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7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校档案工作由学校领导,同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档案工作是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学校将持续加强对档案工作的支持,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人员配备、经费投入上给予保证,学校所属单位和个人应该遵照本办法,承担保护和移交档案的义务。
第五条学校严格实行部门立卷归档制度,使档案工作做到“三纳入、四同步”,即:纳入各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纳入各单位的管理制度;纳入各单位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与各单位的其他各项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验收。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六条学校档案工作由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的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促进档案工作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协调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学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学校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
其工作职责是:(一)依据上级部门有关政策法规,领导全校档案管理工作,决定学校有关档案工作的重大事项;(二)审定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三)审定学校档案工作建设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对学校档案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表彰奖励先进,处理档案工作中违纪、违法、处分等事项;(五)指导学校档案宣传与教育、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网络队伍的建设与提高;(六)组织协调、研究解决学校档案工作发展与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与困难。
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中小学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档案(以下简称学校档案)系指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教育、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学校历史面貌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基础工作之一,是学校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衡量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列入领导议事日程。
第四条学校挡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
即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学校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国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学校要确定一名校长分管档案工作,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六条学校设立综合档案室,由校长办公室领导,其基本任务是:(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学校档案工作制度和规划;(二)集中统一管理学校各类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史料;(三)编制必要的档案检索工具,积极提供服务,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四)组织学习档案业务知识,指导立卷归档工作,开展档案宣传;(五)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及时上报统计结果。
第七配备与学校档案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工作认真负责,积极接受业务培训,遵守纪律,身体健康,并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具备档案和微机管理知识。
第八条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享受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
校园档案管理规定
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教学、科研、管理和学校其他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档案是指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和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档案是师生员工智慧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学校历史的鉴证;第三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也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是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事业;学校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有关人员职责范围,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第四条学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保管和开发利用;第二章领导体制、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我校档案工作受国家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的领导,业务上接受省、市档案局的指导、监督与检查;第六条学校由一名校长主管档案工作,实行全面领导;第七条学校设综合档案室,档案室为科级建制,隶属校务办公室;档案室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本校档案的机构;第八条档案室的基本任务如下:一贯彻执行档案政策、法规、规划全校档案工作;二建立健全全校各类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指导、检查执行情况;三组织全校档案干部的业务培训;四负责各类档案和资料的接收、征集、整理、编目、鉴定、保管、销毁和统计工作;五开展档案和资料的开放和利用工作;六参予学校档案信息工作整体化建设;七编辑档案参考资料和检索工具;八开展档案宣传和利用者教育活动,举办档案展览;第九条除主管校长外,学校其他校级领导干部也负有一定的档案工作领导责任,一方面要督促、检查、总结分管部门的档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另一方面分管人、财、物等的领导,在职权范围内应尽可能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条各院系、部门、校直单位,必须有一名负责人主管该部门的档案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等;第三章档案工作人员第十一条高校档案人员必须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理论、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水平较,具备一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较强的工作能力;第十二条档案工作人员列入学校事业编制,编制人数根据学校规模及工作量情况确定;第十三条档案工作人员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按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例,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第四章经费、库房和设备第十四条档案工作经费,应单独立项,列入学校预算,统筹解决;基本满足档案室购置档案备品工具、培训人员、订购资料、举办展览、印制资料、维修设备、安全防范等开支需要;第十五条学校为档案室配置符合档案馆建设设计规范的库房、办公室、阅档室、微机室和展览室等;第十六条学校为档案室配置恒温、恒湿设施;尽快配备复印机、录音、照相、电子计算机等设备,并创造条件配置录像、档案缩微设备;第五章文件材料归档移交和接收工作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和完善立卷归档制度,并把各种文件材料的归档纳入教学、科研、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做到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地归档保存;不得分散存放在各业务部门,更不允许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已有,拒绝向档案室移交;第十八条学校应做到各项工作与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1.