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常用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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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审查无误后,承兑 汇票,并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货运单据;汇票经承兑后仍为代收行所掌握,待汇票到 期,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承兑后即取得单据,到期后方付款
4、托收的性质:
银行是代理人,只提供服务,对款项能否能否收回,取决于买方是否付款,银行 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所以,托收属商业信用,卖方风险大。
银行实务:目前已为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和银行公会采用,并已经成为 国际上普遍遵守的处理信用证业务方面的国际惯例,
司法实务:逐渐成为各国法院处理跨国信用证纠纷的法律准则,
适用注意事项:若想受该规则的保护,必需在信用证上注明是根据该惯例开立。
1、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的定义:P163-164
代收银行
②转委托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转委托国外银行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
接受委托行的委托, 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进口地银行,
通常是托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3、托收的种类 ——据出口商开具的汇票是否附带货运单据
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仅开具汇票而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托收。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5、托收国际惯例
《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 1995年,第522号出版物,The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简称为URC522.
目前,已为多国银行采纳和使用。
我国银行在办理进出口业务使用托收方式时,也参照这个规则办理。
三、信用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结算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主要适用于定金、货款尾数、佣金、费用等小额支付及大宗交易 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
适用数额少,当使用比例高,几乎每笔国际贸易业务都会采取该方式
二、托收:
1、托收的含义:
出口商为向国外的进口商收取货款,开 具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 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支 付方式。
汇票,即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 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 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的票据。分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 这里是商业汇票。
国际货款结算的方式
第四节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支付的国际惯例 ——货款结算的方式
一、汇付 二、托收 三、信用证
一、汇付:最简单的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
1、汇付的含义:
又称汇款或汇钱,是指卖方将货物直接交付给买方,由买方径自通过银行将货款 汇交给卖方的一种支付方式。
『注』涉及运输时,货运单据
2、汇付业务的一般流程:
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或为其自身需要,向第 三人开立的载有确定金额,在规定期限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 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在国贸中,
(2) 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after,D/P at after ):
出口商开具远期汇票,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至进口地代收行,代收行提示远期汇票给进 口商,进口商审单无误后,承兑汇票,于汇票到期时付款赎单。——先承兑,到期货款 同单据同时交换
(3)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ance,简称D /A):
2、托收业务的一般流程:(跟单托收为例) 结算工具的传送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反,因此,托收又称“逆汇”。
出具汇票
提出托收申请
填具托收指示书与委托书
委托人
(出口人/卖方/出票人)
付款人(受票人/进口人/买方)
①⑥ 付
委款 托/
③ ④ 付款 付或 款 承兑

提示
(知委托人的开户行)⑤通知付款/拒付
托收银行(寄单行)
(2)信汇(mail transfer,简称M/T)
使用信汇委托书或支付通知书,通过邮政航空信件方式寄发。
(3)票汇(remittance(汇款) by banker”s demand draft(汇票), 简称D/D)
是一种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支付工具的一种汇付方式。一般是指汇出行应汇款
人的申请,开立以其代理行或其他往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列明收 款人名称、金额等,交由汇款人自行寄交给收款人,凭票向付款行取款的一种 汇付方式。
通知
接受汇款人的委托或申请,汇出款项的银行 接受汇出行的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
通常是汇款人所在地的银行
通常是汇出行的代理行
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3、汇付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汇款方式
(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
由汇款人委托汇出行用电报、电传等电讯手段发出付款委托通知书给收款人所 在地的汇入行,委托他将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
国际商会,1933年8月第一个版本,第82号出版物,最新2006年第600号出 版物,简称UCP600,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必须明示使用。
由卖方应自行将寄送买方。
结算工具的传送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同,因此,汇付又称“顺汇”。
出具汇付申请书,载明收款人的名称、地址、汇款金额与方 式 付所汇金额与规定比率的汇费、手续费
汇款人
(付款人/进口人/买方)
收款人
(出口人/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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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人开户行)
汇出行
② 转委托(代理)
(解付行)
汇入行
4、汇付的性质:
在此过程中,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因此, 汇付属商业信用。具体而言,在买方市场下,往往是先发货,后付钱,对卖方 非常不利;而在卖方市场下,又往往是先付钱,后交货,对买方非常不利。 5、汇付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
基于商业信用不如银行信用可靠,因此,提供信用的一方所承担的风险大。
除了开具汇票外,还附带货运单据的托收。
(1)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 ,D/P sight ):
出口商口商开具即期汇票,连同单据通过托收行寄到进口地的代收行,代收行向进口商 提示即期汇票,进口商审核有关单据无误后,立即付款赎单,货款与代表货物所有权的 单据同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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