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的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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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联考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58)_真题-无答案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58)_真题-无答案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58)(总分150,考试时间180分钟)单选题1. 1.关于我国宪法中言论自由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言论自由可以分为政治言论和非政治言论B. 我国1982年宪法才开始规定言论自由C. 言论自由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D. 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方式包括预防制和追惩制2. 2.我国对集会、游行、示威采用的限制方式是( )。

A. 登记制B. 许可制C. 预防制D. 追惩制3. 3.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人格尊严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宪法规定的人格尊严通过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加以具体化B. 公民侵害他人人格权可能构成违宪C. 人格权是20世纪以来各国普遍重视的一项基本权利D. 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并随着社会发展内容不断扩充4. 4.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下关于劳动权说法错误的是( )。

A.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劳动权和劳动义务B. 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培训技能的权利C. 国家有扩大就业机会、创造就业条件的义务D. 我国公民都享有劳动权,都应履行劳动义务多选题5. 5.下列关于“合理差别”的理解,说法正确的有( )。

A. 合理差别是平等权中的应有之义B. 选举权上存在年龄上和性别上的差异C. 对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优待属于合理差别D. 政府应当对合理差别负有举证责任6. 6.根据我国关于**信仰自由的规定,说法正确的有( )。

A. **信仰自由包括参加**仪式的自由.也包括组成**社团的自由B. 禁止强制和歧视公民信仰**或不信仰**C. 不得利用**妨害国家教育制度D. 我国**团体不受外国势力支配7. 7.下列选项中,没有违反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情形有( )。

A. 甲县基层代表中应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B. 乙市招录公务员过程中,以身高不达标为由淘汰总分第一的张某C. 丙校招收博士生,要求发表一篇论文者方有报名资格D. 丁地征兵工作中,发布公告称本年没有女兵名额8. 8.下列关于结社自由,说法正确的有( )。

女性法律谚语

女性法律谚语

女性法律谚语
1、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2、法无禁止即自由
对私权利而言,凡是法律没有禁止人们去做的行为就应视为允许。

相对地,对公权力而言,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

3、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4、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5、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6、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即使最底层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能够对抗国王的权威。

公权力必须限制在界限之内,不能越界侵犯私权利。

7、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权利的存在和最终实现,需要以法律上存在相应的救济途径为前提。

如果没有救济途径,权利也就没有意义。

8、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
在人们全部的自由权利中,言论自由是第一位的。

没有言论自由,其他的所有自由都无从谈起。

9、无犯意则无犯人
如果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时不具有犯意,那么其行为就不是犯罪,不能对其施以刑罚,例如意外事件、没有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或幼童等情况,均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10、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即使司法裁判结果是公正的,如果做出裁决过迟,或者告知当事人过迟,这样的裁决对当事人而言都不是真正的正义。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很多人都听过这句话,但是大法官原话是: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双规”、“双指”合法合理

“双规”、“双指”合法合理

在有关法理的指导下做 客观 的分析, 而不应 很好地对此作 出诠释。这一公法理论认为, 论在理论上还是法律上都是具有合法性与 机械 地套用 法律规定。有人说 ,党员干部 公 民基于特殊 的身 份与 国家之 问形成某种 合 理性根据 的。 “
和公务员首先是公 民’ 以对他们违法犯罪 不 同于 公 民与 国 家之 间一 般 权 力关 系的 “ , 所 特
质上讲是对人身 自由的非法限制。
对 于 “ 规 ” “ 指”的合 法 性 , 当 双 和 双 应
家的重大利益所决定的。
有关 的 “ 指 ” 施 。加 之 我 国 的纪 检 和监 双 措
行政 法上 的 “ 特别权力关 系” 理论能够 察 是合署办公, 所以,双规” “ 指” “ 和 双 无
因此 是 违 法 的 。 在《 行政监察条例》( 9 7 月9日 19 年5 废 未查 实 的情 况下进 行 的,
止) 行政监察法》 、 《 等有关文件出台之初 ,双 “
但 这 种 观 点值 得 商榷 。
规” “ 、双指” 运用得并不频繁, 社会关注度也
公 民经过 党组织和有关 国家机关的选
点和时间解 释和说明有关 问题的。 尽管上世纪7 年代 以来 , 0 国外对特别
权力关系的存废及其界限和标准存在一定 的争论, 但是并没有迹象表明 “ 特别权力关 系” 理论 已经 遭到抛弃。 我 国的行政 法理论上一直 承认 “ 特别
权力关 系”的存在。19 年颁行 的 《 90 行政
成为党的干部或者公务员, 此时就 角来看待 “ 双规” “ 和 双指” 措施的合法性 不高。 可能和当时我国处于法治发展初期, 拔程序, 这—
人们 的权 利 意识 不 强 , 处 的 大案 要 案较 少 具 备了干部和 公民的双重 身份。不但享 有 查