本校在党、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严格遵照文书处理程序办理;文件办理告一段落或全部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应该把原稿、正文及有关材料整理好,交本部门文书档案人员保存,以便立卷归档;2.本校教学管理部门和各院、系、所、部、中心应建立健全教学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归档的制度,确保每一个教学年度在进行教学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完整、准确、系统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成人教育、留学生等不同层次、不同学科的学生培养过程形成的全部教学文件材料;3.本校在科研工作中,应该做到各部门下达科研任务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形成同步;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研成果与检查科技档案归档情况同步;4.在基建中,基建部门应该在项目申请立项中,就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5.学校出版社、学报、校刊等出版物,编辑人员在收稿、审稿、编辑、印制到归档整个过程中都要认真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整理工作,确保应归档的材料齐全、完整、质量符合规范标准;第十九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1.党群类主要包括学校党委及各部、委、工会、团委、民主党派等组织、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辽宁师范大学党群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2.行政类主要包括学校及校务办公室、人事处、审计处、武装保卫处、后勤、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等部门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辽宁师范大学行政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3.教学类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教学研究、学生工作的文件材料;按辽宁师范大学教学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4.科学研究类按辽宁师范大学科学研究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5.产品生产与科技开发类包括学校自行设计、试制、生产、经营和销售产品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载体材料;按辽宁师范大学产品生产与科技开发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6.基本建设类按辽宁师范大学基本建设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7.仪器设备类包括各种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特别是价值5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接收、使用、维修和改造各环节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辽宁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8.出版类包括学校在编辑出版报纸、刊物、图书、音像出版物活动中形成的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按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9.外事类包括学校在与外国包括港、澳团体或个人开展学术研究、科技合作、人才交流、友好往来、教学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授予中外学者、着名社会活动家名誉职务的有关材料等;按辽宁师范大学外事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10.财会类按辽宁师范大学财会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11.声像载体类包括学校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的、以音响、画面形象方式记录的专门载体及其配套的文字材料;按辽宁师范大学声像载体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12.人物档案本校教职工中的科学院院士、工程院士、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正副校长、正副党委书记、正教授、兼任市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获省级以上科技发明、科技进步奖励的人员的生平、事迹、传记、回忆录、论文、专着、教材、录音、录像、照片、奖状、奖章、聘书、委任状、代表证、学历证明、学位证书、重大活动纪要、讲话、报告以及其人也有保存价值的材料;第二十条我校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课题组立卷制度;各系部门、单位的兼职档案人员要随时收集应当归档的材料,及时存放在专用袋夹、盒内;在年终或课题完成时,对积累的材料进行核查、整理、编目后向档案室移交;第二十一条对科研成果、基建工程等进行验收时,必须有档案人员参加;有关业务部门应会同档案室对归档的文件材料加以审查,签署意见,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的项目,不予验收,不予盖章、不予上报成果、不予结算经费;第二十二条凡需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利用”的原则进行系统整理组卷后向档案室移交;第二十三条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不能用易褪色如铅笔、元珠笔、纯蓝墨水笔等、易变质的材料书写;不能有金属物装订;要符合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要求;第二十四条归档时间:1.党政部门和能按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次年六月底前归档;2.科研、基建部门,应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3.财会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处保管一年,期满后于次年六月底前归档;4.特别珍贵的档案,从安全与保管条件等方面考虑,可以随时归档;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向档案室移交档案,必须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签字盖章;归档单位与档案室各一份分别保存;第二十六条学校各级分管档案工作的干部和专兼职档案人员有责任检查、督促和协助专业人员做好文材料的收集、积累、立卷和归档工作;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二十七条档案室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要求管理档案,做到分类科学、整理系统、鉴定正确、保管安全、统计准确,利用方便、管理手段先进;第二十八条档案编号按辽宁师范大学各类档案档号表执行;第二十九条档案室档案区分全宗、区分年度、区分类别分别存放排列;第三十条各类档案保管期限:每卷档案按其价值将确定保管期限;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会计档案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管理期限分为十五年、二十五年两种;保管期限的划定按学校各类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要在主管档案工作的校长领导下,由档案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的鉴定小组,共同鉴定;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写出销毁清册,经有关部门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销毁时,应由档案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派人监销;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第三十二条档案密级划分,首先由立卷部门用铅笔标明在案卷封面上,然后由案室会同校保密委员会审定;第三十三条档案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包括平时的统计和年终统计报表工作;第三十四条档案室应有专人负责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测定库房温度、湿度、清洁度、灭菌虫毒程度等技术指标,研究和改进档案保护技术,对已破损和字迹褪化的档案,应及时修复和复制;第三十五条档案室应有严密的防盗、防火、防晒、防虫、防鼠、防霉、防潮、防尘、防腐蚀等安全措施;定期检查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校有关领导汇报、及时处理;第七章档案的利用与开放第三十六条档案室藏档案首先要保证本校决策与管理工作查考的需要,服务对象主要是各级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第二,要为教学、科研服务,对象主要是教师、学生;第三,要为校内人员个人需要服务,对象是师生员工及毕业生;第四,要逐步面向社会,为国内外人员服务;第一部分利用的是根据工作需要划分一定范围的室藏各类档案;后三部分利用的主要是开放的档案;第三十七条本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查阅、借阅本部门归档的档案,如查阅非本部门归档的带有密级的或者限制使用的档案时,须持本部门介绍信,经档案主管领导同意方可查阅; 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均可查阅利用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要求利用档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外国机关和个人要求利用档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室藏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开放: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2.