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人身自由的含义
生活常见的刑事问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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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常见的刑事问题(二)1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含义: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会触犯刑法规定的走私、贩毒、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
量刑: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12.侮辱他人含义: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会触犯刑法规定的侮辱罪(刑法第246条)。
量刑: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3.诽谤他人含义:故意捏造并散步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怪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会触犯刑法规定的诽谤罪(刑法第246条)。
量刑: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4.非法拘禁含义: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会触犯刑法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
量刑: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公民基本权利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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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基本权利详解公民基本权利是指每个人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拥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中独立自主、自由平等地生活和发展的基础。
在现代社会中,公民基本权利被广泛认可和保护,是个人尊严和自由的重要体现。
本文将详细解释公民基本权利的含义和相关内容。
一、人身自由权利人身自由权利是指每个人受到非法侵害时,享有获得保护和自由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人身自由权利包括了生命、健康、身体和人格的完整等方面的保护。
人身自由权利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其保护范围涵盖了个人在各个领域的自由和尊严。
人身自由权利的保障在各国法律中有所体现。
例如,宪法规定了人民对自己身体、自己生活的自由和私人物品的保护。
刑事法律则规定了对人身自由的侵害行为进行制裁和监管。
在维护人身自由权利方面,法律的作用至关重要。
二、言论自由权利言论自由权利是指每个公民在合理范围内,有权表达意见、交流信息和传播知识的权利。
言论自由权利是公民作为独立思考者和自由人的体现,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知识传播和民主发展。
言论自由权利在现代社会中得到了普遍的保护。
各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并且明确了限制言论自由的合法条件。
言论自由权利的保护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平衡各方的利益,同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信仰自由权利信仰自由权利是指每个公民有选择信仰、宗教或思想的自由,并且受到平等对待和保护。
信仰自由权利是公民作为宗教者或非宗教者的权利,也是个人内心自由的重要保障。
各国法律规定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权利。
信仰自由权利包括了公民选择宗教或思想的自由、参与宗教仪式和活动的自由、宗教团体组织和活动的自由等。
信仰自由权利的保障不仅有助于保护个人的宗教情感和信仰观点,也有助于社会和谐和文化多样性的维护。
四、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每个公民有合法获得和支配财产的权利。
财产权利是公民作为个人和家庭的生活保障和发展基础之一,也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础。
财产权利在各国法律中得到了保护。
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合法获得和占有财产的权利,并明确了保护财产权的范围和条件。
统编人教部编版八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第2单元《理解权利义务》知识点+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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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2单元《理解权利义务》知识点+练习知识点第二单元理解权利义务第三课公民权利1.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是由谁规定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有哪些?依法行使这些政治权利和自由有什么意义?(1)由宪法规定。
(2)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
(3)意义:我国公民依法行使这些政治权利和自由,有利于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是人民行使当家作去权力的重要形式。
2.公民的监督权表现在哪些方面?行使这项政治权利的重要性或意义是什么?(1)表现: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2)重要性或意义:公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监督权,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什么是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的内容和意义分别是什么?(1)含义: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
(2)内容: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3)意义: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只有在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能独立、自由、有尊严地生活。
4.除三项政治权利和自由外,我国公民还享有哪些基本权利?这些权利的共同特点是什么?(1)公民基本权利:①社会经济权利:主要有财产权、劳动权、物质帮助权。
②文化教育权利:主要有受教育权、文化权利。
③我国公民还享有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的权利。
(2)权利的共同特点:由宪法规定,并受到宪法和法律保障。
5.教育的地位(或作用)是什么?我国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制定的政策是什么?(1)地位(或作用):教育为个人人生幸福奠定基础,为人类文明传递薪火,成就民族和国家的未来。
宪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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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第一节宪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1.1 宪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这一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保障了每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1.2 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的具体含义人身自由是指个人不受任何非法侵犯的自由状态,包括身体的完整、生命的安全、自由的个人行为、住宅和通信的不受侵犯等。
而人身权利则包括人身自由权利和各项人身权利,是人身自由的实质内涵。
宪法第三十五条所保障的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是公民基本的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价值。
1.3 宪法第三十五条的重要性宪法第三十五条确立了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原则,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一条款的确立,保障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尊严,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价值和法治原则。
