳动关系变更、终止或解除的具体事项;J.对每个员工都应建立档案并跟踪管理,对员工的生活、工作中的优劣表现及奖惩情况均应记录在案;K.完善人事管理相关制度,做到“有法可依”,并对企业的规章制度针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宣传和培训,让员工“知法”。
集体合同履行争议案例:集体合同履行争议的解决方式及法律依据分析
集体合同履行争议案例:集体合同履行争议的解决方式及法律依据分析案例分析:集体合同履行争议案例的解决方式及法律依据分析引言:集体合同是劳动法规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其作为劳动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书,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争议。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探讨集体合同履行争议案例的解决方式以及法律依据,为解决类似纠纷提供参考。
一、案例一:工资发放时间纠纷案例描述:某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约定每月10日发放工资,但公司实际上却经常延误工资发放时间,导致员工晚领薪或发生额外费用。
员工对此提起了诉讼。
解决方式及法律依据分析:1.协商解决:双方应该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尝试解决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雇主应当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员工可以与雇主或工会进行协商,要求雇主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
如双方能够就工资发放时间达成一致,可以解决争议。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如果协商无果,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寻求调解或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员工有权依法提起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定雇主是否违反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时间,并作出调解或仲裁决定。
3.法院诉讼:如果调解仲裁不成功,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雇主未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时间支付工资,构成违约。
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判断,判决雇主支付延误工资,并可能追加违约金。
二、案例二:集体合同解除争议案例描述:某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约定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签,但工会方面不同意续签。
双方意见发生分歧,导致集体合同解除问题。
解决方式及法律依据分析:1.协商解决:根据《劳动合同法》,雇主和工会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因合同续签引起的争议。
双方可以重新协商集体合同续签的具体事项,例如工资调整、福利待遇改进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正文:----------------------------------------------------------------------------------------------------------------------------------------------------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2019年5月1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2019年第8次会议通过)一、劳动关系认定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长期两不找”,双方就确认劳动关系、薪酬福利、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除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外,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由于未付出劳动,除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或约定事由外,劳动者请求支付工资、福利、生活费、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诉讼请求的,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应予支持。
2.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予以认可的,如何处理?劳动者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予以认可的,因双方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劳动争议,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双方有其他诉讼请求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除外。
3.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情况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以交叉、轮换等方式使用劳动者,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参照下列原则处理:(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按书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应予支持。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关联企业工作不是履行双方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或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的除外;(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关系;根据上述情况仍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确认劳动关系;(3)在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9]1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其他相关民事审判庭)、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联合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
现印发给你们,供裁判中参考。
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9年6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案件裁审尺度,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广泛调研,制定本解答,供裁判中参考。
一、股东、合伙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存在劳动关系?答:股东、合伙人与劳动者身份原则上并不矛盾,关键在于用人单位与股东、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同时可以综合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提供劳动等情况综合认定。
二、劳动者被母公司指派到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等职务,劳动关系如何认定?答:劳动者被母公司指派到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等职务的,在确定与谁建立劳动关系时,有书面劳动合同的以书面劳动合同为准;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缴纳、工资支付、工作地点等情况来综合认定。
符合《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法民一〔2009〕3 号)第七条规定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作为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三、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其在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年也未订立两次劳动合同,但在前后用人单位累计连续工作已满十年或者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与新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是否应予支持?答: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订立劳动合同次数。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2019年4月25日至26日,省法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济南市召开了全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
会议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中所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达成了基本共识,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建筑工程或者经营权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个人挂靠经营情况下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个人挂靠经营的情况下,非法用工主体所招用的人员与发包方、转包方、分包方、被挂靠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发生工伤事故,上述发包方、转包方、分包方、被挂靠方可以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主体。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上述发包方、转包方、分包方、被挂靠方与劳动者之间无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决定不予认定工伤产生的纠纷,属于行政争议。