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3.涉及个人隐私的;4.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使用的;5.涉及学校内部秘密的;第三十九条重要的、珍贵的档案和资料,一般不提供原件使用;如特殊需要,须经主管档案工作的校长批准;凡摘抄、复制的档案须经校档案室核准并加盖档案室公章方能生效;复制档案一般由档案室负责;未经学校授权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公布档案;阅档者必须承担保密义务;第四十条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借出的档案不准带到公共场所或家中,不得遗失、污损、涂改、抽拆和转借;归还档案时应当面检查注销;如有损坏、丢失档案或泄密者,应及时报告档案室,以便采取补救措施;第四十一条为充分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档案室应创造条件开展更高层次的信息服务活动; 1.档案室要编制多种检索工具,如各目录、全宗指南、档案室指南、专题介绍等;2.档案室应积极开展编研工作,编印组织沿革、大事记、会议简介、基础数字汇集、专题概要等;3.开展参考咨询业务;利用档案和资料解答利用者提出的问题;4.举办档案展览;如专题性展览、人物档案展览、校史陈列等;5.传播档案学知识;为文秘专业学生授档案学课、接待学生实习等;第四十二条档案利用根据档案法的规定采取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辽宁师范大学档案资料利用收费办法办理;第八章考核、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建立考查、考核和评估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对于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四条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行为,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有关人员,应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经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综合档案室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P< p>。
上海电机学院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为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的完善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我校学生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国办发[2002]19号文,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确保学生档案资料完整、保密、安全、利用、转递,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学生档案是指具有上海电机学院全日制学籍学生的学生档案。
它以文字资料的形式记录了高考成绩、在校学习成绩、家庭状况、在校期间表现和奖惩情况等。
学生档案归校学生处管理,业务上接受院办指导,按校综合档案室要求进行工作。
一、接收档案:新生档案由新生在各二级学院(系)正式报到注册后建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接收。
开学后没有移交档案学生由招生办公室催办。
第二学期由招生办公室核对后转到学生处学生档案室。
在校学生因未交档案产生无档或档案不齐,由学生自行负责。
二、转移档案:1、学生必须正确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上的户口所在地、区、县,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学校学生处。
2、为保证档案转移的安全和保密,档案传递方式一般为机要传递或管档机构专人提取,不可邮寄或个人携带。
3、学生档案在转移交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签收手续。
4、上海生源的毕业生凡已签定《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在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学生处学生档案室根据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信息转移到其本人工作单位。
若单位没有档案管理资格的,学校将档案转移到该学生的户口所在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劳动力资源管理部门(职介所)。
应届毕业生档案在每年8月31日之前完成档案转交。
5、上海生源毕业生毕业离校前未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为方便毕业生办理劳动手册等手续,在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档案由学生处学生档案室转移到该学生的户口所在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劳动力资源管理部门(职介所)。
应届毕业生档案在每年8月31日之前完成档案转交。
6、外省市生源毕业生毕业后应及时办理档案转移到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
学校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学校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档案包括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以及其他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是学校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
学校必须把档案工作纳入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学校档案属国家和学校所有,列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第五条学校严格实行部门立卷归档制度,档案工作纳入各部门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纳入管理制度,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学校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依法依规行使与档案事务有关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责第七条学校档案馆为副处级直属机构,由校长分管;学校成立档案工作委员会,校长兼任主任,党办校办主任兼任第一副主任,档案馆馆长兼任副主任,校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委员,全面开展档案工作;档案馆业务上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学校档案馆作为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校属各单位的档案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并配备一名专(兼)职档案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十条学校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原则上应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档案馆的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规划全校档案工作。
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档案是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反映学生德、智、体及家庭政治、经济状况的以个人为单位组成的书面材料。
学生档案是学校考察、录选、培养、教育学生过程中形成的第一手材料资料,是国家和社会选拔任用人才的重要根据,也是干部(工人)档案形成的基础,为加强对学生档案的科学和规范化管理,现根据学生档案形成和管理的特点,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管理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事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为培养、选拔、录用人才服务的一项经常性的基础工作。