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第1条- 尊重人权第1条的规定仅是在规范本公约的各个签署国必须要确保本公约所列出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获得充分的保障。

在某些特殊请况下,“管辖”并不仅指缔约国本国领土范围内而言,确保公约所列出的权利与自由能被充分保障的义务尚及于外国领域,缔约国实际控制的外国领土即为其例之一。

第2条- 生命权第2条保障了每个人的生命权。

本条的第一项内容排除了合法执行死刑的状况,另外,在第二项的部分规定,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逮捕嫌疑犯或逃犯、以及镇压暴动或叛乱而“绝对必要”使用武力进而造成生命的剥夺时,并不被认为违反本条之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例外情形在各该国家同时也批准第6号及第13号议定书的情况下,将受到更进一步的限制。

另外,此种权利在和平时期也不能依据本公约第15条而被免除。

直至1995年以前,欧洲人权法院对于生命权并未作出明确的表示,不过在McCann v. United Kingdom一案中,其认为本条第二项的例外状况并非在建构何种情况下允许杀人,而是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可能遭致人员伤亡的武力。

另外,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每个成员国在公约第2条规定之下,有下列三个主要的义务:1.避免任何人遭受到非法杀戮之义务2.调查任何原因可疑的死亡之义务3.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积极的手段去避免任何可预见的生命伤亡之义务第3条- 免于酷刑与不人道或侮辱待遇之自由第3条主要在禁止酷刑以及不人道或侮辱的待遇。

且就此权利本身并未有任何例外或限制规定。

本条规定通常除了被用于禁止酷刑之外,亦被用于禁止严重的警察暴力情形以及极为差劲的拘留环境。

欧洲人权法院强调第三条为一种“绝对条款...不论被害者的行为为何。

”该法院同时也解释本条认为,任何成员国皆应被禁止将任何人驱逐或遣返至可能使其遭受到酷刑或不人道或侮辱之待遇或处罚的国家。

最初,欧洲人权法院对于是否构成酷刑采取较为严格的解释,其常常倾向于认为该国是触犯了禁止不人道和污辱待遇的对待。

《人民武装警察法》中的控制措施

《人民武装警察法》中的控制措施

《人民武装警察法》中的控制措施作者:朱丽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2018年第03期摘要:控制措施是法律赋予武警官兵的可以采取的十项措施之一,熟知控制措施的法律规定可以提高依法采取控制措施的能力。

关键词:武装警察;控制措施《人民武装警察法》第二章“任务与职责”中明确了武装警察在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时可以依法采取的十项措施,从法律角度为武警官兵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措施保障。

控制措施,是指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时,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对符合法定情形的相对人立即采取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及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机关的一种强制手段。

可以看出控制措施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须有法律授权。

那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武警法》第11条:“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人员,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一)正在实施犯罪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违法携带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的;(四)正在实施危害执勤目标安全行为的。

”笔者把这个法条的主要内容概括为四句话:“一个前提,一个关键,两种行为,四类对象”。

“一个前提”,是指采取控制措施必须是在武警官兵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前提下进行,也就是说如果武警官兵在不执行安保任务时,比如探亲休假期间,是不能实施控制的。

“一个关键”,是指采取控制措施必须“经现场指挥员同意”,也就是说我们在执行安保任务中如果发现需要立即控制的人,应当首先报告现场指挥员,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后才可以实施控制,不能自行决定实施。