第二节宪法第三十五条的主旨及释义2.1 主旨: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宪法第三十五条的主旨在于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这一条款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了保障,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价值和法治原则。
2.2 释义:人身自由的不可侵犯性宪法第三十五条通过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体现了法治精神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
这一条款的释义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尊严,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点和优势。
第三节对宪法第三十五条的个人观点和理解3.1 个人观点作为我国宪法的重要条款之一,宪法第三十五条的确立和实施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法律保障。
这一条款的重要性在于体现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和法治精神,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3.2 理解宪法第三十五条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这一条款的理解在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尊严,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点和优势。
2023新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下:3.1《公民基本权利》教案
![2023新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下:3.1《公民基本权利》教案](https://img.taocdn.com/s3/m/4c3df4b5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26.png)
3.1《公民基本权利》教案1.【教材分析】本节课是教材第二单元第三课的第一框,本单元逻辑架构十分明显,先讲权利后讲义务,有助于帮助学生形成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概念。
本框内容详细介绍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及涵义,以及行使公民基本权利的个人价值与社会意义。
本框内容教学安排一课时,主要目标是帮助学生知晓权利的内容,理解其内涵及其价值,增强权利意识。
2.【学情分析】在初中这一阶段,学生参与社会生活的领域不断扩展,往往会面临如何处理与他人、与国家及国家机关、与社会组织关系的情况。
学生不仅需要知晓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从而对自身所拥有的权利有明确的认识与理解,知道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且需要尊重他人的权利,按照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教材第三课设计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
其目的就在于全面、系统、完整地介绍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帮助学生了解自己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同时体味其对于自己、社会和国家的价值,从而养成和增强权利意识,懂得珍视公民权利;帮助学生加强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领悟,不断构建自己的价值观,逐步树立法治理念;引导学生依法参与社会生活,成长为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
3.【教学目标】法治观念:了解宪法的主要内容,明确宪法的地位与作用,认识国家基本制度和国家机构,知道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法治教育:懂得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正确行使公民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4.【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知道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
教学难点:逐步增强权利意识,进一步感受宪法和每个人的关系。
5.【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合作探究法;讲授法6.【教学过程】一、导入新课1.复习旧知,导入新课:展示宪法目录,着重强调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这一章。
教师讲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确认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是宪法的核心价值。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3.1公民基本权利》二、新课讲授多媒体展示小云的一家,根据情境,描述它们都有什么权利?教师过渡:公民的基本权利范围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二单元理解权利义务第三课公民权利第1框公民基本权利第1课时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二单元理解权利义务第三课公民权利第1框公民基本权利第1课时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https://img.taocdn.com/s3/m/7638d0936bd97f192279e9bf.png)
第二单元理解权利义务序言我们作为国家的主人,是通过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实现的。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确认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是宪法的核心价值。
我们学习宪法,要了解自己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要依法行使并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把履行公民义务视为神圣而光荣的使命。
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仅关乎我们个人的尊严与家庭的幸福,而且关乎社会的进步与国家的发展。
第三课公民权利引言公民权利为我们追求有尊严的生活、实现人生幸福提供保障。
现在,我们越来越频繁地使用“权利”一词,这表明我们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在不断增强。
现实中,人们可能只关注自己的权利,却忽视别人的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能会比较冲动,而不懂得用理性合法的方式去维护。
那么,我们究竟拥有哪些公民基本权利呢?又应该如何正确行使和维护这些权利呢?第1节公民基本权利第1课时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1.什么叫公民的政治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哪些内容?2.什么叫监督权?公民行使监督权有何积极意义?3.什么叫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哪些内容?4.公民的人格尊严权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侵害公民人格尊严的主要表现有哪些?一、政治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含义及内容(1)含义:依照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2)内容: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
2.行使政治权利的意义或重要性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这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重要形式。
