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1992年修订)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199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字号】鲁教基字[1992]1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鲁教基字[1992]12号)各市地、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各大企业教育处(教委):一九八六年,原省教育厅颁发了《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86)鲁教普字12号],对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
近年来,我省各地已普遍开始实施不同年限的义务教育;从一九九一年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开始,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
《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需要,个别条目与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不符。
为此,我们本着有利于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加强学校管理的原则,对原《条例》重新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委基础教育处。
本条例适用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所办的普通中小学。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适应实施义务教育法的需要,改革和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籍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学校和市地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初中及城市小学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小学学籍由学校和乡镇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二、新生入学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
如开学后两周不到校办理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学生按义务教育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造具名册,上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即取得学籍。
在籍学生须按规定,中学建立学生档案,小学建立学籍卡片。
山东省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档案整理
山东省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档案整理引言山东省中小学校舍安全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校舍安全的问题关系到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
为了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安全的管理,山东省教育厅决定进行校舍安全档案的整理工作。
本文档旨在介绍山东省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的整理方式。
1. 背景校舍安全是山东省教育厅关注的重点工作之一。
为了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确保学生的健康成长,山东省教育厅决定进行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的整理工作。
档案整理是为了收集、整理和保管与校舍安全相关的重要文档和资料,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和依据,为未来的决策和改进提供支持。
2. 档案整理的目的和意义档案整理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套完整的校舍安全档案体系,方便管理和查询校舍安全相关的信息。
具体意义如下:•提供校舍安全的历史信息:通过整理校舍安全档案,可以了解过去的安全情况和事件,为今后的改进和决策提供参考。
•保障校舍安全的工作:档案整理可以帮助相关部门、学校和管理人员了解各学校的校舍安全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工作。
•提供法律依据:整理的档案可以成为校舍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为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提供参考。
3. 档案整理的内容和方式校舍安全档案的整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3.1 校舍的基本信息要对每个学校的校舍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校舍名称、地理位置、建筑结构、建设年份、面积等基本信息。
3.2 校舍安全的评估报告对每个学校的校舍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编制评估报告,包括校舍的结构安全性、消防设施的完善程度、卫生和环境等方面的评估内容。
3.3 校舍安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整理校舍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文件,包括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学生的防护措施、卫生和环境规范等。
3.4 校舍安全的历史事件和事故记录整理校舍安全的历史事件和事故记录,包括校舍结构缺陷、火灾、自然灾害等方面的记录。
3.5 校舍安全的改进方案和措施整理学校校舍安全的改进方案和措施,包括已经实施的改进措施和未来计划的改进方案。
【参考借鉴】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新版).doc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
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山东省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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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山东省中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东省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东省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为进⼀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学学籍管理⼯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东省制定了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下⾯是⼩编给⼤家推荐的⼭东省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希望对⼤家有帮助。
⼭东省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进⼀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学学籍管理⼯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学⽣德、智、体等⽅⾯全⾯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件,制定本《规定》。
第⼆条 本《规定》适⽤于本省普通中⼩学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适龄⼉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童、少年。