这里的“现场指挥员”,在我们单独执行任务时,就是现场的武警最高指挥员;如果我们和警察一起执行任务,“现场指挥员”就由警察中的最高指挥员担任。

“两种行为”,是指在控制措施中包含了两种主要行为:“控制”行为和“移交”行为。

法条中的“控制”,是指执勤人员使用擒敌术、警械武器及其他足以终止犯罪、消除危险、防止逃脱,临时限制控制对象人身自由的行为。

论宪法对人身自由的保护

论宪法对人身自由的保护

目录摘要 (2)关键词 (2)一、人身自由 (2)(一)人身自由的概念 (2)(二)人身自由的内容 (4)二、人身自由权 (5)(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 (5)(二)人身自由权的内容 (6)三、人身自由受非法侵犯的情形 (7)(一)公民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情形 (7)(二)国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形 (7)四、人身自由的保护层次 (9)(一)宪法保护 (9)(二)法律保护 (10)五、人身自由的宪法保护与限制 (10)(一)人权保障原则 (11)(二)法律保留原则 (11)参考文献 (13)论宪法对人身自由的保护【内容摘要】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对公民至关重要,可以说,没有人身自由就没有人的自由。

专治主义统治时代,由于非法的逮捕、拷问以及恣意性刑法的行使,人身自由受到了不当的蹂躏。

为此近代宪法鉴于过去的苦难的历史,一般都没有人身自由的规定。

近代世界古国在法治建设中都注重对人身自由的宪法保障,将人身自由都作为头等重要的权利予以保护。

二战后,世界各国宪法普遍规定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已经成为各国宪法中公民必不可少的权利。

【关键词】人身自由宪法保护宪法原则合理限制非法侵犯一、人身自由(一)人身自由的概念人身自由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又称为身体自由。

广义的人身自由则除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以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公民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现行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自由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权利。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实现,我国现行宪法和继续确认前三部宪法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原则的基础上,作了补充规定。

即“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留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引言刑事强制措施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措施。

其中包括逮捕、羁押、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

这些措施是司法机关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对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

在实践过程中,刑事强制措施也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1. 侵犯人权在实际操作中,刑事强制措施可能会出现不当扩大限制人身自由、违反正当程序等问题,给被实施措施的个人造成人身和精神上的伤害,侵犯其基本人权。

2. 滥用职权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时,可能出现滥用职权、违法违纪等行为,导致措施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影响司法公信力。

3. 程序不当在实施刑事强制措施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程序不当、操作不当等问题,给被实施措施的个人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失。

二、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1. 严格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保障被实施措施人的权益加强对被实施刑事强制措施人的权益保护,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严禁侵犯人格尊严,确保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 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制度,加强规范和管理,提高执行的精确性和可操作性,减少程序和操作上的漏洞,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 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保证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结语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对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是确保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也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只有完善相关制度,严格监督和管理,保障被实施措施人的权益,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才能更好地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和法治。

人身自由安全权

人身自由安全权

三、《公约》 公约》
《公约》第9条第1款将人身安全的权利和 公约》 条第1 人身自由权利放在一起进行保护,人身安 全为个人提供了独立于人身自由以外的法 律权利主张,这些主张主要针对由私人实 施的对人身和人格完整性的干预。从法律 上讲,即便一个人没有遭到逮捕或拘禁, 国家也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保障其辖区 内公民的安全。
4、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 资格向法庭提出起诉,以便法庭能不拖延 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不合法时命令 给予释放。 5、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 得到赔偿的权利。” 得到赔偿的权利。”
三、《公约》 公约》
《公约》第10条规定: 公约》 10条规定: “1、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 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 2、(甲)除特殊情况外,被控告的人应与 被判罪的人隔离开,并应给予适合于未判 罪者身份的分别待遇;(乙)被控告的少 年应与成年人分隔开,并应尽速予以判决。
三、《公约》 公约》
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关于人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身自由与安全以及人格尊严权 《公约》第9条规定: 公约》 “1、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 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 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2、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 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二) 人格尊严权 《公约》第10条在人身自由的权利(第9条) (第7 和人身与人格完整的权利(第7条)之间建 立起了联系,这是许多其他权利法案中所 未曾有过的。一方面,人身自由的权利在 传统上只限于个人免受任意逮捕,因此并 不包含任何有关犯人待遇的义务;另一方 面,禁止酷刑一般被理解为一项避免国家 干预的经典的个人权利。