第三条、学生档案工作,在学校党政管理部门的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学生工作处、招生处和院团委的共同支持下全面负责做好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学生档案的连续、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学生在入学报到后及时档案把上交班主任,以班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学生工作处学籍管理员专人管理审核,同时接受校内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学生档案管理的职责1、保管学生档案为学校和社会积累个人档案史料;2、收集、鉴别和整理学生档案材料;3、办理学生档案的查阅、借阅;4、办理学生档案的转递,为有关部门提供学生情况;5、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6、调查研究学生档案工作情况,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学生档案的分析统计工作;7、办理其它有关学生档案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和分类第七条建立学生档案,应根据每个学生的经历和实际情况建立,并真实地、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学生的成长过程及其有关的情况。
第八条学生档案的内容及其分类第一类学生高中时原始资料第二类毕业生登记表第三类学生个人自我鉴定第四类学生成绩卡(表)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及学生升学政审材料第六类奖励材料(含三好学生,优秀党团员、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等)第七类处分材料(包括个人检查、调查报告、校系级处分决定或免于处分的意见等)第四章管理范围第九条学生档案的管理大体与干部档案相当,凡是由学校正式录用的专科学生、档案一律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
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档案的管理,提高档案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档案是在学校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材料,它真实纪录了学校的历史面貌,是学校实行科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必要条件和依据。
第三条学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归档的材料。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档案工作由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由党支部副书记主抓,党政办公室主任主管,把档案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六条学校建立综合档案室并由专职档案员集中管理学校形成的档案。
各部门设立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形成文件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七条综合档案室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制定学校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三)指导各部门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建档工作;(四)统一管理学校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各项工作服务;(五)做好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统计工作;(六)定期向区县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三章档案工作人员第八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较高的科学文化水平和档案专业技术水平,并取得市档案局颁发的上岗证书。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属于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其业务能力的考核、技术职务的评定和晋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档案工作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章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第十条学校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制度,并纳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确保学校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齐全、完整和准确。
第十一条学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原则是,凡在学校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现实和长远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都应归档。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00.08.02•【字号】鲁教办字[2000]23号•【施行日期】2000.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教办字[2000]23号)各市教委、档案局,各大企业教育处:现将《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和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分别报省教育厅和省档案局。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档案局二OOO年八月二日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中小学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档案(以下简称学校档案)系指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教育、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学校历史面貌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基础工作之一,是学校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衡量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列入领导议事日程。
第四条学校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学校各项工作的同时。
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国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学校要确定一名校长分管档案工作,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六条学校设立综合档案室,由校长办公室领导,其基本任务是:(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制定本校档案工作制度和规划;(二)集中统一管理学校各类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史料;(三)编制必要的档案检索工具,积极提供服务,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四)组织学习档案业务知识,指导立卷、归档工作,开展档案宣传;(五)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及时上报统计结果。
2024年中学学生类档案管理办法
2024年中学学生类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学学生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的归档和利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学阶段的学生档案管理,包括高中、初中等各级中学的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生档案的管理原则是规范、实用、保密和便捷。
第四条学生档案是指记录和保存学生个人信息和学业发展情况的一套档案文件。
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学生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操作流程等。
第六条学生档案管理应注重科技手段的运用,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七条学生档案应按照个人隐私保护的原则进行管理,未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意,不得提供给他人或透露个人隐私信息。
第二章档案管理的内容和要求第八条学生档案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学业信息、奖惩信息、个性特长信息等。
第九条学生档案应当包括以下信息:(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学籍信息:包括学校名称、入学年月、毕业年月、班级、学号等。
(三)学业信息:包括学习成绩、考试成绩、评语等。
(四)奖惩信息:包括荣誉称号、处分记录等。
(五)个性特长信息:包括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的特长和表现。
第十条学生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准确性原则:学生档案应真实、准确地记录学生的个人信息和学业情况。