第四条 学籍管理实⾏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管理⼯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作。
第⼆章 ⼊学与注册 第五条 适龄⼉童、少年就近免试⼊学。
地⽅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适龄⼉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童,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应当送其⼊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体状况需要延缓⼊学的,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政府或县级政府教育⾏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就业⼈员的⼦⼥或被监护⼈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就业⼈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或被监护⼈⼊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在⾮户籍所在地⼯作或者居住的适龄⼉童、少年,在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拒收本学区(或招⽣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童、少年⼊学。
中小学校教学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教学档案管理,规范教学档案工作,提高教学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教学档案在教学管理、教学活动、教学研究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小学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学档案是指学校在从事教学、教研以及其他各项教学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载体材料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教学档案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三纳入、四同步”,即纳入教学计划、规划,纳入教学管理制度,纳入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作为考核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标准之一。
第二章教学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教学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教学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教学档案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统计、移交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产生的教学档案负有收集、整理、归档的责任。
第三章教学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教学档案收集范围:1.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参考书等教学文件材料;2. 教学活动记录、教案、教学笔记、学生作业、试卷等教学成果;3. 教师培训、教研活动、课题研究、教学成果奖等教学成果材料;4. 学生学籍档案、成绩档案、体质健康档案等学生信息材料;5. 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学质量监控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教学档案整理要求:1. 按照时间顺序、类别、内容等进行分类整理;2. 按照统一格式的档案盒、档案袋等容器进行装订;3. 档案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不得缺件、破损、污染;4. 档案材料应逐件填写档案目录,包括档案名称、形成时间、页数、备注等。
第四章教学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教学档案保管要求:1. 严格按照档案室管理制度进行保管,确保档案安全;2. 定期检查档案室设施设备,确保档案设施完善;3. 档案室应保持清洁、通风、防潮、防虫、防尘、防磁、防火、防盗等。
2022年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规定
2022年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规定【#少儿升学# 导语】学籍管理是指学校和有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学籍进行管理的行为,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少儿升学频道为您分享了2022年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规定,供您参阅。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一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二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
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所有教职工、学生及相关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依法治档,规范管理;(三)全面收集,重点保管;(四)方便利用,服务教学。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学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包括学校党政机关、教职工、学生、教学、科研、行政、财务、基建、设备、人事、奖励、处分、招生、毕业等类档案;(二)教学档案:包括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案、试卷、学生作业、教学成果、教学质量评估等类档案;(三)科研档案: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论文、科研活动等类档案;(四)声像档案:包括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文档等类档案。
第五条档案归档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归档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具有保存价值;(二)归档材料应按照档案分类和编号要求进行分类、编目;(三)归档材料应按照时间顺序排列,编号应连续;(四)归档材料应按照规定格式进行装订、封存。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六条学校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七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室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防尘、防火、防盗、防虫蛀、防鼠咬等;(二)档案柜应按照档案分类和编号要求摆放,便于查阅;(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存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消毒、防霉、防虫蛀等处理。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对档案的数字化工作,实现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提高档案的利用率。
第四章档案利用与保密第九条学校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律、法规;(二)保障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三)维护档案的完整性、系统性;(四)尊重档案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青岛学校档案分类编号