侵犯人身自由的案例

侵犯人身自由的案例

侵犯人身自由的案例【篇一:侵犯人身自由的案例】?? 裁判规则??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导读:在《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3辑的民事篇中,作者通过分析一起侵害人身自由权的经典案例,对侵权行为中人身自由权的认定及保护进行了阐释。

本期法信小编归纳了该案例的裁判要旨、、相关法条及案例注解,结合相关案例,供读者参阅人民法院案例选给他人施加心理压力致使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思维和行动状态的改变,构成对他人人身自由权的侵害——周茂政、周山山、袁国凤诉周茂全、生命权案案例要旨:人身自由权保护的范围除身体的自由权外,还包括精神的自由权。

精神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

侵犯精神自由权在客观上表现为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思维和行动状态的改变,侵权行为作用于受害人,使受害人的行为、、思维的自由状态受到了侵害。

在具体案件中应表现为:有侵害精神自由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案号:(2012)鄂枝江民初字第03085号、、(2013)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646号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注解《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专利权、名誉权、商标专用权、婚姻自主权、姓名权、所有权、肖像权、发现权、担保物权、健康权、监护权、股权、著作权、隐私权、荣誉权、用益物权、继承权、人身、财产权益。

其中,人身自由权即属上述民事权益的一种人身自由权即非具体的人格权,它所保护的范围不仅仅是身体的自由,这里应把它理解为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身体的自由、、二是意志的自由或叫意思的自由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运动的自由权,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

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人身自由限制行为的法律保证书

人身自由限制行为的法律保证书

人身自由限制行为的法律保证书自由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也是其中之一。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为了确保合法的人身自由限制行为得到正当执行,我们需要有相关的法律保证书来约束和规范这一行为。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人身自由限制行为的法律保证书,探讨其意义和作用。

一、法律依据人身自由限制行为的法律保证书是依据国家法律体系中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人身自由限制行为的法律保证书可能有所不同,但其核心目的都是在特定条件下对个人自由的限制给予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保障。

二、人身自由限制行为的范围人身自由限制行为是一种特殊情况下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

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拘留和羁押:当个人涉嫌犯罪或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时,有权机构可以依法将其拘留或羁押,以确保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的维护。

2. 强制教育或医疗: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对未成年人或心理健康异常的人进行强制教育或医疗措施,以保证他们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适应能力。

3. 安全检查和搜查:为了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和防止犯罪活动,有权机构可以对个人进行安全检查和搜查。

4. 戒毒和康复:对于吸毒成瘾、赌博成瘾或其他行为成瘾的人,法律可以规定必要的戒毒和康复措施,以帮助他们走出困境,重新融入社会。

5. 特殊环境下的限制:在特殊环境下,如军事战争、紧急状态或公共卫生危机等情况下,有权机构可能需要对人身自由做出限制,以保护公众的生命和安全。

三、法律保证的原则对人身自由限制行为进行法律保证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以确保合法性和合理性:1. 法定程序:人身自由限制行为需要在法定程序下进行,即依法采取行动,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规定。

2. 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须是在合理和必要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或出于不正当的目的。

3. 公正和平等:人身自由限制行为必须公正、平等,不得对特定个人或群体歧视或不公平对待。

社会对于自由的限制是否合理?

社会对于自由的限制是否合理?