(课本P34)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条件: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地位或重要性: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刑事诉讼法第五版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第五版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0b3fb657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15.png)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诉讼: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原告、被告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各种案件的活动。
2.刑事诉讼: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责的有无和大小,并对犯了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活动。
3.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或者认可的,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4.当事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原告或者被告地位,并且同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5.诉讼参与人:是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6.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7.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是指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赔偿其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公民或单位。
8.附带民事诉讼被告:1 / 13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并被司法机关通知应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9.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代理当事人进行一定诉讼行为的人,一般包括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10.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以及受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11.鉴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科学鉴别的专家。
12.证人:是指因了解案情事实而被公安司法机关通知在诉讼程序中作证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
13.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指那些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公民。
14.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既包括有生命的自然人,也包括无生命的单位。
15.辩护人:是指因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而参加诉讼,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人。
宪法中人身自由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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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人身自由怎么规定的人身自由是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基石之一,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是保障公民的自由和尊严,限制政府对公民个人自由的侵犯。
在现代社会中,人身自由的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人身自由的范围、限制和保护等。
本文就宪法中人身自由的规定进行探讨,以期加深对其含义和实践的理解。
一、人身自由的范围宪法规定了人身自由的范围,确保公民不受非法拘禁和侵犯。
根据宪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任何公民都不受非法逮捕或者拘禁。
这意味着政府不能随意侵犯公民的自由,个人有权不受他人(包括政府)非法侵犯。
人身自由的范围也涵盖了个人的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移动自由等方面,旨在保障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自由。
二、人身自由的限制尽管宪法赋予了公民丰富的自由权利,但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政府有权对人身自由进行适当限制。
根据宪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能违背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举例来说,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可以依法对威胁社会安全的个人采取必要限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
但这些限制必须是合法且符合程序的,并受法律和法庭的约束。
三、人身自由的保护宪法为保障人身自由设立了保护机制,确保公民的权利不被侵犯。
根据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有权利和义务向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享有保护义务,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自由。
四、人身自由的重要性人身自由是民主社会的重要价值观和基本权利。
通过保障个人的自由和尊严,人身自由能够促进公民社会参与、知识和创新的积极发展。
在具体实践中,人身自由的保障不仅需要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监督。
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才能构建一个充满活力、公正和自由的社会环境。
结论宪法中规定的人身自由确立了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基本原则,为保障公民的自由和尊严提供了重要保障。
简述我国公民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
![简述我国公民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44fe53d9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07.png)
简述我国公民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1公民人身自由的基本含义公民人身自由是指每一个公民具有安全的人身和自由的人格权利,任何人都不应受到不正当的限制,不应受到拘留、剥夺自由,或以其它方式侵犯其人身自由的权利,即人身自由不受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侵害,也不得违背宪法的规定。
2公民人身自由的总体内容从总体来看,公民人身自由包括六大方面:(1)自由财产政策:政府应当保障公民的财产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其合法财产;(2)民事自由权利:一般来说,公民应当享有合法、自主地选择职业、就业、社会关系等的权利;(3)政治自由权利:各种政治权利例如言论自由、集会示威等活动应当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力;(4)宗教自由权利:所有公民都应当根据自身宗教信仰自由练习信仰,宗教信仰不受歧视;(5)行使公民权利:所有公民都有权使用司法裁决、抗议政府有违国家宪法法律的行为;(6)其他的权利:公民有享受文化艺术、教育、健康等权利。
3我国宪法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具体规定我国宪法全面和详细的保障和规范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和其他权利。
除依照法律规定受刑事处罚外,任何公民不得受褫夺人身自由和其他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公民以身体劳役征召或者侵犯他的人身自由”。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规定,公民的政治、宗教、文化、劳动生活乃至私人生活等领域,政府都不得干涉或者侵害。
宪法第三十七款明确规定,“公民的住宅受法律保护”。
宪法第三十九条更是强调,“政府依法保障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依法保障公民的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自由”。
