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doc
最新重大飞行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重大飞行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一、概念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131条),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飞行事故,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空中运输的正常秩序和空中运输的安全。
这些交通运输活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飞机等航空器,不同于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其运行速度是其他交通工具所无法比拟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它已被越来越多的人们作为重要的远距离交通工具,同时,各种物资的航空运输也日益繁忙。
适应这一需要,我国的民航事业在改革开放后有了飞速发展,航班、航线不断增多,航空公司大量出现。
航运业务的扩大,需要大批合格的具有高度责任心的航空人员。
同时,对于航空人员也应从法律上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
1979刑法对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适用交通肇事罪。
鉴于航空器的特殊性,本法单设了飞行事故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空中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地说,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三个因素组成的。
1、航空人员必须有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反与飞行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例如,航空维修人员不认真检查、维修航空器,未及时发现航空器的故障;领航员领航不正确,飞机起飞前,机长不对航空器进行全面检查,飞机遇险时机长未采取必要的挽救措施;机组人员未经机长批准擅自离开航空器等等。
2、必须造成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所谓重大事故,根据民航飞行事故划分标准,是指造成死亡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飞机失踪,该机机上人员在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飞机迫降到无法运出的地方。
第十九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1.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或者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3.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航空器,已经造成其倾覆、毁坏或者足以使其倾覆、毁坏的行为。
4.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5.私营企业的老板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结果的,构成。
6.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或者地实施的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7.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8.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9.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0.放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的放火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
A.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B.只能是故意C.只能是直接故意 D.只能是过失2.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犯罪区别的关键是()。
A.犯罪主体不同 B.犯罪客观要件不同C.犯罪客体不同 D.犯罪主观要件不同3.甲为杀乙将一定时爆炸装置放在乙驾驶的公共汽车驾驶室的座位下。
乙出车不久即发生爆炸,除乙被炸死外,车上的三位乘客也受了轻伤。
另外,车辆被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余万元。
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 B.破坏交通工具罪C.爆炸罪 D.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4.放火罪与失火罪区别的关键是()。
A.犯罪客体不同 B.犯罪客观要件不同C.犯罪主体不同 D.犯罪主观要件不同5.甲为报复乙将汽油从门缝倒进乙位于三楼的卧室,然后用火柴点燃,好在发现及时,只造成乙轻伤和1000余元的财产损失。
空中暴力事件的航空安保应急预案
空中暴力事件的航空安保应急预案在当今社会,随着恐怖袭击事件的频繁发生,空中暴力事件已成为
航空安全领域不容忽视的问题。
针对这一挑战,航空公司需要制定完
善的安保应急预案,以确保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本文将就空中暴
力事件的航空安保应急预案展开讨论。
首先,制定空中暴力事件的航空安保应急预案需要从预防措施入手。
航空公司应加强对乘客的安检工作,杜绝携带危险物品登机的可能性。
同时,在飞机上设立监控摄像头,加强对乘客行为的监控,一旦发现
可疑行为,应立即展开相应的处置措施。
其次,针对空中暴力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处置,航空公司需要制定具
体的预案。
一旦发生暴力事件,机组人员应立即向机舱内所有乘客发
出警告,制止暴力行为的继续发生。
同时,协调地面安保人员的支援,及时抵达现场,制服暴力行为的施暴者,并将其带离飞机。
在此过程中,机组人员应保持冷静,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确保乘客
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除此之外,航空公司还应加强对机组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应对突
发事件的能力。
在面对暴力事件时,机组人员应根据应急预案的指引,果断采取行动,保护好自己和乘客的安全。
此外,航空公司还可以与
相关部门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掌握暴力行为的动向,做好应对
准备。
综上所述,空中暴力事件的航空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至关重要。
只
有加强预防措施、做好应急处置以及提高机组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培训
水平,才能有效地保障航空安全,确保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希望各航空公司能够高度重视此问题,切实做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共同维护空中安全、持续发展航空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doc
【类别】国家法规【编号】【下发日期】【施行日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1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第九条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2 —第十条民用机场开放使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卫条件:(一)设有机场控制区并配备专职警卫人员;(二)设有符合标准的防护围栏和巡逻通道;(三)设有安全保卫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四)设有安全检查机构并配备与机场运输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检查设备;(五)设有专职消防组织并按照机场消防等级配备人员和设备;(六)订有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援救设备。
航空犯罪与预防学习通期末考试答案2023年
航空犯罪与预防学习通期末考试答案2023年1.简述国际劫机犯罪的特点。
参考答案:国际劫机犯罪是指在国际航线上实施的劫机犯罪行为,其主要特点如下:跨国性:国际劫机犯罪是跨越国界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转移和躲避,犯罪调查和打击难度大。