社会对于自由的限制是否合理?在现代社会中,自由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核心概念。

但是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它也受到着许多限制和约束。

这些限制和约束主要是由于社会对于自由的限制是否合理而引发的。

本文将会就社会对于自由的限制是否合理进行科普解析,以供读者深入了解。

一、社会对于自由的限制1.宪法的规定宪法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它对于公民的自由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比如,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等,但是这些自由也受到了法律的限制。

比如在集会自由方面,一些国家规定必须要取得当局的许可证才能进行集会。

2.法律法规的设定法律法规是对于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的制度性文件,其中很多条款都是对自由的限制。

比如,在某些国家,针对同性恋行为进行了禁止,这就是对个人性自由的限制。

再比如,在一些国家,因为吸烟的危害性,法律规定公共场所不能吸烟,这就是对个人行为自由的限制。

3.社会伦理道德的约束社会伦理道德是指社会上对于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是一种潜在的、非法律制约力,它会给人们行为带来影响。

比如,在一些国家,由于宗教信仰的存在,很多人不允许同性恋的存在,这就限制了某些人的自由。

二、社会对于自由的限制是否合理,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不能肆意地加以限制。

下面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人权保护人权保护是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公民的自由权是不可侵犯的。

一些国家虽然对于公民的自由进行了限制,但是并不是以人权保护为前提。

因此,在制定法律法规的时候,应当优先考虑人权保护原则,不能随意加以限制。

2.公共利益在一些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社会可以对自由进行一定限制。

比如,在卫生方面,社会可以要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在交通方面,社会可以规定红灯停,绿灯行。

这些限制虽然对于公民的自由有一定的限制,但是也是为了保护整个社会的利益。

3.社会道德和风俗习惯社会道德和风俗习惯是一种文化传承,虽然不能强制规定某些行为或者禁止某些行为,但是它却是对于自由的一种潜在的约束。

法学中的合理限制原则

法学中的合理限制原则

法学中的合理限制原则一、引言法学中的合理限制原则是法治社会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社会利益和个人权利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越来越多地出现。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的自由权利,法学中出现了合理限制原则,它在法律制定、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合理限制原则的概念和特点合理限制原则,顾名思义,即对个人行为实施一定的限制,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它在法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可谓举足轻重。

合理限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合理限制原则要求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尽量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制定和执行中,需要权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

2.合理与必要的限制:合理限制原则要求限制措施必须是合理和必要的。

即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对于个人权利的限制应当在必要的范围内。

3.依法限制:合理限制原则要求限制措施必须依法进行。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个人权利的基础。

三、合理限制原则的应用1.言论自由与社会安宁的平衡: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同时,法律对一些明显有害社会安宁的言论进行了限制。

例如,法律规定对于煽动民族仇恨、暴力恐怖等具有破坏性的言论予以禁止并追究法律责任。

2.私人财产和公共利益的协调:为了推动经济发展和实现社会公平,法律对私人财产权进行一定的限制。

例如,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为了国家的发展需要,法律规定对私有财产可以进行征收,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3.个人隐私与社会监管的权衡:在现代社会,个人隐私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然而,一些行为可能危及到社会的安全和公共利益,因此法律对一些特定领域进行了合理的限制。

例如,在刑事侦查中,为了确保证据的收集和公众的安全,法律规定对嫌犯的一些隐私进行一定的限制。

四、合理限制原则的挑战与前景合理限制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如何界定什么是合理的限制,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其次,如何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之间的矛盾,是一个复杂而困难的问题。

个人自由是否应该受到国家安全的限制辩论辩题

个人自由是否应该受到国家安全的限制辩论辩题

个人自由是否应该受到国家安全的限制辩论辩题正方,个人自由应该受到国家安全的限制。

首先,个人自由虽然重要,但国家安全更为重要。

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如果个人自由不受限制,可能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

例如,恐怖分子利用个人自由进行恐怖活动,严重威胁国家安全。

因此,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个人自由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

其次,个人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它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行使。

法律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和规范,而国家安全是法律的基础。

如果个人自由不受限制,可能会导致法律的失效,从而危害国家安全。

因此,个人自由应该受到国家安全的限制,以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国家的安全。

最后,名人名句中有一句经典的话,“自由是有限度的,无限度的自由就是野蛮。

”这句话告诫我们,个人自由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否则就会导致混乱和危险。

因此,为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个人自由应该受到限制。

反方,个人自由不应该受到国家安全的限制。

首先,个人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民主社会的基石。

如果个人自由受到国家安全的过度限制,可能会导致权力滥用和人权侵犯。

因此,个人自由不应该受到国家安全的过度限制。

其次,个人自由的限制应该在必要和合理的范围内进行。

国家安全是重要的,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侵犯个人自由。

只有在必要时,才能对个人自由进行限制,而且限制应该是合理和合法的。

否则,就会违反宪法和法律,对民主社会造成伤害。

最后,经典案例中有不少例子表明,过度限制个人自由可能会导致社会动荡和不稳定。

例如,历史上一些专制国家过度限制个人自由,结果导致社会动乱和政治危机。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民主秩序,个人自由不应该受到国家安全的过度限制。