4我国法律对公民身自由的相关规定除了宪法以外,目前我国还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关于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和义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返回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责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构想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秩序维护法》等法律,要求政府和公安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不得做出不当的限制,要依法引导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人身自由内容包括哪些人身自由有哪些
![人身自由内容包括哪些人身自由有哪些](https://img.taocdn.com/s3/m/5b259c53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4b.png)
人身自由内容包括哪些人身自由有哪些人身自由内容包括哪些?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
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哪些内容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包括以下内容:1.人身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2.与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人身自由的法律保障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人身自由ppt课件
![人身自由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5189f65b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f1ecd78.png)
技术进步的挑战
02
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的隐私和自由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例
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对个人自由的侵犯。
国际形势的挑战
03
国际形势的变化,如全球化和反全球化运动的兴起,对人身自
由也产生了影响。
保护人身自由的未来措施
加强法律保护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人身自由的保护,防 止非法侵犯。
在刑事或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一审判 决不服的,有权上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
人身自由在国家治理中的应用
宪法保障
国家宪法通常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自由 、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以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不 受侵犯。
行政程序法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 规范,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
提高公众意识
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人身自由重要性的 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国际合作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人身自由面临的挑战, 推动全球人身自由的发展。
人身自由的发展趋势
多元化发展
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人身自由的概念和范围也将不断拓展和 深化。
技术影响加深
技术发展将进一步影响人身自由的发展,如虚拟现实、人工智能 等技术将为人们提供更多的自由和选择。
个人信息。
人身自由在法律诉讼中的应用
司法保障
取保候审
在法律诉讼中,个人的人身自由受到法律 保护,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拘禁、逮 捕、搜查、限制人身自由等。
在刑事诉讼中,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 疑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以确保其人身自 由不受限制。
无罪推定
上诉权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在被依法宣判有罪 之前,应视为无罪,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 保障。
经典: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
![经典: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https://img.taocdn.com/s3/m/903e101c168884868762d688.png)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 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 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人除外。
5
各抒己见
上午九点, 到了要现场投票的时间了,怀着激动的心情萧炎步入会场。 当他望着手中拿到的印有候选人的选票,认真地看着候选人资料的时候, 听到有些选民在议论这一票该投给谁。
14
归纳
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正确途径
◆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 举报或反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监督。
◆通过人大代表或直接向全国人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 反映。
15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
民
的
言论 、出版பைடு நூலகம்
政 治
政治 自由
集会、结社
权 利
游行、示威
和 自
批评和建议权 监督权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
禁止非法剥夺或限制人 身自由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 像权、姓名权、隐私权
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 害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2
随堂演练
• 两会前夕,一些网站推出“我向总理说句话”“我给两会捎 句话”“两会直通车”等活动。很多网友由“围观”到“参
12
归纳
1、监督权。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 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 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意义: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有助于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 务。
2023年中考道德与法治复习第一部分教材知识梳理八年级下册第二单元理解权利义务第三课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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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课 公民权利
5.人身自由的含义、地位和重要性。(P36-37) (1)含义: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 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 律保护。 (2)地位: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3)重要性:只有在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能独立、 自由、有尊严地生活。
(4)行使途径:向人大代表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地方人大反 映;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 反映;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大众媒体进行监督;通过互 联网在线交流的形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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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课 公民权利