以上工伤保险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向非法用工主体追偿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二、关于双重劳动关系中新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律义务问题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构成双重劳动关系情况下,新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一)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新用人单位非因自身原因无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外);(二)发生工伤事故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三)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用人单位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除外);(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五)其他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等应履行的义务。
劳动争议案列(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员工人数也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公司管理制度不完善、员工福利待遇较低等原因,导致公司内部出现了一些劳动争议。
二、案件经过2019年,某公司员工李某因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以下是案件的具体经过:1. 案件起因李某于2015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技术研发岗位。
在公司工作期间,李某因工作出色,多次获得公司领导的表扬。
然而,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李某的工作压力逐渐增大,公司领导对李某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2018年10月,公司因业务调整,决定对李某进行降职降薪处理。
李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公司领导未与其沟通,擅自降职降薪,侵犯其合法权益。
2. 争议焦点李某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未与其协商一致就降低其工资,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而公司则认为,李某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公司要求,降职降薪是公司合理行使管理权的表现。
3. 仲裁过程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依法调取了李某的劳动合同、工作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相关证据。
经调查,李某入职某公司以来,确实存在工作表现不佳的情况。
(2)审理过程仲裁委员会依法组织了庭审,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了陈述和辩论。
李某认为,公司未与其协商一致就降低其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公司则认为,李某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公司要求,降职降薪是公司合理行使管理权的表现,不应支付赔偿金。
(3)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未与李某协商一致就降低其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同时,仲裁委员会也指出,李某在工作中存在工作表现不佳的情况,公司有权对其进行调整。
集体合同劳动争议的处理
集体合同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法》第84条规定了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与一般劳动争议的处理不尽相同,需要特别介绍一下。
集体合同争议分为两类,一类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另一类是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于两类争议的特点相异,所以处理的方式也不同。
(一)履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履行集体合同争议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因此,属于权力争议范围。
法律规定,这类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国务院令第117号)处理。
(二)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是在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进行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集体合同尚未订立,因此属于利益争议范围。
由于这类争议无法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国务院令第117号)处理,所以《集体合同规定》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1、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机构与管辖划分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机构为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它是受理和协凋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日常工作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履行以下职责: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具体协调处理争议;制定《协凋处理协议书》并监督双方执行;统计归档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要时向政府报告提出有关请。
对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管辖划分的规定是:地方各类企业和不跨省的中央直属企业发生争议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管辖范围。
全国性集团公司、行业公司以及跨省的中央直属企业发生争议的处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有关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2、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协调处理程序按照规定,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协调处理程序大致如下:(1)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先自行协商解决。
公司人事部门处理劳动纠纷案例
公司人事部门处理劳动纠纷案例背景:ABC公司是一家大型制造业企业,拥有数千名员工。
由于工作压力和管理不善,近期内出现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
该案件涉及员工曹与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双方都持有不同的观点,导致劳动关系紧张,员工态度消极影响了工作氛围。
案件详情:曹是ABC公司的一名生产线工人,他在公司工作了两年。
由于公司对生产任务的要求较高,经常需要加班工作,因此曹连续几个月加班较多,长时间的高强度工作导致他身体疲惫,希望能够调整工作强度。
然而,公司并未给予曹工作强度的调整,导致曹情绪激动,他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便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了申诉。
解决过程:一、召开协商会议:公司人事部门组织了与曹和他的直接上级、工会代表一起的协商会议。
会上,曹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和不满,并提出了自己希望减少加班强度的要求。
公司人事部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诉求,明确了曹诉求,并与他商议解决方案。
二、调查工作环境:为了全面了解工作环境和曹加班情况,公司人事部门进行了一系列调查工作。
他们与曹其他同事进行面对面的访谈,了解他们对工作强度的看法和感受。
同时,也与曹直接上级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尽可能获取更多的信息。
三、提出解决方案:根据调查结果和双方的诉求,公司人事部门提出了一个综合性的解决方案。
首先,他们建议曹与他的直接上级协商,减少或重新安排加班任务,以减轻工作压力。
其次,他们提醒曹关注自己的身体健康,毕竟身体健康是最重要的。
最后,公司承诺会加强对员工工作压力的管理,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四、落实解决方案:效果评估: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曹对公司的态度逐渐缓和,工作动力和效率也有所提升。
他感受到了公司人事部门的关注和改进措施,同时公司内部也加强了对员工工作压力的管理。
整体上,劳动纠纷问题得到了解决,工作氛围和员工士气逐渐恢复。
结语:公司人事部门在处理劳动纠纷案例中,通过召开协商会议、调查工作环境、提出解决方案和落实解决方案等一系列措施,有效地解决了曹与公司之间的纠纷。
集体劳动争议是什么意思
