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办法】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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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管理工作的通知(一)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管理工作的通知(一)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管理工作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为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和《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厅组织修订了广东省种畜禽场现场验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种畜禽管理的必要性种畜禽是畜牧业生产的基础,是促进畜禽生产标准化、规模化的关键。

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种畜禽场现场审核,是深入贯彻落实《畜牧法》的重要内容,对加快依法治牧进程,规范种畜禽市场秩序,完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维护广大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国家和省不断强化种畜禽管理力度,2006年7月国家颁布的《畜牧法》对种畜禽的选育和生产经营进行了严格规范,2007年我省依据《畜牧法》,制订了《办法》,对我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分级核发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全省认真贯彻落实《畜牧法》和《办法》,依法治牧能力逐步增强,有力保障和提高了我省的种畜禽质量。

为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和种畜禽场现场审核工作与以上法律法规的衔接,进一步提升我省种畜禽管理水平,我厅组织修订了广东省种畜禽场现场验收标准,并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申报书的格式与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见附件1-7)。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种畜禽管理的必要性,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和种畜禽场现场审核,促进我省种畜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畜牧办法】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提高养殖效益,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列入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是指从事猪、牛、羊、兔、鸡、鸭、鹅等列入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人工饲养的活动。

国家和省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务、林业和园林、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养殖户和散养农户实行分类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规范发展畜禽养殖场,扶持科技含量高的种源生产,引导其逐步实现集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

对符合环保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的养殖户,促使其逐步过渡为畜禽养殖场。

畜禽养殖场规模适用标准按照省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第六条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一)市、各市(县级)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区域;各市(县级)、区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区域;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各工业集聚区块(包括园区及区块的规划控制范围);(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重要水库;在满足西江、潭江水质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沿河两岸划定的一定范围的陆域;(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温泉旅游度假区、游览区、生态景观控制区及休闲的区域范围,基本农田保护区;(四)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范围;(五)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种畜禽管理条例

种畜禽管理条例

种畜禽管理条例为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制定《种畜禽管理条例》。

该《条例》分总则、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种畜禽生产经营、罚则、附则6章27条,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3号现发布《种畜禽管理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4年4月15日种畜禽管理条例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扶持繁育、推广、使用畜禽良种和培育畜禽新品种。

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第六条国家对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分级保护。

保护名录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畜禽品种实行特别保护。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畜禽品种资源的普查、鉴定、保护、培育和利用,给予扶持。

第九条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输出种畜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编辑本段第三章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第十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品种资源分布、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制定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建立种畜禽场,应当根据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合理布局。

农牧渔业部关于印发《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三个配套法规的通知

农牧渔业部关于印发《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三个配套法规的通知

农牧渔业部关于印发《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三个配套法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牧渔业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88.03.02•【文号】农[牧]字[1988]第10号•【施行日期】1988.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农牧渔业部关于印发《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三个配套法规的通知(农(牧)字[1988]第10号)为贯彻实施《家畜家禽防疫条例》,我们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三个配套法规。

经广泛征求意见,又在全国性会议上进行讨论研究,制定了《关于畜禽检疫工作的规定》、《兽医卫生合格证发放管理办法》、《兽医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请随时函告我部,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日附一:制定《关于畜禽检疫工作的规定》的说明一、国务院颁布《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来,各地投入很大力量开展畜禽及其产品的收购、屠宰、运输和市场各流通环节的检疫,对保护人畜健康起了重要作用,受到社会的重视。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在于理顺检疫工作,明确检疫工作重点和检疫各环节的相互关系,按照规定程序办事,以便管而不乱,更有效地发挥检疫工作的作用,防止疫病传播。

二、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精神,做好畜禽产地检疫是防止畜禽疫病进入流通环节的关键,也是屠宰、运输、市场检疫的基础。

要大力充实乡镇基层检疫力量,提高检疫人员的素质,把检疫工作的重点逐步转移到产地检疫上来。

三、实行兽医卫生合格证是对从事畜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加强管理,防止病畜禽及染疫畜禽产品进人流通的一种有效办法。

屠宰的畜禽必须具有产地检疫证明或运输检疫证明,检疫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

农业部活禽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活禽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办),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卫生局: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活禽经营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活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是指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

第四条法律、法规对活禽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第六条活禽经营市场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市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等要求。

第七条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距离养殖场3公里以上;(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四)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畜牧法