考点链接 参与民主生活(九上第三课,本书P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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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课 公民权利
★6.宪法中关于公民人身自由的相关规定。(P37-38)
内容
宪法规定
侵权表现
人身 自由
不受 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 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 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非法逮捕、非法拘 禁、非法搜身等
人格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 起侮辱性绰号、嘲 尊严 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 笑他人、往他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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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课 公民权利
漫画解读
隐含考点:①监督权。②民主监督。③正确行使权利。④厉 行法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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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编人教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教学设计-第三课第一课时公民基本权利(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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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编人教版道德与法治下册教学设计第二单元理解权利义务第三课公民权利第一框公民基本权利导入新课中国传统政治和儒家礼法体系中只有“子民”、“臣民”,而无现代意义上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权利意识逐步觉醒,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其发展进步态势是有目共睹的。
那么,我们究竟拥有哪些公民权利、应如何正确行使和维护这些权利呢?我国古代中央政治制度演变君臣关系讲授新课P32:早上,小云爸爸妈妈去上班并且妈妈当选为县人大代表,已退休领取养老金的爷爷奶奶去公园散步,小云去上学。
从小云一家人的生活,可以看出他们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小云上学,体现她享有受教育权;妈妈当选人大代表,体现她享有被选举权;爸爸妈妈上班,体现他们享有劳动权;爷爷奶奶领取养老金,体现他们享有物质帮助权。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1.我国公民享有哪些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
探究与分享P33:小岩爸爸参加新一届区人大代表选举。
小岩和爸爸就有关选举投票说出了各自的想法。
(1)公民享有选举权需要哪些条件?(2)你心目中的人大代表是什么样的?公民享有选举权的条件我心目中的人大代表2.我国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内容有哪些?(1)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真实举报受保护诬告陷害要担责(一)举报内容歪曲事实如何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举报人担心泄露个人隐私怎么办?请不用担心!为了保护举报人,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人身自由安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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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约》 公约》
《公约》第9条第1款将人身安全的权利和 公约》 条第1 人身自由权利放在一起进行保护,人身安 全为个人提供了独立于人身自由以外的法 律权利主张,这些主张主要针对由私人实 施的对人身和人格完整性的干预。从法律 上讲,即便一个人没有遭到逮捕或拘禁, 国家也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保障其辖区 内公民的安全。
4、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 资格向法庭提出起诉,以便法庭能不拖延 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不合法时命令 给予释放。 5、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 得到赔偿的权利。” 得到赔偿的权利。”
三、《公约》 公约》
《公约》第10条规定: 公约》 10条规定: “1、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 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 2、(甲)除特殊情况外,被控告的人应与 被判罪的人隔离开,并应给予适合于未判 罪者身份的分别待遇;(乙)被控告的少 年应与成年人分隔开,并应尽速予以判决。
三、《公约》 公约》
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关于人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身自由与安全以及人格尊严权 《公约》第9条规定: 公约》 “1、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 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 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2、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 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二) 人格尊严权 《公约》第10条在人身自由的权利(第9条) (第7 和人身与人格完整的权利(第7条)之间建 立起了联系,这是许多其他权利法案中所 未曾有过的。一方面,人身自由的权利在 传统上只限于个人免受任意逮捕,因此并 不包含任何有关犯人待遇的义务;另一方 面,禁止酷刑一般被理解为一项避免国家 干预的经典的个人权利。
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宪法学 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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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黄碟事件”
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 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 碟。三名民警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即以看病为由 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 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 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 棍将警察的手打伤。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 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 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 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 由刑事拘留了张某。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 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 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 肩、胸壁、双膝),并拌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 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 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 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
1、涉及的是什么样的宪法权利?
2、限制此宪法权利的法定内容有哪些?
3、本案涉及限制些宪法权利的依据是什么?