集体劳动争议是什么意思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集体劳动争议是什么意思的问题,但是因为在日常生活中没有更层次的接触,所以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有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对于这个问题,我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集体劳动争议是什么意思集体劳动争议是指有共同理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劳动争议。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申请集体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三条: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集体劳动争议(30人以上)应提交以下材料:1、推选3至5名员工代表,填写并提交《员工推举代表书》(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名按手印);2、填写并提交《仲裁请求一览表》(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字认可,员工代表签名);3、申请书一式2-3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1,详细陈述申请理由和请求,本人签名。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对后留复印件)6、如当事人的代理人是执业的,应执业的证件复印件、所函;当事人的代理人是公民的,应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及当事人所在居委会和村委会的亲属证明。
7、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
8、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居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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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处理办法
劳资纠纷处理办法一、和解: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二、调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的,可以向调解组提出书面申请。
三、仲裁: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诉讼: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本文整理了条例全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三章仲裁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23.12.28•【文号】总工发〔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23〕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八届书记处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2023年12月28日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更好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基本职责,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职工为本,坚持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坚持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将劳动争议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三条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将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纳入服务职工工作体系,健全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保障机制,促进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各级工会加强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公安、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律师协会等部门的沟通,推动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协作联动机制,协力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关于人力资源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人力资源法律案件也随之增多。
劳动争议纠纷作为人力资源法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
本文将以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为例,分析其处理过程,总结相关启示。
二、案件概述2019年,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裁员过程中,科技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导致多名员工不满,引发劳动争议。
其中,员工张先生因被裁员,认为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三、案件处理过程1. 劳动仲裁张先生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件,并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在仲裁过程中,科技公司承认裁员决定,但辩称裁员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科技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张先生支付赔偿金。
2. 诉讼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审查了仲裁委员会的调查取证和裁决结果,认为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张先生支付赔偿金。
法院判决科技公司败诉,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3. 执行法院判决生效后,科技公司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科技公司的再审申请。
随后,张先生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执行了判决,科技公司向张先生支付了赔偿金。
四、案件启示1. 企业应加强人力资源管理,规范用工行为。
企业在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等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
2. 劳动者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3.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提高调解、仲裁和诉讼效率。
如何处理集体劳动争议
The earth is in motion all the time, and a person will not always be in an unlucky positio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如何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从小我们就知道一句话就是“人多力量大”。
是呀,只要人团结起来可以抵抗一切困难。
集体劳动也可以发挥出远大于个人所发挥出来的能力,合作共赢。
但是,人多的地方是非就多,容易引起争议,那么,如何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呢?下面跟随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集体劳动关系是在个别劳动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劳动者通过行使团结权,组成工会来实现自我保护,并进而平衡和协调劳动关系。
集体劳动关系的一方是工会组织,另一方为雇主或雇主组织,是团体对团体的关系。
双方主要通过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的形式来体现其构成和运行,实现劳动者的自我保护,进而平衡和协调劳动关系。
二、特点1、独立自主性。
2、明确的团体利益意识。
三、集体劳动争议处理1、先根据从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2、再根据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最高法民一庭:劳动争议的11个指导案例12条意见(2019)
最⾼法民⼀庭:劳动争议的11个指导案例12条意见(2019)最⾼⼈民法院民⼀庭是承担全国民⼀庭系统各类民事案件的审理和指导的审判业务庭。
其中指导下级法院开展好民事审判⼯作是最⾼⼈民法院民⼀庭的主要职责。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作为该庭主编的连续出版,从2008年起,除继续⽤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下级法院开展指导⼯作外,还办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使其成为对下指导⼯作的重要阵地。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现辑取11则指导案例和12个指导意见供学习参考。
指导⾏案例11个▌01、劳动争议还是合伙争议?最⾼⼈民法院民⼀庭意见本案当事⼈之间就合伙企业向霍某发出除名通知书所发⽣的争议,实质上是作为合伙企业的常⽒三兄弟与霍某就霍某是否具有合伙⼈资格产⽣争议。
霍某的起诉,符合《合伙企业法》第49条的规定,⼈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且按照合伙企业纠纷进⾏审理。
案情摘要及法院处理情况常某维、常某钢、常某继系兄弟关系,霍某系常⽒三兄弟的妹妹常某娟的⼉⼦。
2002年三兄弟各出资1/3合伙创办了制鞋⼚。
因常某娟丧⽗,霍某⼤专毕业,懂计算机,为照顾常某娟的⽣活,三兄弟决定霍某以技术及劳务⼊股占10%份额。
⼏年后,霍某私下开发⾃⼰的⼯⼚,利⽤了其掌握的客户资源。
常⽒三兄弟以霍某违反企业制度,将霍某除名,送达了除名通知。
霍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除名决定⽆效。