总的来说,个人自由与国家安全之间存在着平衡和权衡的关系。

个人自由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但限制应该在必要和合理的范围内进行。

只有在必要时,才能对个人自由进行限制,而且限制应该是合理和合法的。

不合理的政策的例子

不合理的政策的例子

不合理的政策的例子
1. 限制言论自由的政策:某国政府规定,公民只能在特定平台上发布言论,任何对政府不利的观点都将被视为违法行为,严重限制了民众的言论自由与表达权利。

2. 垄断企业优惠政策:某国政府对某个特定企业实施特殊的税收减免措施,导致其他同行企业面临不公平竞争环境,损害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与公正性。

3. 不公平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某国政府实施高额关税,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和种类,导致消费者无法享受到来自其他国家的优质产品,同时阻碍了本国产业的发展和国际市场竞争。

4. 高额罚款的车辆限行政策:某市政府规定车辆在某个特定时间段内必须停驶,违者将面临高昂罚款。

这种政策对于有特殊工作需求或医疗紧急情况的人们来说,可能会造成不便和经济负担。

5. 隐私被侵犯的监控政策:某国政府普遍设置监控摄像头,对公共区域进行全天候监控,并未明确规定合理使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措施,造成了大量无端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情况。

6. 不合理资格要求的就业政策:某国政府规定某些职位只能招聘具有特定背景或经验的人员,过高的资格要求限制了更多人才的参与和晋升的机会,不满足职位性质和工作需求的可持续发展。

7. 歧视性的移民政策:某国政府对于特定国籍的移民加大限制,限制他们获得移民签证或居留权,违反了人权与平等的原则,导致种族和国籍歧视的现象。

精神病患者约束与自杀防护规范制度

精神病患者约束与自杀防护规范制度

精神病患者管束与自尽防护规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精神病患者的生命安全,维护医院秩序,减少患者自尽风险,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的依据重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精神科病房及与精神病患者相关的医疗服务环节。

第二章管束措施第三条管束原则1.严禁对精神病患者采取过度管束措施,保障患者的人身自由。

2.管束措施必需符合患者的病情和具体情况,措施必需合法、合理和必需。

3.患者管束措施的实施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患者的不适感和危害。

第四条管束措施的范围1.床上管束:指用安全固定带等器械将患者固定在床上,以限制其身体活动。

2.定身椅管束:指用管束装置将患者固定在椅子上,以限制其身体活动。

3.心电监护管束:指通过心电监护仪等设备监测患者的心电情况,并实施相应措施。

4.化学管束:指通过合法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来掌控患者的行为。

第五条管束措施的操作程序1.管束措施必需由医务人员依照医嘱进行操作,执行前需取得家属或患者的知情同意。

2.医务人员在实施管束措施时,应配备适当的器材,以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管束措施操作完毕后,医务人员必需妥当记录患者的情况、措施的操作时间和具体方式。

第六条管束时间与频率1.床上管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2小时,必需时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应记录并进行解释。

2.定身椅管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4小时,必需时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应记录并进行解释。

3.心电监护管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24小时,必需时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应记录并进行解释。

4.化学管束药物的使用应按医生的医嘱进行,用药剂量与频率需严格掌控,避开不必需的副作用。

第七条管束操作的记录与评估1.患者管束措施的操作记录需要认真填写相关表单,包含患者姓名、操作时间、措施方式、管束时间等关键信息,并请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

2.每次管束的操作后,医务人员需要对管束措施进行评估,包含患者的反应、身体情况变动等,记录在病历中,并及时调整管束措施。

劳动法律保护下的员工隐私权监控搜查和调查的限制原则

劳动法律保护下的员工隐私权监控搜查和调查的限制原则

劳动法律保护下的员工隐私权监控搜查和调查的限制原则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员工隐私权在工作场所受到了更多的关注。