高危性:国际劫机犯罪的危害性极高,不仅会威胁到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还会对国家的安全和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突发性:国际劫机犯罪往往是突发性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在飞行过程中突然采取行动,机组人员和乘客往往无法预料和防范。
高度组织化:国际劫机犯罪往往是高度组织化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可能由恐怖组织或犯罪团伙组织实施,具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和分工。
多样性:国际劫机犯罪的手段和方式多种多样,犯罪嫌疑人可能采取武力劫持、威胁、恐吓等手段,也可能采取制造爆炸物等方式进行犯罪。
2.简述民航企业物流管理包括3方面的内容。
参考答案:物流规划:对民航企业的物流网络进行规划和设计,制定物流战略和计划,确定物流目标和指标,以及制定物流预算。
物流运作:对民航企业的物流运作进行管理和控制,包括物流采购、物流仓储、物流配送、物流运输等环节的管理。
物流信息:对民航企业的物流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处理和利用,以提高物流效率和服务质量。
3.简述信息传输方式?参考答案:有线传输:有线传输是指利用电缆、光缆等物理媒介进行信息传输的方式,如以太网、USB、HDMI等4.简述新产品、新服务的类型。
参考答案: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5.简述航空犯罪人反社会性的表征。
参考答案:1.缺乏同情心和责任感:航空犯罪人往往对他人的感受缺乏关注和同情,也缺乏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责任感。
2.心理变态:航空犯罪人可能有心理问题,比如精神分裂症、人格障碍等,导致他们难以理性地看待自己的行为。
3.犯罪经历:一些航空犯罪人可能有过犯罪经历,这些经历可能导致他们对法律和社会规范的不尊重。
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汇总.doc
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汇总-; 1、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2、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3、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4、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6、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7、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 8、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 9、过失投毒罪(改名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第115条第2款); 10、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11、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12、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13、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16、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 17、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18、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19、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资助恐怖活动罪; 20、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21、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22、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35、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23、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 2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2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 26、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 27、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 28、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 29、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 30、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第2款、第3款); 31、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 3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 33、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34、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35、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36、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37、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38、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39、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40、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41、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航空器罪⼀、概念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劫持航空器的⾏为。
⼆、《刑法》条⽂第⼀百⼆⼗⼀条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致⼈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三、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危害了旅客⼈⾝、财产以及航空器的安全,也破坏了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但主要是前者。
随着航空事业的发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时有发⽣,已严重危及航空安全。
在联合国及国际民航组织和世界各国的共同努⼒下,先后制定了三个关于反对空中劫持的国际公约,即1963年9⽉14⽇在东京签订的《关于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1970年12⽉16⽇在海⽛通过的《关于制⽌⾮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公约》)、1971年9⽉23⽇在**特尔通过的《关于制⽌危害民⽤航空安全⾮法⾏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我国于1978年加⼊了《东京公约》,尔后⼜于1980年加⼊了《海⽛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
本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使⽤中的航空器。
《东京公约》、《海⽛公约》中规定的都是在飞⾏中的航空器。
所谓在飞⾏中是指航空器在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到打开任⼀机门以便卸载时为⽌的任何时间;⽽如果飞机是强迫降落的,则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其所载⼈员和财产以前。
《蒙特利尔公约》扩⼤了罪⾏的范围,它不仅包括在飞⾏中,⽽且包括在使⽤中的航空器内所犯罪⾏。
⽽所谓使⽤中是指从地⾯⼈员或机组对某⼀特定飞⾏器开始进⾏飞⾏前准备起,直到降落后24⼩时⽌。
因此,我们不能狭义地把本罪的侵犯对象理解为飞⾏中的航空器。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劫持航空器的⾏为。
⾸先,犯罪对象是航空器。
如何理解航空器,⽴法中并未明确区分民⽤航空器与国家航空器。
我们认为,根据《东京公约》、《海⽛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关于本公约不适⽤于供军事、海关或警⽤的航空器的规定,只能是指正在飞⾏中的民⽤航空器。
劫机所犯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劫机作为一种极端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还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