附件:青岛市中小学校档案分类编号办法第一条为适应青岛市所属高中、中专、初中、小学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档案管理与档案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需要,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青岛市档案业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学校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分类原则、类目设置、编号办法以及档案实体的排列方法。
第三条学校档案的分类原则是以学校全部档案为对象,依据学校职能,结合档案内容、形成特点以及载体形式,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科学管理与开发利用。
第四条档案的类目设置(一)一级类目的设置设置十个一级类目,即管理类;学籍类;教学类;校舍类;设备仪器类;会计类;教职工类;照片类;声像类;实物类。
学校亦可根据具体需要增减一级类目。
(二)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的设置1、管理、学籍、教学、照片类档案按教学年度设置二级类目,需要设置三级类目的按其保管期限设置。
2、校舍类档案设置确权、基建、管理三个二级类目,按项目设置三级类目。
3、设备仪器类档案一般按设备仪器使用性质或部门设置二级类目,按单台(套)设备仪器设置三级类目。
4、会计类档案按其种类设置二级类目,会计帐簿、凭证分别按年度设置三级类目,会计报告不设置三级类目。
5、声像类档案一般按载体形式设置二级类目,按年度设置三级类目。
7、实物类档案按其种类或年度设置二级类目,一般不设置三级类目。
第五条档号的编制档号由全宗号、类目(目录)号、件(案卷)号及间隔号组成。
(一)全宗号全宗号由青岛市档案馆统一确定,在档案未进馆之前该号暂空。
(二)类目号1、一级类目号采用其类目中有代表性的两个汉字的大写汉语拼音字母编写,即GL:管理、XJ:学籍、JX:教学、XS:校舍、SB:设备仪器、KJ:会计、JG:教职工、ZP(SP):照片类、SX:声像类、SW:实物类。
2、管理、学籍、教学、会计、照片、声像、实物等类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号采用阿拉伯数字编写;校舍、设备仪器类档案,其项目有代号的,一般应优先采用代号(型号)进行编写,无代号的,采用阿拉伯数字编写。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山东省中小学学籍查询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山东省中小学学籍查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政府或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八条严格控制班额。
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不超过50人。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政府或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鲁教基字[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20号)各市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和教师的专业发展,提升基础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规范》要求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内涵发展是当前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核心任务。
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贯彻执行《规范》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大事来抓。
各地、各中小学校要根据《规范》修订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将《规范》要求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二、加强监督检查,形成落实《规范》要求的督导评估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落实《规范》的意见,定期、不定期对中小学贯彻《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把监督检查情况纳入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评选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教育强乡镇、验收规范化学校、个人评优以及职务升降结合起来。
市、县(市、区)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综合督导各地教育工作尤其是素质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定期、不定期组织专项督导,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评估督导结果。
三、加大处罚力度,及时制止各种违反《规范》要求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教育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范》的各种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学校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消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鲁教办字[2000]2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档案局【发布日期】2000.08.02【实施日期】2000.08.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教办字[2000]23号)各市教委、档案局,各大企业教育处:现将《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和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分别报省教育厅和省档案局。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档案局二OOO年八月二日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中小学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档案(以下简称学校档案)系指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教育、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学校历史面貌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基础工作之一,是学校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衡量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列入领导议事日程。
第四条学校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学校各项工作的同时。
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国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学校要确定一名校长分管档案工作,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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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中小学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档案(以下简称学校档案)系指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教育、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学校历史面貌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基础工作之一,是学校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衡量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列入领导议事日程。