尽管雇主对于监控和搜查员工进行调查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劳动法律确立了一系列限制原则,以保护员工的隐私权。

本文将探讨在劳动法律保护下,雇主对员工的监控、搜查和调查所应遵守的限制原则。

一、合法合理性原则根据劳动法律,雇主有权对员工进行合法合理的监控、搜查和调查。

这是因为雇主需要确保员工的工作行为符合公司规章制度、保护公司财产和安全,以及防范员工滥用职权、泄露商业机密等。

然而,这种监控、搜查和调查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符合合法合理性原则。

二、必要性原则雇主对员工进行监控、搜查和调查应当符合必要性原则。

这意味着雇主必须在确保公司利益的前提下,经过合理的判断和权衡,确定监控、搜查和调查的必要性。

对于不同的岗位和工作环境,必要性的标准也不同。

例如,在涉及到保密性较高的工作岗位上,雇主可能会更倾向于实施更严格的监控和搜查。

三、明确知情原则在进行监控、搜查和调查之前,雇主应当明确地告知员工,确保其知情权。

明确知情原则是为了防止雇主滥用权力和侵犯员工的隐私权。

雇主应当确保员工对监控、搜查和调查的方式、范围和目的有清晰的了解,并取得员工的同意。

如果雇主未能履行明确知情原则,可能会导致监控和调查的结果无效。

四、合法程序原则在对员工进行监控、搜查和调查时,雇主应当遵守合法程序原则。

这意味着,雇主在进行任何监控、搜查和调查之前,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

例如,雇主应当依法申请搜查令或者取得员工的同意,并且在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五、数据保护原则员工的个人数据在监控、搜查和调查中应当得到保护。

雇主不得未经员工同意收集、存储或传输其个人敏感信息。

同时,雇主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这些数据的隐私和安全,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员工有权要求雇主提供个人数据的使用和保护情况,并且拥有更正、删除或限制其个人数据使用的权利。

警察暂时性人身限制权的体系和合理规制

警察暂时性人身限制权的体系和合理规制

警察暂时性人身限制权的体系和合理规制
郑曦
【期刊名称】《求是学刊》
【年(卷),期】2016(043)004
【摘要】盘查、留置、拘留等警察权行使方式均系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短暂限制,具有某些相同的特征,可以被纳入警察暂时性人身限制权这一集合概念中.文章提出适用于这一类权力的监督制约规则,解决其适用时的协调问题,以保证此类权力的行使被严格限定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既发挥其应有之功效,又不至于出现权力滥用而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
【总页数】9页(P91-99)
【作者】郑曦
【作者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
【相关文献】
1.警察权法律规制体系初探 [J], 李元起
2.中国警务改革的目标:限制、规范合理划分警察权 [J], 裴东波
3.人权对弈警察权——兼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警察权的规制 [J], 孙瑞岐
4.《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视野下警察正当防卫权的性质和地位——兼论警察特殊防卫权的行使与限制 [J], 王登辉
5.试论著作人身权的权利限制——一起委托作品著作人身权纠纷引发的法律思考[J], 朱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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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自由的案例

侵犯人身自由的案例

侵犯人身自由的案例【篇一:侵犯人身自由的案例】?? 裁判规则??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导读:在《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3辑的民事篇中,作者通过分析一起侵害人身自由权的经典案例,对侵权行为中人身自由权的认定及保护进行了阐释。

本期法信小编归纳了该案例的裁判要旨、、相关法条及案例注解,结合相关案例,供读者参阅人民法院案例选给他人施加心理压力致使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思维和行动状态的改变,构成对他人人身自由权的侵害——周茂政、周山山、袁国凤诉周茂全、生命权案案例要旨:人身自由权保护的范围除身体的自由权外,还包括精神的自由权。

精神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

侵犯精神自由权在客观上表现为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思维和行动状态的改变,侵权行为作用于受害人,使受害人的行为、、思维的自由状态受到了侵害。