4、依据是否合宪?若不合宪可依几种方式解决
住宅安全
一、住宅安全的含义 1、住宅不得非法侵入 2、住宅不受非法搜查
3、不受其他方式的侵犯
二、住宅安全的保障 1、合法的搜查 2、合法的检查 3、侵犯居住自由的刑事与行政责任
3、限制人身自由的主体有权
4、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合法 5、违法或非法侵害的,国家负赔偿责任
第四章 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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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的保护
宪法规定: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根据现行《宪法》F40的规定,对通信可以进行检查,但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2)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进行检查。此处的公安机关应当从广义上理解,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以及行使刑事侦查权的监狱、军队保卫部门。
第四章 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概念OR简答)
第一节 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不因民族、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职业、政治或其他观点、宗教信仰、财产、居住地点、户籍、家庭和其他身份等差异,在宪法法律上地位相同;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义务,平等地受罚和获得司法救济;它要求做到同样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没有合适的理由不得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3、如何理解人格尊严?
(1)人格尊严是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首先,宪法上的人格尊严包含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和隐私权,但名誉权等不能涵盖人格尊严的全部内容。其次,人格尊严着重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再次,人格尊严是人格权产生的法理基础 。最后,人格尊严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主要针对国家公权力而设,要求国家权力应当对个人予以尊重、保护,并可通过宪法保护方式予以保障。
3、我国对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规制
(1)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及其制裁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
(2)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目的必须正当。
(3)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合法。
1)主体须有权,否则不得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审判与处罚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2)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人教版八下道德与法治3.1《公民的基本权利》知识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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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版八下道德与法治第三课公民权利第一节公民的基本权利知识点梳理一、政治权利和自由1、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1)政治权利和自由(2)人身自由(3)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4)平等权(5)宗教信仰自由(6)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特殊保护等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地位: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些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1)年满18周岁(2)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5、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6、政治自由的内容: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7、公民享有政治自由的意义: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8、监督权的意义: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监督权,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9、网上评议政府的意义:(1)网上评议政府,有助于政府接受市民监督和社会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2)有助于提高公民参政议政的热情,激发公民关心国家大事的主人翁精神。