本文旨在分析劫机所犯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可能面临的其他法律制裁,以警示人们远离此类犯罪。
一、引言劫机是指犯罪分子非法占有或控制飞机,企图达到某种目的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
我国刑法对劫机行为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将分析劫机所犯的法律后果。
二、劫机所犯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1)刑事责任概述劫机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严重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劫机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死刑。
(2)劫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劫机罪的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刑事责任主体:劫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②刑事责任客体:劫机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③刑事责任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犯劫机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死刑。
2.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概述劫机行为不仅涉及刑事责任,还可能涉及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时,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劫机行为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劫机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①赔偿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②赔偿受害人因劫机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③承担其他因劫机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
3.其他法律制裁(1)行政处罚劫机行为不仅违反了刑法,还可能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劫机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国际制裁劫机行为具有跨国性,可能涉及国际法。
民航恐怖犯罪
民航恐怖犯罪---法律概述民航恐怖犯罪是对民航安全巨大威胁,而且越来越严重影响和谐安定的民航发展空间,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尤其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恐怖主义活动日益频繁,在西欧、中东、拉丁美洲等地区蔓延。
恐怖主义活动严重威胁着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秩序,许多国家纷纷采取对策,先后颁布了反恐怖主义的法令,建立了反恐怖部队,并加强了国际间的合作。
1972年11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成立恐怖主义问题特设委员会,负责研究制裁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措施。
1973年起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反恐怖主义的公约。
还有一些区域性组织也制定了反恐怖条约。
中国政府加入国际民航组织通过的反恐怖主义公约。
中国政府一贯反对和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反对以恐怖主义手段进行政治斗争。
而恐怖主义对于航空安全有多方面的威胁,法律上的一些相关定义主要有下列几种:(一)劫持航空器罪,又称空中劫持罪、劫持飞机罪。
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者控制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的行为。
属于恐怖主义的一种变现形式。
1963年的《东京公约》曾规定:“如航空器内有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非法地干扰、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或准备采用此类行为者,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恢复与保持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
这个规定,虽没有明确把空中劫持行为宣布为一种国际犯罪,但实际上已初步指出了空中劫持的法律概念,为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奠定了基础。
1970年的《海牙公约》发展了《东京公约》中的这一规定,明确指出:“凡在飞行中航空器上的任何人,以暴力或暴力威胁,或者以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者从事这类行为未遂,或者从事这种行为者或从事这种行为未遂的共犯,均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对劫持航空器罪的规定与国际公约规定完全一致。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罪是从1992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航空刑法
第一节
概述
航空刑法定义
指关于危害航空安全犯 罪、
刑事责任和刑罚规范的总和。
航空刑法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发生的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刑法。 • 构成国际犯罪的危害航空安全罪,按国际公约或者条 约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刑法。
第二节
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
一、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定义
五、破坏航空器罪
指以爆炸、决水、放火、盗窃使用中航空 器上的零部件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航空
器,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
六、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罪
指违反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故意隐匿携带危 险品、违禁品乘坐民用航空器的行为。
七、非法运输危险物品罪
指民用航空承运人、托运人及其代理 人违反航空安全管理规定,非法运输危险物
第二节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第三节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刑罚管制10罚金第四节危害航空安全的具体犯罪12一劫持民用航空器罪1314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航空刑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概述 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 危害航空安全的刑罚 危害航空安全的具体犯罪
品或者违禁物品,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
八、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罪
指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危及航空安 全的行为。
九、恐怖信息罪
指故意编造、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危 及航空安全的行为。
十、玩忽职守罪
指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 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危及航空安全的行为。
• 罚金
第四节
危害航空安全的具体犯罪
Hale Waihona Puke 一、劫持民用航空器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 航空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1.5宁夏公交车纵火案”备受关注,因为债权债务纠纷引起报复社会,危害公共安全,那么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具体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等等,下面由赢了网小编在本文汇总介绍。