(二)完整性原则:学生档案应包括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全部信息。
(三)及时性原则:学生档案应及时记录学生的信息变动和学业发展。
(四)保密性原则:学生档案应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学生个人隐私信息。
第三章档案管理的责任和职责第十一条学校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二)建立学生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学生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三)定期对学生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和保存工作。
【学生管理】大学学生档案暂行管理办法
【学生管理】大学学生档案暂行管理办法大学学生档案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档案是如实记载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成长的真实记录。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各方面的管理,使我校学生档案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同时便以更好地了解、考察和培养学生,为学生毕业后用人单位的录用起到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国家有关学生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要贯彻“为人事工作服务,为四化建设服务”的基本原则,坚持维护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工作方针,由学务部统一管理,严密保管。
第三条学务部负责管理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校本科学生和专转本学生档案,各院及有关部门协助学务部做好材料收集工作,充实档案内容。
第四条各二级学院要建立以学工负责人为领导的学生档案管理责任制,并指派专人负责本院各年级学生档案的管理工作,各院各年级学生档案负责人要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转递、清查、汇总、整理以及装袋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材料的收集第五条学生档案材料的归档工作直接关系到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和学生的切身利益,对所收集的材料,一定要做到材料齐全,内容真实,签署完备。
第六条为了做好新生档案接收工作,有序开展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现制定新生档案接收制度如下:(一)接收档案前,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年级学生档案的老师应注意所收档案是否密封完好,凡是已被拆封或没有专门盖章的档案一律拒绝接收,负责老师妥善保管所收档案,不得私自拆封;(二)接收档案时,负责老师应做好登记,并按要求向学生开具档案接收凭条册,留存档案接收存根,以备查询,由于档案接收存根丢失无法查询的,由本院本年级学生档案管理负责人承担;(三)接收档案后,负责老师需在档案袋的左上角用铅笔写明学号,按班级、学号进行排序整理,并于指定日期以前将整理好的学生高中档案交回学务部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管理。
交接时以班级为单位,具体格式见《大学新生档案交接详单》,在已交档案的学生在“档案交付情况”栏内打√,未交档案在“备注”栏内写明原因,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完成交接工作。
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加强学校档案的科学管理,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为学校教育教学及各项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2、学校档案是学校工作和教学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学校各部门在教学及其它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档案,应由学校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3、档案管理是整个学校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各部门应把档案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学校要认真考核,将档案管理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机构与任务学校档案室是学校办公室的内设机构,日常工作由校办主任领导,档案室负责统一管理全校的文书档案、财务档案和科学技术档案。
业务上受上级档案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档案室的基本任务是:1、认真贯彻《档案法》,广泛宣传档案的重要性,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和健全学校档案管理制度。
2、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学校的全部档案,编制检查工具,并积极提供利用,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3、负责对全校各科室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4、按规定向上级档案部门移交永久保存的档案,并及时报送档案统计材料。
5、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坚持做好“六防”工作。
三、立卷归档范围凡是反映本校重大工作与活动,具有考查利用价值的文字、声像制品、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文书类。
1、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校主管业务并要求执行的文件,以及普发的、非本校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2、上级机关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3、党和国家领导人、人民代表、上级机关领导视察、检查本校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4、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的文件草稿和印本。
5、本校教代会、党、政、工、团召开代表大会、工作会议的全套会议文件、以及各种声像材料(由召开部门收集归档);6、学校党总支、行政会议文件材料,学校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专业会议材料;7、学校颁发的(包括转发)及与其他机关联合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答复稿、印刷稿、重要文件的修改稿。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学生档案管理水平,使学生档案管理更好地为人才培养服务,保障学生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指学校在学生教育、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和反映学生个人学习经历、思想品德、专业技能、身体状况、诚信状况等方面的历史记录。
学生档案是用人单位全面了解和选拔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及研究生(硕士、博士)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档案与校史馆设专人负责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一)负责接收、鉴别学生档案材料;(二)负责办理学生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三)提供个人档案中有相关记载的学生情况证明;(四)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和保护工作;(五)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条各学院、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一)教务处、研究生院要及时向档案与校史馆提交新生数据库,以便对学生档案进行接收、核对和编号;(二)各学院及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做好新生档案、平时归档材料和毕业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尤其要注意新生高中档案、高考材料、研究生入学考试材料以及在校期间产生的学生成绩单、学位、学籍材料、校级以上奖惩材料、加入党团组织材料、体检表、学生出国等材料的收集和移交;各学院应指定负责人分管学生档案工作,并确定具体承担学生档案材料收集和移交工作的兼职档案员一名;(三)就业指导中心需及时向档案与校史馆提交学生就业去向数据库、派遣名单和就业通知书,以便及时转递学生档案。
第三章归档范围和要求第六条学生档案的归档范围(一)高中阶段形成的档案材料:1.高中毕业生登记表;2.高中毕业会考成绩登记表;3.体育合格情况登记表;4.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5.校级及以上奖、惩材料;6.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7.高等学校考生志愿表;8.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9.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10.学生加入党、团组织材料等。
学校档案管理暂行规定-5