第四条学校挡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
即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学校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国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学校要确定一名校长分管档案工作,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六条学校设立综合档案室,由校长办公室领导,其基本任务是:(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学校档案工作制度和规划;(二)集中统一管理学校各类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史料;(三)编制必要的档案检索工具,积极提供服务,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四)组织学习档案业务知识,指导立卷归档工作,开展档案宣传;(五)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及时上报统计结果。
第七配备与学校档案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工作认真负责,积极接受业务培训,遵守纪律,身体健康,并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具备档案和微机管理知识。
第八条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享受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
第九条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作时做好档案业务交接。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和归档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和完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制度,并纳入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做到每项重要的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学校各部门要安排一名专(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实行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制度。
第十二条归档范围(一)党政管理类主要包括学校党委(总支、支部)、行政、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各党政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上级机关与本校关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党务管理的文件材料。
(二)教育教学类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教学研究、德育教育和外事交流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科研类按照国家档案局颁发的《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DA/T 2-92执行。
(四)基建工作类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1988年颁发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教委、省档案局1992年颁发的《山东省中小学校舍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仪器设备类主要包括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及在接受、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六)财会类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88年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七)声像类主要指学校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录音录象带、磁盘、影视胶片、光盘等。
(八)实物类主要指本学校以及其教职员工获得、接收的各种奖杯、奖状、锦旗、证书、牌匾、书画等实物。
第十三章归档时间(一)党政管理类文件材料和能按年度归档的其他文件材料,在次年的六月底以前归档;(二)教育教学类文件材料以及能按学年度归档的文件材料,在次学年的寒假以前归档;(三)科研类文件材料在科研课题鉴定后归档;(四)基建类文件材料,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五)财会类文件材料随时整理立卷,在财会部门保管一年后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六)仪器设备类文件材料在开箱后及时整理归档;(七)照片、音像制品和实物,随时整理,定期归档。
第十四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案卷质量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中小学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学校工作人员在其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移交归档,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己有。
第四章档案管理和利用第十六条学校要有专用档案库房。
档案库房必须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做到防盗、防火、防光、防高温、防尘、防潮、防虫鼠。
第十七条配置必要的和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设备,积极改善档案保管条件;适应现代化要求,逐步实行电子计算机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学校综合档案室要对接收的各类档案进行科学分类、编号和排架。
第十九条学校档案部门应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由学校档案部门提出,经校领导同意后,组成由档案部门和业务部门参加的鉴定小组,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领导审批后,在指定地点由二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条档案室应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案卷的数量、档案的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档案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档案统计结果。
第二十一条学校综合档案室要定期对所存档案进行全面检查,对已破损和字迹褪色的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如遇有特殊情况,应立即向校领导报告,即使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撤消、合并或分立时,学校档案的归属:学校撤消时,档案移交当地档案馆保存;学校合并时,档案随之并入;学校分立时,档案由原校保存。