畜牧法

对规模养殖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规模饲养场除具备个体养殖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 下五个(更高)条件: 有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生产设施; 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有对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 还要求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在具备以 上五项条件后,并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占农业总产值(%)
一、种畜禽管理
(一)畜牧遗传资源保护 (二)种畜禽品种的选育与 生产经营管理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缺乏严格的制度,我国 有576个类群,占世界的1/6,但一些珍贵畜 禽品种灭绝或者濒临灭绝,有的流失国外
九斤黄、狼山鸡只有在俄罗斯美国育种场
假劣种畜禽坑农害农事件常有发生,种畜 禽生产经营管理亟待加强
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来自畜牧业的现金收入已
占农民全部现金收入的30%以上
成为保障食物安全的重要支柱
畜牧业现状(2006)
♣ 农村经济的重要产业
40 30 20 10 0
1978年 1985年 1990年 1995年 2000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8.7) (16.8) (23.3) (27.5) (29.6) (31.7) (33.2) (33.7)
种畜禽场应当具备的条件
防疫条件 ——有疫病监测制度和合理的免疫程序 ——无一类、二类动物疫病和国家规定内阁的其他动物疫病 ——设有病畜禽隔离舍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 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建立育种核心群,原种场种公畜不少于6个家系,公畜 特一级、母畜一级,三代系谱清楚。 ——制定选育计划,包括选育方法、配种制度及生产性能测 定,开展良 种登记。 ——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国外提供的参照标准),科 学的饲养管 理制度,合理的种群更新和售后服务制度。 ——记录(档案保存),选种选配、分娩、生长发育、防疫 及诊疗记录。

家禽屠宰管理规章制度

家禽屠宰管理规章制度

家禽屠宰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禽屠宰管理,规范家禽屠宰行为,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家禽屠宰、加工、销售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家禽屠宰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确保家禽屠宰过程符合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要求,提高家禽肉品质量。

第二章屠宰场设立与管理第四条设立家禽屠宰场,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五条家禽屠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二)有固定的屠宰场所,设施设备齐全,布局合理;(三)有与屠宰能力相适应的兽医技术人员、屠宰工人和管理人员;(四)有完善的动物防疫、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五)具备动物尸体、废弃物、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六条家禽屠宰场应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以下工作:(一)对进入屠宰场的家禽进行检疫,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屠宰;(二)按照屠宰工艺流程进行屠宰,确保家禽肉品质量;(三)对屠宰过程中的废弃物、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对屠宰后的家禽进行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家禽屠宰场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以下工作:(一)定期对屠宰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确保设备卫生;(二)对屠宰过程中的生熟产品进行有效分离,防止交叉污染;(三)对屠宰后的家禽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四)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家禽肉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第三章屠宰行为规范第八条屠宰家禽应按照屠宰工艺流程进行,确保家禽肉品质量。

第九条屠宰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兽医卫生操作规程,防止家禽疾病传播。

第十条屠宰后的家禽应进行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十一条家禽屠宰场应建立健全肉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家禽肉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家禽屠宰厂(场)备案名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家禽屠宰厂(场)备案名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家禽屠宰厂(场)备
案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11.23
•【字号】清府办函〔2022〕179号
•【施行日期】2022.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家禽屠宰厂(场)备案名单
的通知
清府办函〔2022〕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根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及《广东省农业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家禽屠宰厂(场)设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农规〔2018〕4号)有关要求,经企业申报、部门审核、结果公示等程序,佛冈康隆家禽屠宰有限公司家禽屠宰场通过了家禽屠宰厂(场)备案资格审核,同意备案并予以公布。

请有关部门按照《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家禽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和动物防疫监督等工作,督促家禽屠宰厂(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效保障生鲜家禽产品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23日。

关于《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的解读

关于《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的解读

关于《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的解读一、修订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需制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及养殖场备案程序,2007年省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粤府办〔2007〕107号)。

近年省委省政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农业农村部不断强化畜禽养殖备案工作,为适应当前发展形势和工作要求,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办法进行了修订,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19年12月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

二、修订依据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订)、《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粤府办〔2015〕公告第169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8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信息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17〕6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进行修订。

三、修订目标和任务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和畜禽养殖备案工作。

四、涉及管理对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涉及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畜禽养殖备案涉及兴办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畜禽养殖专业户。

五、主要修订内容原《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共四章十八条,修订后《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下称《办法》)共四章十七条,章节条款布局与原办法大致相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第三章畜禽养殖备案、第四章附则。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修订部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主体及程序。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5〕8号),2015年起省政府将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下放至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家禽屠宰管理规定细则(3篇)

家禽屠宰管理规定细则(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家禽屠宰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家禽屠宰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屠宰单位)。