学校档案管理暂行规定-5学校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绪论为规范学校档案管理,保护学校档案安全,促进学校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和档案保存期限1.校内行政档案:指学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及教职工的行政和管理活动以及学校内外交往活动所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照片、录音、录像及电子数据等一切资料记录。
根据文件等级、保管期限等不同,分为机密、秘密、机要、普通档案,其保存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学生档案:指学校对于学生进行记录管理的各种文字、图表、照片、录音、录像及电子数据等一切资料记录。
保存期限为45年。
3.科研资料档案:指学校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过程、资金使用、研究结果等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照片、录音、录像及电子数据等一切相关资料的记录。
保存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利用和销毁1.档案的保管校内各部门执行档案管理的主管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保护应保护的档案资料不受破坏和泄漏。
档案应当存放在安全有保护隐私的场所,并做好相应标志。
2.档案的利用各管理单位在使用档案,应遵守保密原则,只要涉及到保密的文件、资料,须严格按照保密制度执行。
申请使用档案资料的人员,需向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用途、时间等内容,经批准后方可查阅档案。
3.档案的销毁档案必须按规定销毁,禁止任何人员以任何理由私自销毁档案。
机密、秘密或机要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实行保密管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章档案管理的责任与监督1.校内各部门执行档案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并应对档案的安全、完整负责,以及对档案资料的查阅管理工作负责。
2.各管理单位应统筹必要的人力、物力等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
3.学校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学校文件管理部门负责,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业的督导力量开展检查。
第五章附则1.档案管理工作中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予以整改。
2.本规定所称其他制度,包括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和制度。
上海电力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上海电力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学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档案是指国家计划招生的我校研究生、本科和高职学生的个人档案,内容包括学生在各个学习阶段中的学籍、成绩、健康、考核、毕业等各种登记表,党、团组织材料,奖惩材料等。
第三条学生档案管理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为培养、选拔、录用人才服务的一项经常性的基础工作,直接关系到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和学生的切身利益。
对所收集的材料,一定要做到材料齐全,内容真实,签署完备。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按照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我校学生档案由学生工作部(处)档案室专门负责对学生档案整理、保管、利用和传递。
第五条各二级学院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做好学生档案材料收集工作,充实档案内容。
各二级学院应积极做好本学院学生档案材料的汇总、整理工作,协助学生工作部(处)对学生档案进行管理。
第六条学生档案种类多(研究生、本科、高职)、流动性强、利用率高、工作量大,应配备一至二名专职人员负责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生工作部(处)档案室的职责:(一)保管研究生、本科、高职学生档案;(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学生档案材料;(三)办理学生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四)登记学生学籍变动、处分情况;(五)为有关部门提供相关学生档案资料;(六)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七)调查研究学生档案工作情况,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学生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八)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学生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一)保管全部在籍研究生、本科、高职学生的档案及历届遗留学生档案;(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三)重视档案建设工作,收集、鉴别和整理全校学生档案材料,及时充实档案内容;(四)办理全校学生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并做好登记工作;(五)登记全校学生学籍变动和处分情况;(六)研究摸索学生档案工作规律,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争取早日实现学生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七)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八)努力做好档案库房建设管理工作,做到清洁、整齐,确保库房安全。
浙江大学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大发学[2006]15号)
浙江大学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大发学[2006]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实现学生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学生档案在学生教育、管理与就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生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和德、智、体等各方面表现的历史记录,是用人单位了解毕业学生学习、工作、生活、成长情况的真实依据;主要是指在校学生从参加高考、录取入学到毕业,以及参加工作期间所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和德、智、体等各方面表现的各种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建)档,以及学生档案的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生档案管理要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规范性原则,实行归口负责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管理处(以下统称学生管理工作部门)分别归口管理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档案工作,负责对全校学生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统一印制学生档案袋和学生档案管理所需的文书;各学院具体负责在校学生档案的保存和日常管理,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招生、学籍管理、培养管理、学位管理、组织、团委、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协助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转递等工作。
第四条学生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学习档案管理法规,熟悉档案管理业务,严守档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档案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学生档案材料收集范围第五条为使学生档案适应国家人事工作的需要,在校期间学生档案应不断充实内容。