第二十三条档案工作人员要加强档案管理,严格档案借阅制度,做好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四条学校档案主要供本校利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查阅档案时,应持单位介绍信,经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五条对于重要的、珍贵的档案资料,一般不提供档案原件,如特殊需要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综合档案室应通过举办展览、陈列、提供目录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档案宣传;配合学校中心工作,有计划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编研工作。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检查、评估和考核制度,对档案件工作成绩优秀、贡献突出的档案工作人员或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中华人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处理方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山东省中小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一、党政管理类(DZ)序号归档范围期限1 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条例、办法、规定及针对本校党、团、工会工作的文件材料重要的(永久)一般的(短期)2 本校党、团组织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报表(永久)3 本校党、团组织的会议记录、纪要(永久)4 本校召开的教代会、团代会及有关会议的文件材料主要的(永久)其它的(短期)5 本党校、团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长期)6 本校工会、妇女、老干部工作等方面的文件材料(短期)7 党组织关于理论学习的决定、通知、计划、总结(长期)8 学生业余党校发展新党员、新团员的名单及有关文件材料文件材料(永久)9 表彰和奖励先进党、团支部、优秀党、团员的文件材料(长期)10 党、团员名册(长期)11 学校党团组织成员名单(长期)12 学生会文件材料(长期)13 本校关于廉政建设、表彰、违纪等文件材料(长期)14 本校关于处理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重要的(永久)一般的(长期)15 团组织、学生会各种活动的情况总结(短期)16 国旗下的讲话(短期)17 少先队组织的有关文件材料(短期)18 本校校长会议记录、行政办公会会议记录、纪要和全体教职工大会会议记录(永久)19 本校及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大事记、校务日志及行政管理的规定、办法、通知(永久)20 本校机构设置、撤并、名称更改、人员编制、干部任免、启用印章的通知(永久)21 本校教职工录用、转正、定级、调资的报告、请示通知(永久)22 本校教职工退休、离休、伤亡、抚恤、劳保福利、困难补助的报告、请示、通知(永久)23 学校综合年报、老干部情况年报(永久)24 职称评定的有关文件材料(永久)25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文件材料(永久)26 教职工花名册(永久)27 学校关于表彰和奖励先进集体、先进教职工的文件材料(永久)28 学校的请示、报告和批复(永久)29 学校与有关单位及个人的合同、协议(长期)30 学校关于向学生收费的文件材料(长期)31 学校组织教职工政治学习的计划、总结、通知(长期)32 校史、校友、校庆工作的文件材料(永久)33 学校的发展规则(永久)34 学校周工作日程、值班表、作息时间表(短期)35 教职工的考勤记录(短期)36 学校评估文件材料(永久)37 学校档案全宗介绍(永久)38 全校性的规章制度(永久)39 对教职工的处分或复查、撤消处分的文件材料(永久)40 教师工作量的规定及执行情况(长期)41 房屋调整、调配使用、转移等的规定、总结(长期)42 防震、防汛工作的文件材料(长期)43 爱国卫生、公费医疗、保健工作计划、总结、规定(长期)44 本校计划生育工作及领取独生子女证名册(长期)45 校园绿化、伙食工作的有关文件材料(短期)46 外事活动及学校与外国友人的信件(永久)47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件材料(短期)48 宣传学校的有关材料(长期)二、教育教学类(JX)序号归档范围期限1 上级关于教育教学改革和管理及专业设置、课程设置的规定、办法等(永久)2 本校年度教学计划、方案、大纲、总结、课程总表(永久)3 本校教改方案、观摩教学教案、教师备课方案(短期)4 本校制定的教学规章制度、办法、规定(长期)5 本校各科试卷(空白)及答案、评分标准、试卷分析、学科成绩统计及成绩分析、市区统考成绩统计(长期)6 本校教学实习实验大纲、计划、指导书、讲义、总结及有典型意义的报告(短期)7 本校学生开展社会调查、义务劳动、军训、野营、夏令营等活动的通知、安排、总结(短期)8 教研组工作计划、总结、活动记录(短期)9 学校评选教学能手的有关材料(短期)10 教学进度表(短期)11 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安排情况(短期)12 活动课(选修课)计划、安排、考核、总结(短期)13 本校教师进修、培训的计划、安排(短期)14 本校招生计划、总结、新生名册(长期)15 本校新生报到注册名册、学生花名册、学生人数统计表、成绩册、学籍卡(长期)16 本校新生入学成绩统计表、中考、会考、高考成绩统计表、分析表(长期)17 学生座谈会情况(短期)18 本校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信息反馈的材料、学生意外伤害登记(长期)19 班级量化管理成绩统计(短期)20 学生思想品德登记评定、成绩统计(短期)21 教师家访、家长来访情况(短期)22 学生奖惩的有关材料(短期)23 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率、优秀率、体育合格标准合格率(短期)24 指导学生课外活动(文艺、美术、科技)计划、措施、获奖情况及总结重要的(长期)一般的(短期)25 本校各类活动的材料(学校运动会、冬季越野赛、艺术节等(短期)26 学校体育代表情况(队员名单、队员个人档案、训练计划总结、比赛成绩)(短期)27 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成绩统计(短期)28 卫生工作计划、总结、学生体检、近视防治,常见病、传染病预防和治疗措施,健康教育情况、心理咨询(短期)29 学生参加各学科竞赛的情况(长期)三、科研类(KY)序号归档范围期限1 本校科研计划、实施方案、鉴定的文件材料(长期)2 本校科室、教研组科研计划、总结(短期)3 教职工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和批复(永久)4 本校教职工的论文、论著及其出版情况(永久)5 本校教师在各种刊物上发表和在学术会议上交流的论文、论著及专家评价材料(长期)6 本校教师自编讲义、教材、典型、教案(长期)7 教职工科研计划、总结(短期)8 本校教师、学生参加科研活动的成果材料(永久)9 本校开展外事校际学术交流活动的文字材料、领导讲话等重要的(永久)一般的(短期)四、基建工作类(JJ)归档范围期限本校校舍拆迁、新建、维修、征地等的申请、报告、批准文件、校舍规划图、平面图、本校基建工程概、预、决算、经费划拨、收支文件、表格,基建工程承建合同、协议书、勘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图纸、资料,校园地下管理网等(永久)五、仪器设备类(SB)序号归档范围期限1 本校大型非教学设备、供暖锅炉、配电系统等的材料(永久)2 本校校办工厂设备的说明书、图纸、维修记录及产品设计、生产图纸、工艺、配方、检验合格证质量标准、经济效益等材料(长期)3 本校各种教学仪器、模型的说明书、图纸、合格证书、操作规程、安装调试报告、维修记录、概预决算(短期)六、财会类(CK)序号归档范围期限1 上级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文件材料(永久)2 本校财务管理规定、计划、总结、请示、批复等(长期)3 财务档案移交清册(永久)4 财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5 决算报表(永久)6 预算会计报表(短期)7 年度以上各种统计报表(含工资报表)(长期)8 会计月、季报表(短期)9 总帐(长期)10 预算内帐簿(含明细帐、分户或登记帐)(短期)11 预算外帐簿(含明细帐、分户或登记帐)(短期)12 日记帐(长期)13 往来帐(长期)14 预算内各种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短期)15 预算外各种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短期)16 学校基金各种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短期)17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短期)18 银行对外帐单(短期)七、声像类(SX)序号归档范围期限1 反映本校教育、教学重要活动的录音带、录像带(长期)2 本校历任领导和全体教职工集体照片(永久)3 本校重大活动(校庆、校友会、运动会、教代会、上级领导来校视察、外事接待等)照片、录像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