第三条家禽屠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三)强化责任,严格执法;(四)规范程序,便民高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禽屠宰的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家禽屠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屠宰单位资质第五条屠宰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具备与屠宰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三)有与屠宰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屠宰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屠宰许可证。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营业执照副本;(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场所、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四)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五)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六)符合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屠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屠宰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屠宰单位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章屠宰行为规范第九条屠宰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屠宰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屠宰;(二)对家禽进行宰前检验,确保家禽健康;(三)对屠宰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屠宰过程符合卫生要求;(四)对屠宰后的家禽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五)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家禽,不得上市销售;(六)对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国家重点种 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 生产经营许可证》 。

第三条 畜禽原种是指经国家及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公布的培育品种 (配套系)和地方良种,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 (纯系)和曾祖代配套系。

第二章 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基础条件 (一)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和 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二) 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 符合环保要求。

(三)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

(四)种牛场和种羊场有足够的放牧场或饲料地。

种牛场具有青贮等配套设施。

(五)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技术力量配备1 / 13(一)种畜禽场场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具 备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三)直接从事种畜禽生产的工人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种畜禽生产全过 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技术岗位证书。

(四)安排资金用于员工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六条 群体规模 一、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 (一)种牛场 1、肉牛(兼用牛) 一级基础母牛达200头以上; 2、奶牛 一级基础母牛达800头以上。

(二)种猪场 1、单品种 一级基础母猪达600头以上; 2、配套系 一级基础母猪达1000头以上。

(三)种羊场 1、细毛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1500只以上; 2、半细毛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1000只以上; 3、绒山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1000只以上; 4、肉羊(兼用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5、奶山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9.29•【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施行日期】1997.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7年9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种畜禽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种畜禽,是指用于畜牧业生产的种用动物,包括种用的猪、牛、羊、马、狗、猫、兔、驴、驼、鸡、鸭、鹅、鸽、鹌鹑、珍珠鸡、火鸡和其他人工繁殖的经济动物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畜禽品种(含品系、配套系,下同)培育、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种畜禽管理工作。

种畜禽性能测定和良种登记工作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资金等方面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新品种培育和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良种推广工作给予扶持。

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新品种培育、种畜禽繁殖推广及种畜禽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对我省重要的畜禽品种资源实行保护。

保护名录和办法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重要的畜禽品种资源进行保护。

第三章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第八条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畜禽品种资源分布,自然条件和市场需要,组织制定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规划,经省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禽经营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内的家禽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禽经营,包括人工饲养、可供食用的鸡、鸭、鹅、肉鸽、鹌鹑等活禽的批发、零售、集中屠宰及其生鲜家禽产品的经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活禽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包括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市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禽经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财政支持等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家禽经营市场进行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活禽集中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家禽经营的动物防疫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家禽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和家禽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家禽等违法经营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人感染禽流感疫情的预防、监测和控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家禽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市容环境卫生、林业等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禽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地级市城区设活禽经营限制区,区内限制活禽交易。

限制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禽流感等疫情防控的需要,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

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0•【文号】农牧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农牧发[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市场秩序,推进种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广大养殖场户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指导意见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附件: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种畜禽是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推进种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种畜禽产业蓬勃发展,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良种繁育体系进一步完善,良种供种能力显著增强,为现代畜牧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当前我国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现状与新时期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需要相比,仍有不少差距,种畜禽场量多、面广,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机制还不健全,个别地区配套法规不健全,执法力量薄弱、缺乏有效执法手段,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不规范,假劣种畜禽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

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对于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畜禽质量安全水平十分必要,非常迫切。

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监管手段,加快种畜禽产业由鼓励发展向规范发展的转变,全面推进种畜禽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畜牧法,按照合理布局、强化投入、依法监管、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良种繁育、良种推广和质量监测体系,切实规范种畜禽市场经营行为,提高种畜禽质量安全水平,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现代畜牧业发展提供种源保障。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调整《兽药经营许可证(兽用生物制品)核发办理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调整《兽药经营许可证(兽用生物制品)核发办理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调整《兽药经营许可证(兽用生物制品)核发办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7.06.18•【字号】粤农函[2007]306号•【施行日期】2007.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调整《兽药经营许可证(兽用生物制品)核发办理指南》的通知(粤农函〔2007〕306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局: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的规定,我厅对原兽药经营许可证(兽用生物制品)核发的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现将我厅调整后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兽用生物制品)办理指南》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兽用生物制品)办理指南项目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兽用生物制品)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许可条件:1.具有畜牧、兽医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或中专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畜牧、兽医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至少2名。