毕业时学生档案中应有以下材料:1.入学材料:招收入学的本科生档案材料,一般应包括高中学籍卡、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考报名登记表、高考体检表、高考志愿表、入团(入党)申请书及志愿书等材料;招收入学的研究生除原有个人档案应有材料外,还应有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含录取为直接攻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推荐免试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登记表或在校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报考博士学位和单独考试的硕士学位研究生的专家推荐表等材料;2.学习材料:各学习阶段主修、选修、辅修的各科类课程学习成绩登记表等材料;3.学籍材料:各学习阶段退学、结业、肄业、休学、转学、保留入学资格、复学等变更材料;4.鉴定材料:各学习阶段学年鉴定表、军训鉴定表等材料;5.实习材料:各学习阶段实习鉴定表、实习报告等材料;6.毕业材料: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通知书等材料;7.学位材料:各学习阶段学位申请、授予等材料;8.奖励材料:在校期间获得各级表彰奖励的材料,包括获得三好学生(研究生)、优秀学生(研究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等荣誉称号的登记表,各类奖学金登记表及其他获奖评审证明材料;9.处分材料: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触犯国家法律等形成的各类处分材料(警告以上处分材料);10.组织材料:入党、入团的申请书、志愿书,自传、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政审材料、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党团组织建设上形成的其他材料;参加民主党派的申请书、登记表等材料;11.体检材料:入学体检表、复查体检表、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体检表等材料;12.出国材料:因公(私)出国(出境)审查表、备案表,在国(境)外学习、进修情况或鉴定等材料;13.工作材料:入学前参加工作期间的工资、考核、职务(职称)、劳动合同等材料;14.其他具有保存价值、应予归档的学生个人材料。
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学生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学生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学生个人信息的重要记录。
学校应高度重视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第三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三)安全保密:加强档案保密工作,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
(四)服务教学:充分发挥档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档案管理范围第四条学生档案管理范围包括:(一)入学登记表、学生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个人身份证明材料;(二)学习成绩、考试、考查、考核等教学档案;(三)学籍变动、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学籍管理档案;(四)奖惩、助学金、奖学金等学生资助档案;(五)学生健康检查、心理咨询等学生健康管理档案;(六)学生社团、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学生活动档案;(七)其他对学生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五条档案收集:(一)学生入学时,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学校各部门在学生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材料,应及时归档;(三)学生毕业离校时,学校应将其档案整理归档。
第六条档案整理:(一)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进行,确保档案的系统性;(二)档案整理应采用统一格式,方便查阅和使用;(三)档案整理应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保管:(一)学校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安全;(二)档案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三)档案室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消毒,确保档案的卫生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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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学校的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办法。
一、本校各处室在各项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包括文书、教学、科技、会计、特种载体等不同门类、不同载体的档案),应由校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
二、校档案室对各处室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校综合档案室隶属于办公室。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机构、人员、职责一、确立一名副校长主管档案工作。
健全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定档案存毁。
二、建立档案工作小组,明确专、兼职档案员,组成档案工作网络。
三、档案工作岗位职责(一)、分管校长岗位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
2、加强对档案工作部门的领导,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规划和计划,定期检查和研究学校的档案工作,关心档案室的建设和发展,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支持,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实际困难,为档案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二)、综合档案室职责范围综合档案室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隶属办公室。
负责对全校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同时负责保存和提供利用全校档案(党群、行政、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基本建设、仪器设备、出版、外事、会计、声像、实物等类档案)。
其职责范围是: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有关指示,规划全校档案工作。
宣传档案工作有关法规,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档案意识。
2、负责制定本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指导、检查执行情况。
3、指导和协助各部门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对各档案分室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4、负责接收、征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统计全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5、开展档案的开发和利用工作,主动为教学、科研及各项管理工作和社会服务。
6、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负责编制检索工具,开展档案编研工作、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7、建立、健全学校档案工作网络,定期组织档案网络人员的学习与活动。
8、参加档案信息工作的整体化建设,开展多方面协作、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9、保守档案机密,做好档案保护工作,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最大限度延长档案寿命。
10、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和利用者教育活动。
11、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档案室主任岗位职责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刻苦钻研档案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
2、在办公室主任领导下,负责档案室全面工作。
3、负责组织草拟学校各项档案规章制度,制定本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并认真地组织实施。
4、做好档案的接收、征集、整理、分类、保管、鉴定、统计工作。
5、负责组织落实室内日常行政事务工作,组织本室同志进行业务学习和学术研究,开展档案编研工作。
6、按规定时间做好档案的进库、编目、上架工作。
7、进行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包括档案数据录入、检索、统计、编目、编制检索工具,年底内完成计算机录入工作。
8、努力进行档案的编研和档案的学术研究工作,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
9、负责组织档案的价值鉴定和过期档案的销毁工作;10、负责检查档案库房的“八防”工作,确保档案安全;11、关心本室同志生活,搞好团结协作,遵守考勤、考核等室内有关制度。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档案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刻苦钻研档案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
2、指导、协助兼职档案人员做好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按规定时间做好档案的接收、征集、整理、分类、保管、鉴定、统计和进库、编目、上架工作。