在具体案件中应表现为:有侵害精神自由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案号:(2012)鄂枝江民初字第03085号、、(2013)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646号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注解《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专利权、名誉权、商标专用权、婚姻自主权、姓名权、所有权、肖像权、发现权、担保物权、健康权、监护权、股权、著作权、隐私权、荣誉权、用益物权、继承权、人身、财产权益。

其中,人身自由权即属上述民事权益的一种人身自由权即非具体的人格权,它所保护的范围不仅仅是身体的自由,这里应把它理解为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身体的自由、、二是意志的自由或叫意思的自由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运动的自由权,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

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适度控制的名词解释

适度控制的名词解释

适度控制的名词解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关于“适度控制”这个词汇。

尽管它被广泛使用,但对于许多人来说,确切地理解它的含义可能并不容易。

在本文中,我将对“适度控制”进行解释,并探索它在不同领域和个人生活中的应用。

首先,我想明确“适度控制”的核心概念。

适度控制是指在某种行为、活动或使用中寻求平衡和谨慎的过程。

它强调在不过度或过分的情况下保持适度和合理的程度。

适度控制不同于极端的行为方式,它是一种自我管理和自律的表现,使我们能够在不损害自身或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合理地享受和参与特定的事物。

适度控制的概念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

首先,它在饮食和健康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适度控制饮食意味着合理选择食物并遵循适度的饮食计划。

过度或过分限制会导致营养不良或摄入不足,而没有控制则会导致肥胖和健康问题。

适度控制还包括对食物摄入量的合理限制,以避免过度进食或饥饿状态。

在健康领域,适度控制还意味着平衡锻炼和休息,避免过度疲劳或过度运动引起的问题。

适度控制也在金融和投资领域起着重要作用。

在金融市场中,适度控制意味着合理评估风险和收益,并在投资时谨慎选择。

过度冒险可能导致财务损失,而过于保守则可能错失机会。

适度控制还包括合理的预算规划和债务管理,确保个人和家庭的财务安全。

适度控制还可以应用于个人生活的其他方面。

在社交媒体的使用中,适度控制意味着合理的时间分配和对信息的选择性关注。

过度使用社交媒体可能导致沉迷和以虚拟生活代替真实生活,而没有控制则可能让我们错过真实世界的重要经历。

适度控制还可以应用于工作和学习上,确保合理的工作和学习时间,并避免过度劳累或拖延。

适度控制不仅适用于个人层面,也适用于社会层面。

在环境保护方面,适度控制意味着合理的资源利用和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过度开发和过度消耗会导致自然资源枯竭和环境破坏,而没有控制则可能使我们无法可持续地维持和保护我们的地球。

总体而言,适度控制是一种理性和谨慎的生活态度。

它要求我们在各个领域寻求平衡,根据实际情况和个人需求,合理地管理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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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人身自由的合理限制 核心内容:我们在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中,需要注意的一些内容是人身自由,那么人身自由的合理限制是如何限制的呢?人身的自由限制如何被违法了,那么怎样才能相应的获得满足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自由不是绝对的,任何自由都有其范围,有其限度,不受限制的自由是不存在的,人身自由同样如此。

基于公共利益,国家可以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合理的限制,合理的限制是必须的。

当人身自由与紧急状态之下的国家安全、公共卫生与社会秩序相抵牾之时,人身自由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当公民的行为触犯法律,有权机关对公民实施惩戒权的时候,也可以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

但是在这两种情况下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都需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否则即为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

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应当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为了保证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合理的,就必须由宪法的法律保留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加以保障。

对人身自由的合理限制应当在宪法层次予以明确规定,因为如果宪法只对人身自由的保护加以规定,而不对人身自由的合理限制规定,那么任何法律对人身自由限制的规定都可以被认为是违宪的。

一般来说,宪法中的人身自由的合理限制是与正当程序原则相结合而规定的,一般体现为正当程序条款,如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亦是宪法对人身自由进行合理限制的体现。

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即构成违法,导致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

一般来说,应当在宪法上规定国家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应符合三个基本要素,即主体合法、依据合法和程序合法,即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依据正确的法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否则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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