10、网上评议政府的内容:(1)工作业绩(2)工作效率(3)执行力建设11、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力的重要形式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12、人身自由的含义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3、人身自由的内容: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人身自由权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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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权的含义在我们的⽣活中,我们经常都会涉及到⼈⾝⾃由权这⼀词语。
有时候我们会听说某某⼜侵犯了某某的⼈⾝⾃由权。
那么对于⼈⾝⾃由权我们是否具有⼀个⽐较清晰明确的认识呢?以下就是店铺⼩编为您编写的有关于“⼈⾝⾃由权的含义”的相关法律知识。
⼈⾝⾃由权的概念⼈⾝⾃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为⾏为⽽不受他⼈⼲涉,不受⾮法逮捕、拘禁,不被⾮法剥夺、限制⾃由及⾮法搜查⾝体的⾃由权利。
⼈⾝⾃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它是公民按照⾃⼰的意志和利益进⾏⾏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格权。
⼈⾝⾃由权是指⾃然⼈享有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其⾏动和思想⾃主,并不受他⼈或者其他组织⾮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由是⾃然⼈⾃主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参与各种社会关系、⾏使其他⼈⾝权和财产权的基本保障。
⼀个⼈丧失了⼈⾝⾃由权,也就⽆法享受其他民事权利。
主要内容⾝体⾃由权⾝体⾃由权也称作⾏动的⾃由权,是指⾃然⼈按照⾃⼰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
⾝体⾃由权所包含的,是⾃然⼈⾃由⽀配⾃⼰外在⾝体⾏动的权利。
⾮法限制、妨碍或剥夺⾃然⼈的⾝体⾃由,即为侵权⾏为。
以⾮法强制治疗的⽅法,限制受害⼈的⾝体⾃由,就是侵害了⾝体⾃由权。
这是因为⾝体⾃由为⾃然⼈的基本民事权利,⼀经⾮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动的⾃由。
精神⾃由权精神⾃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由、意志⾃由权。
在现代社会,⾃然⼈依⾃⼰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
因⽽,精神⾃由权是⾃然⼈按照⾃⼰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思维的权利,是⾃然⼈⾃由⽀配⾃⼰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
⾮法限制、妨碍⾃然⼈的精神⾃由,即为侵权⾏为。
对此,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49条规定:“盗⽤、假冒他⼈名义,以函、电等⽅式进⾏欺骗或者愚弄他⼈,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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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人身自由的含义
在现实生活中,剥夺人身自由存在多种形式。
既有司法机关合法剥夺特定人员人身自由的情况,如剥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人身自由;还有行政执法部门、私人机构合法实施的其他形式的剥夺人身自由,如医院限制精神病患者人身自由的情况。
此外,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在紧急状态期间,人身自由权可能受到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主要是由行政机关而非法官来证明逮捕有法律依据。
最后,还有本身就被禁止的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如因债务而拘禁。
值得注意的是,何为剥夺人身自由,国际人权条约的相关条款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
在实践中,人权事务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等区域性人权监督机构都是通过具体案例来阐释剥夺人身自由的内涵。
人权事务委员会受理的涉及人身自由权的申诉大部分都涉及因刑事指控而遭拘禁的情形,然而,还有一些案例涉及为了防止非法移民而拘禁因执行军事纪律而拘禁为了治疗精神病而拘禁等情形。
在探讨剥夺人身自由的内涵时,最受争议的是如何区分剥夺人身自由与限制迁徙自由。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塞乐普利诉瑞典案(Celepli v. Sweden)中分析了这一重要问题。
申诉人塞乐普利是居住在瑞典的土耳其库尔德人。
1984年8月,塞乐普利因涉嫌参与恐怖主义暗杀行动而被瑞典当局逮捕并拘禁。
同年12月10日,瑞典当局对申诉人和另外8名库尔德人发出了驱逐令,但最后没有付诸行动,只是改为限制这些人的行动自由。
据此,塞乐普利被限定在他所在的城镇,而且每周必须向警察报到3次。
未经警察许可,他不得离开其所居住的城镇或迁往他处,也不得更换职业。
1989年,申诉人向警察报到的义务减少到每周一次。
瑞典在答辩中认为,对申诉人的迁徙自由的限制并没有严重到公约第9条意义上的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度。
此外,申诉人可以自由地离开瑞典并前往他所选择的任何一个国家
申诉人塞乐普利则认为,如果居住限制时间过长或者已经产生了严重后果,就可以被认为是剥夺了人身自由;他的居住受到限制长达7年之久,而且连续5年必须每周向警察报到3次,这种状况已产生严重后果,可以看做是公约第9条意义上的剥夺人身自由。
人权事务委员会最终并没有认定存在对申诉人的人身自由的侵犯。