3、学会使用计算机进行辅助档案管理。
4、努力进行档案的编研和档案的学术研究工作,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
5、团结协作,遵守考勤,自觉执行室内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6、完成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各立卷归档部门分管领导岗位职责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贯彻执行学校档案工作计划及各项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2、研究和布置本部门档案工作(每学期至少一次,)检查执行情况,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问题。
3、主持本部门立卷归档工作,确保归档案卷质量。
4、支持、督促和考核本部门专兼职档案员工作。
(六)、兼职档案员岗位职责1、熟悉学校有关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档案业务培训,提高档案业务能力。
2、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保证应归档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准确、系统。
3、坚持平时预立卷制度,根据本部门工作情况,制订预立卷类目,合理分类存放,便于利用和组卷。
4、归档案卷符合质量要求,做到组卷合理、编写页码准确,书写工整,卷内目录填写清楚,案卷标题简明扼要,有关项目填写齐全。
5、接受档案室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保质、按时完成归档任务。
第三章档案立卷归档制度一、档案分类方案为加强本单位档案管理,实现档案分类、整理、编目、检索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便于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和各项工作服务,根据湖州市档案局《湖州市档案分类方案编制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单位职能,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本方案规定了本单位档案分类的原则和方法、档号标识。
第二条档案分类原则是以本单位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全部档案为对象,依据工作职能、结合档案内容和载体形式特点,进行科学分类。
本方案适用于本单位档案实体的分类、整理和排架管理。
第三条本方案共设置6 个一级类目。
1、文书档案类(类号:1)2、教学档案类(类号:2)3、学籍管理类(类号:3)4、会计档案类(类号:4)5、科技档案类(类号:5)6、特种载体类(类号:6)7、教师专业类(类号:7)第四条二级类目的设置方法如下:1、文书档案类、会计档案类、教师专业类不设置二级类目;2、教学档案类的二级类目按工作职能设置;3、科技档案类的二级类目按基建、设备二个类别设置;4、特种载体类的二级类目按照片、音像、实物设置;第五条档号依照《档号编制规则》要求进行标识,编号方法如下:1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整理的文件档号由全宗号、年度、保管期限、件号组成,用“-”连接。
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3(年、10年。
例如:2009- 3年-18I__件号(第18件)--------- 保管期限(30年)-------------- k年度(2009)2、按组卷形式整理的档案档号由全宗号、分类号、案卷号组成,用-”连接。
类别之间用“ •”隔开。
例如:3 • 1 • -001I—►案卷号(第1卷)------- 类别号(科技档案类基建类第1个工程项目)、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第一条为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本单位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纸质和载体(包括照片、声像、磁性介质、实物)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校工作、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本单位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单位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单位、同级单位的重要材料;(四)其他对本单位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本单位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单位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单位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单位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单位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单位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单位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第五条凡属本单位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单位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 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单位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单位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单位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单位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单位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单位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单位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单位制发的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单位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单位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第八条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单位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二)本单位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三)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四)本单位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五)本单位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单位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六)上级单位制发的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七)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制发的非本单位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八)同级单位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单位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第九条本单位形成的业务档案、人事、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单位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本单位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学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管理类(GL)、教学类(JX)三、学籍管理类(XG)四、会计类(KJ)五、科技类:(KJ)六、特种载体类:(TZ)七、教师专业档案:(JS第四章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一、档案室管理制度档案室是保管档案、资料的重地,是机密核心。
为了保证档案室的安全和档案的完好无损。
特制订以下制度;1、各类档案分门别类,科学管理,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2、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定期检查档案,做到“八防”工作[防火、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霉、虫、鼠等)、防盗、防潮、防水、防污染],确保档案安全。
3、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严守党和国家机密。
4、禁止将明火、食物、水渍、昆虫、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等物带进档案室。
5、档案进出应仔细清点和登记,办好移接交手续,案卷调用后应准确无误地放回原档案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