(一)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情节较轻的处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情节较重的处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设施罪的处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处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电大 国际法作业 (2)
《国际公法》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作业1一、不定项选择题1.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是(C)。
A.林则徐 B.严复 C.丁韪良 D.张之洞2.下列行为中,属于国际罪行的是(D)A.侵害他国侨民的合法权益 B.侮辱他国的外交代表 C.侮辱他国的国旗 D.贩卖奴隶3.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AB)A.国际习惯 B.国际条约 C.国际法学家的学说D.联合国大会的决议4.按照国际惯例,下列条约应予继承的是(BD) A.和平友好条约 B.边界领土条约 C.中立条约D.道路交通条约5.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A)A.国家 B.政府间国际组织 C.民族解放组织D.法人6.依国际实践,下列哪种情况不能免除国家责任(B)。
A.同意 B.国际组织授权 C.不可抗力 D.自卫行为7.国家为防止和惩治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等事项的法规,可设立(ACD)A.专属经济区 B.渔区 C.毗连区 D.领海8.公海是指不包括下列哪些部分的海域(ABD) A.内水 B.领海 C.大陆架 D.毗连区二、填空题1、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定2、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3、国家的主体地位、国际组织的主体、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之主体地位4、18、19 海牙和平会议三、简述题1.国际法有哪些特征?P3它的效力依据是什么?P4-8答:国际法的特征包括:(1)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各国的意志之间的协议。
2.国家承认有哪些法律效果?P65答:(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
(2)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程度和内容取决于承认的范围、程度和方式。
第十二章民用航空刑事法律制度
Company Logo
第十二章
第一节
三、空中刑事管辖权
民用航空刑事法律制度
国际航空刑事法律制度
(一)传统理论下刑事管辖权
1、属地管辖原则
Company Logo
第十二章
第二节
民用航空刑事法律制度
国内航空犯罪与刑罚
六、非法携带或托运违禁物品罪
(一)概念
指旅客非法携带违禁物品乘坐航空器或旅客、企事业单 位以非危险品名义托运危险品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处罚
我国《刑法》第130条规定:“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工 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 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属人管辖原则。 3、保护ຫໍສະໝຸດ 管辖原则 4、普遍管辖原则
Company Logo
第十二章
第一节
民用航空刑事法律制度
国际航空刑事法律制度
(二)国际公约关于刑事管辖权的规定 1、《东京公约》规定。确立以航空器登记国管辖为主, 其他国家管辖为辅的并行管辖原则。 2、1970年《海牙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
Company Logo
第十二章
第二节
民用航空刑事法律制度
国内航空犯罪与刑罚
二、破坏航行设施罪
(一)概念
是指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 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的行 为。
(二)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破坏交通工具、 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
学生案例2
学生案例21、劫持航空器罪被告人许某于2002年4月17目17时左右,携女儿乘坐中国北方航空公司“大连一沈阳一延吉”的CJ6621航班。
飞机起飞10多分钟后,许某从座位上突然起身,用左手搂住正在为其他人服务的乘务员徐某,同时用右手所特的卡锁刀逼在徐某胸前,高喊:“我要劫飞机。
”徐某奋力挣脱,机上乘客与空中安全员随即将许某制服。
后飞机安全降落。
许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劫持航空器罪?是否既遂?应当注意的是,劫持航空器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劫持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的行为,而无论是否危及到航空器的安全或是否发生危害结果,都构成犯罪既遂。
根据案情来看,许某已经完整地实施了危害行为,并且其行为也已经危害到了飞机的飞行安全即公共安全。
虽然徐某最终没有使飞机按照其意愿飞行,但应当认为其行为已经具备了劫持航空器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应当构成犯罪既遂。
2、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被告人王某于2001年10月25日乘坐西北航空公司民航cx2217航班由广州飞往西安。
登机时因行李摆放问题与同机乘客刘某发生争执,后被机组人员贺某劝开。
飞机起飞后,王某越想越生气,就趁刘某上厕所之机故意挑衅,贺某再次劝阻,王某认为刘、贺二人合伙欺负自己,便对二人大打出手,引起一片混乱。
由于飞机厕所处靠近驾驶舱,混乱场面对驾驶员的正常工作造成干扰,机长出来查看时,也险些被王某打倒。
后经机组人员的奋力制止,事态得以平息。
在对王某的行为性质进行认定时,有人认为,王某的行为并末造成后果,因而应当作为普通的民事纠纷进行认定;但是也有人认为,王某在飞机上使用暴力,已经危及到飞行安全,其行为构成了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二种观点较为合理。
理由在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引起某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就构成既遂,而不需要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
另外,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在于行为人要使用暴力,而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对刘某与贺某大打出手、甚至险些将出来查看的机长打倒的行为,已无可置疑地具备了这一要件。
第九章 航空刑法及犯罪
的罪行。
掌握国际法对民用航空犯罪的规定
任务一 第 19 页
三、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一)犯罪的定义 《蒙特利尔公约》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从事下述行为,即是犯有罪行:
① ② ③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 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 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 或对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航空器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 的装置和物质; ④ ⑤
上述犯罪的预备行为或未遂行为;
③
帮助他人从事或准备上述犯罪的行为。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主体 可以是处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包括乘客、机组人员等。
掌握国际法对民用航空犯罪的规定
任务一 第 15 页
二、1970年《海牙公约》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海牙公约》的适用范围,一般限于实际作为国际飞行的飞机上的劫持行为。 《海牙公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公约中,航
在第十三条第二款赋予降落地国一项重要权力,即对机上有严重犯罪行为的人,有权加以拘留或采取保 证随传随到的措施。但这项权利也包含相应的限制和义务: (1) (2) 拘留或保证随传随到的措施,不得超过提起刑事诉讼或引渡所合理需要的期限。 协助被拘留者立即与其本国最近的合格代表进行联系。
应立即将拘留该人和必须对其进行拘留的情况通知航空器登记国和被拘留人的国籍国, (3) 并立即对案情进行初步调查,迅速将调查结果报告上述国家,并说明是否打算行使管辖权 对“令其下机者”与有严重犯罪者的保护与安全方面,需给予不低于本国国民在同类 (4) 情况下的待遇。