这一案件表明,人权事务委员会将剥夺人身自由限定在最严厉的范围之内,它仅指将个人人身自由限制在一定的狭小的区域之内的情况,而不包括将
个人的活动范围限制在一国或一定空间之内的情况。
无独有偶,欧洲人权法院也审议了类似的与迁徙自由相关的剥夺人身自由的案件。
在嘎扎帝诉意大利(Guzzardi v. Italy)案中,申诉人因为其黑手党成员身份而被命令呆在撒丁岛附近的一个小岛上长达16个月之久。
尽管没有围墙,但他被禁止离开一个面积仅为2. 5平方公里的区域:该区域内有一个村庄,村庄里所居住的都是其他受制于相同类型的居住命令的人。
他还必须保持宵禁,并且每天向警方报到两次。
他的妻子和孩子可以与他同住,但其住房非常狭窄,且又濒临倒塌,明显不适合居住。
申诉人可以工作,但由于岛上只有极少的工作机会,他很难找到工作。
他必须在得到警方的批准后才能打或会见来访者。
申诉人违反上述命令将会受到禁闭的惩罚。
欧洲人权委员会认为,基于申诉人居住的区域极其狭窄、经常受到监视、几乎没有社会交往以及被限制自由的时间程度等因素,可以断定申诉者被剥夺了人身自由。
意大利质疑欧洲人权委员会的结论,并认为,与意大利的监狱条件相比,上述要素不足以构成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同时,意大利还认为欧洲人权委员会忽视了很多情况,如申诉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由行动,他享有比监狱囚犯大得多的自由
此案被提交到欧洲人权法院后,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与迁徙自由的限制是不同的。
为了判定是否存在对个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应该从具体情况入手,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有关措施的类型、持续时间、效果和实施的方式。
剥夺人身自由和限制迁徙自由的区别在于程度或强度的不同,而不是性质或实质的不同。
因此,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意大利政府的某些观点应当认真考虑,因为它在申诉人的遭遇与监狱囚犯的常规拘禁以及严格的逮捕之间作出了程度上的区分。
尽管如此,欧洲人权法院在对申诉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分析之后,认为申诉人所陈述的各种情况,就其单个来说很难说能构成对人身自由的剥夺,但是综合考虑上述所有事实,可以认定缔约国剥夺了申诉人的人身自由
因此,从上述国际人权监督机构的判例中可以发现,剥夺人身自由指国家当局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处于特定地点的情况。
剥夺人身自由必须包含空间、时间和强制因素。
第一,就空间因素而言,主要是指人身活动范围被局限于非常狭小的范围。
人权事务委员会之所以没有在塞乐普利诉瑞典案中判定申诉人处于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以及欧洲人权法院之所以在嘎扎帝诉意大利案中判定申诉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原因,均与空间因素有关。
当然,这种空间因素不仅仅是物质意义上的范围,它还包括当事人自由行事的无形范围,即交往范围或行动范围受限的情况。
也就是说,尽管当事人不是被局限在狭小的房间中,而是可以在较大范围内具
有行动自由,但是如果他失去正常人所拥有的社会交往、失去依据其意志行事的自由,并且其严重程度足以表明他实际上是被禁锢在一种无形的狭小空间,那么他就处于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之中。
第二,就时间因素而言,被剥夺自由持续较长的时间是认定剥夺自由的重要条件。
比如,在嘎扎帝诉意大利案中,申诉人的人身自由被限制长达16个月的事实是欧洲人权法院认定存在剥夺自由的重要因素。
但是,没有绝对的标准来衡量多长时期的拘禁足以被认定是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这需要视具体案情而定。
第三,剥夺人身自由应当明显地存在强制因素。
强制措施并不一定就是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行为,尽管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可以证明强制措施的存在,因为有时强制措施不一定是武力行为,如精神病医院采取的非武力的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仅指对人身自由的剥夺是违反当事人意愿的行为。
但是,缔约国不能因为当事人自愿放弃权利的行为就认为可以合法剥夺其人身自由。
欧洲人权法院明确强调:人身自由权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一个人不能单纯因为自我放弃、任由自己被投入监禁而失去公约的保障。
监禁有可能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即使有关当事人已经事先同意可以对他如此行事当然,上述对剥夺人身自由的界定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
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表明,当权利人处于特殊法律地位时,判断是否构成剥夺人身自由的标准或许有所不同。
比如,有关对武装部队成员进行纪律处分的案件就涉及认定是否存在剥夺人身自由的问题。
在恩格尔等诉荷兰案中,欧洲人权法院就武装部队成员所施加的军事纪律处分措施是否构成对人身自由的剥夺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
欧洲人权法院认为,第5条所设定的缔约国不得越过的界限对平民和军事人员而言是不同的。
对于后者,缔约国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对于平民而言明显属于剥夺自由的一项纪律性处分对于军事人员而言可能不具备剥夺人身自由的性质。
欧洲人权法院进一步认为,为了确定某些措施对军事人员而言是否属于剥夺人身自由,需要对相关措施或惩罚的性质、持续的期限、效果和执行的方式等因素进行分析。
根据这项原则,欧洲人权法院认为,较轻的和较重的惩罚,如被禁闭在收容所,不属于第5条范围内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严厉的惩罚,如被关闭在上锁的牢房中,则可视为对人身自由的剥夺。