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旷工处理办法及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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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无故矿工的处理办法及决定

1、职工所在班组发现职工当天出勤而未出勤的人员,所在班组的班组长应及时汇报给分管区长,并电话咨询详细情况,如无特殊情况的,按旷班处理,并要求其立即到工区报到。

2、出现矿工行为的职工,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和保证书,并在班前会上公开做检查,否则按停班处理,停班期间由分管区长、技术员带领学习。按停班处理的员工,停班期间只发放基本生活费。

3、职工出现矿工现象,在通知后第三天仍未上班的,由分管区长或技术员会同车间工会主席、办事员、所在班组班长共同家访。

4、(1)对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10天的职工,所在班组及分管区长要拿出处理意见,报工区研究决定。

(2)对连续旷工10天或累计旷工25天的职工,所在班组及分管区长拿出处理意见报工区,工区按情节依据新煤司【2012】16号文件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处理。

5、三班班前会组织学习传达、公开栏公开传达。

运输工区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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