(一)劫机犯罪的定义
第十一章航空犯罪与航空安保法律制度
总论第一章订票及相关法律第二章民用机场与出入境法律制度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一章航空犯罪与航空安保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航空犯罪与航空安保法律制度本章教学目标了解刑法的基础知识,包括概念、性质、功能和基本原则了解和掌握我国刑法规定的民航犯罪行为了解国际刑法公约了解航空安保的相关规定和民航非法干扰行为本章的重点我国刑法规定的民航犯罪行为民航非法干扰行为本章的难点刑事管辖权本章教学课时:2课时•第一节刑法与民用航空安全•第二节国际条约对犯罪和刑罚的规定•第三节我国航空犯罪与刑罚•第四节空中刑事管辖权•第五节航空安保•第六节民航非法干扰行为•第一节 刑法与民用航空安全u飞机作为一种快捷高效的交通工具,在现代运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飞机在运行中一旦因人为因素失去控制,就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u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法律武器。
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二、刑法对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作用三、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刑法渊源•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l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法律。
l犯罪l刑罚的种类•犯罪l刑法典规定的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l犯罪有三个特征,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刑罚的种类l主刑:l1、管制;l2、拘役;l3、有期徒刑;l4、无期徒刑;l5、死刑。
l附加刑:l1、罚金;l2、剥夺政治权利;l3、没收财产。
•刑法的性质l刑法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属性,主要表现在:特定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一、概念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刑法第123条),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物安全。
犯罪分子利用航空飞行的危险性和易受侵犯性,为达到犯罪目的,不惜以机组人员、乘客、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为代价。
航空器,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主要用于重要物资和旅客的运输。
它在使用中能否正常进行,直接关系到所载乘客和物资能否安全达到目的地的问题。
航空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犯罪对象是航空器上的人员,行为人必须是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才构成犯罪。
构成本罪,不以造成严重成果为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及飞行安全就构成本罪。
构成本罪,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行为还必须是达到足以危及飞行安全的程度,如果只是一般推撞打架、口角争斗而不足以危及飞行安全的,不构成本罪。
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使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即构成犯罪(危险犯),并不要求有实际的一个稍有航空常识的人都能认识到的。
因此,构成本罪,只要
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暴力行为可能危及飞行安全,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行了,而至于其暴力行为事实上是否造成机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则不要求有认识。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对危及飞行安全的结果在主观上大多是出于间接故意。
如乘客甲、乙在航空器飞行中,为小事而互相谩骂,直到发展到在机舱内大打出手,引起机舱内乘客恐慌。
甲、乙出于相互侵害的目的,实施暴力行为,直接追求的是对方伤亡结果的发生,而对危及飞行安全则是持放任态度。
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暴力,而是对停机待用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或者行为人是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帮上的人员使用暴力,但不足以危及飞行安全的,则均不构成本罪为了制止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如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等,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即使是对不法侵害行为人使用暴力,且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也不构成本罪。
因为且当防卫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二)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本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故意犯罪,并且都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但区别是明显的:(1)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犯罪对多;本罪的犯罪行为人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只有危及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的故意,而无劫持航空器的故意和目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犯罪行为人是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其犯罪行为只能发生在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犯罪对象是航空器上的人员,犯罪手段仅限于暴力;而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行为人是对正在使用中或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本身和机上人员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其包括正在使用
中如停机待用的航空器,犯罪对象包括对航空器本身和机上人员,犯罪手段也不限于暴力。
(3)构成犯罪的要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是:(1)犯罪主体不同。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处于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包括机组人员和乘客都可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重大飞行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从事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只能由故意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表现为行为人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重大飞行事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说明]
一、客观方面,首先,行为人必须是使用了暴力,但不受所用暴力的手段和程度的影响。
其次,使用暴力必须是针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而不是其他场合的人员。
第三,必须是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但犯罪目的不是为了劫持、控制航空器,这是与劫持航空器犯罪最大的区别,本罪的主体
为一般主体。
三、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也称双重客体,即不仅侵犯了航空飞行的公共安全,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但是,它的最终结果是危害了航空飞行的公共安全,使用暴力仅是一种手段,所以把它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