⼀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劳动合同纠纷,霍某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驳回霍某起诉,⼆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合伙纠纷,撤销⼀审判决,指令⼀审法院审理。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辑▌02、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给予经济补偿最⾼⼈民法院民⼀庭意见根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只要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关系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付经济补偿⾦。
通过事实确⽴的事实劳动关系与通过书⾯劳动合同所确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不同形式,劳动者权利都应当平等受到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政法规的调整和保护。
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的总结与反思
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的总结与反思】作为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在维护企业生产稳定、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全国各地在推进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工作时取得了不少成绩。
但是,在具体执行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和难题,需要在总结中提炼出关键点,加以反思和解决。
下文我将从当前的实际出发,总结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的成果和问题,并提出我个人的一些观点。
【正文】一、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的成果(一)调解成功率提高2019财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成功率达到了67.5%,其中一审调解成功率为67.12%,二审调解成功率为68.36%。
这表明,我国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工作已经取得重要进展,尤其是在一审阶段的调解工作中取得了良好成效。
(二)调解途径多样随着互联网技术和智能化科技的普及,我国已经出现了不少新型的劳动争议案件调解方式。
例如,通过网络视频进行在线调解、通过技术进行智能调解等,这些新型调解方式可以更好地适应现代化社会的需求,也有助于提高调解效率、降低调解成本。
(三)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得到提升在传统的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工作中,经常出现“熟人调解”和“权利调解”的情况,导致公正性和专业性受到了较大影响。
现在,我国各地纷纷建立了一批专业化、公正性强的调解机构,如由人民法院主管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地方政府主管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劳动监察机构主管的劳动保障仲裁委员会等。
二、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的问题(一)"和为贵"创设的权利和义务体系不够完备在案件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需要将其了解的外在形式,客观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权益等因素加以综合考虑,为案件梳理出一条双方均可接受的道路,"和为贵"的精神是保证劳动争议调解成功的基础。
但是,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员应专门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何落实协议内的条款,以及协议的履行具体方式等,这些要求在现实中并不那么完备。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意见(3篇)
五、总结
本案涉及劳动争议,甲公司因违反法律规定对乙员工进行降职处理,导致劳动争议发生。在处理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以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于本案,甲公司应立即恢复乙员工的原有职位,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以消除争议。同时,甲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法律意识,避免类似争议再次发生。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对乙员工进行降职处理。2018年5月,甲公司向乙员工发出书面通知,将其职位调整为普通员工,月薪调整为人民币8,000元。乙员工对此表示不满,认为甲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
1. 甲公司是否有权对乙员工进行降职处理?
(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本案中,乙公司认为甲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擅自离职,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然而,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存在上述情形。因此,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
本案涉及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员工(以下简称“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员工因与公司就工资、加班费、劳动合同解除等事宜产生纠纷,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现就本案的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二、案件事实
1. 劳动关系成立:员工于20XX年X月X日入职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员工担任某职位,月薪为人民币XX元。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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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最近这些年来社会上发生了很多起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这样的案件往往因为涉及的人数比较多,所以造成的影响也是比较大的。
对于这类案件,国家的处理也是不同于寻常案件的。
现在我们就来看一下关于▲2017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审理程序吧。
▲一、集体劳动争议影响
近年来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这类案件往往人数多、标的大及面广,同时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对社会安定的影响比较大,稍有不慎会引发职工上访,累诉难息。
随着福安市仲裁委对多起集体争议案件成功的裁决,不仅维护了社会稳定,扩大了社会影响,也为处理集体争议仲裁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主要体现为快、细、慎、明。
快,是指注重及时高效处理集体争议案件,防止矛盾激化。
根据《劳动争议办案规则》的规定,集体劳动争议由于涉及劳动者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秩
序和社会稳定,因此,对这类争议应按照特别审理程序进行。
特别审理程序适用于劳动者人数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二、案例
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231人涉案金额达145.88万元的重大欠薪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并及时将所拖欠的劳动报酬移送象山县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从8月4日立案受理到8月11日移送法院执行,按照最快的办案程序,在8日内完成。
据了解,劳动者所在的某服饰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欠薪时间长达1年之久,231名员工于8月4日向县仲裁院提交立案申请,追索2015年6月-2016年7月工资共计145余万元。
因此次群体性案件涉及人员数量多、拖欠工资时间久,社会影响较大,县仲裁院高度重视,按快立案、慎裁决、速结案的相关要求,立即启动了“绿色通道”程序,在收到该集体案件劳动者申请书当日决定受理并安排了开庭时间,同日通知双方当事人领取材料。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县仲裁院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此次劳动争议案件。
1、仲裁院院长张晓作为首席仲裁员迅速组成合议庭,快速决定案件处理方案——调解,以便尽快安抚职工情绪,
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及时有效维护职工利益;
2、迅速联系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配合案件调解,告知此次案件性质的严重性,诠释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出现因法定代表人逃逸等使事态进一步恶化的情形。
用人单位也及时明白到此次事态的严重性,表示放弃答辩期,积极配合调解,并承诺提供厂房设备进行强制执行以支付职工部分工资。
3、全院工作人员及爵溪街道派出庭、县监察大队通力合作、加班加点,快速核对双方提供的工资数额及人员名单,以防错案假案的发生。
通过对集体劳动争议、农民工欠薪案件等有较大影响的集体争议案件开通“绿色通道”,有力确保了“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结案”的工作模式,既能高效、快捷地解决集体劳动争议,也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我县良好的社会环境创造有利的条件。
上面就是关于▲2017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处理程
序了,大家可以看出因为这类案件涉及的人数比较多,对社会的影响比较大,所以对于这样的案件处理的程序也是与普通案件不一样的。
这些年国家慢慢的对这一类的案件也逐渐的有了一些经验,相信在以后处理起来会对大众更加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