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兼职;2.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质量负责人必须具备兽用生物制品的专业知识;3.具有合法、固定的营业场所,兽用生物制品营业场所(含仓库)面积至少为50平方米;4.具有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的阴凉库(柜)、冷库(柜)等设备设施,总容积与经营品种相适应(至少400L);5.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签订委托经营协议,经营范围限定所代理的品种;6.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7.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材料要求: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份;2.企业概况、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和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一份;3.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4.委托经营协议复印件一份,内容包括代理的产品品种;5.提供温湿度记录、采购记录、销售记录、质量抽检记录或表格一份;6.市或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检查报告一份。

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
(一)国家级种畜禽场的条件按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种畜禽场的条件:
1.有明确的生产目标;
2.有相应的育种场所和设备;
3.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种畜禽生产业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4.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5.有可行的引种和生产方案。
(三)专门从事种畜禽购销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种蛋孵化厂、种公畜配种站,应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和熟悉种畜禽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经营的种畜禽(含种蛋)必须由取得许可证的种畜禽场生产;种公畜配种站(户)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由取得许可证的二级以上的种畜场生产。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畜禽品种(含品系、配套系,下同)培育、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种畜禽管理工作。
种畜禽性能测定和良种登记工作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畜禽品种的种质鉴定费和种畜禽性能测定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种畜禽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未经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查,并获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畜禽新品种培育的中间试验或区域性试验。
第四章 种畜禽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含种蛋孵化、种公畜配种,下同)实行许可证制度。
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办理登记注册。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完善运作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备官方兽医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兽医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队伍装备保障机制,储备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物、器械等应急防疫物资,加强乡镇和村级动物防疫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为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签约兽医相关经费,以及动物防疫检查站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运行资金等提供保障。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禽经营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内的家禽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禽经营,包括人工饲养、可供食用的鸡、鸭、鹅、肉鸽、鹌鹑等活禽的批发、零售、集中屠宰及其生鲜家禽产品的经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活禽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包括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市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禽经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财政支持等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家禽经营市场进行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活禽集中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家禽经营的动物防疫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家禽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人感染禽流感疫情的预防、监测和控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家禽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家禽等违法经营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家禽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禽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和其它人口密集的地级市城区设活禽经营限制区,区内限制活禽交易。

限制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实施《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若干措施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实施《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若干措施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实施《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27•【字号】珠府办【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珠海市实施《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珠海市实施《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稳步推进我市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保障产品质量安全,防控禽流感传播与流行,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体、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支持企业改造升级,达标经营。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加大投入,明确责任,组织实施。

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任务。

第四条横琴新区、香洲区主城区、斗门区井岸镇主城区和高新区主城区设为活禽经营限制区。

根据禽流感疫情控制需要,可扩大限制区范围。

第五条限制区内不得新设置活禽批发市场。

原活禽零售市场应当改造转型为家禽产品零售市场。

第六条原设置的活禽批发市场鼓励改造升级建设成为活禽批零兼营市场,配置规模化集中代宰屠宰区。

第七条改造后的活禽经营市场、家禽产品零售市场和新建的家禽屠宰场(厂)、应当符合《活禽市场建设指南》(DB44—2014)和《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粤农【2014】336号)要求,经商务、农业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限制区家禽经营管理第八条家禽屠宰厂(场)应当向区(功能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市政府予以公示。

家禽屠宰厂(场)生鲜家禽产品的屠宰、运输和经营应当符合《生鲜家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要求。

出厂(场)的生鲜家禽产品应当附具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肉制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

产品标识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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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办法】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家禽经营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YYY,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内的家禽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禽经营,包括人工饲养、可供食用的鸡、鸭、鹅、肉鸽、鹌鹑等活禽的批发、零售、集中屠宰及其生鲜家禽产品的经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活禽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包括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市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禽经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财政支持等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家禽经营市场进行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活禽集中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家禽经营的动物防疫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家禽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人感染禽流感疫情的预
防、监测和控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家禽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家禽等违法经营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家禽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禽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地级市城区设活禽经营限制区,区内限制活禽交易。

限制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禽流感等疫情防控的需要,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五条活禽经营限制区内实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

活禽经营限制区内不得新设立活禽批发市场,现有的活禽批发市场应当按照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改造。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可以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规划设置1-3个活禽零售市场,规划设置的活禽零售市场应当符合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

第六条鼓励活禽经营限制区外的活禽经营市场按照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改造。

第二章活禽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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